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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理论法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6法考手写笔记(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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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理论法
法理学
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法的概念:
实证主义(表象、外表)立场:主要看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区分分析实证主义
(权威性)、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社会实效)。
非实证主义(内在的感觉)立场:包含道德因素,区分自然法学(符不符合道德)、
第三条道路(权威、实效、道德都要看)。
例如:计划生育法是不是法?,分析实证主义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就是法,
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来看,大家遵守不遵守,遵守就是法。自然法学来看,符不符合
道德,符合就是法,第三条道路要综合看(内容正确,制定权威,社会实效)
古代法与道德浑然天成,重合度高。
近现代法,只要求法满足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
道德
生成方式
建构性:人为形成性。
非建构性:自然演进性。
行为标准
有确定性,可操作性强。
模糊性:笼统性,模糊
存在形态
一元性:统一性、普适性
多元性:个体多异性。
调整方式
侧重外在行为
关注内在动机
运作机制
程序性,有程序
非程序性:没有同一的程序。
强制方式
外在的强制,国家强制
内在强制,良知和责难,道德谴
责。
解决方式
可诉性
不具有可诉性。
二、法的本质
国家意志(正式性、官方性)→阶级意志(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终极本质)
并不是所有的法都具有阶级意志(比如公共管理的交通法),也不是所有的法体现统
治阶级的意志,也有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特征
所有的法都是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的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规范,
自然法则调整的自然与自然的规范。
法律的效力具有普遍性,规范性法文件(民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非规范性法文
件(结婚证,特定主体)
法具有可诉性(制度化的解决机制)。争议解决、权利救济、诉讼仲裁。
四、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针对个体):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区分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规范指引又分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确定没
得选,可选不确定)
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双方,教育一般人,强制违法者。
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政治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
法的局限性:法律是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但不是唯一调整手段,有法外空间,比如
恋爱关系没法管。
五、法的价值
区分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客观描述,止步于法的认识,价值判断是评价,
关注于法的功能,运用了法律去分析后得出结论。
法的价值种类
基本价值:
     自由:最本质、最高价值。
     正义:保护弱者、司法裁判。衡量法的善恶。
     人权:一种道德权利,
     秩序:基础价值。
法的根本而首要任务是确保秩序的建立。
非基本价值:效益、利益。
限制个人自由的理论基础
伤害原则(行为伤害了别人的权利就得限制。)
道德主义原则(侮辱国旗、嫖娼等需要限制。)
家长主义(小屁孩认识有效,像家长一样需要限制,比如系安全带)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为了高的牺牲低的。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结合个案,牺牲不得过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法的要素
法律条文
法律依赖于语言
按外观形式划分为:规范语句(可以、应当等描述)和陈述句。按表达内容划分为:
规范性条文(规则、原则等规范人的行为)和非规范性条文(术语鉴定、公布机关、公布
时间、生效时间)
法律概念
概念的分类:
  根据概念功能不同
    描述性概念:火车、森林、家庭、婚姻等描述自然事实、制度事实的
    评价性概念:涉及价值判断,比如公序良俗、恶意动机杀人
    论断性概念:有一个事实推定除另一个事实的存在,比如:推定、宣告死亡、罪责。
  根据概念定义要素的关系不同
    分类概念:通过下定义的方式,对此概念进行阐述。
    类型概念:A 和B 两个相互对比的要素,一个高则另一个低。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
    确定性概念:公民、法人等
    不确定性概念:描述性不确定,比如夜间、噪音等;规范性不确定,比如恶意、
重大事由、显失公平。
法律规则
规则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分类:
行为模式: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内容是否明确:确定性规则(内容已经明确规定,无需别东西的帮忙的)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需要通过别的东西需要加以明
确)
准用性规则(参照什么的规定,)
                口诀:委任主体、准用文件,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
*****内容的强制程度:强制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更改)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协商,可私了)
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全世界公认的道理。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民族出于一定政策要求搞出来的。
判断政策的方法:主语是国家或民族,动词是保障、改善、促进、推动等词的。
原则、规则的区别:
法条中有政策,必定是原则,法条中涉及道德、秩序、善良、平等价值性词汇的往往
是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共性,削弱自由
裁量权。
只适用于某
一类行为
“全有全无是规则”。老婆或老
公,只能有或没。
法律原则
共性和个性,法官有
较大裁量余地。
具有宏观指
导性
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个案,相互冲
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原则的优缺点:克服规则僵硬性,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公平。但是由于高度抽象,
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适用的三大条件:
穷尽规则再用原则。
为了正义舍弃规则用原则。
用规则损害利益则用原则。用了规则损害了重大利益而采用原则。
    权利和义务
从结构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有权利就有义务。
从数量看,总量相等,具体到个人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一定相等。
从价值看,民主法治社会,法律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权利是第一,义务是第二,义
务的设定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现。
七、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就是法源,也就是能找到的法的地方。
我国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明文规定,可以直接引用。
    非正式渊源:可以引用。(标准、政策、道德信念,外国法律)
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
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最根本的法渊源,地位和效力最高。
法律
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基本法律:人大制定;刑法、民法、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
    非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一些不重要的法律,基本法的轻微补充修改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常委会不能修改。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只能制定法律。干了、逮了、判了、剥了相关的法律。。
相对保留:原则上制定法律。紧急情况还没有法律的,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
行政法规。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决定制定,发布公告,公布后30 日内报常委会备案。
不能和宪法、法律冲突,否则常委会有权撤销。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等命名。
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令形式发布。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等有权制定,经部委会议决定,部门首长签署命
令发布。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冲突,不知道如何适用,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法规的国务
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
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等命名。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不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法
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州、地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城管、环境、文物保护方面;不能立即
生效,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上位法不抵触的,批准后生效,4 个月内批准。
民族自治法规
体现的是自治权。“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命名
自治州、自治区、自治县人大可以制定。常委会没有权利。可对法律法规做变通规定,
但是不能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不能变通规定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专门制定的法规。
事先审查: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三批准:地级市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
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在特区内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
制定主体:特区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地级市、自治区政府。经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生效。省长、
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
地级市限于城管、环境、文物等方面规定。本来想制定地方法规,但是条件不成熟可
以先制定地方规章,规章实施满2 年,需要继续实施的,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法
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依据,地方规章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规
范。
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同级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规章,不是人大撤销。国务院也有权
撤销或改变。
国际条约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之一。
立法解释:正式渊源,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正式渊源,最高法、最高检制定属于审判、检查工作的解释制定公布后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新情况需要明确使用
依据”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不能直接出司法解释。
地方法院出台的内部规定不是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
其他正式渊源: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规章。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
各种法律
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拼爹,宪法至上,其次法律,法规高于规章。
同一位阶: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
爹不一样但级别一样时,找爷爷裁决。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比较,国务院决定用地方法规的就行,国务院决定用部门规章的,
请人大常委会裁决用部门规章。
非正式渊源
习惯
社会习惯,不是个人习惯,符合公序良俗,不是习惯法。习惯法高于习惯。
判例
不是判例法,我国有判例,没有判例法,
最高法的判决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属于非规范性文件,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属于
规范性文件。
政策
党和政府制定的行动计划。
八、法律部门和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之间很难截然分开,有的社会关系需要几个法律部门调整。
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成的法律部门。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包
含属于多个法律部门的规范。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
公法、私法、社会法
公法
私法
社会法
保护的利益
国家利益
私人利益
社会利益
包含的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
民法、商法
社会保障法
产生的时间
乌尔比安提出来的,目前没有公认的区
分标准
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而形成。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构成,则是部门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公法
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和未生效的法。
只要有国家,有法律,就有法律体系。不会有哪个国家没有法律体系。
九、法律效力
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法律适用于本国公民,无论其在何处
属地原则:本国管辖区域内所有人。
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均适用本国法律。
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相结合。
对事效力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空间效力
一国主权范围的全部领域、领空、领海等。
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生效;②由该法规自行规定生效时间;③公布符合一定
条件时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①明示失效:在其他法律或新法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②默示失效:
法律中,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法的溯及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各国采用“从旧兼从轻”,某些民事权利中的法律
中,法律有溯及力。
十、法律关系
社会规范被法律规范调整后成为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区分社会事件
(革命、战争);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自己可控的。
法律关系的五个核心点: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故而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不同于社会关系本身,是经过了法律规范调整过的。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
贯彻。
   法律规范体现国家意志,有时也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
   判断社会关系是否为法律关系,看成立有无法律依据,以及是否以权力、义务为内
容。
只要特定社会关系违反法律,就一定不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甲
标志性特点
标志性特点
乙
调整性法律
关系
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
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因违法行为而产生,
恢复被破坏的秩序。
保护性法律
关系
纵向(隶
属)法律关
系
主权地位不平等,权
利义务有强制性。
平等主体之间,权利
义务具有任意性。
横向(平
权)法律关
系
第一(主)
法律关系
能独立存在,居于支
配地位。
不能独立存在,基于
从属地位。
第二(从)
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
一方仅享有权利,另
存在双方以上的法律
双向、多向
系
一方仅享有义务。
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
举例:
主、从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用于保护借款法律关系。借款为主,抵押为从。
横、纵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公民不平等关系为纵向关系。民法双方当事人为横向。
调整、保护法律关系:买电脑是调整性关系,偷电脑被拘留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单、双向法律关系:赠与属于单向关系,买卖属于双向法律关系。
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保护的目的在于调整。
相对于程序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为主法律关系,程序的目的在位保护实体。
诉讼属于从法律关系。
十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强制性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
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
1.违法行为
2.违约行为
3.基于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竞合
某个法律事实所导致的多种法律责任之间的相互冲突。
多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既不能吸收、也无法共存。
    既可能发生在同一个法律部门内部,也可能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讲,应按重者处之。
    民法上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我国赋予受害人选择权。
    数个责任可以并存的,不是竞合,比如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可并存,不是
竞合。
规则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法律中预先规定,出现了违法行为后按照规定的追究。
公正原则:有责即追,责罚相当,罚当其罪,程序正当,一律平等。
效益原则:追究责任,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讲究法律责任的效益。
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责任转移,谁干谁负责。
免责
免责条件
    时效免责:责任经过一定期限而免责
    不诉免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而免责
    自愿协议免责: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解,同意免除责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人道主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对主动认错和有立功表现的人。
不属于免责的情形:无责任能力的人,本身就没有责任,不存在免责。
法律制裁
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的运行
一、立法
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四个活动。
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利。
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以科学、民主、谨慎,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意见和建议。
立法权的分配
类别
主体
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
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会
民族立法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行政立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
授权立法权
立法机关授予的特定机关(授权谁,谁就有)
立法程序
四大步骤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案
10 个主体:主席团、代表团、常
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
院、中央军委、监察委、最高法、
最高检、30 个代表以上联名。
8 个主体: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
务院、中央军委、监察委、最高检、
最高法、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10 人以上联、
审议
主持人
主席团
委员长
审议形式
各代表团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
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宪法和法
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
【注意】全国人大不采用全体会
议方式审议法律案。
分组会议审议、联组会审议、全体
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宪法
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
【注意】三读程序:列入常委会议
程的法律案一般需要经过三次常委
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再交表决。意见
比较一致,2 次也行。
审议结果
撤回而终止审议:列入议程后表
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说明理
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作
报告,终止审议。
撤回而终止审议
暂不交付表决:三读之后仍然认为
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委员长会
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
交付表决,让有关单位继续审议。
授权常委会处理:审议中发现重
大问题,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
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
一步审议、做出决定,并向大会
下一次会议作报告。
交付表决
交付表决:经各代表团审议意见
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
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意见较大,搁
置审议满2 年,由委员长会议向常
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通过表
决
表决方式
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表决器故障后,举手表决;可赞成、
可反对、可弃权。
表决结果
通过(人数过半数),未通过(未达法定多数)。
公布
公布主体
国家主席根据人大或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
公布刊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全国发行的报纸。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宪法》修正案由人大主席团公布。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解释由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二、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一切主体)、法的执行(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法的适用(司法人员)。
执法和司法的比较
执法
司法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性质
以国家名义进行全面管理,啥都管
个案判断:法律问题争议得解决,
对案件进行处理,是判断权。
主动程度
具有主动性
被动性,一般不能主动实施
意志
单方面性
交涉性
程序
程序没有司法严格细致
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法的遵守
守法的主体:一切主体(所有自然人和组织)
守法的范围:一切法律渊源。
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不违法),也包括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的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
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共产党、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
群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正当性的法律决定。
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关系:
   二者存在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间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从整体法治上看,要求裁判者在二者之间存在最佳的协调。
   对特定法律人来说,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法适用的步骤
逻辑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具体而言:
    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小前提)
    其次选择和确认与案件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大前提)
    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结论)
三步骤并非各自独立,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而是来回穿梭的。“目光流转往返”
法的发现
法的发现,是法的决定的发现,是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或法律判断的事实过程,特定
法律人的心理因素或社会因素(情感、偏见、喜好、利益立场、社会阶层)会诱发法律人
对特定案件作出某个具体的判断或决定,因此前者和后者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要要求来说,法律证成比法的发现具有优先性。
1.法的发现中的心理因素社会要素不会在法文件中公开,而法律证成要求公开判断
理由。
  2.心理因素、社会因素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仅影响法律活动,也影响其他活动,
对法律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对不同人有不同影响,同一个人不同时空有不同影响。
法的证成
外部证成:保证推理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内部证成:保证结论和推理是可靠的。
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成。
只要有法院判决,就一定有法律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
类比推理:同案同犯。
法律推理
推理类型
特点
推理规则
效果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
经典方法三段论
如果前提是真的,结论必
定是真的。
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
考察数量尽可能多,范围
竟可能广,个体差异竟可
能大
如果前提是真的,结论比
较可能是真的。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
两个东西在这方面相似,
退出在另一方面也相似。
可接受性依赖于正相似与
负相似的数量。
反向推理
有一件事是什
么推出另一件
事不是什么。
从法律规范赋予某种事实
情形以某个法律后果,从
中推出该后果不适用与法
律未规范的其他情形。
明示其一则否定其余。
当然推理
有较强的推出
较弱的,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当然推理并未逻辑上有效
的推理,而是依赖于实质
判断。
设证推理
逆推
待解释现象的理论上所有
可能的原因找出来,从中
选择最优的一个。
尽可能使结论和待解释现
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一
的因果关系。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并非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
任何法律解释均受解释学循环制约,在法考中出现“解释学循环”和“前理解”就是
正确的。
法律解释的种类: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由法定的有权机关作出具有正式效力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学者或组织做的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法律解释的方法
种类
标志
文意解释(语法、文
法、文理解释)
咬文嚼字,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是顾及语言解释得出的结论
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目的解释(主
观目的解释)
以一定的立法资料为依据,探究立法者当事立法的意图。
历史解释
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不考)
比较解释
利用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逻辑、系
统解释)
联系到此法条和其他法条的关系。
客观目的解释
探索法律内在的目的,即“理性的目的”,
任意解释:公民个人进行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进行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解释。
实际中,解释者往往需要综合应用多种解释方法,而不是一种。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没有固定的优先顺序,但首先进行文意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
立法解释
情形: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出现新情况后,需要明确适用依据
解释要求(六个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检、最高法、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地方人大常委会。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发布公告。与法
律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
审判中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法解释。
检查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由最高检解释。
最高检、最高法做出的属于审判、检查的法律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行政解释
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应用法律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凡属于地方法规条文本身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该地人大常委会解释。
凡属于地方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解释冲突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不同于法外空间。应该有法律来规范而没有法律的属于法律漏洞,不应有法
律规范的领域属于法外空间。
全部漏洞:称为“立法空白”,有需要被规范的地方根本就没有被规范,属于全部残
缺式体系违反。
部分漏洞:有需要被规范的地方虽然已被法律规范,但不完全,属于部分残缺式体系
违反。
明显漏洞:某个法律问题,应积极加以规范,却未设定。
隐藏漏洞:某个法律问题,法律虽已规定,应对规定设有例外,却没有设立例外。
自始漏洞:在法律制定时即已存在。制定时明知有漏洞,出于一些考虑留着了为“明
知漏洞”,立法者不知道的为“不明知漏洞”。
嗣后漏洞:法律制定后,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新问题,未被纳入法律调控范围。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将已经规定的部分扩张至未规定的部分。
目的论限缩:通过限缩将本不应该规定的排除在外。
法的演进
一、法的产生
产生的标志:
国家的产生;
权力、义务概念的形成;
法律诉讼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立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代替
了野蛮的复仇)
法与原始社会的主要区别
法
原始社会规范
产生的方式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长期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
反映的利益和意志
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反映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
利益和意志。
保证实施的力量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社会舆论和长老的威信。
适用范围
国家主权所及地域的全体居民
同血缘的本族部落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经历了从个别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规范法的发展过程
    经历了法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慢慢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过程。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发展到资本制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一般的发展
规律、总的趋势。
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法的继承与移植
法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的发的继承性
    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的法的继承性。
    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不平衡。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
    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会的必然需要。
    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继承和移植的对比
法的继承
法的移植
特征
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
延续和继受(时间上存在先
后)
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
吸收和借鉴
表现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
和新法对旧法的继承和承受、
引进、吸收、采纳、提取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例证
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
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法国民法
典》
同等发展水平相互学习,落后学习先进,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
类型的法。
法律意识
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特点:相对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
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
法系
五大法系中,印度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伊斯兰、英美和大陆法系三种法系。
我国属于社会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法官对于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法官造法”之称、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区分普通法和横平法,而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大陆法系
判例一般不作为正式渊源。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法的构成在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上构建,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为
商法、民法。
推理方法采用演绎法。将法律中高度概括的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
个案。
诉讼采用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到积极主动作用。
法的现代化
现代化的标志:
    意味着法与道德的分离,从古代混在一起,到现代慢慢分离。
    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法与道德分离下,法的合法性更加依赖于确立和证成他们
的形式程序。
    意味着法对现代价值的体现和保护,尊重人权、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和自
由。
    意味着法具有了形式合理性,即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等
等。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内发型现代化:法的内部创新,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变革。
    外源型现代化:外来因素推动引起思想、经济最终导致法律领域变革。具有被动
型、依附性、反复性。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历史进程与特点
   鸦片战争后中国传统封建法面临2 个压力:一是清朝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承认外
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修改压力。二是有识之士看到中国的落后,要求
变法图强。
1902 年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的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走上了法律转型之路,开启
了中国法的现代化之门。
特点
1.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2.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3.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选择;
4.由模仿民主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依法治国背景下,要认真结合本国实际,推动法的现代化转型
     要将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要把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
     要把制度改革和观念更新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当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
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依法治国。
国情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矛盾(。。。。)
    全面建成小康进入决胜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发
展稳定任务重,矛盾风险挑战多,依法治国在全局工作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我国法治建设所采取的历史成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1.保障民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2.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理国家
的基本方针。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
  4.法制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社会法制观念明显加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1.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
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
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民族宗教工作
创新推进;
2.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
会建设相互促进;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5.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法治建设目前还存在的问题
我国重人治、轻法治,建设法律制度,难度很大;推翻旧法统的基础上探索建设崭新
的社会主义法治,艰辛程度很高。
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
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
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
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
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3.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
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
然存在。
五、习近平论法治的作用
1.十九届四中全会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
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实践证明,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
用,既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方式,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只有坚定不移地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推动新时代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2.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
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
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3.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改革开放40 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
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
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
环境。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从严治党相协同,扎扎实实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前进,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
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4.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
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推进全面
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党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
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逐步实现
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明确道路问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这条总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2.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5.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
稳定;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
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
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十一个坚持”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二)意义
1.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
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
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2.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
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第三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
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三
个
统
一
(1)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
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2)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
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3)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四
个
善
于
(1)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2)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3)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4)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
治
三
个
必
须
(1)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
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
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2)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
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
所运用。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
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
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
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1.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
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2.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第二章 法治工作的基本能格局
第一节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
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
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
以追究和纠正。
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
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2)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
遵守和执行。
2、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3、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
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
性质的
文件。
4、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
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
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
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
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
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
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
化。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
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
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
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人权: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
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
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文化: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
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
民生: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制定社区矫正法。
安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
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环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防疫: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
第二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
政权力的重点。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探索省以下地方 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三节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注意】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在
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和
目标符合中央精神。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注意】宪法所确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
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
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推进严格司法。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节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第五节  加强法治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一节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和社会法律服务队伍。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加强立法队伍、
行政执法队伍、
司法队伍建设
1.思想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2.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
3.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
推进法治专门队
伍正规化、专业
化、职业化,提
高职业素养和专
业水平。
1.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法律职业考试制度,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
度。
2.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3.健全政法毕业生、边疆法治队伍建设
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检
同意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
院、检察院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律师队伍建设
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基本要求。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的律师队伍。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发挥律所党核心作
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企业设立公司律师。
人民调解员也属于法治工作队伍。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1.坚持用马克思法学思想、中特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效、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
法学研究阵地。
    2.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3.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习近平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培养法治
人才后备力量。
    4.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5.健全政法部门、法学院、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第二节  加强和改进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关键)
    1.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2.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3.各级党委和领导要支持工会、共青团等人民、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作用。
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建立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
制度。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市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制度总
称。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当即严于国家法律。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1+4 为基本框架。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际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对特权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发回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宪法
第一章  基础理论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效力:最高法
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与修改程
序更严格
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通
过或批准的程序比较严格
二、宪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具体类型
例证
1、宪法是否具有
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典)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或制定
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
宪法是1787 年美国宪法;
欧洲第一部是1791 年法
国宪法。世界上绝大多
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
家。
不成文(典)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发挥宪法作用的规范存在于多种法律文
书、宪法判例或宪法惯例之中
英国、新西兰、以色列
沙特阿拉伯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
修改机关和程序
刚性宪法:制定机关往往是特别成
立的,制定或修改的程序更严格。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
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
序与一般法律相同,效力亦无差异。
英国宪法
3.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
制定和颁布
1908 年清政府的《钦定
宪法大纲》
1889 年日本明治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
制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
国
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
代表机关协商制定
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
宪章》
法国  1830
三、宪法典的结构
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序言
历史发展的叙述;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国策。
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效力涉及包括台湾在
内的所有中国领土。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宪法序言表明了基本的原则;对外坚持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
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正文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
国歌、国徽、首都。
【注意】国家机构部分的条款大多数属于组织性规范,即组织国家机构并授予其公权
力的规范。
附则
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但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
用;二是临时性: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
【常见易错点提醒】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四、宪法的制定(制宪)
制宪主体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法国大革命时期 西耶斯,他主张只有
国民才享有制宪权。
制宪权与修宪权
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我国的宪法制定
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我国54 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自通过之
日起生效。
五、我国宪法制定和发展的历史
1949 年《共同纲领》:
政协会议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
1954 年宪法
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
宪法。
1975 年宪法
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
1978 年宪法
第三部宪法,虽然经过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来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
的需要。
八二宪法
在全面修改1978 年宪法的基础上,1982 年12 月4 日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
现行宪法。
六、宪法的修改
1、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
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规定了提案权主体是82 宪法对54 宪法的发展。
【记诵口诀】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2、我国没有规定先决程序。
3、★★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5、修改内容
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七次部分修改;82 宪法经过了1988 年、1993 年、
1999 年、2004 年和2018 年五次修改,通过了共52 条修正案。
88 年修宪内容
允许搞私营经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
93 年修宪内容
1、增加“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的规定;
2、建设目标从“高度文明民主”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4、“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6、把“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
制”;
7、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 年变为5 年。
99 年修宪内容
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2、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3、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
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5、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序言;
6、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7、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04 年修宪内容
1、增加“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全国人大中应有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2、人权保障,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地方人大的任期统一为5 年;
4、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国家主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义勇军进行曲》正式成为国歌;戒严改
为紧急状态。
18 年修宪内容
1、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指导思想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增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关论述。
4、宪法宣誓;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5、主席任届;国家主席、副主席删掉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6、增加生态文明的相关论述;
7、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
体。”
8、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七、宪法的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
源自英国。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宪法修改是全国人大。
司法机关解释
源于美国。
按司法程序解释。
专门机关解释
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八、宪法的实施
包括执行、适用、遵守。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其最基本的方式。
宪法的制裁:直接制裁(对违宪的文件宣布无效,责任人罢免);间接制裁(违宪的
通过具体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九、宪法实施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事先审查(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事后审查(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
审查)
十、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事先审查
文件
制定机关
批准机关
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县人大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
事后审查
   备案审查
由下至上:市政府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法规→省法规→行政法规→法律
【原则】上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
1.法律不备案
2.人大不接受备案,
  3.规章的备案最多到省人大常委会,到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4.事先经过批准的法,等于批准机关的立法,由批准机关报送备案。
  5.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不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法规文件的审查
可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各省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法文件的改变和撤销
领导关系
人大——常委会
改变或撤销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上级政府——下级政府
监督关系
人大常委会——政府
只能撤销,
不能改变
上级人大常委会——下级人大及常委会
授权机关——被授权机关
第二章  基本制度论
第一节  政治制度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我国不采三权分立,而是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大,授予其全
部国家权力,故人大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再产生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后者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法院无权审查人大的立法,也没有违宪审查权。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受人民监督,但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监督;
上下两级人大之间没有负责关系,只是监督;
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反对党、在野党。
4.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没有立法权,也不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开会时,政协委
员可以列席或参加讨论,但不能投票表决;政协三大政治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
政议政)。
政协委员由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通过提名推荐和协商方式产生。
第二节  经济制度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经济
自然资源: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合法权利和利益。
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征用、
征收私有财产的给与补偿。
第三节  基本文化制度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第四节  基本社会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注意】我国有三种地方制度(行政区划 ):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
别行政区制度。
省的撤并改有全国人大决定;
省边界变更,县撤并改国务院决定。
乡镇撤并改省政府决定;
各毗邻行政区域的政府对行政区域界限发生争议,民政部门是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
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上一级政府处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机关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也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特区外交事务归中央管;外国在特区设立使馆需中央批准。
中央负责防务;特区负责社会治安;
人事任免:行政长官加各位长,中央任命;长官任命法官检察官。
立法:特区立法要报备,不改不撤只发回;一经发回去,立即失效不溯及。
司法: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案件不
需要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修改: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
特别行政区。特区提案不容易:代表议员三二数,长官同意后,代表团提出。
财政:特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
任职条件
1.必须是永久性居民,方才有资格做立法会议员;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
3.只有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求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
条件:中国公民;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满40 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 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
产生: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任期:5 年,可连任一次。
就任时需要向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并记录在案。
职务代理:短期不能履职,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成员由行政长官决定,
任期不超过长官的任期。
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提交法案等需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
急情况不用。
司法机关
香港司法机关只有法院,澳门有法院和检察院。
香港法官有当地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
终院和高院的首席法官任免,立法会有同意权,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还需要
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立法会
1.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2.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 1/2。
3.议员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4.特区政府向立法会负责并定期作施政报告,同时答复质询
5.丧失议员资格:
    三个月无故不出席;担任了公务人员;判刑的;移民的;老赖。
在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丧失议员资格的情况下,香港还要求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
2/3 通过谴责或解除其职务。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关系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法案的制约。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需经行政长官的签署、公布才能生效。
2.立法会对于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制约。
除上述两大原因外,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行政长官也必须辞职。
3.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
动议:1/4 议员联名,立法会调查。
调查:终院院长成立调查组负责调查;
弹劾:调查组调查落实,立法会2/3 议员通过,可提弹劾议案。
决定: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基本法
由全国人大制定,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地位仅次于宪法,特区制定的法律不能和基本
法抵触。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 人;五个界别各300 人,永久居民,任期5 年。
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
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须获得不少于 188 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
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 15 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委员会既负责审查并确认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也审查选举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本办法修改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会产生办法
立法会每届90,其中选举委员会选40 人,功能团体选30 人,分区直选20 人。
第三章  基本权利论
第一节  公民
1. 具有中国国籍的都是中国公民。
2. 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是我国公民,受我国宪法保护。
3. 外国人的受庇护权
必须是外国人;必须外国人向我国提出避难申请;必须出于政治原因;可同意或
不同意;一经同意不得引渡或驱逐。
第二节  基本权利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基本权利分类:
    消极(受益)权
    积极(受益)权
基本权利的类型:
   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拘禁)、人格尊严(禁止侮辱)、
住宅自由、通信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权利和义务)、休息权(劳动者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社会保障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文化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禁止虐待老人、儿童。抚养义务。保护华侨的利益。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只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设撤改,由乡政府提出,经村民讨论同意后,县政府批准。
与基层政权(乡政府)的关系,受乡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
展工作。
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 人组成。应有妇女。
选举过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双过半制”,参选村民过半数,候选人票数过
半。
任期5 年,可连任。
罢免:本村1/5 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 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双过半制”可
罢免。
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决策。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2 次评为不称职,其职务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由18 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不当决定;
村委会决定对村民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乡政府可责令整改,村民可申请法院撤销。
居委会
设撤并由县级市或区政府决定。
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5-9 人组成。任期5 年。
第五章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条件:公民、年满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
选民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直接选举:区、县及以下的人大代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地级市及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二、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
省代表名额基数为350 名。每15 万可增加1 人。直辖市每2.5 万增加1 人。总数不
超过1000 人。
地级市代表基数为240 名,每2.5 万科增加1 人,人口超过1000 万的,总数不超
过650 人。
县、区代表基数140 名,每0.5 万增加1 人,人口超过150 万的,总数不超过450
人;不足5 万额,总数可以少于140 人。
乡镇代表名额基数45 名,每0.15 增加1 人,总名额不超过160 人。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
总数不超过3000 人。
四、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
【注意】选委会组成人员为候选人的,应辞去选委会职务。
划分选区:每一个选区选1-3 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选民名单选举前20 日公布,有异议的,公布后
5 日内向选委会申诉,选委会3 日内做出处理。
提出候选人:选民10 人以上可联名推荐,各政党、人民团体可推荐。
把推荐的候选人汇总后在选举前15 日前公布,交各小组讨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
选举前7 日公布。
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差额选举,候选人比实际多出1/3——1 倍。
当选:一般条件(双过半),特殊条件;都双过半了则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同的
再投票。
当选名单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五、间接选举的特殊规定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上级人大代表时,由人大主席团主持。
差额选举,候选人比实际多出1/5——1/2 倍。
各级代表的罢免
直
选
1.提出主体:对县代表,原选区50 人以上联名,对乡代表,原选区30 人以上联名。
2.提出主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出面提出。
3.罢免条件:经原选区半数以上选民通过。
间
选
1.
提出主体:会议期间,主席团或10 人以上代表联名,毕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
或1/5 以上人员联名,可提出本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
罢免条件:人大会议过半数或常委会组成人数过半数(闭会期间)通过。
3.
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各级代表的辞职
乡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人大过半数通过,应公告。
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常委会过半数通过,应公告。
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常委会过半数,并将决议报
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各级代表的补选
间接选举的代表,人大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候选人数可多于应选人数,也可等于应选人数。
第六章  国家机构论
一、全国人大组织法
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国务院、中央军委除了总理、军委主席外,其他人员在闭会期间都可以撤职。
二、人事任免
1.中央
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监检法老大,都是主席团提名,人大选举。
国务院总理是主席提名,人大决定。
常委会都是选举产生,国务院都是决定。
2.地方
正职首长人大选举,副职人大开会人大选,人大闭会常委会选。其他人员正职首长
提名,常委会决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乡镇政府正副首长均由人大选举。
县以上常委会成员、正副首长、监检法老大候选人提名:主席团或代表联名(省
30,市20、县乡10);
县以上常委会成员、正副首长、监检法老大辞职,向本级人大提出,由人大决定,
人大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决定,后人大备案,检察长的辞职,还需报经上一
级检查长提请该级常委会批准。
3.宪法宣誓制度
人大搞出来的人,由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誓。
监检法的老大由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誓,老大以外的其余人监检法自己组织宣誓。
宣誓时挂国旗或国徽。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的特点: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程序性、普遍性、终极性。
司法功能:解决纠纷(唯一的直接功能);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补充法律等
(间接功能)
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制度体系、
人员管理体系)。
规范;
组织:审判组织、检察组织;
制度:侦查、检察、审判、监狱、律师、公证制度共6 大制度;
人员管理: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
法官职业要求慎独,以免影响中立审判。
司法效率:公正和效率相伴相随、两位一体。
法律职业道德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
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但是
律师没有规定。
法官、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规定,公证员没有任职回避。任职回避自己担任法官,
不能审理自己父母、子女、配偶代理的案子。
基本原则: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危害国安、公安、人安的除外。)
    4.相互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  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
审判制度概述
担任法官条件:从事法律工作满5 年,硕士4 年,博士3 年。
不得担任法官条件:犯罪、开除公职、吊销律师证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法官遴选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初选法官专业能力审核。法官代表不少于
1/3,
法院考评委员会:5-9 人。主任由院长担任。
惩戒委员会:法官代表不少于1/2。
法官职业道德
1.忠诚司法事业
2.保证司法公正
3.确保司法廉洁
4.坚持司法为民
5.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职业责任
违纪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法律援助
指定援助的情形:盲聋哑、未成年、半疯半傻、死无期、强医疗、死复核、缺席审。
可怜的人要可怜的钱,没有委托代理人,且向法援机构申请的,应当安排法援。
第三章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特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查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官独立
行使检察权,要受到检察一体原则的限制。
第二节:检察官
检查官遴选委员会:检察官不少于1/3.
检察长是人大选举的。
地方检察长任免:本级人大选举,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查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
准。
第三节: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四章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司法行
政部门对律师、律所和律协进行监督、指导。律协是社团法人,律师和律所应当加入当地
律协,
第二节  律师
资格条件:拥护宪法,通过法考,律所实习满1 年,品行良好。
禁止条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开除过
律师证的。
申请律师执业证的程序:向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书面申请,由省司法厅颁发律师证。
律师宣誓制度:律师执业宣誓和入会宣誓一并举行。地级市或省律师协会举行。
律师的义务
一人一所,换所换证。
律师在停业处罚、律所在停业整顿期间,都不能申请变更机构。
律所在接受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非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三节  律所
性质:市场中介组织,律师执业机构。
分类:合伙律所(大部分是);个人律所(一个律师设定,无限责任);国资律所。
合伙律所设立:3 人以上,3 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专职执业的律师,30 万资产。
个人律所设立:1 人5 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专职执业的律师,10 万资产。
律所终止:6 个月未开业;被吊销
律所违反要求,由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警告、停业整顿)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可以做广告
律师和当事人关系:禁止虚假承诺,不能私下约定。
第六节  律师执业责任
法官、检查官只要受刑事处罚就不能担任,律师是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才不行。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执业道德
公正制度: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有争议,不公证
公正的内容必须要求在法律上有意义。没有法律意义的不能办理公证。
第二节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
明机构。
公证处设立条件:有名称、有地方、2 个人(3 年经历),有钱
审批:省司法行政机关。一个县一个公证处,没有字号;地级市有好几个公证处,
需要加字号用以区分。
提存: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债务履行地)
专业水平评估、技术鉴定类事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
公证员的条件:
25-65 周岁,公证机构实习2 年以上,
公证员的任命:本人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部门,
省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司法部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证书。
第三节  公证程序与公正效力
申请: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
公证代理:可以委托,但是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需要本人亲自办。
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有问题可以申请复查,不是复议,是复查。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五节  公证职业责任
违纪的惩戒: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国法律史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