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行政(一)原则+主体+公务员
行
政
主
体
行政
主体
资格
中央
行政
机关
(国务院)
地方
行政
机关
中编办(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方案→
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报中编
办备案【按年度】
不单独确定编制,需要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
行政机构解决
有正式立法的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独立行使权力
权(核心)
机构设置
编制管理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
名
独立担责、可作被告/复议被申请人
责
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
以及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提方案,中编办审核,
国务院批准
中编办提出方案,
国务院决定
中编办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组成部门【最高】
国务院处级内设机构【最低】
中间【都归国务院】
设/撤/合/变: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
管理机关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的还要报
本级人常备案(变更无需备案)
司级内设机构
机构设置
编制管理
本级政府审批
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机构
内设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
职责划分异议
行政机构增或减编制
编制方案的内容
人员定额和结构比例;机构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议事协调机构
省级政府提出→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的
行政编制总额
同一行政区域不同
层级间调配编制
地方事业单位机构
和编制管理办法
省级编办报中编办审批
如果同级之间调配,本级政府审批即可
省级编办拟定→中编办审核→省级政府发布
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
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行政
法的
基本
原则
合法行政
(形式法治)
程序正当
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与法律目的相关)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拖延、不推迟)、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权责统一
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适当性:采取的措施能达到或有助于达到目的
损害最小(必要性):采用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目的
诚实守信
信赖利益保护
不得任意撤、变已生效行政决定
确因国益、公益或法定事由需撤、变,必须依法进行+造成损失
的补偿【非赔偿】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原则上公开,例外情形不公开
公务回避(利害关系)
信息真实
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
(听)听取意见/听取陈述申辩
(说)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法首要原则
领导成员≠领导职务
行政效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和手段
行政责任:有权必有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非补偿】
高效便民
公
职
的
丧
失
公
职
的
履
行
予以辞退
考核方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
考核不称职的后果
考核程序
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年度考核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任职禁
止义务
公务员的考核
降低1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不享受年终奖金
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
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企业或相关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
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1.因犯罪受过刑罚;2.被开除党籍;3.被开除公职;
4.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5.其他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采用考试+考察录用
不得录用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岗位
录用方式
试用期(1年)
【不得缩短/延长】
简化录用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反后果
适用于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公务员(辞退/开除不适用)
原则不得对外兼职;例外: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不领兼职报酬
兼职禁止
因公致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在医疗期内;女性+在
孕期/产假/哺乳期
离职禁止
处分解除
一事不二罚
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已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 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 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 处分
期满 = 自动解除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受原处分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
法定退休
提前退休
不得辞退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满脱密期限;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必须
本人处理;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正在接受审计或监察等
不得辞职
【注意】辞职是辞去公职;引咎辞职≠辞去公职,引咎辞职是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身份仍保留
种类
警告
6个月
不影响现有的职务、职级、
级别和工资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
【警告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记过
12个月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
工资档次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24个月
降低级别、降低工资档次
撤职
撤销职务、同时按照规定
降低级别、降低工资档次
开除
永久
辞退
退休
辞职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
委任制
适用于领导职务
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1.工作满30年;2.距退休不足5年
且工作满20年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
选任制
涉密职位不适用
排除适用
公开招聘/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方式
聘任制
特征
1.签协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定期限(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3.议工资(协议工资制)
4.走仲裁(60日内申请仲裁→不服的,15日内提民诉)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
适用职务
选拔委任制
对复核不服
接到复核决定之
日起15日内
向原机关复核
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知道之日起30日内
知道之日起30日内
【注意】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
权益保障
公
务
员
录用
委任制
公
职
的
取
得
处
分
制
度
合理行政
(实质法治)
法律优先(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立法法》
第11、12条规定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对以下人事处理
不服:处分;辞退/
取消录用;考核定
为不称职;免职;
辞职、提前退休未
批准;工资福利保
险不按规定确定、
扣减
向同级公
务员主管
部门/原
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
申诉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书面通知本人】
考核结果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口诀:
去高去低存中间,
中间全找国务院
行政(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
行政行为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程
序
起
草
审
查
决
定
公
布
重要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其他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起草
涉及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由起草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机关起草,多个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
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解
释
送审稿不合格→可以缓办或退回
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
“应当”
公布
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论证咨询
将送审稿等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
专家等征求意见
施
行
备
案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
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进一步确定含义或出现新情况
情形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 报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 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
释(不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将送审稿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
区分: 刑事司法行为;行政协助行为;
仲裁行为;国家行为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
权作出的行为
区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性
区分:内部行政行为
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作出的行为
外部性
约束对象特定,不能反复适用,具有相对性
特定性
主观上有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
+客观上实际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随时主张无效或宣告无效;可拒绝履行;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前须履行
处分性
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不得随意干预
拘束力:生效即产生
原则:成立即生效;例外:附生效条件/期限的,条件满足/期限届满后生效
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确定力:争议期满产生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执行力:履行期满产生
撤销
后果
无效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例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不撤销】
情形:重大且明显违法
后果:自始无效
若造成财产损失→应获国家补偿
废止
法律依据或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或失去意义
情形:合法
后果: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造成损失→可获国家赔偿
例外: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行为
导致撤销,无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强制措施
强制
执行
法律
所有种类均可设定
行政
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
外的处罚
经常性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可设
定临时性许可)
除限制人身自由、
冻结存款、汇款外
的强制措施
不得
设定
地方性
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营业执照、
以外的处罚
本地经常性行政
许可
仅查封、扣押
部门
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和
一定数额罚款(国
务院规定上限)
不得设定
不得设定
省级
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和
一定数额罚款(省
人常规定上限)
可以设定1年内
地方临时性许可
市级
规章
不得设定
规定权
区分: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过程性
行为、信访办理行为、暴力侵权行为
立
项
国务院法制机构
(司法部)
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
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不可直接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属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省级政府不能】
立法计
划批准
条文本身
问题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不是总理令)
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
主体
送审稿
审查结果
国务院传阅审批(小事)
征求
意见
重大
决策
审查主体
具体应用
问题
原则
例外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
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审查程序
公布后30日内
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规章(办法、规定)
草案公布
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决定不公
布的除外
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审查主体
国务院法制机构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施行
国务院可决定暂时调整/暂停适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个人认为规章同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
出审查的建议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规定的机构
(部门规章)
省级、地级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只能会议审议(不能传批)
1.
1.
部门规章:政府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
2.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1.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
2.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
【注意】规章制定程序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大体相同,可类推。国务院各部门、省级、市级政府
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
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
的报纸上(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标准文
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
的报纸上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
的报纸上(制定机关首长署名公布;部门联合
规章共同署名)
部门规章为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为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
公布
解释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
国务院
报请立项
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传批
均有本部门、本级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行政法规和规章都可吸收或委托专家等起草;草案都要公
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报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审查不合格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撤销前合法有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2.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政府公报(标准文本)、
备案
找上级)
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1.部门规章→国务院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国务院、省人常
市级→国务院、省人常、省政府、市人常
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人常备案
(
新修
设
定
权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行
政
法
规
与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对
比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对上位法规
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
体规定的,不得超出
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
为、种类和幅度范围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对上位法作
出具体规定的,不得
增设行政许可,也不
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
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对上位法作出具体
规定的,不得对强制
措施的对象、条件、
种类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实施主体对比表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
机关
实施
授权
组织
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独立担责)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
都禁止
委托
实施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
其他行政机关
(不能委托给组织)
禁止委托
集中
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可以
决定
1.决定主体:国务院
或省级政府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处罚权和国家垂直
领导机关的处罚权不
得集中
行政机关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
实施法律、法规规定
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
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
︵
构
成
要
素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设
定
对
比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实
施
主
体
对
比
生效
情形:一般违法
行政处罚、许可、强制设定对比表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国务院各部门
撤销后可
溯及既往失效
行政(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
政
许
可
处
罚
的
种
类
规定权及
补充设定权
处
罚
的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警告;通报批评
申诫(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财产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资格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为罚
行政拘留
人身罚
调查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数: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要求: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7日内决定
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
送达
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限:立案之日起90日内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公开:1.具有一定社会影响;2.公开的处罚决定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
无效的,3日内撤回处罚决定+公开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当事人同意+签订确认书,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适用
情形
一事不再罚
(款)
申辩不加重
听证笔录
启动
范围
公开
应当告知申请【大降吊责限】: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只能依申请听证
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主持人不得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得是参与过之前程序的人员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对比许可
(5,20,7)
申请期限(被告知后5日内);告知期限(听证7日前通知时间、
地点)
应当根据笔录作出决定,具有排他效力
期限
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交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上缴国库
原则:罚缴分离
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警告或对公民200元以下、对单位3000元以下
罚款
当场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报所属机关备案
适用条件
送达
情形
1.一般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
以执行
2.治安管理处罚:①罚款20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
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同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程序
自收缴罚款之日(水上收缴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机关;
机关2日内缴付银行
实
施
程
序
法律、法规设定(规章不得设定经常性许可,其他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设定许可)
受理
决定
延续
临时性许可
经常性许可
依职权或依申请(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质审查2人以上,形式审查可1人;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应当书面申请+可委托(有例外)+格式文本不收费(无例外)
下位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上位法范围内不得增设许可;
可以对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不
赔
偿
严重
时可
吊销
受理/不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报上级机关审查的,不得要求相对人另行重复提供材料
材料错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符要求→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逾期未告知,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书面决定
原则当场作出
不能当场作出
一机关→20日内决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多机关→45日内决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注意】都为工作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
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决定期限
审查
申请
5日内提出+20日内组织+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期限
事先参与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回避
主持人回避
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排他效力】
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承担
费用
情形
性质
撤销主体
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
(要先提申请)
适用情形:期满未延续;被赋予特定资格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组织依法
终止;许可被撤销、撤回、吊销;发生不可抗力【许可证不再具有效力仍需注销,此为
必经程序】
1.有明文规定按规定;2.无明文规定→实际损失(实际
投入+其他损失);3.特许→只补偿实际投入
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被越权机关、法院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公共
利益需要→撤回
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
责令停建停用,立即改正
启动
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直接关系重大安全事项的设备
设施存在隐患
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
造成损失→可获赔偿
【申请人】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请:1.不予受理/不
予许可+警告;2.未获得+涉安全:禁1年
【被许可人】欺骗等取得许可:1.行政处罚;2.已获得
+涉安全:禁3年;3.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申请/获
得许可:欺骗、
贿赂等
例外: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撤销
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市场准入
许可未履行合理收费、普遍/稳定服务等义务
公开
吊销
撤销
(许可本
身违法)
撤回
(公共利
益变化)
注销
(程序性
行为)
可以设定
地方禁止设定
限制外地生产、经营、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
1.自主决定;2.有效调节;3.自律管理;4.监督解决
一般许可
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确定
认可(人)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等检验、检测、检疫等
核准(物)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需确定主体资格
登记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
国务院决定(全国性):尚未制定法律+必要的时候;实施
后,除临时事项外,应提请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规章(地方性):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需要,确
需立即实施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提请本级人大
/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
可以不设定
设定权
(从无到有)
准予许可+书面(许可证/盖章等)+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不予许可+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不需要公开
有数量限制+交费+招标拍卖
法制审核
(非必经程序)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不需要追究刑责或免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机关
(获得许可
后,有违法
行为)
处罚
时效
起算点:1.违法行为发生之日;2.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终了之日
不予
处罚
行刑
衔接
【可以】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应当】小孩(<14周岁);精神病/智力残疾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情节轻微+
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
从轻/减轻处罚
【没有免除】
【可以】半疯傻(精神病/智力残疾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应当】小孩(14-18周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
主动供述;立功
一般是2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延长至5年;
超过时效不再处罚
必须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
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许可效力消灭,无法继续使用许可
听
证
程
序
一
般
程
序
设
定
与
规
定
规定权
(从粗到细)
处
罚
的
程
序
主持人回避
下位法(含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上位法作出
具体规定时,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
规定权
补充设定权
法律、法规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但应当以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广泛听
取意见+向制定机关书面说明+备案时说明补充设定情况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罚
款
收
缴
听
证
程
序
简
易
程
序
一
般
程
序
下列情形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
权益+经过听证;3.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行政(四)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强制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目的
实施前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预防和控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特征
强制性、非惩罚性(为维护行政秩序)、暂时性、行政性
种类
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
一个限于
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物
⑥制作现场笔录
①批准
一般情况
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回后立即报告+立即补批
紧急情况(不事先报批)
2人以上(执法资格)+出示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②表明身份
③通知当事人到场
④告知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⑤听取陈述申辩
划拨、拍卖、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执行罚等
执行罚、代履行
一般行政机关均具有间接强制执行权
只能自己强制执行,不能申请法院
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
执行和解
协议内容
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可立即强制执行
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合理主张
②听取陈述、申辩
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无正当理由
直
接
强
制
有强制执行
权的机关
无强制执行
权的机关
主体
原则
罚款+已经查封、扣押+三不(不复议+不诉讼
+催告不履行)→拍卖权
税务和海关既可自己执行,也可申请法院非诉执行
例外
原则
公安、国安:人身强制
税务、海关:存款划拨
县级以上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例外
①先书面催告
(催告不可诉)
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前提:在不损害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时应恢复强制执行
1.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法人和其他单位可以,生产施工领域可以】
文明执法要求
可约定分阶段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注意不是减本金】
对象:违章建筑
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三不】
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权→书面催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申请主体
申请时间
申请材料
受理
紧急情况
+公共安全
实质审查
申请程序
管辖
审查+裁定
【行政审判庭】
收费
申请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依据;3.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
关催告情况;4.执行标的情况;5.其他法定材料
①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
前提:法院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
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②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催告在上述“三期”届满10日前,
“三期”届满后即可申请法院强执;
催告发生在“三期”届满后,催告满10日后,才可申请法院强执
法院应在接到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执行
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在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经院长批准,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代履行
前提:当事人妨碍公共区域→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催告后仍
不履行→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
合理费用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费用
履行主体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立即代履行
(只能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
执行罚
实施结果:加处满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拍卖(查封扣押+罚款+不复议不诉讼
不履行)/划拨
实施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数额不得超过本金数额)
实施前提:金钱给付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标准
无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部分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也可申请法院非
诉执行,如税务、海关)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自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满是指
履行期、复议期、诉讼期都届满】
1. 与案件无牵连
2.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
3.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
保证金
被处罚人交纳保证金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保证金没收并上缴国库,
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应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
期限
冻结
程序
程序
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二次催告】
程序
救济
程序
书面(形式)审查
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受理之日起
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实
施
主
体
直
接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一般
程序
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规定)
实
施
对
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主体
一
般
程
序
(当事人不履行)
前提:当事人超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限制个人财产
24h报告+补批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以下对象
不得查封、
扣押
禁止涉案无关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保障生活必需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不得重复查封
6个月;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
主体
立案
对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立即解除
决定
能当场就当场,不能的2日内送达,决定拘留应通知其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
送达被侵害人
送达
不满14周岁; 正当防卫的,不受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传唤
询问
检查
扣押
当场扣押:情况紧急/价值不大+及时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执行地点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告/罚款500元以下→可当场处罚(不是当场收钱)
当场处罚+被罚人无异议,可1名警察做出决定,同步录音录像【当场处罚
应24h内向所属机关报备】
在拘留所执行,执行期满,拘留所应当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
异地执行,被处罚人在异地被抓获/有必要在异地拘留,经异地拘留所主管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异地执行
暂缓
执行
条件
(同时满足)
对拘留决定起诉/ 复议,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
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暂缓执行不
发生社会危险+ 担保人/ 保证金
被执行拘留的人,因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
死亡等情形申请出所的,依出所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不执行
【注意】
不执行担
仍要作出
拘留决定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
70周岁以上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
简易
程序
听证
程序
吊销许可证、罚款4000元以上或责令停业整顿,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
有权申请听证
1.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应当告知本人和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且该听证不公开举行
2.案情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行为人要求听证 + 公安机关认为有
必要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检查妇女必须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一般:2人+1证,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出示人民警察证
场所住所检查:2人+2证,人民警察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
立即检查场所:2人+1证+录音录像,可当场检查
其他程序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对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1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从重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较大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当场收缴罚款:200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
上/口岸,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罚人提出;当地无固定住所+不当场收
缴事后难以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
时效
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证人适用通知)
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发现+出示人民警察证,可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逃避
传唤+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强制传唤
对象
刑事案件证据可用于治安案件
相关人员可对场所、物品及行为人进行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警察和
辨认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原则上2人;例外1人【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1名警察+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否则不能作为处罚根据】
应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
取证辨认
时限:一般≤8h;人数众多、身份不明≤12h;情况复杂可能拘留≤24h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行为人饮食等正当需求】
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询问,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询问未成年(不满18周岁):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若不能,可通知其他
合适成年人到场,并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被侵害人等:可以在现场、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
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一
般
程
序
拘
留
的
执
行
第1-3项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
恶劣的,或第1、3项行为人在 1 年以
内2次以上违法的,可执行拘留处罚
30日+30日(经负责人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名以上+冻结通知书→交金融机构→立即冻结+不得拖延+不得泄露→3日内
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没有违法行为;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冻结期限已届满;已作出处理决定
解除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查
封
扣
押
程
序
妥善保管、损害赔偿;委托第三人保管,由第三人原因致损的,行政机关
先行赔付后可追偿
形式
期限
财物保管
解除
费用
应解除情形:没有违法行为;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已处理完;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1.制作解除决定书+立即退还财物
2.鲜活、不易保管被拍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
解除后果
查封扣押
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一式两份清单
30日+30日(经负责人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承担
特殊情形需经法制审核后作出
未成年治安案件,应当听取父母及其监护人意见
办案期限:30+30+30(重大复杂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两次为限)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增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修
新修
新修
新增
新增
新增
定
决
所
出
派
由
以
可
款
罚
下
以
元
1000
与
告
警
】
外
例
【
;
关
机
安
公
上
以
级
县
】
则
原
【
新修
行政(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与诉讼
复
议
与
诉
讼
的
衔
接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机关公开
一般规则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特殊情况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
谁最初谁公开
谁牵头谁公开
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公开职责
派出/内设机构公开
公开范围
不予公开
范围
绝对不公开
相对不公开
可以不公开
告知+理由;能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名称、联系方式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的
涉及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复
议
与
诉
讼
的
主
体
反面排除
(易错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性、处分性、外部性、特定性)、行政协议
原则上受理
刑事司法行为;民事行为;国家行为;仲裁行为
无行政性
内部行政行为(如果内部行为外部化,则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单独起诉
无外部性
无特定性
行政指导行为;暴力侵权行为;行政调解;重复处理行为;
催告、告知等过程行为;信访办理行为
无处分性
可以申请附带性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原则上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损害第三方权利
例外:第三方同意/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
公开的,应公开
确认之日≠收到之日
征求
第三方
程序
不收费
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费用
原则
例外
能当场就当场;不能当场:20+20工作日
提供信息/告知获取途径、方式和时间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
期限
②邮寄方式申请的→签收之日;平邮等无需签收的
邮寄方式申请的→确认之日
①当面申请的→提交之日
③互联网渠道或传真申请的→双方确认之日
指导释明+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书面方式;确有困难,可口头
申请
方式
申请内容
不明的处理
信息公开
可能损害
第三方合
法权益
特殊
情况
处理
①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②第三方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③第三方不同意+合理理由,不予公开
⑤行政机关逾期未提出,由机关权衡判断
④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予以公开+书面告知第三方理由
可以公开
可以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不予公开
告知信息不存在
没有所申请的信息
核实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有权处理
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不予处理
可以不予提供
告知获取途径、方式
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无权处理
更正申请
申请数量、频次明显不合理
要求加工分析
申请已公开信息
最终裁决行为
国务院裁决/出入境管理机关对外国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
措施,申请复议时的复议决定⸺复议终局不可诉
原
告
和
申
请
人
第
三
人
复议/诉讼自由选;复议后可诉讼,诉讼后不得再复议;不能同时进行
核准登记字号
一般案件
合伙组织
①对行为不服可选择复议或诉讼
②选择复议的,由省部级单位自己复议自己的行为
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选择诉讼或找国务院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终局,不可诉)
省部级单位行为
是否有利害关系:侵权关系;物权关系;公平竞争关系;
合同关系(有民诉无行政,无民诉有行政)
有字号的,以登记字号为原告并注明经营者信息;无字号的,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个体工商户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其投资
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投资人
股份制企业
非国有企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临时组建的机构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诉讼看名义(对外名义机关);复议告上级(批准机关)
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工作部门不能)
所属机关为被告
告复议机关
共同被告(强制列)
行政机关被撤销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才可授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注意】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行政机关授权的,属于“假授权、真委托”,按照委托处理
所属的政府(垂直领导的,以上一级机关为被告)
依法登记
全体合伙人(可推选代表,出具推选书)
职权不存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多个
行政
机关
开发区
管理机构
内设、
派出机构
经过复议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交警大队/支队作出的行为
交警大队/支队有行政主体资格,自己作被告/被申请人
原告型
参诉时间
诉讼地位
参诉方式
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
若告错→诉讼:告知变更,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若告漏→复议:直接追加为被申请人;诉讼:通知追加
为共同被告,原告不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其他
共同被告/
被申请人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部门都可独立作被告
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不能)
未依法登记
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
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认为企业权益受侵害,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不作为/未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机构自己为被告
种类越权:所属机关为被告
告复议不作为的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告原行为,原机关为被告
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取得有效授权
以所属机关名义
以自己名义
复议维持
共同被告
复议决定多因素(维持+其他)
复议不作为
(没审)
追加
【注意】范围广,有利害关系但没有作为原告的,都可以作第三人
通知
同一个行为:复议可以通知;诉讼应当通知
同一类行为:复议诉讼都是可以通知
法院已经通知、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参诉途径:申请/ 通知参加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假共同】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互相矛盾】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告漏了】
复议改变案件,原机关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复议改变】
共
同
诉
讼
一审
漏人
一审漏人进入二审
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漏被告
漏原告
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同意的列为原告
不参加诉讼
+不同意追加为原告
可不参加诉讼
肯放弃实体权利
追加其为第三人
不肯放弃实体权利
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相反
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的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利益一致
授权/
委托
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民诉区分)
共同行为
(同一个行政行为
+多个行政主体)
复议改变(审了结果变了)
申请人起诉
第三方起诉
被告
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告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
情形
情形
认为信息公开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被告
裁判
不答复
20个工作日内公开【限期答复】
被告
公开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机关
举证责任
被告
前提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拒绝或部分拒绝公开的
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
决定+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不予公开内容可
作出区分处理
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可以公开的
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义务
原告理由不成立
原告
起诉政府不得公开的,举证政府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举证公开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因公共利益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共利益认定+
不公开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裁判
原告胜诉
不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不存在
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
尚未公开的,不得公开
已经公开的,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被告胜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主张
已公开
原告
要求政府公开的,举证其提出过申请;要求不予公开的,
举证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职权存在
资格转移
近亲属(自己名义)
vs被限制自由
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近亲属(公民名义),失联可先起诉后补委托证明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死亡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诉
讼
原告理由不成立
被告胜诉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复
议
与
诉
讼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公
开
主
体
注意:复议无该情形
1.行政机关无法提供/不予处理
2.行政机关对涉国秘、第三方权益、内部、过程信息等不予公开行为作出
的复议决定
3.认为提供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
诉
讼
和
复
议
的
选
择
被
告
和
被
申
请
人
公
开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应当通知参诉而未通知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裁判作出前
纳税争议(陷阱:反倾销税、税收的处罚和行政强制属于自由选择情形)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反垄断)
1.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2.行政不作为(积极不作为+消极不作为);3.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复议终局
出入境管理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外国人、境外人员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申请复议时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给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复
议
前
置
政府信息概念
依职权公开
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公众广泛知晓;需公众参与决策
依申请公开
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申请+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
+该信息可公开+(行政机关)可纳入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过程性信息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
等过程性信息
依
申
请
公
开
【注意】复议前置案件,复议
机关不作为的,只能告复议
机关不作为,不能告原机关
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同意则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同意则追加为第三人
被
告
型
答
复
告知不予公开+理由
复
议
与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组
织
原
告
资
格
确
认
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认为企业权益受侵害,可以企业名义提起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拒
绝
公
开
原
告
胜
诉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原则
相关人原告资格确认
举证已公开+已告知
获取方式途径;主张
属于内部事务、过程
性信息、行政执法案
卷信息
举证主张事
实;主张信
息不存在
举证已尽合
理检索义务
举证
责任
新修
新增
新修
新修
新修
行政(六)行政复议
复议后起诉
申请
起
诉
期
限
和
复
议
申
请
期
限
复
议
管
辖
复
议
程
序
行政复议
期限
行政诉讼
起
算
点
针
对
作
为
针
对
不
作
为
≥60日
【原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
日起60日
【例外】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6个月
【原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
日起6个月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②【知一半】知内容+不知复议权⸺知
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之日起算,且在
知内容之日起1年内
③紧急情况(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行政机关应履行但不履行)⸺
立即复议
③【全不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
动产案件20年)
②知内容+不知诉权⸺知道或应当知
道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且
在知内容之日起1年内
无
【注意】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将行政不作为案件纳入复议前置范围,
故此处无“诉不作为”的情形
①【全知道】知内容+知复议权/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②无履行期⸺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
满60日起算
复议作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复议不作为
应当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口头
提交方式:邮寄/指定互联网渠道等方式/当面;互联网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
应同时提供互联网申请复议渠道
对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
作出决定的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该机关认为需要维持处罚→5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受理
审查期限
处理结果
权益救济
审理对象
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5日内审查并作出有关决定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有例外从例外
复议被申请人
类型
一般情形
【找政府】
特殊情形
【提级审理】上级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审下级管辖案件;下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上级审理
的,可报请上级复议机关决定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政府或工作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
省级以下地方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海关、金融、
外汇管理、国安、税务)
【找上级】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
的被授权组织
省部级单位(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找该部门】国务院部门
司法局(履行复议机构职责的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
【两个机关】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
部门
直辖市、地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
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
【灵活管辖】本级政府或所在地的政府
【自我复议】省部级单位自己
本级政府
上一级政府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日内提交补正
材料(有正当理由可延长补正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受理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书面答复,提交证据等有关材料
视为受理
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驳回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受理后复议期满不作答复:向复议机
关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应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受理
审前
程序
听取意见:当面或互联网、电话等方式
审理期限
60日+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应当咨询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省级政府
自我复议案件;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行政
复议
委员
会
组成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
适用
情形
应当听证
原则
书面审理: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
例外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听证组织
1个主持人+2个以上听证员+1个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告知
不参加
听证笔
录效力
举行听证5日前告知当事人(时间、地点、拟听证事项)
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
事实和证据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参加
不能参加的,应说明理
由并委托工作人员参加
可以听证
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申请人申请听证
审
理
方
式
普
通
程
序
听
证
审
理
咨询意见只是复议决定
的重要参考依据,而非
“根据”
工作
内容
为办理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就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
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复
议
程
序
复
议
特
别
程
序
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
当场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
案涉款额3000元以下;信息公开
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定简易
约定简易
审前程序
审理方式
可以书面审理
审理期限
30日(无延长规定)
程序转化
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受理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
申请人→被申请人5日内书面答复,提交证据等有关资料
简
易
程
序
复
议
决
定
和
解
调
解
复
议
中
止
与
终
止
证
据
制
度
合法
作为
复议维持
不作为
驳回请求
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
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禁止不利于申请人的变更
(第三人提相反请求的除外)
变更
决定
不
合
法
作
为
一般违法
确
认
违
法
违法但
不适宜
撤销
1.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2.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4.被申请人改变原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确认原行为违法
撤销决定(全部/部分),可同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重大且明显违法
无行政主体资格/无依据等
确认无效
不作为
履行有意义/可能履行
履行无意义/不可能履行
履行决定
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复议行为的公开
情况,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决定书
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一经送达即生效
有关机关收到意见书60日内,将纠正情况报送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
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
意见书
复议
决定
的
监督
执行
前三项原因持续满60日
仍然存在,转为终止
合法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无法定职责/已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不履
行(复议决定
书、调解书、意
见书)
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决定书、
调解书)
给予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复议案件
时间
调解
复议决定作出前
达成协议
未达成协议/生效前反悔
和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调解、和解+双方同意中止;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期间
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制作复议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复议机关盖章→生效
(与复议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复议调解书可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复议机构准予撤回、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复议申请(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情形
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准予撤回
承担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和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简易程序5日内)
作为案件:提供证明其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
提出过履行申请
【例外】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原则上可以,例外时禁止】若提出的是在行政程序中应被申
请人合法要求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否则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
逾期视为没证据
自然人死亡,无近亲属/近亲属放弃复议权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
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转为刑事强制措施
情形
复议期间,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的,上级机关应责令恢复审理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口诀】死终无能力,未确定要复议,
下落不明,不可抗力,调解和解,法
律待解释,需他案依据,需附带审查
【口诀】撤回,行政转
刑事,死终都放弃,中
止转终止
复议申请人无法参加复议程序(死亡、
丧失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下落
不明、不可抗力)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要解释或确认;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
(未审结)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复议中止
复议终止
证据补充
第三人
复议人员
不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件
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
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或申请
复议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费用自担)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举证的权利
证据补充
【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可以】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的新理由或
证据,经复议机构同意,可补充
举证
责任
与证
据的
补充
复议机关调
查取证权
被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举
证
期
限
原则
自愿、合法
附带
审查
抽象
行政
行为
有权处理
无权处理
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接受机关收到之日起6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审查程序
认为合法: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认为不合法: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处理结果
(有权处理)
复议中止之日起3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文件制定机关书面
答复(必要时可以要求当面说明)→制定机关10日内答复
30日内
依法处理
依申请: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同诉讼)
依职权: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审查条件
复
议
决
定
与
执
行
直
接
复
议
或
诉
讼
审理
审
理
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维持决定
变更决定/行政复议调解书
【复议听证笔录无排他效力】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本辖区/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考)
【就低原则】按原行为
机关定级别管辖
除上级管辖特殊情形外,其余所有一审案件都应由基层管辖
两地管
补救+赔偿
判决原行为
+复议决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原则上判决撤销,并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作出行政行为
原告、被告、一审受到不利判决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一般违法
能履行的
履行不能的(作为没意义)
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尚需调查或裁量的
判决重新处理
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具备行政主体
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申请
确认无效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
行为涉及对款额认定有误
判决限期履行或给付;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判决被告
重新处理
判决变更或撤销
违法但不
适宜撤销
可以判决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应开庭,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全面审查】
【对比】民诉二审对象为上诉范围,刑诉是全面审查
诉
讼
管
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注意】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消灭等才是不动产案件
只能是“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强制措施”才能两地管
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经过复议是指经过实质性审查,即仅包括复议维持、复议
改变,不包括复议不作为
高院/最高院
中级法院
原则
不动产案件
【优先判断】
基层法院
作为
不作为
复议维持案件/(复议维持+复议改变或不作为案件)
起诉期限见第六页“起诉期限和复议申请期限”
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①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
定书 + 载明理由
不服法院的裁定→向
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裁定可上诉】
②7日内仍不能判断,应先予立案
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
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交
换
诉
状
合议庭组成
传唤通知
开庭3日前
当事人用传票,其余用通知书
被告收到15日内交答辩状
再交原告:法院收到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不提交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
先送被告:起诉状副本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告,
送达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有正当理
由/行政赔偿请求除外)
审理
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复议维持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不得超过15日
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准许
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无当庭宣判要求)
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两者的合法性】
审理
方式
一审应当开庭、言词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公开审理为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不公开
审理
期限
公开宣判
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限制法院级别)
法定简易(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当场作出/款额
2000元以下/信息公开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当庭宣判
10日内发判决书
定期宣判
立即发判决书
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
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无证据
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化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
约定简易
1. 行为依法应撤销,但撤销会给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 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
3.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
产生实际影响
4.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
仍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
确认
违法
二审认为不应当赔
二审认为应当赔
确认行为违法+调解赔
偿部分(调解不成就赔
偿部分发回重审)
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级别高
专业强
重大复杂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
仍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6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
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不包含公告、鉴定、调解、
中止、处理管辖权问题期间
维持原判
不予受理:撤销+指令原审法院
依法立案
驳回起诉:撤销+指令原审法院
继续审理
【注意】法院
审理上诉案
件,需要改变
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
被诉行为作
出判决
行政(七)行政诉讼管辖+程序
阶段1
立案
级
别
管
辖
地
域
管
辖
经过复议
的案件
可向上一级
法院起诉
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
制措施
起诉
当场能
够判定
当场不能判定
内容有
欠缺
不当行为: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途径:向上级法院投诉
处理:责令改正+依法处分
法院不
当行为
【不立不裁可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不当
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
审
审
理
阶段2
一
审
判
决
阶段3
二
审
审
理
阶段4
二
审
判
决
阶段5
普
通
程
序
合
法
不
合
法
复
议
维
持
简
易
程
序
审理前
审理中
审理完
审理组织
举证期限
审理期限
程序转化
通知送达
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
都裁定驳回起诉
都撤销,可同时判决原机关重作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求
复议维持违法→确认复议决定
违法或单独撤销复议决定
不作为违法→判决履行或给付
复议维持违法→撤销
都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合法
不作为违法+复议维持违法
主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改判、撤销或变更
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漏人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新增赔偿请求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审经审查认为不应立案
一审遗漏
行政赔偿
请求
上诉状只能书面,向原审法院提交
形式
判决书15日内;裁定书10日内
期限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作为违法+复议维持违法
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
(包括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复议改变违法
上诉
审理方式
3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院批
审理期限
原判正确
裁定错误
原判
错误
审理对象
一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
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行政(八)行政诉讼特殊制度
负责人出庭
三金: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对民事争议的裁决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司法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紧急: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申请:需原告主动申请,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提交能够证明该负责人职务的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应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载明其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法院不能依职权合并
对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
1-2名诉讼代理人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向法院提供情况说明+行政机关印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排除适用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例外:行政裁决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应当分别立案(分别收取诉讼费用),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一审法院应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错误,
按再审程序审理
未上诉的裁判
出庭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要附身份证明,否则无效
形式要求
原则
提供书面现场笔录
效力
签名: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签名不影响效力),
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的注明原因
属于实物证据,效力大于言词证据
例外
当事人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执法人员身份有异
议,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分别上诉
限5类案件
证据性质
与类型
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
书证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非原件必须盖章
鉴定意见
一般书面即可;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签章
三性:真实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
类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
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和民诉几乎一致)
证人基本情况+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盖章)+注明
出具证言日期、附有身份证明文件
原告或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的
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要
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法院可以准许
①法律规定该民事争议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②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
③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④行政案件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
政
诉
讼
特
殊
制
度
被告
原告
第三人
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证据、依据、结论合法)
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
曾经提出申请
例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可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
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的新证据或理由时,经
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一审时补充相应的证据
复议维持
复议机关
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
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可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审证据补充
原告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行使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
开庭审理前/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一审证据补充
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
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二审证据补充
举证期限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
有正当事由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
期,经准许可在事由消除后15日内举证
【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可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
新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许可,被告可补充
作为案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初步证明责任)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
依职权调取
(不予质证)
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不合法
合法
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时间
对象
内容
法院在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阻止法院对文件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准许
司法
建议
备案
答复
申请
事项
救济途径:法院不予调取(认为无意义、无关联、
无必要)的,可以在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
面申请司法复议一次
由国家机关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依申请调取
(原告或第三人)
(需质证)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
程序性事项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备案
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制定机关提;联合制定的文件,向主办
机关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情况紧急
的,可以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
提出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接收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建议+抄送
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
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
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不适用
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
中予以阐明(法院无权宣告文件无效)
关联性
该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附带性
只能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请求附带审查
对象
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除外)
原机关+复议机关
行
政
首
长
出
庭
制
先
予
执
行
证
据
制
度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制
度
附
带
审
查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证据种类
与要求
裁判
立案
救济
申请
范围
权益救济
执行条件
审查条件
申请时间
审查程序
处理结果
举证与
证据补充
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负责人的范围
原则
仅委托律师或法院书
面建议后仍不出庭
提交
材料
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应当向监察机关、
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不得传唤或拘传负责人)
法院调取
证据与质证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行政(九)行政协议+国家赔偿
国
家
赔
偿
国
家
赔
偿
概
述
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及个人
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构
成
要
件
【注意】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不属于职权行为,不赔
主体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相关性
违法的行为才赔偿,合法的行为只需补偿
违法要件
结果
因果关系
行为
目的性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职权性
赔
偿
方
式
与
计
算
标
准
侵
害
人
身
权
益
侵
害
财
产
权
益
身体伤害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10级)
例外:
拍卖、
变卖
医疗费、护理费、按日支付误工收入赔偿金
(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
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
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没叫你停,
你自己停业,不赔】
【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必须缴纳的税、社保;应当缴纳的水电费等;
合理的租金、设备折旧费;其他基本开支
【注意】不包括预期利润
赔偿直接损失(按照侵权行为发生
时的市场价格)
注意不赔可得利益;
利息、车辆停运损失
视为直接损失,要赔
行政赔偿、刑事
司法赔偿
行政司法
赔偿、民事
司法赔偿
拍卖多少赔多少
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支付相应的差额
合法拍卖的,拍卖多少赔偿多少
违法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
应支付相应差额
不发放
生活费
(低保)
发放
生活费
(低保)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
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
赔偿推定
申请
申请资格
公民有权申请(法人/非法人组织无权)
申请条件
人身权受到侵犯(财产权受到侵犯无权)
法院释明义务
公民人身权受到侵犯申请国家赔偿,但未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的,法院应当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案件审结后又
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赔偿方式
一般后果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单独可合并适用)
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
(①+②)
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认定
程度
认定
一般后果
除“严重后果”
“后果特别严重”以外都是一般后果
原则:实施侵犯人身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承担国家
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例外: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不存在精神损害/认定精神损害
违背公序良俗
后果特别严重
严重后果
被关6个月以上;轻伤以上或残疾;精神障碍或
精神残疾,与侵权行为相关;名誉、荣誉、家庭、
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与侵权行为相关
被关10年以上;死亡;重伤或残疾1-4级,且生活
不能自理;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1-2级,生活
不能自理,与侵权行为相关
② 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
50%及以下酌定;特别严重→人身赔偿金总
额50%以上酌定;一般不少于1000元)
行
政
协
议
+
国
家
赔
偿
构成要件
种类
明确不属于行政协议
本质:合同性+行政性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其他
民事协议、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
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目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内容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意思(协商一致)
当事人
管辖
无协议约定
适用一般管辖:管辖三步走,被告→级别→地域
协议管辖
书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得违背级别和
专属管辖
如果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性】
对行为合法性举证(职权、职责、程序、行为等)
【行政性】
由负有履行义务方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性】
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
1.先判决撤销(全部/部分);2.再责令重作,或继续履行+补救;
3.造成损失需赔偿
违法变更/解除
合法变更/解除
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
原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禁反诉】
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参照民诉
可以适用行政法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
调解
仲裁条款原则上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
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被告
原告
行
政
协
议
案
件
原告
被告
就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可以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适用民法诉讼时效
适用行政起诉期限
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性】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合同性】
实体问题
诉讼程序
效
力
方
面
法
院
判
决
举证责任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1-4级)
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总额:20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低保)
原则:能恢复原状
就恢复原状,恢复
不了再赔钱
人身自由
按日赔付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上年度”指的是作出赔偿决定
时的上年度】
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判决撤销
行政性
行政行为重大
且明显违法
无主体资格/无法律依据/
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合同性
民法中关于合
同无效的情形
经批准后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批准的
【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未履行,原告可请求赔偿】
例:违背公序良俗、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
可补正性
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
法院可以确认协议有效
被告原因导致
的,补救+赔偿
(造成损失的)
确认未生效
诉违约实无效
(释明义务)
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原告同意变更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拒绝变更
确认
无效
履
行
方
面
违法/违约
不履行
可以继续履行的,判决继续履行
【预期违约】被告明确/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原告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
明显增加或遭受损失,可请求补偿
请求解除+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权益,法院可判决解除协议
无法履行或无意义的,判决补救+赔偿(造成损失的)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行
政
赔
偿
司
法
赔
偿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行政(十)行政、司法赔偿+公益诉讼
可书面可口头,申请书一式4份
提申请的形式
不公开审理,书面审查
必要时,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
中级以上法院设立,3人(审判员)以上单数
组成
审理
方式
救济
赔偿决定书
盖法院印章
司
法
赔
偿
程
序
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检察院
提出主体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适用领域
6个月
起诉期
人身
错拘
错误拘留(违反条件、程序);合法拘留+无罪+超期羁押;
其他情况拘留不赔
错捕/错判
最终被
认定无罪
【注意】免罪情形在判决生效前受到的羁押都
不赔(不论拘留、逮捕),只赔偿判决后的羁押
无罪被关了就要赔,有罪的不赔
【注意】赔偿的期间必须是实际羁押的期间
暴力伤害
刑讯逼供、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导致死伤
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死伤
财产
强制措施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罚没财产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赔偿
范围
不予
赔偿
法院无过错的;可挽回的;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获得赔偿、补偿的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司法拘留)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或放纵他人使用暴力导致公民死伤
不予赔偿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导致的损害;司法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年
错拘、错捕
决定拘留的机关赔(公安机关、检察院)
决定逮捕的机关赔(检察院、法院)
错拘 + 错捕 → 决定
逮捕的机关赔
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人身权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无罪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要撤诉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
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
法院
非法院
知道司法行为
2年内提出
羁押期除外
知道司法行为
2年内提出
不服
30日内
不服
30日内
不服
30日内
第二步:
上一级法院
赔委会决定
第二步:
赔偿义务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复议
(2个月)
3个月内;特殊
案件+批准→
可延长3个月
第三步:
复议机关的同级
法院赔委会决定
第一步: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个月)
第一步: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个月)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步
第三步
第一步
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
诉前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
回复检察院
赔
偿
请
求
人
赔
偿
范
围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属机关
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般情况
共同侵权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
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以及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
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法人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的,权利承受人有权请求
转移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
派出机构
执行机关
1.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2.复议加重损害,对加重的部分赔偿(按份责任)
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机关赔
执行行为违法→法院赔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
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
原告对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
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提
供相应证据
因果关系的,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
不予赔偿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不作为
违法行政处罚、违法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其他(履行行政职责中不产生
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组织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财产权
1.违法的行政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自己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伤害/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伤害或死亡
人身权
行政赔偿诉讼
中追加被告
坚持对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起诉的
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共同侵权
复议加重
原则: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坚持对其中一个或几个提行政赔偿诉讼→被起诉的机关为
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
原则:为共同被告
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相对人自己行为致损;不可抗力;
第三人过错等
1.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机关
2.没有继续机关的,由撤销它的机关赔
单独提
一并提
(搭复议、
诉讼程
序便车)
行政行为已被
确认为违法
行政行为未被
确认为违法
视为【一并提】,审行政行为+赔偿请求
2年内
书面/口头
赔偿义务机关
2个月内先行
处理【必经】
单独提行政
赔偿诉讼
对处理不满意/未处理
3个月内
起诉时
一并提
受理
60日
书面/口头
决定
60日
书面审理
起诉
一审
【一并/分开审理】
二审
对决定不服,15日内
6个月
书面/口头
7日内受理
一审漏审
赔偿
应赔→先调解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判决驳回
起诉后
再提
一审中提
二审中提
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赔偿请
求,法院认为可能存在行
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
可一并提起
法院释明
义务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
告知另诉
庭审终结前加:法院应当受理
庭审终结后、宣判前加: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可以加诉求
不能加诉求
不应赔
1.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但单个行为不足以造
成全部损害(根据作用大小确定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2.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若机关已尽到
审慎审查义务→不担责)
按份
赔偿
连带
赔偿
3.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拖延,造成损害→
根据不作为/拖延作用大小确定责任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违法行为
3.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为都足以
造成全部损害
1.共同侵权行为
申请
复议时
一并提
侵权行为经过
复议
请
求
时
效
一
审
法
院
赔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时效
扣除
时效中止
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
时效届满后果
(类似民法)
时效届满仍可提,赔委会不能主动适用
理由
中止的效力
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不可抗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赔偿义务机关有时效抗辩权,要在法院
赔委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不得同意赔偿后以此
为由抗辩或申诉
起
算
点
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寻求救济期间不计入
相关机关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
的除外
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况,应当在
15日内书面回复
暴力侵权:知道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确定之日
财产权
强制措施被撤销的:收到撤销决定之日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未作出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知道受侵害之日
违法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未处理完毕:知道财产权受侵害之日
违法强制措施/罚没财产:收到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错拘/错捕/错判:收到确认
“无罪”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未作出法律文书的,符合终止追
究刑事责任情形,也可申请赔偿
刑事
司法
赔偿
采取后置原则,由
最后一个作出错误
决定的机关赔
速记:
谁做的谁赔
谁有权谁赔
谁有钱谁赔
刑事司法赔
偿义务机关
民事、行政
司法赔偿
(法院赔)
速记:
违法关,打死人,打伤人
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
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
对于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
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结合相
关证据予以认定
责任分配
举
证
责
任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