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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ER 高效学习模型 觉晓坚持每年组建“名师+ 高分学霸”教学团队,按照Comprehend(讲考点→理解)→System (搭体系→不散)→Exercise(刷够题→会用)→Review(多轮背→记住)学习模型设计教学产品,让你 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搭建体系 (建立联系) 强化提升 (突破难点) 效果好 未理解 已理解 定期检测 薄弱/遗忘 分点学习 (打好基础) 零基础入门 (了解脉络) 专项刷题 (熟练运用) 多轮记忆 (刻入脑海) 没体系、学得散 不做题、不会用 老师讲考点 没资料、记不住 效果差!过? 不过? CSER系统性教学模型 普遍的模型 VS 前面理解阶段跟名师,但后面记忆应试阶段,“高分学霸”更擅长,这样搭配既能保证理解,又能 应试;时间少的在职考生可以直接跟“学霸”学习高效应试。 同时,知识要成体系性,后期才能记住,否则学完就忘!因此,觉晓有推理背诵图(推背图)、诉 讼流程图等产品,辅助你建立知识框架体系,后期可以高效复习! 坚持数据化学习 “觉晓法考”APP 已经实现“学→练→测→背→评”全程线上化学习。在学习期间,觉晓会进行数 据记录,自2018 年APP 上线,觉晓已经积累了上百万条数据,并有几十万真实考生的精准学习数据。 觉晓有来自百度、腾讯、京东等大厂的AI 算法团队,建模分析过线考生与没过线考生的数据差异, 建立“过考模型”,指导学员到底要听多少课,做多少题,正确率达到多少才能飘过或者稳过。 过考模型的应用层包括: 1. 完整的过考方案和规划:内部班的过考规划和阶段目标,均按照过考模型稳过或过考标准制定; 让学员花更少的时间,更稳的过线。 2. 精准的过考数据指标:让你知道过线每个阶段,每天需要听多少课,做多少题,得分率多少,唯 一量多少,有标准,过线才稳! 3. 客观题知识图谱:按往年180 分、200 分学员学习数据,细化到每个知识点的星级达标标准,并 根据考频和考查难度,趋势等维度,将知识点划分为ABCDE 类。还能筛选“未达标”针对提分。 知识类型 考频 难度 学习说明 A 高 简单 必须掌握 B 高 难 必须掌握(主+ 客) C 中 简单 必须掌握 D 中 难 时间不够可放弃(主+ 客) E 考频低或者很难、偏 直接放弃 4. 根据过考模型+ 知识图谱分级教学:BD 类主客观都要考,主客融合一起学,E 类对过考影响不大, 可直接放弃,AC 性价比高,简化背诵总结更能应试拿分,一些对过线影响不大的科目就减少知识点,重 要的就加强;课时控制, 留够做题时间,因为中后期做题比听课更重要! 5. AI 智能推送查缺补漏:根据你学习的达标情况,精准且有效地推送知识图谱+ 背诵卡知识点课程 和题目,查漏补缺,让你的时间花得更有价值! 6. 精准预测过考概率(预估分):实时检测你的数据,对比往年相似考生数据模型,让你知道,你 这样学下去,最后会考多少分! 明确自己距离过线还差多少分,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状态。 注:觉晓每年都会分析当年考生数据,出具一份完整的过考模型数据分析报告,包括“客观题 版”“主客一体版”“主观题二战版”,可以下载觉晓APP 领取。 · 1 · 怎么用这本书? 0 基础、7 月开始备考,时间是非常紧的。但法考是及格性考试,过了就行。解决办法就是:学 高频考点,并且从考题的角度学,学完就会做题,这样就能不走弯路。 一、每部分介绍 整本书不按教材顺序来,而是按考试逻辑重新组织:即一起考的内容,在书里也会放在一起学。 具体到每考内,又细化为: 1. 入门点拨——这一考要学什么,简单梳理逻辑。 2. 怎么考——总结近8 年考情,知道考法和哪些点必须掌握。(这部分老师不讲,大家自己看即 可) 3. 怎么学——把会考的内容,讲成会做题的路径。 (1)考法分3 类,必考、常考、可放弃。时间不够,优先掌握必考,然后是常考 。 可放弃放在讲义的原因是:有些点是理解整个科目的基础,但并不是考点,所以一轮学的时候需 要简单学一下,但复习的时候不用管。 (2)考法后会标知识图谱级别,具体说明见“数据化学习”页。 4. 怎么练——做经典母题,即时检测和验证。 5. 怎么背——如果这一考内容很多,会在最后整体再理一遍,让大家学得有体系。 不是每一考后面都有“怎么背”,如果比较精简,就没必要再补充怎么背,直接按照讲义背就行。 二、怎么实现“从怎么学到怎么解,一步到位”? 1. 讲义覆盖80% 考点,且根据新大纲编写,足够应对考试。 2. 专业名词用大白话,减轻学习负担,好理解。 3. 知识点处理从做题角度出发,根据考情,总结角度。 4. 按康奈尔笔记本的形式对讲义进行分栏,有6 大解题大招(考点识别/ 做题标准/ 陷阱提示/ 底 层逻辑/ 易混避坑/ 兜底总结),帮助应对题目;也方便大家记笔记。 三、重要的学习提示 1. 推荐的学习顺序:听课→做课后题→做知识图谱题/ 错题(根据自己的薄弱点针对性提升),最 终达到ABC 知识点刷到3 星。 2. 7 月开始备考,老师的讲课重点一定不是有趣,而是强输出,让大家短时间内尽可能掌握更多 的知识,因此务必确保听课的状态。 3. 不要贪全!!!已经7 月了,能过就行,讲义知识点够用了,从其他地方看到没学过的知识点 不要焦虑。 · 2 · 必考主线怎么用这本书? 4. 和推背图的配套问题 (1)必考主线覆盖80% 考点,而推背图覆盖95% 的考点,因此大家学完必考主线,再学推背图, 一定会发现一些知识点没学过,但不重要!优先掌握必考主线有的知识点,多余的知识点有精力再掌 握,不是必须掌握! (2)必考主线是从做题角度出发,而推背图是传统的按照知识点背诵逻辑出发,因此2 本书可能 会出现部分知识点处理方式不一致,别慌,哪种都对,自己更适应哪种选哪种! 沿必考主线学,按解法模型做。1-2 个月备考,不走全书弯路,直接走拿分路径!!! · 1 · 商法必考主线 目 录 第1 考 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 ............................................................................................................... 1 必考 考法: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 ..................................................................................................... 1 第2 考 公司的分类 .................................................................................................................................................... 4 常考 考法: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 ................................................................................................................ 5 第3 考 公司的能力 .................................................................................................................................................... 7 常考 考法: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 ............................................................................................................. 7 第4 考 发起人的责任 ............................................................................................................................................. 11 常考 考法:发起人的责任 .......................................................................................................................... 11 第5 考 股东出资 ........................................................................................................................................................ 13 必考 考法:股东出资(含出资形式、出资责任、出资瑕疵后果) .......................................................... 13 第6 考 公司章程........................................................................................................................................................ 19 常考 考法:公司章程的效力 ...................................................................................................................... 19 第7 考 股东资格的认定 ........................................................................................................................................ 22 常考 考法:股东资格的认定 ...................................................................................................................... 22 第8 考 股东的权利 .................................................................................................................................................. 26 必考 考法:股东的权利 .............................................................................................................................. 26 第9 考 公司的董监高 ............................................................................................................................................. 31 必考 考法:公司的董监高 .......................................................................................................................... 31 第10 考 公司的变更 ................................................................................................................................................ 36 必考 考法:公司的变更 .......................................................................................................................................................................36 · 2 · 商法必考主线 目 录 第11 考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 40 必考 考法:各类股权转让规则 .................................................................................................................. 41 第12 考 公司组织机构及决议 .......................................................................................................................... 45 必考 考法: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 45 第13 考 股份有限公司 .......................................................................................................................................... 50 常考 考法:股份有限公司 .......................................................................................................................... 50 第14 考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 56 常考 考法: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 56 第15 考 破产程序的启动 ..................................................................................................................................... 60 必考考法:破产程序的启动 ................................................................................................................................................60 第16 考 破产组织机构 .......................................................................................................................................... 63 常考 考法:破产组织机构 .......................................................................................................................... 63 第17 考 债权申报 ...................................................................................................................................................... 66 必考 考法:申报范围及申报规则 .............................................................................................................. 66 第18 考 破产程序 ..................................................................................................................................................... 69 必考 考法:破产程序 .................................................................................................................................. 69 第19 考 债务人财产 ................................................................................................................................................ 73 必考 考法:债务人财产 .........................................................................................................................................................73 第20 考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规则 ......................................................................................................... 77 必考 考法: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规则 ................................................................................................... 77 第21 考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 81 常考 考法: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 81 第22 考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 84 常考 考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 84 第23 考 入伙、退伙 ............................................................................................................................................... 87 常考 考法:入伙、退伙与解散清算 ........................................................................................................... 87 第24 考 票据制度 ..................................................................................................................................................... 91 常考 考法:票据制度 .................................................................................................................................. 91 · 3 · 商法必考主线 目 录 第25 考 保险合同的“从生到死” .................................................................................................................. 99 常考 考法:保险合同的“从生到死” ......................................................................................................... 99 第26 考 人身保险合同 ........................................................................................................................................ 103 常考 考法:人身保险 .................................................................................................................................103 第27 考 财产保险合同 ........................................................................................................................................ 107 常考 考法:财产保险 .................................................................................................................................107 第28 考 个人独资和外商投资 ....................................................................................................................... 110 常考 考法:个人独资和外商投资 ....................................................................................................................................................................110 第29 考 信托中的人和钱 .................................................................................................................................. 114 常考 考法:信托中的人和钱 .....................................................................................................................114 · 1 · 01 第1 考 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 入门点拨 公司就像一个法律上的成年人,自己的事自己扛,欠的债自己还,这叫公司独立人格。股东 呢?和公司之间隔着一堵防火墙,墙内是公司资产,墙外是股东个人财产,股东最大的风险就是 当初投进墙里的那笔钱——亏完拉倒,不连累身家,这叫股东有限责任。 但如果股东滥用权利,把墙凿得千疮百孔,比如把公司当提款机肆意挥霍(财产混同)、把公 司当提线木偶随意支配(过度支配与控制)、或者这家公司根本就是个空壳(资本显著不足),那 法律就会把这堵墙推倒,让股东和公司一起还债,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 怎么考 笔记区 1.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1)独立性常与人格否认融合考查——当股 东破坏公司独立性时,不再承担有限责任,而需连带偿债。(2)股东有限责任常 与出资责任融合考查——股东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补足责任,或在公司 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人格否认是独立性的例外,属必考类知识点。(2) 人格否认的考查核心,是判断题目描述的情形是否属于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 制、资本显著不足之一,一旦构成,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被突破,转为无限连带责 任。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C】+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B】) 角度1 考查学员对公司独立性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22 年) 1. 公司独立人格:名义独立+ 财产独立+ 责任独立。 2. 责任独立:公司欠债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为限承担责任,也即最多亏掉出资。 实例 甲是丙公司的参股股东,甲欠乙钱,现丙公司欲帮甲还钱。——这是 股东个人欠债,而非公司欠债,应由甲自己还,丙公司不能直接代为清偿。 角度2 给你一种情形,让你判断是否构成人格否认。(25、21 年) C :考频中等+ 简单,必须掌握,下同。 讲义标注了对应觉晓法考APP 知识图谱的知识点名称和类别,方便大家听完课去对应做题。关于 ABCDE 的说明,也可以详见讲义最前面“坚持数据化学习”页,让大家有重点地学! B :考频高+ 难,必须掌握,下同。 · 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 考 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 1. 纵向法人人格否认 (1)适用情形 情形 法律术语 大白话 人格混同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 钱混了 过度支配与控制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把公司当提线木偶, 掏空公司资产 不自由(滥控制) 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出资与公司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 “小马拉大车” 钱不够 (2)适用标准 ①仅滥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无关股东仍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②该制度遵循个案适用,而非一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实例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 的股权,丙公司持有乙公司40% 的股权。甲公 司有一全资子公司为丁公司。在甲公司的授意下,董事张某将乙公司的资产分批 转移至丁公司,但丙公司并未察觉。后乙公司债权人戊公司债权到期主张清偿, 发现乙公司资产已不足以偿还其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 制,需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过错,仍承担有限责任。 2. 横向人格否认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相关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 觉晓、春眠、闻啼鸟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四金,在四金的操控下, 三家公司之间频繁发生大额转账,致使三家公司账目混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各公司(觉晓、春眠、闻啼鸟)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角度3 与民诉法相融合,考查“人格否认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以及举证责任 的分配。(22 年) 1. 当事人 情形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告完公司,再告股东 债权人 股东 公司 告公司,同时告股东 股东和公司 / 未告公司,先告股东 股东和公司(必须追加) 2. 举证责任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权行 为且损害其利益; (2)例外:由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独立。(举证责 任倒置)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能够熟练判断出构 成人格否认的各种 情形。人格混同就 是“钱混了”;过度 支配与控制就是“不 自由”;资本显著 不足就是“钱不够”。 · 解题大招· 考点识别 题干中,有股东进 行“骚操作”(钱混 了、不自由、钱不 够),导致公司欠 债不还。此时问你 该如何清偿债务, 即可定位到该考点。 · 解题大招· 考点识别 题干中,几家公司 沾亲带故(都被四 金控制,互为关联 公司),且资产关 系混乱(资产搅到 一块,无法区分清 楚)。然后有一债 权人求告无门,问 题涉及该如何清偿 债务,即可定位到 该考点。 · 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 考 公司独立性与法人人格否认 怎么练 笔记区 1.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 并派员担任董事 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 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 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第3 卷第27 题,单选) A. 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正确,对应纵向人格否认,甲公司滥权, 需连带偿债】 B. 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错误,乙公司无滥权 行为,仍承担有限责任】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同B 项】 D. 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错误,丙公司还可提起人格 否认诉讼】 2. 亿诚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其中鲁一思出资600 万元,花花出资400 万 元,鲁一思同时为非诚公司、特城公司的控股股东。在鲁一思的个人操控下,亿 诚公司、非诚公司大量资金被鲁一思侵占,三家公司之间频繁发生大额转账,致 使三家公司账目十分混乱。后亿诚公司与非诚公司在外负债,无力偿还。对此,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 A. 亿诚公司的债务应由鲁一思与花花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花花无滥权行为, 无连带责任】 B. 亿诚公司的债务应由鲁一思单独承担责任【错误,作为滥权股东,鲁一思 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鲁一思滥用控制权致使三家关联公司账目混乱、严重损 害债权人利益,故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就亿诚公 司的债务,鲁一思、非诚公司和特城公司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C. 亿诚公司的债务仅由非诚公司与特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责任主体 漏掉了鲁一思】 D. 非诚公司的债务应由鲁一思、亿诚公司与特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同B 项】 怎么背 1. 公司独立人格:公司是独立主体,名义、财产、责任三独立。 2. 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担责,公司债务不穿透。 3. 纵向人格否认(鞭打一条线): 人格混同——钱账不分,混为一体(钱混了); 过度支配与控制——滥用控制权,公司资产被掏空(不自由); 资本显著不足——小马拉大车,空壳经营(钱不够)。 4. 横向人格否认:关联公司账目混乱,彼此债务连带清偿(一扫一大片)。 5. 诉讼程序要点:告完公司接着再告股东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其他情形,公司与股 东为共同被告。 6. 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但一人公司,股东自证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 · 4 · 02 第2 考 公司的分类 入门点拨 公司的分类,掌握两对范畴就够了。 第一对范畴:人合公司vs 资合公司——人和钱,孰轻孰重。 人合公司:人比钱重要。典型如无限责任公司(我国没有),股东之间得是熟人,外人想加 入,得大家点头。 资合公司:钱比人重要。典型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谁出钱谁就是股东,不用认识、 不用信任,有钱就行。 人合兼资合:人和钱都重要。典型如有限责任公司,想把股权转让给外人时,老股东可以优 先买下,把人挡在外面(人合);股东只出钱不干活也行,亏了只赔投进去的钱(资合)。 第二对范畴:总分公司vs 母子公司——看彼此独不独立。 总分公司:就像一个人和他的手。手不是独立的人,干了什么事都得算在总公司头上,分公 司亏了钱,总公司得帮着还,这叫不独立。 母子公司:就像父母和孩子。孩子是独立的人,自己欠债自己还,爸妈不用替,这叫独立。 一句话总结:人合看人,资合看钱,人合兼资合,人钱都重要;分公司是手,子公司是娃。 怎么考 笔记区 本章属于基础考点,常与其他章节融合考查,每年约1-2 分。 1. 人合与资合的分类,常与股权转让规则融合考查。如有限责任公司(人合 为主兼资合),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 股份有限公司(资合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自由,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题目往 往会给一个“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外人,其他股东也想买”的情节,让你判断转让 是否有效、优先购买权能否适用——表面考转让规则,实质考的是你是否分得清 人合与资合的区别。(这一点,我们在“第11 考 股权转让”会详细展开,这里仅 做提示。) 2. 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分类,常与责任承担融合考查。总分公司模式下,分 公司不独立,其债务由总公司承担,题目常设置“分公司欠钱,债权人找谁要” 的陷阱;母子公司模式下,子公司独立,其债务自己承担,母公司仅以出资为限 担责,题目常通过“子公司欠钱,债权人能否让母公司还”来考查你是否分得清 “独立”与“不独立”的责任归属。 · 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 考 公司的分类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公司的分类【A】) 角度1 考查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尤其是责任承担上的区别。 维度 分公司 子公司 概念 与总公司相对,系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人与手) 与母公司相对,母公司系其 控股股东(母亲与孩子) 法律地位 非独立法人(手不独立) 独立法人(孩子独立) 营业执照 需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无要求 缔约能力 以总公司名义缔约/ 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缔约 独立缔约 诉讼地位 可独立参诉,具备原/ 被告资格 责任能力 总分责任不分家 (执行时:1. 分公司负债:分→总→ 其他分;2. 总公司负债:总→各分) 母子责任相独立 (母公司作为股东只承担 有限责任) 实例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 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 拓市场。——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需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独立,总 公司要兜底;子公司独立,母公司不用兜底。 角度2 考查分公司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21 年) 1. 经营合同(如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等) 属于常规业务范畴,无需总公司单独授权,分公司可自行签订,合同有效。 2. 担保合同 属于非常规业务范畴,必须经总公司授权(即须经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 议)。若无授权,构成越权担保,是否有效须按担保规则处理(详见后文“第3 考 公司的能力”)。 怎么练 笔记区 1. 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 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 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 年第3 卷第25 题,单选) A. 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 A :考频高+ 简单,必须掌握,下同。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心中熟记:总分不 分家,分公司处处 掣肘;母子相独立, 子公司自由之身。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经营合同:无需授 权,一般有效;担 保合同:必须授权, 否则按“越权担保” 处理。 · 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 考 公司的分类 订合同的权利【正确】 B. 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 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正确,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主张执行各分公司 财产】 C. 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 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正确,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主张执行总公司财 产,总公司不能清偿的,可以再执行其他分公司财产】 D. 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 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错误,同C 项】 2. 江河公司设立了两家分公司大江分公司和大河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大 江分公司为业务伙伴大华公司向大金公司提供担保,即自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 担保协议,大金公司称不知道担保行为未经授权,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大河分 公司在授权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海涛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协议。据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1 年仿真题) A. 大江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正确,越权担保,相对人未审查决议文件, 非善意,担保无效】 B. 大华公司无法偿债时,大金公司可要求江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错误,同 A 项,担保合同对大江分公司不发生效力】 C. 大河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对江河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正确,买卖合同无 需授权,有效】 D. 海涛公司可以先向大河分公司主张合同责任再向江河公司主张【正确,合 同有效,总分公司需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怎么背 1. 总分不分家,母子相独立。 2. 经营合同随便签,担保合同看授权。 · 7 · 03 第3 考 公司的能力 入门点拨 公司和人一样,从“出生”到“死亡”,也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能不能干”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它的“活动边界”,一般只能在法律和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但超出经营 范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依然有效。 2. 行为能力——“怎么干” 公司不会说话、不会签字,必须靠法定代表人替它“开口”。法定代表人签的合同,就是公司 签的合同;法定代表人因履职欠的债,就是公司欠的债。 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比如章程规定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他却一个人签字担保): 对方不知情——合同有效,公司必须认账;对方知情——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一句话总结:权利能力管“能不能干”,行为能力管“怎么干”;谁替公司干?法定代表人。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的核心考查点就一个——法定代表人。法考通常通过两类陷阱来设置题目: 1. 越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规定、未经适格决议为公司签约,问公 司要不要担责。这个点常与公司担保融合考查。 2. 登记未变——法定代表人已辞职但工商登记未变更,其仍以公司名义签约, 问合同对公司是否有效。 以上情境,表面上看是在考代表行为的效力,实质就抓一个关键——相对人 是否善意。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公司就得先认这笔账;至于内部怎么约定、登 记变没变,那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事,不影响外部责任。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公司的投资与担保【B】+ 公司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 角度1 与公司担保结合,考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22、21 年) 担保规则 1. 情形一:关联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1)须经股东会决议。 (2)股东会表决时,该股东及受实控人控制的其他股东要回避。 (3)回避后,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情形二:非关联担保(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 解题大招· 考点识别 题干中若出现“法 定代表人为公司签 订担保合同”,并 伴随“未经公司同 意”“未提供公司决 议”“伪造公司决议” 等表述,即可锁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 担保”这一考点。 · 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3 考 公司的能力 担保规则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选定。 3. 以下情形,无需决议,担保有效: (1)“干担保”: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亲父子”: ①爹给儿子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②儿子给爹担保: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3)“大部分”: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 以上对 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关联担保,关联股东无表决权)签字同 意。 实例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银行借钱,为此:乙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丙公司(甲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乙公司是担保机 构,为客户提供担保,无需决议;丙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无需决议。 第三人 审查 第三人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只需要审查相关决议的形式要件是否 齐备即可,而无需核实相关决议的真伪。 1. 针对关联担保,第三人需要审查: (1)决议机关是否正确(股东会决议)。 (2)决议结果是否达标(关联方回避+ 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 (3)决议主体是否签署(股东签字或盖章)。 2. 针对非关联担保,第三人需要审查: (1)决议机关是否正确(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2)决议结果是否达标(全体表决权过半数/ 全体董事过半数)。 (3)决议主体是否签署(股东/ 董事签字或盖章)。 尽到了 审查义务 1. 第三人善意,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2. 公司有损失,可以找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没有尽到 审查义务 1. 第三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 任。 2. 公司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1/2 的缔约过失责 任。 实例1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仅召开了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凭 借董事会决议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开错了会,公司 有过错;债权人未发现决议机关有误,债权人也有过错,因此公 司有缔约过失责任。 实例2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任何决议,即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但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公章是真实的。——公司在公章管理、 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方面存在疏漏,公司有过错;债权人未拿到 任何决议,债权人也有过错,因此公司有缔约过失责任。 3. 公司没有过错的,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角度2 考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效力。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限制经营、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公司章程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因此, 针对非关联担保, 第三人只需要审查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 议之一即可(二选 一)。但如果第三 人知道公司章程的 规定,则会受到公 司章程的约束,此 时第三人必须拿到 公司章程指定机关 的决议。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越权担保的核心在 于判断第三人是否 善意(是否尽到了 合理审查义务): 善意,担保合同有 效,公司有担保责 任;非善意,担保 合同对公司不发生 效力,公司无担保 责任。但要注意“干 担保+ 亲父子+ 大 部分”三种情形, 无需决议,第三人 也无需审查,担保 有效。 · 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3 考 公司的能力 禁止经营),应为有效。 实例 刘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但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教 育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不包含教育培训。——该合同虽然超越公司经营范 围,但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范围,故合同有效。 角度3 考查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辞职,及其职务行为的效力。 1. 产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经理担任。 2. 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自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选任的 法定代表人签署。 3. 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4. 限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实例 A 公司章程规定,合同金额超过100 万元须经董事会决议。现法定代 表人擅自以A 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B 公司签订了一份150 万元的合同。——因B 公司为善意相对人,该合同有效。 怎么练 笔记区 1.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大地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 款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银行与A 公司就该保证合同的效力 产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2021 年仿真题) A. 因岳某行为属越权行为,故担保无效,A 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错误, 越权担保非必然无效,还需看债权人是否善意,此说法过于绝对】 B. 若大地公司系A 公司股东,银行提交了同意A 公司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则 应认定担保有效【错误,关联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仅提交董事会决议不能认定 银行善意,担保无效】 C. 若大地公司系A 公司股东,银行提交了同意A 公司担保且由除大地公司外 的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则应认定担保有效【正确,关联担保,需经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现除大地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均表 示同意,大地表决比例符合要求,担保有效】 D. 银行提交了同意A 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A 公司称该决议上所有股东 签字均为岳某伪造,则可推定银行非善意,担保无效【错误,债权人只需形式审 查,签名是否真实非形式审查范围】 2. A 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个股东,甲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后来甲私自代表A 公司 为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 公司担保。后B 公司为A 公司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提供担 保。下列说法错误的有?(2022 年仿真题) A.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由董事会表决通过【错误,公司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内外有别 外部关系(公司与 第三人):只看善 意。只要第三人善 意(不知情且无过 失),合同即为有 效,公司须承担法 律后果。 内部关系(公司与 法定代表人):再 看过错。若法定代 表人的行为给公司 造成损失,公司在 对外承担责任后, 可向其追偿。 · 10 · 商法必考主线 第3 考 公司的能力 章程不得规定为关联方担保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否则会导致该章程规则因违法而 无效】 B.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需经A 公司股东会决议【错误,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 无须决议】 C. 因B 公司完全为A 公司所控制,故B 公司不得为A 公司提供担保【错误, B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是适格的担保主体】 D. 若B 公司未经任何机构决议,即由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则构成 越权担保【错误,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决议也应当认定是其真实意思 表示】 怎么背 1. 担保规则 (1)两类担保 关联担保:为股东或实控人→股东会+ 关联股东回避+ 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 非关联担保:为其他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具体章程定)。 (2)越权担保 构成要件:法定代表人未经有效决议即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效力: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来判断。善意,则合同有效,公司有 担保责任;非善意,则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担保责任。 审查义务:必须拿到“有效”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决议机关正确+ 决议结果达标+ 决议主 体签署。若债权人两手空空,或手持决议“一眼假”,均表明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非善意。 (3)无需决议 干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金融机构提供保函)+ 亲父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一人公司为股 东)+ 大部分(2/3 以上表决权)。 2. 越权经营规则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 3. 内外有别规则 (1)第三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担责;第三人非善意→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11 · 04 第4 考 发起人的责任 入门点拨 公司不是凭空冒出来的,在它正式“出生”之前,总有一群人为它忙前忙后——定章程、租 场地、签合同、筹钱款。这群人,就是公司的“创始团队”,法律上叫发起人。 公司没成立时,发起人是公司的“代购”——东西是发起人买的,找发起人算账;公司成立 后,公司就是“收货人”——货归公司,既可以找发起人,也可以找公司算账。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属中频考点,每2-3 年出现一次,常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结合考查。 典型套路:给你一个“发起人签合同或闯祸→公司最终成立或没成立”的情 节,问你债权人该找谁还钱。核心是合同责任的归属问题。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C】) 角度 考查发起人“惹的事”,该自己扛还是公司背。(22、21 年) 情形 责任承担 记忆要点 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 民事活动 (1)公司成立→公司承担 (2)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 人连带 公司活了,公司扛 公司没活,一起扛 2.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 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人有权选择由公司或发 起人承担责任 个人名义,二选一 3.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 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承担,后再向有过错的 发起人追偿 职务侵权,找公司 例 四金和一灯打算一起设立公司。在设立阶段,一灯以个人名义向家具厂 订购了一批办公桌椅,价款共计10 万元。——若公司设立成功,找公司或一灯; 若公司设立失败,四金和一灯要连带。 怎么练 笔记区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过程中,黄逢等3 人以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 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 租金5 万元,押3 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公司,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 · 1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4 考 发起人的责任 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 年第3 卷第53 题,多选) A. 如公司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错误,不消灭,而是由全体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 即便公司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 人主张【正确, 同A 项】 C. 如公司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 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同A 项】 D. 公司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公司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正确,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债权人可以二选一,找公司 或金耘都行】 怎么背 1. 合同,看名义:个人名义,二选一;公司名义,找公司。 2. 侵权,看性质:公司事务,找公司;个人事务,找个人。 3. 公司没成立的,全体发起人连带。 · 13 · 05 第5 考 股东出资 入门点拨 1. 出资是什么? 出资就是股东往公司里“投钱投物”——大家一起凑份子开公司。股东出了资,钱就不再是 自己的,而是公司的。作为回报,股东拿到股权,从此拥有三大权利:知情权(了解公司情况)、 分红权(分享公司利润)和表决权(表达个人意见)。 2. 什么财产可以出资? 原则就一句话:能用钱算清楚(可评估)、能转手给公司(可转让)的,都可以出。比如:真 金白银(货币);房子、机器设备(实物);专利、商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等。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因没法转让给公司,公司拿不到手, 不能作为出资。 一句话:出资是投本钱,拿股权;能评估、能转让的才能出。 怎么考 笔记区 股东出资是绝对的高频考点,请务必掌握。核心考查点集中在两大块:一是 出资形式的合法性判断,二是出资责任的承担规则。 需注意,24 年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并完善了“瑕疵股权转 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建议在掌握好出资形式、出资责任等核心考点的基础上, 关注新制度的逻辑原理。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股东出资(含出资形式、出资责任、出资瑕疵后果)(股 东出资【B】) 角度1 考查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出资。(21、20 年) 1. 货币出资 (1)要求:按期+ 足额+ 存入公司账户(同时满足) (2)赃款可出资:货币占有即所有,因此,以贪污/ 受贿/ 侵占/ 挪用所得的 货币出资,出资有效。追缴赃款和处罚时,应当拍卖或者变卖股东的股权,而不 是直接从公司账户划走资金。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若股东出资的货币 并未直接存入公司 账户,但相关证据 表明其确为投资款 的(如公司出具股 款收据、公司向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 书、该资金确用于 公司经营等),不 影响实际缴纳出资 的认定。 · 1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5 考 股东出资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如果遇到“新型出 资”,如净资产、应 收账款等,核心就 是判断其是否满足 “能评估作价+ 能 转让给公司”的条 件,二者任一不满 足的,都不能用于 出资。如劳务、名 誉、商誉,不能转 让,均不得用于出 资。 2. 非货币出资 (1)要求:能评估作价+ 能转让给公司(同时满足) (2)典型示例 实物 ①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构成无权处分,公司可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受让时公司不知情+ 合理对价+ 动产已交付/ 不动产已过户给公司)。 公司是否知情?以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主观状态判断,如果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知情,可推定公司知情,公司非善意。 实例 总经理乙认缴300 万元,以房屋出资。后查明,该房屋虽已 过户给公司,但系乙伪造遗嘱所得,合法继承人为程某。——伪造 遗嘱无效,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以房屋出资构成无权处分。 乙系公司高管,其知情应视为公司知情,故公司非善意,不能善意 取得。 ②以需过户登记的财产(如房屋、专利权、商标权等)出资 已交付,但未过户:应向公司过户+ 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已过户,但未交付:应向公司交付+ 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土地使 用权 ①允许出资:出让取得+ 无权利负担(同时满足)。 ②禁止出资:划拨取得/ 有权利负担。 以上瑕疵可补正,补正后出资有效: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划拨转为出让),或者解除权利负担(解除抵押)。 股权 四金以其持有的A 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①该股权由四金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该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a. 权利瑕疵→四金未按期缴足对A 公司的出资; b. 权利负担→四金持有的A 公司股权已被质押。 ③四金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该股权已进行价值评估。 以上瑕疵可补正,补正后出资有效: ①“未按期出够资”→出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补足出资。 ②“股权被质押”→出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解除质押。 ③“未履行转让手续”→出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补齐转让手续。 ④“未经过专业价值评估”→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评估作价。 债权 以债权出资,需满足以下几点: ①债权合法有效。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禁止出资。 ②已进行评估作价。 ③依法可以转让。不能转让的债权禁止出资,如人身损害赔偿金债 权。 ④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 1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5 考 股东出资 角度2 考查出资瑕疵情形及其责任承担。(24、20、19 年) 1. 出资期限 (1)有限公司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仅需认缴出资, 而无需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2)有限公司的股东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 年内缴足 出资(章定时间≤5 年)。 (3)在出资期限内,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不负出 资责任,但以下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需立即出资: 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 资的; ②法院已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的; ③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出资未缴足的。 2. 具体责任 情形 法律责任 对其他 发起人 对公司 对债权人 设立 阶段 出资 瑕疵 ①货币→没有按期足额缴至公 司账户; ②非货币→没有按期转让给公 司、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 的出资额(估值虚高)。 违约 责任 补足差额+ 赔偿 损失;其他发起 人(在该发起人 出资不足的范围 内)连带 在其未出资 本息范围内 承担补充责 任,其他 发起人连带 抽逃 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 序抽回其出资: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 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 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 例 董事长四金(出资50 万) 代表觉晓公司,与其控股的春 眠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 15 万的设备款虚报成65 万,且 公司已经支付。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 回的行为。 无责任 返还出资+ 赔 偿损失;负有 责任的董监高 (在损失范围 内)连带 在其抽逃 出资的本 息范围内 承担补充 责任 《公司法》(2023 修订)删去了违约责任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不存在。之所以这 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违约责任属于契约法调整的范畴,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应规定,公 司法无须重复规定 。 补充责任,是指公司先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清偿不了的部分,再由股东承 担责任(填平出资)。因此,公司是第一顺位的义务人,股东是第二顺位的义务人,债权人不得越过公 司直接要求股东向自己承担责任。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出资完成后,非货 币财产因市场变化 等客观因素贬值 的,属于正常商业 风险,不属于出资 瑕疵。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其他发起人的连带 责任,仅限于设立 阶段的出资瑕疵 (首期出资)。公 司成立后的第二 期、第三期出资, 其他发起人不连带。 · 1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5 考 股东出资 角度3 考查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 1. 权利限制 (1)前提:未出资/ 未全面出资/ 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未完全到位) (2)限制:根据章程约定或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合理限制该名股东的财产性 权利,即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剩利”) 2. 股东失权(丧失未出资部分的股权) (1)前提: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宽限期届满仍未补足; (2)程序: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董事会核查,发出书面催缴书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 处理失权股权 转让 减资后注销 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宽限期≥60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 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非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 可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 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 3. 瑕疵股权转让 (1)情形: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2)责任:①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②受让人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出资瑕疵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3)区别于未届期股权转让(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届至):①由受让人承担出 资义务;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笔记区 怎么练 1.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 年4 月,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文某是股东 之一,持有40% 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 应在2017 年5 月缴足。2015 年12 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 作为出 资,评估作价为200 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2017 年第3 卷第27 题,单选) A. 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错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该股东的非财产 性权利(如参会 权、表决权、知情 权等)不会受到限 制;2. 仅能根据该 股东的出资情况对 其财产性权利进行 合理限制,而非完 全剥夺。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受让人知情的情 况: ①转让人已在股权 转让协议中明确告 知其瑕疵出资的事 实; ②转让人与受让人 之间存在亲属关 系,如配偶、子女、 父母等; ③受让人在公司中 担任关键职务(如 法定代表人、董 事、高管),或受 让人本身就是公司 股东,清楚公司的 财务状况; ④受让人是专业投 资者,具备较强的 尽职调查能力; ⑤股权转让价格远 低于市场价或明显 不合理。 · 17 · 商法必考主线 第5 考 股东出资 误,出资时,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不存在权利瑕疵】 B. 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 年后仅值100 万元,则 文某应补足差额【错误,出资之后发生客观贬值的,股东无补足责任】 C. 如至2017 年5 月,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出资义务仍未履行完毕,则甲公司 有权要求其履行【错误,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现股东乙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若 乙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则文某需承担补充责任。C 项未明确文某仅在乙公司未出 资时才承担责任的条件,表述不完整】 D. 如至2017 年5 月,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出资义务仍未履行完毕,则甲公司 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正确,同C 项】 2. 落魄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出 资。现公司已成立两年有余,但股东裴钱、崔东山仍有部分出资未缴足。1 月4 日,公司发出催缴通知,限二人于3 月15 日前缴足出资,但二人仗着与董事长李 二的亲戚关系,在期满之际,仍百般推辞,拒绝出资。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模拟题) A. 若催缴通知中并未限定出资时间,则发出催缴通知后,公司可以要求股东 裴钱、崔东山立即出资【正确,是否须要载明宽限期,在于公司目的,若公司以 单纯催缴为目的,可以不载明,未载明的,可以要求股东立即出资;若公司以失 权为目的,为保障股东权益,必须载明且期限不得少于60 日】 B.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向二人发出失权通知【错误,经董事会决议】 C. 自裴崔二人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二人即丧失股东资格【错误,自通知发 出之日起,而非接到通知之日起;是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而非丧失股东资格】 D. 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长李二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题干 并未提及董事长李二怠于履行催缴义务,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因此其不负 赔偿责任】 怎么背 一、出资形式 1. 货币:要存进公司账户;没存,但公司认了、钱也确实用于经营了,也算。 2. 非货币:要“能评估作价+ 能转让给公司” ;劳务、信用、商誉这些没法转让的,不行! 二、出资瑕疵 瑕疵类型 后果 设立阶段出资没到位 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 对公司:补足(其他股东连带)+ 赔偿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股东连带) 抽逃出资(假利/ 假债/ 关联交易) 对公司:返还+ 赔偿(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连带)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 1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5 考 股东出资 三、瑕疵后果 1. 权利限制:只要有瑕疵,就能合理限制“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2. 股东失权:出资有瑕疵+ 宽限期满+ 董事会决议→失权通知发出即生效,丧失未缴部分的股 权。 3. 股权转让: (1)瑕疵股权转让(出资期限已到):连带;受让人不知情→转让人自己扛。 (2)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期限未到):受让人先交;受让人不交的,转让人补充(买方先,卖 方后)。 · 19 · 06 第6 考 公司章程 入门点拨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好比一个家里的“家规”——谁当家、怎么分钱、大事怎么 定,全写在这本“家规”里。这本“家规”由公司的家主们(全体股东)一起商量着定,专门管 公司内部的人和事。 一句话记住章程的效力:章程是家规,家里人都要遵守;但外人没见过,所以对外管不着不 知情的外人。 另外要留意:股东私下签的“小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两码事,各算各的,谁也管不着谁。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属中频考点,每年1-2 分。考查集中在制定、修改、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常见案情与设问方式: 1. 制定:常给“部分股东通过了章程草案”的情节,问章程是否生效。 2. 修改:常给“公司修改章程”的情形,问需履行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 有的情形具有迷惑性,并非真正地修改章程。 3. 效力范围:对内,常列举不同主体(公司、股东、董监高、普通员工),问 哪些受章程约束;对外,常给“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签约,对方不知情”的情节, 问合同是否有效。 备考提示:公司章程的规则本身不难,但容易在细节上设置陷阱。重点注意 三点:一是制定与修改对表决权的要求不同,制定章程须全体股东同意,修改章 程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是章程不约束普通员工,只约 束公司、股东、董监高。三是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 对方不知情的,合同有效。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A】) 角度1 考查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之间的区别。(19 年) · 20 · 商法必考主线 第6 考 公司章程 对比维度 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 股东协议 制定主体 全体股东 签约各方 生效时点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实例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翰林公 司,制定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伪造甲 的签字。——因章程须全体股东共同 制定并真实签字,故该章程未生效。 签约方签字盖章 约束对象 公司、全体股东、董监高 限于签约方(合同相对性) 冲突处理 ①章程vs 设立阶段订立的发起人协议:章程优先(章程形成在后,覆 盖在先) ②章程vs 成立后订立的股东协议:各自独立 角度2 结合案情判断出公司实质上是在修改章程,进而考查修改程序。(21、 20、19、18 年) 1. 修改程序:股东会+ 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考试时一般不会直接表明此处在修改章程,而是需要我们熟悉常考的法定 章程内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等),并结合案情, 判断出公司此行为实质上是在修改章程。 实例1 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经营范围从“软件开发”变更为“软 件开发+ 教育培训”。——变更经营范围,需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应召开股东会 并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实例2 某公司原设1 名董事,后股东会决议设立董事会。——增设董事会, 属于公司组织机构的根本性变更,实质是修改公司章程,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 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某些事项虽然属于章程规定内容,但此前已经召开股东会或已经取得股东 的同意,修改章程仅属于事后程序性事项,此时无需再经过股东会决议。 例1 四金将其股权转让给五金,已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五金成为新股东。 ——此时修改章程中的股东姓名,属于程序性事项,无需再经过股东会决议,直 接办理工商变更即可。 例2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变更为2000 万元。——此时,公司 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自然需要随之更新,这项更新是前述增资决议的直接要求 和必然结果,因此无需再为此专门召开一次股东会。 角度3 考查公司章程对内、对外的效力范围。(20、19 年) 1. 对内效力:约束公司、全体股东及董监高,不约束普通员工。 2. 对外效力:不约束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 3. 越权行为:超越章程的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普通员工受员工 手册和劳动合同的 约束,不受章程的 约束,不能直接以 违反章程为由开除 员工。 2. 发起人协议被章 程“覆盖”,不等于 “作废”。与章程不 冲突的部分(如设 立阶段的费用分 担、违约责任等), 仍然有效;与章程 冲突的部分(如表 决权比例、分红方 式等),以章程为 准。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是两码事。 制定(公司设立 时):须全体股东 共同制定并签字盖 章,一人不同意都 不行。 修改(公司成立 后):股东会+2/ 3 以上表决权通过 即可。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凡是改变公司“根 本事项”的,须股 东会+2/3 以上表 决权通过;凡是已 有决议、仅需“更新” 章程的,无需再开 股东会。 · 21 · 商法必考主线 第6 考 公司章程 实例 区某是原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 东会决议。后,德祥公司请求原阳公司为其欠款提供担保。区某经董事会决议之 后即以原阳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章程不可约束债权人,债权人已审查董事会 决议,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善意,担保有效。 怎么练 笔记区 1.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翰林公司,协商制定公司章程时甲未出席, 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章程中签字,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 商一致共同签署一协议约定股东权利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 年仿真题) A. 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部分【错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彼此 独立,并非章程的组成部分】 B. 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错误,章程需全体股东共 同制定并签字盖章,多数通过无法生效】 C. 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效力【错误,二者 效力范围、法律地位不同,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 公司章程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正确,公司章程为内部文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2. 区某是原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并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但该章程未 作商事登记。德祥公司找到区某,就其欠天香公司的货款请求原阳公司提供担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0 年仿真题) A. 该公司章程虽未经登记仍有效【正确,章程未登记不影响其内部效力】 B. 区某有权自行决定以原阳公司的名义为德祥公司提供担保【错误,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行事,受公司章程约束,无权超越章程约定自行决定对外担保】 C. 如果区某自行决定并以原阳公司的名义为德祥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 对原阳公司不发生效力【错误,越权担保的效力需看债权人是否善意,不能一刀 切地认定无效】 D. 应当依原阳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正确,章程约定了对 外担保的决议程序,公司需按章程执行,由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怎么背 1. 章程vs 协议 (1)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协议是股东间的“合同”。 (2)章程约束公司、全体股东、董监高;协议仅约束签约方(合同相对性)。 (3)发起人协议→被章程覆盖,以章程为准;(成立后订立的)股东协议→与章程独立,各算各的。 2. 制定与修改:制定全体通过,修改三分之二。 3. 效力范围:对内管五类(公司、股东、董、监、高),对外不约束;越权不要慌,善意即有效。 · 22 · 07 第7 考 股东资格的认定 入门点拨 股东资格,说到底就是一句话:谁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 法律上主要通过三份文件来认定:出资证明书(股东的出资凭证)、股东名册(股东名单)、 工商登记(对外公示的官方记录)。文件不一致时,对内看股东名册,对外看工商登记。 但现实中,情况没那么简单。有的人代别人持股(股权代持),表面是股东,实际是“替 身”;有的人被人冒名(冒名股东),莫名其妙成了股东,自己都不知道。 股权代持:台前站着一个,幕后躲着一个。内部按约定算账,对外债权人只认台前那个。 冒名股东:名字被偷去登记了,自己完全不知情。既然是被人坑的,那就不该享受权利,也 不用背黑锅。 一句话:台前的不一定是真老板,幕后的可能是操盘手;被冒名的最冤,既不享权,也不担 责。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为中频考点,每年1-2 分。考查主要集中在“认定文件的效力冲突”“股 权代持的权责分配”“冒名股东的责任归属”三个层面。 常见的命题模式如下: 1. 股东资格认定: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证据不一致时,以哪 一份为准认定股东资格。 2.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台前)与实际出资人(幕后)之间的关系——对外 谁担责、对内谁有权、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时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 3. 冒名股东: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为股东时,被冒名者是否有责任。 一句话:证据冲突怎么认、代持的权责怎么分、被冒名的冤不冤,围着这三 个点展开。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C】+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冒 名股东【C】) 角度1 三类文件的记载有冲突时,考查以哪一份文件为准认定股东资格。(20、 19 年) 1. 出资证明书 类似于公司开的“收条”,用来证明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的出资。与股东资格的 取得与否没有必然关系,出资瑕疵不能成为否认股东资格的理由。 · 2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7 考 股东资格的认定 2. 股东名册 是股东身份的法定证明文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据此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 工商登记 是“备案(备份)”性质,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的,不影响股东资 格,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相矛盾时,对内看股东名册,对外看工商登记。 实例 李玉、商印共同出资成立春花秋月有限公司,公司依规定向二人签发 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但商印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对内看股 东名册,商印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对外看工商登记, 商印未办理登记,其股东资格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角度2 针对股权代持情形,考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20、 19 年) 1. 情形 A 与B 商定,由A 实际出资且实际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但由B 出面替代A 设立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B(B 替A 代持股权)。 其中,A 被称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B 被称为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A 和 B 之间达成的协议被称为代持股协议。 2. 效力 A 与B 之间达成的代持股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系有效,一方违 反的需要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且根据合同相对性,代持股协议仅在A 和B 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公司、债 权人、第三人等其他主体。 3. 权责 (1)B 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上,所以名义股东B 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实际出资人A 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 司或公司债权人也不能要求A 承担出资责任。 (2)名义股东B 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C,C 能否取得股权,需要参 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C 善意(不知情+ 合理对价+ 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可 自股东名册记载之日起取得股东资格。C 取得股权后,实际出资人A 可向名义股 东B 主张赔偿责任。 实例 泰和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甲、乙、丙,其中丙代其好友持有股权,各股 东对该代持事宜均知情。后丙未告知其好友,擅自将名下股权转让给股东乙并办 理了变更登记。——股东乙对代持知情,非善意,无法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 得股权。 角度3 考查代持关系与冒名关系的区别。(21 年) 1. 情形 A 偷了B 的身份证,冒用B 的名义设立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单一证据不足以认 定股东资格的,需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如其是否向公司 出资,其是否实际 享有股东权利或承 担股东义务等), 能够确认股东身份 的,其不因形式要 件的欠缺而丧失股 东资格。(透过形 式看实质)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即便公司、其他股 东均知晓代持事 实,实际出资人也 不能直接向公司主 张股东权利,而必 须先通过“显名化 程序”方能主张。 具体程序尚待司法 解释进一步明确。 · 解题大招· 考点识别 台前一个人,幕后 一个人,两者有商 量,即可定位到“股 权代持”这一考点。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对内看协议,对外 看名义;名义是股 东,实际非股东; 处分看善意,损失 找名义。 · 2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7 考 股东资格的认定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股东资格告公司; 合同纠纷告对方。 记显示的股东都是B,但公司实际出资者与管理者均是A,而B 对此完全不知情。 其中,A 为冒名股东,B 为被冒名者。 2. 权责 被冒名者B 对被冒名的事实毫不知情,由其承担出资责任是不合理的,这一 切都是A 导致的,理应由A 承担一切。因此,谁冒名,谁担责;被冒名的,不享 权,不担责。 实例 张某捡到段某遗失的身份证,未经过段某同意,擅自用该身份证将段 某注册为A 公司的股东。——张某冒名,张某担责;段某被冒名,不享权,不担 责。 角度4 考查股东资格争议的救济路径。(20、18 年) 股东资格争议的救济,关键在于告谁——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被告主体也 不同。 1. 请求公司确认股东资格 若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自己具备或不具备股东资格,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 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 实例 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股东主张自己被冒名登记,请 求否认股东资格。——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 冒名股东为第三人。 2. 股东之间争股权 股东之间就股权归属、股权比例等发生争议,需区分两种情况: (1)争议核心是股东资格本身(如双方均主张自己是合法股东)→以公司为 被告,争议对方列为第三人。因为股东资格本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非股东之间的直接对抗。 (2)争议核心是股权转让/ 代持协议履行问题(如一方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另 一方主张已履行转让义务)→以争议对方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此时案由通常 为股权转让纠纷或合同纠纷,而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笔记区 怎么练 1. 甲公司2018 年3 月设立,工商登记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 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据 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 年仿真题) A. 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正确,股东资格需结合 形式要件与实质出资综合判断】 B. 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错误,工商登记非唯一依据, 存在登记错误的可能】 C. 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错误,股东名册是直接证据,但 非唯一证据】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代持关系和冒名关 系的核心区别在 于,是否存在合意。 代持关系存在双 方合意,一般以代 持协议形式存在, 代持人是心甘情愿 的;而冒名关系则 不存在任何合意, 被冒名人是无辜躺 枪。 · 2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7 考 股东资格的认定 D. 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错误,章程未记载的,不影响根 据其他证据认定】 2. 泰和公司成立于2017 年9 月。登记股东为董敏、周星、高强。其中周星 所持股权为刘华实际出资(刘华当时因故不愿成为登记股东),对此董敏、高强知 情。2020 年6 月,周星未告知刘华,便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董敏,很快办理了股 东变更登记。刘华得知后表示反对,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哪一项?(2020 年仿真题) B. 董敏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错误,董敏对周星、刘华 二人之间的股权代持知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股权】 C. 刘华主张董敏不能取得股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正确,同B 项】 D. 登记机关变更股东错误,应当对刘华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公司登记信息 显示周星为股东,登记机关根据该信息办理变更登记并无过错,无须对实际出资 人刘华承担赔偿责任】 3. 张三和其他数人发起设立诚盛有限公司,张三认缴出资100 万元,约定于 公司成立后2 个月内缴纳完毕。在设立中,张三利用自己捡到的李四的身份证, 冒用李四的名义,将自己的出资登记在李四名下。2020 年10 月,诚盛有限公司设 立。到2021 年2 月,李四名下的股权仍有70 万元出资未缴纳。2021 年8 月,诚 盛有限公司拖欠阳光大厦租金30 万元,但公司已经无力清偿。据此,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2021 年仿真题) A. 阳光大厦有权请求李四清偿诚盛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30 万元【错误,被冒 名者李四非股东,无权无责】 B. 阳光大厦有权请求张三清偿诚盛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30 万元【正确,冒名 股东张三是股东,享权担责,张三到期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其主 张补充赔偿责任】 C. 李四获知真相后有权对外转让股权【错误,被冒名者李四非股东,无权转 让股权】 D. 李四有权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股东资格的登记【正确】 怎么背 1. 股东资格:对内看股东名册,对外看工商登记;单一文件不绝对,综合形式与实质。 2. 股权代持:对内看协议,对外看名义;名义是股东,实际非股东;处分看善意,损失找名义。 3. 冒名股东:谁冒名,谁担责;被冒名的,不享权,不担责。 4. 争议解决:股东资格告公司,合同纠纷告对方。 · 26 ·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为高频考点,每年2-4 分。考查主要集中在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 知情权及股东代表诉讼权四个权利上。 其中,知情权考查频率最高,需重点掌握查阅的范围与限制。分红权需结合 财会制度掌握分红规则。新股优先认购权需结合增资程序掌握行使规则。股东代 表诉讼权与董监高义务紧密相关,放在后文一起学习效果更好,故本章仅作简单 提示。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股东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A】+ 收益分配制度【C】+ 新 股优先认购权【C】+ 公司的增资、减资【A】+ 知情权【A】) 角度1 结合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考查分红规则。(23、22、20 年) 08 第8 考 股东的权利 入门点拨 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一系列专属的法定权利。其中,有几项特别重要: 第一,分红权。公司赚钱了,股东可以分享经营成果,要求公司分钱。 第二,新股优先认购权。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老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股。简单说就是,新 来的想买,得等老股东先挑。 第三,知情权。股东掏了钱,自然想知道公司把钱花哪儿了、经营得怎么样。通过查账,公 司有啥猫腻,股东立马门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权。如果董监高或外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自己却窝囊着不敢告,符 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替公司出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为公司追回损失。公司不告,股东代位告。 一句话:股东能分钱、能优先买新股、能查账,还能替公司打官司。 · 27 · 商法必考主线 第8 考 股东的权利 分配 顺序 利润总额 净利润(税后利润)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提取任意公积金 (非必须) 当年可分配利润 向股东分配 减:所得税费用 减:未弥补亏损(若有) 公积金 制度 法定 公积金 1. 提取比例:当年税后利润的10% 2. 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可转增为注册资本,但不能全部转增,留存的 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例 觉晓公司注册资本3000 万元,法定公积金 1000 万元。该公司可以转增的法定公积金最高额 度为:1000-3000x25%=250 万元。 用途: 1. 补亏 2. 扩产 3. 增资 任意 公积金 非强制,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议 资本 公积金 非公司经营所得,而系资本的投入,主要包括股 东的额外出资、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等 例 贵州茅台上市发行价为31.39 元/ 股。已知, 票面金额为1 元/ 股,则每股溢价为30.39 元(计 入资本公积金)。 分配 程序 1. 分红决议:股东会+ 过半数表决权 2. 分红比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 3. 分红时间: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进行分配 4. 违法分红(未按顺序、程序): (1)股东应将分配所得退还公司;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红权 诉讼 1.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2. 诉讼前提 (1)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判决公司按该具体分 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2)无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 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公积金是账面上的 “留利”,不是口袋 里的“现钱”,不能 随时动用。题目里 如果出现“用公积 金购买设备”“用公 积金投资项目”等 说法,一律是错的。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分不分与如何分 是两回事。分不分, 听股东会的,须经 股东会过半数表决 权通过。如何分, 听全体股东的,有 约定从约定,无约 定按实缴出资比例。 2.6 个月是公司法 规定的最长时限, 章程或决议可以规 定更短的时间。若 章程或决议规定的 时间长于6 个月, 会因违反公司法而 无效。 · 2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8 考 股东的权利 角度2 结合增资制度,考查新股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规则。 1. 增资决议: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 2. 有限公司中,股东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1)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全 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全体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2)股东提出的新股优先认购主张,不得超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数 额。因此,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部分,该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认购; 实例 四金和一灯系公司股东,各占股50%,均已实缴。现公司拟新增100 万元注册资本。若未经一致同意,四金只能主张优先认购50%,而不能对全部份 额主张优先认购(四金仅在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认购权,对于 超出的部分,不享有)。 (3)若公司拟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增资,必须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排除该权利,需经被排除权利的股东本人书面同意,或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相 当于全体放弃优先认购权)。未经相关股东同意,不得通过增资稀释其股权比例。 3. 股份公司中,股东无新股优先认购权,但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角度3 考查知情权的范围与限制。(25、24、22、21、20、19、18 年) 1. 权利性质 知情权可被限制,但不可被剥夺。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 情权的,相关条款无效,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法院不予支持。 场景 具体情形 说明 剥夺型 (无效) 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 的股东不得查 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 以持股比例剥夺知 情权 章程规定,查阅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设置过高门槛 股东之间约定,某股东放弃知情权 知情权不可事先放弃 章程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经总经理审 批 审批主体非法定,可 随意否决 限制型 (有效) 章程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提前3 个工 作日书面申请,且须在公司营业时间内查阅 合理的程序性要求 章程规定,股东单次查阅会计账簿的时长不 超过3 个工作日 合理的时间限制 章程规定,股东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地点(如 会议室)查阅 合理的地点限制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向外人增资要比向 股东增资多一道 “排除优先认购权” 的门槛。未满足排 除条件的,原股东 可主张决议在损害 其优先认购权范围 内无效。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1. 限制:仅针对知 情权的行使方式、 时间、地点等程序 性事项作出合理约 束,且不影响股东 实质行使权利的, 构成限制,有效。 2. 剥夺:直接否定 股东知情权本身, 或设置实质性障碍 (如无法达成的条 件、任意的审批权 等)导致股东无法 行使权利的,构成 剥夺,无效。 · 2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8 考 股东的权利 2. 权利内容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可穿透,含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文件) 有限/ 股份任一 查阅+ 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任 一/ 股份 “180+3%” 只能查阅 不能复制 (1)查阅范围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查阅流程 ①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 说明目的 + 可委托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可不在场) ②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 的”的,可以拒绝(15 日内书面答复+ 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是指: a.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 争关系业务的,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b.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c. 此前3 年内,股东曾通过查账向他人通报信息,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被拒绝的 股东 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的,股东可以提起知情 权诉讼: (1)股东为原告,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2)起诉时须是股东,否则法院应驳回起诉;但有初步证据证明 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 的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应予支持(查旧账OK) 例 三金于23 年退出公司后,发现22 年公司尚有利润未予分配, 但被负责人隐瞒。——三金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查阅公司22 年的 会计账簿。 怎么练 笔记区 1. 渝青公司成立于2020 年初。2020 年8 月,渝青公司股本溢价0.5 亿元, 2020 年末,渝青公司未弥补亏损为0.4 亿元。2021 年渝青公司盈利状况良好,税 后利润为0.8 亿元,无累积的法定和任意公积金。关于渝青公司的财务处理,下列 说法错误的有?(2022 年仿真题) A. 渝青公司可提取法定公积金800 万元【错误,先补亏,再提法定公积金。 补亏后剩余0.4 亿元,提取10% 为400 万元】 B. 渝青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错误,任意公积金由 股东会决定】 D. 渝青公司应当先用0.8 亿元利润弥补亏损【正确,同A 项】 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其中,就“3%”这一持股比例,公司章程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可低)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时,公司可 以“不正当目的”为 由拒绝。查阅财务 会计报告、章程、 股东名册等其他文 件时,公司不得以 “不正当目的”为由 拒绝。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经营范围相同≠实 质性竞争关系。若 仅经营范围相同, 但实际已不存在竞 争关系(如股东任 职的公司已停业、 已转型等),公司 不能以此为由拒绝 股东查阅。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不正当目的:竞争、 泄密、有前科。 · 30 · 商法必考主线 第8 考 股东的权利 2. 甲持有乙公司5% 的股权,丙是乙公司的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乙公司章 程规定股东不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章程未登记。2019 年1 月,甲将股权 转让给丙后,公司经营立即变好,甲经调查发现自己作为股东期间被丙“套路”, 欲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2020 年仿真 题) A. 甲有权向乙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账簿【正确,甲虽已 不是乙公司股东,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查旧 账】 B. 甲有权向乙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并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错误,会计账簿只 能查阅,不能复制】 C. 乙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拒绝甲的查阅请求【错误,公司章程实质性 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无效,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甲的合法查阅请求】 D. 甲不再是乙公司股东, 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错误,同A 项】 怎么背 1. 分红权 (1)分红顺序:缴税→补亏→提公积金→分红。 (2)公积金:三类别(法定、任意、资本)、三用途(补亏、扩产、增资)、法定公积金三比例 (10%、50%、25%)。 (3)分红程序:股东会决议(过半数表决权)→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全体约定除外)→董事会执 行(最晚6 个月)。 2. 新股优先认购权 (1)向股东增资: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原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全体约定除 外) (2)向外人增资: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 排除相关股东的优先认购权(①被放弃股东本人书面 同意或②全体股东一致放弃) 3. 知情权 (1)权利性质:可限不可剥,全资可穿透。 (2)权利内容: 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限任一/ 股份“180 天+3%”,仅查阅,不可复制; ②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计报告等→有限/ 股份任一,查阅+ 复制。 · 31 ·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无限失信人,52 经政犯,3 年烂领 导(破产理事长、 吊销法代人)。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属于高频考点,每年3 分左右。考查主要集中在三个板块: 1. 任职资格:常结合公司设立、职务任免等场景,考查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法 定情形。 2. 忠实、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别坑公司”,常考禁止性事项,如禁止抢夺 公司商业机会、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勤勉义务是“用心干活”,常结合资金 处置、决策失误等场景,考查董监高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 股东代表诉讼:考点集中在诉讼程序上,如前置程序、诉讼当事人等。 备考提示:忠实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考查频率最高,需重点掌握。另外,股 东双重代表诉讼(母公司股东代全资子公司起诉)是新法亮点,目前还没有考过, 今年要格外留意。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公司的董监高(董监高的任职资格【C】+ 董监高的义务【C】) 角度1 考查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法定情形。 1. 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经济犯罪+ 执行期满未逾5 年/ 缓刑 考验期满未逾2 年; 4.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 年/ 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 年; 09 第9 考 公司的董监高 入门点拨 董监高,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负责公司治理的核心群体。若将公司比作一个人, 他们则扮演着“大脑”、“眼睛”和“手脚”的角色,共同主导企业的经营命脉。 因此,这一重要职位并非谁都能胜任,法律划定了明确的禁区,凡是未成年人、精神状况无 法独立承担责任者,或者有过严重经济犯罪记录尚未“翻篇”的,都无法通过资格审查。 董监高一上任,核心任务其实就两条:一是“别坑公司”,要忠实,不能挪用公款、抢公司 的生意机会或搞利益输送;二是“用心干活”,要勤勉,决策前必须认真看材料,不能拍脑袋瞎指 挥。若因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自掏腰包赔偿;若有私吞利益,也得全部吐出来。 可万一董监高把公司坑了,公司自己却不肯起诉怎么办?这时,法律给股东留了一手——股 东代表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代公司出征,替公司讨回公道。 · 3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9 考 公司的董监高 5. 公司/ 企业被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经理/ 董事/ 厂长+清算完结未逾3 年; 6. 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吊 销关闭未逾3 年。 角度2 考查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容和违反后果。(24 年) 董监高,以及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质董事)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 忠实 (消极 义务) 内 涵 忠于公司,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例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禁止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 存储等。 关 联 交 易 1. 情形 董监高或其关联方(①董监高的近亲属、②董监 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③董监高 或其近亲属担任董监高的企业等)与公司进行交易 2. 程序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由董事会决 议的,需注 意:①关联 董事不得参 与表决,其 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 数;②出席 董事会的无 关联关系董 事不足3 人 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商 业 机 会 1. 原则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2. 例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实例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某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 司不参与区块链相关业务。公司总经理甲发现一 区块链项目,前景广阔。——章程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遂总经理可以个人名义投资。 竞 业 禁 止 1. 原则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 例外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勤勉 (积极 义务) 内 涵 董监高必须合理、谨慎、积极地处理公司事务,避免拖延和粗心 例就股东欠缴的出资,董事会负有催缴义务。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义务适用对象包括 挂名的董监高,即 该等挂名董监高不 得以“未参加公司 决策、经营管理” 为由进行抗辩。 · 3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9 考 公司的董监高 违反 后果 1. 董监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董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角度3 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则。(25、22、19 年)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侵权者 时,股东能以自己的名义(有限任一、股份“180+1%”)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 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1. 诉讼原因 其实就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典型如董监高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 失;董监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 2. 程序规则(先找→再等→再起诉) 前置程序 董事/高管 监事/他人 董事会/董事 (未设董事会时) 监事会/监事 (未设监事会时) 接受 拒绝 /30日内未起诉 无需前置: ①不存在提起 诉讼的可能性 ②情况紧急 公司直接诉讼 1.原告:公司 2.诉讼代表人:内部 机关的负责人 3.被告:侵权人 股东代表诉讼 书面请求 1.原告:股东(有限任 一、股份“180+1%”) 2.被告:侵权人 3.第三人:公司 3.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他人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而全资子公司及其股东(母 公司)均没有提起诉讼的→母公司的股东(有限任一、股份“180+1%”)可以起 诉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他人。 例四金和一灯是觉晓公司的股东,二人分别持股90%、10%。觉晓公司有一 全资子公司春眠公司,四金的胞弟五金系其董事长。过去两年间,五金曾多次挪 用春眠公司资金,造成春眠公司损失。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股东代表诉讼中, 侵权者往往能“控 制”公司,这便导 致公司本身很难主 动主张赔偿责任。 所以,立法规定股 东可以代表公司诉 讼,给中小股东提 供了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保护公司和 自身利益的有力武 器。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哪怕侵害行为发 生时不是股东,只 要起诉时是股东, 即可起诉。 2. 股东代表诉讼中, 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而非被告;胜诉利 益归公司,而非归 原告股东。 · 3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9 考 公司的董监高 觉晓 春眠 董事长五金 100% 四金 (90%) 一灯 (10%) 亲兄弟 侵害 ①春眠(全资子公司)可以起诉五金,此时为公司直接诉讼;春眠不起诉, 觉晓(母公司)可起诉五金,此时为普通的股东代表诉讼(觉晓是原告,五金是 被告,春眠是第三人)。 ②因四金不愿起诉其胞弟五金,则受四金控制的觉晓是不可能违背四金的意 志去起诉五金的,此时普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被架空,从而致使小股东一灯 的权益将无从救济。 ③因此为保护小股东一灯的合法权益,在春眠和觉晓均未起诉时,觉晓的股 东一灯可以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一灯是原告,五金是被告,觉晓和春眠是第 三人)。 【注意】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母公司的股东(有限任一、股份“180+1%”) 须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书面交叉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当 全资子公司的内部机关拒绝起诉、30 天内不起诉、不存在诉讼可能性或者情况紧 急时,母公司的股东才可直接起诉。此时,母公司的股东为原告,侵害全资子公 司权益的人为被告,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第三人。 笔记区 怎么练 1. 以下情形,不存在问题的有?(模拟题) A. 董事长甲欲将其二手宝马车租给公司使用,已就车辆信息、租金等情况向 董事会报告【正确】 B. 因公司不具备建设资质,总经理乙未经股东会同意,即将他人向公司推荐 的建设工程项目介绍给另一建设公司【正确,公司因欠缺建设资质而不能利用商 业机会的,总经理可以为他人谋取】 C. 控股股东丙未向公司报告,投资另外一家企业,该企业与公司所营业务完 全相同【正确,忠实义务仅约束董监高以及实质董事,并不约束单纯的控股股东】 D. 实际控制人戊指示董事戌挪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则戊戌需 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确,实际控制人戊指示董事戌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 利益,二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双重代表诉讼仅 适用于全资子公司 关系,非全资不适 用。 2. 双重代表诉讼 中,母公司股东须 找全资子公司的内 部机关,而非母公 司的内部机关。 · 3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9 考 公司的董监高 2. 觉大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成立于2021 年1 月,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 49%、1% 和50%,其中,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他人提供担 保,应当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2021 年2 月,甲未经过董事会,擅自决定让觉大 公司为巴赫公司提供担保。2021 年3 月,丙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丁。2022 年4 月,巴赫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本息,债权人要求觉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 此觉大公司遭受重大损失。2022 年5 月,乙欲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22 年仿真题) A. 乙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错误,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应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 若乙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把公司列为共同原告,诉讼所得利益归公司所 有【错误,股东代表诉讼应列公司为第三人,而非共同原告】 C. 在紧急情况下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错误,2021 年3 月丙已转让股权, 2022 年5 月已非公司股东,即便情况紧急,亦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 乙必须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对甲提起诉讼【错误,甲为公司董事长,股 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而非董事会对其提起诉讼】 怎么背 1. 不得担任:无限失信人,52 经政犯,3 年烂领导(破产理事长、吊销法代人)。 2. 忠实、勤勉义务 名义实质均适用,挂名不能当借口。忠实就是不可为,勤勉就是要用心。 关联机会相竞争,报告决议才可行。违法所得归公司,造成损失要赔偿。 3. 代表诉讼 普通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先找 董高→监事会 监事/ 他人→董事会 全资子公司的董高→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他人→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 例外: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情况紧急(找不了,直接起诉) 再等 监事会/ 董事会接受→公司直接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拒绝、30 天未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接受→全资子公 司直接诉讼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拒绝、30 天未起 诉→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再起诉 股东(有限任一、股份“180+1%”)为 原告、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母公司的股东(有限任一、股份“180+1%”)为 原告、侵权人为被告、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为第 三人 · 36 · 怎么考 笔记区 考查频率中等,每年约1-2 分,以单选题为主。 1. 公司减资:常聚焦于债权人保护,考查普通减资与简易减资的程序事项。 核心考点:债权人保护规则(通知+ 公告+ 提前清偿或担保)、简易减资的特殊要 求,以及违法减资的责任承担。 2. 公司合并、分立:常考查普通合并、分立的程序事项(少量涉及简易合并 的适用条件及决议豁免情形)。核心考点:债权债务承继规则(合并全盘承接、分 立连带责任)。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公司的变更(公司的增资、减资【A】+ 公司的合并、分立【C】) 角度1 考查普通减资与简易减资的区分及程序规则。(25、24、22 年) 1. 减资的类型(了解) (1)退:向股东退还减资的金额(公司资产实际流出) 10 第10 考 公司的变更 入门点拨 公司随着发展,可能需要做出重大调整——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前文已涉及(详 见第8 考),本考主要讲后三种。 减资,就是把公司的家底缩一缩。公司觉得资本过剩,或者想弥补亏损,就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但减资有个大问题:公司的钱变少了,偿债能力也就跟着下降。所以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抓 得特别紧——必须通知债权人。想偷偷摸摸减资?不行,债权人会找上门。 合并,就是把几家公司并成一家。被合并的那家公司没了,但它的债权债务不会消失,而是 由合并后的公司全盘承接。也就是,公司没了,债还在。 分立,与合并相反,是把一家拆成几家。原公司可能还在,也可能注销。债务怎么分?看分 立协议怎么约定。但法律给债权人留了一手: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哪 家有钱找哪家。 不管是哪种调整,都得按法定程序来,既要守住资本维持的底线、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要尊 重公司的自主权。 一句话:减资要顾债权人,合并债务全承接,分立连带跑不了。程序合规,才能落地。 · 37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0 考 公司的变更 返还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减资100万) 向甲返还100万元 (2)免:免除股东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公司预期资产减少) 无返还 减免未来 出资金额 债权人 A有限公司 (降低认缴出资100万) 减免甲出资额100万元 (3)调: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又称简易减资,仅账面调整,无资产流出) 无返还 无减免 A有限公司 亏损严重,调账补亏 甲 债权人 例A 有限公司最初注册资本是1000 万元,但是公司过去3 年业务不佳,累 计亏损了3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相差较远,有欺诈债权人之嫌。此 时,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把注册资本从1000 万元减到700 万元(如下图 所示)。这样,注册资本就与实际资本相符合了,并且由于资产负债表中的亏损 被“抹平”了,公司的账也变得更好看了。 减资前 (单位/ 万元) 减资后 (单位/ 万元)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的账面体现) 1000 -300 700 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的账面体现) -300 +300 0 其他 所有者权益总计 700 700 2. 减资程序 普通减资(“退” 和“免”) 简易减资(“调”) 前提 —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 【注意】使用公积金有先后顺序:先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再用资本公积金。 程序 (1)减资决议: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 公告+ 保护债权 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无通知+ 有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债 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退”和“免”,会导 致公司责任财产的 实际减少或预期减 少,会削弱公司的 偿债能力,进而损 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公司必须通 知+ 公告+ 保护 债权人。“调”,仅 是公司资产负债表 内部权益项目间的 调整,不会导致公 司资产流出,不会 影响公司的偿债能 力,不会损害债权 人利益。因此,公 司可简化程序(无 通知+ 有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 一句话总结:看钱 有没有流出公司。 流出→债权人要保 护;没流出→程序 可简化。 · 3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0 考 公司的变更 程序 (4)等比例减资 原则: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5)修改公司章程 (6)办理工商登记 限制 — (1)只能补亏,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形式减资) (2)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 得分配利润 违法 减资 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减资,属于违法减资,后果如下: (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角度2 考查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规则与债务承继方式。(25 年) 1. 普通合并、分立 合并(合二为一) 分立(一分为二) 类型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存续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程序 (1)决议: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 (2)签订合并/ 分立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公告债权人 ①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 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提供担保 ③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 公司承继 ②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还债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修改公司章程 (6)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变更/ 新设) 2. 简易合并 (1)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子公司合并 ①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②母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 (2)合并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 ①存续公司(“大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被合并公司(“小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等比例减资,2/3 以上表决权同意即 可;但非等比例减 资(定向减资)涉 及股权结构变更, 须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合并、分立不需要 债权人同意。合并、 分立是公司自治事 项,只需通知+公告, 债权人无权否决, 只能要求清偿或担 保(合并)或主张 连带责任(分立)。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对子公司而言,如 果存在一个持股比 例达到90% 以上 的绝对控股股东, 那么子公司的少数 股东是无论如何也 不能通过行使表决 权来阻止这种合并 的,故无需召开股 东会进行表决。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由于被合并公司的 规模较小,合并结 果对存续公司影响 不大,因此无需经 存续公司股东会决 议即可进行。 · 3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0 考 公司的变更 怎么练 笔记区 1. 甲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股东为王某、李某、吴某,其中王某已实缴出 资50 万元,李某认缴出资50 万元,尚未缴纳,吴某实缴出资120 万元,并约定 其中的20 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现甲公司亏损50 万元,除资本公积金外, 已无其他公积金。三位股东同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对此,下列选项 正确的有?(2024 年仿真题) A. 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决议后,无需通知债权人【正 确,该减资为简易减资,仅需公告,无需通知债权人】 B. 甲公司需先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才能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 损【正确,简易减资的前提是先用公积金补亏,仍有亏损才能减资】 C. 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相应减少吴某的份额【错误,资本公积金并 不记载于某个股东名下,以其弥补亏损,不会影响股东的持股份额、出资金额】 D. 可以免除李某50 万的出资责任【错误,简易减资弥补亏损的,不得免除股 东出资义务】 2. 甲乙丙三人是盛兴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20%、35%、45%。盛兴公司和林 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盛林公司,盛兴公司持股92%,林某持股8%,盛林公司仅有一 名董事万某。盛兴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股东会决议合并盛林公司。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2025 年仿真题) A. 盛兴公司合并决议甲乙同意即可通过,无须丙同意【错误,简易合并,母 公司需经股东会2/3 以上表决权通过,甲乙合计持股仅为55%,不足2/3】 B. 盛林公司仅有一名董事,所以其合并应提交股东会决议【错误,简易合并, 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仅设一名董事的,由该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C. 盛林公司该次合并,无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正确】 D. 因盛兴公司持股已达92%,该合并无须通知林某【错误,简易合并,需通 知其他股东】 怎么背 1. 公司减资 普通减资退和免,通知公告加保护;简易减资只补亏,发个公告就够了。 等比减资三分二,非等比例全体决;违法减资三连招,退钱复原连带赔。 2. 合并、分立 合并有保护,分立仅连带 3. 简易合并 母子超九成,子找董事会;价款不超十,大找董事会。 · 40 · 11 第11 考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入门点拨 股权转让,说白了就是股东想“下车”,打算把手里的份额卖给另一个人。这事儿有两股力量 在拉扯: 一股力量叫“自由”——股东投了钱,想退出的时候,不能拦着不让卖,这是市场经济的基 本逻辑。另一股力量叫“人合”——有限责任公司是“熟人社会”,大家互相看对眼了才组队创 业。突然来个陌生人,老股东心里难免犯嘀咕。 法律就在这两头找平衡:卖给其他股东(对内转让),没有外人掺和,爱怎么转怎么转;卖给 外人(对外转让)就不同了,得多走一步——得先问问其他股东要不要,他们想要的话,外人就 买不着。一句话:对内随便转,对外优先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导致股权“易主”:司法强制转让、离婚股权分割、股权继承、 公司回购、股权让与担保等。这些情形本质上也是股权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所以放 在本节一并讲解。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属于高频考点,每年2-4 分,考查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 转让规则:区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重点考查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 先购买权。 2. 特殊情形:重点掌握公司回购、股权让与担保等情况下的股权变动规则。 3. 效力问题:如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东资格何时取得等,考查较少,仅作 一般掌握。 备考提示:股权转让的核心逻辑是自由转让与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平衡,要重 在理解“人合性”这一底层逻辑。 · 41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1 考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各类股权转让规则(股权转让【B】) 角度1 区分内外转让情形,考查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则。(25、23、21、20、18 年) 对内转让 章程约定>自由转让 (无比例、程序限制,无需通知,无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章程 优先 1. 章程约定>法律规定 2. 章程可限制但不能实质剥夺转让权。限制过当,构成变 相禁止的,该限制条款无效 通知 应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 优先 购买权 权利 行使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①同等条件:综合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 限等因素 例四金欲对外转让股权,股东甲与第三人乙均打 算购买,前者出价100 万,后者出价100 万并承诺 为公司引入特定市场渠道。——后者条件更优,股 东甲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行权期间: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否 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购买比例:(两人以上主张的)先协商→再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划分 ④反悔权: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 东可以反悔,此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其他 股东可请求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 权利 侵害 瞒天过海:未通知即转让 阳奉阴违:存在欺诈、恶意串通 权利 救济 ①时限(同时满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 件”之日起30 日内+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 内,其他股东可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 ②不买不保护: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 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 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 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③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之后,股权受让人可以依合同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 约责任 资格取得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判断章程条款属于 “限制”还是“剥夺”, 关键是看股东有没 有退路: 有退路(如“人走 股留”,离职时股 权须转让给其他股 东或由公司回购) →属于合理限制, 条款有效。 没有退路(如章程 规定股权转让须经 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属于实质剥 夺,条款无效。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同等条件”不要求 绝对等同。如果其 他股东提出的条件 与第三人不同,可 以对其条件进行折 算——只要折算后 的价值不低于第三 人的条件,原股东 仍可主张优先购买 权。 · 4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1 考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同等条件 甲反悔 甲欲转让给丙 书面通知乙 转让条件 30日内乙可主张优先 购买权 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给丙 转让给乙 乙可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 起30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起1年内 不买不保护(必须买) 乙无优先购买权 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A公司共有甲、乙两名股东 非同等条件 丙可以请求甲承担 违约责任 角度2 考查司法强制转让、离婚股权分割、股权继承等制度。(考查较少,了 解即可) 司法强制转让 1. 强制执行股权时,法院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2.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 自通知之日起满20 日,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 为放弃 离婚股权分割 因离婚请求分割股权的,配偶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须按照 股权对外转让处理 股权继承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 无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角度3 考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的情形。(21、18 年) 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即异议股东)或 者被控股股东侵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即受压迫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 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回购情形 回购程序 异议回购 (有限/ 股份) 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即异 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 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而公司该五年连 续盈利;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 先协商: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与公司协商; 2.(协商不成)再 起诉: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90 日内起 诉公司 受压迫回购 (仅有限)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直接起诉公司即可 以上情形(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控股滥用权),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应在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通知义务人是法院, 不是债权人。其他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期限是20 天, 而非普通对外转让 的30 天。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只有明确投反对 票的股东才有权请 求公司回购。如果 股东未参会、参会 未投票或投弃权票, 均无权主张。 2.“主要财产”的认定 标准:应看转让是 否导致公司发生根 本性变化(如无法 继续经营),不能 仅看转让价格。 【总结】对外转让 · 4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1 考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角度4 考查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与效力规则。(20 年)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股东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主合同项 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债务担保) 1. 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2.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具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会产生担保的效力。 (1)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拍卖、变卖股权或以股权 折价抵偿;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权利变动公示)的,债权人就处置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2)若双方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流质 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 3.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欠缺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 力。 (1)股东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 逃出资等为由,请求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怎么练 笔记区 1. 黄某是可嘉公司的股东,持股20%。2018 年10 月,黄某向陈某借款30 万 元,借期三个月,为担保还款,黄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将黄某在可嘉公司的 股权转让给陈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19 年1 月,黄某又将股权卖 给了不知情的顾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顾某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0 万元,余 款尚未支付。此时,黄某欠陈某的债务已逾期。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0 年仿真题) A. 顾某自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即可取得可嘉公司的股东资格【错误, 股东资格取得以股东名册变更为核心,与股权转让款是否付清无关】 B. 黄某与陈某之间关于以股权转让担保借款的约定有效【正确,该约定构成 股权让与担保,整体约定有效】 C. 顾某自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时,即可取得可嘉公司的股东资格【错误,股东 名册变更为取得股东资格的标志,工商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D. 陈某自借款到期日起有权要求可嘉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错误,陈某仅为 债权人和担保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登记为股东】 2. 觉晓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的前三年不分红。因该公司在后续 经营的五年期间里一直盈利却未曾分红,而股东张三近来手头紧缺,遂向公司请 求进行分红,但遭到拒绝。后迫于众多股东抗议的压力,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1 年仿真题) A. 对分红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错误,对不分红持异议的股 东才能主张回购】 B. 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可对外转让利润分配请求权【正确,股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两种“名义股东”的 区分 1. 股权让与担保中 的名义股东:是债 权人,持股是为了 “押着”股权,不承 担出资责任。 2. 股权代持中的名 义股东:是受托人, 持股是为了“替人” 持股,对外要承担 出资责任(可向实 际出资人追偿)。 · 4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1 考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抽象的分红权已转化为具体的债权(公司对股东的付 款义务),该债权可以独立转让】 C. 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的前三年不分红是违法的【错误,是否分红、何时分 红,属公司自治事项】 D.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正确】 怎么背 1. 股权转让 章程可限不可禁,对内自由对外限。通知条件给股东,同等条件才能买。 权利受损重主张,三十一年同满足。名册变更获资格,登记对抗第三人。 2. 股权回购 情形: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控股滥用权。 程序:六十先协商,九十再起诉,压迫直接诉。 3. 股权让与担保 名为转让,实为担保;流质无效,其他有效;优先受偿,不用出资。 · 45 ·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属于高频考点,每年考查2-4 分。 1. 组织机构及职权:常结合人员选任、董监高义务等场景考查,核心是股东 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边界。 2. 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制度:常考查股东会的会议程序,核心是会议的提议 主体、召集顺序、通知期限,以及表决比例要求。 3. 决议效力:常设置具体情形让你判断决议效力,核心是决议不成立、无效、 可撤销的法定区分。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行(组织机构组成及职权【A】+ 组织机 构会议制度【A】+ 公司决议效力【B】) 角度1 融合考查三会机构的设置与职权。(24、22、21、20、19 年) 1. 设置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一般的公司 √ √ √ 可设 股东人数较少/ 经营规 模较小的公司 √ 可只设1 名董事 有限公司:可只 设1 名监事;经 全体股东同意, 也可以不设监事 一人有限公司 ×(事项由股 东书面决定) 以审计委员会替代 监事会的公司 √ √ × 12 第12 考 公司组织机构及决议 入门点拨 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运行的“三套马车”。它们各司其职,公 司才能跑得稳、走得远。 其中,股东会管大事,比如修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开会时,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说话, 谁持股多,谁说了算。董事会管日常经营,比如选总经理、定经营方案。开会时,全体董事一人 一票。监事会管监督,替公司盯着董事会和高管,防止他们乱来。 至于每个机构怎么开会?决议怎么才算数?下面逐一展开。 · 4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2 考 公司组织机构及决议 2. 组成 董事会 监事会 人数 ≥3 人 股东代表 由股东会任免(过半数表决权) 职工代表 一般的公司不要求;职工≥300 人且无监事 会职工代表的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职工代表 必须有,章定+ 人数比例≥1/3 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任免 (正、副) 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章定 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 任期 章定+ ≤3 年 固定3 年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3 人)的,在新董事/ 监事就任前,原董事/ 监 事应当继续履职 解任 (无因解除) 与辞任 (1)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的,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解任生效;提前解任且无正当理由的, 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2)董事辞任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自公司 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董事继续履职 的,不影响辞任的生效 — 3. 职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人事权 决定非职工 董事/ 监事 决定高管(如 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提名其他高管 对董事/ 高管 提出解任建议 股东、董事、高管可以相互兼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重大方案 审议批准 制订+ 执行 — — 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 决定 — — 管理机构设置 — 决定 — — 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 — — 其他 — — 公司章程或 董事会可授权 监督董事、 高管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公司与董事之间为 委任关系,双方均 有任意解除权,即 股东会可以随时解 除董事职务,不问 原因和任期;董事 可以随时辞职,无 需经得批准。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股东会无因解除 董事职务的规则, 同样适用于监事和 高管。 2. 辞任是单方法律 行为,通知到达公 司即生效,董事无 权单方撤回。若公 司希望其继续担任 董事,须重新经股 东会决议聘任。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重大方案”主要涉 及“章程资本合分 散、清算发债变形 式”以及跟钱相关 的分红方案、补亏 方案。日常经营决 策(如签订重大合 同)属于董事会职 权,不需要股东会 审批。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经理职权非法定, 而是来自于授权。 · 47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2 考 公司组织机构及决议 角度2 考查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程序。(22、20、19、18 年) 股东会 董事会 会议 类型 1. 纸面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开会,直 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 定期会议(略) 3. 临时会议 以下主体(无先后顺序)可提议召开: (1)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 以上的董事(非董事会) (3)监事会 — 通知 章程规定/ 全体股东约定>提前15 天 — 召集 主持 有先后顺序: 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 有先后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 长→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董事 出席 — 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 1. 表决规则 章程规定比例>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通过比例(章程可严) (1)特殊事项: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2)一般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人一票+ 全体董事过半数 角度3 结合具体情形,考查三类决议效力。(25、22、21、20、19、18 年) 效力情形 瑕疵情形 诉讼主体 做题时,按照“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判断 不成立 (根本 缺陷) 1. 未召开会议,但纸面决议除外 2.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若出席时董事人数未达过半数,则 决议不成立。 4. 同意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例特殊事项(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 2 杠3),若同意的表决权比例未达2/3 以 上,则决议不成立。 1. 原告:股东/ 董事/ 监事等 2. 被告:公司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董事会的出席和表 决均要求全体董事 过半数。例如,9 人董事会,出席至 少5 人,同意也 至少5 人;若仅5 人出席,则须5 人 全部同意,决议方 可通过。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特殊事项:章程资 本合分散,变更形 式2杠3(66.7%)。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不成立:未开会、 未表决、出席未达 标、表决未达标。 · 4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2 考 公司组织机构及决议 效力情形 瑕疵情形 诉讼主体 无效 (内容 违法) 决议已经成立,但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例未经减资,股东会直接免除股东出资 义务;关联担保,董事会越权作出决议。 可撤销 (内容 违章/ 程序 瑕疵) 1. 决议已经成立,但决议的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 2. 决议已经成立,但决议的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 【注意】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 能撤销。 例仅提前14 天通知股东张三: ①导致张三未出席表决→可以撤销; ②张三正常出席表决且决议得以通过→ 不能撤销。 1. 原告:起诉时是股东 (1)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权主张撤销 (2)未被通知参会的,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 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 权主张撤销;但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2. 被告:公司 法律后果 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后,公司根据该决议与 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章程规定,采购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须由股东会决议。现经董 事会决议,公司即对外采购了200 万元的货物。——董事会决议的 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申请撤销。但若合同相对人善意,即使决议 被撤销,公司也仍需支付货款。 笔记区 怎么练 1.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2021 年仿真题) A. 张三于2021 年3 月5 日通过受让股权加入甲有限公司,张三发现该公司同 年2 月5 日曾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但会议没有按照公司 法规定提前通知。张三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正确,张三起诉时具有股东身 份,会议召集程序违法,其有权主张撤销】 B. 当股东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 相应的担保【错误,现行公司法已无此规定】 C. 甲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与乙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后该董事会 决议被撤销,因此该《战略合作协议》也应当被撤销【错误,决议被撤销不影响 公司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D. 甲有限公司2020 年利润总额2000 万元,该公司持股80% 的股东李四直接 作出决议:公司不缴纳所得税、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直接将全部利润总额向股东 进行分配。李四的决议无效【错误,未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属于决议 不成立,而非无效】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不可撤销,必须 同时满足:“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 如果瑕疵本身已不 属于轻微(如未通 知某股东),直接 可撤销,无需再讨 论是否产生实质影 响。 2. 未被通知参会的 股东,撤销权行使 须同时满足两个期 限: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决议作出之日 起60 日内+ 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1 年 内。任一期限届满, 其撤销权消灭。 · 4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2 考 公司组织机构及决议 2. 星海公司董事王某(兼任法定代表人)因与其他股东经营理念冲突,向董 事会提交辞呈:“即日起辞去董事职务,但仍保留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主持日常事 务。”关于王某辞职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4 年仿真题) A. 王某辞去董事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动解除【正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B. 王某的辞职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方能生效【错误,董事与公司是委任关系, 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王某辞职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C. 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三人,王某应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正确, 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 人的,在新董事就任前应继续履 职】 D. 王某尚在任期内,不可离职【错误,任期内可以辞职,只是因辞职导致人 数低于法定人数的,需要继续履职】 怎么背 1. 组成及职权 股东会管大事(章程资本合分散,清算发债变形式,外加分红和补亏)。 董事会管经营(定计划、定方案、定机构、定制度、定高管)。 监事会管监督(盯董事、查高管、提解任)。 经理职权非法定,董事会章程来授权。 2. 会议制度 (1)股东会 提议: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召集: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 杠3,其余事项过半数。 (2)董事会:出席和表决,都要过半数。 3. 决议效力(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 ①是否 成立 正常开会、出 席、表决 ②是否 有效 内容违法 不看程序 内容合法 ③是否 可撤销 未开会/未表决/ 出席未达标 /表决未达标 决议效力 判断步骤 内容违章/ 程序瑕疵 内容不违章/ 程序轻微瑕疵 且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 决议 有效 决议 无效 决议 成立 决议 不成立 决议 可撤销 决议 有效 · 50 · 13 第13 考 股份有限公司 入门点拨 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设立股份公司好比搭一台戏:要么几个发起人自己凑钱把 戏班子搭起来(发起设立),要么先拉几个主角,再向社会众筹,大家一起把戏唱起来(募集设 立)。 戏班子搭好后,就要“卖票”了,这就是股份发行。公司可以先定一个总票数额度,但不用 一次性全卖完,而是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分批卖,这就是授权资本制。票也有多种样式:有标着 票价的面额股、不标票价的无面额股,还有附带特殊权利的类别股。但不管怎么卖、卖哪种票, 都得讲究公平——同样的票,价格和权利必须一样。 票到手了,自然可以转卖,这就是股份转让。转让时相对自由,但关键岗位的人(比如发起 人、董监高)不能想卖就卖,得“锁仓”一段时间,防止公司刚开张人就跑光。 有卖就有买,公司自己有时也会把票买回来,这就是公司回购。比如把股票当奖品发给优秀 员工,或者觉得股价太低想提振一下市场信心,都可以从市场上买回自家的票。 具体是怎么一回事?下面逐一展开。 怎么考 笔记区 本考属于次重点章节,考查频率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但每年仍有1-2 题,约2 分左右。考查主要集中在三个板块: 1. 股份公司的设立:核心考查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程序区别。 2. 股份发行:核心考查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的发行权限、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的区分,以及类别股的特殊规则。 3. 股份转让与回购:核心考查对关键人员(如发起人、董监高)的转让限制, 以及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C】+ 股份发行与转让【C】) 角度1 考查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程序区别。(22、21、18 年) 1.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不找外人):发起人自行出资设立公司,不对外募集资金。有限 公司和股份公司都可以采用。 募集设立(得找外人):发起人只出一部分钱,其余的钱向社会公开募集或 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只有股份公司可以采用。 · 51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3 考 股份有限公司 2. 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认购份额≥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2)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①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②(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③(发行人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④股款缴足后,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召开成立大会(相当于第一次股东会) 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认股人出席+ 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成立大会可通过: ①审议公司筹办情况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监事;④审核设 立费用;⑤审核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⑥特殊情况下可决议不设立公司 (如遭遇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4)成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角度2 考查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的发行权限、面额股与无面额股的区分,以及 类别股的特殊规则。(24 年) 1. 授权资本制 股份公司既可采取法定资本制(一次性发行),又可采取授权资本制(授权 董事会分次发行)。授权资本制下: (1)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份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 2.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份可以择一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且两者之 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时,必须全部转换)。 (1)面额股 ①又称面值股,其票面上载有每股金额,且每股金额均相等; 例“觉晓股份”共发行1000 万张面额股,其票面上载“1 元/ 股”。 ②发行收入(股款)= 注册资本(面额部分)+ 资本公积金(溢价部分)。 【接上例】“觉晓股份”以11 元/ 股的价格溢价发行,则所得股款为1.1 亿, 注册资本为1000 万,资本公积金为1 亿。 (2)无面额股 ①又称比例股,其票面上不标明金额,只标明股份数量或总股本比例;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股份公司采实缴制, 发起人实缴之后才 能向他人募集。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章程由发起人制 定,但须经成立大 会表决通过;2. 该 阶段只选董事、监 事,不涉及董事长、 经理、监事会主席 等具体职务的产生。 · 5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3 考 股份有限公司 例“觉晓股份”共发行10 万张无面额股,其票面上载“100 股/ 张”。 ②发行收入(股款)= 注册资本(股款的1/2 以上)+ 资本公积金(未计入 注册资本的股款)。 【接上例】“觉晓股份”以0.5 元/ 股的价格发行,则所得股款为500 万(10 万张*100 股/ 张*0.5 元/ 股),其中至少250 万应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应计 入资本公积金。 3. 类别股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以下类别股: ①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②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注意】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 换,该种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即“监审”不优先)。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 司不得发行这两种 类别股,但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③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2)特别事项的双层表决 当公司进行某些重大决策(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2 杠3),可能会影响 到类别股股东的权利时,不仅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还需要类别股股东单独开会 表决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双层表决机制”。 例A 股份公司共发行普通股1000 万股,优先股200 万股(优先进行利润分 配,一般情况下不享有表决权)。现A 股份公司拟与B 公司合并,则该合并决议 须经两次独立表决: ①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 ②“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由优先股股东单独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角度3 考查对关键人员(如发起人、董监高)的转让限制,以及公司回购股份 的法定情形。(25、21、19 年) 1. 原则 基于资合性特征,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 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2. 对关键人员的转让限制 原始股东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面额股:发行价格 可以等于或高于票 面金额(平价或溢 价发行),但不得 低于票面金额(禁 止折价发行)。 无面额股:没有固 定的面额,不存在 “折价、平价、溢 价”的概念,发行 价格由市场或公司 决定,任何合理价 格均可。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为什么要限制?原 始股东防套现,董 监高防内幕,质权 人防变相突破。 · 5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3 考 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 (1)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3)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章程可严) 质权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 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3. 公司股份回购限制 公司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除外: 可回购情形 决议机关 回购后处理 (1)减资 股东会 10 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合并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持 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 根据章程规定或 股东会授权,可 由2/3 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①三项合计回购股数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且须3 年内转让或注销 ②上市公司回购,应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将股份用于债转股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注意】为防止变相股份回购,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例觉晓公司与其股东春眠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春眠公司以其持有的觉晓公司 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标的。——若春眠公司违约,觉晓公司可以折价、拍 卖或变卖股份来优先受偿,一旦协议折价,股份即归觉晓公司所有,效果等同 于“股份回购”,因此不合法。 4. 购买股份时的财务资助限制 原则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例外 情形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二:①+ ②+ ③(同时满足) ①目的:为公司利益 ②程序: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 ③上限: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误认为股份回购 的决议机关都是股 东会 员工持股、债转股、 市值维护等情形, 可由董事会决议, 但须经全体董事2/3 以上出席(卡的是 出席人数,不是同 意人数)。 2. 误认为回购股份 的处理期限是最晚 期限 法律规定的处理期 限,如员工持股须 3年内转让或注销, 此3 年是最长期限, 公司在2 年、1 年甚 至更短时间内完成 转让或注销,均不 违法。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例外只有两类:一 是员工持股计划; 二是同时满足“为公 司利益+ 经决议+ 总额≤10%”三个条 件。非员工持股计 划,而是员工为取 得股份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层收购、 员工自行购买公司 股份)不属于例外, 仍受财务资助限制。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1. 股份回购:卡出 席,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出席,会 议方可举行; 2. 授权资本、财务 资助:卡表决,全 体董事的2/3 以上 同意,决议方可通 过。 · 5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3 考 股份有限公司 笔记区 怎么练 1. 阿里九九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2020 年5 月公司上市满6 个月,该公 司召开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2021 年仿真题) A.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错误, 董监高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 得超过25%】 B.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即日起可公开转让【错误,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C. 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 用于未来2 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错 误,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回购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D. 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阿里九九公司 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错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2. 黎明公司是一家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 拟发行表决权大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关于黎明公司的发行类别股的行为,下列说 法正确的有?(2024 年仿真题) A. 须对章程进行修改【正确,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 别股相关事项,因此发行表决权大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必须修改公司章程】 B. 增选董事时,该类别股的表决权大于普通股【正确,“监审不优先”,即仅 在选举和更换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时,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表决权相同。增 选董事不属于此例外,故此时类别股表决权大于普通股】 C. 增选监事时,该类别股的表决权大于普通股【错误,同B 项】 D. 因黎明公司是拟上市公司,所以不能发行该种类别股【错误,仅公开发行 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异于普通股的类别股。黎明公司为拟上市公司,不属 于“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故可以发行】 3. 华越公司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 亿元,共1 亿股股份。2025 年 9 月9 日,公司拟按照面值增发新股。经股东会授权,华越公司召开董事会,为促 进公司稳定发展,决议为全体董事和部分员工提供借款,以购买新增股份。华越 公司董事会共九人,开会时,有两名董事因故未到场,到场的七名董事中,一名 董事投票反对,其余董事均同意。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5 年仿真题) A. 该决议为向董事和员工提供借款,决议无效【正确,该次会议,出席人数 7 人(共9 人,已达过半数),同意人数6 人(共9 人,已达2/3 以上),已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出席和表决要求,故该决议已经成立。但为全体董事提供财务资助, 全体董事均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应回避;回避后董事会无法召开,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董事会越权表决,属内容违法,故决议无效】 B. 该决议有两名董事未到场,决议可撤销【错误,同A 项,决议已无效】 C. 该决议已经董事会合法表决通过,决议有效【错误,同A 项】 D. 向董事和员工提供借款不得超过2000 万元【错误,为公司利益提供财务 · 5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3 考 股份有限公司 资助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即1 亿股(1 元/ 股)×10% =1000 万元,而非2000 万元】 怎么背 1. 设立方式:发起靠自己,募集找外人(发起人认购≥35%)。 2. 授权资本:授权董事会,三年限五成,表决三分二。 3. 面额股vs 无面额股:章程择其一,转换须全部;面额不能折,无面随便定。 4. 类别股 三种类型:财产分配有先后,表决权利可多寡,转让受限须同意,具体事项载章程。 特殊规定:监审不优先,其他可优先。大事双表决,都要三分二。 5. 转让限制 原始股东:上市锁一年。 董监高:上市锁一年、每年限25%、离职锁半年、章程可更严。 质权人:限制期不行权。 6. 股份回购情形:减资、合并、异议回购、员工持股、债转股、市值维护。 7. 财务资助 (1)员工持股计划; (2)为公司利益+ 经决议+ 总额≤10%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卡三分之二。 · 56 · 14 第14 考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入门点拨 解散,就是公司决定不干了,停止经营活动。好比一个人不想活了,不再进食、不再呼吸。 但停止活动不等于人没了,后事还没处理,账没清、债没还,法律上这个人还“活着”。 清算,就是处理后事——把欠的债还掉、该收的钱收回来、剩下的财产分给股东。一切清理 完毕,再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也就是“销户”。销户完成,公司才算正式“死亡”, 从法律上彻底消失。 一句话总结:解散是“断气”,清算是“处理后事”,注销是“销户”,三者前后衔接。断气不 代表结束,后事处理完、销户了,公司才算真正走完了自己的一生。 怎么考 笔记区 考频中等,每年约1-2 分。考查集中在“解散、清算、注销”三个环节: 1. 公司解散:核心是司法解散,重点关注其适用条件(经营僵局)。 2. 公司清算:核心是清算程序,常考清算义务人是谁、不依法清算的后果。 3. 公司注销:核心是注销类型,常考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的区分,尤其关注 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的解散【A】+ 公司的清算【A】) 角度1 考查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24、22、21、20 年) 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经营僵局”)+ 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如股权转让、减资、分立或与 公司协商回购等)。 1.“经营僵局” (1)两年不开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两年无决议: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3)董事大冲突: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2. 解散诉讼 (1)诉讼主体 ①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被告:公司; ③第三人:其他股东。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一定得是管理机制 出现了问题,与其 他问题无关: 1. 知情权、分红权 受损→不属于解散 事由,应提起知情 权诉讼/ 分红权诉 讼。 2. 公司资不抵债→ 不属于解散事由, 应按破产法处理。 3. 公司被吊销未清 算→不属于解散事 由,应按公司法清 算。 · 57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4 考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 他股东的起诉。 (2)不可同时清算 股东同时提起司法解散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法院判决公司解 散后,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注重调解 ①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可收购原告股份,或通过减资、分立使公司继续 存续; ②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该股份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债权 人; ③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角度2 系统考查清算事务。(24、23、22、21、20 年) 1. 清算类型 自行清算 (1)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3)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 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指定清算 (1)以下情形,利害关系人(债权人/ 股东/ 董事等)可向法院申 请指定清算: ①逾期(>15 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2)行政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后,公 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2. 清算事务 (1)通知并公告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60 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 未申报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 (2)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若公司资可抵债,按公司法清 算(寿终正寝);若公司资不抵债,转为破产清算(不得好死)。 (3)处理未了业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新签业务合同)。未履行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区分“诉权”与“胜诉 权” 1.诉权(起诉条件): 只要满足“经营僵 局”情形之一,持股 10% 以上的股东即 可起诉,法院应当 受理。 2. 胜诉权(判决条 件):若公司或其 他股东愿意以合理 价格收购原告股权 (或有其他解决僵 局的途径),法院 不得判决解散。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清算义务人是董事, 不是股东。 · 5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4 考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完毕的合同,可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 原法定代表人代表。 (5)分配清算财产 ①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并作为清算财产; ②分配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编制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非备案)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 角度3 考查简易注销、强制注销的特殊规则。(24 年) 简易注销 1. 要件:公司未产生债务/ 已清偿全部债务(“无债一身轻”)+ 全 体股东承诺。 2. 程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 限≥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 日内向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 责任: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强制注销 1. 要件:行政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满 三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程序:(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 告期限≥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注 销公司登记。 3. 责任: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笔记区 怎么练 1. 赵、朴、鲁三人共同投资经营一家商场,其中赵、朴(夫妻关系)各占商 场49% 的股份。但自2018 年3 月始,股东之间关系不睦,导致商场再难召开股东 会,长期处于无人打理的状态,并持续至2020 年5 月。所幸,由于位于市区中心 的繁华地段,商场因持续、稳定的客流量一直保持不错的业绩。对此,下列选项 正确的是?(2021 年仿真题) A. 赵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该商场【正确】 B. 因商场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法院不能受理该商场的解散之诉【错误,法院 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标准是公司经营管理是否陷入僵局,而不是公司盈利与否】 C. 朴有权以该商场为被告,向法院申请解散该商场【正确,股东提起解散公 司之诉,以公司为被告】 D. 鲁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该商场【错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才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鲁的股权仅为2%,无权提起解散之诉】 2. 甲和乙共同投资设立星辉公司,甲担任董事,乙担任监事。因拖欠月华公 司工程款被起诉后,甲乙拟注销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24 年仿真题)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无论是简易注销还 是强制注销,都是 先公告+ 无异议+ 再注销,而非直接 注销。 · 5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4 考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A.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正确, 解散公司系特殊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B. 甲乙均负有组织清算的法定义务【错误,监事乙非清算义务人】 C. 甲乙可采取简易注销程序【错误,星辉公司有负债未还清,不得简易注销】 D. 清算期间与月华公司的诉讼由法定代表人继续应诉【错误,已设立清算组 的,由清算组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 怎么背 1. 司法解散 僵局(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 损失+ 没办法。 2. 清算程序 自行清算十五天,逾期违法找法院。清算义务董事背,懈怠乱来要赔钱。 资可抵债公司法,资不抵债破产法。清算期间别乱动,无关经营不能碰。 3. 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无债一身轻,股东须承诺。公告二十日,无人提异议,二十天内把户销。 强制注销:行政解散后,三年未注销。公告六十日,无人提异议,登记机关可销户。 · 60 · 15 第15 考 破产程序的启动 入门点拨 破产不是想破就能破的,关键得看够不够条件。核心就三条:一是还不上钱,而且已经倒挂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二是还不上钱,而且已经断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三是眼看就要还不上钱(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条件具备了,那谁来启动呢?企业自己扛不住了,可以主动申请;企业的债权人要不回来 钱,也可以把企业“送进去”。各走各的门路,都能敲门。但不管谁申请,法院都得先“验货” ——看够不够破产条件,看材料齐不齐。验过了,裁定受理,破产程序才算真正开张。这就是破 产的申请与受理。 怎么考 笔记区 1. 破产原因:直接考查破产原因的认定,即给定某种情形,让你判断该企业 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同时,三种法定情形的区分也是常考点:前两种可进入清算、 重整、和解程序;第三种(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只能进入重整程序。 2.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谁有权申请、能申请什么程序。受理后会触发两方面影 响:一是对企业(财产被锁定、偿债行为受限);二是对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 公平受偿)。此部分涉及程序,常与民诉法融合考查。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破产程序的启动(适用范围及破产原因【C】+ 破产的申请与受 理【C】) 角度1 给定情形,考查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22 年)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没现钱)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无法清偿债务;(没人管) (3)经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强执完)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扭亏难) 3.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该企业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经出现了经营或财务危机。为挽 救企业,可提前介入,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只看债务人本身, 不能以“债务人的连 带责任人未丧失清 偿能力”为由进行抗 辩。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若公司只是“临时 性周转困难”,但 资产仍大于负债, 或虽有债务但仍有 可预期的偿债来源 (如应收账款即将 回款、银行授信尚 未用完等),不构 成破产原因。 · 61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5 考 破产程序的启动 角度2 结合破产原因,考查谁有权申请、能申请什么程序。(22、19 年) 申请主体 适用情形 可申请程序 债务人 (破产企业) 已出现破产原因 清算/ 重整/ 和解 债权人 债权到期+ 债务人还不了 清算/ 重整 清算人 清算中,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 清算 (公司法清算转破产清算) 债务人/ 大股东 (持股≥10%)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 重整(清算转重整) 角度3 考查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及程序衔接。(24、19 年) 1. 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救济: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适用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向上一 级法院上诉。 3. 后果 管理人 接管 (1)裁定受理时,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2)次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故意向破产企业清偿,使债权 人受到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其清偿义务不免除。 例春眠公司欠觉晓300 万,觉晓破产后,春眠公司直接向觉晓清偿, 其中200 万被四金挥霍,则该200 万范围内,春眠公司的清偿义务不 免除。 (3)受理前已成立,但受理后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 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 例甲企业与某大福签订黄金采购合同,后甲企业破产。此时,甲企 业未付款,某大福也未交货,对此,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 除合同。 ①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②解除:通知送达即解除; ③视为解除:受理后2 个月内未通知;收到催告后30 日内未答复; 选择履行但拒绝提供担保。 债务人 限制 (结合民 诉) (1)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针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4)受理前已开始的诉讼,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后继续; (5)受理后新提起的诉讼: ①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②其他诉讼:应当受理,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但有仲裁的,仍然 仲裁。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和解是债务人的 专属权利;2.“ 有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可能”的,只能重 整。 · 6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5 考 破产程序的启动 笔记区 怎么练 1. 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 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 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 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2012 年第3 卷第 71 题,多选) A. 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正确,没 现钱】 B. 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逃至海外【正确,没人管】 C. 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正确,强 执完】 D. 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错误,信誉不能与财产能 力直接挂钩】 2. 住所位于青山县的甲公司依约将绿水县的仓库租借给住所位于金山县的乙公 司使用,每年租金30 万。双方还约定,因该租赁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合同签订地 银山县法院管辖。甲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追 索乙公司拖欠的租金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2019 年仿真题) A. 青山县法院【正确,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为追索拖欠的租金提起的诉讼, 属于新产生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即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青山县法院)管辖】 B. 绿水县法院【错误,同A 项】 C. 金山县法院【错误,同A 项】 D. 银山县法院【错误,同A 项】 怎么背 1.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没现钱、没人管、强执完、扭亏难)。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只能重整。 2. 破产申请 债务人三选一:出现破产原因,可申请清算、重整、和解。 债权人不和解:只能申请清算或重整,不能申请和解。 清算人必转破: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大股东可重整:持股10% 以上,在债权人申请清算后、法院宣告破产前,可申请将清算转为重整。 3. 受理效果 破产管辖看住所,裁定不服可上诉。受理大门即刻关,个别清偿严禁止。 保全解除执行停,未完合同管家定。未到期债算到期,利息止付不再计。 个别清偿不受理,申报确权等分配。旧案中止换人继,新案集中统一管。 · 63 · 16 第16 考 破产组织机构 入门点拨 破产程序一启动,债务人企业就像一艘抛锚的巨轮。为防止其触礁沉没,法律安排了三个关 键角色接管: 1. 破产管理人——全权接管的“临时船长” 其一旦上任,原船长(债务人的董监高)就得靠边站,改由“临时船长”负责整艘船的日常 运营。其负责清点货物(清产核资)、变现货物(处置分配),是具体干活的执行者。 2. 债权人会议——决定航向的“船员大会” 由所有船员(债权人)组成,是船员们行使权力的唯一场所。船是继续修(重整)、还是拆了 卖(清算)、还是船员们同意少拿点钱继续航行(和解)——这些关乎每个人利益的大事,必须由 船员大会投票决定。 3. 债权人委员会——时刻盯梢的“监工小组” 因为船员太多,不可能天天盯着临时船长干活,所以需要选出几个代表组成“监工小组”负 责“盯梢”——盯着临时船长有没有乱扔货物、有没有低价倒卖物资,以确保临时船长不敢乱来。 怎么考 笔记区 1. 破产管理人:核心是其职权范围及履职限制。要特别注意区分哪些事项可 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哪些事项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 债权人会议:主要考查决议程序及与管理人的权责边界。核心是:重大财 产处置方案须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不得自行决定。 3. 债权人委员会:属低频考点,可放弃。偶尔考查组织架构及其监督职权。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破产组织机构(破产管理人【C】+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C】) 角度1 考查管理人的职权范围及履职限制。(21 年) 人选 1. 任免:由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仅可申请法院更换。 2. 履职: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含债务人原 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3. 辞职:须法院许可。 报酬 由法院确定,但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 · 6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6 考 破产组织机构 职权 内 容 1. 接管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4. 决定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须经法院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须经债权人会议决定。 6.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限 制 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须事先报告并获批准: (1)范围 a. 转让各类财产权利(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 全部库存或营业、债权、有价证券等); b. 放弃权利、新增借款、新增物保; c. 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取回担保物。 (2)报告流程 债权人 会议表决 提交 通过 债委会可要求 管理人纠正 未设立债委会时 报告法院 管理人 制作方案 拒不纠正的, 由法院决定 未通过 不得处分 管理人提前 10日书面报告 债委会+处分 法院责令停止 处分,管理人 应予以纠正或 提交债权人会 议重新表决 处分 不符合 方案 【注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的,须经 法院许可。 角度2 考查债权人会议的会议规则。(20、19 年) 会议 组成 1.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 2. 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会议 制度 1. 召集 (1)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召开; (2)之后的会议: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 人可提议召开;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集。 2. 决议 (1)一般事项(“1/2 人+1/2 钱”)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2)特殊事项(“1/2 人+2/3 钱”) ①和解协议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②重整计划 a. 分组;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转让“全部”(非 部分)库存或营业、 “履行”(非解除)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才属于重 大财产处分; 2. 重大财产处分: 开会前找法院,开 会后找债权人会 议。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须由法院(非管理 人)召集。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和解协议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担保债 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重整计划,担保债 权人享有表决权。 · 6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6 考 破产组织机构 会议 制度 b. 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c. 组外:所有组均需达到上述比例。 角度3 考查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关系。(19 年) 组成 1. 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1 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2. 成员总数≤9 人,且须法院书面认可。 职权 1. 法定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2. 授权职权 以下三项(“营业+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可授权债委会行使: (1)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注意】核查债权、通过重大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管理/ 变价/ 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不得授权债委会。 怎么练 笔记区 1. 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 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 年第3 卷第31 题,单选) A. 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错误,祺航公司已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仅债权人会议享有对重大财产处分的表决权】 B. 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错误,同A 项】 C. 制定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正确,同A 项】 D. 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错误,同A 项】 2. 某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一律所为管理人。因账目复杂,律师财务知识 有限,难以胜任部分工作,管理人遂想聘请3 位会计人员协助工作。对此,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2021 年仿真题) A. 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聘用会计人员【错误,聘用工作人员需经法院许可】 B. 管理人须将提案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讨论通过才可聘用【错误,无需债权人 委员会同意】 C. 可从该公司财务人员中进行选择【正确,可选聘债务人原经营管理人员】 D. 管理人可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支付3 位会计人员工资【正确,管理人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怎么背 1. 管理人:生死报酬法院定,聘用人员法院许,重大处分会议批。 2. 债权人会议:人钱同满足,一般卡半数,特殊三分二。 3. 债权人委员会:帮着会议来监督,授权营业管理人;核查债权重大案,不能交由债委会。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债权人会议不得概 括性授权,委托债 委会行使所有职 权。 · 66 · 17 第17 考 债权申报 入门点拨 破产程序的核心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件事:有多少债、欠谁的债、按什么顺序还。而债权申 报,就是回答前两个问题的关键环节。 对债权人而言,申报是参与程序的“入场券”——只有依法申报债权,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 行使表决权、参与财产分配。未申报的债权,即便真实存在,也无法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对管理人而言,债权申报是“摸清家底”的基础。通过审查申报材料,管理人才能厘清债务 人的债务总额及结构,为后续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推进重整或和解提供依据。只有准确查明全部 债权,管理人才能依法定顺序,在有限的财产中实现公平清偿。 怎么考 笔记区 法考对债权申报的考查,主要集中在“谁能申报、什么能申报、怎么申报” 三个层面。题目常以案例形式呈现,要求考生从多个选项中识别出哪些债权可以 申报、哪些不能申报,或在连带债务场景下判断申报方式是否正确。其中,可申 报债权的认定与连带债务中的债权申报为每年必考点,申报程序则较少考查。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申报范围及申报规则(债权申报【B】) 角度1 考查债权申报的范围。(24、23、18 年) 可以申报 不可申报 申报总原则= 受理前产生(老)+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平)+ 合法有效的金钱之 债(钱) 1. 未到期的债权(破产受理时 视为到期) 2. 不确定的债权(如附条件、附 期限、诉讼/ 仲裁未决的债权) 3. 有财产担保或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 4. 侵权/ 合同债权 5. 保证债权(详见后文) 1. 受理后产生的新债(如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 发生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如罚款、 罚金) 3. 无效的/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4. 非金钱债权(如请求给付劳务、停止侵害 等) 5. 不是债权(如股东的股权、物权人的取回 权等) 【注意】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等),属于破产债权,但无需申报,由 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老平钱”可申报。 · 67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7 考 债权申报 角度2 考查连带债务中的债权申报规则。(22、21、19 年) 例甲企业向乙借款100 万,丙企业为此提供连带保证。 债务人甲 债权人乙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丙 1. 债务人甲 破产 (1)如果丙已替甲清偿:以其对甲的求偿权申报 (2)如果丙未替甲清偿:以其对甲的将来求偿权申报,但乙已申 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丙、乙都可申报,但是总申报额不得超过总 债权额100 万) (3)破产程序终结后,乙通过破产清算未获清偿的部分,丙需继 续清偿 2. 保证人丙 破产 乙可申报100 万保证债权(即使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在破产 受理时也加速到期) (1)若丙系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乙可直接申报 100 万保证债权。但乙获得的分配额应提存,待保证责任确定后, 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分配 例若丙的破产清偿比例为10%,那么乙暂时性地能够获得10 万 分配额并进行提存。待乙对甲的债权到期后,若甲向乙清偿80 万,则丙只需承担20 万的保证责任。针对这20 万的保证责任, 丙仅需按10% 的破产清偿比例清偿2 万,剩余的8 万提存额需返 还给丙的管理人,用以清偿给其他债权人。此时,丙实际清偿了 2 万,则丙可向甲追偿2 万。 (2)若丙是连带保证人,乙可直接向丙申报100 万保证债权,且 直接按照破产清偿比例获得清偿 3. 债务人 甲、保证人 丙均破产 (1)乙有权向甲、丙分别申报债权 (2)乙分别申报全部债权的,可分别受偿,互不影响,但受偿额 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100 万 (3)丙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得向甲追偿 角度3 考查申报程序(了解即可)。(24、18 年) 1. 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确定,一般为30 日至 3 个月。 2. 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1)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时只能参与尚未分配财产的 分配,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可追回。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区分“按时申报”与 “补充申报”的费用 承担:按时申报→ 债务人承担(属破 产费用);补充申 报→自行承担(额 外产生的审查、评 估费用)。 · 6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7 考 债权申报 笔记区 怎么练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后甲公司和丙公司 因经营不善相继进入破产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1 年仿真题) A. 对于乙公司的还款请求,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错误,一般保证人破产 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B. 若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申报全部债权,则丙公司无需向甲公司申报债权 【正确,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得再申报】 C.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分别申报债权【正确,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 产的,债权人有权向二者分别申报债权】 D. 若此时借款尚未到期,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错误,保证人 破产时,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人可直接申报】 怎么背 1. 申报范围:申报“老平钱”,例外职工债。 2. 保证债权申报 破产主体 谁可申报 要点 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债权人 ①保证人可申报将来求偿权(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②总申报额≤债权总额 ③保证人要继续清偿 保证人破产 债权人 ①一般保证:直接申报,不得抗辩,分配额提存,再按破产清偿比例受 偿 ②连带保证:直接申报并受偿 双破产 债权人 ①债权人可以两头找,但受偿总额≤债权总额 ②保证人担责后不得追偿 · 69 · 18 第18 考 破产程序 入门点拨 摸清家底后,破产程序进入核心抉择阶段:重整还是破产清算?——一个是想办法让企业“起死回 生”,一个是实在没救了就“分家产散伙”。(和解也是路径之一,但因考查较少,正文中不作展开) 重整,好比企业的“ICU 抢救”。医生(管理人)评估后觉得还有救,就制定一套治疗方案 (重整计划),给企业插上呼吸机、输血打针(引入资金、调整债务),争取让它重新站起来。 破产清算,好比企业的“遗产分配”。医生判断确实没救了,或者抢救失败,那就把家里剩下的东 西(企业财产)变卖成现金,按照法定顺序分给债主们。分完之后,企业正式注销,法人资格彻底终结。 接下来,我们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看看企业究竟是“起死回生”还是“体面告别”。 怎么考 笔记区 必考章节,每年2 分左右。考查主要集中在“重整与清算两条路怎么走”这 一核心命题上。题目常以案例形式呈现,重点考查重整期间的权利限制、重整计 划的通过条件、清算中的债权清偿顺序,以及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认定与区分。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破产程序(重整程序【A】+ 破产清算程序【C】+ 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B】) 【重整流程图】 申请 重整 法院裁 定受理 制订重 整计划 提交重 整计划 法院批准 法院未批准 重整 成功 执行 失败 宣告 破产 法院裁定重整之日 重整期间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 破产 清算 重整计划 未按时提交 重整计划 未通过 重 整 计 划 通 过 执 行 重 整 计 划 债权人 会议分 组表决 · 70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8 考 破产程序 角度1 考查重整期间的界定及特殊规则。(22、21、19 年) 起止点 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不含执行期间) 权利限制 担保权 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 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取回权 不得取回;但符合事先约定的取回条件的除外(如合同 到期) 分红权 出资人不得请求分红 转让股权 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但法院同意的除外 角度2 考查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执行。(25、23、21、20、19、18 年) 制定 1.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制定 2. 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管理人制定 债权人 会议表决 先 分 组 1. 担保债权人组 2. 职工债权人组 3. 税收债权人组 4. 普通债权人组(必要时,法院可在其中设“小额债权人组”) 5. 出资人组(非必设,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时才设立) 再 表 决 1. 组内: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 计划 2. 组外:每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每组均达到“1/2 人+2/3 钱”) 法院批准 1. 重整计划通过后,还须法院批准 2. 重整计划未通过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 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3. 如果未通过的表决组拒绝再表决,或者再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 计划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可强制批准 执行 1.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2.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 如果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则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利,只能在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4.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清偿 5. 若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 (1)此前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金额恢复原值 (2)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有效 (3)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 破产债权 (4)前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 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重整期间,就是给 企业一个“专心治病” 的机会——债权人 别急着来讨债,股 东别急着想分红, 高管别急着卖股跑 路。所有人先停手, 等企业救活了,大 家再一起分钱。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谁管理,谁制定。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出资人组很特殊, 须按公司法规定的 股东会对重大事项 的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也即有限公司 须经股东所持表决 权2/3 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 没有人数过半数的 要求。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强制批准不是想批 就批,必须符合法 定条件(如公平对 待、清偿比例不低 于破产清算)。 · 71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8 考 破产程序 角度3 考查清算中的债权清偿规则。(24、20 年) 优先清偿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主张拍卖、变卖该 特定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 建设工程价款 2 有担保的债权(别除权)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别除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 偿权 (2)担保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计入破产财产,不用以集 体清偿 (3)放弃别除权、行使别除权后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破 产债权 随时清偿 1 破产 费用 其是破产受理后,为了推进和完成破产程序而支出的 必要的程序性费用。(受理后+ 程序性收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2 共益 债务 其是破产受理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 的各项债务。(受理后+ 新欠的债) (1)因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生之债 (2)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为继续营业而需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 及其他债务(如水电费、新增借款等) (5)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生之债 (6)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生之债等 1. 两项均随时产生,随时清偿;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的,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 2. 清偿完破产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再清偿共益债务 3. 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内部,各项按比例清偿 (宣告破 产后) 集体清偿 1 职工债权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 (3)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划入统筹账户的部分)和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总结】外部按顺序(1 →2 →3),内部按比例。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对方当事人因解除 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破产债权。 · 7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8 考 破产程序 笔记区 怎么练 1. 豪气公司被法院受理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引进了战略投资人嘉顺公 司,重整计划包括:①持股5% 以上的股东转让股权至嘉顺公司,确保最终嘉顺公 司的持股比例达到67% ;②持股比例不足5% 的股东,不需要转让股权,但需无 条件支持该重整计划。李某持股4.99%,对此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通过,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2020 年仿真题) A. 为表决此重整计划而召开债权人会议应设置出资人组【正确】 B. 李某不参加此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错误,“利益相关”股东,有权参加表决】 C. 此重整计划草案需持股5% 以上的股东一致同意【错误,全体股东均有权 参加,且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 此重整计划草案需豪气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错误,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 2.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重整,法院指定A 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为 了维持公司运营,A 律所代表甲公司向股东张三借款50 万。债权人会议推选甲公 司总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且经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甲公司向股东李四借款 100 万,并用甲公司的楼房设定抵押,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2019 年仿真题) A. 债权人会议有权选择公司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错误,管理人由法院 选任,且王某作为公司经理,与此次破产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亦不具备担任管理 人的资格】 B. 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正确,为继续经营而借款为共益债务, 优先于普通债权】 C. 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李四的债权受偿【错误,李四的借款有抵押,可就抵押 财产优先受偿】 D. 李四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正确,李四的借款属于共益债务且附有 抵押】 怎么背 1. 重整期间(不含执行期间) 担保暂停损除外,原物取回依约定;股东分红绝对禁,高管转股法院批。 2. 重整计划 谁管业务谁制定,先分组别再表决;组内人钱同满足,各个小组都要过。 出资人组只看钱,三分之二即通过;未过协商再表决,不成法院强制批。 执行失败转清算,债权复原钱不退;未偿部分作普债,同顺同比再分配。 3. 清偿顺序 担保债权(担保物变现所得)→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统筹社保→普通债权。 4. 破产费用:受理后+ 程序性收费;共益债务:受理后+ 新欠的债。 · 73 · 19 第19 考 债务人财产 入门点拨 破产程序中,绕不开一个核心问题: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可以用来还债?这就引出了三个 关键权利: 取回权,就是“物归原主”。债务人的仓库里,可能堆着别人的货、租来的设备——这些东西 本来就不属于债务人,真正的权利人有权拿回去。 追回权,就是“把该收的收回来”。核心有两项:一是追缴股东没到位的出资;二是追回董监 高在破产前取得的非正常收入(如天价奖金)。 撤销权,就是“坑人的事不作数”。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单独向某个债主还钱或低价甩卖资 产,会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所以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把财产要回来。 三个权利的共同目标就一个:厘清财产,让债权人分得更多。接下来,我们将逐一拆解取回 权、追回权、撤销权的核心规则。 怎么考 笔记区 必考章节,每年2 分左右。核心考查“取回权、追回权、撤销权”三个权利。 题目常以案例形式呈现,问法很直接:能不能取回?能不能追回?能不能撤销?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债务人财产(破产取回权【C】+ 追回权【C】+ 撤销权【D】) 角度1 考查取回权的适用情形。(22 年) 一般规则 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基于保管、借用、租赁等占有、使 用的他人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 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和解协议/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否则,需承担延迟行使取回 权所增加的费用。 违法转让 例觉晓(权利人)将26 年的法考资料委托给春眠公司保管,后春 眠公司(债务人)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破产。受理破产前,春眠 公司将所有法考资料出售给达达公司(第三人)。 1. 第三人能否取得财产所有权 (1)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不知情+ 合理对价+ 动产已交付/ 不 动产已过户”)→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权利人无法取回;(权利 人有损失) D :考频中等+ 难,时间不够可放弃(主+ 客)。下同。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1. 重整期间,取回 权原则上不得行使, 除非符合事先约定 的条件(如合同到 期)。 2. 超过期限,仍可 取回,但因此增加 的费用由权利人承 担。 · 7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9 考 债务人财产 违法转让 (2)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权利人 可以取回。(第三人有损失) 2. 权利人/ 第三人如何挽回损失 (1)违法转让发生在破产受理前,权利人/ 第三人损失→普通债权; (2)违法转让发生在破产受理后,权利人/ 第三人损失→共益债务。 毁损灭失 例觉晓(权利人)将26 年的法考资料委托给春眠公司保管,春眠 公司为此投保了火灾险。后春眠公司(债务人)被张三恶意纵火, 所有法考资料付之一炬,且陷入经营危机被法院受理破产。 1. 权利人能否取回获赔财产(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 (1)获赔财产未交付债务人/ 虽已交付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 可以取回; (2)获赔财产已交付债务人且与债务人财产无法区分→不可取回。 2. 没有获赔财产/ 获赔财产不可取回/ 取回的获赔财产不足以弥补 损失的,权利人的损失:找破产企业(债务人)赔偿 (1)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受理前→普通债权; (2)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受理后→共益债务。 在途货物 甲(出卖人) 丙(买受人/债务人) 由乙负责承运 货物 1. 甲发运货物后,丙尚未收货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即被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的,甲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财产,但丙的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 款并请求甲交付货物; 2. 运输途中,甲已主张取回的,在标的物到达丙的管理人后,甲仍 可取回; 3. 运输途中,甲未主张取回的,在标的物到达丙的管理人后,甲无 权取回,但可就合同价款向丙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角度2 考查管理人能否追回特定财产。(22、20 年) 追出资人 出资人未缴/ 抽逃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追董监高 1. 董监高侵占的债务人财产; 2. 董监高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1)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2)绩效奖金; (3)其他非正常收入。 管理人追回上述收入后:第(1)项,未超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 部分→职工债权(第一顺序);超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普 通破产债权(最后顺序);第(2)(3)项→普通破产债权。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前普通,后共益。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想取回在途货物, 一定要抢在送达 前!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债务人付清全部价 款的,出卖人不得 取回。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取回权vs 追回权 1. 取回权:权利人 行使,针对本就不 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财产“出去”(物 归原主); 2. 追回权:管理人 行使,针对本就属 于债务人却被他人 占有的财产→财产 “进来”(把该收的 收回来)。 · 7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9 考 债务人财产 角度3 考查哪些行为可以撤销、哪些不得撤销。(22 年) 受理前1 年内 + 五种行为→可撤 1. 无偿转让财产;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放弃债权; 5.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但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 期的→不可撤)。 受理前6 个月内+ 破产原因+ 个别清偿→可撤; 有例外 1. 原则:不管债务是否已经到期,统统禁止个别清偿,管 理人有权撤销。 2. 例外(不可撤销): (1)经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但 恶意串通的除外; (2)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等; (3)清偿有担保的债权且担保财产价值≥债权额; (4)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5)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 一年线 A B C D 1年前,均不可撤 6个月内,破产原因+个别清偿 →可撤,但有例外,5种到期 清偿→不可撤 个别清偿→无效 1年内,5种行为→可撤, 但有例外,提前清偿债务但债务在法院受理前已到期的→不可撤 半年线 受理日 怎么练 笔记区 1.2021 年1 月,甲公司以市场价自觉醒公司采购设备,并足额支付了设备价 款1200 万元。2021 年8 月1 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觉醒公司于2021 年7 月10 日发货(由丙公司承运),设备预计将于8 月13 日送达。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2022 年仿真题) A. 设备一经送达,管理人即可将其列为债务人财产【正确,甲公司已付清全 款,出卖人无取回权,设备送达后直接归甲公司所有,列为债务人财产】 B. 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向觉醒公司支付的价款【错误,甲公司按市场 价交易且足额付款,没有破产法所规定的可撤销行为】 C. 觉醒公司有权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取回该设备【错 误,甲公司已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丧失取回权】 D. 管理人有权解除该合同【错误,甲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非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无权解除】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司法水电大担保, 劳动人身和受益。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第一步:找到破产 受理日。 第二步:倒推时间, 分段讨论。 1 年前:干啥都行, 管理人无权撤销; 1 年内:禁止“无偿 转让不合理,担保 放弃提前还”,管 理人有权撤销; 6 个月内+ 破产原 因:禁止个别清偿, 管理人有权撤销; 有例外:“司法水 电大担保,劳动人 身和受益”。 · 7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19 考 债务人财产 2. 2023 年1 月经法院受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查明债务人在2022 年 5 月将一批设备以市场价60% 的价格卖给了供应商,同时向银行提前清偿了债务 (银行债权在2022 年8 月到期),现管理人要撤销这两个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 有?(2022 年仿真题) A. 债务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设备交易是正常的商业买卖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 撤销【错误,一年内+ 不合理交易,可撤销】 B. 若设备交易行为能被撤销,撤销后供应商可请求将其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作 为共益债务清偿【正确,撤销后,企业财产增加,对全体债权人有利,故属于共 益债务】 C. 债务人对银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错误,1 年内+ 提前还, 但受理前已到期,不可撤】 D. 因银行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到期,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正确,同C 项】 怎么背 1. 取回权:表决前要取回,超期费自己背;违法转被损毁,前普通后共益;运途中可取回,送达 后仅申报。 2. 追回权:出资加速不抗辩,追回工资绩效奖,平均以内职工债,其余统统算普通。 3. 撤销权 一年内:无偿转让不合理,担保放弃提前还。 半年内:个别清偿可撤销,五个例外要记牢——司法水电大担保,劳动人身和受益。 · 77 · 20 第20 考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规则 入门点拨 合伙企业,就是几个人搭伙做生意,图的是人和、灵活。既然是搭伙,就得定好规矩:谁说 了算?怎么说了算? 普通合伙企业,大家都有管事权。日常琐碎事,可以商量着办,也可以推一个“掌柜的”专 门打理。但碰上卖房卖地、对外担保这种大事,必须全体合伙人开会投票,大家都点头才能干。 有限合伙企业更特别:普通合伙人是“干活的”,负责经营,亏了赚了都得兜着;有限合伙人是 “出钱的”,只拿收益、不插手经营,风险只限于自己投的那笔钱——像幕后金主。不过,有限合 伙人一旦越界管事,就得背上无限连带责任,等于把自家家底搭进去。 至于哪些事需要集体决议、决议后谁来执行、有限合伙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下面逐一展 开。 怎么考 笔记区 中频考点,每年1-3 分,考查主要集中在三个板块: 1. 合伙事务的决议:哪些事项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同事项的决议门槛 有何差异。 2. 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人的权限范围、越权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内部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边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查阅账簿、提出 建议等特定监督行为不视为执行。 备考提示:充分理解“人合性”这一底层逻辑,重点把握须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的事项,以及两类合伙人的权限差异。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必考 考法: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规则(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A】+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A】) 角度1 考查合伙事务的决议规则(半数决还是全体决)。(25、24、23、22、21 年) 1. 一般事项 协议约定>1 人1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 特殊事项 协议约定>1 人1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7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0 考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规则 (1)更改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经营范围; (2)处分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新合伙人入伙;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伙人增加/ 减少出资;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转换。 角度2 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与执行人权限。(25、24、23、22、21 年) 1. 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 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3)委托执行。依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 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①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履职情况,并有权 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知情权)。 ②接受委托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 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 执行权限 (1)内部限制不对外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擅自(无权或越权)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 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 (2)同业绝对禁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自我相对禁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 伙企业进行自我交易。 3. 外聘经营管理人员 (1)程序: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授权范 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角度3 考查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边界,即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25、20、19 年) 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如果合伙协议约 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约定无效。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重大事项:名地范 围卖财产,担保入 伙聘外管,资本协 议相互转。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1. 异议权:执行人 对执行人 2. 监督权:非执行 人对执行人 3. 撤销权:其他合 伙人对违约执行人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外聘的经营管理人 员(非合伙人)≠合 伙事务执行人(合 伙人)。前者类似 于“店长、掌柜”, 在授权范围内履职, 其越权或有过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后 者就是合伙人,对 外代表合伙企业,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7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0 考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规则 2.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 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怎么练 笔记区 1. 2015 年,甲、乙、丙三人设立味道好面馆(普通合伙企业)。随着业务扩 展,合伙企业拟聘任谭某担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 年仿真题) A. 聘任谭某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正确,外聘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重大事 项,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 合伙企业和经理的关系可以类推适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正确,经理受合 伙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处理事务,双方关系本质上是委托代理 关系】 C. 谭某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正确】 D. 谭某有权决定在现有合伙企业营业范围外新增其他业务【错误,变更经营 范围属于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 的份额。在合伙协议 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2020 年仿真题) A. 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自我交易】 B.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错误,有限合伙人不得 对外代表】 3. 甲乙丙丁戊五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企业事务 须由甲、乙共同处理。2023 年5 月,甲背着乙与其控制的A 公司签订材料购买合 同;6 月,甲与乙共同代表企业与B 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合同;7 月,丙经甲、乙同 意,将所持份额出质予C 公司。针对以上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3 年仿 真题) B. 合伙企业需要对A 公司承担责任【错误,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事务须由甲乙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入退提建议、会 计诉担保”,关系 到有限合伙人自身 利益,不视为执行, 有限合伙人有权为 之。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有限合伙人查阅会 计账簿以“涉及自 身利益”为前提。 直接说“有权”或“无 权”都是错误的。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普通合伙人:同业 绝对禁、自我相对 禁(原则上不行, 除非合伙协议允 许)。 有限合伙人:无禁 即自由(原则上可 以,除非合伙协议 禁止)。 · 80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0 考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执行规则 共同处理,甲背着乙签订合同,属于越权执行,由于A 公司系由甲控制,推定其 知情,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合伙企业无需承担责任】 C. 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撤销甲的执行人资格【正确,甲违背合伙协议的 约定,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其执行人资格】 D. 与B 公司签订合同,丙有权提出异议【错误,享有异议权的主体一定得是 执行事务合伙人,而丙并不具备该身份】 怎么背 1. 决议 一般事项过半数,特殊事项全体决。 特殊事项有八项:名地范围卖财产,担保入伙聘外管,资本协议相互转。 2. 执行 (1)内部限制不对外,保护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同业绝对禁,自我相对禁。 (3)有限合伙人:无禁即自由。“入退提建议、会计诉担保”不视为执行。 · 81 · 21 第21 考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入门点拨 合伙做生意,赚了怎么分、赔了怎么担,是合伙人最关心的问题。这背后涉及三个核心概念: 合伙企业的财产,就是“大家凑的钱加上赚的钱”,归合伙企业所有,不是某个合伙人的私房 钱。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所占的“份额比例”,类似于股权,是 一种抽象权益。份额可以转让、出质,但退伙时才能要求实际结算。 损益分配,就是确定利润如何分配、亏损如何承担。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规则不同,具体在 正文中详述。 怎么考 笔记区 中频考点,每年2-4 分,考查主要集中在三个板块: 1. 合伙企业的财产:常考查财产性质,以及合伙人擅自处分财产的后果。 2.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常考查两类合伙人在份额转让、出质方面的权限差异, 以及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3. 损益分配:常考查损益分配的顺序,以及普通合伙企业“盈亏必共负”的 底线规则。 备考提示:重点把握两类合伙人在对外转让、出质、损益分配三方面的权限 差异。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财产与损益分配【C】+ 有限合 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C】) 角度1 考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后果。(22 年) 1. 合伙企业的财产(含合伙人的出资和经营期间累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 有。除依法退伙等情形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 产。 2.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 得以该行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角度2 考查两类合伙人在份额转让、出质方面的权限差异。(22、21、19 年) 1. 转让 · 8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1 考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1)普通合伙人 ①对内转让(给合伙人):需通知,无须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②对外转让(给第三人):协议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优先购 买权。 ③强制执行:法院通知,无须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 ①对内转让:需通知,无须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②对外转让:需提前30 天通知,无须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③强制执行:法院通知,无须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2. 出质 (1)普通合伙人 ①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绝对无效) ②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有限合伙人 可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角度3 考查两类合伙企业在损益分配方面的差异。(25、23、22、21、20 年) 分配顺序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第1 步】约定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 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 担全部亏损,否则约定无效 (盈亏必共负) 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 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由部分 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非共盈 必共亏) 【第2 步】协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3 步】实缴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4 步】平分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笔记区 怎么练 1. 杨某、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杨某是 普通合伙人,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的转 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未做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9 年仿真题) A. 杨某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杨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资格【错误,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合伙人资格,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 B. 段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段某的合伙份额还债,其他合伙人不能主张优 先购买权【错误,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C. 郭某对外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正确,有 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仅需提前30 日通知,无须同意,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普合:对外/ 强制 可优先;有合:强 执可优先。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份额(合伙人的)≠ 财产(企业的):如 果是擅自处分企业 的财产,第三人可 善意取得;如果是擅 自处分自己的财产份 额,因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而无效,第 三人不可善意取得。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有限合伙企业中, 既有普通合伙人又 有有限合伙人,普 通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人仅以出资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 两者的投资风险完 全不同。基于“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商 业逻辑,法律允许 合伙人根据出资比 例、风险承担、管理 贡献等因素自由约 定利润分配方案(包 括将全部利润分配 给部分合伙人)。 但为保护债权人利 益,所有合伙人均 需承担责任,只是 责任范围有所差异。 · 8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1 考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购买权】 D. 黄某可随时转让其合伙份额给周某【正确,有限合伙人的份额在合伙人内 部可以自由转让】 2. 鑫鑫和冉冉共同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鑫鑫认缴出资400 万元,实缴出资 300 万元,冉冉认缴出资600 万元,实缴出资300 万元。合伙协议中未就利润分配 事宜作出约定。该企业经营得如火如荼,第一年利润高达1000 万元,但就利润分 配问题鑫鑫和冉冉稍起争执。关于利润分配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5 年 仿真题) A. 若协商未果,则按照400 :600 的比例分配利润【错误,协商不成,应按实 缴出资比例(300:300)分配】 B. 若协商未果,则按照300 :300 的比例分配利润【正确,同A 项】 C. 应按照实缴比例各分500 万元【错误,①协商优先,不能直接按实缴比例 分;②即便按实缴比例分,也不等于要全部分光,企业可留存部分利润】 D. 可一致决议将利润全部分配给其中一人【正确,合伙协议不得事先约定将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事后全体一致同意将当期利润全给一人,属自愿 放弃利益,法律不予禁止】 怎么背 1. 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擅自处分系无权处分,第三人能否取得看善意与否。 2. 两类合伙人的权限差异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转让份额 对内转让:无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须一致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有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无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无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份额 须一致同意,否则绝对无效 可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损益分配 普通合伙“盈亏必共负” 有限合伙“非共盈必共亏” · 84 · 22 第22 考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入门点拨 合伙做生意,免不了要跟外人打交道。一涉及外人,问题就来了:欠外人的到底谁来还? 第一种情况,企业欠债。债主先找企业。企业钱够还,万事大吉;不够还,普通合伙人就得 把自己家底搭进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同,他只在自己出的那部分钱范围内承 担有限责任,赔完拉倒,债主不能再找他。 第二种情况,合伙人欠债。这时候公私得分明,债主只能找欠债的合伙人本人,不能找企业。 本章的重点,就是厘清这两件事:企业欠债怎么还、合伙人欠债怎么还。 怎么考 笔记区 中频考点,每年1-2 分,考查主要集中在两大板块: 1. 企业债务:常结合企业财产不足时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等场景考查。核心 是“先企业再个人”的清偿顺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差异。 2. 个人债务:常结合合伙人对外欠债时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等场景考查。核 心是“公私分明”原则(不得抵销、不得代位、可执行收益、可执行份额)。 备考提示:区分“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两条线,重点把握两类合伙人 的责任差异。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A】+ 有限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C】) 角度1 考查企业债务如何清偿。(21 年) 1. 普通合伙企业欠债 企业全部财产→(不足部分)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 2. 有限合伙企业欠债 企业全部财产→(不足部分)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以认缴出资为限)。 例 A、B 为普通合伙人,C 为有限合伙人(已实缴出资),共同设立甲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A、B 按出资比例(60% :40%)分担亏损。现甲企业欠乙公司100 万,但账上财产仅余70 万。 ①先由甲企业以其全部财产(70 万)清偿;不足部分(30 万)由A、B 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C 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出资为限,已实缴的,无需再负责);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先企业后个人,顺 序不能乱。企业与 合伙人之间不是连 带责任关系,而是 有先后顺序的补充 责任关系。只有合 伙人之间才是真正 的连带责任——即 普通合伙人之间对 不足部分承担连带 责任。 · 8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2 考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②剩余30 万由A、B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 偿还后可依约定向B 追偿12 万。 角度2 考查表见普通合伙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20 年) 1. 概念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例 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网站信息中将有限合伙人列为“普通合伙人”;工 商登记信息显示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长期以普通合伙人身份 对外开展业务,普通合伙人知情但未纠正。 2. 责任承担 (1)对外连带:表见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 带); (2)对内赔偿:表见人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 任。 角度3 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如何清偿。(18 年) 1. 禁抵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 禁代位: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 可收益: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用于清偿。 4. 可强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时,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怎么练 笔记区 1. 航程投资企业(普通合伙)有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约 定合伙企业事务由甲、乙执行。某日,甲、乙共同决定由合伙企业为A 公司对银 行的100 万元贷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向银行提供了伪造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的决定书,随即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后A 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要 求航程投资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 年仿真题) A. 如甲、乙无权决定合伙企业担保事宜,则该《保证合同》无效【错误,甲、 乙虽越权执行,但银行善意(有伪造的决定书),担保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承担 担保责任】 B. 合伙企业与甲、乙两个合伙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承担责任有先 后顺序,先企业,后合伙人,企业与合伙人非连带】 C. 若合伙企业因履行担保责任支出80 万元,甲、乙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 任【正确,合伙企业对外担保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乙擅自提供担保,应 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D. 若合伙企业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则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丙、丁无需承 担责任【错误,丙、丁同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 能例外】 2. 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 年甲向丁借款100 万元,到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责任承担顺序:企 业全部财产→(不 足部分)普通合伙 人+ 表见人无限连 带,其他有限合伙 人有限责任→表见 人赔偿合伙企业或 其他合伙人损失。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禁抵销:抵销的前 提是互负——你欠 我、我欠你。合伙 人欠债权人,债权 人欠合伙企业,是“你 欠我、我欠他”,不 是互负,不能抵。 禁代位:合伙人权 利(如执行权、表 决权)具有人身专 属性,不能由外部 债权人代位行使。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分到手里才能拿, 还在账上不能动。 · 8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2 考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 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2018 年仿真题) A. 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错误,企业盈利≠合伙人分取的收益, 个人债务不可用企业盈利清偿】 C. 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可协商代为清偿【正 确】 怎么背 1. 企业债务:先企业再个人,普合无限连,有合限出资。 2. 个人债务:禁抵销、禁代位、可收益、可强执。 3. 表见普通合伙:有合冒充执行人,该笔交易无限连。 · 87 · 23 第23 考 入伙、退伙 入门点拨 合伙企业的运转,离不开人的流动:有人加入,有人退出,都是常态。 有人加入,就是入伙。新人进来,意味着要和老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以入伙不是 随随便便的——原则上须全体老合伙人一致点头。 有人退出,就是退伙。退伙的原因很多:到期自然走、全体同意走、发生法定事由不得不走 (如死了、破产了),或被其他合伙人“扫地出门”(除名)。 至于怎么入伙、怎么退伙、责任怎么变,后面会展开。 怎么考 笔记区 中频考点,每年2 分左右,考查主要集中在两大板块: 1. 入伙:常结合新人欲加入合伙企业等场景考查。核心是入伙程序、入伙后 的责任承担。 2. 退伙:常结合合伙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等场景考查。核心是 法定退伙情形、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入伙、退伙与解散清算(入伙与退伙【C】+ 有限合伙人的入 伙与退伙【C】+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C】) 角度1 考查入伙程序、入伙后的责任承担。(22、21、20 年) 1. 程序(两类合伙人都适用) (1)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 后果 (1)普通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中免除或限 制新合伙人责任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例 于某入伙时,原合伙人未告知企业已有大额负债,且入伙协议约定 “于某对入伙前债务不承担责任”。——于某不得以“原合伙人隐瞒情况”“入伙 协议约定不担责”等为由对抗善意债权人,仍应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清偿后,可依入伙协议约定向原合伙人追偿。 (2)有限合伙人 · 8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3 考 入伙、退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角度2 考查退伙情形及退伙后的责任承担。(25、24、22、21、20、19 年) 1. 退伙情形 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情形限于: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务 同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不限情 形,但应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 当然/ 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的,不退伙;其他同 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 伙人;否则退伙。(先转后退,非当然退) 不退伙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同 继承 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取得合伙人资格 可直接取得合伙人资 格 退伙责任 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 发生的债务,以退伙 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 为限承担责任 2. 退伙与解散、清算的衔接 (1)退伙导致“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日”时,企业需解散 ①普通合伙企业:至少需要2 名合伙人。退伙后只剩1 人,且满30 日未补入 新人的→解散;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退伙前的原因”不 要求债务在退伙时 已经实际发生。只 要债务的根源(如 签订合同、侵权行 为等)发生在退伙 前,即使债务在退 伙后才实际产生, 退伙人仍要承担责 任。例如,2022 年 3月,乙从甲合伙企 业采购了一批设备, 并与对方约定了一年 的调试期。4月,张 三退伙。6月,在调 试过程中,机器突 发故障给乙造成10 万元的损失。—— 张三虽已退伙,但 损失根源(采购行 为)发生在退伙前, 故张三仍需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 8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3 考 入伙、退伙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需要1 名普通合伙人+1 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只剩1 名普通合伙人、只剩1 名有限合伙人、无普通合伙人,且满30 日未补入新人的→ 解散。 (2)合伙企业解散后,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 后,原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怎么练 笔记区 1.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2022 年6 月2 日,甲、 乙、丙三人因丁一直不履行出资义务,一致同意除名丁,并于当日向丁送达了书面 除名通知,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22 年8 月2 日,戊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该 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为甲、乙、丙、戊。2021 年9 月1 日,该普通合伙企业曾向张 三借款100 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期一年,现债务到期,合伙企业不能清偿。以下, 说法正确的是?(2022 年仿真题) A. 丁的退伙时间应当是2022 年8 月2 日【错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故应是6 月2 日】 B. 因缺少丁的意见,所以戊不能成为合伙人【错误,丁已被除名,无权发表意 见】 C. 丁应当以其未履行的出资为限向张三承担责任【错误,该借款发生于丁退伙 前,丁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戊应对张三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甲乙丙丁成立某某科技企业(普通合伙),合伙期限为30 年,至2050 年12 月。所有合伙人曾约定,新加入的合伙人必须是博士学历。其中,乙认缴出资100 万元,约定2025 年3 月前缴足,但到期后乙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将乙除名。8 月,丙意外去世,丙的儿子戊想要继承丙的合伙人资格,但戊 只有本科学历。甲见企业江河日下,心灰意冷也提出退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25 年仿真题) A. 戊不能成为合伙人,只能被退还财产份额【正确,戊不具备成为合伙人的相 关资格】 B. 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必须先清算企业财产,才能退还财产份额【错误, 退伙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解散,故只需要退伙结算,不需要清算】 C. 乙收到除名通知时,除名生效【正确,乙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除名自乙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D. 只要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甲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合伙企业 即可退伙【错误,合伙企业约定了合伙期限,甲不能通过提前30 日通知而退伙,而 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退伙】 · 90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3 考 入伙、退伙 怎么背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当然 退伙 1.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合→不退) 4.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注意】变为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普合→经一致同意,可转有合,否则退伙;有合→ 不退 继承 不可直接继承,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直接继承 责任 承担 1. 入伙前后的债务:无限 2. 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无限 3. 企业注销、破产:无限 1. 入伙前后的债务:有限 2. 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有限 3. 企业注销、破产:有限 · 91 · 24 第24 考 票据制度 入门点拨 票据,就是一张“可流通的欠条”——把谁欠谁多少钱、什么时候还,都写在一张纸上,凭 纸要钱。 票据有几个关键属性:要式性(格式不对可能无效)、文义性(票上写什么就是什么)、无因 性(不管流转原因,票真就行)、设权性(有票才有权)、流通性(转让自由)。 拿到票据后,持票人主要享有两种权利:付款请求权(找付款人要钱)和追索权(付款人拒 付,可向其他债务人追讨)。 在各种票据中,汇票规则最完善、应用最广泛,掌握了汇票,其他票据便一通百通。汇票的 核心是它的流转:出票(创设权利)→背书(转让权利)→保证(提供担保)→承兑(承诺付款) →付款(消灭票据关系)。这一链条走完,票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 至于每个环节具体怎么操作、各环节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下面逐一展开。 怎么考 笔记区 高频考点,每年3 分左右,常以汇票为背景,围绕其流转链条(出票→背书 →保证→承兑→付款),综合考查票据的特征、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以及权利瑕疵的 处理。 备考提示:重点关注无因性的适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以及伪造与变造的 责任区分。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票据制度(票据法概述【C】+ 票据权利【C】+ 票据的更改、伪 造、变造、涂销【C】+ 汇票【A】) 角度1 结合具体案例,考查票据的基本特征。(23、19 年) 1. 要式性 票据格式、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无 效。 2. 设权性 先开出票据,再随之产生票据权利,因此,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3. 文义性 票据权利义务以票据记载为准。(只认票据,不认合同) 例 董事长四金在填写汇票时,误将50 万写成500 万。基于票据文义性,银 · 9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4 考 票据制度 行须按500 万兑付。之后,觉晓可依不当得利向A 公司追回多付的450 万。 4. 独立性 各票据行为独立生效,互不牵连。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 的效力。 例 三金→四金→五金→六金。后查明,三金签章不真实(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但其他签章都没问题。根据独立性,三金的签章无效,无票据责任;其他 人(四金、五金)的签章有效,仍需向六金承担票据责任。 5. 无因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 例 三金出票给四金(支付货款),四金背书给五金(支付货款),五金背书 给六金(支付房租)。 ⑤到期付款 ④要求承兑 购货合同(一) 出票人 (三金) 收款人/背书人 (四金) 付款人/承兑人 (银行) 委托付款 票据 ②背书 被背书人/背书人 (五金) 购货合同(二) 原因关系(票据因啥流转) 票据关系(票据如何流转) 被背书人/持票人 (六金) ③背书 ①出票 租赁合同 资金关系 (存款/ 贷款合同) (1)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其解决的是票据如何流转的问题。 本例中,三金出票给四金,四金背书给五金,五金又背书给六金。六金取得 票据之后,享有票据权利,可要求付款或追索。 (2)原因关系 原因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签发或转让票据的实质经济理由(如买卖、借贷), 其解决的是票据因啥流转的问题。 本例中,基于购货合同(一),三金以票据向四金支付货款;基于购货合同 (二),四金以票据向五金支付货款;基于租赁合同,五金以票据向六金支付房 租。 (3)两者关系 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存在瑕疵,原则上不影响票据效力。 本例中,即使购货合同(一)、购货合同(二)、租赁合同存在问题(如无效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无因性是为了保护 票据的流通安全。 如果每张票据都要 追溯背后的交易是 否真实,就没人敢 收票了。就像你收 了一张100 元的 钞票,根本不会去 查付钱的人是不是 偷来的——你只关 心这张钞票是真是 假。 · 9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4 考 票据制度 或被撤销),也不影响票据流转,六金仍享有票据权利。 但注意,无因性有例外: ①民事合同不存在/ 无效/ 消灭时,票据债务人可对抗合同相对方; ②民事合同有效但合同相对方违约的,票据债务人可对抗合同相对方; ③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票据债务 人可对抗恶意的持票人。 本例中,①若购货合同(二)存在问题/ 五金违约,四金可对抗五金;②若 六金明知购货合同(二)存在问题/ 五金违约,四金可对抗恶意的六金。 6. 流通性 票据代替现金支付,可以在持票人之间流通转让。 角度2 以汇票被拒付为背景,考查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关系,以及追索权的 行使规则。(25、23、21、20、18 年) 1. 付款请求权(要钱) 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人/ 承兑人支付票款的权利。 2. 追索权(接着要钱) 是指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在其之前签章的人)追讨 票款的权利。其与付款请求权的关系:先要求付款,被拒绝后,才能追索。 例 A →B →觉晓→C,甲银行为付款人。则C 应当先找甲银行,待甲银行 拒绝后,C 才能去找觉晓、B 和A。 期前追索 (例外) 票据未到期,但付款请求权已无法实现,可提前追索。情形包括: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规则 (1)任意性 票据债务人之间系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任意追索,没有顺序要 求。 例A →B →C →D,则D 可任意追索ABC 中的一个、数个或全 体。 (2)变更性 可追索数次,直至票据权利完全实现。 例A →B →C →D,则若D 追了C 但并未获得全部清偿时,还可 以继续追其他人。 (3)代位性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成为新的持票人,可继续往前追索。 例A →B →C →D,若D 追了C,则C 成为新的持票人,可取代 D 继续追其他人。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允许直接抗辩(合 同相对方之间), 禁止隔山打牛(隔 着有人就不行,除 非恶意)。 · 9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4 考 票据制度 角度3 考查票据伪造、变造、更改的效力及责任承担。(25、24、20 年) 伪造 (专指签章) 1. 情形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签章。 2. 后果 (1)票据有效,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 (2)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实例A 向B 出票,B 遗失票据被C 拾得。后C 伪造B 的签章,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D(善意取得)。则D 只能找A,而 不能找B、C。 变造 (签章以外) 1. 情形 无权限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 2. 后果 票据有效,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会发生变化: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新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实例甲→乙→丙(把票据金额由10 万变造为20 万)→丁→戊, 其中,乙的背书签章难以辨别是在丙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现戊拟 对其前手追索,则甲承担10 万;乙承担10 万(视为在变造之前 签章);丙、丁承担20 万。 更改 (有权变更) 1. 情形 原记载人依法对票据上可更改的事项进行变更记载。 2. 后果 (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 签章证明。 角度4 考查汇票流转各环节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4、22、20、19、18 年) 1. 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 (无则票据无效) ①“汇票”字样、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确 定的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须一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例出票人不得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资金到达后付款” 等字样。因为这类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会阻碍票据的流通。 ②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无则依法推定)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允许记载事项 (记了就有效)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出票人仅对收款人负责;收款人 转让的,转让无效,受让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禁止记载事项 付款委托不得附条件,出票行为亦不得附条件,否则票据无效 例出票人不得记载“若B 交付货物,则出票给B”。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票据具有文义性: 伪造人签章没有出 现在票据上,不承 担票据责任,但可 能承担刑事、行政、 民事责任。被伪造 人的签章不是真实 的,也不承担票据 责任。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有权限的人改,叫 更改;没有权限的 人改,叫伪造/ 变 造。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出票人(出票环节) 变更票据金额的, 属于更改,票据无 效;背书人(流通 环节)变更票据金 额的,属于变造, 票据有效。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支票:收款人名称、 金额可授权补记。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本票、支票:只能 见票即付,记载付款 日期的,该记载无 效(非票据无效)。 · 9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4 考 票据制度 2. 背书 (1)基本要求 绝对记载事项 (无则背书无效) ①被背书人名称(但背书人可授权补记或自行补记) ②背书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无则依法推定)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背书 背书须连续 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须 依次前后衔接。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类型 附条件 背书 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例张三向李四背书时,记载“验货合格才付款”,后李四将票据背 书给王五。根据票据法,即使李四的货物未验收合格,张三也需承 担票据责任。 部分背书 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无效 分别背书 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 人以上,背书无效 禁转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①后续再背书转让的,转让有效。 ②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不对其他人负 责。(谁写,谁免责) ③不影响其他人的责任和权利。 回头背书 ①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例甲→乙→丙→丁→乙,则乙不能追索丙、丁。 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例甲→乙→丙→丁→甲,则甲无追索权。 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继续背 书转让。如果仍背书转让,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要求期 后背书人承担责任。(谁干,谁担责) 委托收款 背书 例A →B →C,C 委托D 代其收款,C 向D 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本案中,D 只是C 的代理人,只能代替C 收 款,而不享有其他票据权利,故D 不能背书转让票据给别人,否则 背书无效。 质押背书 ①形式要求:记载“质押”或相似字样+ 出质人签章+ 交付债权人 ②债权人享有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不得再行背书质押/ 背书转让, 否则背书无效,受让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出票人记载,后续 转让无效,出票人 只对收款人负责; 背书人记载,后续 转让有效,背书人 只对自己的被背书 人负责。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1. 票据质押:在票 据上表明质押意 思;债权人取得票 据权利,可要求付 款或追索。 2. 民事质押:在票 据外另行约定质押; 债权人没有票据权 利,只能找质押人, 不能找票据上的其 他主体。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被夹在中间的人不 被追索。 · 9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4 考 票据制度 3. 保证 绝对记载 事项 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或相似字样+ 保证人签章;否则,票据保证 无效 相对记载 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 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 事项 票据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视为未记载 例保证人记载“验货合格则承担保证责任”,票据保证有效,该条 件视为未记载。即使货物不合格,保证人也需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1)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先诉抗辩 权)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 索权 例觉晓→A →B →C →D →E,张三为C 保证。E 被拒付后,可 向觉晓、A、B、C、D 及张三追索。张三清偿后,可向C 及觉晓、 A、B 追偿。 4. 承兑与付款 (1)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得以出票人破产、没存款等 理由拒绝付款。 (2)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例 记载“到期日前收到出票人足额的资金则承兑生效”“到期日后一定日期 内不请求付款则承兑失效”,都属于附条件的承兑。 笔记区 怎么练 1. 甲出票给乙,乙背书给丙,并记载:7 月30 日前不得转让给他人。丙于7 月15 日将票据背书给丁。7 月28 日,丁为了偿还对红辣椒公司的债务直接将票据 背书给红辣椒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小辣椒。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2 年仿 真题) A. 因小辣椒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红辣椒公司享有票据权利【错误,根据票据 文义性,小辣椒是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 C. 因乙背书时附有条件,该票据无效【错误,乙并非附条件背书,而系禁转 背书,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D. 票据权利人不能向乙行使追索权【正确,乙为禁转背书,只对直接后手即 丙负责,票据权利人小辣椒不能向乙行使追索权】 2.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0 万元的汇票(尚未承兑)。 丙公司在汇票上作为保证人并签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 年仿真题) A. 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错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1. 票据保证:在票 据上作保证;保证 人加入票据法律关 系,要被追索,清 偿后可向被保证人 及其前手再追索。 2. 民事保证:在票 据外作保证,不构 成票据保证;保证 人清偿后只能向被 保证人追偿,无再 追索权。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为提高票据信用、 保障持票人权益, 法律规定对空白记 载事项作有利于权 利人的推定:被保 证人推定为主债务 人(责任最强的主 体),保证日期推 定为出票日期(最 早日期,责任范围 最大)。 · 97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4 考 票据制度 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且汇票尚未被承兑,应视为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B. 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错误,未记载保证日期的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期】 C. 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错误,保证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视为无记 载】 D. 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3. 甲公司把已经银行承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乙公司的员工王某不 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丙捡到。为偿还对丁公司的债务,丙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 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时,被银行拒绝。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5 年仿真题) A. 丁公司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错误,丙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丁不能向其追索】 B. 由于丙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正确,被伪造人乙 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D. 就算汇票上的签章系丙伪造,但银行已经承兑,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正确, 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承兑效力,银行需担责】 怎么背 1. 票据特征 要式性 设权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流通性 格式不对,票 据作废 先有票, 再有权 票据写 啥认啥 你无效,不 影响我有效 别管原因,票真就行 (允许直接抗辩,禁止隔山打牛) 当钱用, 随便转 2. 票据权利 付款在先,追索在后;原则上期后、落空可提前;任意选、可变更、可代位。 3. 权利瑕疵 假冒签章是伪造,双方主体均无责;篡改其他是变造,签章前后分责任;有权变更是更改,金额 日期收款人,三项一改票无效。 4. 汇票流转 (1)票据上的重要日期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票据行为附条件 · 9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4 考 票据制度 出票附条件 票据无效 背书附条件 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保证附条件 保证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承兑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追索 (3)特殊背书的效力 部分背书 背书无效 分别背书 背书无效 禁转背书 背书有效,但谁写,谁免责 回头背书 背书有效,但被夹在中间的人不被追索 期后背书 背书无效,但谁干,谁担责 委托收款背书 非转让背书,被背书人仅取得代理权 质押背书 非转让背书,被背书人仅取得质权 · 99 · 25 第25 考 保险合同的“从生到死” 入门点拨 保险,就是“花小钱,扛大事”。你每年交一笔钱给保险公司,将来万一出事,它替你兜底。 一份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再到可能发生的变更、解除,就像一个人“从生到死”的一 生。订立时,投保人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财产情况,保险人也必须把免责条款讲清楚——这是 合同的“出生”。生效后,双方都得按约履行:投保人按时交保费,保险公司在出险时及时赔付 ——这是合同的“活着”。中途,可以变更受益人——这叫“变”。如果不想继续了,投保人可以 退保;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叫“解”。合同解除 或履行完毕,自然也就“终”了。 这一考要讲的,就是保险合同从生到死的订立、效力、变更与解除。 怎么考 笔记区 中频考点,每年1-3 分,考查重心主要在三个板块: 1. 保险原则:核心是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要理解其含义和适用场 景。 2. 合同订立与效力:重点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3. 合同解除:常结合“保险人拒赔”等场景,考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法定 情形。 备考提示:把握保险合同“从生到死”的逻辑主线,重点关注“如实告知义 务”与“解除权”这两个绝对高频考点。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保险合同的“从生到死”(保险利益原则【C】+ 最大诚信原 则【C】+ 保险合同的订立【C】+ 保险合同的效力【A】+ 保险合同的解 除【C】) 角度1 考查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vs 财产保险)。(22、21 年) 1. 财产保险 (1)同时满足“合法性+ 经济性+ 确定性”。 ①合法性:合法利益; ②经济性:可用金钱衡量的利益;如恋爱关系无法用金钱衡量,不能投保。 ③确定性:确定的利益。如彩票等不确定的利益,不能投保。 (2)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为了防止保险成为 谋财害命的工具, 法律要求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 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否则合同无效。 判断标准很简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会不会因保险标的 损毁、伤害而遭受 经济损失。 · 100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5 考 保险合同的“从生到死” 例 蓝天公司将车卖给白云公司后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蓝天公司已转让 车辆,无保险利益;白云公司是车主,有保险利益。 2. 人身保险 (1)“法定利益主义+ 同意主义”相结合。 投保人可为下列人员购买保险: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经被保险人同意。 (2)合同订立时,投保人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订立后,投保 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仍有效。 例1 小甜甜为前夫投保。(订立合同时,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例2 小甜甜为丈夫投保,后二人离婚。(订立合同时,有保险利益,合同有 效) 角度2 从最大诚信原则切入,考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 义务。(22、20、18 年) 1.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 人应如实告知,但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问啥答啥,不问不答) (2)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例1 是否还有以上没有提及的其他疾病或者症状?(太笼统,根本无从回 答) 例2 在过去1 年内是否曾发现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如血液、超声、影像、内 镜、病理检查?(有具体内容,可以回答) (3)体检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的 除外。 2. 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 (1)对免责条款,保险人须提示+ 明确说明(书面或口头),否则不产生效 力。 (2)保险人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如无证驾驶、酒驾、醉驾)作为免 责事由的,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 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法院不予支持。(仅提示, 不说明) (3)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不得以保 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明确说明为由,主张保险人免责条款不成为合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财保看发生,合法 经济确定性;人保 看订立,亲属劳动 已同意。 · 101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5 考 保险合同的“从生到死” 同内容。 例 四金为爱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已如实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后四 金将爱车转让给三金,则保险公司不用再向三金重新提示和说明。 角度3 考查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23、22、21、20、19、18 年) 投保人 1. 原则:投保人可自由退保,无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2. 例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 的款项 3. 保险人应自收到退保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保险人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人身+ 财产) 1. 故意未告知:可解除,不赔,不退费 2. 重大过失未告知:可解除,不赔,应退费 3. 不得解除的情形: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30 日不主张;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超过 2 年;保险人知情仍收取保费;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概括性条款;未告知内容系保险人未询问 的范围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人身+ 财产) 1. 根本没发生事故但谎称发生的,可解除,不 赔,不退费 2. ≠夸大保险事故(不得解除,只赔实际损失)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人身+ 财产) 1. 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可解除,不赔,不退费 2. 人身保险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应退还现 金价值 对保险标的安全没 有尽到责任 (财产) 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例甲公司投保财产险,期间擅自拆除消防水 泵房,占用防火间距堆放可燃物,导致火灾。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财产) 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 保费;未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赔 谎报年龄(人身) 1. 真实年龄可保:不能解除,多退少补 2. 真实年龄不可保:可解除,不赔,应退现金 价值 合同中止起2 年未 复效(人身) 可解除,不赔,应退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自杀 (人身) 1.2 年内自杀:不赔,应退现金价值 2.2 年后自杀:须赔付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区分时间,须赔付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保险人必须先解除 合同,才能拒绝赔 偿,而不能直接拒 赔。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题目里如果出现“投 保人不知道”“忘记 告知”“不了解情况” 等字眼→通常认定 为重大过失。 · 解题大招· 做题标准 “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①使用性质改 变(家用→网约车、 货运);②使用范 围改变(本地→跨 省长途);③所处 环境改变(停自家 车库→停工地)。 · 10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5 考 保险合同的“从生到死” 笔记区 怎么练 1. 投保人甲依保险公司指示去其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报告显示疑似患有肺 部结节(患有肺结节疾病的,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体检报告一式两份,保险公司 和甲各一份。甲在保险公司的询问表中“是否患有肺结节”一栏上未打勾,保险 公司未注意审查就同意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填完保险单三天后,甲到医院复查 才确诊是肺结节,但是甲未告知保险公司。几个月后,甲因此病去医院治疗。以 下说法正确的有?(2022 年仿真题) A. 肺结节是投保后才确诊,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正确】 B. 甲去了指定的医院体检,故甲不用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错误,体检不免 除】 C. 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故不能解除合同【错误,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的原因,不是收取了保险费,而是其已收到体检报告,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存在健 康问题却仍同意承保】 2. 陈某为妻子宋某(45 岁)购买了人身保险,儿子小陈是受益人。保险合同 约定保费分10 期缴纳。5 年后,因其公司效益下降,陈某没有多余的资金继续缴 纳保费,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 年仿真 题) A. 解除保险合同需经其妻子宋某同意【错误,陈某作为投保人,可自由退保】 C. 解除保险合同后,陈某可领取现金价值【正确,投保人有权领取现金价值】 3. 杨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 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在下列哪项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 利?(2018 年仿真题) B. 杨某的房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周边环境的改变,出现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的情形【错误,不当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C.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某不积极进行施救的【正确,当选,未积极 施救,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对扩大的损失不赔】 D. 人身保险中杨某为其母亲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合同成立3 个月后保险公司 发现被保险人杨某的母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错误,不当选, 年龄不实且不符合合同限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怎么背 1. 保险利益原则:财保看发生,合法经济确定性;人保看订立,亲属劳动已同意。 2. 如实告知义务:问啥答啥,不问不答;笼统不答,具体要答;体检不免,明知可免。 3. 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提示说明;禁止规定,仅作提示;转让标的,不用重来。 4. 合同解除:投保人自由退,保险人限时解,三十两年内。解除才能拒,情形要记牢。 · 103 · 26 第26 考 人身保险合同 入门点拨 人身保险,保的是“人”——生老病死、伤残意外。和财产保险不同,人不是商品,不能用 钱衡量。所以人身保险的规则,处处体现着对“人”的保护和尊重。本部分围绕四个问题展开: 人走了钱给谁?——这是“受益人制度”,把身后的钱安排明白。 什么险最敏感?——这是“死亡险”,防止有人为了拿钱而害人。 断保了怎么办?——这是“中止与复效”,断缴后还能补救,不是一刀切作废。 出事了怎么赔?——这是“理赔规则”,第三人造成的事故怎么赔。 搞清楚这四个问题,人身保险的规则就掌握到位了。 怎么考 笔记区 中高频考点,每年2 分左右,考查主要集中在四个板块: 1. 受益人制度:常考查特殊情形下受益人的确定(如指定不明、同时死亡、 变更等)。 2. 中止与复效:常置于分期断缴场景,考查中止条件、复效要求及责任承担。 3. 死亡险:常聚焦死亡险的投保限制与保单流转。 4. 理赔制度:常结合民法侵权责任考查,核心是第三人致害时的赔付规则。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人身保险(受益人制度【C】+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C】+ 死 亡险【C】+ 人身保险合同责任【C】) 角度1 考查特殊情形下受益人的确定规则。(23、22、20、19、18 年) 1. 受益人的确定 (1)指定确定 ①由被保险人指定;②由投保人指定+ 被保险人同意; ③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人身险的,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2)争议确定 ①仅约定“身份关系” (i)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以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 例 小张为自己投保,受益人约定“配偶”(身份关系)。后小张与小甜甜离 婚,改娶大甜甜。若小张意外身亡,大甜甜(事故发生时的配偶)是受益人,小 甜甜不是。 (ii)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以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保自己给现任,保 他人给前任。 · 104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6 考 人身保险合同 例 小张为妻子小甜甜投保,受益人约定“配偶”(身份关系)。后二人离婚, 小甜甜与小帅再婚。若小甜甜意外身亡,小张(合同成立时的配偶)是受益人, 小帅不是。 ②约定“身份关系+ 姓名” 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例 小张为自己投保,受益人约定“配偶—小甜甜”(身份关系+ 姓名),后 二人离婚。若小张意外身亡,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③约定“法定”或“法定继承人” 按民法处理,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 受益人的变更 (1)主体: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可变更受益人。 (2)时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无效。 (3)生效: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非通知保险公司时生效。 (4)通知:变更受益人应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3. 受益权的丧失 (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 (2)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4. 没有受益人的处理 (1)情形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先死。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以上情形,都会导致没有受益人,此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 照继承处理(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嘱或协议继承;没有的,按法定继承)。 角度2 考查分期断缴情形下,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及责任承担。(24、18 年) 中止期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 日,或者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60 日,仍 未缴纳后续保费的: 1. 合同效力中止;2. 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赔偿 复效 1. 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除被保险人 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不得拒绝 例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健康情况恶化;被保险人的职业从文职转为高 空作业;被保险人新增潜水或赛车等高危爱好等。 2. 保险人在收到复效申请后,30 日内未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恢复效力 3.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 解除 自中止之日起2 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受益人致害: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其他 受益人不受影响,保 险公司正常赔付。 投保人致害:保险 公司不赔付,仅向 其他有权利的受益 人退还保单现金价 值。 身份竞合:若A 既 是投保人又是受益 人,其故意杀害被 保险人B 的,适用 投保人规则。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此处有受益人!保 险金属于受益人的 个人财产,而非被 保险人的遗产。所 以,被保险人的债 权人无权要求用这 笔钱清偿被保险人 的生前债务。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宽限期内(催告后 30 日内或约定缴费 日后60 日内),合 同不中止,发生事 故照赔,但可扣减 欠缴保费。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保险人只能解除合 同,不得主张违约责 任,也不得起诉投保 人要求其支付保费 · 10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6 考 人身保险合同 角度3 考查死亡险的特殊规则。(24、20、18 年) 1. 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外,但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人 应当赔付。 例 2002 年,赵某为自己投保死亡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15 年。 2014 年3 月,赵某外出后下落不明。2019 年10 月,赵某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 人应当赔付。 2. 投保限制 (1)原则上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但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有金额限制)。 (2)投保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 投保的除外。 (3)“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 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4)以下情形,视为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3. 按照死亡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 质押。 角度4 考查第三人致害时的赔付规则。(20、19 年) 1. 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权 (找第三者)和保险金请求权(找保险人),两者互不影响,可双份获偿。 2.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怎么练 笔记区 1. 甲为妻子乙投保了以乙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子小 甲为受益人。甲投保时并未征得乙同意,但在后来保险公司回访时,乙称对于保 险合同的内容已知情且对保险金额予以认可。2017 年甲与乙离婚,小甲由乙抚养。 2017 年12 月,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乙与小甲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 年仿真题) A.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归甲所有【错误,乙追认后,合同有效;受益人与 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小甲先死,此时没有受益人,保险金 需作为被保险人乙的遗产按继承处理。因甲、乙已离婚,甲不属于乙的继承人, 故无权获得保险金】 D. 因投保时未征得乙同意,故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错误, 被保险人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乙的回访认可构成追认,合同有效】 2. 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为乙投保人寿险,保费分期缴纳且约定乙可于65 岁时 · 10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6 考 人身保险合同 一次性领取30 万元。甲缴纳首期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夫妻关系恶化,甲不愿继续 支付保险费。2020 年8 月15 日,约定的缴费期限届至。2020 年9 月1 日,经保 险公司催告,甲仍未缴纳后续保险费。2021 年3 月,乙不幸罹患肝癌,治疗花费 60 万元。甲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补缴保费,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 年仿真题) A. 保险合同在2020 年10 月1 日时就已中止【正确,2020 年9 月1 日,保险 公司发出催告,30 日后即10 月1 日,投保人仍未缴费的,合同中止】 B. 保险公司只需赔偿30 万元【错误,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 不承担赔付责任】 C. 保险公司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甲、乙保险合同解除的事宜【错误,合同中止 未满2 年,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D. 甲提起要求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诉讼,能够得到法院支持【错误,乙在中 止期间罹患肝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拒绝复效】 怎么背 1. 受益人制度 (1)谁指定:被保险人说了算。 (2)指定谁:随便谁,但为劳动者投保的,只能指定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3)指定不明: 只写“身份”:保自己给现任,保他人给前任。 写“身份+ 姓名”:身份变化的,视为没有指定。 只写“法定”: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4)没有指定:没有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2. 中止与复效 应交保险费日 2025-01-01 催告日 中止日 2025-03-01(大概日期) 60日 2年未复效的,保险人可解除 30日 宽限期:有效,应赔,可扣减 中止期:中止,不赔偿 2年 2027-03-01 记忆口诀:宽限期内钱照赔,中止期内不用赔。两年之间可复效,两年以后可解约。 3. 死亡险制度:无民人禁保,未成年限额。同意并认可,合同才有效。未经书面同,不得对外转。 4. 第三人致害时保险金的赔付:侵权赔偿保险金,互不影响双份拿,公司赔完不追偿。 · 107 · 27 第27 考 财产保险合同 入门点拨 财产保险保的是“物”——房子、车子、货物,只要是能用钱衡量的财产利益,都能保。和 人身保险不同,财产有价,所以核心规则就一条:损失多少赔多少(损失填补原则),不能靠保险 赚钱。围绕这个原则,财产保险主要回答四个问题: 第一,保什么?——你的财产,或你对别人的赔偿责任(责任险)。 第二,赔多少?——保险公司赔实际损失,即损失多少赔多少。 第三,赔给谁?——直接赔给你(被保险人),没有受益人这回事。 第四,赔完呢?——如果事故是别人造成的,保险公司赔了你之后,会代替你向那个责任人 追偿(代位求偿权)。 一句话总结:财产保险的核心是“填坑”,不是“赚钱”。 怎么考 笔记区 中频考点,每年2 分左右。代位求偿权考频最高,责任保险次之,损失填补 原则则贯穿始终。板块之间常交叉结合考查,例如代位求偿权与第三者责任结合、 保险金赔付与损失填补原则结合。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责任【C】+ 财产保险下的代位求偿权 【C】+ 责任保险【C】) 角度1 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考查各情形下保险金的赔偿计算规则。(20 年) 1.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 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 偿。 应赔偿保险金=(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实际损失 例 李某为汽车投保。车辆实际价格为19 万(保险价值),但李某只为其投 保8 万(保险金额)。后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5 万。此时,保险公司需赔付[ (8÷19)×5] ≈2.1 万。 3. 重复保险(保险金额总和>保险价值)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损失填补”是财产 保险的一项基本原 则。在赔付时,保 险人仅需对被保险 人所遭受的实际损 失进行填补,被保 险人除实际损失外 不能额外获益。 · 108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7 考 财产保险合同 (1)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 各保险人应赔偿保险金=(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总和)× 实际损失 例 王某为家庭财产(总价值16 万)投保,甲公司承保12 万,乙公司承保8 万。后发生火灾,家庭财产损失15 万。则甲公司应赔额=[12÷(12+8)]×15=9 万;乙公司应赔额=[8÷(12+8)]×15=6 万。 (2)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角度2 考查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赔偿路径。(25、21、20 年) 1. 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只赔第三者的损失)。 2. 费用承担:与事故相关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施救费、诉讼费、鉴定费), 由保险人承担。 3. 共同侵权(对外连带,内部追偿) (1)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的, 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人承担责任后,可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 人追偿。 例 王某与仇某共同侵权致赵某死亡,法院判王某赔5 万、仇某赔20 万,互 负连带责任。王某赔付25 万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 付王某25 万,之后可就其中的20 万向仇某追偿。 4.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和解 (1)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按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2)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数额。 5. 赔付规则 (1)依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不得以“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第 三者的直接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回相应保险金。 角度3 考查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范围与限制。(25、23、20、19 年) 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同时向第三者和保险人主张赔 偿,但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保险人赔付后,可在赔偿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向第 三者追偿。 1.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求偿 (1)合同订立前放弃 放弃有效,保险人不能就放弃部分代位求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 人不能代位求偿的,保险人可请求返还保险金。 (2)事故发生后放弃 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的,保险人不赔;保险人赔偿之后放弃的,放弃无效, 保险人可代位求偿。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区别于人身保险: 不受损失填补原则 限制,可以重复保 险,且每份保险在 赔付时互不影响。 (多买可多得,上 不封顶)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第三者责任险赔的 是“第三者的损失”, 包括行人、车辆、 护栏、公共设施等 (不含本车人员和 被保险人)。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被保险人可以两头 拿钱,一家不行就 找另一家,但获赔 总额不能超过实际 损失。保险人赔多 少,追多少。 · 109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7 考 财产保险合同 2. 重复赔偿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后,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赔偿的: (1)保险人就代位求偿事宜尚未通知第三者:保险人不可代位求偿;保险人 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人就代位求偿事宜已经通知第三者:保险人可代位求偿;第三者以 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 适用除外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代位求偿。 怎么练 笔记区 齐某给自己家的冰箱投了全额火灾险,某日邻居常某不慎将其冰箱焚毁,对 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有?(2020 年仿真题) A. 齐某如果放弃对常某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以对齐某拒绝赔偿【正确,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追偿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B. 齐某如果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放弃对常某的赔偿请求,该弃权无效【正确,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追偿的,放弃 无效】 C. 如果齐某投的是不足额保险,那么他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可以就未获得赔偿 的部分向常某再索赔【正确,不足额保险意味着保险公司不会赔偿齐某全部损失, 因此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齐某可以接着去找常某】 D. 如果常某是齐某的家庭成员,则保险公司对齐某赔偿后不能对常某进行追 偿【正确,常某系其家庭成员,且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对常某行使 代位求偿权】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未通知,找被保险 人;已通知,追第 三者。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老婆不小心撞了老 公的车,保险公司 赔完不能找老婆要 钱。——因为夫妻 算一家人,钱从左 口袋进右口袋,没 意义,保险的目的 就落空了。但如果 老婆是故意撞的, 保险公司可以追偿。 怎么背 1. 足额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 2. 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实际损失)。 3. 重复保险:按比例分摊(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总和× 实际损失)。 4. 责任保险 责任险保第三者,车外行人公共物。共同侵权先连带,超出部分可追偿。 私自和解不认账,保险公司重新核。被保险人怠请求,第三人可直接索。 5. 代位求偿权 侵权保险两头赔,总额不超实际损。赔前放弃不再赔,赔后放弃仍可追。 未通知的不能追,已通知的可以追。家庭成员非故意,保险公司不得追。 · 110 · 28 第28 考 个人独资和外商投资 入门点拨 个人独资,就是“一个人的买卖”。这个人既是创始人,又是CEO,还是唯一金主,大小事他 一人拍板。赚了钱,他全揣兜里;但亏了钱,他得拿全部家当来填窟窿(无限责任)。 外商投资,就是“老外来华做生意”。到了咱的地盘,就得守咱的规矩,核心两条:一是准入 前国民待遇,二是负面清单。翻译一下:老外来投资,原则上跟咱自己人一个待遇,不歧视;但 国家划了个“限制清单”,清单里的,有限制;清单外的,随便投,无限制。 这两块内容,考点细碎但集中,背下来就能得分,不用深挖逻辑。 怎么考 笔记区 考查频率不高,每年约一题,个人独资与外商投资轮动出现。 1. 个人独资:核心考点是其基本特征——企我不分(企业无独立人格)、无限 责任(投资人以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2. 外商投资:主要考查三类措施——促进措施(如准入前国民待遇)、保护措 施(如征收补偿、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措施(如负面清单、安全审查)。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个人独资和外商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法【C】+ 外商投资法【C】) 角度1 考查个人独资“企我不分、无限责任”这一基本特征。(23 年)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 投资人:自然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无独立人格。 3. 责任承担 (1)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责任,但 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 经营管理 (1)投资者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 (2)委托合同中关于管理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以企业财产担保、同业竞争、自我交易、 转让企业知识产权。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这5 年,系除斥期 间,不可中止、中 断。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企业是老板一个人 的,只要老板点头 了,管理人就能干。 · 111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8 考 个人独资和外商投资 角度2 轮动考查外商投资促进措施、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23、20 年)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在中国境 内投资新建项目等。 1. 促进措施 (1)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国民待遇)。 (2)具体措施包括: ①与内资企业平等适用各项政策;②平等参与我国的标准制定工作;③公平 参与政府采购;④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⑤制定与外商投资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⑥县级以上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等,在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2. 保护措施 审慎征收 不征收,但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或征用,并给予公平、合 理的补偿 外汇自由 境内所得(如出资、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 汇入、汇出 知产保护 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且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经营保护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权益、增加义务、设置市场 准入和退出条件、干预生产经营 政策承诺 政府应履行政策承诺及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依法进行并补偿损失 投诉保护 可通过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也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管理措施 (1)负面清单制度 ①清单外:内外资一致原则(国民待遇),无须审批,但需登记备案。 ②清单内:禁止类→不得投资(如烟草批发零售业);限制类→审批+ 行政许 可,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如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③投资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 合同有效 禁止类 限制类 违反 裁决前,清单调整 裁决前,清单调整 裁决前,补正 违反 负面清单外 即使未经批准、登记 · 解题大招· 易混避坑 国民待遇≠最惠国 待遇。1. 国民待遇: 老外不能比咱自己 人差,讲求的是“内 外平等”;2. 最惠 国待遇:老外之间 不能区别对待,讲 求的是“外外平等”。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内外资,要平等!!!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变更理由限于国家 利益或社会公共利 益。因此,政府不 得以行政区划调整、 政府换届、机构或 者职能调整以及相 关责任人更替为由 违约、毁约。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是补偿,非赔偿。 · 112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8 考 个人独资和外商投资 (2)经营者集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 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3)安全审查制度 涉及国家安全的(如军工类),须接受安全审查。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能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笔记区 怎么练 1.“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 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第3 卷第30 题,单选) A. 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 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错误,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 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并非企业性质转为普合】 B. 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 作为企业的出资【错误,投资人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管理企业,此行为并不会改变企业的出资来源】 C. 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 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正确,解散后5 年内,投资人仍需承担无限责任】 D. 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 两家个人独资企业【错误,共同继承时可依法将原先的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合伙 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必须拆分成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2. 某外国投资者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入股四金公司(业务领域在外商投资 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该外国投资者与四金公司原股东互海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 合同,但互海公司心生悔意,认为该转让合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合 同,现诉诸法院。依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0 年仿真 题) A. 互海公司以股权转让投资合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正确,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未经批准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 B. 如该股权转让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则不适用《外商投 资法》的规定【错误,合同签订于新法施行前,但法院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仍适 用《外商投资法》】 C.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最惠国待遇【错误,应是国民待遇】 D. 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依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正确】 · 113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8 考 个人独资和外商投资 怎么背 1. 个人独资:企我不分,无限责任(企业存续期间+ 注销后5 年内)。 2. 外商投资 (1)投资行为:兴办企业、取得股权、新建项目。 (2)促进措施:国民待遇,内外资平等。 (3)保护措施:充分保护财产权益,非为公共利益不得损害。 (4)管理措施:禁止类不能碰,限制类要审批,清单外随便投。 · 114 · 29 第29 考 信托中的人和钱 入门点拨 信托,就是一场“财产托付游戏”。你(委托人)把自己的钱或物,交给信得过的朋友(受托 人),让他帮你打理,赚来的钱给指定的人(受益人)花。核心三句话:委托人出钱不管事,受托 人管事不拿钱,受益人拿钱不操心。 为什么要这么安排?因为信托主要就干两件事: 第一,让专业的人帮你管钱——你没时间没精力,交给受托人打理,省心又靠谱。 第二,让财产“独立”出来,不受债务牵连——信托财产一旦进入信托,就像进了“透明保 险箱”:既不是委托人的私房钱,也不是受托人的家产,更不是受益人的存款。无论谁破产或负 债,都动不了它——这就是信托最核心的“风险隔离”功能。 怎么考 笔记区 中低频考点,每年1-2 分,信托财产与信托当事人轮动出现,有时也结合考 查。 信托财产是本考的绝对核心,每年基本都有涉及,主要考查其“独立于三方 当事人”这一特性。信托当事人,考频略低于信托财产,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 人、受益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展开,尤其是受托人信义义务。 怎么学 解题大招 & 笔记区 常考 考法:信托中的人和钱(信托当事人【C】+ 信托财产【C】) 角度1 考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25、24、22 年) 独立于 委托人 不属于其遗产 或清算财产 委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可继 承 不属于其 责任财产 (1)原则: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信托 财产 (2)例外: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例张三以一套房设立信托,但该房之前已抵押给债 权人。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独立性的核心是“财 产隔离”——一旦 设立信托,该财产 就从委托人、受托 人、受益人的个人 财产中切割出来, 形成一个独立的“法 外空间”,仅服务 于信托目的,不受 任一方债务追索。 · 115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9 考 信托中的人和钱 独立于 受托人 不属于其遗产 或清算财产 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可继 承 不属于其 责任财产 (1)因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或债务,信托财 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信托财产清偿 (2)因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的 损失或债务,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清偿 独立于 受益人 信托财产≠ 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直接的支配权或处分 权,更不享有所有权;其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 (2)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取收益的权利),且 信托受益权可转让、可继承、可用于清偿债务 角度2 考查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5、22 年) 1. 委托人 (1)知情权:可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账目等文件,并要求受托人说明。 (2)撤销权 情形:①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②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或处 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权利:委托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年内,有权申请法院撤销 该处分行为。 (3)解任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 2. 受托人 (1)报酬权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 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 报酬。 (2)管理义务 ①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 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例 甲将一套房屋委托给乙信托公司,该房屋产生的100 万收益,不得与乙 信托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亏损相抵销,也不得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亏损相抵销。 ③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 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经委托人或受益人任一同意且价格公平的,可以交 易。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不能想当然地认为 “干活就该拿钱”, 而是看是否有约定。 · 解题大招· 陷阱提示 是撤销处分行为, 而非撤销信托,信 托仍然存续。 · 116 · 商法必考主线 第29 考 信托中的人和钱 (3)职责终止 ①受托人死亡、被宣告破产、辞任、丧失资格后,职责终止,信托存续; ②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选任→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的监护 人选任。 3. 受益人 (1)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 (2)委托人可以是唯一受益人;受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 (3)信托受益权: ①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可自由处置(转让、继承、放弃、清偿 债务等)。 ②共同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分享受益权,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均等比 例分享。 ③信托受益权可放弃。全体受益人均放弃→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 信托存续。 (4)受益人亦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和解任权,相关规定同委托人。受益人与 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申请法院裁定。 笔记区 怎么练 张某与甲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出资设立了“财富1 号”信托。后甲信托 公司经营不善、投资暴雷,多项产品发生实质性违约而资不抵债。2025 年8 月25 日,法院裁定受理甲信托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9 月15 日,法院依 法宣告甲信托公司破产。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25 年仿真题) A. 8 月25 日,甲信托公司作为“财富1 号”受托人的职责终止【错误,甲信 托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即9 月15 日,其作为受托人的职责终止】 B. 9 月15 日,甲信托公司作为“财富1 号”受托人的职责终止【正确,同A 项】 C. 张某有权就“财富1 号”信托,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错误,是信托关系, 而非债权债务关系,且受托人被宣告破产,重新选任受托人即可,不能申报债权】 D.“财富1 号”信托计划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错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 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 解题大招· 底层逻辑 如果受托人是唯一 受益人,则信托财 产的管理运用、处 分以及收益均归属 于同一人,那么该 受托人即可任意处 置委托人的权益而 不受监督,进而不 利于保护委托人的 权益。 · 解题大招· 兜底总结 委托人出事,信托 存续;受托人出事, 信托存续,改选新 人;全体受益人出 事,信托终止;单 个受益人出事,信 托存续。 怎么背 1. 信托财产:专用于信托,谁都动不了。 2.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查账、撤销(受托人乱处分+1 年内)、解任。 受托人:报酬看约定、管理须分开、禁止相互抵、禁止相交易(同意+ 公平除外)。 受益人:只有信托受益权(可转让、可继承、可清偿、可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