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一批主打“一键生成爆款种草笔记”的AI写作工具,以极低的成本批量炮制虚假消费体验和商品推荐。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AI批量代写某社交平台种草笔记典型案例,作为全国首例涉及AI代写“种草笔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划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边界。

在网络投诉平台上,一款被多位消费者投诉的AI写作助手,终身会员199元,提供工作总结、论文撰写、小说创作、短视频脚本、社交平台笔记标题生成等上百种服务,记者仅输入笔记主题,不到一分钟的时间,该款工具生成了20个“爆款标题”。在商品推荐文案功能中,输入商品名称、品牌等几个要素,可以瞬间生成几百字的种草笔记。这些伪装成真人亲测的分享内容,在生成的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真实出行经历、产品使用体验,完全由AI杜撰、虚构。
无论是对于平台、创作者还是庞大的用户群体,AI批量生成的低质内容都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
某社交平台社区用户信任中心负责人介绍,在做大范围用户调研时发现,有接近三成的用户对于AIGC的内容接受度并不高。
案件基本事实
据介绍,原告是知名社交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规则和平台公约均强调要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被告B公司和C公司共同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该工具可定向为用户提供上述社交平台风格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等内容的一键生成服务,并诱导用户发布文案到该社交平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该社交平台真实的种草内容生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后者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助理张宗滨(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现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介绍,本案被诉的AI写作工具有网页版、App、微信小程序三种版本,热门模块直接展示了某社交平台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等服务模块,并且服务模块的名称直接采用了该社交平台相关的命名,直接使用根据产品特点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点击一键创作就可以直接生成一篇几百字的文案。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是:针对该社交平台定向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B、C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服务。张宗滨认为,技术是中立的,但是并不代表技术的应用是中立的,关键还是要看技术是怎么用的、用在哪儿、针对谁、是否盈利。
法院裁判观点
随着我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文件落地,国家层面对AI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此类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
在审理中,法院首先明确了原告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真实内容生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原告A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人力、物力,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种草笔记内容,形成了以真实体验为核心的种草内容生态。这个生态也是其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所以我们认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而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特点,被告无论是从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目的来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了“四要素判定法”:
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结合到本案当中来,被诉服务的模块名称直接使用了某知名平台种草文案等表述,并且它是以该社交平台作为特定的商业应用层,而并非通用的AI工具。
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结合本案当中被诉的服务模块,都是要诱导用户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相关的文案的内容。
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的商业行为,结合到本案当中,该AI写作工具的相关页面就显示终身会员是168元,年会员是98元,月会员是40元,具有明确的商业利益驱动。
法院判决被告B、C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案件意义
从治理的角度来说,该案判决的生效不仅是对原告合法诉求的回应,也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注意义务边界,为治理提供了参照准则。
法官助理张宗滨指出,未来要关注模型研发、内容生成到合规管控等多个环节,形成全链条共治格局。首先,要确保训练的数据和模型设计合规,不得将模型定向优化为生成特定平台的违规内容。第二,要加强风险提示和内容管控,要以显著的方式提示AI生成内容的局限性,明确禁止用于发布虚假的信息,也要遵守特定的平台规则,限制定向用于特定平台的违规的场景。第三,要做好内容标识和用户数据保护。第四,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于违法或侵权的内容要及时处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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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参考 | 杭州中院、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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