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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刑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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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法考
2026 年刑法新增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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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刑法新增专题讲义
本讲义以《2026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新近出台的刑法司法解释为基础,
专题后配有【我能做对】的小练习。通过本讲义的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学员把握刑法学科的知识
变动,快速学习新增、新修内容。注意:少数地方为了方便学员掌握关联知识点或者维持体系,
会保留“旧的知识点”。
今年大纲或司法解释变动涉及的知识点,只有少量内容“有新意”(会以【新增】、【新修】
的形式提示注意),多数内容过往讲义一直都有讲授,对于这种“无实质变动”的部分,过一遍
即可。
专题一贪贿司法解释(二)
1.以前“非公单位”的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高于“公单位”,这并不公平。现在为了平等
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安全和正常运营,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分别参照受贿罪、行
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新增】
注: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标准通常
是3 万元以上,例外情况下,“1 万元-3 万元”+有严重情节的也入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
是3 万元以上(非法活动)或5 万元以上(营利活动、其他活动+超3 个月未还)。
2.个人通过虚构付款事由或者将单位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入账等逃避单位监管的方式,将公款
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看似单位名义实际单位不知道——
实际就是个人名义)。【新增】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A 索取或收受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找
另一个国家工作人员B 用权帮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A 与B 不能有职务上的隶属和制约关系,否则属于普通受贿罪。职务上的隶属、制
约关系的判断,不限于形式上的主管、上下级关系,要结合实践惯例、制度政策等看实质上是否
足以制约对方。【例】审计局审计期间,负责审计的人员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形成实质制约。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承诺实施斡旋行为(包括默认承诺、虚假承诺),并索取、收受贿赂,就
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既遂——即便还没有开始斡旋或者斡旋被拒绝。
觉晓法考
2026 年刑法新增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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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虚假承诺情形,至少要有实现可能性,否则就是诈骗。
【例】公安局长甲收受乙50 万元,答应帮乙向法院庭长丙打招呼轻判乙的儿子,但丙直接
拒绝了甲。甲仍然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既遂。
4.受贿数额一般以收受财物时为准,事后升值、贬值在所不问。
(1)价值不明的古董、珠宝玉石,一般以专业价格认定为准,但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
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新增】
【例】乙为了求公安局长甲办事,按照甲的指示去甲的好友店中,以100 万元购买了一幅只
值10 万元的字画。甲的受贿数额为100 万元。
(2)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受贿形式:①案发时已实际获利——按实际获利认
定受贿数额(套现卖出数额-支付价格);②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按溢价认定(案发时市场
价格-支付价格)。【新增】
【例】乙公司老板有求于市长甲,甲答应办事,甲在乙的安排下以100 万的价格购买了乙公
司的原始股。后甲以300 万元抛售该股票。甲的受贿数额为200 万元。
5.介绍贿赂一旦超出了“牵线搭桥”的度,同时构成行受贿共犯的,就以更重的行贿罪或受
贿罪的共犯论处。
【例】甲是市长乙的司机,开发商丙有不正当事项求于乙的职务行为,甲从中“递话”。若
甲一直保持这种牵线搭桥的行为,则只构成介绍贿赂罪;若甲帮丙转交贿款,则甲构成行贿罪的
共犯;若甲和乙一起分贿赂款,则属于受贿罪的共犯。
【我能做对】
1.环保局局长甲知道商人乙想通过自己的关系,帮忙联系税务局局长丙解决某不正当事项,
甲未明确表示答应,但收下了乙送来的50 万元,甲事后也未向丙转达乙的请托事项。甲不构成
受贿罪【×。甲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默认承诺,构成受贿罪
(斡旋受贿)既遂】
2.某国企副总经理张某为了帮助下级单位度过难关,私自虚构交易,以单位名义将100 万元
公款打到下级单位账户,半年后归还。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实际上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丙的儿子犯诈骗罪,乙介绍丙与时任公安局局长的哥哥甲“认识”,在乙组织的饭局中,
甲收了丙100 万元,事后甲违规给丙解决了问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案情只表明了乙有
介绍贿赂的行为,只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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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刑法新增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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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和收益,还采取窝藏、转
移、收购等各种增加司法机关追查难度的方式掩饰、隐瞒赃物的来源和性质。
1.本罪与洗钱罪是法条竞合,洗钱罪特殊在:上游犯罪限定为七类(毒品、黑社会、恐怖、
走私、贪贿、金融秩序、金融诈骗)、通过金融手段掩饰。
2.犯罪所得可以是传统财物、也可以是虚拟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是客观层面的——
未达刑责年龄、不具有刑责能力的人即便最终没被追究刑责,其“犯罪”所得仍属于本罪的对象。
【例】乙明知15 周岁的甲盗窃了2 部新款手机,还低价收购、转卖。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
3.主观层面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或大概率知道,“隐约觉得”不属于明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必须履行
手续的不走流程、应有合法证明但没有的——都可以推定明知这是犯罪所得。
明知是犯罪所得和收益即可,不需要具体知道上游是什么犯罪、在罪名之间产生认识错误也
不影响认定明知。【例】甲以为乙盗窃了一辆汽车,在收了好处后帮乙改颜色,实际该车是抢劫
所得。甲仍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共犯问题
事前共谋/明知上游犯罪正在进行+承诺帮助掩饰、隐瞒的,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不
再单独定本罪——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本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我能做对】
1.甲想抢劫金店但苦于没有销路迟迟未动手,乙听闻后告知甲:“我路子广,你放手做,事
后我包销。”甲抢完后乙依约销赃。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事前通谋强化了甲的
犯意,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乙被利益诱惑,将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所得转为境外虚拟货币,乙构成洗钱罪【×。诈骗
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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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环境污染司法解释
1.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2.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
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
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新修】
3.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新修】
【我能做对】
甲对乙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期间,发现乙企业长期排放大量有毒物质,但甲碍于情面出具
了虚假的合格报告,乙企业得以继续违规排放。甲只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构成污染
环境罪的共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专题四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今年考试大纲新增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考点,但实际上,我们的讲义多年来一直都在
讲这部分内容(刑法分则概述、非法拘禁罪等部分都会涉及),不需要特别关注。
1.注意规定:刑法已有相关基本规定,但要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其忽略的规定(即使没
有该条文规定也应如此处理)。【例】《刑法》第156 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各
种帮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该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便没有该条,这种情况也构成共同犯罪。
2.法律拟制: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刑法作出了特殊规定)。
【例】事后转化的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
【我能做对】
《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导致
他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甲在非法拘禁乙的过程中,使用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过失导致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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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刑法新增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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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若
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则只有故意导致他人死亡才能定故意杀
人罪,而本案中,甲是过失导致乙死亡,故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若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的规定是法律拟制,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若
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后半段的规定是法律拟制(特殊规定),即便甲是过失导致乙死亡,
也会由于《刑法》的特殊规定而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