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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精讲班-水利
第三章 水利工程合同管理
知识点一 合同关系、变更程序、监理指示、合同解除
本章重要知识点:
核心知识点 考核要点
1.工程参与主体之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结构
(一)合同关系、变更程序、
2.合同分类,合同内容,合同变更调整及解除
监理指示、合同解除
3.合同双方关于施工场地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
1.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
(二)隐蔽工程验收、不可
抗力、不利物质条件
2.不可抗力及不利物质条件索赔处理原则
第三章
水利工程 1.工程索赔
合同管理 (三)索赔计算、计量与支
2.工程计量与支付
付、验收
8
7 3.工程验收
1
9
4
8
3
信 1.承包人、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四)违约情形及微处理、价
系
款结算、工期延联误及违约金
2.违约的处理 及违约金的计算
题
押
准 1.工程担保
(五)工精程担保、预付款、
保留金
2.预付款、保留金
知识点一 合同关系、变更程序、监理指示、合同解除
1.工程参与主体之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结构。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总包单位与各自的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发包人与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在施工现场实施合同管理的执行者,不是
合同的第三方。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
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2.合同变更审核。 8
7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发包人和总包单位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协助合同4 9变更审核。
8
3
3.合同双方关于施工场地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 信
微
系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联
一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唯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该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
人(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
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合同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4.合同内容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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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经合同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注:后发优于先发,专用优于通用)
5.合同分类
(1)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
复杂的中小型工程;合同期较短,双方可以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承包价格的影响。
2)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期相对较长。
(2)单价合同
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复杂的土建工程,以及业
主为了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
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很大的项目。
6.变更处理程序。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
8
“新增工程”。 1 7
9
4
8
项目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3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正确的处理程序为:①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
信
微
人;②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系③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④发包人收到设计变更文
联
件后转交项目监理单位;⑤题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指示。
押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准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即只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承包人
精
才能进行变更。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15.1款详细列举了变更的6种情况: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 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 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 、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8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 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1 7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
9
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 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
信
合3 8同
4
条款中约定。
微
7.变更价格调整原则。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15.4款,变更
系
估价原则为: 一
联
唯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 采用 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该款约定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二 隐蔽工程验收、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
1.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在自检确认工程
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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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
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
行了该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均可以要求重新检
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2.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异常恶劣天气)发生时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8
7
1
9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4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8
3
信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微用由发包人承担。
系
3.不利物质条件的索赔联。
题
(1)不利物质条件的押界定原则。
准
水利水电工程的不精利物质条件,指在施工过程中遭遇诸如地下工程开挖中遇到发包人进行的地质
勘探工作未能查明的地下 溶洞或溶蚀裂隙和坝基河床深层的淤泥层或软弱带等,使施工受阻。
(2)不利物质条件的处 理方法。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知识点三 索赔计算、计量与支 付、验收
1.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 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的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按照分类标准不同,工程索赔类型有所不同。
8
(1)按照索赔主体分类,分为发包人的索赔 和承包人的索赔。 1
7
9
8
4
(2)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分为工期索 赔和费用索赔。 信 3
微
(3)按照索赔事件性质的不同,分为工程延误索赔 、加速施工索系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
联
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和其他索赔等一。
唯
2.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关系下的索赔处理程序。
(1)分包单位通过总包单位向监理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2)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和工程延期,与总包单位和发包人协商
后,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做出决定。
(3)按时通知总包单位复工。
3.由变更引起索赔的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的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有关规定,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子目计
量和总价子目计量两类。
(1)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
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2)单价子目的计量。相关规定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质
量验收合格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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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
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
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
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
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和程序
(1)分部工程验收。具体为:
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8
7
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9同1意进行验收。
4
8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信外3,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微
收工作组。 系
联
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题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押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准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精
(2)单位工程验收。具体为:
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 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 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 ,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 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
6.竣工日期
8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1
7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
9
明。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 后未进行验收的,视
信
为3 8
4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 可抗力不能进行微验收的除外。
系
7.材料交付时的规定 联
一
(1)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 , 承包 唯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卸货、运输和保管。
(2)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
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卖方应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
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并能够安全使用。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
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3)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
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
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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