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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本质 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 成文 法律主义(白纸黑字写下来)、禁止习惯法 严格 禁止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除外),遵循预测可能性 确定 犯罪和刑罚的内容必须明确、合理。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绝对 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残虐刑罚 【注意】简单罪状、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没有违反确定性 事前 禁止溯及既往、事后法(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除外) 罪⸺刑平衡,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指没有特权,“司法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不要求“立法平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释立场 解释技巧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立法,不能超出刑法创设新法 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本身,可以创设新法 司法解释:最高法或者最高检 学理解释:学术机构/学者个人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效力 解释都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也不是 主观解释:探求立法者原意 解释技巧与 解释理由 解释技巧:对条文进行解释时所使用的方法,目的在于得出结论 解释理由:指支撑各种解释结论的背后理由,目的不是得出结论,而是 为已得出的结论找理由 一个刑法条文,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但可能有多个解释的理由支撑 客观解释优先 根据客观社会的发展,探求法律现时的客观含义 平义解释 用最平白的字面含义解释,主要针对日常用语 法条用语字面含义过大,解释时限制字面含义 缩小解释 扩大解释 适度扩大法条用语字面含义,不超出可能的文义范围(边缘 含义内),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 类推解释 彻底超出法条用语的字面含义(边缘含义外)。禁止类推, 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VS 扩大解释 有没有彻底超出法条用语字面含义,是否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 技巧:一般违背分则、司法解释的都是类推,不是扩大 文理解释 根据文法、语法来解释法条词句,即“在语文上是否说得通” 论理 解释 解释的主体 解释效力 当然 解释 刑法规定虽未明说,但按逻辑上轻重比较的当然道理, 将某事项解释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属于理所当然 入罪举轻明重,出罪举重明轻 当然解释不一定都对,还要符合分则罪名的立法目的, 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体系解释 例外:同词可以不同义, 不同词可能同义 目的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设定目的来解释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 刑法 已决犯不受影响,不改判 从旧兼从轻(只针对未决犯) 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属人 保护 普遍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 我国公民(犯罪或裁判时是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轻罪),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除外 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及国民犯罪,按我国刑法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罪)+双重犯罪原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或引渡或起诉 起诉时适用中国刑法,不是国际条约 沾边就管 核心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还包括我国的航空器与船舶(旗国主义) 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 犯罪/共同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真正身份犯 法定犯不具有天然犯罪性,没有明显违背人类基本伦理道德, 因为国家规定才成为犯罪 自然犯 法定犯 状态犯 继续犯 特殊身份影响定罪,不具有身份不成立犯罪(只针对实行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可以不具有身份) 法人 资格 私营、独资企业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具有法人资格 非私营单位不需要具有法人资格 司法解释:单位(私营、非私营)的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可以 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要求:以自己名义+违法所得归自己 法定性 刑法明文规定【法条:单位犯本款/节/章罪的】 单位实施了不能由单位 构成的犯罪 (如单位拐卖儿童) 受限单位犯罪的法定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罚单位 可以按照个人犯罪去追究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自然犯通常不能由单位构成(故意杀人、强奸等)。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成立主要目的为犯罪 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 单位名义实际个人利益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合并 罚原单位(限原单位财产)+自然人 被告只列原单位的名字【区分民诉】刑法的评价涉及名誉等问题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是依法设立、有财产、能以自己名义担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单罚”是只罚自然人 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没有责令关闭的刑罚 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相对较轻,因此要严格限制单位犯罪范围 救 助 型 法律规范 父母、子女、夫妻 职务、业务规定 履行职务中的:医生、 老师、救生员、警察 例外:警察在非履职期间遇到其 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履职 合同、契约 保姆、护工 自愿 救助 一救到底(尽救助义务/放置到安全场所/交给机关) 紧密的共同体 针对风险较大的行为,正常成年人相约游泳不构成紧密共同体 不作为的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没有犯罪故意,但可能有过失 对有无作为义务产生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量刑 有履行义务能力 不作为与 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不产生作为义务(但有避免防卫过当的义务) 紧急避险对无辜第三者造成危险,则产生作为义务 不 作 为 犯 罪 犯罪主 要分类 成文VS不成文 犯罪 构成 要件 要素 主要 分类 状态犯 财产类犯罪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继续存在 既遂后加入者成立处理赃物类、伪证类等别的犯罪 继续犯 持有型、侵犯自由型犯罪,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 只要犯罪行为一直在继续,中途加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区分标准:刑法是否明文规定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 客观VS主观 区分标准:是否“肉眼可见” 主观是肉眼不可见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客观的指主体、身份、行为、结果等行为外部要素 需要法官价值评价,不同人 的结论可能不同(可辩论) 猥亵、淫秽物品、侮辱、诽谤 规范VS记述 规范 记述 人、妇女、毒品 (有目录不可辩论) 自然人 作为义务 来源 非真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自愿救助还没起作用,或没有排除被害人获得其他救助, 则没有救助义务 制止危 险型 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 你的地盘+唯一可以制止危险/救助的人 先行 行为 会使法益的危险值上升到刑法不能容忍的程度,就产生救助义务 单纯遇到危险、行为降低了危险、日常生活行为 制造了法律允许的风险,不产生救助义务 法不强人所难,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履行义务 不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果关系)。若结果必然发生(没有结果回避 可能性),即使不履行义务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司法解释 只有一个新司法解释 有两个司法解释,发生冲突 从旧兼从轻(只针对未决犯)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需要区分轻重】 单位犯罪与 单位内部 个人犯罪 的区分 单位去实施 外部行为来 “单位获利” 注意:主要是为了单位利益、适当 兼顾个人利益仍属于单位犯罪 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单位全体成员获利 (私分单位财产类犯罪) 利益归少部分人 ⸺个人犯罪 主观上是为了单位 利益,构成单位犯罪 利益均沾⸺单位犯罪 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与人权保障机能 (包括犯罪人的权利) 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渊源 包括:刑法典(包括修正案)+单行刑法(仅1个“外汇”)+附属刑法 (我国实质上没有)+变通规定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习惯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渊源 与机能 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 立法时保护弱势群体、对不同主体给予 不同处罚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不拘泥于文理含义,根据论理 (目的、体系等)在逻辑上来解释 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 要有轻重之分【递进性】,对象性质要相同【同质性】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解释的理由 联系法条上下文来解释法条 词句。原则上同词同义 只需要事实判断,不可辩论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自然犯具有天然犯罪性, 明显违背基本伦理道德 自然犯一般不能由单位构成,自然犯中常有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简单罪状) 隔隙犯 非隔隙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空间间隔即为隔隙犯(含隔时犯、 隔地犯)。没有时间、空间间隔即为非隔隙犯 吊销、撤销、注销 单位没了,不罚单位。只追究自然人 单 位 变 更 主观轻罪故意既遂+客观重罪过失(或无罪) 主观重罪未遂(或无罪)+客观轻罪既遂 直接故意 犯罪客体与 行为对象 犯罪故意的认识程度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 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的、值得刑法保护 的利益(法益) 行为对象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 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如果结果必然发生,直接认定为直接故意 法定符合说(不考观点 展示就用法定符合说) 【弃权票】放任结果的发生 要求认识到法条写的“词” (否则没有故意), 不要求认识到这个“词”的具体对象 一般表现为:追求某一直接目的而放任 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会)发生结果 【赞成票】 希望结果发生 以行为时的心态为准 犯罪故意是对结果的态度,而不是对行为的态度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可能会/必然会)发生结果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要认识到,但不要求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是违法的 抽象事实认识 错误(不同犯罪 构成) 主客观一致范围内 无法包容 主观A罪未遂(或无罪)+客观B罪过失(或无罪) 看清行为数量,若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故意/ 结果推迟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提前 已经着手 未着手+有过失 犯罪预备+过失犯罪,择一重 结果发生早晚可以忽略:故意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既遂 想害的人 和实际死 的人一致 对象错误 & 打击错误 客观超出(主观<客观) 主观超出(主观>客观) 方法1:判断主观错误or 客观错误 主观错误(认错人) 客观偏差(打偏了)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方法3:判断错误的时间 开始错 对象错误 过程中错 打击错误 方法2:判断对象是否出现 未出现 出现了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方法错误 法定符合 故意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 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择一重 犯意转化 预备→实行阶段的转化 犯罪过程中,犯意发生了变化。前后罪法益同性质,行为对象同一 以实行阶段为准(无论轻重) 实行阶段的转化 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 另起犯意 前罪终局后(既遂、中止、未遂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 侵害不同法益或侵害不同对象 原则数罪并罚 具体/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 分开评价两个行为,前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后行为成立过失犯罪,数罪并罚 被害人自陷风险 限度 (防卫过当)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考试中,只要不是重伤、 死亡,一般都没超过限度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是量刑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危险源多样 要紧迫性,迫不得已才可以避险 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 主体 不包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损害的是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正对正) 避险过当 继续犯已经既遂,但行为还在继续,可以正当防卫 财产犯罪已经既遂,但【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对象 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财产(正对不正) 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实施防卫,要求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 效果(通常是行为人使用财产作为犯罪工具)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着手”) 起因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现实存在的 否则构成假想防卫(过失/意外事件,没有故意) 一般限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 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起因(核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时间+对象+防卫意识(没有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 区别正当防卫限度:避险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防卫 意识 防卫认识 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防卫意志 以保护特定法益为目的 “黑吃黑”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偶然 防卫 故意犯罪未遂 结果无价值 无罪 行为无价值 承诺能力 使用无辜第三者的财物反击正施暴的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 成立正当防卫,对无辜第三者成立紧急避险,属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竞合 如果仅是利用无辜第三者的财物进行防御、阻挡伤害(没反击),则仅对无辜第三者成立 紧急避险,不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是不法侵害人使用无辜第三者的财物攻击,行为人因防御、阻挡行为导致财物 毁坏的,行为人直接无罪,不需要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问题。财物毁损归因于 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即可,与行为人无关 幼儿、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 真实的意思 欺骗、胁迫所做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仍然有效 事前作出 多个承诺,以行为时承诺为准 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如“摘取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权限与范围 只能承诺自己个人的财产与人身(轻伤及以下) 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停止: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中 被害人是控制者 谁支配、控制风险,谁对结果负责 判断被害人 对风险有认识+ 可控制 被害人自负 行为人是控制者 判断行为人 对风险有认识+ 可控制 行为人负责 紧 急 避 险 被害人承诺 正当防卫与 紧急避险的 结合考查 对贪污受贿、卖淫嫖娼不能 正当防卫 时 间 尚 未 停 止 因果 关系 错误 核心做题技巧 分开评价 合并评价 想害的人 和实际死 的人不一 致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反对票】对结果的发生都持反对态度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预见义务 是否违反了基本的生活规则、业务规则、行业规则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不是阻却事由,直接不成立犯罪 意外事件: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了危害结果⸺已经预见但无法避免 区分:行为时是否具有 结果回避可能性 区分:是否违反规则 年龄的判断 不满12周岁 无罪 生日次日为满X岁 年龄的判断以行为时为准 X周岁生日当天为未满X周岁 继续犯 行为持续期间内有部分达到年龄就可定罪 不作为 有作为义务时,年龄达到就可以定罪 已满12周岁 不满14周岁 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抢劫”只包括典型的抢劫,不包括 转化的抢劫(如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 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 只对8种行为负责,最终定罪也仅限于这8个罪名 没有绑架罪,只有贩毒(不包括走私、制造、运输)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不负刑责;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 犯罪,要负刑责 原因自由行为 (吸毒、醉酒)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 不知道自己会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第一次实施时无罪过的不成立犯罪, 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第二次及以后一般应为故意犯罪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阻却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认识错误,原则上后果自负,不影响定罪量刑 例:获得官方承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行政机关)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具备期待可能性的情形, 仍要定罪,只是量刑时酌情考虑 已婚妇女因为灾害流落外地,为了生存又结婚的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 违法性认 识错误 不具备期 待可能性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责 任 阻 却 事 由 具 体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 同 一 犯 罪 构 成 ︶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实施的侵害能否 实施防卫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实施防卫:正当防卫的不法 侵害要求侵害人具备责任能力和罪过。但可以进行 紧急避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实施防卫:正当防卫的不法 侵害是客观的,不论侵害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和罪过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人整体上具有 概括的故意,后行为通常不异常、处于相当因 果关系范围内,认定为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犯 罪 客 体 所有犯罪都有客体(都会侵害法益), 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脱逃罪即没 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但侵害了法益 犯罪客体的 作用 有助于区分罪名之间的 界限和确定犯罪形态 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对刑法分则罪名进行分类编排 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医师执照的管理秩序,故只要无照 行医,即便医术很高没有造成事故,也属于非法行医 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是人身自由,所以实力控制人质 自由就成立绑架罪既遂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是客观意义上的,不要求共犯人都达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共犯人都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共 同 故 意 双重故意:犯罪故意+共同故意(认识到有人在和自己一起犯罪) 形成时间 必须是犯 罪持续中 承继共犯 全程参加者 前后都负责 中途加入者 只对加入后+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无法查明 只有全程参加者负责 事前无通谋,事后加入窝 藏、包庇、销赃等 事后行为可单独定罪 若事前有共谋:成立前罪共同犯罪 知情者 对自己+别人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不知情者 只对自己行为负责 共同行为 包括作为(含共谋)、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利用他人实施犯罪 间接支配犯罪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没有意志力的身体活动、利用 不知情者的无故意行为、对被利用者实施强制 故意引起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犯罪,从无这个罪的犯罪意图到有这个罪的 犯罪意图 他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教唆他人犯此罪,属于强化巩固犯意,是帮助犯 他人想犯轻罪,教唆犯重罪,成立重罪教唆犯 他人想犯重罪,教唆犯轻罪,不构成教唆犯 教 唆 犯 核心:引起犯意 教唆未遂:被教唆者 没犯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 已着手+未得逞 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属于共同犯罪未遂 未着手犯罪 共犯独立性说:教唆者成立犯罪,属于 教唆未遂 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无罪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教唆犯:引起他人的犯意 间接正犯:支配他人的犯罪 主观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教唆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 主观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成立教唆犯 帮 助 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集团犯罪 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的实施共同犯罪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是“全体成员”所犯之罪) 原则 以实行犯为核心判断 实行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实行犯预备 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实行犯未遂 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 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 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例 外 帮助犯没有发挥实际有效作用 教唆犯是引起犯意的人,一般很难彻底消除心理上的因果力,故教唆犯成立 犯罪中止要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 明知+对结果有紧迫、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则成立帮助犯 帮助犯罪的故意 没有帮助故意,不成立帮助犯 帮助犯的类型 提供心理性帮助(强化犯意等) 提供物理性帮助(提供犯罪工具等) 片面共犯 (单方故意) 实行犯 既遂 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明确告知退出 + 行为对结 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力(消除自己行为的因果力) 共同犯罪的 形成时间 同时作用于结果 有因果、都既遂 介 入 因 素 异常与否 低概率事件 独立发生的介入因素异常 前行为引起的介入因素不异常 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是行为时就存在的客观条件,一般 不影响因果关系判断 异常+ 作用大 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有中止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否则成立犯罪未遂 不异常或作用不大 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成立犯罪既遂 介入行为与结果始终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属于 客观 要件 是否有因果关系跟行为人的主观无关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还要看是否满足其他要件,如犯罪 主观方面 因 危害行为 生活行为、降低危险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实行行为,不是预备行为 结果要看实际(不能假设、不管概率高低) 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和结果有固定范围,超出 这个固定范围的结果,不能归因于这个犯罪行为 可以归因于其他犯罪行为 果 关系 条件说:无A则无B 无论是否有A都有B,则A与B没有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通常有A则有B 判断是否既遂的标准 故意犯罪中,结果没发生/没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未遂 或犯罪中止【不是无罪】 因果关系与犯罪 构成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并不是 解决犯罪成立的问题 故意犯罪中 有因果关系是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过失犯罪中 第二步:多 个因的看 作用时间 第三步:判 断介入因 素是否中 断因果 二重(单独就足以导致) 和重叠(单独不 足以,叠加才导致 )的因果关系 前行为已 起作用, 结果发生 前,后行 为加入 作用 大小 介入因素单独就足以导致结果发生(贡献率接近100%) 就作用大,小干扰就是作用小 伴随发生 刑法(三)犯罪论(下)+共同犯罪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分 类 常见情形 犯 罪 论 + 共 同 犯 罪 终局的标准:主观停止+客观停止 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犯罪终局性停止后,犯罪形态就固定下来, 不会因为其他事情改变 加重情节的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具有终局 性+不可转换性 犯罪既遂=故意犯罪成立+有因果关系 实害犯与 危险犯 犯罪既遂具有优先性 有因果关系优先认定为犯罪既遂,不考虑其他犯罪形态 对于加重情节,也应承认其犯罪未遂(中止)形态,例如:入室抢劫未遂 全过程 障碍太大视为不能 普通障碍视为不欲 定未遂 定中止 预备阶段 自动停止犯罪即可 自动停止犯罪即可 没有种下因(没有 作用于被害人) 种下了因(已作用 于被害人) 实行阶段 客观中止行 为+有效性 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马工程观点 “能”达目的而“不欲” 【能与 不能以犯罪分子主观为准】 真诚悔悟、良心发现、怜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警 察在身边成立未遂)、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 自动停止+避免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 +有效阻止结果发生(有效性)/因介 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异常+作用大) 主观厌恶、遇到熟人 中止行为需要真诚努力(足以阻止结果发生) 针对人身权利的犯罪 特定对象没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针对财产 权利的犯罪 针对特定物实施犯罪,特定物不存在而放弃的,成立 犯罪未遂 针对可替代物实施犯罪,存在可替代物仍然放弃的, 成立犯罪中止 若承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 若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 知情者和不知情者都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实行过限 其他共犯人要对实行 过限负责的标准 客观上实行过限结果可以归因于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客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运用包容评价思维,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就可以 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共 同 犯 罪 的 犯 罪 形 态 目的物 障碍 实害犯 (实际) 实害犯与危险犯讨论的是犯罪既遂的时间点 发生结果时既遂,没有特别说明的一般都是实害犯 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时就既遂,太危险要严惩 常见情形: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基本等同于行为犯) 结合行为时的具体状况来看,积累到一定危险就既遂 常见情形: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 (足以) 常见情形: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的成立 都要求有实害结果),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产品罪 第一步:判 断因与果 犯 罪 既 遂 犯罪预备 有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犯意表示没有行为,无罪,不属于犯罪预备 否则成立预备阶段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区分犯罪未遂 相对不能犯 (成立犯罪未遂) 行为是犯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危险, 只是因偶然因素在个案中没有达到既遂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理论) 绝对不能犯(无罪) 绝对无侵害法益危险,不成立 犯罪,与犯罪形态无关 已经着手 着手=决意实施刑法分则罪名的实行行为+对法益具有现实的威胁 意志以外的原因 欲达目的而不能 “能与不能”以犯罪分子主观为判断标准 预备与未遂的区分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共同犯罪中是否要求 各共犯人都达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 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理论) 犯 罪 未 遂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刑法(四)罪数+刑罚(上) 原则 继续犯 想象竞合 只要犯罪行为还在继续,中途加入进来的成立共同犯罪(不论是否既遂) 追诉时效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不是既遂) 主要类型:侵犯自由类型犯罪和持有型犯罪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 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例外(数罪并罚):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 一次走私携带多种违禁品 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并且法条本身存在一定的重合(交叉竞合和包容竞合) 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与想象竞合区分 保险诈骗数额巨大,同时触犯合同诈骗 罪(最高无期),定保险诈骗罪(最高15 年)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应定合同诈 骗罪(但不能定诈骗,诈骗罪明文规定 适用特别法) 认 定 第一步:找出导致加重结果的原因行为 基于基本犯罪的目的 结果加重犯(还需满足法定性、 因果关系) 泄愤、报复等目的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营业犯 职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犯罪,如赌博罪 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如非法行医罪 属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第二步:看原因 行为的“目的” 主观 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死亡, 对死亡结果可以是故意 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加重结果 只看法条不看案情,法条本身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则为法条竞合 例外:重法 优于轻法 分则有特殊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依照重罪处罚 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并且法条之间没有竞合关系(偶然,案件事实导致) 转化犯 连续犯:多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吸收犯 (必然) 牵连犯 (高度 伴随性) 注意 只定转化后的犯罪(不定之前的,不数罪并罚) 【区分结果加重】 只要有分则规定的情形发生就可以定罪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出售该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入户抢劫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仅定抢劫罪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犯司法渎职类犯罪的(如徇私枉法罪),择一重罪论处, 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滥用职权的,要数罪并罚 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类犯 罪前的预 备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之后进行各种金融诈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犯其他冒充类犯罪 吸收犯是更为紧密的牵连犯 除上面几类,通常都不认定为牵连犯 甲和乙共同犯罪,甲先是起帮助作用,后来参与进来实行 按照特别法不能做到 罪刑相适应 法条有明文规定 【关键词:致】 1.绑架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2.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重婚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3.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结果加重犯(包括自杀)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要求是拘禁行为导致的(如果有 额外的暴力,属于转化犯) 5.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应当 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引诱、强迫卖淫、非法拘禁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的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的行为、但不包容非法拘禁的行为 4.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其他走私不包容妨害公务 多个行为 原则定 多个罪 例外, 多个行为 只定一个罪 一行为一评价 (一个行为原则定一罪) 刑法分则特殊规定(法定的一罪),如集合犯、包容犯、转化犯 多个行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一法益、一保护), 如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例外,一个行为定多个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 一次走私携带多种违禁品 继续犯、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都符合此原则 常考的转化犯 1.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3.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收买后/拐骗后又出卖的,转化为拐卖 妇女、儿童罪 5.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劳动酌量发放报酬 刑期折抵 未成年犯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期限不少于13年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得适用死刑 (包括死缓) 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指整个刑事诉讼羁押期间, “怀孕”指“羁押期间怀孕过”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独立刑种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执行死刑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 死缓期重新计算,报最高法备案 没有故意犯罪 限制减刑 减为无期 减为25年有期,多次减刑后最低不少于15年(共17年) 累犯/暴力犯罪+死缓 减为无期,实际执行不少于 25年(共27年) 减为25年有期,实际执行不少 于20年(共22年) 法院判决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死缓 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和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他是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算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同工同酬 刑期折抵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管制 主刑执行完毕/假释之日起 3-5年 管制、缓刑、假释都需要社区矫正 执行机关 职业类犯罪+法院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社区矫正机构 范围 管制、缓刑 没有假释【假不禁】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从业禁止 6个月-15年,犯数罪,各罪刑期相加不超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相加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 监狱(余刑3个月以下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执行机关 死缓 有重大立功 类型 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执行 优先偿还债务 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判决前确定的债+合法+债权人主动向法院请求 对象 个人合法的财产(犯罪工具和所得不算、家属的财物不算) 财产刑并罚 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刑的, 应分别执行 财产刑顺序 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 债务>罚金>没收财产(先罚金、后没收) 罚金 没收 财产 单独适用 1-5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刑、无期、国安 附加于无期、死刑,期限是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后, 期限改为3-10年 附加于管制 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附加于拘役/有期 1-5年,执行完毕/假释之日起算 附加适用 应当附加 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也可以主刑+附加刑 一次/分期缴纳;强制、随时缴纳,可减免缴纳 先民后刑 单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罪 数 + 刑 罚 司法判决的惯例(处断的一罪),如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包容犯 (结合犯)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 如实 供述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 密切关联的不属于异种罪行) 主体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约至指定地点/带领抓捕/当场指认或辨认(包括同案犯) 需查证属实 提供其他案件线索 协助抓捕 客观阶层的犯罪即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也构成) 不能是自己参与的犯罪(如对合犯、共同犯罪,这属于应如实供述的内容) 需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 后果 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行为人所犯的所有罪(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 非法获取的立功信息、通过职务行为获取的立功信息 区 分 供述自己及本罪相关(犯罪前、犯罪中已知的同案犯 信息)的犯罪事实 有欺骗、隐瞒,不成立自首;辩解行为性质,不影响自 首成立 检举揭发 他人犯罪 投案方式不限, 但不能不自愿 常见情形:委托他人代投案、信电投案、 亲友劝告或陪同投案(不能是被绑送归案)、 “能逃不逃等警察” 主动归案后逃跑,又主动投案的,可以成立自首; 被动归案后逃跑,又主动投案的,不成立自首 尚未被控制之前,主动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 控制之下。不限制投案动机,不要求真诚悔过 刑法(五 )刑罚(下)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 址或犯罪后新获取的同案犯信息(不能是犯罪前、犯罪中获取的, 因为这种属于应如实供述的内容) 一般立功是针对普通刑事案件;重大立功针对的对象是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刑罚或在省级及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一般立功与重 大立功的区别 后果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先并后减(漏了等于没漏) 新罪并罚 先减后并(可能会超过法定最高刑,更重) 前后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 行完毕/赦免后5年内+犯前后罪时都年满18周岁 前后罪都是国安、恐怖、黑社会三类犯罪之一,不要求前后同类, 无刑罚和时间限制 未成年人不成立特别累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主刑执行完毕/假释期满之日 时间起算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累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后果 一般犯罪:犯罪成立之日 连续犯或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起算 中断 共犯时效计算 不受限制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共同犯罪中部分过了时效,部分人不受追诉,但没过时效的仍要被追诉 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已立案、侦查、受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实质条件 可以减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 有重大立功表现 有期、拘役、管制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 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对象条件 实际执行 的刑期 限度条件 没有次数限制 缓刑 符合条件的可以对原判刑罚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假释 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一般的死缓 不能少于17年(15+2) 限制减刑 的死缓犯 期满后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共27年) 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的,不少于20年(共22年) 不满5年,经过5年;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10年以上有期,经过15年;无期、 死刑,经过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经最高检核准) 经最高法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实质条件 对象条件 对累犯、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禁止条件 限制条件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有期 无期 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禁止令【假不禁】 考验期 后 果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为10年 有期/无期的罪犯,包括死缓后减为无期或有期的【拘役不可】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已经过的假释考验期限 不能折抵刑期 有违规行为 注意: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区别死缓】 漏罪 无漏罪+无新罪+无违规行为 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比缓刑) 考验期内发现 撤销假释,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满后发现 不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 考验期内犯新罪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 撤销假释,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先减后并) 期满后才发现的,撤销假释【区别期满后犯新罪】 不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可能构成累犯】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 不良影响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条件 实质条件 禁止条件 可以宣告 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 应当宣告 满足以上条件+“审判时”不满18周 岁/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 对象条件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考验期 失败的缓刑 注意: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新罪何时被发现、是否过追诉时效,都 应撤销缓刑,不得再次缓刑;但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撤销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有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缓刑犯可适用禁止令【假不禁】 缓刑无论考验期内犯罪还是期满犯罪,都不适用累犯【缓无累】 缓刑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言论、出版、 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和管制不同) 成功的缓刑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 假释 减刑 期限 坦白 累犯 量刑情节 1.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后犯新罪的,均不构成累犯【缓无累】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但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撤销缓刑,原判刑罚 仍须执行 量 刑 情 节 分 类 法定 量刑 情节 刑法(不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的 主要规定领域 “小、老、精神病”等特殊群体;犯罪未完成形态; 作用小的共犯人;自首立功等刑罚裁量情节 酌定 量刑 情节 非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犯罪的时空条件、动机、手段、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人的 一贯表现、前科、犯罪后的态度等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处罚, 不能下两个、下三个(禁止跨越) 裁 量 幅 度 从重/ 从轻 处罚 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 从轻判处刑罚。即比没有从重/ 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犯罪情形下 应判处的刑罚重/轻一点 不是指在法定刑“中间线” 的上或下处罚,也不是直接 判处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做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处罚 不同于无罪和免予起诉 不认定为立功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有期+管制/拘役+管制 主刑+附加刑并科 不同种的附加刑并科;同种附加刑累计 判 决 前 发 现 多 个 罪 执行完有期、拘役后, 管制仍需执行 最低刑 最高刑 管制3年,拘役1年 不低于多个罪中最高的一个罪的刑罚 (≥最高的单个刑) 总和不超过20年 总和超过20年,不满35年 ≤20年 总和35年以上 ≤25年 死刑/无期徒刑+其他主刑 只执行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拘役 只执行有期徒刑 吸收原则 限制 加重 原则 刑种确定 刑期计算 ≤单个刑相加值 有期 徒刑 判决宣告后,漏罪、新 罪即便与原判决之罪种 类相同,也要并罚 漏罪+ 新罪 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漏罪并罚 并科原则 刑法(六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①竞合关系: 故意杀人包容 故意伤害,杀 人行为/故意可 以评价为伤人 故意/行为 ②对立关系: 二者相互独立 (少数观点) 实力控制就既遂 既遂后行为还没结束时 加入者构成共同犯罪 收买后又想卖 直接转化为拐卖 组织出 卖人体 器官罪 故意伤害罪 及相关犯罪 的区分 拐卖妇女 儿童罪 非法 拘禁罪 遗弃罪 绑架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报复陷害罪 重婚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诬告陷害罪 强迫劳动罪 不要求营利目的,且处罚的是组织出卖行为,单纯买/卖不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要求是活体器官 否则可能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等 需要有效 的承诺 未经本人同意、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定故意伤害/杀人罪 摘取不满18周岁人(即使同意)的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对被遗弃者(老幼病等)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法益:现实的自由权 从重情节 结果加重犯 转化犯 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 14-16周岁不构成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三方关系,利用第三人 担忧人质的意思 控制被害人自由+向第三方 索要财物/提出不法要求 包容犯 无结果加重犯 以出卖为目的;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象 儿童承诺无效。正常妇女的拐前承诺 一般有效,原则上不成立拐卖妇女罪 既遂 包容犯 包容强奸,适用加重法定刑,不数罪并罚 出于收买的目的+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没有包容其他任何罪名,因为法定刑太轻 基于收养等目的,不能基于出卖目的 拐骗后又想卖,转化犯,只定拐卖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自发(主动)诬告,检举失实不构成 诬告对象具体、特定 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就既遂,是否实际被追究不影响既遂 要求情节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 主体包括单位 包括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 强迫劳动是限制自由,非法拘禁是剥夺自由,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则想象竞合择一重 控制被害人(不要求卖出) 出卖捡拾到的儿童或亲生子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或拐骗儿童后又出卖 卖出才既遂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绑架行为之外的过失行为),绑架罪和 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若只有一个行为则择一重) 杀害被绑架人,只定绑架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定绑架 区别抢劫(两方关系) 定非法拘禁,不是绑架 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是捏造的债务,否则构成绑架罪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的) 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没有独立意志或自由能力的人没有此法益 没有结果加重犯 遗弃行为过失导致被遗弃者死亡,构成遗弃罪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法益: 性自 主权 复合 行为 奸淫 幼女 性交这一刻,是否自愿和眼前的人发生性关系 主体 加重 主体 行为对象 客观要件 如果被害人自愿 如果被害人不自愿 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择一重 只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发生性关系(不需要暴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或共同生活且事实负有照顾、 保护职责的人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合同制民警 目的 包括监管人员指使他人实施虐待行为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 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自己已经结婚或明知对方已经结婚 保护法益:法律婚姻(需要先有一个合法的法律婚姻) 重婚,也包括形成事实婚姻,但注意:并不包括同居、通奸 行为:重婚(法律婚、事实婚)、同居 对军人的配偶不认定为本罪,符合重婚要件的,认定为重婚罪 本罪基本犯告诉才处理 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 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出售、提供、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核心:有无侵犯个人信息的故意) 行为方式 个人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暴力干涉,要求暴力为程度较轻的暴力 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自杀 逼供/取证(泄愤不算)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 法益:通信自由与隐私 对比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根据行为主体 的身份及行为方式,同时可以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包容犯 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和未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 可能被不特定众人看到即可,不要求实际被看到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2人以上轮奸 结果加重犯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其他不包容强奸】 普通 强奸 对象 仅限女性, “强奸”男性可成立猥亵类犯罪 婚内强奸理论上也可以符合强奸罪构成,但基于刑事政策考虑一般不以强奸罪论, 例外: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可以成立强奸 强奸过程中致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为了强奸的目的、 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死亡的结果可以是故意 客观上有共同轮奸行为即可,1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构成轮奸 计划轮奸,只有一个人完成奸淫便被制止,所有人都成立强奸罪 基本犯既遂、轮奸未遂(与强奸罪基本犯既遂属于想象竞合) 计划轮奸,只有一个人完成奸淫,其他人自动放弃奸淫,所有人都 成立强奸罪基本犯既遂。完成奸淫的人成立轮奸未遂,其他人成立 轮奸中止(与强奸罪基本犯既遂属于想象竞合) 主观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包括可能明知)。被害人不满12周 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暴力/胁迫(暴力胁迫或精神胁迫)/其他手段(昏睡、醉酒、麻醉、催眠术、迷信等) +奸淫(发生性关系) 需要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动机错误,不影响性承诺效力(还是自主决定) 精神病/痴呆者/未满14周岁幼女的承诺无效,无论对方是否同意, 无论是否暴力手段,都可以认定为强奸 通用标准 诽谤罪 侮辱罪 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行为 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 明知是虚假的事实,仍然故意散布 暴力:程度轻微,如扇耳光 非暴力:如言语诋毁、贴大字报,恶意PS他人肖像等方法 可以使用他人真实的事实 行为 诽谤、侮辱行为要求公然进行,可能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 针对特定的自然人,侵犯法益为名誉,两罪都没有结果加重犯 遗弃罪与不 作为故意杀 人罪的区分 对被遗弃者死亡的紧迫性弱:遗弃罪 对被遗弃者死亡的紧迫性强: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同时构成遗弃罪,二者可以竞合 (紧迫性弱都可以构成遗弃罪, 紧迫性强更可以构成)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罪 侵犯通信 自由罪 强制侮辱罪 强制猥亵罪 猥亵儿童罪(不需要强制) 性关系以外(否则强奸), 其他侵犯性自主权行为 所有侵犯性自主权的行 为,包括发生性关系 性关系以外(否则奸淫幼 女),其他侵犯性自主权行为 对象 年满14周岁 未满14周岁 女 女 男 男童 女童 行为 实力控制就既遂 既遂后行为还没结束时 加入者构成共同犯罪 转化犯: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且从重处罚 虐待罪 有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自杀 持续性 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杀人故意,造成伤害、死亡后果,虐待罪 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罚 虐待被监护、 看护人罪 行为主体:监护、看护人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与虐待罪可以存在想象竞合 无结果加重犯 行为主体及对象:家庭成员,扩大解释为包括 长期共同生活的保姆、同居男女朋友等 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偶尔一次不构成本罪 使用拘禁以外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热 负有照护 职责人员 性侵罪 年满14周岁的妇女;儿童 马工程观点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安乐死 自杀 自杀者本人无罪 帮助自杀 仅提供一些自杀的工具、场地、条件等无罪 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消极安乐死不宜认定为犯罪,积极安乐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对自杀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 【无效的被害人同意】 一般中断因果关系,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和虐待罪不中断 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 犯罪,因为决定权在被 教唆者手中 故意杀人罪 但欺骗、逼迫他人自杀,对自杀起到了 支配性、决定性的作用,则成立故意杀人 罪。如利用职权、威胁、邪教组织自杀等 故意伤害罪 (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罪 (致人重伤) 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时的一般 的暴力、殴打≠刑法上的伤害 行为,行为人也不具有伤害的 故意,如果发生重伤、死亡结 果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致人重伤或死亡),认定为过 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更合理 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竞合的封闭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死亡 故意伤 害造成 轻微伤 轻伤以上 重伤 对死亡过失 对死亡故意 重伤 死亡 过失造成 刑法(七 )财产犯罪 主观上有随时想用的想法 实际没有使用,否则为直接升级的抢劫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抢劫 适用加重法定刑 行为方式 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有损失 没有处分不成立诈骗罪,一般成立盗窃罪 既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又陷入恐惧心理,想象竞合择一重 先盗窃、侵占占有他人财物,后欺骗免除返还义务,定盗窃、侵占 (欺骗行为没侵犯新的法益) 得到对价物不一定就没有损失,例如赃物会被追赃或不符合购买的目的 处分能力 处分行为 精神病人、小孩没有处分能力 处分意识 知道自己在处分财产 诈骗VS侵占 诈骗与敲诈勒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欺骗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诈骗行为 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诈骗 盗窃 核心 区分 标准: 处分 关键看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 有处分行为构成诈骗,无处分行为 “ 悄悄顺走”,成立盗窃罪 被骗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诈骗; 被骗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盗窃 没有处分意识,构成盗窃 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否则是诈骗未遂 暗中调包、调虎离山 欺骗借用 强制手段 排除反抗 劫取财物 无需转移占有 行为人转移占有 公然 夺取 秘密窃取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变占有为所有 在已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变占有为所有 变占有为所有→侵占 因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诈骗 因恐惧处分财物 →敲诈勒索 公然夺取→抢夺 秘密窃取→盗窃 排除反抗劫取→抢劫 取财时自己已经 占有/他人占有 盗窃是秘密的 抢夺是公然的 单纯利用无法反抗趁机取财 是盗窃,排除反抗取财是抢劫 别无选择是抢劫 还有选择是敲诈 核心区分是看被害人 有没有“处分” 又被骗又害怕 →想象竞合 可以是作为,如积极欺骗、变卖、赠与、消费、出借等 可以是不作为 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基于捡拾、发现而占有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基于委托而占有 自己占有的他 人所有的财物 侵占罪 行为方式 盗窃后处分赃物 定罪标准 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 另有理论学说:不必秘密窃取,只要是平和手段取财都是盗窃 他人占有的财物 携带凶器盗窃(不能显示、暗示、使用) 【注意】区分抢劫的加重情节,盗窃罪上述情形是定罪标准 对象 数额较大 主观上应认识到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原则上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 违禁品流转、实施新的诈骗行为 入户盗窃 扒窃 他人紧密携带的财物,不限于小体积财物 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虽在他人支配领域外,但根据 社会观念可推知占有 家门口快递、农村放养的家禽 他人家中、车上的财物 特定场所,占有人在场 占座的行李、手机 原占有人失去占有,但转归特 定空间管理者或第三者他人占有 落在酒店/出租车的财物 转归管理者/司机占有 封缄物的受托人只占有封缄物的 整体,内容物仍由委托人占有 不拆、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定侵占; 拆开封缄物,拿走里面东西定盗窃 遗失手机内的第三方支付工 具中的财物属于失主占有 手机丢了,支付宝/微信余额仍 属于主人占有,不是遗失物 技巧 如果不是很确定,就选盗窃,侵占一般都是错误选项 捡到会交给特定人,归这个人占有 扩大解释的 控制说或失 控说 公然夺取 盗窃与侵占 核心区分 判断占有 有 人 占 有 当场使用 暴力或以 暴力相威胁 对象不限于财产所有者本人 暴力需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当场及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 三个前提条件 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了进一步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属于直接升级的抢劫 盗窃枪支罪、盗伐林木罪、信用卡 诈骗罪等也满足前提条件 三个目的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择一重 人质和第三方空间距离很近时具有 当场性,一般认定为抢劫罪 绑架需要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 事后转化 的抢劫 抢劫VS绑架 非营业时间进入:入户抢劫 营业时间:进入生活区域,才算入户抢劫 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不属于入户抢劫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拘禁、昏醉抢劫) 程度:足以排除对方反抗 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商住两用 误以为无关人是财物主人 而实施暴力然后取得财物 相对隔离+供家庭生活;一般可以排除酒店、集体宿舍等 户 行为方式 入户抢劫 为了取得财物(抢劫的目的)实施伤害/杀人行为 如果是灭口等其他目的,单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和抢劫罪并罚 大、中型(如公交、火车、船只、飞机等) 小型出租车、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不算 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抢劫行为】 目的 人的范围 包括被害人、妨害劫取财物的人、同伙(打击错误) 抢劫行为 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才可以 评价为抢劫行为。单纯利用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的, 应以盗窃罪论处【没有抢劫行为】 三次以上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这几种物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 重伤、死亡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 既遂标准 对物暴力,对人身有危险性 公然夺走他人身上紧密占有的财物 对人身没有危险性,公然取走财物 将自己占有的财产 交给他人独自地、 排他性地占有,放弃 自己的占有 “户”的要求与入户抢劫一致 主要财产犯罪体系总结 秘密窃取 被害人没有发现,或行为人主观上 以为被害人没有发现 满足任何之一就是秘密的 例外:侵犯到新的法益,要数罪并罚 无 需 转 移 占 有 被 害 人 转 移 占 有 财物是谁转移 占有的 行为人转移占有 客观主义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盗窃 主观主义认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被害人失去知觉,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没有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 构成抢劫罪 先有其他暴力犯罪行为 (强奸、故意伤害等), 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 财物 三角 诈骗 处分权 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 的人就有处分权 抢劫一般具有当场性, 绑架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公然夺走他人没有紧密 占有的财物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马工程观点 二者结论基本一致,无本质区别(所站角度不同)。一般认为,只要 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取得了控制, 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不要求拿到手,将财物放至指定藏匿、保存地点,就既遂 通用技巧:小物入袋, 大物出场所 将小件物品置于私密掌控领域、将 大件物品搬出原控制场所就既遂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刑法(八 )财产犯罪 + 贪贿犯罪 和职权 、职务有关系的行为,不包括利用熟悉环境便利 核心:从事公务 和公权力、公共财物相关 公务看不出来再看单位是不是国有(刑法中的国有不包括国有参股、控股) 多重身份的人,看其实施行为时是在从事公务,还是在实施纯技术、纯劳务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个人名义/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 符合任意一类就属于归个人使用 行为方式:威胁、要挟 只是部分剥夺被害人意志,不能达到“ 足以排除”反抗的程度, 否则成立抢劫罪 敲诈有选择(可报警);抢劫别无选择 (无法报警) 因果关系 基于心理恐惧而处分财产 内容 可以非法,也可以是合法 可以是虚假的事情,此种情形下可能与诈骗罪形成竞合关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私性质)的工作人员 注意区分贪污罪 行为方式 无非法占有目的,单纯毁坏的意思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作其他公用,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归个人使用 挪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转化为贪污罪 如果不满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公共财产等特殊构成要件,不成立贪污罪,可成立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敲诈勒索罪 进行非法活动(司法解释要求3万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要求5万以上) 进行一般活动(合法且非营利)+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司法解释要求5万以上) 包容评价 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一般活动 具体类型 共犯 主体 有教唆,指示,策划 实际使用 成立挪用公款的共犯 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为犯罪已经结束) 对象:财物 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 二者不能形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否则优先认定为受贿罪共同犯罪 三方主体:送钱方、收钱方、用权方 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当、不正当) 虚假承诺要求至少具有实现承 诺的可能性,否则构成诈骗罪 索取贿赂 主动索要(不需谋利的目的) 挪之前 挪之后 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重点在对应关系(权↔钱),用钱买权 国家工作人员(收钱+用权) 单纯送钱或者滥用权力不构成受贿类犯罪(可成立其他犯罪) 针对公款无非 法占有目的 否则成立挪用公款(包括事前无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不能归还就销账、潜逃) 公共财产损失 私营企业资金损失 贪污 职务侵占 个人的财产被国家管理控制,属于公共财产 对象:公共财产 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 针对公共 财产 本质 权钱交易 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个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财物 两个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 否则为普通受贿 斡旋型受贿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职权或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定受贿罪 在职时为请托人牟利,但没有形成权钱交易、没有约定事后报答,离职后请托人表示感谢而收钱的, 不构成受贿类犯罪,只可能构成渎职类犯罪 有影响力的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索取/收受财物并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用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离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收钱 收钱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自己曾经的影响力去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定本罪 受贿罪共同犯罪 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 (三方主体时的区分) 第一步:用权方与收钱方是否同一人 是,受贿罪。不是,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用权方是否知道他人收钱 知道 不知道 受贿罪共犯 不用管第三步 看第三步 第三步:收钱方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是 否 受贿罪(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受贿罪 行贿罪 共通性问题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财产利益和非法程序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给有影响力的人财物(想间接影响权力) 若行贿人“只想”将财物交给有影响力的人, 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接收(占有)财物即既遂 收受(控制)财物就既遂 收受房屋、汽车等财物,即便没过户,只要受贿人实际占有物品,就成立受贿既遂;收受需要还贷款的财物, 只要双方达成了承担债务共识且受贿人实际占有物品,也成立受贿既遂 受贿数额一般以收受财物时为准,事后升值贬值在所不问 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 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因为收受时还没产生“ 预期收益”) 收受告知密码的银行卡,只要实际占有该卡,就成立受贿既遂。即便事后行贿者私下改密码、挂失补办, 也不影响受贿既遂 既遂 标准 挪用公款罪 其他财产犯罪 受贿类犯罪 行贿类犯罪 贪污罪 热 新 新 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包括承诺谋取(默认承诺 和虚假承诺)、实际谋取 贪贿犯罪主要标志: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便利挪贪公款物、收受财物 职务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实质上是以毁坏财物(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方法破坏他人 的生产经营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用 钱 请 托 对 向 犯 职务之便要求对单位财物 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 单纯利用工作环境熟悉等便利条件侵犯财物 (无职务之便),构成其他财产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 骗取、侵吞单位财物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管理、支配公共财产的便利侵犯公共财产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但如果行贿人想将财物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或通过有影响力的人转交 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和有影响力的人有共同受贿故 意,应构成行贿罪⸺已经不是想间接影响权力了 收受贿赂 刑法(九 )贪贿犯罪+公共安全犯罪 +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贪 贿 犯 罪 + 公 共 安 全 犯 罪 + 破 坏 经 济 秩 序 犯 罪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目标物“独立燃烧” 既遂 数罪 过失是针对结果的过失,不是针对行为的过失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共安全时与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是否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失火罪 故意犯罪(区分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 主观 口袋罪 公共安全 杀特定人危害到公共安全 想象竞合 有 两罪竞合,择一重 没有 单独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主观 过失(可能是故意违反交规,但对结果是反对票) 明知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将被害人带离事故 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肇事前 驾驶者 指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领域 公共交通领域(可能违规的地方) 过失发生严重损害结果 类型 主体 交通肇事罪 没有发生严重损害结果、轻度危险 危险驾驶罪 故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横冲直撞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罚 拘役 不能有严重后果,否则无法包容,要定其他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乘客,或严重超速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后面两种类型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以构成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 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开 启自动驾驶也要负责) 加重 逃逸或者其他严重情节3-7年 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果关系 违章行为和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成立单独的交通肇事罪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有行为就既遂 肇事后 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放火罪与 失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公共安全的共性问题 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众人 能认定为其他危险 方法的典型情形 驾驶人员与人打闹而任由机动车处于失控状态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般罪名 注意和普通财物的包容评价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 必须“明知”是枪支等特殊对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依法配枪 的自然人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公务枪:军、警) 出租出借就构成 配置枪支的人员(公务外用枪: 运动员、猎人) 出租出借+严重后果才构成 特殊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生产/销售/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定未遂 没有治疗特定疾病的成分(没有药效) 有药效但程序上未经批准的不属于假药 真正不作为犯罪 抽象危险犯 假药范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丢枪+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将公务用枪赠与、质押给他人的,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 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其它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想象竞合) 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有治疗疾病的成分(有一定药效),但有别的问题 (如过期、被污染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是食品,只是不符合安全标准 实害犯 劣药范围 具体危险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产、销售、 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 提供假药罪 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 抽象危险犯 在药品的审批、生产、销售环节中,程序不规范的行为 本罪对应的药可能是真药、劣药、假药 如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构成竞合,择一重 重法优于轻法 (不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对比危险作业罪:生产、作业领域+故意+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具体危险犯) 主观方面 过失 主体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数 已经造成责任事故,后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应与重大责任 事故罪并罚 不报、谎报安全 事故罪 定罪标准(因果关系) 因为不报或谎报,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共 安全罪 恐怖活动 类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主体: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预备形态单独定罪(预备行为正犯化) 帮助恐怖活动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罪 资助、为恐怖组织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帮助犯单独定罪(帮助行为正犯化) 行为类型 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的法条竞合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实害犯) 生产、作业领域(区分交通肇事)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过失犯罪, 实害犯 非法持有:一开始就没有资格 而擅自持有枪支、弹药 非法私藏:一开始有合法资格,没资格后非法藏匿原枪支、 弹药拒不交出 盗窃枪支等犯罪可以吸收 非法持有枪支罪 没资质却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擅自 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对比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有资质但违反管理规定制造、销售 只有单位才能构成 本罪刑罚轻(小危险),如果是大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则以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处罚 司机的注意 义务要高于 乘客等人员 不妨碍构成本罪, 可想象竞合 乘客等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司机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危及公共安全 司机实施“中度”以上危险行为(行驶中离开 方向盘等)、乘客实施“重度”以上危险行为 (猛抢方向盘等)+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般就可以认定 为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机实施“轻度”以下危险行为(一边开一边 还手等)、乘客实施“中度”以下危险行为 (轻打、辱骂司机等)+危及公共安全或发生 事故 一般视情况认定为 交通肇事罪/妨害 安全驾驶罪即可, 太轻也有可能无罪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要与前述手段具有相当性) 能认定为其他罪名的,优先适用其他罪名 妨害 安全 驾驶罪 有危害公共 安全的具体 危险 如果当场死了或不可能救活,不属于此情形 (逃逸与死亡要有因果关系) 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醉酒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 达到80毫克/100 毫升以上 公共交通领 域犯罪的层 级(可以存 在竞合) 行贿罪 个人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单位行贿罪 单位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介绍贿赂罪 只介绍、撮合(不直接参与),使贿赂得以实现。 若越界同时构成行贿或受贿共犯,择一重处 注意各个罪的犯罪主体、针对的对象以及对应关系,不要混淆 贿赂犯罪的体系 新 刑法(十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走私罪的 性质与分类 走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 物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殊的逃税罪(偷逃特殊税种关税) 分类 一般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 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象 行为 变造是对真币加工的行为(从100%变低或变高),变造前后的货币具有同一性 使用 投入流通就是使用 为亲友非法 牟利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 股、出售公司、 企业资产罪 主体 国有、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主体 国有、非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为方式: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伪造货币罪 罪数问题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可流通的人民币、纪念币、境外货币 后面的罪名的“假币”都指的是伪造的货币,不是变造的 用以展示财力、知情人之间分配或交付不是使用 伪造停止流通的古董币并使用可成立诈骗罪 行为 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 没货币发行权,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 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 罪数 通过自动取款机存假币,再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真币的,应当以使用 假币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两行为,两法益) 盗窃大量假币后又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并罚 使用假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向银行贷款时就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单位可以构成 七种上游犯罪 行为 出售方和购买方均知情,否则构成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仍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洗白)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体 社会上不特定的人 对象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还),否则构成集资诈骗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还),否则构成贷款诈骗 主观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如果是为了后面诈骗,属于牵连犯,罚后面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只能到卡,不能到后面的钱,否则定信用卡诈骗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区别骗取贷款罪),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只能是自然人的3个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跟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构成牵连犯 主体 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贷款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强迫交易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诈骗类犯罪都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主观 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定信用卡诈骗罪 着手 提出索赔(制造事故还在预备阶段) 如果是伪造、作废的(包括盗窃来的,假身份证 骗领来的假卡,废卡) 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次不知情使用无罪 知情后继续用,定盗窃 ATM机出故障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属于恶意透支 定盗窃罪、抢劫罪 盗窃、抢劫来的 定信用卡诈骗罪 捡来的、侵占来的 定信用卡诈骗 以实际使用数额为犯罪数额 客观题不用区分对人或机器使用(除非题干明确观点展示) 暴力、威胁手段 主体一般是市场经营主体,也是经营活动中的交易,经营的目的 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的,择一重罪处罚 价钱相对合理、相差不大(否则构成财产犯罪) 不属于金融诈骗,所以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诈骗来的,或非法获取别人信用卡 信息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与此罪并罚 仅仅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余额,定盗窃 通过第三方支付使用绑定银行卡,多数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 少数观点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方支付 与信用卡犯罪 非法 经营罪 抗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数额 处罚 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 罪数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从一重罪处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 区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特殊情形如果不能罪刑相适应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主要行为 纳税人补缴税款+交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主体 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中介组织的人员 单纯参加者不构成 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从一重;有其他拘禁、伤害、妨害公务等 行为都要并罚 区别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骗取的数额>所缴纳税款的 超出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数罪并罚 骗取的数额≤应交税数额 主观无逃、骗税目的,客观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本罪 成立逃税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持有、使用 假币罪 妨害对公 司、企业管 理秩序罪 非法经营同 类营业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商业 秘密罪 如果是 真实有 效的信 用卡 别人的 卡看来 源定罪 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不正当,或者明知是通过不正当的 行为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 主体:国有、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不含普通员工)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 口袋罪 能定其他犯罪,一般不定本罪 国家限制、禁止经营,需要经许可才可以经营的东西,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一般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专营专卖品、证券期货、外汇、 出版物、彩票、烟草、放贷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各种 形式的著作权作品 复制发行指既复制又发行或者 为发行而复制,不包括单独发行 (重点在于复制) 找出第一个行为的目的,基于这个目的 后续衍生的行为一般都不单独定罪 不是后续衍生的行为一般定数罪 走私罪是 故意犯罪 故意如果行为人存在概括故意+走私多个对象,要数罪并罚 原则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例外: 单向走私 双向禁止(禁止违规进、出口) 如果主观有明确的走私对象,但实际发生了不一致,按照抽象认识错误处理, 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特别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等 刑法只禁止“出口”文物、贵重金属,没规定 禁止“进口”。违反规定进口文物、贵重金属 的,可以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刑法只禁止“进口”废物,没规定禁止“出口”。违反 规定出口废物的,可以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变相走私 将没有缴税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走私保税货物、走私特定减、免税的货物 在边界水域这种“危险区域”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又没有合法证明 推定走私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向二道贩子、三道贩子购买的不属于) 走 私 行 为 其 他 注 意 走 私 方 向 海外代购 海外代购行为,如果逃避海关监管不交税款的,可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需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罪数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和妨害公务数罪并罚 区别走私毒品 无中生有是伪造 有后加工是变造 假冒注册 商标罪 骗取出口 退税罪 同一种商品、服务 +使用与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情节 严重 在商品、服务间进行比较,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本质基本 相同且可引发公众误认,就可以认定是同一种商品、服务 使用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相似商标,可能误导公众 的,就属于假冒注册商标 想象竞合: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包容轻伤害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包括口头合同,但限于经济合同 (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 至少合同相对人应是从事 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损公肥私:高价采购、低价销售、采购不合格商品 自洗钱原则上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但若是同一 行为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自洗钱“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需要有洗(由黑变白、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毒品、黑社会、恐怖、走私、贪贿、金融秩序、金融诈骗犯罪 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查证属实即可 通说认为上游犯罪指犯罪 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虽然定盗窃罪,但行为本 质是信用卡诈骗行为,也满足上游犯罪条件 单纯藏匿,不构成洗钱,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观 明知是七种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即可,不需完全一致;如果不明知→不构成洗 钱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十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客观方面 冒充对象 口袋罪,一般表现为随意殴打、强拿硬要、公共场所闹事起哄(包括网络上) 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中 与诈骗罪竞合,司法解释规定:择一重 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妨害公务属于想象竞合 不数罪 并罚 使用跟踪、骚扰、同吃同住等软暴力要求他人还债 使用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要求他人还债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警车警械实施打砸、毁坏、抢夺, 足以危及警察人身安全 对警察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 投掷物品等,造成轻微伤以上 主观 与故意 伤害罪 故意,明知是赃物 窝藏 (向犯罪分子)提供处所、财物 伪证罪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包庇 (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必须作为) 法条竞合 洗钱罪、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等是特殊法 包庇罪的 法条竞合 特殊法条: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法律拟制 刑事诉讼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 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单纯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程序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行为 只要增加追赃难度的行为均可构成 单纯藏匿或转移就构成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自然人和单位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者定罪,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本罪刑罚很轻(最多1年有期),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等),定其他重罪 代替考试罪 代替的枪手和被代替的人都构成 本罪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不需要有人受伤,只要扰乱秩序就可以构成 法益 侵犯国家机关的威信,扰乱公共秩序,所以骗钱、骗色、骗荣誉都属于 与后续有关诈骗的犯罪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又构成其他滥用职权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致人轻伤,只定妨害公务罪(包容轻伤) 暴力、威胁方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造成严重后果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抗拒检查(其他走私犯罪要并罚)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抗拒检查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 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招摇撞骗罪 聚众斗殴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冒名顶替罪 黑社会犯罪 寻衅滋事罪 考试作弊类相关犯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国家秘密相关罪名对比总结表 致人重伤、死亡的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无法查明 仅对首要分子转化 处罚对象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处罚 包括直接斗殴造成死亡的参加者和首要分子 高空抛物罪 非法债务 非法催收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本罪,又实施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 数罪并罚 组织者、领导者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 行处罚(对成员的个人犯罪不负责)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性:人数较多且固定,有分工 经济性:违法犯罪敛财,具有经济实力 暴力性: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多次犯罪,欺压百姓 控制性: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帮助犯单独定罪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 所得收益罪 窝藏、包庇罪 主体 其他人 民诉/行政诉讼(不区分主体)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虚假诉讼罪 伪证类犯罪 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 诉讼开始后, 一般是指被告 接到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后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 依法被关押(包括在押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无罪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脱逃罪 单纯地侵入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单纯地技术性破坏,使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本罪性质为帮助犯的 相对正犯化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常见帮助行为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仍需坚持共犯从属性理论,被帮助者没有 实行特定犯罪的,帮助者不构成本罪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 设局坑人视为诈骗 借赌行贿定行贿 主观+行为表现 输赢需要有偶然性 以营利为目的, 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长期性) 包括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代理赌博网站等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定非法经营罪 国安、公安 热 行为方式 暴力袭击 (不包括暴力威胁) 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 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 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如三角诈骗(法院被骗,法院有 处分权限) 如果侵入、破坏是为了其他犯罪,一般定其他犯罪 弄物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弄人证 妨害作证罪 性质 行为 主观 国家秘密 罪数 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罪 故意/过失泄露 国家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罪 间谍罪 (和国家秘密 相关的情形) 扰乱公共秩序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要求行为人 明知对方为境外 机构、组织、个人 故意 故意 故意/过失 不限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秘密 仅限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秘密、情报 1.主观没有为境外目的,单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之后 又非法提供给境外的,虽有2个行为,但因侵害法益具有同一性,只定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一罪即可,不需要并罚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虽有2个行为,但侵害的法益具 有同一性,宜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以窃取、刺探、 收买等方法, 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的行为 泄露,使国家秘密被不应 当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泄露对象无限制,境内境 外均可 为境外的组织、机构 或个人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为间谍组织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的行为 渎职罪(主体包括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掌握 国家秘密即可)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网络“人肉开盒”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制作销售 违禁物品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为诈骗等违法犯 罪活动、制作销售违禁物品发布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做和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的事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行为 对象 正在依法执行职 务的警察本人 同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和辅警, 成立袭警罪,从重处罚(一起打) 暴力袭击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成立妨害 公务罪(只打辅警) 暴力袭击“单独执行职务”的辅警(单独执法不合法), 可成立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犯罪 暴力袭击辅警 的定性 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的各 种警种(交警、法警等) 暴力袭击非依法执行职务 的警察,不构成袭警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医疗事故罪 主体 医务人员(有证) 主观 过失(严重不负责任)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污染环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与盗窃罪的区分 危害到森林环境资源: 批量盗伐活树木 死树、零星树木危害 不到环境资源 自己所有/有权砍伐的林木,但没有按照规定采伐 罪数 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无证) 职业犯 长期行医,偶尔一次不构成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卫生法益,医务人员执照 的管理秩序 转化犯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非法行医罪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 毒品罪 被害人承诺无效 不要求营利为目的 破坏环境 资源罪 不限制,可以是本节所有犯罪 后罪 从重处罚、同时符合累犯规定,与累犯并用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2. 非法持有毒品罪 前罪只能是两类 后果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事先通谋的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缉毒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毒品再犯 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主体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限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刑诉定徇私枉法)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过失+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过失+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犯罪时就提供帮助,成立前罪共同犯罪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食品监管执法领域滥用权力或玩忽职守 在犯罪后侦查的时候帮助构成本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 不要求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方是敌对势力 间谍罪 徇私舞弊不移 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故意+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的案件不移交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否则成立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故意私放 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故意+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放弃职权 过失+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 法条竞合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 包括被委托、授权行使权力的人 刑事诉讼中,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其他主体受贿后滥用职权,要并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行为的,择一重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需要明知对方是境外(境外即可,无需具体) 已参加间谍组织或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仍为其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属于接受 间谍组织任务,只定间谍罪即可(间谍本就是做这个的)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主体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旅游期间不算) 不需要危害到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 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即可,不需要履行公务期间 两罪不能包容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妨害公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倒卖文物罪 文物指国家禁止经营(珍贵)的文物,不是所有文物都不让卖 总结:文物一般涉及三个法益 财产属性 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私自挖掘有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有大概认知、不必专业) “盗掘”集盗窃、毁坏为一体,盗掘 过程中盗窃、毁坏珍贵文物的, 不并罚,适用本罪的加重刑 本罪是针对未发掘、未出土的文物; 已发掘、已出土的文物属于盗窃罪 的对象(没有“盗窃文物罪”) 盗窃珍贵文物后又出售的,构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或盗 窃罪,再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倒卖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出售而 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倒卖不要 求先买再卖) 盗窃要罚 违禁品属性 交易流通要罚 不可能再生,特殊保护属性 毁坏要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 传染病废物、其他毒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排放毒害物质,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择一重 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严重 污染环境,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 破坏、干扰、篡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排放污染物,同时 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择一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牟利的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只需要传播,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包括男性卖淫,包括同性【区别强奸】 组织卖淫罪可以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行为 不能包容强奸 不能包容强奸 卖淫的解释 组织卖淫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卖淫嫖娼 抽象危险犯,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传播性病罪 强迫卖淫罪 帮助犯独立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只罚一个本罪即可 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 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数罪并罚 淫秽物品 犯罪 盗掘古文化 遗址、古墓 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和其他毒品犯罪构成吸收犯,此罪被吸收 本罪有数量要求(持有数量较大) 或者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 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毒 医生正式退休之后也是无证 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双 重身份的主体构成何罪,要 看案情中履行的是什么职责 警察维护治安时属于行政执法人 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 构成本罪;刑事案件侦查时属于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 刑事案件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十二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 渎职 + 国家安全类犯罪 年龄 贩卖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不同宗毒品,要重复计算;同宗不重复计算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定罪没有数量要求,会影响量刑) 数量计算 从重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要求毒品实际转让给买方,是否获利不影响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就既遂, 毒品是否已交易转移、是否获利都不影响 既遂 年满14周岁即可 贩卖毒品 需要16周岁 走私、运输、制造 为吸食购买不构成, 为贩卖而购买构成 为吸毒者代购不赚差价,不是贩卖, 如果为了牟利赚差价属于变相贩卖毒品 有偿转让;可以亏本,但赠与不构成 马工程观点 听名师带你串讲客观推背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