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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推背图_2026法考客观_觉-X_072026JX推背图(内部班)_002026JX推背图讲义+打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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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保障定罪量刑实现的工具
阻却、影响定罪量刑的实现,限制公权力就体现独立价值
工具不等于工具主义,工具主义否定了独立价值
并非程序公正就一定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公正(核心)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秩序、效益、公正
都同时属于独立
价值和工具价值
证人、见证人、鉴定
人、翻译人员、附
民当事人不承担任
何一项诉讼职能
刑诉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价值
基本理念
职能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刑诉法的规定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
秩序
效益
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创制实体法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有序追究犯罪
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应该并重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
原则二者应当并重,发生冲突时,利益权衡
保障人权,指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及一般民众的诉讼权利
对立统一,二者并重,发生冲突时,利益权衡
控诉职能
辩护职能
审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法官、人民陪审员
判断标准:是否节省资源、时间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公诉权时是控诉
职能,但若是狭义的诉讼监督权则不行使职能)、自
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侦
查
审
判
告知义务+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新类型、不常见、复杂的案件可提幅度刑
【有辩护人】的,应由辩护人在场见证,
【不得绕开辩护人】让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原则上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盲聋哑、半疯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有异议的,可不用签署
【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告知义务+应当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在场
认罪认罚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主刑、附加刑、缓刑等),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
具结书等材料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检可不起诉
(也可对数罪中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告知义务+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
认罪认罚,但未退赔,未达成调解或和解
从宽时应予以酌减
认罪并积极赔偿,但因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而未
达成调解或和解的
量刑
检察院可调整
检察院不调整/调整后仍明显
不当→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例外
不构罪/不追责;违背意愿;否认指控;指控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热
被害人异议
的处理
一般刑事案件都由公安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公职人员全覆盖+类公职人员(国企、事业单位、基层
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应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如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可以立案
公安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可将全案移送监察【因检第一类案件和
监察重合,检、监都可管,所以可全案移
送】,也可分别管
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
不停止侦查
1. 公安办理案件时又发现检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检;
2. 检侦查案件时发现属于公安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
监察机关发现只能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应将该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另有规定:①国安;②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犯罪);
③监狱(罪犯+ 在监狱内犯罪);④海警局(海上发生的犯罪);⑤海
关缉私部门(海关关境内走私犯罪),也是公安机关的部门
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既涉及职务犯罪又涉及其他违法
犯罪”⸺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
以协助
涉及对方管辖
的案件时,将
不属于本部门
管辖的案件移
送给对方
检察院侦查
中发现职务
犯罪,应当
将职务犯罪
移送监察
【但需注意
工作程序】
本质是公诉,不可调解、不可反诉
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证明侵犯了人身/财产权+曾提出控告但公/检不追责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公诉中发现自诉
(侦查)
自诉中发现公诉
(审判)
纯自诉案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其他(可公诉可自诉/公转自):可直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时,
将自诉案件随同公诉案件一起移送,由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给公/检/监察机关
(不告不理)
有证据+ 轻微(3年以下),如:故意伤害案(轻伤)、
遗弃案、重婚案
可公诉可自诉【交叉】
侮、诽、暴、虐、侵(侵占是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告诉才处理的【纯自诉】
法
院
自
诉
案
件
立
案
管
辖
表里不一不认罚,如:暗中串供、干扰作证、毁灭/伪造证据;
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却拒绝赔偿等,不能认定为“认罚”
认罪
认罚
从宽
适用于诉讼全过程,重罪、轻罪都可适用
要求认事实,而不是认罪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对个别情节
有异议/对行为性质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
数罪中只认部分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宽处罚
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
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审查
起诉
阶段
①接受检察院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②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不同意“简易”“速裁”程序适用,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实体上:给予较大从宽幅度
程序上:更轻的强制措施/轻缓程序性处理/便利的诉讼程序
③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例外,详见左侧审查
起诉阶段)
“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
影响特别恶劣,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予从宽处罚
热
刑诉(一)基本理论+认罪认罚+管辖(上)
基
本
理
论
+
认
罪
认
罚
+
管
辖
认
罪
认
罚
从
宽
原
则
内涵
适用范围
国、恐、无、死、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程序(贪贿/ 国恐)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在主要犯罪地)
由犯罪地或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更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则:以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户籍地)法院管辖为辅
内水
领海
在【车上】被抓
前方停靠站,必要时,始发站或终点站
列车上
地域上指定,
级别上不能
违背级别管辖
【下车后】被抓
漏罪
服刑
【离开车站】才被抓:乘警地
在【车站内】才被抓:乘警地或车站所在地
①由原审地法院管辖
中院
一般
地域
管辖
需指定
的情形
特殊
地域
管辖
案卷移送
(原法院)
地域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
的上级法院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退回原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其他: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法院可以
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如专业性较强案件等)
自诉案件:直接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便民】
②由罪犯服刑地或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
①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管
②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同时发现其在
脱逃期间所犯罪行的,由犯罪地管
新罪
监狱内
监狱外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管
指
定
管
辖
管辖不宜:因本院院长需回避或其他原因,请求移送
上一级;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
1.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能管辖,
上级法院也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判;
2.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一审案件,应当移送中院
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部分应由上级法院管辖,
全案由上级管辖
例外: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少年法庭审理
上可以审下
检察院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上接检后
不交下
下级法院移送给上级法院的,上级不可以再移送给下级
下可请移上
重大复杂新类型,法律适用可指导
可以移上
下不可审上
出庭参照适用
鉴定人有关规定
VS
性质:非诉讼参
与人,具有专业
知识,但又不是
鉴定人
无鉴定机构/有
法律规定时,
出具的报告可
作为证据使用
拒绝出庭,有关
报告不得作为
定案根据
公、当、辩、诉
申请,是否同
意由法院决
定【有必要】
排除范围
作用
资格条件
全权代理,但不能代替最后陈述(可以补充陈述)
很独立
限于授权范围: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代言人)
委托主体
权利
应当出庭条件
无正当理由
拒绝/出庭后
拒绝作证
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
通过司法机关
指派或聘请产生
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鉴定人是自然人
应当出庭条件
正当理由/不可抗拒
原因无法出庭
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延期审理/重新鉴定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不能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
可强制到庭: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有异议+影响大+法院认为有必要
行使权利不用被代理人同意,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独立上诉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没有误工费,有交通食宿费等)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凡是诉讼外了解案情(不含法官、侦查人员等)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都有作证义务
①轻者训诫;②情节严重
+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
不服,向上一级法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后果:法庭无法确定证言的
真实性,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
人
鉴
定
人
【区分】辩护人拥有独立地位,可违背被告人意志,
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做证人
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可强制到庭
1.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随时委托
3.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5.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1.品格污点、没有资质的人;
2.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业务(生理上有缺陷有时也可担任)
当事人没有权利委托鉴定人,
只能申请重新/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见证人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留置送达,
需要见证人在场
     
VS
非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与案件结果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案件结果
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见证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侦查人员就证据收集合法性
出庭说明情况,属于专门机关
的工作人员
执行任务过程中目击犯罪
情况而出庭,属于证人
侦查
人员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
原告人
被害人
自诉人
附带民事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翻译人员
鉴定人
证人
有名有分:享有诉讼权利
有名无分
诉讼参与人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刑诉(二)管辖(下)+刑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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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公诉转自诉不可以反诉)
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解、调解、上诉【仅限于附民部分】
不可替代:法定代理人也不能替代最后陈述
不可省略: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不能省略
最后陈述权
被害人
被告人
附民当事人
被害人不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无权提起公诉
公诉案件无权撤回起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
诉权
自诉案件有权提起自诉
自诉案件有权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有权提起上诉,公诉案件
一审未生效判决有权申请抗诉
1.有权报案、控告,要求立案;
2.有权对公安不立案复议、复核,或向
检申诉,或向法院提自诉(公诉转自诉);
3.有权对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申诉,
或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
4.有权对生效判决申诉;
5.有权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
VS
自
诉
人
4.可以接受调解
(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
1.可随时委托
诉讼代理人
3.可和解、撤诉
2.一审不服可以
上诉
管
辖
+
刑
诉
主
体
值班
律师
1.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法律援助辩护(如果有,不需要值班律师,浪费资源)
基本内涵
适用条件
特定证据展示
职责
地位
保密
权利
派驻场所
拒绝帮助
会见权:持两证,律师证+法援申请表/ 通知书;
(国、恐侦查期间应经
侦查机关许可);会见时不被监听
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代为申诉控告等服务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不能摘抄、复制,只能查阅)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并为约见提供便利
不在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检
罪轻的证据,不需告知(如:正当防卫)
不得干扰诉讼
涉嫌犯罪的,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其下级侦查机关均应回避
1.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3.惩处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及时通知律所、律协、司法行政机关
原则: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原则上应当保密
例外:准备/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人身安全犯罪,应当及时告知
司法机关,“已经结束”的犯罪无需告知
并不限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
中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提供法律咨询;
2.程序选择建议;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法律援助;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认罪认罚案件中:①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规、②对指控罪名、
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三证即可: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律所证明
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核实有关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只能了解情况、不能核实证据)
会见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但不能听)
原则: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许可;
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
公、检、法都应当通知
没有委托辩护人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人、死无期
法院应当通知
高院复核死刑、缺席审判(贪贿国恐等被告人逃往境外)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例外:国、恐案件在
侦查期间应经侦查
机关许可方可会见,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不需要许可
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
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也属于有辩护人,不需要法律援助
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书对书、口对口
绝对禁止,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辩护人
相对禁止,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
作为辩护人,其他情况不行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5.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资格的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
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特点:自身难保】
看守所应及时传递往来信件,可进行必要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
提供信件内容(信件内容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涉嫌串供、毁灭证
据的除外)
适用前提
应当通知的情形
(强制辩护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代为委托)
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1至2名辩护人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委托时间
告知时间
委托主体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1.死刑复核被告人申请法援的,最高法应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经济困难,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
申请法律
援助辩护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辩
护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辩
护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司法机关应当听辩护人意见
辩护律师提要求,应当听
审查批捕:可以听;辩护律师提
要求的,应当听
侦查终结前:可以听;辩护律师
提要求的,应当听
死刑复核:辩护律师提要求的,
应当听 ;应当讯问被告人
审查起诉:应当问,应当听
二审不开庭:应当问,应当听
申请排非:应当听
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应当问,应当听
速裁程序宣判前:应当听
认罪认罚改罪名的:应当听
检办理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听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但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主要事实
查阅、摘抄和复制(复印、拍照、扫描、刻录、下载等)
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
法、检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阅卷权
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法、检批准/许可
时间
范围
方式
所有案卷材料,包含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包含讯问录音录像
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不可阅,案卷材料
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法、检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1.应记录在案;
2.即便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院仍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并在具结书上注明;
3.前一诉讼程序明确拒绝帮助,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约
见值班律师
向被害方证人取证:证人本人同意+法/检许可 VS 向一般证人取证:只需本人同意
申请调查取证权:非律师/律师都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
复制案卷材料,检察院不收取费用(实践中法院也不收费)
刑诉(三)刑事辩护
(择一适用)
结果
谁决定
是否回避
主体
主体
身份不当
违法违规
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都可决定和执行
其他
有期/病/孕/+无危险
期限届满未办结
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决定,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不是应当】
不得取保
保证人
(1-2名)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固定收入、有固定住处
不扰证人不串供,不毁证据不伪造
1.违规
2.违法/监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5-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3.涉嫌故意犯新罪
暂扣保证金,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①故意犯-没收;②过失犯/无罪-退还
期限
惩戒措施
例外:
发回重审后,又再次进入二审/法定刑以下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的,原来的合议庭成员无需回避
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通知家属
主体
程序
期限
不扰证人不串供,不毁证据不伪造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
检察院
是指同一个24小时,
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主体
程序
期限
24小时内送看守所(应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份证】、不得出入特定场所、
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 
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救济:对没收保证金不服 -【原公安机关】复议;仍不服,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1. 符合逮捕条件但又不适宜逮捕(重病、孕乳、唯一扶养、超期、特殊或办案需要)
2. 符合取保条件+无保证人+不交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应当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后补办手续
【总结】: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一定都在看守所进行
一般3+7;复杂3+4+7;
(流、多、结)30+7【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累犯、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犯罪(但重病、孕乳+无危险/超期的除外)
一次<12小时,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
对象
传唤的对象是当事人
(不含证人,证人用通知)
传唤可以口头(现场发现+
工作证件+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只有拘传是3个机关都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申请审查期间:起诉或审判工作应暂停;但侦查工作不停止
(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一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副职领导由公安负责人、检察长、
法院院长决定
公安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由组织决定【检委会(公检)/ 审委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无需回避
审(包括陪审员)、检、侦、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手续:不能口头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
【总结】: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可以取保候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检、法三个机关各自都有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
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
【不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住的家属或辩护人除外】
传讯时及时到案
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拘留羁押期限为14日,可以延长1至3日;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此时是审查起诉阶段】:一般10日,可以延长1至4日
一般地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允许异地执行)
金额:成人1000以上,未成年人500以上
决定机关只负责三件事: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确定
保证金数额,其他都由执行机关(公安)负责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方式变相拘禁(两次间隔
不少于12小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
对证人强制到庭,对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是强制措施】
只能由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决定或实施
近亲属(扩大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利害关系等影响公正处理
对“不回避决定”
的救济
法定回避理由被驳回的,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被回避的
人员不能复议)
救济主体:当、法、辩、诉
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原则:发回重审/
再审需要另行
组成合议庭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检、法三个机关各自都有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谁决定,谁讯问)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在24 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新修
刑诉(四)回避+刑事强制措施(上)
应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法/检直接决定
逮捕(审查起诉
阶段、审判阶段)
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
采取取保候
审尚不足以
防止社会危
险性的发生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部分查证属实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
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违反取保候审、监居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2.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已拘留的,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决定
未拘留的,在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不超过20日
已拘留
未拘留
7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3日
15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20日
1.说明理由
2.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公安机关可以向原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检申请复核
(复议不停止执行,公安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证据
危险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转化型逮捕
逮捕后的执行
径行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10年以上,应当逮捕
有证据+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应当逮捕
可以决定逮捕
检审查批捕
不批准逮捕
应当讯问
应当听取意见
批捕期限
由侦查部门制作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捕诉部门审查
决定期限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逮捕证立即执行,必要时,可请法/检协助
公安机关执行后,应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证件:必须出示逮捕证,2人以上执行
送看:立即送看守所
通知:24小时内通知家属(谁想捕,谁通知)
讯问:24小时内讯问(谁想捕,谁讯问)
异地执行: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检察院在收到移送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审查主体
评估主体
初审启动
审查形式
审查期限 
审查结果
启动
可以变更
自动解除
逮捕条件有疑问、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侦查重大违法、
重大疑难复杂、认罪认罚、未成年、盲聋哑、半疯傻
需要继续查证,可以取保或监居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依职权
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被判处监禁刑的
被单处附加刑的
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依职权:公检法发现强制措施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3日内决定;
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病(严重疾病不能自理)、孕(怀孕或哺乳)、唯(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告知
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受理后
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期满未办结(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变更或撤销
第一审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
的刑期期限
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交公安机关执行
1.不能关
2.超刑期
3.期满未办结
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一审、二审期限)
侦查、起诉、
审判阶段
检察院审查:①在侦查、审判阶段收到申请后应10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
变更建议;②审查起诉阶段:3日内作出是否释放/变更决定
解决专门性问题(如病情鉴定等)或听证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不能关】无罪/免罚/徒刑以下;
【超刑期】;
【事实清,取保监】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值班律师
必须说明申请理由,但证据、材料不是必须提供
被逮捕后,检察院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依申请
公安变更或解除
逮捕的,不需检
批准但需通知原
批准检察院
热
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不当或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
进行评估
1.公、检进行评估、审查,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组织听证
审查内容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审判阶段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
评
估
应当建议变更/释放的情形(其他是可以)
1.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直接变更,其他阶段因办案机关是公、法,只能建议变更。
2.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立即
释放,必要
时可变更
监
察
留
置
与
刑
事
拘
留
衔
接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是否有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
公安机关评估: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释放/变更决定
刑诉(五)刑事强制措施(下)
刑诉(六)刑事证据(上)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
和辩解
勘验、检查、
辨认、侦查
实验等笔录
只排除非法供述,
直接排除:不能反映原物、
原件;未附笔录、清单+
来源不明
辩解不排除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材料
特性
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口头、录音录像等【载体不改变性质】
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为证人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VS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直接排除
直接排除
证人证言不可替代,证人身份优先
书面的“鉴定人
发表的专业陈述”
由鉴定人签名
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以录音录像或数字化形式对证言、供述等的固定,不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
仍属于证言或供述【载体不改性质】
内容要记录犯罪过程
勘验对象
检查对象
场所、物品、尸体
人身(活体)
勘验、检查笔录:无法解释
不符合辨认规则:事先见到/没有侦查人员主持/没个别/
没混杂/有暗示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真实性的
有疑问+不能合理解释说明
勘验、检查
直接排除
被害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供述VS辩解
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口供,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同证人证言的排除
直接排除
一般案件有问题都排除(资质、来源、程序等),
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也排除
直接排除
2.其他应排除的情形:讯问笔录未核对;未提供翻译
/聋哑手势;规定场所外讯问;应当录音录像但未录
(无期、死刑、职务犯罪);讯问未成年大人不在场
直接排除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劳审讯、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重复性供述
供述(有罪、罪重)
辩解(无罪、罪轻)
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遭受
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
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劳审讯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场所外讯问所得的供述
未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无期、死刑、职务犯罪)
与证明收集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说明理由
①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排
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排
被告方可以申请调取
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
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予排除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应当排除
原则上应当排除
例外
①换人/②换阶段,且告知权利与后果+
自愿供述的
应当排除
受刑讯逼供影响
的重复性供述
总结1:一定要看清楚,证据用什么去证明案件,才能确定证据的种类,例如用录像的内容证明讯问
过程合法,就是视听资料(不是供述),用一封信的笔迹去证明案件,这封信是物证(不是书证)
总结2:凡是没有见证人在场或签名所取得的证据(不管什么证据种类),均是可补正的,即补正后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物证书证
排除阶段
处理内容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入所体检
处理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1.检察院经核查确有或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通知侦查机关
排除非法证据 
2.侦查机关没有异议,或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排除非法证据+
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侦查终结
前核查
(依职权)
只要是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原则上都是禁止的,但为了平衡实体公正,并不
是所有非法证据都需要排除,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标准【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5年新增】针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
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25年新增】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刑讯
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原始、传来(来源)
言词、实物
(证据表现形式)
传来证据:经复制或转述的派生证据,二手及以上
原始证据:第一手的材料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属于
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査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鉴定意见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经转化手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言词证据
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
因无鉴定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人
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证据
1.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只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
行政证据
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辩方只需要提供线索,不需要证明非法性】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拒绝出庭+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
据
法
定
种
类
与
审
查
判
断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
应当排除没有例外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举证责任
申请调查取证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直接、间接 
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人+行为)或否定人或否定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与证据真伪没有关系
(与证明对象
      的关系)
依申请
依申请
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最后处理
自白任意性规则
【供述】
传闻证据规则
【庭外】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
补强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控辩双方申请侦查或
调查人员等出庭说明
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
,应通知有关人员出
庭【前提是法院认为
有必要】
法院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依职权
判决
二审
应当
审查
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做出的自白(有罪供述),才具有可采性
在我国的体现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不等于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强调不被强制供述,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实体事实(定罪事实+量刑事实)+部分程序事实
免证事实
性质
承担
立案
逮捕
疑罪的处理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部分查证属实的
审查起诉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经2次补侦)
无罪判决
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
死缓 : 可改判,可发回重审
死立执 :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控方
(公诉)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自诉)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案件真伪不明时谁承担败诉风险)
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辩方
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注意:鉴定意见/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专门知识人的报告/事故调查
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只针对书证)
口供
补强
规则
补强
证据
条件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
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
一般证据的补强规则
有缺陷、表达难、好说好,坏说坏,要补强
证明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
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关联性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若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以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
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包含“书面传闻证据”和“口头传闻证据”
(证人向法庭转述其从别人那里听
来的情况)
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因此,证人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的,该证人
的庭前证言并不必然排除,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主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
1.本身具有证据能力(用于证明证据合法性的
材料都不是);
2.独立于补强对象;
3.可实物可言词;
4.补强“部分”事实即可
其他证据(补强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常识性/生效判决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内容及适用/法规推定的事实/自然规律/庭审中不存在异议
的程序性事实【无异议的实体事实不免证】
提供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持有型犯罪(持有
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
调查核实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
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除外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
该审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
可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不是应当】
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
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一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
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可以出示讯问笔录、体检记录、录音录像,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1.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若构成犯罪,应当移送立案侦查
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
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以
自行调查取证
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讯问
录音录像及案卷
3.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或
不能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情形的,应当排除,不得作为
提起公诉的依据
 2.依职权: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
法庭调查
1.依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申请排除
的时间
申请排除
的条件
庭审中
调查方法
庭审中调查结论
举证责任
启动方式
法庭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处理:
①确认或者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
证据应当排除
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抗诉、上诉的内容就是不服一审非法证据调查结论的
第一审中未发现相关非法证据线索或材料,二审发现后才申请+说明理由的
排除后
的处理
排除后的处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证据不足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应当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错,但适用法律有错,或量刑不当
应当依法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可以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公诉人
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否则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
法庭对证
据有疑问
同侦查阶段
检察院
审查起
诉中的
非法证
据排除
“证据事实,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是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说服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5新增
其
他
证
据
规
则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刑诉(七)刑事证据(下)
刑诉(八)立案+ 侦查(上)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已被羁押: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
注意:可提押出所辨认或追缴犯罪财物
特殊(公安机关)
紧急情况:现场讯问(出示工作证,口头传唤)
疾病、怀孕: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
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场所
未成年人: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均不在场的,应当排除)
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注意:在场≠由其来讯问
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提供翻译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否则排除】
检察院询问重大、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
检查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音录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由侦查人员实施
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盖章
禁止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讯问同案犯应当个别进行(但没有个别进行并不直接排除)
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没有沉默权)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应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应当录音录像
其他案件,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法代不能到场,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均不在场的,可补正,并非直接排除】
区
分
区
分
区
分
热
阶段1
阶段2
未被羁押:1.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公安指定地点原则上应指定执法办案场所,检指定地点不限);2.犯罪嫌疑人住处
公安侦查的案件
监察委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不能只录部分】
现场(无需紧急情况下)、证人和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必要时可通知到侦查机关
死因不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签名【注意:无需经家属同意,家属不签名或不到场的,在通知书上注明即可】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1.要求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复验复查,可派员参加
2.可自行复验、复查,必要时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检察院审查时认为需要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地点
程序
地点
特殊
对象
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扣押要有见证人在场(不能辨别和表达、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处理、有职权的不可担任见证人)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拍照录像后变卖+暂予保存价款
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退还;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返还被害人
若检察院不起诉,应同时解除查扣冻,需要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的,
检应提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不能自己直接处理)
不能划转、转账或变相扣押,冻结不可重复,但可轮候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无医师】
搜查时有两方在场: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其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
6个月,每次续期不超6个月
不超2年
应当出示搜查证
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查封、
扣押、
查询、
冻结
区
分
冻结
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被搜查人或家属在逃或不签,笔录中注明,不影响效力)
标准
立案材料来源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自杀不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公民的扭送;犯罪人的自首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情况紧急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公安复议、复核(限于控告人身份)/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应当立案的:通知15日以内立案
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撤销
公安不服:找同级检复议,上一级检复核
主持人规则
应在侦查/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调查人员≥2 人
个别原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个别进行
公安:至少7人/10人的照片/5物/10物的照片
检察院自侦/监察机关:至少7人/10人的照片/5物/5物的照片
混杂原则
数量
相似性要求
决定主体
 公、检、监察(本行政区域内)
应当逮捕+在逃、已被羁押+脱逃
发布主体
只有公安机关
要求被辨认的人、物品、照片具有相似性
防止预断
辨认前禁止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
不得暗示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人不愿意公开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为其保密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
不受数量限制: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独有特征的物品
保密规则
原则
主体
各级公安机关自己辖区→可发布
超出辖区→报上级机关决定,并由该上级机关的同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范围
通缉对象(在逃)
对象
主体
现场监督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不得作为被辨认对象)
立案
侦查
立案监督
搜查
程序
主体
对象
尸体检验
对象
搜查证
现场勘验
侦查实验
复验、复查
报案、控告、举报
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
检察院监督: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
勘验、
检查、
侦查
实验
辨认
通缉
笔录签署
容易腐坏物品
原则上,作为证据的实物都应当随案移送,但对不宜移送的违禁品、危险物等,应当移送其清单、照片等
证据移送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投资权益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
补充侦
查后的
期限都
是重新
计算,
自行侦
查除外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技术调查决定主体:监察委】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安)
【注意:检察院、监察委只有决定权,无执行权】
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
公安机关:国、恐、黑、毒、严
检察院: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监察委:重大(10年以上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技术调查)
公、检: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立案后【立案前的初查过程中不得采取技术侦查】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
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可延长15日
10日内,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重新计算
不起诉+退回公安/监察+建议重新侦查/调查
公安/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法定不起诉
自侦案件
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诉的决定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无管辖权
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不退回,但应通知公安机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罪/漏人
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详见本页右侧
“ 补充侦查 ”)
同案犯潜逃
对其他在案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继续
遗漏罪行/同案犯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移送起诉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公诉
应当将新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身份不明: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但是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侦查取证;
无法查明身份,但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起诉
隐匿身份
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
控制下交付
3个月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个月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种类
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适用对象: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
所有案件如有需要,可以隐匿身份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送达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谁移送起诉就送给谁)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告知有权救济)
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与不批捕的救济一样)
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书面通知解除
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期限
检察院捕诉部门(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
补充鉴定等小问题)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向法院提起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对酌定不起诉不服:向原检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服:应当起诉,没有救济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漏人、漏罪
补侦期限届满+检未移送→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被害人
被不
起诉人
无犯罪事实/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亡
符合法定不诉条件的,法定不诉
符合酌定不诉条件的,酌定不诉
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提起公诉
一次补侦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退回补侦)
二次补侦后,应当不起诉
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注意:不限于犯罪嫌疑人】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
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经最高检核准
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就
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批准
宣告
送达
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公开宣布,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通知公安机关
批准逮捕→公安应当立即执行
自行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侦查完毕【不重新计算】
不得诱发他人犯罪,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重大人身危险
相
似
却
不
同
后果
程序
救济
主体
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批准的法律文书应附卷,辩护
律师可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危及有关人员安全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
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2+1(复杂或期满未结,上一级检)+2(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检)
+2(10 年以上,省检)+X(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另有重要罪行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
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
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主体(同级管辖原则)
主体
对象
范围
时间
范围
报请程序
执行机关
证据使用
正常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
退回补充侦查或改变管辖
犯罪事实已查清
无犯罪/有刑诉法16条情形
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期限与变更
审查批捕
批准
逮捕后开始计算
期限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程序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法定不起诉(应当)
酌定不起诉
(可以)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附条件不起诉
(可以)
特别不起诉
(可以)
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酌定不诉后,反悔认罪认罚
口诀: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同时备
未成年人+分则第四、五、六章(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犯罪+
可能判一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可以作出附条件
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本院检察长批准
检察院自侦、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法院建议
退回补侦
自行侦查
检察院
建议
补侦主体
期限次数
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后果
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
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诉
即使改变了管辖,前后总共也不能超2次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用的词为
“补充调查”)、检察院负责侦查部门
法院不能主动退回,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
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每次补充侦查1个月
阶段2
侦查
阶段3
审查
起诉
阶段3
审查
起诉
刑诉(九)侦查(下)+ 审查起诉
必要时,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重点
说明:
“补充侦查”一般发生于【审查起诉】阶段,故将该部分内容放置于本阶段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如果已有自首、坦白、立功等证据材料而检没移送,应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判公开
原则
集中审理
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辩论原则
独任庭
绝对不公开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亲自(直接接触/审查)、口头、始终在庭
要求:不换人+不中断
口头方式+充分辩论→方可作出裁判
基层法院+简易程序3年以下(可以)或速裁程序(应当)+一审
参加
3人庭
应当7人庭
的情形
1.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对社会影响
重大刑事案件
2.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对社会影响
重大刑事案件
应提交 
死刑(死缓/死立执)、有错需再审、检再审抗诉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可提交
审委会的决定
提请院长决定
→提交审委会
适用审级
只适用于一审(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合议庭,
二审、最高院一审和死刑复核不可以
陪审员选定
1.基层: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2.中院/高院:从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任命
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审判 → 应当换人 + 重新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
对事实认定
独立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
对法律适用
可以发表意见,
但不参加表决
VS参加
7人庭
无论审理是否公开,
宣判一律公开,合议
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一审
基层、
中级法院
3人(审判员)
3人或7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高级法院
3、5、7人(审判员)
3人或7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最高法院
中级以上
高级、最高
3、5、7人(审判员)
二审
3、5人,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死刑复核
3人(审判员),包括死立执和死缓
发回/再审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
【注意】
(1)二审或最高法院的一审,没有陪审员
(2)只要有陪审员参加,只能是3人庭或7人庭,不存在5人庭
(3)二审没有7人庭【7人庭=3法官+4陪审员】
应依法受理
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但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
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撤诉后没有新证据再次起诉;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亡
都应退回检察院
形式性审查
审查的期限计入审限
需要补充材料的
庭前会议中,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应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25年新修】
刑事问题: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
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庭前会议中不质证、不辩论【25年新增】
被告人并非必须参加。应通知被告人参会情形:了解排非情况、听意见
/询问证据材料意见/申请排非/申请参会
通知检察院3日以内补送
法庭调查
开庭
法庭调查的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控辩双方
法庭辩论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刑事、再附民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可以停止法庭辩论,
恢复法庭调查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
【法定代理人也不得代为陈述】
多次重复,审判长可以制止
提出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可能
影响正确裁判的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
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在5日内送达
定期宣判:立即送达
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宣判
被告人
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可以召开,而非应当召开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 → 不用重新审,
仍署审判的合议庭成员姓名
重大分歧/新类型/影响重大/疑难、复杂、重大/
独任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陪审员可以要求
审
委
会
对事实认定+法律
适用,都能独立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
被告人
不在案的
法院最
初步的
审查,
决定
该不该
“管”
1.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根据新事实、
新证据重新起诉的;
2.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
热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控辩双方
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
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院
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
已经确定
要管,主要
集中解决
程序问题,
避免因程
序问题耽
误正式庭
审时间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布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处理)→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笔录
等)、质证→调取新证据→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一审审限:
2+1(至迟不
得超过3个月)
+3(死刑、
附民、交集
流广,上级法)
+X(最高法)
庭
前
会
议
审
判
庭
前
审
查
延期审理
检察院发现漏人、漏罪行
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撤诉
经法院审查,①公诉案件:无罪;②自诉案件:自愿,才准撤诉
法院发现自首/坦白/立功等,但检未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法院发现新事实,
可能影响定罪
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决定是否补充/变更/
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
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
检察院指控罪名不一致
程序上:变更罪名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实体上: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例外:侮诽暴虐侵,
终止审理+退回检+告知自诉)
决定
一般都要计入审限,也有不计入
法院可以控制的事由
中止审理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应当当庭宣判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一般:10日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1年的:15日
不构罪,不追责,违意愿,否认指控,疑难复杂争议大
事实清、证据充分、认罪、同意简易(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都同意)、基层所有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不认罪/有异议、可能不构罪、作无罪辩护
3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庭
3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3年以下:20 天
3年以上:一个半月
情形:不构罪,不负责,不认罪,不清楚,应当决定要转普
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重新计算)
裁定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被告人脱逃;重病+无法出庭;
不能抗拒的原因
终止审理
裁定
过时效、特赦
告诉、死亡
1.告诉才处理→终止审理+告知提自诉
只适用于第一审、基层法院
只适用于第一审、基层法院
适用条件
审判组织
适用条件
审判组织
审理程序
审理期限
转为普通/简易程序
简转普
期限 
排除
排除
法院不可控制的事由
公
诉
案
件
一
审
程
序
简
易
程
序
速
裁
程
序
公
诉
案
件
特
殊
问
题
程
序
的
中
断
新证人/新物证/重新鉴定/勘验;
补充侦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
无罪+缺席审判+宣告无罪
符合适用条件
并没有排除情
形,才可速裁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未成年、不认罪认罚、共犯异议、附民
赔偿未达成、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公诉案件
审理期限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需满足简易条件才能转为简易程序
可分性
可调解;可反诉
3类自诉案件都可和解;可撤诉;可简易
客观原因不能+申请法院+理由+提供线索/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
信息网络犯罪(侮辱、诽谤)+提供证据困难→法院可要求公安协助
申请调
查取证
按撤诉处理
未羁押
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已羁押
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1+3+X】
审理
期限
例外:1.公转自案件不可调解、不可反诉
2.自诉案件二审不可提反诉(应另行起诉)
多名当事人
情形
后果
宣判后再次就同一事实起诉
多名被害人
(自诉人可分)
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多名被告人
(被告人可分)
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部分被害人
告诉,法院通知其
他人,其他被害人
表示不出庭或不参
加诉讼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
共同侵害人,但只
对部分人提起自诉
其他人视为放弃
告诉,法院应当
受理并告知该后果
视为放弃对其他
侵害人的告诉,
法院应当受理并
告知该后果
请查看下方图表
自
诉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阶段4
阶段4
第
一
审
程
序
第
一
审
程
序
人
民
陪
审
员
公
诉
案
件
一
审
程
序
抗诉书只能提交一审法院
同时,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必须书面形式抗诉【不能口头】
抗诉期满前
应当准许
抗诉期满后
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自己不能上诉/抗诉
上诉期满前
无需审查,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一审裁判生效
上诉期满后
非死立执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
上诉状可以递交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递交上一级法院
判决 10 日,裁定5日(附带民诉也按照刑事部分的10天、5天)
全面审查原则
定义:仅有被告人一方(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刑
同案犯
可以改变罪名/罪数,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实质不利的影响;即使有错,也只能
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注意:二审可以增加赔偿数额,因为属于民事部分,不是加刑】
【注意: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部分被告人上诉,其他同案犯也不得加刑
检察院抗谁仅能加谁
书面/口头
独立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对附民部分,有权独立上诉
缺席审判和没收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有独立上诉权
非独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进行审查(有错不让撤),准许
撤回裁定书送达后,一审裁判生效
二审法院开庭后申请撤回,不予准许,
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处理
二
审
抗
诉
上
诉
不
加
刑
原
则
二审法院可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
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既要审查上诉/抗诉部分,也要审查没上诉/
没抗诉部分
①自诉人上诉/②检察院抗诉/③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有新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刑
上诉期满10日内,逐级上报;自动上报,一案一报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也可发回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一般不得发回一审法院;二审可直接改判,二审
因事实、证据、程序违法应开庭
发回复核高院
可按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
不开庭,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复核程序
核准权
发回重审
反诉
1.未上诉/未抗诉的共犯要求出庭的,应准许;且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也可委托辩护人
2.共犯中甲事实清楚,乙事实不清,可以将不清的乙分案处理,发回重审
调解
和解
程序错→应当发回重审(无限次)
事实清,但法律错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若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即受制于
上诉不加刑原则,若想加重刑罚,只能维持原判)
没错→裁定维持原判决
应当开庭
若不开庭: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代等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
二审反诉的,应告知其另行起诉【无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自愿和解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撤销一审裁判
开庭
审理结果
共同犯罪二审
①检抗诉;②判死刑【包括死立执、死缓】
【死刑被告人未上诉,其他同案
被告人上诉】;③对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在决定开庭后,第二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
完毕,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重审,可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中院
一审
判处
死刑
立即
执行
不上诉、不抗诉
(不能马上生效)
报请高级
法院复核
同意
报请最高
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
法院核准
不同意
按二审提审
或发回重审
上诉、抗诉
(引起二审)
高级法院
二审
维持
死刑判决
改判为非死刑判决
(二审终审,生效)
发回重审
复核结果:1.没错就核准,有错就发回;
2.量刑错(不应判死刑)原则上也是发回重审,必要时可改判
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应讯问被告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区别上诉】
主体
法律效果
一般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
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
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申诉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必然启动再审
终审法院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最高法院、
上级法院
提审
民事部分有错:民事再审纠错
刑事部分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最高检、上级检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组织: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组合议庭
出庭
审判级别:原一按一,原二按二,提审按二
应当开庭:按一审程序审理/二审需查事实、证据/检再审抗诉/可能加重刑罚
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庭
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无影响→
可以不出庭
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抗诉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再审强制措施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再
审
程
序
再审不
停止执行
审理
程序
一般不加重刑罚
申诉原则上由终审法院处理;撤回上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处理
救济:终审法院驳回申诉,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其下级法院提出
例外:终审法院及上一级法院复查均驳回的申诉,一般不再受理,
除非:新理由+ 符合再审条件/可能宣告无罪
1. 可告知向终审法院申诉;
2. 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
3.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处理
不可越两级
犯罪行为引起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
二审提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交通肇事案件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
可期待收益损失
已全部履行的
审判阶段又提附民,法院不
予受理(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没有全部履行
提起时间
原则上是刑事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
一审没提,二审才提附民
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
附民原告人二审期间新增请求
调解;调解不成的,就增加的
请求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民被告人二审才提反诉
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
二审增加数额
调解;调解不成依法作出裁判
赃款赃物(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
追缴/责令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职务犯罪导致的损害
申请国家赔偿
不是必然损失,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
(典型如:合同行为)
被告人
只告部分人
同案犯在逃
应当告知原告人可以对其他侵害人一并
提附带民事诉讼
不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人
共同侵害人
包括没被追究刑责的人
到案后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已获足额赔偿除外)
原告人
主体
主体
形式
形式
途径
途径
上诉/抗诉期
撤回抗诉
撤回上诉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等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附民
(被害人本人是原告人)
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未提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即原告人)
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法裁判不能超范围,但调解、和解可以超范围
原则
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例外
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可先刑后附民
当事人拒不到庭/未经
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人
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
缺席判决
刑、民由同一审判
组织审理
死立执、死缓均适用
一般不予受理(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提附
民的
情形
赔
偿
范
围
审
理
程
序
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刑上诉/抗诉(不生效)
民未上诉(期满生效)
刑事部分没错:只需处理附带民事部分
刑事部分有错:刑、民一并再审
民上诉/抗诉(不生效)
刑未上诉(期满生效)
附
带
民
诉
二
审
侦查、审查
起诉期间提
已达成和解/
调解协议
可以再向法院提(一定要
单独再次向法院起诉,不会
自动启动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原则
【两级申诉制】
越一级,上一级法院的处理
例外:可能改判无罪/减刑致刑期届满的【会引起国家赔偿】,可以由再审
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阶段5
第
二
审
程
序
阶段7
再审
程序
说明:
“附民”不属于再审阶段,但其考点往往与二审程序结合,故放置于此
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阶段6
死刑
复核
程序
流
程
+
结
果
死
立
执
复
核
上诉
自诉案件二审
重点
刑诉(十一)审判程序(下)
阶段9
特别
程序
执行机关
监狱 
公安
未成年犯管教所
执行机关
执行方式
假释的
考察处理
对象
应当开庭
管辖法院
出庭人员
财产刑执行顺序
社区矫正机构
法院 
一审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
死缓、无期→服刑地高院
有期(减为有期)、拘役、管制→服刑地中院
减刑对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假释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书面审理减刑→可以提讯
书面审理假释→应当提讯
条件
程序
执行地
监督管理
解除和终止
无期
决定
交付执行前
交付执行法院决定(征求同级检意见)
交付执行后
收监
刑期计算
原则计入(例外:贿赂/脱逃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监狱提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不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严重违反管理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服刑未满
后果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有期/
拘役
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危害社会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文件
期满或赦免
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死亡
终止
解除
原则: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无法确定/不适宜:依更好融入社会原则以确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电子定位
期限:不超过3个月,定位信息严格保密
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1.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
2.可以通知:证人、有不同意见的人、鉴定人、翻译等
罚金:一次或分期,终身追缴
没收: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不能分期)
死立执
方法
地点
枪决或注射
其他方法需层报最高法批准
刑场或指定羁押场所
第一审法院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
犯罪,核准执行死刑
由服刑地的
中院执行
无罪、免除刑罚、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
驱逐出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余刑不足3个月,看守所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已年满18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先民后刑
有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经批准可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
生、死、钱
没有基层法院,且必须
合议庭,不能独任审理
执行
罪犯怀孕(包括流产)
其他犯罪/判决有误/
重大立功需改判/同案犯
到案可能影响量刑/共犯
被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
可能影响量刑
暂停执行
层报最高法
下级法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
最高法审查
原合议庭审查
(必要时另行组成)
确认罪犯怀孕
依法改判
确有其他犯罪/确实
有错/需要改判
原判无误/
无需改判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院长重新
签发死刑令
执行
死刑
没收财产:必要时可会同公安
1.发现新罪/漏罪
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的假释
2.其他撤销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法院或执行地法院提撤销建议
死刑
执行
由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令
减刑、
假释
暂予
监外
执行
财产刑和
附带民事
裁判执行
执
行
法
院
人身损害医疗费>正当债务的优先受偿权>退赔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重大立功/减刑时间幅度等不合规定/不同意见/检提异议/职务、黑社会、金融
犯罪/重大影响/关注度高
提讯
看守所提书面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经县级司法行政
部门负责人批准
社区矫正
范围
主体
处理
五年内曾故意犯罪
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不论该故意犯罪是
否已被追诉
被告方一方
一定是被告人
本人
不属民间纠纷:雇凶伤人、黑社会犯罪、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伤害;职务犯罪
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年有期徒刑以下
过失犯罪+ 7 年有期徒刑以下(渎职除外)
一般情形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侦查阶段
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不能直接撤案)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酌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
范围
履行
可以就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对定罪量刑、证据采信
等公检法职权范围事项无权和解
全部履行后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
提起附民后和解的,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法院应当制作
附带民事调解书
审查起
诉阶段
审判阶段
应即时履行+不可分期
原则:应立即履行,最晚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
例外: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被害人同意+有效担保
=可分期
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共犯中部分被告人达成和解,
可部分从宽+全案平衡
死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和解(以自己的名义和解)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代为和解
近亲属经同意可代为和解
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可代为和解
被害人
出状况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出状况
只要在5年以下即可(数罪并罚也可适用)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未成年人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四五六章的犯罪指人身、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类的犯罪
不公开审理
条件:审判时不满18周岁
社会调查
主体→公检法(也可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用途→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条件:犯罪时未满18周岁+5年有期徒刑以下/免予刑事处罚
效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包括入伍和就业时免除报告义务;
但涉嫌再次犯罪接受调查时,应主动如实供述
解除封存:1.漏罪/新罪/再审后+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应解除封存;
2.成年后又故意犯罪,裁判文书中应载明之前犯罪记录
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
都同意
应当适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
未满20周岁
简易程序
少年法庭
考验
强制措施变更
在押+附条件不起诉=检决定释放/变更
公安机关有异议:原机关复议,上一级检复核
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向法院自诉】
对决定本身有异议,应当起诉
若辩无罪+无罪成立,应当法定不起诉
撤回异议, 仍可附条件不起诉
考验机关:检察院
考验期:6个月~1年(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可浮动,但不能
低于6个月,也不能超过1年)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内听话就应当不起诉,不听话(违规、犯罪)就应当起诉
【未成年、人财社、一起悔、同时备】
未成年人+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1 年有期徒刑以下+
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
犯
罪
记
录
封
存
特
有
原
则
和
制
度
特殊情况: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主罪是
18周岁前实施的+5年有期徒刑以下/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对全案封存
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有异议
(包括法定代理人)
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可调整/释法说理
异
议
和
救
济
程序
特点
适用范围
特
殊
情
形
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阶段8
执行
程序
下级法
可
能
影
响
裁
定
终
止
暂
停
执
行
重点
刑诉(十二)执行+特别程序
刑诉(十三)特别程序
申请被法院驳回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对比:没有检察院申请,法院不可主动启动没收程序,
但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强制医疗
会见不一定在法庭上,可在庭外会见,故被申请人可以
不到庭,也可以要求出庭
没收违法所得是“裁定”;强制医疗是“决定”
实施暴力危害公共/严重危害人身安全+鉴定不负刑事责任+
继续危害可能性
公安机关
(移送主体)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是启动主体,只有法院、检察院可以启动
启动方式不同,对精神病人
的称谓不同
管辖
检申请启动
申请解除
建议解除
公诉中法院
启动
二审发现可强疗
可发回重审/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救济
复议主体: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申请复议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驳回申请+责令严加管教
完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强制医疗决定
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判决无罪/
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严加管教
完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普通程序审理
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
强制医疗决定
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
强制医疗决定
审判组织
审理方式
原则:开庭
例外: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不开庭
检察院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称“被申请人”
法院审理中启动强制医疗,称“被告人”
检察院申请适用
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启动
程序
解除
结果
阶段9
特
别
程
序
阶段9 
特
别
程
序
申请主体
裁定生效后有错
审理结果
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死亡的再审案件
审判组织
送达
送达方式
辩护
上诉
被告人/近亲属不服,都可独立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抗诉
审查起诉期间
最高检核准期间
审理中
裁判生效后
交付执行前
交付执行后
提出异议→按照再审申诉处理,
不一定能启动再审
管辖
公告
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应开庭→利害关系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可以不开庭→没有利害关系人参加
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案卷退回
属于违法所得/涉案财物→除返还被害人外,裁定没收
不属于追缴的财产→裁定驳回+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到案提出异议+检察院起诉(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没错就维持,有错就撤销+财物一并处理
其他情况→只能再审纠错
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
审判组织
审理方式
合议庭
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院)
死亡但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
【公安不能申请】公安向检察院提意见书(检捕诉部门审查)
【启动主体-只有检】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未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交付执行
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撤回报请+重新审查
重新审查
提起公诉后
撤回案件+重新审查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
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被告人/近亲属都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强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合议庭
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不管是否开庭,都要合议庭审理
其他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以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适用情形
救
济
被
告
人
到
案
的
处
理
被告人在境外的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最高检核准的需要
及时审判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
居住地、最高法院指定的中院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管辖→原来是哪级法院,
缺席审还是哪级法院,可
能是基层法院,也可能是
中级法院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符合缺席审判适用
条件的,应决定开庭审判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起诉书副本→近亲属
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
通缉1年后不到案【“等”的理解: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
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毒品;电信诈骗、网络诈骗
犯罪案件】
没收对象是
非法财物,
不能没收
合法所得
普通程序
转化为
没收程序
原来被告人在案的,诉讼中
被告人跑了(中止)死了(终止)
检察院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不主动转化,必须以检的申请为前提】
没收程序中
自动投案或者
被抓获的
没收程序
转化为
普通程序
需退回
不能直接转化
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法院提起公诉的,
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需要回避】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可以庭外会见);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经通知不到场
的,可以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
合议庭
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法院
审判更适宜的,也可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捕诉部门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最终是否适用
由法院决定
法院
主动适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
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启动,不以检察院的申请为前提,但须以起诉为前提
1个月
公安送交强制医疗
期限
执行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
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审查
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通知法援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代理
【新增】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
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