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你写“情况说明”,写还是不写?深圳法院这个案子告诉你:写之前先想清楚后果——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
你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殊不知,后来公司用可能就要用这份情况说明开除你了
刘某在深圳市锐某有限公司干了近四年,工资25000元,做高级项目经理。
2023年7月,公司以刘某存在严重违纪为由,让他写了五份《情况说明》。
刘某在每一份上签了名,按了手印。
2023年8月,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申请仲裁、起诉,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247131元、年终奖217485元等合计47万余元。
法院看的是那五份《情况说明》。
法院说:刘某主张这五份《情况说明》是被强迫写的,但没有证据。法院采信这五份《情况说明》。
刘某又说:《员工手册V2.0》和《廉洁反腐制度V4.0》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适用。
法院看的是《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签收单》——刘某确实签了,确认了,承诺严格遵守。制度于2021年12月在内网发布,刘某没有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据此认定:刘某的五项行为分别违反公司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法。
全部驳回:违法解除赔偿金247131元,不支持;年终奖217485元,不支持。
只判了年休假工资差额3314.31元和律师费32.46元。
事情经过
刘某2020年10月入职深圳市锐某有限公司,做高级项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到2023年10月18日,试用期3个月。
刘某在职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情况说明1:刘某承认在北京认识了做手机批发的王某超,帮公司"收编"了王某超的渠道,但导致北京区域异动率高达30%,承诺的提货任务差额上千台。刘某通过王某超购买手机、华为手表,合计约6.6万元。还在2023年6月与王某超打牌输了560元。刘某在情况说明中明确写:"本人清楚以上事项违反廉洁守则,本人承诺除以上外再无其他不廉洁行为。"
情况说明2:刘某联系北京OPPO合作商户张某宇,让张某宇以公司名义收购一批他认为违规的货物("纯原怕查"手机),约定以2850元/台收购,再通过北京代理操作让该批机器出货区域代理以原价买回,结果亏损3万元。刘某承诺下个季度给张某宇补回来。
情况说明3:刘某承认与北京代理总经理吕某及北京红叶王某超到北京某餐厅吃饭唱歌,总共消费约2200元。刘某写:"本人清楚以上事项违反廉洁守则。"
情况说明4:刘某承认2023年6月向公司线上客户深圳智某借款50万元,从微某银行和招某银行以"万5"的利息借款后借给智某,智某7天后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本金50万元,利息1750元)。刘某写:"本人清楚以上事项违反廉洁守则。"
情况说明5:刘某承认为了维护与北京红叶王某超的关系,介绍了深圳智某的张某给王某超认识,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从深圳智某拿货200-300台/月,实际发货不到400台。
五份情况说明,刘某全部签字并捺印指印。
2023年8月,公司依据《员工手册V2.0》第六十条第二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廉洁反腐制度V4.0》第2.3.1条(与合作伙伴聚餐未报备)、第2.3.5条(与合作伙伴互相借贷),认定刘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怎么判
法院的逻辑很清晰,分三步:
第一步:五份《情况说明》成立。
刘某主张这五份情况说明是被公司强迫写的,但刘某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说:你签了名、按了手印,没有证据证强迫,法院就采信。
第二步:公司制度有效。
刘某主张《员工手册V2.0》和《廉洁反腐制度V4.0》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适用。但法院查了《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签收单》,刘某确实签了,承诺严格遵守。制度2021年12月发布,刘某没有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步:刘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情况说明2(收购货物亏损3万元)违反《员工手册V2.0》第六十条第二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
情况说明3(与合作伙伴聚餐2200元)违反《廉洁反腐制度V4.0》第2.3.1条(员工不得与合作伙伴聚餐,未报备视为违规)。
情况说明4(向客户借款50万元)违反《廉洁反腐制度V4.0》第2.3.5条(禁止员工与合作伙伴互相借贷)。
刘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法。
关于年终奖:公司有制度规定"员工被辞退的,丧失年终奖评定资格",刘某因严重违纪被辞退,符合取消年终奖的情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请求,只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314.31元和律师费32.46元。
说几句实在话
这个案子给所有在职员工一个深刻的教训。
第一,写"情况说明"之前,想清楚后果。
刘某在被调查期间,写了五份情况说明,每份都写得非常详细——金额、时间、地点、交易细节,全部写下来,还签字捺印。
这些情况说明,后来就是公司开除他的直接证据。
员工在写情况说明时,要注意:这些情况说明可能被作为纪律处分、解除合同、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特别提醒(贴案):
如果你在职期间被公司要求写情况说明,在写之前:
先了解公司制度——你准备写的行为,在《员工手册》或《廉洁反腐制度》中对应哪一条? 看情况——是主动交代还是被动承认?主动交代的说明,和被动承认的说明,性质可能不同。 保留证据——公司有没有强迫你写?有没有威胁?如果有,保留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否则法院不会采信。 不要随便签字捺印——一旦签字捺印,法院就认定是你本人写的,除非你有证据证强迫。
第二,员工手册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不是事后才能说的。
刘某说"员工手册没经过民主程序,不能适用"。但法院看的是你签过字、你看过、你承诺遵守过,而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这说明:员工手册的民主程序问题,不是员工事后可以随便说的,需要员工在收到制度时就开始注意,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我清楚以上事项违反廉洁守则"这句话,杀伤力很大。
刘某在情况说明中主动承认"本人清楚以上事项违反廉洁守则,本人承诺除以上外再无其他不廉洁行为"。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知道这是违规的,你承认了。这比公司举证证明你违规,要强得多。
特别提醒(贴案):
在职期间,如果公司有纪律调查、要求写情况说明,建议:
先咨询律师,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情况说明书不要写得太详细,尤其是涉及金额和交易细节的部分 不要写"本人清楚违反廉洁守则"这类自认性质的话 对制度的异议,要在制度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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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4)粤0391民初250」号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争议焦点:刘某书写的五份《情况说明》是否可作为纪律处分证据;《员工手册V2.0》和《廉洁反腐制度V4.0》是否有效;公司基于刘某严重违纪解除是否合法
案件事实
刘某2020年10月19日入职深圳市锐某有限公司,任高级项目经理,月工资2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18日。
2023年7月,公司要求刘某就其行为写情况说明,刘某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五份《情况说明》,内容包括:1.在北京与代理商王某超建立渠道关系导致异动率30%;2.安排合作商户以公司名义收购货物亏损3万元;3.与北京代理总经理和王某超聚餐消费2200元;4.向客户深圳智某借款50万元;5.维护代理商关系期间拿货发货。五份情况说明均由刘某签字捺印指印。
刘某在情况说明中多次承认"本人清楚以上事项违反廉洁守则"。
2023年8月4日,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以《员工手册V2.0》和《廉洁反腐制度V4.0》未经过民主程序为由抗辩,但法院查得刘某在《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制度2021年12月发布,刘某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刘某行为违反《员工手册V2.0》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廉洁反腐制度V4.0》第2.3.1条、第2.3.5条,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法。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五份《情况说明》是其被被告所强迫书写,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五份《情况说明》的内容予以采纳。原告亦主张《员工手册V2.0》及《r某某某某某廉洁反腐制度V4.0》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根据原告确认真实性的《公司等规章制度签收单》,原告认可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且原告同意公司内网系统公告、公司邮箱等为公司公示、发布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有效方式,如有异议,原告应在公示、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上级领导提出。《r某某某某某廉洁反腐制度V4.0》于2021年12月21日在内网发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了异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员工手册V2.0》及《r某某某某某廉洁反腐制度V4.0》予以采纳。《情况说明2》中记载原告安排北京oppo合作商户员工以被告名义收购其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货物,导致亏损30000元;《情况说明3》中记载原告与北京代理总经理吕某及北京红叶王某超进行聚餐,总共消费2200元;《情况说明4》中记载原告向被告线上客户深圳智某借款50万。上述情况说明分别违反了《员工手册V2.0》第六十条第二款、《r某某某某某廉洁反腐制度V4.0》第2.3.1条、第2.3.5条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纪,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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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律师李现益,专注劳动法15年,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工伤赔偿、拖欠工资等各类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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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在职期间被公司要求写情况说明,千万不要随便签字捺印。情况说明一旦被公司采纳,就是你承认违纪的直接证据。特别提醒:员工手册和公司制度如果你签过字、承诺过遵守,且没有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会认定制度对你有效,不能用"没经过民主程序"来抗辩。特别提醒:写情况说明时不要写"本人清楚违反廉洁守则"这类自认性语句,不要写得太详细。如果认为制度有问题,要第一时间书面提出异议,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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