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经环劳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整体上,相较于2025 年,2026 年经环劳大纲变化幅度较大,属于重点变动板块,这包
括:
(1)法律法规变动:
新增法律法规1 部、修改法律法规2 部、删除法律法规2 部。
(2)考点变动:
①经济法大纲部分有3 处考点内容变更。
这主要与2025 年6 月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了关于
商业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不当有奖销售和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规定,并新增了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管理得到
进一步规范,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也进一步扩大,要引起重视。
《食品安全法》也在2025 年9 月进行过修订,相关考点无变动,但在具体内容层面新增
了有关液态食品的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管理规定。比较简单,了解即可。
此部分新增新修内容已体现在26 年经知应试薄讲义、推背速记、推背图等所有轮次的讲
义中,并以特殊标记进行强调,同学们可以直接按照各讲义课程进行学习。
②环资法大纲考点变化幅度较大(具体详见后文“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
总”)。
这主要与2026 年3 月新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该法典取代了《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单行法,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重构与编排,同时伴有较多
表述上的调整。首先,法典对《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传统考点作出了多处
修改,但大多属于细节层面的调整,无需过度担心。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典新增了“污染
防治通则”与“污染防治分则”的全新考点,须予以高度重视。
新增新修的部分内容已体现在26 年经知推背速记增补讲义、推背图等讲义中,并以特殊
标记进行强调。同学们可以按照该讲义课程进行学习。此外,我们后续还将重新梳理总结,
并单独更新新增专题课程及讲义,帮助大家应对大纲变化。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修改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删除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2026经环劳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整体上,相较于2025年,2026年经环劳大纲变化幅度较大,属于重点变动板块,这包
括:
(1)法律法规变动:
新增法律法规1部、修改法律法规2部、删除法律法规2部。
(2)考点变动:
①经济法大纲部分有3处考点内容变更。
这主要与2025年6月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了关于
商业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不当有奖销售和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规定,并新增了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管理得到
进一步规范,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也进一步扩大,要引起重视。
《食品安全法》也在2025年9月进行过修订,相关考点无变动,但在具体内容层面新增
了有关液态食品的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管理规定。比较简单,了解即可。
此部分新增新修内容已体现在26年经知应试薄讲义、推背速记、推背图等所有轮次的讲
义中,并以特殊标记进行强调,同学们可以直接按照各讲义课程进行学习。
②环资法大纲考点变化幅度较大(具体详见后文“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
总”)。
这主要与2026年3月新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该法典取代了《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单行法,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重构与编排,同时伴有较多
表述上的调整。首先,法典对《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传统考点作出了多处
修改,但大多属于细节层面的调整,无需过度担心。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典新增了“污染
防治通则”与“污染防治分则”的全新考点,须予以高度重视。
新增新修的部分内容已体现在26年经知推背速记增补讲义、推背图等讲义中,并以特殊
标记进行强调。同学们可以按照该讲义课程进行学习。此外,我们后续还将重新梳理总结,
并单独更新新增专题课程及讲义,帮助大家应对大纲变化。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改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删除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1页
保留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保留法律法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经环劳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 年
2026 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
混淆行为贿赂行为虚假
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
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
商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
争行为)监督检查(行政
监管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
措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
律责任)
(新修)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
混淆行为贿赂行为虚假
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
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互联网不正
当竞争行为大型企业滥用
优势地位行为)监督管理
(监管体系监督调查措施
约谈制度举报制度平台
管理责任)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
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域外效力)
新修
主要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
情形,新增了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类型,进一步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监管管理与法律责任,并扩充
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
力。
(该等新修内容均已在2026 年讲
义中重点提示)
重点掌握:商业混淆行为、诋毁商
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新增的大型
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这五种类
型、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约谈制
度、举报制度、平台管理责任)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环境资源法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
环境资源法
第一章生态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保
护法的基本原则
(新修)
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法概
述
生态环境的概念生态环境
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生态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生态环
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新增
修改了表述,既有知识点本身变化
不大,但需重点掌握新增知识点内
容。
重点掌握:生态环境的基本概念、
法典的适用范围、六大基本原则和
全国生态日。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
(新修)
新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经环劳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年
2026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经济法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章 竞争法
(新修)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修
主要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情形,新增了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
类型,进一步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
混淆行为 贿赂行为 虚假
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
为的监管管理与法律责任,并扩充
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
混淆行为 贿赂行为 虚假
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
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
力。
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 诋毁
诋毁商誉行为 互联网不正
(该等新修内容均已在2026年讲
当竞争行为 大型企业滥用
商誉行为 互联网不正当竞
义中重点提示)
优势地位行为) 监督管理
争行为)监督检查(行政
(监管体系监督调查措施
监管 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
重点掌握:商业混淆行为、诋毁商
约谈制度 举报制度 平台
措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
管理责任) 违反反不正当
法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新增的大型
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
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
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这五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
律责任)
型、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约谈制
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度、举报制度、平台管理责任)及
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争法的域外效力)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
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法
(新修)
新增
修改了表述,既有知识点本身变化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法概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不大,但需重点掌握新增知识点内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述
生态环境的概念 生态环境
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
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生态
护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掌握:生态环境的基本概念、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生态环
法典的适用范围、六大基本原则和
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全国生态日。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
(新修)
新增
第3页
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
税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
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环境
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农
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生态
保护制度政府监管责任制
度)
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法的
基本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监管体制
和机制监督管理制度)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制度(生态环境规划分区
管控)标准和监测制度
(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
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总体要求规划的生
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
态保护补偿制度(财政纵
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
市场机制补偿技术支撑)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
度(制度特点应对机制)
保障措施制度信息公开与
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1)细化规定了监督管理制度、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标
准和监测制度等;
(2)针对原《环境保护法》中的
基本制度,修改了表述,并对部分
基本制度(包括生态保护补偿制
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保障措施制度、信息公开与公众参
与制度)新增了更细致的规定;
(2)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修
改了表述,并对部分考点进行了细
节化修改。
重点掌握:监督管理制度、规划和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标准和监
测制度等、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生
态保护补偿制度、突发生态环境事
件应对制度、保障措施制度、信息
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环评的时
间,文件与审核机关、委托环评机
构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
(新增)
第三节污染防治通则
一般规定(基本规定排放
标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
基本防治措施)排污许可
管理(分类管理制度排污
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排污许
可证的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重新取得监测和监督排
污登记表)
新增
整节新增污染防治通则相关规定,
其中部分为旧法中环境保护的基本
制度(如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污染
物的总量控制制度等)的表述调整
和进一步细化修改,同时伴有新增
内容,如排污的监测监督等。
重点掌握: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污染许可管理的管理规范、流程和
监测监督。
——
(新增)
第四节污染防治分则
大气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新增
整节新增污染防治分则相关规定,
以污染物作为分类,分别细化了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制度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
(1)细化规定了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标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
监督管理制度(监管体制
准和监测制度等;
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和机制 监督管理制度)
(2)针对原《环境保护法》中的
“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基本制度,修改了表述,并对部分
税制度总量控制制度 环
制度(生态环境规划 分区
基本制度(包括生态保护补偿制
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环境
管控) 标准和监测制度
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标准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生态环境标准 生态环境
保障措施制度、信息公开与公众参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与制度)新增了更细致的规定;
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农
制度(总体要求 规划的生
(2)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修
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 生态
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改了表述,并对部分考点进行了细
保护制度 政府监管责任制
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
节化修改。
度)
态保护补偿制度(财政纵
向补偿 地区间横向补偿
重点掌握:监督管理制度、规划和
市场机制补偿 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标准和监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
测制度等、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生
度(制度特点 应对机制)
态保护补偿制度、突发生态环境事
保障措施制度 信息公开与
件应对制度、保障措施制度、信息
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
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环评的时
公众参与)
间,文件与审核机关、委托环评机
构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新增)
新增
整节新增污染防治通则相关规定,
第三节 污染防治通则
其中部分为旧法中环境保护的基本
一般规定(基本规定 排放
制度(如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污染
标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
物的总量控制制度等)的表述调整
基本防治措施) 排污许可
和进一步细化修改,同时伴有新增
管理(分类管理制度 排污
内容,如排污的监测监督等。
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排污许
可证的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重新取得监测和监督 排
重点掌握: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污染许可管理的管理规范、流程和
污登记表)
监测监督。
(新增)
新增
——
第四节 污染防治分则
整节新增污染防治分则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以污染物作为分类,分别细化了大
第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
域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
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水
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
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重点
流域水污染防治)海洋污
染防治(一般规定陆源污
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
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废弃
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船舶
海洋污染防治)土壤污染
防治(一般规定土壤污染
预防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
治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
物等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
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
(一般规定工业噪声污染
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
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
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
治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
防治)
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
噪声、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电
磁辐射和光等各类污染保护的一般
规定和细节内容。
重点掌握:各类污染物的防治一般
规定与具体防治措施。
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新修)
新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重点区
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
域防治 重污染天气应对)
噪声、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电
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水
磁辐射和光等各类污染保护的一般
污染防治措施 饮用水水源
规定和细节内容。
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重点
流域水污染防治)海洋污
重点掌握:各类污染物的防治一般
染防治(一般规定 陆源污
规定与具体防治措施。
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工程建
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废弃
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船舶
海洋污染防治)土壤污染
防治(一般规定 土壤污染
预防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般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 生活垃圾污染防
治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
物等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污
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
(一般规定 工业噪声污染
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
治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一般规定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
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
治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
防治)
第三节 环境法律责任
(新修)
新增
第5页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
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
刑事责任)
第五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则(一般规定
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法
律责任分则
修改了表述,根据违法情节轻重,
细化了环境法律责任的类型和对直
接负责人的处罚,修改了生态环境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重点掌握:违法排放及未进行生态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按日连
续处罚、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
时效。
*重点提示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
(1)经营行为:
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
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④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⑤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销售行为:销售带有构成商业混淆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系。
(3)帮助行为: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2.贿赂行为: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其他能够
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但明示+双方均如实入账的,不构成商业贿
赂。
3.虚假宣传行为
(1)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2)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除外情形:基于信赖,自愿跟随离职员工去新单位交易的/自研/反向工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修改了表述,根据违法情节轻重,
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
法律责任通则(一般规定
细化了环境法律责任的类型和对直
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责任追究)法
接负责人的处罚,修改了生态环境
律责任分则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重点掌握:违法排放及未进行生态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按日连
续处罚、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
时效。
*重点提示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混淆行为
(1)经营行为:
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
④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⑤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销售行为:销售带有构成商业混淆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3)帮助行为: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2.贿赂行为: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其他能够
3.虚假宜传行为
(1)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
(2)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除外情形:基于信赖,自愿跟随离职员工去新单位交易的/自研/反向工程。
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人存在特定联系。
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但明示+双方均如实入账的,不构成商业贿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宣传。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赂。
第6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信息不明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信息、谎称有奖/内
定、单次超过5 万元。
6.诋毁商誉行为:自行或指使他人编造、传播其他经营者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不局限于竞争对手)
7.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如目标跳转、强制关闭、恶意不兼
容、妨碍运行等;
(2)非法获取、使用他人数据资产;
(3)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利益。
8.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平台强制商家亏本销售: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
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以大欺小: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
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
1.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
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需公开举报渠道、保
密举报人,并及时处理实名举报且反馈结果。
3.平台管理责任:平台经营者需在协议规则中明确公平竞争规则、搭建举报纠纷处置
机制,规范引导商家公平竞争,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处置、留存记录并向属地
监管部门报备。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
(1)实际损失/所获利益+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
(3)对于商业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500 万元以下。
2.责任竞合的处理:民事责任优先。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境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
的,也可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制处理。
*重点提示二:食品安全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信息不明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信息、谎称有奖/内
6.诋毁商誉行为:自行或指使他人编造、传播其他经营者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7.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如目标跳转、强制关闭、恶意不兼
(2)非法获取、使用他人数据资产;
(3)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利益。
8.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平台强制商家亏本销售: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
(2)以大欺小: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
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
1.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
2.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需公开举报渠道、保
3.平台管理责任:平台经营者需在协议规则中明确公平竞争规则、搭建举报纠纷处置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
(1)实际损失/所获利益+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
(3)对于商业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500万元以下。
2.责任竞合的处理:民事责任优先。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境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
*重点提示二:食品安全法
定、单次超过5万元。
息。(不局限于竞争对手)
容、妨碍运行等;
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密举报人,并及时处理实名举报且反馈结果。
机制,规范引导商家公平竞争,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处置、留存记录并向属地
的,也可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制处理。
监管部门报备。
第7页
一、液态食品的运输监管
1.运输许可制度
(1)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
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
证。
2.各主体职责
(1)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
品安全的要求;
(2)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
是否完整;
(3)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管理
1.配方乳粉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
安全性的材料;
2.配方乳粉销售要求: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
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重点提示三:生态环境法典
一、生态环境法典概述
1.生态环境的概念: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
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2.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前述
范围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前述范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3.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六大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
众参与、损害担责。
4.全国生态日:8 月15 日。
二、生态环境监督
1.监督管理制度
(1)主体职责与规划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一、液态食品的运输监管
1.运输许可制度
(1)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
2.各主体职责
(1)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
(2)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
(3)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
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管理
1.配方乳粉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
2.配方乳粉销售要求: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
*重点提示三:生态环境法典
一、生态环境法典概述
1.生态环境的概念: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2.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前述
3.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六大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
4.全国生态日:8月15日。
二、生态环境监督
1.监督管理制度
(1)主体职责与规划
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
品安全的要求;
是否完整;
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
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
范围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前述范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众参与、损害担责。
证。
安全性的材料;
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第8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①国务院、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级编制并报批公布本级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达国标重点区
域、流域、海域的地方政府,须编制并公布限期达标及改善相关规划,依规落实措施
按期实现环境达标;
③建立跨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其他跨区域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④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
优惠,对为生态保护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予以支持。
(2)考核与报告
①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
况,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
(2)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限制引进外来物种。
3.标准和监测制度
(1)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准;省
级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
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①国家建立通用及水生态专项环境监测制度,统一制定监测规范、搭建监测网络、规
划布设监测站点;
②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监测;规范监测站点布设、设施设备使用,严禁不合规监测
设备产销使用;
③监测相关机构和单位须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性负
责,并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规划环评(先环评,后开工)
(1)总体规划
①环评对象: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编篇章或说明作为草案部分一并报送。
(2)专项规划
①环评对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①国务院、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级编制并报批公布本级生态环境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达国标重点区
③建立跨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其他跨区域生
④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
(2)考核与报告
①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
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
(2)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限制引进外来物种。
3.标准和监测制度
(1)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准;省
(2)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①国家建立通用及水生态专项环境监测制度,统一制定监测规范、搭建监测网络、规
②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监测;规范监测站点布设、设施设备使用,严禁不合规监测
③监测相关机构和单位须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性负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规划环评(先环评,后开工)
(1)总体规划
①环评对象: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编篇章或说明作为草案部分一并报送。
(2)专项规划
①环评对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
保护规划;
域、流域、海域的地方政府,须编制并公布限期达标及改善相关规划,依规落实措施
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优惠,对为生态保护转产、搬迁、关闭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予以支持。
况,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级政府可对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
划布设监测站点;
设备产销使用;
责,并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按期实现环境达标;
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9页
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提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环评
(1)分类管理
①重大影响→报告书,全面环评;
②轻度影响→报告表,分析/专项环评;
③影响很小→登记表+备案,无须环评。
(2)委托环评单位资质与要求
①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确保环评文件客观、真实、准确;
②单位与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
历;
③不得与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审批与备案(不得收费)
①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特殊性质建设项目(核设施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
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②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可能造成跨区的不良生态影响,主管部门对环
评结论有争议;
③无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4)重新报批/审核与后评价制度
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②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 年决定开工,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③项目建设运行中不符合审批环评文件情形→组织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审批部
门责成后评价。
3.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
(1)避免重复评价;
(2)大项目小规划→项目要环评,规划不环评;大规划小项目→项目规划均环评,项
目环评应简化。
四、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1.补偿制度: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纵向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主体分类补偿;鼓
励指导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横向协商补偿。
2.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且应在建设项
目投产/实际使用前验收。
3.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缴纳。
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提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环评
(1)分类管理
①重大影响→报告书,全面环评;
②轻度影响→报告表,分析/专项环评;
③影响很小→登记表+备案,无须环评。
(2)委托环评单位资质与要求
①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确保环评文件客观、真实、准确;
②单位与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
③不得与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审批与备案(不得收费)
①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特殊性质建设项目(核设施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
②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可能造成跨区的不良生态影响,主管部门对环
③无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4)重新报批/审核与后评价制度
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②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决定开工,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③项目建设运行中不符合审批环评文件情形→组织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审批部
门责成后评价。
3.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
(1)避免重复评价;
(2)大项目小规划→项目要环评,规划不环评;大规划小项目→项目规划均环评,项
四、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1.补偿制度:国家以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纵向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主体分类补偿;鼓
2.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且应在建设项
3.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制度:
历;
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评结论有争议;
目环评应简化。
励指导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横向协商补偿。
目投产/实际使用前验收。
缴纳。
第10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1)国家层面:国务院制定并实施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地方层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处置、评
估、恢复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辖区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依规发
布预警、启动应急措施;事件处置完毕后,组织开展生态损失评估并公示结果,作为
处置、赔偿、修复依据;
(3)企业层面:企事业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排查消除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
演练,制定预案并备案;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控污止损、防止危害扩大,主动通
报、上报并接受处理。
5.信息公开制度
(1)建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录违法行为+当事人纠正修复
信用;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6.公众参与制度
(1)重大环评建设项目须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文件应公开并说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2)公众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监管履职不作为,举报渠道公开,举报人信息
保密且受权益保护;(3)鼓励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五、污染防治通则
1.一般规定
(1)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准;省级政府可对
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
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征求意见后下达→省级政府分解落实→企
事业单位守排放标准+单位总量指标;超标/未达质量目标,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暂停审批新增环评。
(3)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且应在建设
项目投产/实际使用前验收。
(4)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缴纳。
2.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分类管理:
①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
点管理;
②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均较小的,实行排污许可简
化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1)国家层面:国务院制定并实施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地方层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处置、评
(3)企业层面:企事业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排查消除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
5.信息公开制度
(1)建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记录违法行为+当事人纠正修复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6.公众参与制度
(1)重大环评建设项目须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文件应公开并说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2)公众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监管履职不作为,举报渠道公开,举报人信息
五、污染防治通则
1.一般规定
(1)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基准;省级政府可对
(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征求意见后下达→省级政府分解落实→企
(3)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且应在建设
(4)环境保护税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分类管理:
①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
②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均较小的,实行排污许可简
估、恢复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辖区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依规发
演练,制定预案并备案;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控污止损、防止危害扩大,主动通
信用;
保密且受权益保护;(3)鼓励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国家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
事业单位守排放标准+单位总量指标;超标/未达质量目标,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项目投产/实际使用前验收。
应缴纳。
点管理;
化管理;
布预警、启动应急措施;事件处置完毕后,组织开展生态损失评估并公示结果,作为
报、上报并接受处理。
方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门暂停审批新增环评。
处置、赔偿、修复依据;
第11页
③排污登记管理:污染影响极小的,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只需填报有效期五年的排
污登记表。
(2)许可证取得: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满足环评批复
或备案、排污达标、治污技术可行、自行监测合规及法定其他条件的,方可核发。
(3)重新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变化。
(4)监测监督:排污许可单位需依规自行监测、建台账并留存记录至少五年;重点排
污单位应安装运维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异常时企业须上报检
修,监管部门发现异常及时调查。
六、污染防治分则
污染
类型
一般规定
细化分类
大气污染
防治
定义、防治目标与综合防控举措、
分各级监管职责、未达标地区编制
限期达标规划、标准与监测管理
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大气污染、机动
车船、扬尘大气、农业和其他、重点区
域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
水污染
防治
定义、防治目标与综合防控举措、
分各级监管职责、未达标地区编制
限期达标规划、标准与监测管理、
流域规划与排污口管理、地下水污
染防治、应急管理
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
水污染、船舶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和其
他特殊水体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
海洋污染
防治
定义、防治目标与综合防控举措、
分各级监管职责、海洋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海水
养殖污染管控、海洋污染应急管
理、监督检查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海
洋污染、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船舶海
洋污染
土壤污染
防治
定义、防治目标与原则、分各级监
管职责、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风险
管控标准体系、普查监测与重点地
块监管、土壤环境信息共享、信用
监管与资金基金保障
土壤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
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
定义、防治原则与全过程管控、分
各级监管职责、跨区域联防联控、
防治规划与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与
信息平台监管、固体废物转移及进
口管控、特殊区域管控与资金保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建
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污
染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③排污登记管理:污染影响极小的,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只需填报有效期五年的排
(2)许可证取得: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满足环评批复
(3)重新取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变化。
(4)监测监督:排污许可单位需依规自行监测、建台账并留存记录至少五年;重点排
六、污染防治分则
污登记表。
或备案、排污达标、治污技术可行、自行监测合规及法定其他条件的,方可核发。
污单位应安装运维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异常时企业须上报检
修,监管部门发现异常及时调查。
污染
类型
一般规定
细化分类
定义、防治目标与综合防控举措、
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大气污染、机动
大气污染
分各级监管职责、未达标地区编制
车船、扬尘大气、农业和其他、重点区
防治
限期达标规划、标准与监测管理
域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
定义、防治目标与综合防控举措、
分各级监管职责、未达标地区编制
水污染
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
防治
限期达标规划、标准与监测管理、
水污染、船舶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和其
流域规划与排污口管理、地下水污
他特殊水体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
染防治、应急管理
定义、防治目标与综合防控举措、
分各级监管职责、海洋生态环境保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海
海洋污染
防治
护规划、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海水
洋污染、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船舶海
养殖污染管控、海洋污染应急管洋污染
理、监督检查
定义、防治目标与原则、分各级监
土壤污染
管职责、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风险
土壤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建设用地
防治
管控标准体系、普查监测与重点地
土壤污染、
块监管、土壤环境信息共享、信用
监管与资金基金保障
定义、防治原则与全过程管控、分
固体废物
各级监管职责、跨区域联防联控、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建
污染防治
防治规划与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与
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污
信息平台监管、固体废物转移及进染
口管控、特殊区域管控与资金保
第1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障、强制保险与信息公开、明确除
外适用情形
噪声污染
防治
定义、防治监管职责、规划布局与
限期达标规划、声环境分区与敏感
区域划定、噪声及振动标准管控、
产品噪声限值监管、声环境监测管
理、建筑防噪规范、激励引导与特
殊时段管控、执法惩戒与除外适用
情形
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
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放射性
污染防治
定义、防治原则与责任主体、分各
级监管职责、放射性污染防治标
准、产品与建材放射性管控、监测
网络体系、安全防护与运输管理、
标识警示与资质资格管理、分级分
类监管及环评要求、职业病防治除
外适用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核技术利用放射性
污染、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
利用放射性污染、放射性废物污染
化学物质
污染风险
管控、电
磁辐射和
光
污染防治
(1)化学物质污染:定义适用、风险管控总体要求、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体
系、分级分部门监管职责、化学物质调查信息报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
风险评估与重点清单管控、新化学物质登记准入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2)电磁辐射污染:定义、分各级监管职责、规划布局与监测管理、电磁环
境分区划定、产品电磁辐射限值管控、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设施运行防控
与自行监测、许可管理及叠加污染管控、污染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除外适
用;
(3)光污染:定义、分各级监管职责、规划布局防控、相关产品光限值标
准、照明及户外设施规范管控、建筑材料防光污染要求、光污染防治分区管
理。
七、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1.环境相关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
①主体: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 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
社会组织;
②要求: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生态环境民事诉讼: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五
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障、强制保险与信息公开、明确除
外适用情形
定义、防治监管职责、规划布局与
限期达标规划、声环境分区与敏感
区域划定、噪声及振动标准管控、
噪声污染
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
防治
产品噪声限值监管、声环境监测管
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理、建筑防噪规范、激励引导与特
殊时段管控、执法惩戒与除外适用
情形
定义、防治原则与责任主体、分各
级监管职责、放射性污染防治标
准、产品与建材放射性管控、监测核设施放射性污染、核技术利用放射性
放射性
网络体系、安全防护与运输管理、
污染、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
污染防治
标识警示与资质资格管理、分级分利用放射性污染、放射性废物污染
类监管及环评要求、职业病防治除
外适用
(1)化学物质污染:定义适用、风险管控总体要求、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体
系、分级分部门监管职责、化学物质调查信息报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
化学物质
风险评估与重点清单管控、新化学物质登记准入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污染风险
(2)电磁辐射污染:定义、分各级监管职责、规划布局与监测管理、电磁环
管控、电境分区划定、产品电磁辐射限值管控、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设施运行防控
磁辐射和
与自行监测、许可管理及叠加污染管控、污染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除外适
光
用;
污染防治
(3)光污染:定义、分各级监管职责、规划布局防控、相关产品光限值标
准、照明及户外设施规范管控、建筑材料防光污染要求、光污染防治分区管
理。
七、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1.环境相关诉讼
(1)环境公益诉讼
①主体: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
②要求: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生态环境民事诉讼: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五
社会组织;
年。
第13页
2.行政责任
(1)未环评/重新报批或审核即擅自开工:罚款+责令停止/恢复原状;
(2)超标排放:责令改正、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报批政府,责令
停业关闭;
(3)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放+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
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拘留):
情形
执法机关
拘留天数
建设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拒不
执行
公安机关/海警机构
情节较轻:5-
10 日
一般:10-15 日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拒不停止排
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公
安机关
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
农业农村部门移送→公安机
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2.行政责任
(1)未环评/重新报批或审核即擅自开工:罚款+责令停止/恢复原状;
(2)超标排放:责令改正、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报批政府,责令
(3)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放+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拘留):
停业关闭;
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情形
执法机关
拘留天数
建设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拒不
执行
公安机关/海警机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拒不停止排
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公
情节较轻:5-
安机关
10日
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般:10-15日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公安机
正拒不改正
关
第1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 修正)》(2019.4.23 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2025 修订)》(2025.10.15
施行)
考点提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
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
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等;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
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
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
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
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
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
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
名称或者图标等;
……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
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
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
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
为。
新增
考点提示:商业
混淆行为的类
型,经营者设置
搜索关键词及帮
助他人实施混
淆。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
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
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
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
争优势:
……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
贿赂。
……
新增
考点提示:明确
不得收受贿赂。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
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
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
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
新修
考点提示:对于
虚假宣传,扩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2019修正)》(2019.4.23施
法(2025修订)》(2025.10.15
考点提示
行)
施行)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
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
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
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
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译名等);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
⋯⋯
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
新增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
考点提示:商业
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名称或者图标等;
混淆行为的类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
型,经营者设置
⋯⋯
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
搜索关键词及帮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助他人实施混
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
淆。
等;
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
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
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
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
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
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
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争优势:
新增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考点提示:明确
⋯⋯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
不得收受贿赂。
贿赂。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
新修
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
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
考点提示:对于
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
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
虚假宣传,扩大
第15页
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
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
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
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
受众至其他经营
者,新增虚假评
价类型。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
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
售;
……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
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
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
(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
奖销售;
……
新增
考点提示:对于
不正当有奖销
售,新增无正当
理由变更有奖销
售信息类型。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
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
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新修
考点提示:对于
商业诋毁,新增
指使他人诋毁情
形,将诋毁对象
范围扩大至非竞
争对手。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
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
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
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为: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
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
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
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
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为:
……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
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
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
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
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
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
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
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新增
考点提示:对于
网络不正当竞
争,新增可被认
定为不正当竞争
的手段方式,新
增非法获取、使
用他人数据资产
和滥用平台规则
损害他人利益两
种类型。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
受众至其他经营
者。
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者,新增虚假评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价类型。
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
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
⋯⋯
存在下列情形:
(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
新增
⋯⋯
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
考点提示:对于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
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不正当有奖销
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
奖销售信息;
售,新增无正当
售;
(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理由变更有奖销
⋯⋯
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
售信息类型。
奖销售;
⋯⋯
新修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
考点提示:对于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
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
商业诋毁,新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
指使他人诋毁情
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形,将诋毁对象
范围扩大至非竞
争对手。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
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
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
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
新增
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考点提示:对于
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
规定。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网络不正当竞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
为:
争,新增可被认
⋯⋯
定为不正当竞争
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
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
的手段方式,新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
增非法获取、使
为:
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
用他人数据资产
⋯⋯
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
和滥用平台规则
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
损害他人利益两
序。
种类型。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
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
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
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第16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
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
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平台强制商家亏
本销售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类型。
——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
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
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
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
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
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
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大型企业滥用优
势地位行为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类
型。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
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
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监督检查部门约
谈负责人,要求
说明情况并提出
改进措施的监管
方式。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
负有保密义务。
新修
考点提示:优化
举报制度,新增
监督管理部门及
工作人员对个人
隐私和信息的保
密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
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
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
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
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
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
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
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
督检查部门报告。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平台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
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
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新修
考点提示:将赔
偿金额的计算方
式改为实际损失
或所获利益,即
可以二选一,而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
新增
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
考点提示:新增
一—
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平台强制商家亏
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销售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类型。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
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
新增
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
考点提示:新增
——
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
大型企业滥用优
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
势地位行为的不
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
正当竞争行为类
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型。
新增
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
考点提示:新增
——
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
监督检查部门约
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
谈负责人,要求
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说明情况并提出
改进措施的监管
方式。
新修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
考点提示:优化
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举报制度,新增
负有保密义务。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
监督管理部门及
负有保密义务。
工作人员对个人
隐私和信息的保
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
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
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
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
新增
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
考点提示:新增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
平台管理责任。
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
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
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
督检查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新修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考点提示:将赔
民事责任。
法承担民事责任。
偿金额的计算方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
式改为实际损失
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或所获利益,即
诉讼。
提起诉讼。
可以二选一,而
第17页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
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
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
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
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
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
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
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
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
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
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
元以下的赔偿。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
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
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
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
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
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
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
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非按顺序适用。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
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
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
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
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
名称。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
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
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
照。
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
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销
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
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
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
政处罚。
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
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
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
称。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帮助他人实施商
业混淆行为的法
律责任,新增销
售者不予行政处
罚情形。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
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
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
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
新增
考点提示:扩大
处罚对象至有关
单位,修改罚款
金额,新增对直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
非按顺序适用。
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
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
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
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
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
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
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
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
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
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
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
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
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
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
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
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
元以下的赔偿。
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
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
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
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
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
考点提示:新增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
照。
帮助他人实施商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
业混淆行为的法
销营业执照。
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销
律责任,新增销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
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
售者不予行政处
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
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
罚情形。
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
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
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
名称。
政处罚。
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
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
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
称。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
新增
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
考点提示:扩大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
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
处罚对象至有关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单位,修改罚款
销营业执照。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
金额,新增对直
第18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
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
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接负责人员的个
人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
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
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新修
考点提示:修改
罚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
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
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
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
考点提示:修改
罚款金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
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
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
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
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新修
考点提示:修改
罚款金额。
——
第三十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
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平台强制商家亏
本销售的法律责
任。
——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以大欺小的法律
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负责人员的个
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人责任处罚。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
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
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
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
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新修
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
考点提示:修改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罚款金额。
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
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
新修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
考点提示:修改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金额。
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
以下的罚款。
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
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
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
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
新修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考点提示:修改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
罚款金额。
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三十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
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新增
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考点提示:新增
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
平台强制商家亏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本销售的法律责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任。
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
新增
——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
考点提示:新增
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以大欺小的法律
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
第19页
(二)经济法:食品安全法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
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
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三十五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
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
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
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新修
考点提示:修改
罚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
考点提示:加强
与治安管理处罚
的衔接。
——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
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
的规定处理。
新增
考点提示:扩大
本法适用范围至
损害境内的境外
不正当竞争行
为。
《食品安全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 修正)》(2021.4.29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5 修正)》(2025.12.1 施
行)
考点提示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
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
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
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
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
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
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
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
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
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
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
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的准运证。
新增
考点提示:新
增对重点液态
食品道路散装
运输的管理制
度,并实施许
可制度。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
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
第三十五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
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
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
新修
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考点提示:修改
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罚款金额。
处罚。
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
新增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考点提示:加强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与治安管理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衔接。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新增
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
考点提示:扩大
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
本法适用范围至
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损害境内的境外
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
不正当竞争行
的规定处理。
为。
(二)经济法: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1修正)》(2021.4.29
(2025修正)》(2025.12.1施
考点提示
施行)
行)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
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新增
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
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考点提示:新
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
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增对重点液态
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
的监督管理。
食品道路散装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
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运输的管理制
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度,并实施许
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
可制度。
的监督管理。
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
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
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的准运证。
第20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
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
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
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
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
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
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
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
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
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
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
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
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
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八十一条
……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
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
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
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
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
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
粉。
第八十一条
……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
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
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
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
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
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
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
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
方液态乳。
新增
考点提示:将
婴幼儿配方液
态乳的配方纳
入管理。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
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
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
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
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注册人
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
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
新增
考点提示:将
婴幼儿配方液
态乳纳入管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
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
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
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
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
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
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
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
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
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
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
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
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
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一条 ⋯⋯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
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
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
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
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新增
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
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考点提示:将
安全性的材料。
料。
婴幼儿配方液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
态乳的配方纳
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
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入管理。
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
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
粉。
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
方液态乳。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
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
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注册人新增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考点提示: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真实性负责。
婴幼儿配方液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态乳纳入管
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
理。
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
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
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
第21页
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
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
产。
幼儿配方液态乳目录,并对注册
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
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
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
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
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
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
粉;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
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
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
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
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
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
配方液态乳;
……
新增
考点提示:配
合修法,明确
规定未依法注
册、销售婴幼
儿配方液态乳
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新增
考点提示:配
合修法,明确
规定未依法对
重点液态食品
道路散装进行
运输的法律责
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幼儿配方液态乳目录,并对注册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
予以保密。
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
产。
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新增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考点提示:配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合修法,明确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规定未依法注
证:
⋯⋯
册、销售婴幼
⋯⋯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
儿配方液态乳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的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
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
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
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术要求组织生产;
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
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
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
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
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
粉;
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
⋯⋯
配方液态乳;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
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新增
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考点提示:配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合修法,明确
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规定未依法对
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重点液态食品
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道路散装进行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运输的法律责
证。
证。
任。
第2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三)环境资源法: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新增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修订)》(2015.1.1 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 年公布)(2026.8.15 施
行)
考点提示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
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
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
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
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增
考点提示:以宪
法作为立法根
据,扩充保障对
象,强调绿色低
碳,并将保护生
态与民族、国家
建设发展绑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
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
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
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
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
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
新修
考点提示:扩大
生态环境的内涵
范畴。
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
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
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
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
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
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
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
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
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
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
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
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
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
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
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
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
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
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
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
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
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环境资源法: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新增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14修订)》(2015.1.1施
(2026年公布)(2026.8.15施
考点提示
行)
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
新增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
考点提示:以宪
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
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
法作为立法根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
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
据,扩充保障对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
象,强调绿色低
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
碳,并将保护生
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态与民族、国家
建设发展绑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
新修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
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考点提示:扩大
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
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
生态环境的内涵
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
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
范畴。
第23页
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
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
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
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
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
定。
新增
考点提示:扩大
生态环境法典的
适用范围,即中
国领域和管辖的
海域内的生态环
境保护相关活动
+前述范围外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
前述范围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
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
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
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系统治理、生态
优先、绿色发展
作为生态环境保
护的基本原则。
——
第十五条
每年8 月15 日为全国生
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
明宣传教育活动。
新增
考点提示:明确
将全国生态日纳
入立法,为每年
8 月15 日。
第十五条第三款
国家鼓励开展环
境基准研究。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生
态环境基准研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公
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
生态环境基准。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明确生态环境基
准的制定主体和
制定依据。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
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
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
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
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
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
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构建陆海
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
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
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推
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
测,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
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各主体在生态环
境监测制度中的
权责。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
城市和乡村等。
新增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
考点提示:扩大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
生态环境法典的
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
适用范围,即中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国领域和管辖的
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海域内的生态环
他海域。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
境保护相关活动
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
+前述范围外造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
成或者可能造成
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
前述范围环境污
定。
染、生态破坏
的。
新增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
考点提示:新增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
系统治理、生态
损害担责的原则。
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优先、绿色发展
作为生态环境保
护的基本原则。
新增
第十五条 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
考点提示:明确
一—
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
将全国生态日纳
明宣传教育活动。
入立法,为每年
8月15日。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生新增
第十五条第三款 国家鼓励开展环
态环境基准研究。
考点提示:新增
境基准研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公
明确生态环境基
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
准的制定主体和
生态环境基准。
制定依据。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
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
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构建陆海
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
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新增
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
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
考点提示:新增
理。
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推
各主体在生态环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
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
境监测制度中的
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
测,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
权责。
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
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
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
第2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
气象、林业草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
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
监测规范的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
设备,遵守有关监测规范。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
监测设施、设备。
第七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
行排污许可管理和其他负有法定监测
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
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前款规定的监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
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水生
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
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
享机制,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监测的管
理。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参与
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
予税收优惠。
新增
考点提示:生态
环境保护经济激
励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
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
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
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
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
开。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内容。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
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考核结
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增
考点提示:明确
考核评价工作应
增强针对性、实
效性,力戒形式
主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
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
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
护。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
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
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
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新修
考点提示:修改
生态保护红线制
度的相关表述,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气象、林业草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
和准确性负责。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
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
监测规范的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
设备,遵守有关监测规范。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
监测设施、设备。
第七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
行排污许可管理和其他负有法定监测
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
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前款规定的监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
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水生
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
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
享机制,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监测的管
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参与
新增
一—
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
考点提示:生态
予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经济激
励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
新增
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
考点提示:明确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工作应
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
内容。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增强针对
增强针对性、实
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
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考核结
效性,力戒形式
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
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主义。
开。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
新修
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
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
考点提示:修改
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
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
生态保护红线制
护。
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度的相关表述,
第25页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
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
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
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
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
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
禁破坏。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
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
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
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并细化保护规
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
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
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
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
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
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
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
素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
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
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
和个人,予以补偿。
中央财政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
漠、海洋、水流、耕地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
环境要素分类实施补偿。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可以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
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
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
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
度。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
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
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
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
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
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
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
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
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
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上级人民
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
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补偿对象和分
类,明确补偿制
度的主体和对应
权责规定,明确
国家以财政转移
支付等方式对重
点生态保护区域
/主体分类补
偿,并鼓励、指
导、推动受益地
区与保护地区人
民政府横向协商
补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
并细化保护规
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
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
定。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
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
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
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
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
禁破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
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
素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
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
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
和个人,予以补偿。
中央财政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
漠、海洋、水流、耕地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新增
环境要素分类实施补偿。有关地方人
考点提示:新增
民政府可以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
补偿对象和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
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
类,明确补偿制
保护补偿制度。
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
度的主体和对应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
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
权责规定,明确
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
国家以财政转移
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
度。
支付等方式对重
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
点生态保护区域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
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
/主体分类补
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
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
偿,并鼓励、指
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
导、推动受益地
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区与保护地区人
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
民政府横向协商
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补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
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
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
推动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
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上级人民
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
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26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
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
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
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
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在规划、资
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
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
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
拆除或者闲置。
第一百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
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
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
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
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新增
考点提示:将
“防治污染的设
施”修改为“污
染防治设施”,
新增建设项目投
产或使用前,需
对污染防治设施
验收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
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
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
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监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制定。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
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
查、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实
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
行调查。
新增
考点提示:扩大
生态环境监测制
度的管控主体范
围,明确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等
细致使用要求与
监管政策,并授
权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制定
其具体办法。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
保护税。
新修
考点提示:在法
典中明文规定环
境保护税的纳税
主体,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税法》相衔
接。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
新修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
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
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
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
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在规划、资
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新增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
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考点提示:将
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
“防治污染的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
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
施”修改为“污
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
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染防治设施”,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
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新增建设项目投
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
产或使用前,需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
对污染防治设施
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
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
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
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新增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
考点提示:扩大
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生态环境监测制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
监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度的管控主体范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
管部门制定。
围,明确监测、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自动监测设备等
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污染物排放
细致使用要求与
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
监管政策,并授
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
权国务院生态环
查、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实
境主管部门制定
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具体办法。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
行调查。
新修
考点提示:在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典中明文规定环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境保护税的纳税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
主体,与《中华
保护税。
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税法》相衔
接。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新修
第27页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
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
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
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
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意见后,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
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解落实国
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
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
确定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生态环
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
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
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
境影响报告表。
考点提示:细节
化规定了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制度的流程,
即国务院征求意
见后下达→省级
政府分解落实/
削减→企事业单
位守排放标准+
单位总量指标;
超标/未达质量
目标,省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暂停审批新增
环评。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
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
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
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排
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
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排放污染物。
新增
考点提示:明确
将固体污染源监
督管理纳入排污
许可证制度中。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
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
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
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
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
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
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
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
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
查,及时消除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
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
新增
考点提示:针对
生态环境事件的
应急处理,增设
主体范围、风险
隐患排查、应急
物资储备与演
练、预案制定层
级、预警研判、
评估结果法定适
用等内容,细化
规定突发生态环
境事件流程规
范。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考点提示:细节
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
化规定了重点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
染物排放总量控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
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制制度的流程,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
意见后,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
即国务院征求意
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
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
见后下达→省级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解落实国
政府分解落实/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
削减→企事业单
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
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位守排放标准+
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量。
单位总量指标;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
确定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
超标/未达质量
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
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
目标,省级以上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关部门制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门暂停审批新增
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
环评。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生态环
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
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
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
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排
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新增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考点提示:明确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将固体污染源监
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
督管理纳入排污
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许可证制度中。
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新增
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考点提示: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事件的
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
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
应急处理,增设
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
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
主体范围、风险
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隐患排查、应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突发生态
物资储备与演
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
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
练、预案制定层
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
查,及时消除隐患。
级、预警研判、
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评估结果法定适
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储备必要的生态环境应
用等内容,细化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规定突发生态环
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做好应急准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境事件流程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
范。
第28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
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
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
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
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
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
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
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
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
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生态
环境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
生态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
息,启动应急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导
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
集、分析和研判,经研判可能发生突
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
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公布评估结
果。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的
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
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百零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
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铀
(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
位,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处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减少放射性污染,依法对其造
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处
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
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有关放射性物质
的经营者的主体
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
第五十四条
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
新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
处理,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防止危
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
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
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
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
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
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
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
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
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
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生态
环境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
生态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
息,启动应急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导
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
集、分析和研判,经研判可能发生突
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
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公布评估结
果。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的
重要依据。
第六百零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
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铀
(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
位,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新增
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
理、处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考点提示,新增
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
防止、减少放射性污染,依法对其造
有关放射性物质
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的经营者的主体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处
责任。
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
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
第五十四条 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
新增
第29页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
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
名单。
监管体系。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
信用记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
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
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
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
信用修复。
考点提示:新增
生态环境信用监
管制度,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记
录违法行为,当
事人纠正修复信
用。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
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
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
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
见。
第一百零一条
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
的情形外,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
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
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
收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后,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
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
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
征求公众意见。
新修
考点提示:细化
在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评价过
程中,应提取意
见并吸收入报告
书中的要求。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
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
新修
考点提示:修改
超标排放的罚款
幅度,并新增工
业噪声污染的法
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
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
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
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
新增
考点提示:对于
未环评/重新报
批或审核即擅自
开工的,细化处
罚规则,即罚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监管体系。
考点提示:新增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生态环境信用监
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管制度,由生态
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
产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
环境主管部门记
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
信用记录。
录违法行为,当
名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
事人纠正修复信
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
用。
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
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
信用修复。
第一百零一条 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
的情形外,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
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
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
新修
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考点提示:细化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充分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在可能造成重大
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见。
影响的建设项目
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
建设单位报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态环境评价过
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
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
程中,应提取意
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见并吸收入报告
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
第一百零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
书中的要求。
见。
收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后,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
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
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
征求公众意见。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
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新修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考点提示:修改
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排放的罚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
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
幅度,并新增工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业噪声污染的法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
律责任。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新增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考点提示:对于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
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
未环评/重新报
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
批或审核即擅自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
开工的,细化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
罚规则,即罚款
第30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
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
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
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
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
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责令停止/恢复
原状;拒不执行
的,对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拘留。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
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
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
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的……。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
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
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
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不同违法情形
下,罚款的幅
度,及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拘留。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
+责令停止/恢复
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
原状;拒不执行
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
的,对直接责任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
的主管人员和其
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
他直接责任人员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处以拘留。
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
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被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
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
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
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增
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考点提示:新增
以下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
不同违法情形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
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下,罚款的幅
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
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度,及对直接负
行的;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
责的主管人员和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
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
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员的拘留。
污,拒不执行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
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
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
第31页
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
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
法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
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
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
算。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提起生态
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
计算。
新增
考点提示:生态
环境民事诉讼时
效延长至5 年,
且起算点新增知
道责任人的要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2018 修正)》(2018.12.29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 年公布)(2026.8.15 施
行)
考点提示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的方法与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
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
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新增
考点提示:将温
室气体排放纳入
生态环境影响评
价中。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
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
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
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
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
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
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
态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
新修
考点提示:明确
将国土空间规划
纳入总体规划的
环评对象。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
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
不改正的。
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
法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
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
新增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提起生态
考点提示:生态
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
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
环境民事诉讼时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效延长至5年,
算。
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
且起算点新增知
计算。
道责任人的要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法(2018修正)》(2018.12.29
(2026年公布)(2026.8.15施
考点提示
施行)
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影响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
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新增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考点提示:将温
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室气体排放纳入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生态环境影响评
的方法与制度。
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
价中。
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
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新修
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
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
考点提示:明确
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
将国土空间规划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
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纳入总体规划的
者说明。
规划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环评对象。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
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态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
第3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
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
批。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
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
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
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
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
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
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
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
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
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
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
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
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
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生态环境影
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
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新修
考点提示:明确
将产业园区建设
纳入专项规划的
环评对象,并将
专项规划的环评
时点修改为“规
划编制过程
中”。
第十九条第四款
接受委托为建设
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
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九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
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
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依
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
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所出具的生态环
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客观、真实、准确。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良
好的信用记录,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
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
系,编制、审核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
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报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技术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
价业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新增
考点提示:新增
委托环评单位资
质与要求,即①
依法独立客观公
正开展业务,确
保环评文件客
观、真实、准
确;②单位与人
员应具有良好的
信用记录,且关
键岗位人员应具
有专业技术水平
和从业经历;③
不得与审批部门
存在任何利益关
系。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
规划编制
新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
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
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
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
批。
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新修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
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
考点提示:明确
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
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
将产业园区建设
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
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
纳入专项规划的
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
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环评对象,并将
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
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
专项规划的环评
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
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生态环境影
时点修改为“规
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
划编制过程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
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中”。
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
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境影响评价。
第九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
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
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依
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新增
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所出具的生态环
考点提示:新增
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委托环评单位资
客观、真实、准确。
质与要求,即①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
依法独立客观公
第十九条第四款 接受委托为建设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
正开展业务,确
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良
保环评文件客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好的信用记录,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
观、真实、准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
确;②单位与人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
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
员应具有良好的
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
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
信用记录,且关
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系,编制、审核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
键岗位人员应具
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
有专业技术水平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
和从业经历;③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
不得与审批部门
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报生态环境主
存在任何利益关
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系。
加强对技术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
价业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 规划编制
新增
第33页
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
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
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
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
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
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
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
任。
机关未依法组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或者组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
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影
响评价严重失实的;规划审批机关对
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
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
法应当附送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
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考点提示:配合
修法,新增规划
编制、审批机关
违法、弄虚作假
等情形时,对相
关责任人员处分
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
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
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
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
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
重质量问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
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
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
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编制工作。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
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
新增
考点提示:配合
修法,新增对建
设单位违法、环
评文件存在严重
质量问题时的法
律责任,及自行
/委托编制单位
的相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
机关未依法组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考点提示:配合
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或者组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
修法,新增规划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影
编制、审批机关
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
响评价严重失实的;规划审批机关对
违法、弄虚作假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生态环境影响的篇
等情形时,对相
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
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
关责任人员处分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法应当附送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
的法律责任。
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
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
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
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
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
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
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重质量问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
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新增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考点提示:配合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修法,新增对建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设单位违法、环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评文件存在严重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质量问题时的法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
书、报告表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律责任,及自行
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
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处
/委托编制单位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
的相关责任人员
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
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的法律责任。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
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
表编制工作。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
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
第3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
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
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
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
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
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禁
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
技术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
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①
(2026 年公布)(2026.8.15 施
行)
考点提示
——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编适用于环境污
染的防治。
……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排
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
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排放污染物。
……
新增
重点提示:污
染防治的一般
规定、污染许
可管理的管理
规范、流程和
监测监督。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分编适用于大气
污染的防治。
……
新增
重点提示:各类
污染物的防治一
般规定与具体防
①本部分为《生态环境法典》新增污染防治相关内容,新增内容过多,因篇幅有限,此处省略,若有需要可自行查看法典原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
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
收违法所得。
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
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
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
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
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由生态环境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
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
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禁
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
技术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
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
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
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①
(2026年公布)(2026.8.15施
考点提示
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编适用于环境污
染的防治。
⋯⋯
新增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重点提示: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排
染防治的一般
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
规定、污染许
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可管理的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规范、流程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
监测监督。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排放污染物。
⋯⋯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新增
第三章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分编适用于大气
重点提示:各类
污染的防治。
污染物的防治一
⋯⋯
般规定与具体防
第35页
①本部分为《生态环境法典》新增污染防治相关内容,新增内容过多,因篇幅有限,此处省略,若有需要可自行查看法典原
文。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
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治措施。
——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分编适用于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
以及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
……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
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海洋
污染的防治。
……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
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土壤
污染的防治。
……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
治
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分编适用于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
以及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
⋯⋯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
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海洋
污染的防治。
⋯⋯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
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土壤
污染的防治。
⋯⋯
一一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第36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和修复
——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固体
废物污染的防治。
……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
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
本分编适用于噪声
污染的防治。
……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条
本分编适用于在核设施选
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
(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
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
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
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六百四十四条
国家加强化学物质
污染风险管控。生产、进口、储存、
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
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保障公众健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和修复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固体
废物污染的防治。
⋯⋯
—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
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 本分编适用于噪声
污染的防治。
⋯⋯
第二十五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六百条 本分编适用于在核设施选
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
(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
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
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
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六百四十四条 国家加强化学物质
污染风险管控。生产、进口、储存、
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
—
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保障公众健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37页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附:重点用词调整
1.法典通篇将“环境”修改为“生态环境”,例如:将“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
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2.法典通篇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附:重点用词调整
1.法典通篇将“环境”修改为“生态环境”,例如:将“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
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2.法典通篇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38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2026 年知产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知产大纲没有变化。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2026年知产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知产大纲没有变化。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保留法律法规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