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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每日一题(1-90)_2026法考客观_众-H_00案例代写每日一题_26柏浪涛刑法每日一题(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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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2026 法考刑法每日一题
1.下列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多选)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B.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
C.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D.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
[解析]
A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57 条第1、2 款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B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37 条第1、2 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
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强制猥亵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罪致
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C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38 条第1、2 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
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对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D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2 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刑法对拐骗儿童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拐骗儿
童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本题答案:AC
2.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B.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中的毒不会致死,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剖腹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C.丁欲杀死田某,得知田某毒瘾很大,便向田某赠送大量毒品。田某第二天毒瘾发作,吸食过量毒品死亡。
丁的行为与田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D.张某带领手下持刀追杀甲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逃,甲跳入水库,溺水身亡。乙见状,只好跳入高
速公路,却被汽车撞死。张某的行为与甲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中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
菌侵入体内,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该行为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杀乙的行为,仅致乙轻伤,对乙
死亡结果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对乙死亡结果的作用大。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综合结论,
先前行为即甲杀乙致乙轻伤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B 项错误。B 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乙剖腹自杀,属于被害人自身的
行为,该行为较为异常。第二,乙剖腹自杀对自身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即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的行为
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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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错误。向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赠送毒品,且赠送时毒瘾没有发作,这种赠送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受赠
者自己吸食过量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 项正确。第一,介入因素是甲跳入水库溺水,乙跳入高速公路,属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甲乙二人的行为
不异常,因为无路可逃是被迫的。第二,先前行为是张某带领手下持刀追杀甲乙,紧追不舍,甲乙无路可
逃,对甲乙死亡作用大。介入因素即甲跳入水库溺水与乙跳入高速公路对甲乙死亡的作用也大。在此属于
二因一果。先前行为即张某的紧追不舍的持刀追杀行为与甲乙死亡有因果关系。对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追责。
本题答案:ABC
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以伤害故意将王某打得重伤昏迷,离开现场时出于习惯随手扔掉烟头,未料到竟引起火灾,烧死了王
某。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乙以伤害故意将李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的哥哥来到现场。李某的哥哥
也来到现场欲抢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许其进行抢救,导致李某死亡。事后证明,如果李某的哥哥抢救,
则李某不会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绑架吴某,警察前来营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断失误,竟将吴某误以为是丙,将吴某开枪打死。丙的行
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放火引起大楼火灾,消防队员实施正常的灭火行为,其中一名消防队员被火烧死。丁的放火行为与消
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中A 项错误。A 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第一,介入因素是火灾,不是扔烟头,发生
火灾很异常。第二,先前行为是甲以伤害故意对王某实施的重伤行为,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介入因素即
火灾对王某死亡的作用也大。本案属于二因一果。先前伤害行为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后行为构成失火罪。注意,对两罪在并罚时,不能将一个死亡结果同时处罚两次,也即应该以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失火罪(去掉死亡结果)并罚。
B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许抢救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与先前行
为属于独立关系。第二,先前行为是乙对李某的重伤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但是当救助行为出现后,该
危险便变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为对最终死亡的作用变得不大了。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
对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乙的重伤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阻断救助的行
为: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C 项错误。第一,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第二,先
前行为是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对吴某死亡的作用小。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对吴某死
亡作用大。因此,先前行为即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 项正确。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危险的实行者是消防员,消防员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是,消防员对
危险没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为进入火场灭火是其职责,因此消防员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消防员,只能
归属于放火者。
本题答案:D
4.甲(女)一直怀疑乙(女)是丈夫的小三。某日,甲在大街上撞见乙,便拿起小手包打乙,乙赶紧躲避。
在躲避过程中,乙闯红灯逃向马路对面,被一辆越野车撞倒,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的打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的打人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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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甲只是用小手包打人,这种行为对乙的身体健康及生理机能不会有实际危险,故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
行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一,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不大。其二,介入因素是乙自
身的行为,也即闯红灯。由于甲仅仅是用小手包打乙,乙因此不顾危险而闯红灯,属于异常,由此导致的
车祸也属于异常。其三,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作用很大。故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本题答案:D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夜间驾驶尾灯坏掉的车,被交警张某拦下。张某为了防止后车撞上甲的车,在甲的车后挂了一个手电
筒。张某命令甲将车开往前方加油站。甲开车时,张某将手电筒拿掉。此时,李某的车撞上甲的车尾,致
李某死亡。李某的死亡应归属于张某
B.乙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130 公里/小时(限速120 公里/小时),撞死突然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
事后查明,即使乙遵守规定,开到120 公里/小时,死亡结果仍无法避免。乙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丙端一盘有毒的鱼肉给谭某,谭某闻到该鱼的腥味,引发过敏症而死亡。丙的行为与谭某的死亡无因果
关系
D.丁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蔡某撞倒在路中央,蔡某重伤昏迷,丁逃逸。后王某开车不慎轧到蔡某,蔡某当
场死亡。蔡某的死亡与丁无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中A 项正确。当交警张某控制甲的车后,防止追尾就变成了张某的义务和责任,此时出现李某追尾的
事故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张某。
B 项正确。乙的行为不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与行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 项正确。这是特殊体质问题。但特殊疾病不是先前投毒行为引发的,而是鱼腥味引发的。死亡结果与投毒
没有因果关系。
D 项错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王某开车轧到蔡某,在当时的情景下并不异常。先前行为是丁夜晚将蔡某撞倒
在路中央,并且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的作用也大。本案属于二因一果。
本题答案:D
6.以下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甲与乙是兄弟,但素有矛盾。某日,两人再起冲突,发展成相互殴打,冲突中,甲打了乙的腹部。乙回
家后,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乙自身罹患神经纤维瘤并累及腹腔器
官及血管病变的基础上,腹部受到外力作用促发自身病变血管破裂,引发腹腔膜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尽管甲并不知道乙患有疾病,但其伤害行为仍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欲杀害其妻,遂在妻子的早餐中下毒,该种毒药杀伤力极强,两小时内必定死亡。但是妻子食用后痛
苦不堪,甲起了恻隐之心,赶忙送妻子去医院,途中,甲的仇人乙见到甲的车子,故意撞击,甲的妻子在
车祸中身亡。由于妻子中毒必定死亡,所以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C.甲不慎撞到乙,致使乙跌落水塘,甲慌忙逃走。乙的妻子路过,听到乙的呼救,但想到乙经常家暴自己,
于是眼睁睁地看着乙溺水身亡。由于乙的妻子不救助与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无须对乙的死亡结
果承担责任
D.甲假装孕妇,欺骗乙说自己被抛弃,身无分文,让乙借给自己钱。甲的演技十分逼真,但乙在前一天刚
刚听朋友说过有孕妇向自己借钱的事情,知道甲是骗子,但觉得甲也不容易,所以还是给了甲钱。甲的行
为造成了乙的损失,甲成立诈骗罪既遂
[解析]
A 项,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属于行为之后的介入因素,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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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是否有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所以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有因
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那么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甲。A
项说应当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说法过于绝对,故错误。
B 项,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具体、现实的结果,而非假定的结果。虽然甲的妻子在两小时内必定死亡,
但是其当下的死亡是由于乙的撞击行为。甲的行为与妻子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C 项,第一,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死亡结果就是甲的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第二,
乙的妻子应救,能救,故意不救,死亡结果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也有因果关系。第三,甲的行为与死亡结
果的因果关系,与乙的妻子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并存。这是二因一果。
D 项,诈骗罪的行为公式是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
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乙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不能成立诈骗
罪既遂。
本题答案:ABCD
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8 岁小朋友的恶作剧伤害王某,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王某对其只能紧急避险
B.对人所实施的过失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对人所实施的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对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法侵害需要满足犯罪构成的何种要件才属于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及正当防卫与紧
急避险的区分。
A 项错误。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要件中如果该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
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其行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对这样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正当防卫。
因此,A 项中,8 岁的小朋友的行为虽然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符合犯罪的主
观要件,但其恶作剧行为对王某身体造成威胁,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王某可以对其进行
正当防卫。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在由他人的侵害行为引起的紧
急避险情况下,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不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是第三人。A 项中王某针对不法侵害人(8 岁的
小朋友)本人不能进行紧急避险,而只能正当防卫。
B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属于不法侵害后,在主观要件中该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其行
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防卫人均可以对其客观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既可以是故意的不
法侵害,也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因此,B 项中对人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 项正确。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只需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可,是否具备主观要件不影响其行
为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性,也不影响不法侵害的认定。因此,C 项中,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主观上无故意或
者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的侵害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 项正确。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的所谓的防卫。事
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进行的所谓的防卫。假想防卫与事后防卫分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
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均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时,
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题答案:BCD
8.女青年王某被拐卖到李某家,欲逃走,但被李某监控、毒打。某日,王某为了逃脱,别无他法,便给李
某投毒,李某死亡。王某逃脱。王某的行为构成?(单选)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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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投放危险物质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防卫是否过当,应根据必要性原则来判断,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在当时情境下,
只有智取,别无他法,那么导致死亡也不过当,因为李某对王某实施的是严重的侵害人身的不法侵害。由
于王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题答案:A
9.甲怀疑乙在追求自己的女友,便约上丙丁来找乙。在乙的宿舍门前,丙见到乙就上前殴打,被甲拦住。
甲声称:“在没搞清事实之前,先别动手。”乙从地上爬起来后进入宿舍,将一把水果刀揣进口袋,然后
出来。在门口,甲乙二人又发生争执。甲问道:“真要干架吗?”乙答道:“怕你啊!”二人便厮打起来。
此时,丙丁便一起上来殴打乙。乙见对方人多势众,便逃跑。甲丙丁便一路将乙追打至持续10 余米的地方,
乙为了摆脱被群殴,拔出水果刀奋力刺向距离自己最近的甲。甲当场倒地,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由于双方是相互斗殴,所以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B.当甲丙丁一路追打乙时,乙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C.乙刺死甲,属于正当防卫
D.乙刺死甲,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
本案中,值得刑法评价的乙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与甲的斗殴行为,二是拔刀刺甲的行为。
对于乙的第一个斗殴行为,由于双方斗殴均属于不法侵害,此时,双方彼此的合法权益因其对对方实施的
不法侵害而被刑法暂时否定,即此时双方在刑法上人格减等,其人身和财产权利暂时不为刑法所保护,则
对斗殴双方来说,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都不存在因防止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的可能。因此,乙的斗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乙的第二个拔刀刺甲的行为,由于乙见甲丙丁三人围殴自己便开始逃跑,此时,乙斗殴的不法侵害已
经结束,其合法的人身权利此时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在乙逃跑后,甲丙丁一路追打至10 余米的地方,甲丙
丁三人的追打行为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对乙合法的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乙拔刀刺甲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
侵害的防卫行为。持续群殴属于侵犯人身的严重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从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必要性来看,
导致死亡也不过当。
本题答案:BC
10.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侧身躺在床
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
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
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多选)
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
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解析]
A、B 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
卫。C、D 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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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种不法侵害,制
造了好结果。偶然防卫因为制造了好结果,所以是好行为,应受奖励,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乙的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
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
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既遂结果。本案
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
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
遂)。
本题答案:ACD
1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聋哑人赵某在狩猎时,误将周某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赵某身后较远的甲发现赵某的行为,赶紧开枪
将赵某打伤,保护了周某的生命。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C.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过当均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认识,有学说争议,但基本均认为不需要防卫意志
[解析]
本题中A 项正确。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
卫,主观阶层的因素只影响责任的承担。聋哑人赵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甲为保护周某将赵某打伤,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B 项正确。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有能力救助却
不救助的父亲在他人胁迫下救助自己落水的幼女,第三人成立正当防卫。
C 项错误。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只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不存在成立故意犯罪的可能性;而
防卫不适时和防卫过当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D 项正确。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无论依据哪种观点均不要求
行为人具备防卫意志,否则可能会将相当一部分行为,如出于愤怒、报复或兴奋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排
除在范围之外。
本题答案:ABD
12.甲与乙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想教训甲,因此约自己的朋友丙、丁二人至甲住处,三人一同对甲进行殴打,
将甲打伤,鲜血直流。乙、丙、丁三人离去后,丁感觉对甲的教训太轻,不能使乙解气,于是唆使乙丙二
人回住处拿了西瓜刀、钢筋返回,乙用钢筋抽打甲时,甲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乙及持西瓜刀朝其冲过
来的丙,致乙轻伤,丙失血过多死亡。戊上前劝架,被甲当作乙的同伙,甲遂挥刀刺向戊,致戊重伤。关
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甲刺伤乙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B.甲用刀刺丙,致其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
C.甲刺伤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D.乙丙丁三人返回后,甲可以对丁进行防卫。
[考点]防卫的限度、假想防卫、防卫对象
[解析]A 项,乙用钢筋抽打甲,面对这一紧急的不法侵害,甲被迫用刀将其刺伤是必要的,甲的行为构成正
当防卫,阻却违法。
B 项,丙持西瓜刀向甲冲过来,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况且乙此前就已经殴打过甲,此时甲更有理由相信
乙持刀冲向自己会严重危及自己的生命。甲持刀反击是必要的,虽然造成了丙死亡的结果,也并未明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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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必要限度,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C 项,戊原本是劝架者,但甲误以为其是要来殴打自己的乙的同伙,对其实施了防卫行为,即此时不存在不
法侵害甲却以为存在,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并非故意为伤害行为。若甲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
重伤。
D 项,虽然丁先前对甲有殴打行为,但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第二次殴打行为,丁属于幕后教唆犯,原
则上不可以进行防卫。
本题答案:BCD
1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消防队员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王某看到身后有人追杀自己,便赶紧闯入李某家。实际上其身后人只是跑步者。王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避
险
C.张某欲砸毁江某的汽车,砸碎玻璃后,发现车内有个小孩快要窒息。张某救了小孩。张某的行为属于偶
然避险
D.方某得知一周后会有海啸,为了躲避该海啸,盗窃邻居摩托车逃离。方某不属于紧急避险
[解析]
A 项正确。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因此,消防队员属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火灾时,不能为了躲避火灾而紧急避险。
B 项正确。假想避险是指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的行为。B 项中,事实上王
某身后的人只是跑步者而非追杀者,但王某误以为是追杀者,赶紧闯入李某家的行为,便因为缺少现实危
险而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属于假想避险。与假想防卫的处理办法相同,对于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
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C 项正确。偶然避险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避险行为。因
此,C 项中,张某砸碎江某的汽车玻璃后,偶然拯救了车内快要窒息的小孩的行为,属于主观上没有紧急避
险的认识,但客观上偶然制造了避险效果的偶然避险。对于偶然避险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存在肯定说与否
定说的观点展示。
D 项正确。成立紧急避险,要求第一,危险具有紧迫性。一周后的海啸不具有紧迫性。第二,迫不得已,别
无他法。方某躲避海啸的方法很多,不是必须盗窃邻居摩托车。此外,方某不构成偶然避险。成立偶然避
险,要求危险具有紧迫性。
本题答案:ABCD
14.某航道由于地形复杂,多暗礁,因此设置了许多航标船,用以标示特定水域的水下深度和暗礁概貌以及
船只航行的侧面界限,从而保障过往船只的通行安全。一日,常年在该航道打渔的甲驾驶机动渔船载着其
妻和帮工至某航标船附近时,见同村几个渔民不小心使网上浮标挂住了固定该航标船的钢缆绳,即驾船前
往帮助摘取浮标。不料,靠近航标船时,甲的渔船螺旋桨被该航标船的钢缆绳缠住,使渔船失去动力,该
河段水流湍急,渔船存在翻沉的危险情况。甲为使渔船摆脱困境,持刀砍钢缆绳未果,于是解开航标船的
钢缆绳,然后驶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的航标船顺流而下,漂流两公里,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才将
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千余元,且此时航标船已经流失两小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单选)
A.甲为了使渔船脱困而解开航标船钢缆绳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B.甲解开钢缆绳的行为使航标船流失,可能造成过往船舶无法得知该流域的准确情况,危机航行安全,其
行为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条件。
C.甲没有向工作人员报告以消除危险的义务。
D.甲解开钢缆绳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
本案的原型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95 号指导案例。甲在自己的渔船被钢缆绳缠住失去动力、面临倾覆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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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为了保护渔船上三人的生命安全以及渔船,迫不得已解开了钢丝绳。虽然航标船流失可能给过往
船只的航行带来安全隐患,但这毕竟不是现实权益,只要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消除危险即可。其行为造成的
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阻却违法。A、B 两项错误。但是,即便甲破坏交通设施(解
开钢缆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这一先行行为使得过往船只的航行处于危险状态,甲有采取措施积极防
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并且作为经验丰富的渔民,甲应当知道航标船的重要意义。在其能够通过报
告工作人员来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其没有履行义务,成立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题答案:D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将摩托车借给李某,后又从李某处窃回。甲认识到摩托车为李某所占有,具有盗窃的故意
B.甲的汽车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院里,甲又偷回来。甲认识到汽车为国家机关所占有,具有盗窃的故
意
C.警察甲丢失枪支,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乙捡到,乙用该枪实施抢劫。因为发生了乙持枪抢
劫这种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是不要求甲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D.甲欲开枪打死乙,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不慎掉下悬崖摔死。由于因果历程与甲预想的不同,所以甲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以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认定。
A 项正确。《刑法》第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 项中,甲明知摩托车因其出借而
为李某占有,窃回会导致李某对摩托车丧失占有,即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的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这种法益会
受到侵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法益受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B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 条规定,B 项中,甲明知偷回被国家机关扣押在机关大院里的公共财物汽车,
会导致国家机关丧失对汽车这一公共财物的占有(刑法中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仍然积极追求
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具有盗窃的故意。
C 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9 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
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这种“严重后果”在理论上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或客观处
罚条件。C 项中,甲作为警察能够认识到,在我国实行枪支管制的情况下,丢失枪支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
事实上也发生了乙捡到该枪支后持枪抢劫的严重后果。因此,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构成该罪只需要
甲能够认识到有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即可,不需要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D 项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但
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D 项中,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先行行
为是甲开枪打死乙的行为,对乙死亡的结果作用大;介入因素是乙的后退行为,该行为不异常,乙为躲避
子弹而后退是本能,故介入因素对乙死亡作用小。也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没有认识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
确立。在本案中,甲主观上想要开枪射死乙,客观上乙却是摔死的,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
响甲故意杀人罪的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未遂。
本题答案:ABC
1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实施第3 次敲诈勒索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第3 次,不成
立敲诈勒索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金额5 万元。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5 万元,所以
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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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向乙开枪,子弹从乙耳边擦过,由于乙有心脏病,枪声吓死了乙。由于甲对该因果关系没有认识,所
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一个农民工误以为某单位园中的葡萄是普通葡萄而窃食一斤,实际上是科研试验品,价值4 万元。因为
该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成立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行为人对行为人自身、行为本身、行为对
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有认识。其中,对行为的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
A 项错误。A 项中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第3 次敲诈勒索,但成立敲诈勒索罪不要求行为人对敲
诈勒索的次数有认识。因此,行为人仍然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故意,构成敲诈勒索罪。
B 项错误。B 项中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5 万元,但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
要求行为人对销售金额有认识。因此,行为人仍然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构成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
C 项错误。第一,客观上,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引发关系,有因果关系。第二,主观上,甲有狭义的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D 项正确。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其中,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例如,一般类型的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对该数额较大要求有认识。因此,D 项中,
该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的,不构成盗窃罪。
本题答案:D
17.甲(男)与乙(女)是研究生师兄妹关系。甲殷勤追求乙,但乙未答应,给甲颁发了“好人卡”。日久,
甲不想再做“好人”。某晚,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向乙语言暗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但乙非常警
觉,大喊“有人强奸啦”。甲担心有口难辩,便决定灭口,捂住乙的嘴巴,掐住乙的脖子。乙晕倒后,甲
以为乙已经死亡,便拔掉衣服,实施了“奸尸”行为。事毕,甲离开现场。由于乙衣衫裸露,一直昏迷,
被冻死。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触犯强奸罪未遂
C.甲触犯侮辱尸体罪既遂
D.甲触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A 项正确。甲的行为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杀人行为)与后行为
(奸尸行为)与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不作为
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应以重罪吸收轻罪,
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B 项错误,C 项正确。甲并没有强奸故意,不构成强奸罪。甲的奸尸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本案中,
甲主观上想奸尸,即侮辱尸体,但客观上却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同
犯罪构成间抽象认识错误的一种)。根据抽象认识错误的两次三段论推理方法可以得出,甲主观上想侮辱
尸体,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侮辱行为的一种),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甲的行为属于侮辱尸体罪(既
遂)。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却没有强奸的故意,构成过失强奸(无罪)。因此,甲的奸尸行
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
D 项正确。甲不救助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掐晕乙并对其“奸尸”的先行
行为,在刑法上产生了救助乙的作为义务,但甲“事毕”后,有能力却没有检查乙的生命状态,致使乙因
为衣衫暴露而在昏迷中被冻死,属于不作为。主观上,甲对此是过失心理。因此,甲不救助乙致其被冻死
的行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被前面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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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CD
18.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18,多)
A.乙对甲谎称:“我要实施网络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
诈骗。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B.乙对甲谎称:“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
洗钱。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C.乙对甲称:“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实施了网络诈骗。甲
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
D.乙对甲称:“我要去澳门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在澳门赌博。甲不构成
犯罪
[考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赌博罪,洗钱罪
[解析]A 项,第一,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诈骗罪,但是,甲在主观上没有帮助乙实施诈骗罪的故意。所以,甲
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也不构成赌博罪的帮助犯,因为在客观上乙没有实施赌博。第三,甲构成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犯罪,甲在主观上有帮助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
A 项说法错误。
B 项,第一,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因为乙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罪。第二,甲不构成洗钱罪的帮助犯,因为
甲主观上没有帮助乙洗钱的故意。第三,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
犯罪,甲在主观上有帮助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B 项说法错误。
C 项,第一,乙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甲构
成的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C 项说法正确。
D 项,乙在澳门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因此,甲帮助乙在澳门赌博,也不构成犯罪。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19.甲、乙合伙开娱乐场所,经营卖淫业务。甲的父亲丙和乙的父亲丁商量对策。丙说,如果乙被抓,能找关系
使乙免于处罚,前提是乙不能供出甲。丁同意,并劝乙同意,乙也同意。此后,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抓捕,乙
谎称是自己一个人开的娱乐场所,使甲逃避了刑事追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
-1-2-19,多)
A.乙构成伪证罪
B.乙构成包庇罪
C.丁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丙构成妨害作证罪
[考点]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
[解析]A 项,犯罪人作虚假供述,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A 项说法错误。
B 项,乙专门为了帮助甲,实施包庇行为。多数说(司法解释)认为,乙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因为甲、乙构成共
同犯罪,对共犯人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少数说认为,乙构成窝藏、包庇罪,因为对乙具有期待可能性。按照
多数说,乙不构成包庇罪。B 项说法错误。
CD 项,妨害作证罪(第307 条第1 款),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
为。这里的“等方法”包括教唆、指使。丙和丁教唆、指使乙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C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0.关于窝藏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20,多)
A.犯罪人甲没有逃匿的意图。朋友乙给甲的水杯投放安眠药,待甲熟睡,开车载着甲逃至外地,将甲藏匿起来。
乙不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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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犯罪人甲本想去投案,乙劝甲赶紧逃跑,引起了甲逃走的想法,甲便逃往外地。乙不构成窝藏罪
C.甲犯罪后和妻子乙逃往外地生活,乙照顾甲的日常起居。乙不构成窝藏罪
D.乙对犯罪人甲声称,会定期给甲的妻子打钱,让甲安心逃跑。乙并且照办。乙不构成窝藏罪
[考点]窝藏罪的认定
[解析]A 项,窝藏罪,是指帮助犯罪人逃匿的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可以违背犯罪人意愿。因此,乙构成窝藏罪。
A 项说法错误。
B 项,窝藏罪中的“帮助犯罪人逃匿”,这里的“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B 项说法错误。
提示:第一,如果犯罪人拒绝了逃匿,这种劝诱行为不值得定罪。第二,犯罪人意欲自首,行为人仅劝诱其不自
首,但没劝诱逃匿的,不成立窝藏罪。
C 项,成立窝藏罪,要求帮助行为对逃匿行为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也即给司法机关抓捕犯罪人直接
增加难度。妻子乙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这种效果,所以不构成窝藏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乙的行为对甲的逃匿行为没有起到实质的、直接的帮助效果,没有给司法机关抓捕甲直接增加难度。乙
不构成窝藏罪。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21.王某穿着林业机关工作人员的衣服,假装自己是林业机关工作者,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采伐林木,引起路人
围观。路人以为他是工作人员,故未制止。后王某将林木运走。不考虑数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3 金题
-1-2-21,多)
A.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B.王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D.王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考点]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解析]第一,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有“欺骗”行为。这是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此骗
取对方付出一些东西,包括感情、服务、财物等。本案中,王某虽然欺骗路人,但路人并没有付出什么东西,
也即王某没有骗取路人的财物。所以,王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A 项说法错误。
第二,盗窃罪=A(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侵犯财产权),盗伐林木罪=A+B(破坏生态环境),滥伐林木罪=B(破坏生
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林木,构成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法条竞合,最终以
盗伐林木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22.甲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销售本公司的矿石。乙是某私营企业的老板,
经常购买矿石。甲与乙共谋,在乙购买矿石时,甲故意少记矿石重量,让乙多拿到矿石,然后二人将多拿到的矿
石平分。二人如此照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3 金题-1-2-22,多)
A.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贪污罪
B.无论甲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侵占罪
C.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与甲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D.无论乙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都能构成共犯
[考点]共犯与身份
[解析]A 项,贪污罪是真正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不能构
成贪污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甲构成贪污罪,具体而言是侵占型贪污罪。也即,甲将公司所有、自己在管理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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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所有,甲构成侵占罪。甲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进而升级为贪污罪。
由于侵占罪不是身份犯,所以,无论甲有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甲都能构成侵占罪。当然,对甲最终定贪污罪。
B 项说法正确。
C、D 项,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但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
犯)。构成贪污罪,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对贪污罪的正犯(实行犯)所要求的。就贪污罪的共犯而言,
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C 项说法错误,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23.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100 万元,将该卡和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向乙行贿,乙收下。次日,
甲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业绩,又将该卡中的100 万元资金全部转为定期存款,等朋友的事情结束,甲会
转回活期存款。在定期存款到期前,须持有甲的身份证才能使用该笔资金。案发时,该笔存款尚未到期。关于
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2023 金题-1-2-23,单)
A.甲将银行卡里资金转为定期,视为撤回了对乙的贿赂款,甲构成行贿罪犯罪中止
B.甲将乙已经控制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系违背乙的意志将资金交给银行使用,构成盗窃罪
C.甲将银行卡里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意在等存款到期后交给乙处置,甲仅构成行贿罪犯罪预备
D.乙收下银行卡,构成受贿罪既遂。乙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不影响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考点]受贿罪的既遂,行贿罪的既遂,盗窃罪
[解析]第一,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甲将卡和密码交给乙,乙
收下后,乙便构成受贿罪既遂。
第二,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各个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乙一旦构成受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
成其他犯罪形态。既遂排斥未遂。因此,既遂后,乙即使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既遂也不能变成未遂。所以,D
项说法正确。
第三,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贿人送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乙收下财物,甲的行贿罪既遂。
第四,甲一旦构成行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因此,甲的既遂不可能再变成犯罪预备或犯罪
中止。因此,A 项和C 项说法错误。
第五,成立盗窃罪,要求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占有人的占有,没有归还意思。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
构成受贿罪既遂,即使乙收下卡之后不能使用,也不影响既遂,表明甲失去对卡里资金的占有,乙在事实上占
有了卡里资金。虽然甲将卡里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但是甲并没有永久性排除乙占有的意思,过段时间,甲会转
回活期存款。因此,甲只是临时使用一下,具有归还意图,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的行为属于盗用行为,不
构成盗窃罪。B 项说法错误。
对比练习:(2014 年第54 题)甲行贿罪既遂后,乙受贿罪既遂后,甲听说乙被免职。甲将卡挂失,取出100 万元,
转入自己的另一账户。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乙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第一,盗窃罪中,被害人占有财物,不要求是合法占有的财物。受贿罪既遂,不要求受贿人对财物取得民法上的
合法所有权,只要求事实上占有财物即可。第二,不能认为,甲是卡的名义人,甲不会构成盗窃罪。甲既然构成
行贿罪既遂,就意味着甲对资金失去了占有。甲前面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4.甲想找官员丁办一件违规的事情,不认识丁,知道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儿子丙是市长秘书(国家工作人员),
给乙300 万元,请乙全权处理、想办法办成事。乙答应办事。乙给丙说了此事,给丙150 万元,丙答应办事。
丙找到丁,请求办事,但没有告知自己收了钱,也没给丁钱。丁觉得以后还需要丙办事,就答应了,并办成了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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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斡旋受贿
[考点]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解析]本案的特点是有两个中间人。行为结构是:请托人(甲)→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丙,国家
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第一,中间人乙是丙的近亲属,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中间人丙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对于给丙钱,甲有概括故意。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5.李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被送入某公立医院重症监护室(ICU),由值班护士赵某负责监护。当晚,赵某接到
家人电话称孩子突发高烧,便擅自离开病房回家照看,未安排他人代班,也未向值班医生报告。约1 小时
后返回,发现李某因未及时使用急救药物而心脏骤停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赵某对李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赵某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李某的死亡对赵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D.赵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A 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该结果。
本案中,赵某作为ICU 值班护士,负有对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和及时处置突发病情的法定职责。李某是
急性心肌梗塞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恶化,需密切观察并准备急救(如使用硝酸甘油、除颤等)。赵
某应当预见到自己擅自离岗1 小时,将导致患者在突发心脏骤停时无法获得及时抢救,极可能死亡。然而,
赵某因急于回家照顾孩子,未考虑该风险,既未报告医生,也未安排替班,属于典型的“应预见而未预见”。
B 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他现在
生命体征平稳,我离开半小时应该没事”)。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表现为完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无证据表明她曾评估风险后“自信能避免”。她
是因家庭紧急情况冲动离岗,而非在权衡后“轻信不会出事”。故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C 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无法预见、主观上也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结果。
但ICU 护士对危重病人擅自脱岗,其风险具有高度可预见性——这是医疗行业的基本常识和职业规范要求。
赵某作为专业医护人员,不能以“没想到会死”为由主张不可预见。因此,该死亡结果不属于意外事件。
D 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本案中,公立医院护士通常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故赵某不构成本
罪。
本题答案:AD
26.甲驾驶货车,在路边早点摊吃完早点后,不付钱便要上车。摊主乙(女,60 岁)爬进驾驶室抓甲。甲很
生气,便用手将乙往外推。乙摔倒在车下,倒在地上。甲见乙身上没有流血,认为乙在耍赖,便驾车离去。
乙因摔倒致心脏病发作,送医院不治身亡。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态度是?(单选)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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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甲应当预见到,对60 岁的乙来说,其外推
致乙摔倒的行为可能发生乙受伤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甲疏忽大意,仅在没有看到乙流血的情况下,就
断定乙的耍赖,从而没有下车检查乙的摔倒状态并驾车离去,最终导致乙因摔倒引发心脏病而死亡的危害
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题答案:C
27.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只要采用文理解释或体系解释的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就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
类推解释
C.将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持有”解释为“包括明知是枪支而短暂保管、藏匿的行为”,属于扩大解释
D.将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解释为“必须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属于缩
小解释、目的解释
【解析】A 项错误,应选。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强调解释结论必须
在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然而,解释方法本身(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并不能保证结论合法。更
重要的是,任何解释方法都可能被误用,关键在于解释结论是否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因此,“只要采用
某种解释方法就必然符合罪刑法定”的说法是错误的。
B 项正确,不选。“同居”一般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通奸”则是指有配偶
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此难以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在内。
C 项正确,不选。“持有”在日常语言中多指长期、稳定的控制,但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旨在禁止
任何未经许可的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
将“持有”解释为包括短暂保管、藏匿(如帮朋友暂存一天),并未超出“持有”一词的最大文义射程(即
“实际控制”),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此类解释已被司法实践广泛接受。
D 项正确,不选。诬告陷害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司法权滥用的侵害,其成立要求行为人向司法机
关告发虚假犯罪事实,以启动刑事追究程序。若仅在私下散布谣言(如朋友圈说某人杀人),未向司法机
关告发,则不构成本罪。因此,将“诬告陷害”限定为“向国家机关告发”,是对构成要件的限缩,属于
缩小解释;同时,该限缩基于本罪保护司法秩序与个人免受不当追诉的规范目的,也属于目的解释。故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28.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
属于立法解释
B.《刑法修正案(十一)》属于立法解释
C.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D.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解析]
A 项错误。《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规定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对刑法典内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立法解释。
B 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属于立法而非立
法解释。
C 项正确。我国目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单行刑法只有1998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
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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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项正确。我国没有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本题答案:CD
29.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
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B.我国《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
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C.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
刑法定原则
D.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
A 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引。我国刑法只有刑
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
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
B 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刑法》第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
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有必要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
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
C 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
则的规定。C 项中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就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
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 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目前,我国认
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 个死刑罪名就
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本题答案:C
30.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包括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其中,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
法形式明确规定,体现了民主主义的要求
B.刑法的谦抑性意味着只有当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规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动用刑法。因此,凡是已被行政
法处罚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
C.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绝对不定期刑,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表明,如果
刑法分则条文仅描述了行为特征而未规定法定刑,则该条文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D.对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
A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两大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涉及公民重大权益,必须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通过成文法律设定,禁止司法机关
或行政机关自行创设犯罪。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保障国民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预测可能性,防
止国家任意入罪。本项所述“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正是民主主义的直接
体现,表述准确。
B 项错误。刑法的谦抑性(又称“最后手段性”)是指刑法应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但并不意味着“已
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事实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非互斥。例如,《刑法》第133
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可能先被交警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后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逃税行
为,即使已受税务行政处罚,若符合《刑法》第201 条构成要件的,仍可构成逃税罪。因此,“凡是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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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处罚的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的说法过于绝对,违背了行刑衔接的基本原理。
C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有罪明示”,还要求“刑罚明确”。如果某一分则条文仅描述了某种行
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定刑,则该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例如,若刑法规定“禁止
高空抛物”,但未说明如何处罚,则不能据此定罪。我国刑法分则每一条罪状后均配有相应法定刑,正体
现了“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的内在逻辑。故本项正确。
D 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关注已然之罪(客观危害、主观恶性),也考量未然之罪(人身危险性、再
犯可能性)。对初犯、偶犯、悔罪良好者适用缓刑或社区矫正,正是基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从而在量刑
上予以宽宥,实现刑罚个别化与教育功能的统一,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本题答案:ACD。
31.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解析]
A 项错误。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我国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
情况。A 项不属于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进行属人管辖的情形。
B 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 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
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B 项说
法不准确。
C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 条第2 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的,无论是否是轻罪,我国均应根据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D 项错误。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适用的对象是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
在新法时的未决犯,不包括案件与审判均发生在旧法时的已决犯。
本题答案:ABCD
32.某餐厅为内部员工提供福利,内部提供某套餐,正常售价是100 元,员工线上购买该套餐,享受优惠价格40
元。餐厅的某个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网上对外出售该套餐,声称该餐厅搞优惠活动,价格为70 元。顾客在
网上下单,货款打入餐厅账户。顾客凭号码来餐厅领取该套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
自己账户,然后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关于本案,不考虑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对餐厅构成盗窃罪
B.甲对餐厅构成职务侵占罪
C.甲对餐厅构成诈骗罪
D.甲对顾客构成诈骗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解析]本题不考虑数额,只作定性分析。
第一,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贱卖餐厅的财物,100 元的财物以70 元售价卖掉,导致餐厅损失30 元。该行为构
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如果将餐厅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扔到大街上,或以一元钱的价格随便卖给路人,也
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如,甲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43 页。
如果甲擅自私下将餐厅的财物低价卖给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差价部分的数额。这是
因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特定第三人非法占有。本题中,甲将餐厅财物
出售给不特定的广大顾客,无法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A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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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题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前。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 年3 月1 日生效后,甲的行
为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169 条)。该罪的行为对象以前仅包括国有资产;根据《刑法修
正案(十二)》规定,也包括民营企业的资产。
第二,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 元打入自己账户。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B 项说法正确。
第三,甲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虽然该行为欺骗了老板,
但是该行为本身没有骗取老板的财物。该行为只是掩盖自己职务侵占30 元的一种手段。甲此前贱卖套餐的
行为中,没有欺骗行为。所以,甲对餐厅及老板不构成诈骗罪。C 项说法错误。
第四,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1)甲欺骗顾客,使顾客误以为70 元的价格是餐厅给顾客搞的优惠活动。然而,
顾客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反而获利。而成立诈骗罪,要求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2)甲给顾客出售套餐时,
该套餐此时不属于甲实施某个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赃物)。假如,甲先盗窃餐厅财物,然后谎称是自己
的财物,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则多数说认为,对顾客构成诈骗罪,因为顾客想买合法商品,却买到权利有瑕疵的
赃物,存在财产损失。少数说则只算经济账,不考虑法律问题,认为如果顾客买到的商品,在经济价值上不吃亏,
那么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基于此,市场价100 元的商品,顾客花70 元买到,顾客不吃亏,因此甲对顾客不构
成诈骗罪。回到本题中,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因此,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3.甲和朋友乙一同吃夜宵,聊天中,甲戏称乙是肥猪200 斤,乙气不过,用身体压制瘦小的甲,致甲呼吸困难、
无法动弹,有生命危险。甲为了活命,用酒瓶砸乙,致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正当防卫
B.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防卫过当
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考点]正当防卫,防卫挑拨,防卫过当
[解析]甲不属于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例如推搡乙、扇乙耳光),促使乙侵害自
己(例如乙用拳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理由是,
第一,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第二,甲的挑衅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乙的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本题中,甲只是开玩笑,没有想侵害乙,没有恶意利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属于防卫挑拨。乙对甲实施严重的不
法侵害,甲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由于乙的不法侵害严重到对甲有生命危险的程度,所以,甲的防卫行为导致
乙重伤,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A 项说法
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4.在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情况下,关于不作为犯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瘾君子甲和乙经常在乙家吸毒。有次二人吸毒后,乙口吐白沫。甲怕事情败露,未进行救治,乙死亡。甲不
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和乙在旅游途中相识,相约爬野山,遇山体滑坡。甲在能救助乙的情况下,弃乙不顾而逃离,乙死亡。甲不
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前往山中,村民甲告知前面危险。乙不顾劝阻。后甲发现乙摔伤,奄奄一息,未救助,乙死亡。甲不构成不
作为犯罪
D.民警甲在辖区酒吧喝酒,发现有人在强奸乙女,甲认为自己已下班,遂未制止。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解析]A 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
定领域的管理者。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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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依赖关系。本题中,甲不是场所主人,没有救助义务。假如甲发病,则乙有救助义务。A 项说法正确。
B 项,甲、乙相约爬山,形成危险共同体,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乙遇到危险时,甲有救助义务。这种救助义务
是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
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甲不救乙,构成不作为犯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甲没有与乙相约爬山,没有形成危险共同体。甲没有表示自愿救助乙,因此没有救助义务。甲不构成不
作为犯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警察法》第19 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份
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因此,甲有作为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35.甲故意伤害乙,乙为了防卫,向甲扔了一个火把,火把刚好掉入稻草堆里。乙趁甲转移注意力时立马逃离。
甲见起火,能够灭火,不灭火,离开现场。火势变大,烧毁邻居家,酿成严重火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
是?(单选)
A.甲有灭火义务
B.甲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有灭火义务
D.乙由于造成过当结果(严重火灾),构成防卫过当
[考点]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正当防卫,放火罪
[解析]本案改编自日本的一个判例,参见(日)高桥则夫:《刑法总论》,李世阳译,第143 页。
A 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发乙的防卫行为(起火),因此甲具有灭火的作为义务。A 项说法正确。
B 项,甲有灭火义务和灭火可能性,却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乙的防卫行为(扔火把)会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多数说认为,关键看防卫行为有没有可能
导致过当结果,如果有可能,则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乙的防卫行
为引发起火,有可能造成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那就是过当结果。所以,乙有灭火义务。少数说认为,防卫
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理由: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
不会产生作为义务。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那么须按照多数说作答。根据多数说,C 项说法正确。
D 项,要成立防卫过当,要求防卫行为与过当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是防卫行为单独与过当结果有因果关
系,或者是防卫行为与防卫者的不作为共同导致过当结果(二因一果)。本案中,乙的防卫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并且乙不作为,那么需要考察乙的防卫行为与不作为是否共同导致过当结果(火灾)。防卫行为(扔火把)给火灾
的发生仅提供了必要条件(无A 则无B),重点要看不作为与严重火灾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由于甲在故意伤害乙,
乙只能逃命,缺乏灭火的条件,也即缺乏作为可能性。所以,严重火灾的造成不能归属于乙的不作为。而防卫
行为(扔火把)与严重火灾之间仅具有必要条件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况且,防卫行为是由甲的故意
伤害行为引起的。所以,严重火灾的结果不能归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正当防卫。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6.甲、乙二人对丙素有仇怨,一直想伺机报复。某日,甲、乙得知丙去了歌舞厅,于是也前往。甲和乙商议由
甲进去寻找丙,由乙在后门门口蹲守。甲进去数分钟后,丙从后门出来。乙没看到丙,丙看到了乙。丙不知道
乙在蹲守自己,丙想教训乙,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击打乙。乙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回击。最后二人都负轻伤。关
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不影响乙成立正当防卫
B.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所以成立防卫过当
C.如果乙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也成立正当防卫
D.不管持何种刑法学说,丙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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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解析]A 项,虽然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但是,乙在蹲守时,没有开始对丙实施紧迫的不法侵害。在乙没有看到
丙时,丙先动手伤害乙,丙属于实施了紧迫的不法侵害。乙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乙的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
段,无法着手实行,构成犯罪预备。乙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犯罪预备与后面的正当防卫,是前后两个独立行为,
可以并存。不能因前者而否定后者,也不能因后者而否定前者。A 项说法正确。
B 项,面对丙的严重暴力的不法侵害,乙的防卫行为仅造成丙轻伤,不构成防卫过当。B 项说法错误。
C 项,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个人专属性,效力不能及于其他人。乙成立正当防卫,但不能因此认为
甲也成立正当防卫。甲的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段,没有找到丙,所以构成犯罪预备。C 项说法错误。
D 项,第一,丙构成偶然防卫,因为在客观上,乙实施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但仍属于不法侵害,丙的伤害
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在主观上,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起到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效果,缺乏
防卫认识,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丙的偶然防卫制造了过当结果,因为乙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此时丙将乙打成轻伤,不符合相当性
要求,属于过当结果。所以,丙构成偶然防卫过当。对于偶然防卫过当,无论是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
结果本位主义),还是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本位主义),都不会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成立正
当防卫,不能制造过当结果。(1)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偶然防卫能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防卫过当就成立防
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既遂。(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
防卫过当更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定既遂,是因为过当结果(轻伤结果)是“坏结果”。
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37.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发现孩子丙(5 岁)不是亲生的,将丙打成重伤。甲的母亲乙看到这个场景,不予救助。丙死亡。乙构成故
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既遂
B.甲想杀乙,给乙邮寄了一个炸弹,有外包装。快递员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雨,炸弹被雨淋湿了,失效了。乙收到
该包裹,没有遇到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C.甲欲杀妻骗保,在即将把妻子推向悬崖之际,顿生悔意放弃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保险诈骗罪中止,
想象竞合
D.甲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甲构成虚假诉讼罪未遂
[考点]犯罪形态的认定
[解析]A 选项,考查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甲作为养父是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乙作为祖母是第
二位的作为义务人。若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甚至侵害法益,则不能期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
施救助。因此,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间隔。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邮寄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
寄出就是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炸弹在途中有危险,所以寄出就是着手。着手后,因意志以
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B 项说法错误。
C 项,一方面,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方面,甲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是理赔时。甲尚未理赔,还处在预备阶段。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C
项说法正确。
D 项,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司法解释):(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
措施的;(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少数说:法院受理便既遂。无论根据哪个学说,
甲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因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注意,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要求行为人胜诉。D 项说
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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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关于立功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抢劫犯赵某被抓捕后,揭发朋友周某,明知赵某是抢劫犯,仍为赵某提供住处。赵某不成立立功
B.毒贩钱某被抓捕后,揭发警察付某,为其通风报信。经查,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钱某不成立
立功
C.犯赌博罪的孙某被抓捕后,揭发马某在2 年前打死一人。经查,马某构成正当防卫。孙某不成立立功
D.走私犯李某揭发邻居3 年前将自己打成轻微伤。李某不成立立功
[考点]立功的认定,“揭发他人犯罪”
[解析]A 项,立功的一种表现是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周某构成窝藏罪。犯罪人赵某揭发周某实施了窝藏罪,
构成立功。可能有人认为,周某犯窝藏罪,是为了帮助赵某。赵某揭发周某,很不厚道。能奖励赵某构成立功
吗?然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赵某揭发周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赵某的犯罪。
总结一下,“揭发他人犯罪”的揭发者只要求是犯罪人就行,这个犯罪人可以是他人犯罪的获益者。同理,这
个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犯罪的受害人。例如,小芳因诈骗罪被抓后,揭发狗蛋曾对自己实施过强奸。查证属实
的话,小芳构成立功。A 项说法错误。
B 项,犯罪人钱某揭发付某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立功。钱某揭发付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
包括实施了有利于钱某的犯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其中的“犯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在客观上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具有法
益侵害性(违法性)。马某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排除违法性的事由,表明马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
性),是正当行为,不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孙某不构成立功。C 项说法正确。
D 项,由于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所以邻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不是在揭发他人“犯罪”,不构
成立功。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39.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请求刘某为自己作伪证,并给了刘某2 万元。刘某收了钱,答应作伪证,准备了伪证内
容。后刘某因为害怕,在开庭当天,未出席作证。武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未遂,刘某构成伪证罪未遂
B.田某从境外非法运输成品油,且已运输至我国境内,但在海关被查获。田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
C.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谢某某日观看法制频道后,将罂粟全部铲除。谢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
植物罪犯罪中止
D.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年。执行3 年后,彭某越狱,逃出监狱,摆脱追捕,次日潜入某户人家抢
劫,被当场抓获。彭某构成脱逃罪未遂
[考点]犯罪形态的认定
[解析]A 项,第一,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通过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多数说认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该罪既
遂是他人作出了伪证。由于刘某未作伪证,所以武某的妨害作证罪是犯罪未遂。第二,刘某答应作伪证,为伪
证作准备,所以成立伪证罪。伪证罪的着手标准是开始作伪证,既遂标准是作完伪证。成立既遂,不要求使法
官相信、作出错误判决。刘某尚未去法庭开始作伪证,便自动放弃,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 项说法错误。
B 项,田某走私成品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越过国境线;海运、空
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所以,田某构成犯罪既遂。B
项说法正确。
C 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 条),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表明已经构成该罪,并且既遂。此后铲除,只能认定为事后悔过行为,不能
改变既遂形态。对于这种悔过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C 项说法错误。
提示:复习策略。该罪是个冷僻罪名。每年总会考查一两个冷僻罪名。即使如此,也不需要在平常学习这些冷
僻罪名,除非时间很充分。这是因为,花时间学习冷僻罪名的性价比不高,而且,自己不会,一般人也不会,所以
不影响大局。因此,对于冷僻罪名,就用正常原理去分析,碰运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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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项,脱逃罪的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逃出关押场所,但明显处于被追捕过程中,且没有摆脱追
捕的,仍属于未遂。本题中,彭某逃出监狱,摆脱了追捕,构成脱逃罪既遂。此后被抓,不能改变既遂的结论。
关于数罪并罚问题,假如彭某的脱逃罪定2 年有期徒刑,抢劫罪定10 年有期徒刑。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用故
意伤害罪的8 年减去已经执行的3 年,等于5 年。然后,5 年与脱逃罪的2 年、抢劫罪的10 年,并罚;下限是
数刑中最高刑10 年,上限是总和刑期17 年,假如最终定15 年刑期,那么对彭某还需执行15 年有期徒刑。D 项
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0.根据犯罪构成和不作为犯罪理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客运司机甲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其他旅客财物,甲视而不见,导致旅客财物被偷。甲的行为
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学生和乙学生共同居住在某宿舍。某日,甲发现屋内着火,没有救助乙,自己逃出宿舍。甲的行为不构成
不作为犯罪
C.甲男找到卖淫女乙,在乙家中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乙突然犯心脏病,陷入昏迷。甲怕嫖娼的事情暴露,便未
施救。乙女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李某在某酒店住宿,看到酒店房间的电线裸露,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李某未向酒店反映该情况。李某退房后
的某日,该房间发生电器事故。李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考点]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
[解析]A 项,甲有阻止小偷的作为义务,来源根据有两项:一是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二是特定领域
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
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这里
的依赖关系,是指虽然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人却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没有作为能力,
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除危险。可能有人认为,本案中,车上有其他乘客。被害人能够依赖其他乘客去阻
止小偷,所以对司机没有产生依赖关系。但是,其他乘客没有阻止义务。所以,被害人只能依赖司机。假如车
厢里有警察,则警察有阻止义务,此时司机没有阻止义务。因此,司机甲构成不作为犯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
域的管理者。本案中,虽然甲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但是被害人乙也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这时,在刑法上,
甲没有救助乙的义务。当然,在道德上,甲有救助义务。B 项说法正确。
C 项,乙女是场所的管理者,甲男不是场所的管理者,所以甲男没有救助义务。C 项说法正确。
总结:嫖娼案的作为义务。第一,地点在一方家里。卖淫女与嫖客在卖淫女家里发生性交易。过程中嫖客心脏
病发作,卖淫女有救助义务。卖淫女心脏病发作,嫖客没有救助义务。如果地点在嫖客家里,则分析原理同上。
第二,地点在酒店,看是谁开的房。谁开的房,则视为在谁家里,分析原理同上。此时,酒店管理者基于职务、
业务也有救助义务。第三,地点在二人共同管理的房间,则另一方没有救助义务。
D 项,电线裸露就是一种危险源。但是,李某对该危险源没有监管义务。所以,李某没有作为义务。可能有人
认为,此时房间属于李某的特定领域,所以有作为义务。但是,特定领域产生作为义务,要求:第一,特定领域内,
某个被害人遭遇现实危险;第二,此时特定领域管理者在该领域内。例如,李某约了一个卖淫女来到自己的房
间,被裸露的电线电伤,此时李某有救助义务。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41.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下列情形中,构成犯罪中止,且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是?(单选)
A.钱某非法入户伤害武某,闯入武某卧室,意图重伤武某。武某苦苦哀求,钱某未伤害武某,遂离去
B.李某打电话敲诈勒索谢某,表示不给钱就杀害谢某全家。谢某很恐惧。后李某放弃敲诈勒索,并给受惊的谢
某赔罪
C.孙某给机场管理人员打电话,谎称机场有炸弹,意图扰乱社会秩序。机场方面立即大规模疏散人员。后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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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悟,主动告知实情,机场方面停止继续疏散人员
D.赵某意图拐卖妇女,骗取女青年吴某的信任,以旅游为名带至山区寻找买家。几天相处中,赵某觉得吴某不
错,放弃了出卖行为
[考点]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
[解析]A 项,刑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1)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否则就是犯罪既遂了。(2)这里的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
果。钱某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中止。该中止犯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因为钱某非法侵入住宅的
行为是刑法要处罚的行为,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A 项入选。
B 项,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李某导致谢某产生恐惧心理。不过,这种“恐惧心理”本身不是刑法
处罚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纯的恐吓罪。所以,李某敲诈勒索的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
的中止。B 项不入选。
C 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 条之一),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成立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所以,本罪一旦成立,也就既遂。孙某的行
为已经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大规模疏散人群),因此成立本罪,并且既遂。既遂之后,孙某不可能
再构成犯罪中止。C 项不入选。
D 项,赵某实施的是拐骗方式的拐卖妇女罪。开始实施欺骗的行为,该罪就成立。将妇女卖出去,就犯罪既遂。
在卖出去之前,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因此,赵某构成犯罪中止。赵某之前欺骗的行为没有给吴某造成值
得刑法处罚的损害结果,因此赵某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D 项不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2.下列情形中,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有?(多选)
A.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沙滩上,昏迷中吸入沙子,窒息死亡
B.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马路边,醒来后头昏脑胀,恍惚中走到马路上求救,被过往车辆撞倒,
导致死亡
C.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扔进河里,导致乙溺亡
D.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此时看到路过的朋友丙,告诉丙,自己杀死了乙,请丙将尸体扔进
河里。丙也以为是尸体而照办。乙溺亡
[考点]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结果的推迟发生
[解析]A 项,介入因素是乙昏迷中吸入沙子。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的先前行为引
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A 项入选。
B 项,介入因素是乙恍惚中求救被车撞。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的先前行为引发
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 项入选。
C 项,该案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多数说认为,甲的前行为(杀害行为)和后行为(过失行为,扔进河里)
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少数说认为,只有甲的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题问唯一正确答
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C 项入选。
D 项,就甲而言,该案仍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和后行为(指使丙扔尸体)共
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 项
入选。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363 页脚注。
注意:多数说认为,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要求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与后行为(过失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
系,能够一体化评价,前行为尚未形成终局形态。如果前行为形成终局形态,则只能构成犯罪未遂;即使前行为
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只能定犯罪未遂。
例1,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半日后,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将“尸体”扔进河里,
乙实际上是溺亡。甲的前行为已经呈现终局形态,也即甲认为自己要干的事干完了,杀人的犯意消除了,忙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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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去了。此时,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例2,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便打死
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被
害人,所以不需要并罚,按照吸收犯原理,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发现乙没死,救了乙,则甲不构成故意
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前面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未遂排斥中止,同一个故意杀人罪不能有两个犯罪
形态。救人行为只能算作事后悔过行为。这一点考试考过(2003 年第42 题,2022 年试题)。
例3,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让丙处理尸体。丙来到现场,发现
乙还没死,便打死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甲没有
让丙实施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丙的故意杀人罪不用负责。这一点考试考过(2014 年第54 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3.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犯罪分子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利用网络教唆陈某贩卖毒品,然后向公安机关揭发陈某犯罪。张某构成立功
B.李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在监狱外购买他人发明成果,并以李某名义申请专利,李某获得了该项发明专利。
李某不构成立功
C.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了官员刘某向他索贿的事实。对于王某应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
D.钱某因贩卖毒品被抓,其交代了贩毒的事实,并交代了是从上家周某处购买的毒品。钱某不构成立功
[考点]立功的认定,坦白
[解析]A 项,通过非法手段(如引诱、欺骗、胁迫)制造他人犯罪,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
因此,张某不构成立功。A 项说法错误。
B 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有发明专利,可以构成立功,但是有要求:第一,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必须是犯罪人独立完成或者为主完成。所以,李某不构成立功。B 项说法正确。
C 项,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1)认定问题。王某交代了刘某的索贿事实,一方面是自己坦白的必要条件,
也即如此才属于“如实供述”,成立坦白。另一方面,也属于揭发刘某的受贿罪,构成立功。(2)数量问题。王
某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罪,就必须将受贿人供出来,所以王某整体上只干了一件事,同时符合了坦白和立功,
二者是竞合关系,选择一个更有利于王某的结论加以适用,一般最终认定为立功。也即,最终对王某不能同时
适用坦白和立功。C 项说法错误。
D 项,钱某要就贩卖毒品罪成立坦白,只需要如实供述向吸毒者贩卖毒品的事实即可,不需要将上家交代出来。
因此,将上家交代出来,属于额外多干了一件事,揭发他人犯罪,成立立功。因此,钱某的坦白与立功是两件事,
不是竞合关系,而是并存关系。对钱某同时适用坦白和立功。D 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甲在家里放了许多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并且交代了
是从乙处购买的。甲只要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用交代卖家,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自首。甲
还交代了卖家乙,揭发乙的贩卖毒品罪,构成立功。甲揭发乙,属于在自首之外额外多干了一件事,因此,这里
的自首和立功不属于竞合关系,而属于并存关系。甲同时成立自首和立功。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4.关于追诉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牛某与甲登记结婚后,又与乙登记结婚。因为重婚罪属于继续犯,所以追诉期限从牛某与乙解除婚姻之日才
开始计算
B.温某触犯某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定最高刑是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延长或中断事由,
那么经过20 年,就不能再追诉
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追诉期限从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日起开始计算
D.甲犯某项罪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经过20 年,则不能再追诉
[考点]追诉时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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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 项,刑法第89 条规定,对于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牛某构成重婚罪。重婚罪
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重婚罪的行为终了是指结束重婚状态。因此,A 项说法正确。
B 项,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15 年。经过15 年,便不能再追诉。在此不能适用
特别追诉制度(向最高检察院申请)。特别追诉制度只能用于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 年
的情形。B 项说法正确。
C 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是继续犯。收买行为结束,该罪便结束。收买后若非法拘禁妇女,非法拘
禁罪是继续犯,那么追诉期限从非法拘禁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C 项说法错误。
D 项,刑法第88 条第1 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是追诉时效的延长规定。基于此,对甲的罪行,不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所以,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45.甲男欲强奸乙女,对其实施暴力,想压制反抗。练过散打的乙女将甲制服后,欲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甲男
为逃跑,掏出弹簧刀将乙女捅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并罚
B.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
C.由于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所以甲的基本犯强奸罪构成既遂
D.甲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考点]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
[解析]A 项,甲男的强奸罪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此后,甲男将乙女捅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这
是前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并罚。A 项说法正确。
B 项,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带着
奸淫目的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是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来判
断。甲用刀捅乙女时,只带着逃跑目的和伤害目的,没有带着奸淫目的,所以该暴力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
为,而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如果甲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且该暴力
导致乙女重伤,则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B 项说法错误。
C 项,结果加重犯成立,并不意味着基本犯既遂。基本犯是否既遂,有自己的独立标准。强奸罪的基本犯既遂
标准就是奸淫得逞。甲并未奸淫得逞,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何况,甲并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
犯。C 项说法错误。
D 项,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要求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所以,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6.官员甲经常为某私营公司的副总经理乙办事。某日,甲将自己旅游花费的6 万元发票,交给乙,请乙想办法
予以报销。乙将这些发票交给本公司的会计,谎称是业务支出。由于乙是副总经理,有很大的权限。会计便相
信乙,给乙6 万元。按照该公司规定,乙不能报销甲的这些发票。乙将6 万元转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多选)
A.乙构成诈骗罪
B.如果不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C.如果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
[考点]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侵占罪,受贿罪
[解析]A 项,乙构成诈骗罪,骗取了单位的财物。A 项说法正确。
B 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有:侵占,盗窃,诈骗。侵占罪、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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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 是行为主体;B2 是行为对象;B3 是行为方式,要求利用职务便利。B1、
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到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基于此,乙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
B2、B3,所以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就高不就低,最终定职务侵占罪。B 项说法逻辑自洽。
C 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侵占行为,也即,将单位所有、自己
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B2、B3,就能升级为职务侵占罪。由
于乙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不是侵占行为,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C 项说法逻辑自洽。
提示:本题考查的是观点展示,只要求逻辑自洽。如果问唯一正确答案,那么应以第一种观点作答,因为第一种
观点是多数说。
D 项,乙给甲6 万元,属于权钱交易,所以乙构成行贿罪,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又构成
行贿罪,并罚。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以爆炸方法杀害多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B.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实施放火,但未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未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考点]爆炸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
[解析]A 项,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以爆炸方法杀害多人,同时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 项说法正确。
B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危险(现实紧迫的危险)。该危险具
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不会给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的危险,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火灾发生时,破坏消防栓,产生了紧迫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
意,此时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手段不是放火,而是破坏消防栓。B 项说法错误。
C 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补充罪名(兜底罪名),但是与放火罪是平起平坐关系,都是具体危险
犯,危险程度是相同的。如果危险程度达不到放火罪的程度,不构成放火罪,那么也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所以,C 项说法错误。
D 项,高空抛物,如果是泼洒硫酸,会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高空抛物,如果只是扔一块砖,由于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所以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只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48.甲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销售国外合法的仿制药。该仿制药对治疗丙肝有疗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
选)
A.甲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C.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D.甲不构成犯罪
[考点]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罪
[解析]A 项,假药的认定采取实质标准(看疗效),虽然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但是有疗效的药,不属于假药。因
此,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
品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具体危险的行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虽然甲未取得
药品批准文件,但是该药有疗效,表明对人体健康没有具体危险。所以,甲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B 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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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C 项,关于药品方面的非法经营罪,总结变化如下:
第一,2014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1)违反药品法
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也即开黑药店),定非法经营罪。(2)以提供给
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定非法经营罪。
第二,2022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
上述两项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删除的原因是,立法者认识到,关于药品方面的犯罪,应当采取实质标准
(看有无疗效、有无危险),放弃形式标准(行政管理证件)。
总结“开黑药店,卖的药”:(1)如果没有疗效,是假药,定销售假药罪;(2)如果是劣药,定销售劣药罪;(3)如果是未
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生产、进口的药(简称黑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定非法经营罪。
(4)如果不是假药、劣药,不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黑药,单纯开黑药店,不再定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犯罪,由市
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上述2022 年司法解释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
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基于此,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不定非法经营罪后,可以定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
本题中,第一,黑药店问题。本题没有说明甲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即使甲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单纯的无经
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已经不再定非法经营罪。第二,黑药问题。本题中,销售的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进
口的黑药。该药即使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的是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定非法经营罪。题中该药对人体健康没
有危险,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概言之,无论如何,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C 项说法错误。D 项说法正确。
提示:甲如果私自进口该仿制药,因为该药有疗效,所以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是,私自进口行为如果偷逃
关税,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9.甲不符合在某地落户的条件,但为了能够在某地落户,便请求某私营企业的老板乙,由乙代表企业提交虚
假的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上报申请。甲给乙10 万元感谢费。后甲获得当地政府开具的人才引进证明(国家机
关公文)。由于该企业提交的是虚假的证明,所以政府开具的人才引进证明的信息不真实,但是政府人员并不
知情。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B.甲因为骗取政府给予落户资格,所以构成诈骗罪
C.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解析]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之二)》(下),第798 页。
A 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 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乙以数额较大的财
物,构成本罪。A 项说法正确。
B 项,诈骗罪要求骗取的是财物。落户资格不属于财物,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 条),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的行为。关于该罪的行为主体,注意两点:第一,不限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还包括其他领域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第二,不限于有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还包括无资质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本题中,乙的企业去办理人才引进事项,此时就属于这个领域的中介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人才引进的资质,
只要向政府提供虚假证明,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第一,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
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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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证件;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与事实相符的公文、证件,不属于伪造。第二,本罪可以由间接正犯构成。
本题中,乙欺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开具了公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D 项说法正确。
乙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50.甲是律师,想找案源,求助法官乙,乙找法官丙。丙手头有一个案子,给当事人极力推荐律师甲。因此,甲成
为当事人的律师。此后,甲给乙案源费,乙将案源费的一半分给丙。关于本案,不考虑数额和情节,下列说法错
误的是?(单选)
A.甲构成行贿罪
B.乙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
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受贿罪
[考点]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
[解析]A 项,成立行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甲通过法官寻找案源,针对其他律师而言,属于谋取不公平的
竞争优势。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构成行贿罪。A 项说法正确。
BC 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1)主体身份不同。前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
人员。(2)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办事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
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本题中,乙作为中间
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丙发挥影响力,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B 项说法正确。C 项说法错误。
D 项,丙为甲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1.张某想找本县李局长办件违规的事情,给李局长的弟弟李四送钱,请李四向李局长说情。李四收钱并答应。
李四向李局长说情,告诉了自己收钱的事情。李局长拒绝帮忙。后张某又找到本县王县长,给王县长送钱。王
县长收钱并答应。王县长找到李局长,李局长竟然也没有答应。不考虑数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A.李四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张某对李四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王县长构成斡旋受贿
D.张某对王县长构成行贿罪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解析]A 项,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
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没有职权。本题中,李局长拒绝办事,因此,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张某向李四送钱,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李四收了钱。虽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
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成立犯罪,或者一方不成立犯罪,另
一方必然不成立犯罪。虽然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张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 项说法
正确。
C 项,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如果斡旋者是终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
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
命令要求的意味。本题中,王县长是李局长的上级领导,因此不构成斡旋受贿,而是普通的受贿罪。在被动收
受财物的情形下,成立普通的受贿罪,只要求许诺办事就行,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将事办成。王县
长收钱并许诺办事,因此成立受贿罪,并且收了钱,构成受贿罪既遂。C 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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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项,王县长构成受贿罪,相应的,张某构成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将钱送出去了。本题中,李局长不构成受贿
罪,因为一直拒绝许诺。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52.关于渎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公务员甲明知决策者的决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不予提醒,仍予以执行,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渎
职犯罪
B.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犯罪案件,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其
是否有徇私动机,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C.甲对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乙被非法拘禁。乙的家属向司法工作人员丙求救。丙收到请求后,有解救职责,
故意不予解救,造成严重后果。丙构成滥用职权罪
D.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造成严重后果。
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考点]渎职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解析]A 项,《公务员法》第60 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
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
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甲明知决策者的决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应予以提醒。在不予
以提醒的情况下,予以执行,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渎职犯罪。本案的原型案例是,“夏明旭、刘予永滥用职
权罪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6 刑终482 号。A 项说法正确。
B 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 条),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须有徇私动机。B 项说法错误。
C 项,(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两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解救的,构成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16 条)。其中的“绑架”是指绑架型拐卖罪,不是指绑架罪。(2)对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解救的,定滥用职权罪;过失不解救,定玩忽
职守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第一,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第二,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是
故意,且要求有徇私动机。规定徇私动机,旨在将因为法律水平不高而造成错误排除在外。甲是审判委员会的
委员,法律水平应该没问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甲实际上
仍有徇私动机,这里“私”就是博取名声。甲构成徇私枉法罪。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3.张某犯抢劫罪,追诉期限是15 年。15 年后,已经不能追诉了。检察官王某发现张某在抢劫罪追诉期的第
13 年,在与邻居吵架时,殴打了邻居,导致邻居轻微伤。王某明知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仍将该行为定性为
寻衅滋事罪,使抢劫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由此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没有过期。王某基于此,起诉张某
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法官赵某认为,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判决张某构成抢劫罪,没有注意到追诉
时效问题。张某服刑三年后,司法机关纠正了该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王某起诉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B.王某起诉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C.不应追诉张某的抢劫罪
D.赵某判决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考点]追诉时效的中断,徇私枉法罪
[解析]A 项,王某明知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仍予以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A 项说法正确。
B 项,王某明知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就知道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不能追诉张某的抢劫罪,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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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由于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不能追诉张某的抢劫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赵某没有注意到追诉时效问题,说明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而不是故意,不是明知
不应追诉张某的抢劫罪而故意判张某有罪。因此,赵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赵某因过失导致不应被追诉
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构成玩忽职守罪。假如赵某因法律水平低下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是,追诉时效问题是基本的刑法适用问题。赵某不是因为法律水平低下而导致错判,而是因为工作态度疏忽
大意而导致错判。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4.关于共同犯罪的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只有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共犯过剩的问题
B.无论是任意共同犯罪还是必要共同犯罪都存在对向犯
C.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单独正犯
D.承继的共犯仅存在于参与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考点]实行过限,对向犯,间接正犯,承继的共犯
[解析]A 项,第一,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共同正犯,缺少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则被称为简单共同犯罪。如果
存在共犯,则被称为复杂共同犯罪。第二,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 罪,实行犯乙多实施了B 行为。对于
B 行为及结果,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实行过限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实行犯,也称实行过剩,也称共同犯罪的过
剩或共犯过剩。实行过限存在于两种类型:(1)简单共同犯罪,也即共同正犯之间。(2)复杂共同犯罪,也即共犯(教
唆犯和帮助犯)+正犯。例如,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睡着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
丙。甲乙是共同正犯,属于简单共同犯罪,但仍存在实行过剩。所以,A 项说法错误。
B 项,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一人实施。必要共犯中有对向犯。对向犯(对合犯),是指在
行为结构上二人处于对向或相向关系,例如重婚罪是对向犯。对向犯只存在于必要共同犯罪中。所以,B 项说
法错误。
C 项,从数量上看,正犯包括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从方式上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直接正犯是
指亲自实施实行行为。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利用他人实施,对他人有支配力。间接正犯的对应概念是直
接正犯。C 项说法错误。
D 项,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如果事前就有共谋,则不构成承继的共犯。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55.下列情形,乙构成帮助犯的是?(单选)
A.甲绑架了妇女丙,欲卖往外地。乙知道真相,仍同意甲与丙在其家中留宿两天
B.甲偷越国边境,打算从事电信诈骗。乙知道真相,仍为甲去寺庙里祈福,保佑甲顺利过关
C.乙看到甲入户盗窃,主动为甲望风,甲对此不知情。期间无异常情况发生。甲盗窃既遂
D.甲在街边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乙驻足观看,并用手机直播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A 项,甲构成绑架型拐卖妇女罪。将妇女控制到手后,便构成该罪的既遂。虽然此时既遂,但是不法状态
在持续。也即绑架型拐卖罪是继续犯(持续犯)。甲的继续犯既遂后,在持续期间,乙参与进来,帮助甲,构成继
续犯的帮助犯。因此,乙构成甲的拐卖妇女罪的承继的帮助犯。A 项入选。
B 项,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要具有法益侵害性。成立帮助犯,帮助行为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
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乙的祈福行为
没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不构成甲的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B 项不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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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项,(1)望风行为的帮助作用有两种:一是提供心理性帮助,使实行犯在里面安心盗窃;二是提供物理性帮助,
比如主人回家,借故拖延主人进屋。(2)片面帮助犯,是指乙暗中帮助甲实行犯罪,而甲对此并不知情。本题中,
第一,由于里面的甲不知道乙在望风,所以乙的望风对甲没有心理性帮助作用。第二,乙的望风有无物理性帮
助作用?少数说认为,虽然望风期间无异常情况,但是,主人有可能回家,因此,望风还是起到了可能的物理性
帮助作用。所以,乙构成帮助犯,属于片面的帮助犯。多数说认为,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比普通的帮助犯
应高一些,物理性帮助行为只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才能成立片面的帮助犯。由于望风期间无异常情
况,那么表明望风没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所以,乙的望风既无心理性帮助作用,也无实际的物理性
帮助作用,因此不构成帮助犯,也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本题源自
张明楷:《刑法的私塾》,2014 年版,第217 页。本题在2021 年考过一次。C 项不入选。
D 项,甲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乙驻足观看,用手机直播,这些行为对甲并没有起到心理性或物理性的帮助作
用,不构成帮助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直播是在曝光甲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起到阻止甲继续犯罪的效果。D 项
不入选。
综上说述,本题答案为A。
56.甲明知乙是有辨认能力但无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指使乙打伤丙的眼睛。乙在打击时,丙反抗,乙直接杀死
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乙有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B.甲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C.甲构成间接正犯
D.甲应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考点]责任能力,教唆犯,间接正犯,实行过限
[解析]A 项,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
控制能力,才有责任能力。题中,乙无控制能力,因此无责任能力。A 项说法错误。
BC 项,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间接正犯是在此基础上对他人有支配力。二者不是
对立排斥关系。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因此构成教唆犯。在此基础上,甲构成间接正犯,因为乙是无责
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甲对乙有支配力。就高不就低,最终定间接正犯。B 项、C 项说法正确。
D 项,乙杀死丙,属于实行过限。甲对丙的死亡结果应负过失的责任。理由是,甲虽然只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
结果没有故意,但是指使乙暴力伤害丙,便预见到乙的伤害行为可能会升级为杀人,但是甲轻信能够避免,因
此甲对死亡结果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57.某电商平台为VIP 会员提供专属折扣,某品牌耳机市场价为500 元,VIP 会员可享300 元特价。平台运
营主管乙利用后台权限,对外发布虚假促销信息,称“平台大促,该耳机限时特价400 元”,吸引普通用
户下单。用户付款400 元至平台账户后,凭订单到线下合作门店提货。乙随后利用内部结算权限,将差价
100 元(即500 元市场价减去400 元售价)转入自己控制的虚拟钱包,并向公司谎称该批耳机系向VIP 会员
销售。关于本案,不考虑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乙对平台构成盗窃罪
B.乙对平台构成职务侵占罪
C.乙对平台构成诈骗罪
D.乙对顾客构成诈骗罪
解析:本题核心在于区分乙的行为性质:其一,擅自低价对外销售公司商品;其二,将差价部分非法占为
己有。需分别判断是否构成盗窃、诈骗或职务侵占。
A 项:乙对平台构成盗窃罪的说法错误。
盗窃罪要求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乙并未“窃取”耳机,而是利用职务权限公开销售,商品交付过程合法完成,平台也收到了400
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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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售价低于市场价,但销售对象是不特定公众,并非为亲友等特定第三人谋利,不符合“为自己或第三
人非法占有”的盗窃罪构成要件要求,乙不构成盗窃罪。
B 项:乙对平台构成职务侵占罪说法正确。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
案中,耳机属于平台所有;乙作为运营主管,利用后台权限和结算职权,虚构“VIP 销售”事实;将本应归
属平台的100 元差价(500 元价值−400 元实收)通过内部操作转入个人账户;实质是将公司应收利润非
法截留,属于“变相侵占单位财物”,乙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 项正确。
C 项:乙对平台构成诈骗罪的说法错误。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
乙虽向公司谎称“系向VIP 销售”,但公司并未因此处分任何额外财产——平台已收到400 元货款,商品
也正常交付。
乙的欺骗行为仅用于掩盖其侵占差价的事实,属于事后掩饰手段。因此,乙对平台不构成诈骗罪。
D 项:乙对顾客构成诈骗罪的说法错误。
顾客支付400 元,获得市场价500 元的正品耳机,未遭受财产损失,反而获益。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本案中,顾客虽被误导(以为是平台活动),但交
易结果对其有利,无实质损害。
此外,耳机系平台合法商品,非赃物或权利瑕疵物,顾客取得完整所有权。
故乙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
本题答案:B
58.关于财产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是洗车工,在为乙洗车时,发现车上有两张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发现还没过期,私自拿走后兑奖,其中
一张中奖了一万元。甲构成盗窃罪
B.甲拿一把剔骨刀,看到乙背着挎包坐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了,悄悄割断乙的挎包背带,拿走挎包。甲构成抢夺
罪
C.王某将电脑拿到商场里的一个电脑维修柜台,交给修理师傅,约定三日后来取。赵某得知此事,欲非法占有
该电脑。次日清晨,赵某趁商场未开门营业,欺骗里面的保洁员,谎称前面那个维修柜台上的电脑是自己的,
请保洁员走过去拿给自己。保洁员不知情,便照办。赵某构成盗窃罪
D.甲潜入乙家盗窃名贵珠宝,对桌上大量现金视而不见,尚未发现珠宝时,乙回家。为了抗拒抓捕,甲将乙打倒
后逃跑。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考点]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三角诈骗,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解析]A 项,第一,乙车上的彩票属于乙占有。甲拿走,构成盗窃行为。第二,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在开奖前,
价值大小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很小,有可能很大。甲偷了个价值大小不确定的财物。对此,多数说认为,那价值
就根据开奖后的价值来确定。最终价值是一万元,那么甲属于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并且既
遂。如果甲忘记兑奖,不影响其既遂。少数说认为,行为与行为对象的价值应同时存在。甲盗窃时,彩票的价
值大小不确定,有可能很小(一张纸),应按照价值很小来认定,所以此时,甲尚不构成盗窃罪。如果事后中奖了,
甲拒不归还奖金,则构成侵占罪。如果事后没有中奖,则甲不构成犯罪。如果事后中奖了,但甲却忘记兑奖,
导致乙损失中奖收益,那么甲也不构成犯罪,按照民事案件处理。本题问的是唯一正确答案。对此应根据多数
说来作答。所以,A 项说法正确。本案源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之三)上》,第427 页。
B 项,盗窃罪和抢夺罪都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二者区别在于转移占有的手段的暴力程度不
同。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身没有危险。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身有危险,不要求危险程度很高。如
果甲一把扯走挎包,属于对物暴力,该手段对乙的人身多少有些危险,构成抢夺罪。题中,甲先割断背带,该行
为是对背带本身实施暴力,但是,接下来甲拿走包时的行为(转移占有的行为),对乙的人身没有危险,所以不构
成抢夺罪,而构成盗窃罪。B 项说法错误。
C 项,受骗人是保洁员,直接受害人是修理师傅,因为修理师傅有保管义务,弄丢了有赔偿责任。赵某构成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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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看,受骗人保洁员有无处分电脑的权利地位。显然,保洁员没有处分权利地
位。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 项说法正确。
提示:有个回忆版本是,“乙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临时放在商场一楼设备间,也是保洁员的休息室兼办公室,
当时保洁员不在。甲发现乙的电脑放在此处,对保洁人员谎称电脑是自己的,保洁人员将电脑给了甲”。在这
个版本里,由于该房间是保洁员的休息室兼办公室,因此保洁员有处分的权利地位。甲构成三角诈骗,构成诈
骗罪。
D 项,甲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认为,
以前三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准,前三罪既遂了,转化型抢劫罪便既遂;前三罪未遂,则转化型抢劫罪
未遂。少数说认为,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根据多数说,甲的盗窃罪是未
遂,所以甲的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未遂。可能有人认为,甲主动放弃拿现金,构成盗窃罪中止。然而,盗窃罪是财
产犯罪,财产法益不具有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不能仅看不拿现金,还要看是否拿其他财物。甲主动放
弃拿现金时,甲的盗窃犯意并没有消除,还要拿珠宝,此时盗窃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此后,主人回家抓甲,甲
的盗窃罪只能被迫放弃,构成未遂。多数说和少数说都会认为,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9.甲公司出租店铺。赵某是甲公司的职员,没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赵某伪造公司印章和收款单,向租户柏某
收取了8 万元租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即使赵某构成表见代理,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B.即使柏某向甲公司又支付了8 万元,也不影响赵某构成诈骗罪
C.即使赵某对甲公司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D.即使赵某利用了职务便利,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考点]三角诈骗,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解析]本案属于冒名行使债权的类型。第一,赵某不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是,赵某伪造甲公司的印章和收款单,
表明形成代理权外观的原因不在于甲公司。第二,赵某不构成表见代理,意味着甲公司有权拒绝追认赵某的收
款行为,亦即甲公司依然享有针对柏某的债权。这意味着,柏某既是受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也即支付给赵某
的8 万元。柏某也是受骗人。赵某对柏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两者间的诈骗。
A 项,假如赵某构成表见代理,那么甲公司就必须接受赵某收款行为的效力,甲公司丧失针对柏某的债权,甲
公司成为受害人。而柏某仅为受骗人。此时,需要判断债务人柏某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由于赵某的收款
行为具有权利外观,形成表见代理,柏某算是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此时甲公司
不能再向柏某行使债权,钱款又没有收到,因此是被害人。多数说认为,赵某构成诈骗罪,并且属于新型三角
诈骗,因为受骗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人,同时受骗人柏某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少数说认为,赵某对甲公司构
成盗窃罪,也即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柏某的债权。本题问唯一正确、自洽的答案,
应按照多数说作答。换言之,即使赵某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赵某仍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A 项说法正确。
B 项,按照本案案情,赵某对柏某构成诈骗罪,并且既遂,犯罪所得是8 万元。此后,即使柏某又向甲公司支付
了8 万元,也不能改变赵某构成诈骗罪的结论。B 项说法正确。
CD 项,假如赵某构成表见代理,按照多数说,赵某对甲公司构成诈骗罪。在此基础上,假如赵某利用了职务便
利,那么赵某便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就高不就低,最终定职务侵占罪。在此注意,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不是对
立排斥关系。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并不能改变赵某构成诈骗罪的结论。CD 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60.丁某犯了罪,让王某帮自己去顶罪。王某心里不想去,但对丁某说:“给我五万元酬劳,我就去,否则我不去!”
丁某只好给钱。次日,王某拿着钱购买了100 克毒品,藏在家中,供自己吸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王某趁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王某对丁某构成诈骗罪
C.丁某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 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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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考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不法原因给付,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A 项,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求实施恐吓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
此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王某对丁某并未实施恐吓行为,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王某不想帮忙,却要钱,说明具有非法占有丁某钱财的目的。王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欺骗丁某,使丁某基
于认识错误而交付钱财,因此构成诈骗罪。B 项说法正确。
C 项,丁某让王某顶罪,是让王某实施包庇罪,给五万元属于王某为自己实施犯罪的酬劳。王某并不想实施犯
罪,此时丁某尚未给出的钱财值得刑法保护。王某以“我为你犯罪”为由,欺骗丁某支付酬劳,构成诈骗罪。C
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王某顶罪后,向丁某索要酬劳,丁某使用假币支付。丁某构成使用假币罪,是否还构成诈骗罪?多数
说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此时王某主张的债权是非法债权,属于非法的财产性利益。非法的财产性利
益不值得诈骗罪保护。诈骗非法的财产性利益不构成诈骗罪。少数说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非法的财产
性利益值得诈骗罪保护。
D 项,王某将数量较大的毒品放在家里,供自己吸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1.乘客把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司机看到了,但是没有提醒,待乘客走远后才把车开走,然后试了多次密码,
把手机解开,将乘客银行卡里的资金转移到乘客支付宝里,并利用乘客支付宝信息资料,将乘客支付宝里的资
金转到自己的账户里。司机完成这些操作后,乘客打来了电话,司机谎称自己是路人,并挂断了电话。关于本
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乘客刚下车时,对手机还未脱离占有。司机看到了但不提醒,对手机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B.乘客走远后,手机转移为司机占有。司机开车驶离,对手机构成侵占罪
C.司机欺骗乘客自己是路人,该行为对乘客构成诈骗罪
D.司机转移资金的行为,对乘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267 页。
A 项,乘客刚下车时,距离手机很近,手机还在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对手机尚未失去占有。此时乘客的短暂
遗忘并不意味着乘客失去对手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司机“不提
醒”,并未达到一个“将乘客占有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效果,因为此时乘客尚未走远,乘客对手机依然
占有。所以,司机的“不提醒”不构成盗窃罪。A 项说法错误。
B 项,乘客走远后,乘客便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此时,手机转移为司机在占有。(1)这种转移为司机占有,并不
意味着司机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这种转移占有的根据是司机是车厢空间的管理人,对车厢空间内的财物本
身就有管控力,当乘客对车厢里的财物失去占有时,该财物的占有自动转换为司机占有。即使是司机没有意识
到该财物的存在,也认为司机在占有,因为根据生活观念,能够推定司机对车厢空间里的财物有占有意思,因
此司机对车厢空间里的财物不要求有现实具体的占有意思。这就如同,房屋的主人可能遗忘了房屋内某个财
物的存在,但是根据生活观念,能够推定房屋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有占有意思,房屋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不需
要有现实具体的占有意思。占有转化的判断标准:场所管理人对场所里的财物的管控力大小。判断管控力
大小,主要考察人员流动性、管理人的注意力范围、场所的封闭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手机转移为
司机占有后,司机带着不法所有的目的,将车开走,表明司机不想归还手机,将手机据为己有。该行为表明,司
机将乘客所有的、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B 项说法正确。
引申练习:(1)乘客下车时将手机遗忘在座位上,乘客刚下车,尚未走远。司机看到手机,迅速驾车驶离现场。司
机构成盗窃罪。(2)前乘客下车时,将手机遗忘在座位上,走远了。司机没看到手机。后乘客上车后,看到手机,
将手机悄悄装进自己口袋。后乘客构成盗窃罪,属于将前乘客所有、司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C 项,(1)司机对乘客有返还手机的义务,欺骗乘客自己是路人,属于骗免返还义务,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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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利益。(2)在罪数上,对司机前面的侵占罪和后面的诈骗罪不需要并罚,因为司机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给乘
客只造成一份财产损失。多数说认为,按照吸收犯原理处理,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诈骗罪。C 项说法正确。
D 项,(1)司机将乘客银行卡里的资金转移到乘客支付宝里。该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因为该行为类似于将乘客
左口袋的钱放进乘客的右口袋,资金还在乘客的占有之下。(2)司机利用乘客的支付宝信息资料,将乘客支付宝
里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里。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多数说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支付宝
信息资料不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第二,司机属于盗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基于
认识错误而处分资金”的环节。少数说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支付宝信息资料属于银行卡
信息资料,因此应按照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非法使用银行卡信息资料,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本题问唯一
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D 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62.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多选)
A.侮辱罪致人死亡
B.虐待罪致人死亡
C.遗弃罪致人死亡​
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
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
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
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
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
A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 条第1 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
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B 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 条第1、2 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
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C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
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D 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 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
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本题答案:ACD
63.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话,便离开
监室出去接电话,20 分钟后返回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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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 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
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
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0 分钟的,属于疏忽大
意的过失。
B 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
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
于自信的过失。
C 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如A
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
D 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
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题答案:AD
64.甲驾驶货车,在路边早点摊吃完早点后,不付钱便要上车。摊主乙(女,60 岁)爬进驾驶室抓甲。甲很
生气,便用手将乙往外推。乙摔倒在车下,倒在地上。甲见乙身上没有流血,认为乙在耍赖,便驾车离去。
乙因摔倒致心脏病发作,送医院不治身亡。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态度是?(单选)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
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甲应当预见到,对60 岁的乙来说,其外推
致乙摔倒的行为可能发生乙受伤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甲疏忽大意,仅在没有看到乙流血的情况下,就
断定乙的耍赖,从而没有下车检查乙的摔倒状态并驾车离去,最终导致乙因摔倒引发心脏病而死亡的危害
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甲对乙的死亡所持心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题答案:C
65.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根据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
类推解释
C.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属于扩大解释
D.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
[解析]
题中A 项错误。解释技巧或解释理由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例如,类推解释便不符合罪
刑法定原则。有的解释理由很正当,但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B 项正确。“同居”一般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通奸”则是指有配偶的一方
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此难以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在内。
C 项正确。将“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解释为“一切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仍在该词语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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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含义范围内,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自愿失去占有,例如出租、出借,则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 项正确。一般只要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的行为都可以被解释为“侵入”。因此将“侵入”解
释为“仅限于人的身体侵入”属于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
性,规范的目的就是其保护的具体法益,具体到本罪就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因此属于目的
解释。
本题答案:A
66.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
属于立法解释
B.《刑法修正案(十一)》属于立法解释
C.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D.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解析]
A 项错误。《刑法》第93 条第1 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规定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对刑法典内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立法解释。
B 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属于立法而非立
法解释。
C 项正确。我国目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单行刑法只有1998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
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D 项正确。我国没有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本题答案:CD
67.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尊重人权主义,也称为自由主义。禁止事后法便是该思想基础的体现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因此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基于此,一个行为只要属于民法上
的侵权行为,就不可能适用刑法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
D.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解析]
A 项正确。自由主义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
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也即保证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禁止事后法就是对行为
人的犯罪行为适用其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而不适用当时不存在或者不生效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
法例外),以保证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禁止事后法便是该思想基础的体现。
B 项错误。就适用的关系和顺序而言,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
关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并且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也即要先适用刑法然后再适用民法。从程序法的
角度来讲,便体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一个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法,但同时
也可以适用刑法,并且要优先适用刑法。注意,在法律体系的等级上,民法与刑法是同等级别的法律,二
者地位相同。
C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犯罪后,还必须配套规定相
应的具体刑罚种类,以实现一般情况下有犯罪必有刑罚,从而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如果没有
规定刑罚则规定犯罪的目的便不能实现,规定犯罪也就没有实质的意义。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
有规定刑罚就等于没有规定犯罪。
D 项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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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要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因此D 项中,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
性大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本题答案:ACD
68.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多选)
A.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解析]
A 项错误。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我国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
情况。A 项不属于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进行属人管辖的情形。
B 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 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
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B 项说
法不准确。
C 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 条第2 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的,无论是否是轻罪,我国均应根据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D 项错误。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适用的对象是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
在新法时的未决犯,不包括案件与审判均发生在旧法时的已决犯。
本题答案:ABCD
6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甲在闹市区要跳楼,许多人观看,即使导致严重的交通拥堵,仍然不能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B.乙在国内教唆美国人杰克在拉斯维加斯开始赌场。由于此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在拉斯维加斯不认为是犯
罪,即使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于乙不能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C.丙从X 国向Y 国的汤姆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由于该危险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范
围内,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中国公民)在日本与已满13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交,虽然该行为在日本不成立
犯罪,但对丁的行为仍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本题中A 项正确。甲的跳楼行为虽然客观上吸引了很多人聚集观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导致交通拥
堵,但是观看的人并非是被聚集起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众”其
实也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体,只不过刑法没有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因此甲的跳楼行为并不符合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基本特征,不能以本罪论处。
B 项正确。根据当地刑法,杰克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无罪,依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者乙在国内的教唆行
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便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乙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C 项错误。运送毒药的飞机飞过我国领空,由于在我国国内并没有发生现实具体的危险,因此我国不属于危
险结果地,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不需要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 项正确。中国公民丁在日本与未满14 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交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法益,虽然该行
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也应坚持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C。
70.2013 年1 月起被告人宋宇花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通过购买
淘宝网店货物的方式进行交易,至2013 年8 月,其利用网络删帖的经营额为13 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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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 年9 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7 条规定,对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对本案不能适用2013 年9 月的司法解释,故被告人无罪
B.对本案能够适用2013 年9 月的司法解释,故被告人有罪
C.对司法解释必须适用从旧原则
D.对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从轻原则
[解析]
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司法解释专门规定:(1)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
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
依照司法解释办理。(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A 项说法错误,基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
B 项说法正确。对被告人可以适用2013 年9 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C 项说法错误,由于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所以不需要遵守从旧原则。
D 项说法正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第(3)条,关于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可以适用从轻原则,也即有
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本题答案:BD
71.王某(11 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 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
1 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
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
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
[解析]
A 项、B 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2 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
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排除责任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
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
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1 周岁,未达
刑事责任年龄12 周岁,具有排除责任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
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C 项正确
D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 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
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要件的
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要件,李某在
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本题答案:C。
72.狗蛋(男)由于身患精神病,一直没有结婚,但身体发育成熟,因此有生理需求。狗蛋母亲因为儿子一
直打光棍而伤心不已。某晚,邻居姑娘小芳来狗蛋家借醋。狗蛋看到小芳衣着暴露,便本能地扑过去,使
用暴力强奸小芳,小芳呼救。狗蛋母亲在屋外看到后,为了儿子能够“沾沾女人身体”,便不予制止。狗
蛋强奸了小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狗蛋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其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B.狗蛋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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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母亲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D.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解析]
有意见认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狗蛋没有责任能力,
故不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只有狗蛋母亲一个人涉嫌犯罪。对狗蛋母亲可以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然而,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被利用者具有支配力,如指使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而本案事实是,狗
蛋自己在实施强奸,其母亲仅仅实施了望风行为,即其母亲并没有指使狗蛋实施强奸,故不构成强奸罪的
间接正犯。犯罪概念可以阶段化理解,在客观上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客观要件的
“犯罪”行为。在制造违法事实层面,狗蛋与其母亲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母亲是片面的帮助犯,狗
蛋是实行犯,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排除责任阶段,由于狗蛋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无法谴责狗蛋,
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狗蛋母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其谴责,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的
帮助犯。
本题答案:BC。
73.狗蛋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时,用棍棒殴打小芳。小芳被迫反击,将狗蛋打倒在地。下列说法
正确的有?(多选)
A.狗蛋构成故意伤害罪
B.狗蛋不负刑事责任
C.小芳构成紧急避险
D.小芳构成正当防卫
[解析]
A 项错误,B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狗蛋虽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但其是在病情
发作时,实施的用棍棒殴打小芳的行为,应当认定狗蛋在为法益侵害行为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狗蛋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犯罪构成的排除责任事由,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狗蛋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负刑事责任。
C 项错误,D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21 条规定,紧急避险是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本题中,间歇性精神病人狗蛋病情发作
时对小芳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棍棒殴打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小芳被迫反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狗蛋本人。因此,小芳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构成正当防卫。
本题答案:BD
7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解析]
A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08 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打击报复证人罪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属于一
般犯罪主体。因此,该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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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04 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
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17 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398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因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
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该罪主体,可以构成该罪。
本题答案:BCD。
75.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多选)
A.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
处罚单位的情形
B.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
C.我国刑法典中既存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也存在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但不存在只能
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析]
A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
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需要有分则的特别规定。例如,第396 条第1 款对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
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 项正确。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37 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29
条第3 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 项错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387 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
第393 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因此,我国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D 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31 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但涉嫌犯罪的单
位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单位在法律上便不存在了,也就不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因此,此时对
犯罪单位就不再追究而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AC。
7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王某是长达贸易公司老板,以该公司名义走私,违法所得归王某所有,构成单位犯罪
B.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是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
C.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规定
D.单位犯罪是单位成员的共同犯罪
[解析]
A 项错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是需要有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的产生方式有:(1)由
单位决策机构形成;(2)单位主要领导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A 项中,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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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冒用公司名义走私,但该行为的依据并非由长达贸易公司的决策机构形成。并且,王某的行为也并非
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后的行为,而是为其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走私违法所得
归王某个人所得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因缺少单位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不属于单位犯罪,应认定为
王某的个人犯罪。
B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 条第1 款第(一)项规定,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
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
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因此,具备(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
机构,所有两项条件的,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也是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
C 项正确。《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符合我
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
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
的,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D 项错误。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本身,属于一个单独的犯罪主体,不同于单位的各个成员组成的整体构成
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单位各个成员作为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
位与作为自然人的成员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犯罪有别于单位成员的共同犯罪。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
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BC
77.王某是金鼎公司的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董事会上提议,为了开展某项业务,需要向规划
局局长李某行贿。由于该业务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该提议遭到反对。王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
款项50 万元挪出来,向李某声称自己受公司委派,送给李某50 万元。李某答应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一个月后,王某向公司归还了50 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金鼎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
B.王某构成行贿罪
C.王某构成贪污罪
D.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解析]
A 项错误。单位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王某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未体现单位的
整体意志,故该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
B 项正确。王某个人构成行贿罪。应注意的是,虽然王某不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
益,但是,自然人犯罪并不要求必须为自然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或某个单位谋取非法利
益。李某构成受贿罪。
C 项错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也即想不想归还公款。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目
的,不构成贪污罪。
D 项正确。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实施行贿罪),即使三个月内归还,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题答案:BD
78.狗蛋是某驾校学员,狗剩是教练。狗蛋驾车,狗剩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狗剩指示有误,狗蛋的
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狗剩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狗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狗蛋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
C.狗剩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狗剩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狗剩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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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狗蛋。其次,狗蛋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
也没有控制能力。狗蛋是听从狗剩的指挥而操作,没有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
的能力。因此,狗蛋对狗剩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狗蛋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狗剩自
己负责。
本题答案:BC
79.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后昏迷。方某
负有救助义务
B.李某开车不慎撞伤吴某,拦下出租车送吴某去医院,但途中借故逃离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对吴某有救助
义务
C.不作为犯只能由故意构成
D.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
[解析]
A 项正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 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上黑夜停车,驾驶人应当采取防止追尾
的措施。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致使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
导致李某自己昏迷。此时,方某未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的不作为就属于对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这种法益创
设了危险的先行行为,方某也就因自己的先行行为给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创设了危险而产生了法定的对李
某昏迷进行救助的义务。
B 项正确。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便是行为人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它是指某个
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
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B 项中吴某虽是被李某撞伤,但被李某送上出租车并在李某中途借故逃离
出租车后,吴某的法益受侵犯状态便持续发生在出租车这个特定的领域内,出租车司机基于对出租车这个
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并对发生在出租车内的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便对吴某负有救助义务。
C 项错误。不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罪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例如,动物园饲养藏
獒的工作人员,因忘记锁门致使藏獒冲出兽笼咬死游客。因此,不作为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
失构成。
D 项正确。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才
成立犯罪。若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某一共犯人或者全体共犯人的不作为行为满足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时,
根据各行为人分工的不同,就会出现不作为犯构成帮助犯的情形。因此,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BD
80.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由于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所以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实际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B.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随后发现,但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乙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在押罪犯因为表现好获准探亲回家,但无故长期滞留不归,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
[解析]
A 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中,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的
犯罪。即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是默认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就是不真正不
作为犯。因此,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仍是对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科处刑罚的情形之一,并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项正确。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致使朋友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和剥夺,即乙的过失反锁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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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行为给朋友的人身权利这种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那么,乙在随后发现时便有了消除危险的义
务。但乙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就属于负有法定的释放(作为)义务,也具备履行释放(作为)义务
的能力,履行了释放(作为)义务就不会造成朋友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结果,但却没有履行该义务,且该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限制和剥夺朋友的人身自由的程度具有等价性。根据《刑法》第238 条的规
定,乙的不作为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朋友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 项正确。获准探亲回家的罪犯具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C 项中在押罪犯获准探亲回家后,无故长
期滞留不归的行为,便属于负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也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履行了按时返回
监狱的义务,就会避免出现社会管理秩序这种法益受侵害的结果,但却没有履行返回义务,且该不履行义
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逃脱监狱监管的程度具有等价性。也即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 项正确。共同正犯,又称共同实行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两个不作
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即两个不作为犯共同实行犯罪。例如,对年老多病的老父亲,子女两人负有赡养
义务却均拒绝赡养,致使老父亲流浪街头。子女两人就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
本题答案:BCD
81.王某夜晚入室盗窃李某家,翻墙跳入,由于不慎导致右腿骨折,疼痛难忍,不能行走,实在没有办法,
便喊醒李某,请求施救。李某先是生气,后是嘲笑,就是不救,然后回屋睡觉,第二天王某哥哥前来施救。
由于救助时间太晚,导致重伤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李某基于特定关系而产生作为义务
B.李某基于特定领域而产生作为义务
C.李某没有作为义务
D.李某属于正当防卫
[解析]
A、B、C 项:虽然李某家是李某的特定领域,李某对王某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只有李某能够救
助,但是,由于王某是入室盗窃者,前来侵害李某,属于不法侵害者。法律不能要求被侵害人对侵害者实
施救助,故李某没有救助义务。
D 项:注意:这里的情形与正当防卫中的情形有所不同。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有无救助义务,该问题的讨论
前提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制造了危险。本案中李某没有实施防卫行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制
造危险。王某的身体受伤完全是自己导致的。
本题答案:C
8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
A.甲开车不慎撞伤赵某,赵某倒在马路中央,甲逃逸。李某路过,将赵某从马路中央移至马路边上,然后
离去,赵某死亡。甲、李某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的妻子因盗窃被派出所抓去。妻子告知乙:给我弄瓶农药,我要喝点,吓唬警察。乙照办,但妻子喝
药死亡。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丙的妻子在家殴打小孩,邻居前来阻止,丙慑于妻子的威严关上房门,防止邻居强行解救。妻子将孩子
殴打致死。丙成立作为的帮助犯
D.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均属于不作为犯罪
[解析]
本题中A 项错误。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甲开车撞伤赵某的行为对其法益创设
了危险,具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但李某将赵某移至
路边的行为降低了赵某可能遭遇的危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不成立不作为
犯罪。
B 项错误。妻子喝药死亡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且自己是实行行为人,因此由妻子自己负责,帮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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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无责任。但如果乙帮助妻子自杀,则需要承担责任,选项中妻子欲吓唬警察,而不是意图自杀。
C 项正确。妻子殴打孩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丈夫阻碍邻居解救的行为,属于积极地促进危险,
构成作为的帮助犯。
D 项错误。三个罪名均属于作为犯罪,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刑法没有为其设立义务性规范。
本题答案:C
8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甲嫌弃自己的孩子是兔唇,于是将自己八个月大的婴儿放在市区公园的一处长椅上,然后离开。由于天
气寒冷,待路人发现婴儿并送到医院后,婴儿已经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在砍伐自留地树木,结果树木倒下正好砸中乙的头部。甲因为惊慌,没有救助乙,而是逃离现场。后
来,乙被同村村民送到医院,最终不治身亡。后来查明,即使乙被砸后立刻对其进行救助,也不能挽救乙
的生命。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饲养的狗正在撕咬乙,甲虽然看到了这一幕,但认为自己没有制止的义务,于是放任狗将乙咬成重伤。
由于成立不作为犯需要主观要件,而甲没有认识到作为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收留了正在找寻住处的乙,允许其和自己一同住在家中,并收取了两天的住宿费。一日,甲邀请了好
友丙来住处,晚饭时,乙丙产生言语冲突,丙拿起桌上的摆件殴打乙,乙因不胜酒力无力还击。甲在一旁
观看,并未制止丙的殴打行为,放任丙将乙打成重伤。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考点]作为义务、避免可能性、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
[解析]A 项,甲负有抚养照护孩子的义务却未履行,成立不作为犯。但是,将孩子遗弃在公园长椅上通常不
会使孩子陷于死亡危险中,根据等价性,该行为并不能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相同评价,甲构成遗弃罪。
B 项,刑法给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如果履行了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就没有
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因为此时不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
系。但甲的砍树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若甲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项,虽然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存在作为义务有认识,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认识到作为
义务时,可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行为人的狡辩无效。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饲养的动物侵害
他人,就会认识到有救助义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D 项,基于特定领域可以产生保护义务。甲收留乙居住在自己家中,甲对自己的住所有管理职责,且丙系甲
的好友,甲对于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因此对丙殴打乙的行为有阻止义务。甲未履行作为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罪。
本题答案:BD
84.关于主观要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甲以杀人故意向郭某开枪射击,郭某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身亡。甲属于狭义的
因果关系错误
B.乙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赵某休克后,乙以为赵某已经死亡,对赵某“碎尸”,导致赵某死亡。
乙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C.丙准备将戴某的贵重物品拿到阳台扔掉摔毁,刚拿起,物品突然滑落而摔坏。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
D.丁知道自己一旦饮酒就会陷入病理性醉酒,为了强奸乙女,故意饮酒,陷入病理性醉酒后,强奸了乙女。
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原理,丁承担强奸罪的既遂
[解析]
本题中A 项正确。甲的射击行为与郭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甲预想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射击
郭某)与实际发生(郭某为躲避子弹坠入悬崖)的不一致,因此甲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B 项正确。按照多数说,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项正确。丙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丙已经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客观上,丙将戴某的贵重物品从屋内向外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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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已经对戴某的财产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进入了实行阶段;主观上,丙具有毁坏戴某
财物的概括的故意。因此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
D 项正确。丁在实施原因行为(饮酒)时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他支配了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对妇
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应当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注意: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饮
酒)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强奸行为)时。
本题答案:ABCD
8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在某古董展览会上,展出了许多收藏家收藏的古董。甲看到乙的藏品——元代青花瓷碗也有展出,想到
乙曾经得罪过自己,便撞坏玻璃展示柜,使得青花瓷碗摔碎。实际上青花瓷碗是收藏家丙的。由于甲存在
认识错误,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想毒杀乙,于是寄了包装精美的毒巧克力给乙,乙收到后把巧克力放在家中,乙的小女儿偷吃了巧克
力,中毒身亡。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的小女儿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甲想开车撞死乙,乙由于被撞受到惊吓突发脑溢血身亡,这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甲仍成立故意杀
人既遂
D.甲远远地看到仇人乙和乙的女朋友在散步,产生杀意,拿枪对准乙,甲知道自己枪法不好,有可能打中
乙的女友,但觉得不要紧,仍然开枪,结果果然打死了乙的女友。而且散步的“乙”实际上是乙的双胞胎
哥哥。由于甲原本希望打乙,而不是乙的女友,所以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的女友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由于对乙存在对象错误,所以阻却故意
[解析]
A 项,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在毁坏青花瓷碗的事实上没有认识错误,不管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
说,得出的结论均是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 项,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的小女儿成立故意
杀人罪(既遂)。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C 项,客观上,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不要求甲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即使甲
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的故意。
D 项,应当区分打击错误和间接故意,对于乙的女朋友,甲存在间接故意,主客观一致,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对于乙,虽然甲的行为存在对象错误,但并不影响杀人故意,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本题答案:BC
86.15 周岁的人实施的下列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有?(多选)
A.绑架中将人质绑得太紧,不慎致人死亡
B.抢劫枪支、弹药
C.携带凶器抢夺
D.盗窃被抓时使用暴力,致人轻伤
[解析]
A 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绑架
致人死亡不属于该款规定的8 种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因此,15 周岁的人绑架中将人质绑得太紧致人死亡的,
不负刑事责任。
B 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17 条第2 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属于该款规定的“抢劫”这种犯罪行为。
因此,15 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弹药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C 项正确。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8 种犯罪行为,包括法律拟制来的8 种犯罪行为。其中,抢劫这种
犯罪行为中也包括两个法律拟制来的抢劫,即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来的抢劫和聚众打砸抢转化来的抢劫。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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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15 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D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第1 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
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处罚。”可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事后转化抢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人盗窃被抓时使用暴
力致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BC
8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已满75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已满75 周岁的人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
D.75 周岁生日当天即为已满75 周岁
[解析]
A 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7 条第3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因此,A 项正确。
B 项错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 条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
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
已满75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项正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 条规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
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C 项正确。
D 项错误。刑法中规定的满周岁的时间须是生日的第二天,即生日当天的24 点才算是一个周岁。因此,D
项中75 周岁生日当天即为已满75 周岁的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AC
8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15 周岁的甲实施了走私毒品的行为,甲应该对走私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15 周岁的乙实施了绑架行为,乙应该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15 周岁的丙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并实施了奸淫行为,丙只对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15 周岁的丁利用决水行为来杀害李某,丁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
本题中A 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甲对走私毒品的行为不
承担刑事责任。
B 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乙对绑架行为不承担
刑事责任。
C 项正确。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丙对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后面的奸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 项正确。根据刑法规定,14-16 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15 周岁的丁对决水行为不承担
刑事责任,只对杀害李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CD
89.甲欲毒死丙,将配好的毒酒交给乙,谎称是为丙治病的药酒,让乙送给10 公里外的丙喝。乙对此毫不知
情,在路途中不慎摔倒,毒酒全洒一地。甲的行为构成?(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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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犯罪预备​
D.犯罪未遂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和犯罪预备的认定。其中,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之一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即如果向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
便可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
A 项正确。甲向乙隐瞒真相,乙不知情,而为甲送毒酒给丙,甲可以利用乙实现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因此,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 项错误。教唆犯成立条件是故意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本案中,乙并没有毒死丙的犯意,只是由于甲的
欺骗才为甲送毒酒给丙。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 项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乙送毒酒给10 公里外的丙喝,但途中毒酒被洒,
说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着手,即没有对丙的生命权益产生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
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D 项错误。如C 项所述,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毒死丙的行为并没有着手。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预备)。
本题答案:AC
90.北京市甲公司投放了共享汽车,一般使用流程是:用户通过手机完成实名注册、交纳押金,通过手机打开
车门、使用栓于方向盘附近的钥匙启动汽车、使用后进行结算支付。
被告人鲍某看到大街上停放的一辆共享汽车的车窗未完全关闭,打开车门将车辆开走,并割断钢丝绳取走车
钥匙、将贴于车外的二维码及甲公司标志撕下,之后将汽车开走,停到某商场地下停车场。甲公司通过系统
能够监视该车的行驶轨迹,并能发现该车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甲公司找到该车,取回该车。
对本案该如何处理?鲍某构成?(单选)
A.盗窃罪既遂
B.盗窃罪未遂
C.抢夺罪既遂
D.侵占罪既遂
[解析]
第一,甲公司投放在大街上的共享汽车在无人使用时由甲公司在占有,这是一种观念上的占有。即使共享
汽车处于甲公司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因此,鲍某的行
为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不属于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因此不构
成侵占罪。
第二,鲍某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方式,没有对物暴力,没有对主人的人身产生危险,因此
不构成抢夺罪。
第三,鲍某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方式,属于对物平和手段,因此构成盗窃罪。虽然这种转
移方式在甲公司的监视之下,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但是公开性与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因此
不能因为这种公开性而否认盗窃罪的成立。
第四,鲍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是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建立了占有。虽然鲍
某的转移方式在甲公司的监视之下,但这种监视并不代表甲公司在实际控制汽车。汽车由鲍某实际驾驶,
实际控制。鲍某构成盗窃罪既遂。至于甲公司事后取回财物,不影响该既遂结论的成立,只是属于被害人
事后的挽救行为。
本题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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