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13 页PDF · 313.1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7 页
100%
1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1页预览
2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2页预览
3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3页预览
4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4页预览
5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5页预览
6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6页预览
7
《26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_2026法考客观_觉-X_0026JX新增新变专题合集(视频+讲义)_00讲义》第7页预览

本文档共 13 页 剩余 6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觉晓法考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1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商法今年的重大变化是新修订的《海商法》(2025 年10 月28 日修订通过,2026 年5 月1
日起施行)。这是海商法自1993 年施行以来时隔三十余年的首次大修,修订后共16 章310 条。
为了节省大家时间,能够快速集中学习新知识点,本讲义基本只罗列新增新修的点,不会放太多
关联的知识点。所有标蓝加粗的地方就是新增或新修地方,其中标注【新增】【新修】的需要
格外引起重视。
专题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适用范围扩展——国内海运纳入【新增】
旧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
海上货物运输。
新法删除了这一限制,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实现了国内与国
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统一法律适用。
【背景】1992 年制定海商法时,国内沿海运输很多方面仍实行计划管理,运价由国家统一
规定,适用海商法条件不成熟。三十多年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统一适用条件已经成熟。
但新法并非完全一刀切,而是采“最小双轨制”,在三个关键问题上,国内承运人适用更严
格的标准:
对比项目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
适航义务
开航前、开航当时谨慎处理
开航前、开航当时+ 航程中持续履行
迟延交付
须有“明确约定的期限”
“合理期限”内未交付也构成
航海过失免责
与火灾免责
承运人享有
承运人不享有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2
【为什么国内承运人责任更重?】国内沿海航线距离较短、港口密集、通讯和救助条件远好
于远洋航行,承运人控制能力更强。要求全航程适航、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与火灾免责是合理的。
同时“合理期限”标准避免了国内运输中因未约定交付日期,而无法主张迟延交付的困境。
例:甲公司委托乙航运公司将一批电子元件从上海运往大连(国内沿海运输),未约定具体
交付日期。途中因船员操作失误导致主机故障延误5 天。新法下:(1)乙公司不能以“航海过
失”为由免责——国内运输不享有航海过失免责;(2)虽未约定具体日期,但超出合理期限即
构成迟延交付。若换成国际运输,因未“明确约定期限”,则不构成迟延交付。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
【新增】
区分集装箱货物与非集装箱货物:
(一)集装箱货物: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港到港”。
(二)非集装箱货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钩到钩”。
【为什么区分?】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通常在港口堆场接收货物,货物自接收起就在承运
人掌管之下,延伸到“港到港”更合理;散货运输中,货物装船前通常由港口经营人保管,承运
人控制力较弱,仍采“钩到钩”。
三、管货义务扩充【新修】
旧法规定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新法在首尾增加了“接收”和“交付”两项义务,使管货义务链条更加完整,与承运人责任期间
的扩展相呼应。
四、免责事由的调整【新增】
(一)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迟延交付。旧法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形,新
法明确将迟延交付也纳入。
(二)新增“海盗或者恐怖活动”免责事由。旧法仅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新法在第
52 条第1 款第(四)项增加了“海盗或者恐怖活动”,反映当前国际航运安全威胁。
(三)新增“司法扣押”免责的限定条件。旧法笼统规定“司法扣押”为免责事由,新法增
加了“非因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原因引起的”作为限定条件。也就是说,
自身原因导致的司法扣押不能免责。
(四)用语规范化。将旧法中的“过失”统一改为“过错”,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觉晓法考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3
【注意】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仍然保留,但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海上货物
运输的承运人不享有这两项免责。
五、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变更【新增】
旧法规定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新法区分两种情形划定责任:
1.货物到港后完全无人认领(收货人从未换单、行使运输合同权利):费用、风险由托运人
承担。
2.收货人已经行使运输合同权利(换单、清关、对接船公司等),之后迟延、拒绝提货:费
用、风险仍由收货人自行承担。
【为什么变更为托运人?】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运输安排负有直
接责任。收货人很多情况下不参与运输合同订立,甚至可能因贸易纠纷拒绝提货,由托运人承担
更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收货人主动行权后,权利义务对等,则自行承担弃货风险。
六、电子运输记录——航运数字化【新增】
新法在第四章增设第五节“电子运输记录”(第82 条至第86 条),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
点。
(一)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证明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
或装船的信息。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仅因采取电子形
式而否定其效力。
(二)分为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和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分别对应纸质的可转让提单和不
可转让运单。
(三)须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才可签发、使用,不是强制的。
(四)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保证了贸易链条中纸质与电子的灵活切
换。
【我能做对】
(选择题,选择符合题意的选项)
1.关于《海商法》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
①
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仍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①C。A、D 项错误,新法删除了旧法第2 条第2 款的限制,将国内海运纳入适用范围。B 项错误,海
商法采用“最小双轨制”,在适航义务、迟延交付、航海过失免责与火灾免责三方面对国内海运设置
不同规则。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4
B.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
C.新法删除了排除国内海运适用的规定,但在适航义务等方面对国内外运输有所区分
D.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仍由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调整
2.甲公司委托乙航运公司通过国内沿海运输一批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①
A.乙航运公司在航程中仍应保持船舶适航
B.即使未约定交付期限,超过合理期限未交付也构成迟延交付
C.船长驾驶船舶中的过失导致货损,乙航运公司可以免责
D.因船上火灾造成货损,乙航运公司不能以火灾为由免责
3.关于《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
②
A.无论何种货物,责任期间均为从接收至交付
B.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装上船至卸下船
C.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从装上船至卸下船
D.所有货物的责任期间均为从装上船至卸下船
4.根据《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免责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
题)
③
A. 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迟延交付所致的损失
B. 承运人对海盗或者恐怖活动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
C. 船长、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因司法扣押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免责,但该扣押须非因承运人本人原因引起
①ABD。A 项正确,国内承运人适航义务贯穿全航程;B 项正确,合理期限内未交付构成迟延交付;C
项错误,D 项正确,国内承运人不享有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
②C。A 项错误,“从接收至交付”仅适用于集装箱货物,非集装箱货物并不适用;B 项错误,“从
装上船至卸下船”是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C 项正确,非集装箱装
运的货物责任期间为从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D 项错误,并非所有货物均适用“装上船至卸下船”,
集装箱货物适用“接收至交付”,故该表述以偏概全。
③ABD。A 项正确,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同样适用于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B 项正确,“海盗或者
恐怖活动”属于承运人法定免责事由之一;C 项错误,船长、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
人仍可免责,并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 项正确,司法扣押作为免责事由,须以“非因承运人本人原
因引起”为限。
觉晓法考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5
5.甲从某国进口精密仪器,委托乙航运公司运至上海。途中遭遇海盗袭击,部分货物毁损。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
①
A.乙应赔偿,海盗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B.乙可以免责,海盗活动是新法增加的免责事由
C.乙是否免责取决于是否购买了保险
D.乙应赔偿,但可以适用责任限额
6.关于电子运输记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
②
A.电子运输记录包括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类型
B.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
C.承运人必须为托运人签发电子运输记录
D.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以互相转换
7.货物抵达卸货港后,收货人全程失联、无人认领货物,由此产生的仓储、滞箱等费用与
货物风险由谁承担?(
)(单选)
③
A.收货人
B.托运人
C.承运人
D.港口经营人
①B。A 项错误,“海盗或者恐怖活动”新增为承运人法定免责事由,故海盗袭击导致货损承运人可
以免责;B 项正确,海盗活动属于新法明确增加的免责情形,乙公司可以据此免责;C 项错误,是否
购买保险与免责事由是否成立无关,免责基于法律规定而非保险安排;D 项错误,责任限额的适用前
提是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承运人已依法免责,则不存在适用责任限额的问题。
②C。A 项正确,电子运输记录按照法律规定可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类型;B 项正确,符合法
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在法律上具有与纸质运输单证同等的效力;C 项错误,是否采用电子运输记录
须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一致,并非承运人的强制义务;D 项正确,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之间可
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互相转换。
③B。A 项错误,仅收货人已行权后拒提货物才由其担责;本题中收货人全程失联、未认领货物,责
任不归收货人;B 项正确,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未行使提货权利、无人认领的,仓储、滞箱费及货物风
险由托运人承担,该规则基于运输合同相对性,托运人为运输合同缔约方,负有兜底安排提货义务;
C 项错误,承运人仅负责运输并通知提货,不应为无人提货的后果承担费用和风险;D 项错误,港口
经营人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因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产生的提货责任和风险。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6
专题二
海上旅客运输、船舶油污损害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扩展——适用邮轮【新增】
新法第105 条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为:承运人以客轮、邮轮等适合的船舶经海路运输旅
客及其行李,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将“邮轮”明确纳入法律条文,使海商法能够适用于蓬勃
发展的邮轮运输业态。
二、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提高与统一【新修】
新法参考《雅典公约》1990 年议定书,大幅提高了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且统一了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赔偿标准。同时允许当事人约
定更高的责任限额,尊重意思自治。
三、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新增】
新法第125 条增加规定: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
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新法第126 条同时明确: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
出索赔。
【为什么赋予“直接索赔权”?】传统保险法中第三人一般不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合同相
对性)。但海上旅客处于弱势地位,若承运人破产或逃避责任,旅客获赔权利将落空。赋予旅客
直接索赔权,能有效保护旅客利益,也是国际海商法的通行做法。
四、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新增】
新法新增第十二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根据我国参加的《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和《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分设“一般规定”“船舶油类污染损
害责任”“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三节。
(一)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采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其仅在完全由战争、恐怖活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方故意或管理部门疏于维护助航设备
等极少数情形下可免责。
觉晓法考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7
(二)强制保险与直接索赔:新法第229 条确立了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赔偿请
求人可以直接向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索赔。
(三)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家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船舶所有人
及保险人赔偿不足时提供补充赔偿。
(四)诉讼时效: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 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注意起算
点是“损害发生之日”而非“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五)涉外法律适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五、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规则【新修】
(一)海难救助中的环保义务不得约定排除。新法规定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
免除其防止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即使在商业救助场景中,环保义务也具有强制性。
(二)污染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新法明确:同一海上航程中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
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为什么不列入?】共同海损的核心理念是“共同冒险、共同分摊”。污染物泄漏是事故后
果,而非主动牺牲,且具有公共性,由货方分摊不具有正当性。参考《2016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
则》将其排除更合理。
(三)重大公共利益索赔排除适用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新法将油污损害、沉船打捞船
舶油类污染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索赔排除在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外,确保环保公共费用能
够获得足额偿付。
【我能做对】
(选择题,选择符合题意的选项)
1.关于《海商法》中海上旅客运输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①
A.邮轮运输已明确纳入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
B.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已统一
C.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投保强制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
①ABCD。A 项正确,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为以“客轮、邮轮”等适合的船舶经海路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明确将邮轮运输纳入适用范围;B 项正确,新法统一了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
额,有效解决了“同命不同价”问题;C 项正确,新法新增了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
伤亡赔偿责任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保证的规定;D 项正确,新法同时明确旅客人身伤
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8
D.旅客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的责任保险人索赔
2.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
①
A.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
B.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保险人索赔
C.救助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
D.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根据《海商法》,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单选)
②
A.1 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B.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C.3 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D.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算
专题三
船舶物权、涉外法律适用与时效
一、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新增】
新法第10 条明确:当事人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填补了旧法的制度空白。
例:甲造船厂为乙公司建造一艘货轮,合同未约定建造期间船舶所有权归属。根据新法第
10 条,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人甲所有。乙公司无权以该在建船舶设定抵押。
①C。A 项正确,根据新《海商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B 项正确,赔
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出索赔;C 项错误,新法明确救助方
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该项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使
约定也属无效;D 项正确,因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得要求其他方分摊。
②C。C 项正确,A、B、D 三项错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
年,因此A 项“1 年”、B 项“2 年”、D 项“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均不符合法
定时效规定,只有C 项准确。
觉晓法考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9
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新增】
新法第8 条新增船舶融资租赁物权登记的要求,明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
舶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为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提供制度保障。
三、船舶优先权的调整【新增】
(一)请求对象扩展:新法第21 条将船舶优先权的请求对象扩展至船舶管理人和船舶经营
人,不再仅限于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优先权项目调整:
A.新法第22 条第1 款第(一)项将请求主体从“在编人员”修改为“船上在岗人员”,扩
大受保护船员范围,并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内容。
B.“船舶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物品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被排除在具有船舶
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之外。
(三)优先权消灭规则:新法第25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灭,但船舶
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 日不行使的除外。为船舶买卖提
供了更清晰的“清洁产权”机制。
例:A 公司名下有一艘游轮从事旅游经营业务,B 公司负责该游轮的日常管理。
1.船上有一名临时上船顶岗的水手甲,向B 公司主张拖欠工资及对应社保费用的船舶优先权。
——√。新法规定请求主体为船上的在岗人员,甲主体适格;新法规定请求对象扩展至船舶管理
人,B 公司是该游轮的船舶管理人,请求对象适格;新法规定优先权的请求项目可包括社会保险
费用,请求内容适格。
2.若该游轮在某次从事观光履行的业务中,因船员航行过失导致船上部分旅客的行李灭失,
该等旅客可主张船舶优先权。——×。新法已明确将船舶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物品的灭失
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排除在船舶优先权外。
3.若A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该游轮转让给C 公司,C 公司于2026 年1 月1 日受让该游
轮,并向法院申请了予以公告。2026 年3 月22 日,水手甲发现转让事实后向C 公司主张拖欠工
资及对应社保费用的船舶优先权。——×。C 公司受让后申请法院予以公告已满60 日,此前该
游轮上的船舶优先权已消灭。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提高【新修】
新法参照《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 年议定书,大幅提高了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
等主体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涵盖计算基数和每总吨位增加限额两个层面。同时明确了会员制互
助保险组织(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纳入适用范围。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10
五、涉外法律适用——强制适用条款【新增】
新法第295 条第2 款增加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适用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为什么强制适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提单背面选择适
用对其更有利的外国法律,可能架空我国海商法中保护托运人、收货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强制
适用条款确保只要装卸港任一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不允许通过法律选择
规避。
例:某外国航运公司提单载明“适用英国法律”。货物从上海港装船运往欧洲,收货人在目
的港发现货损。根据新法:(1)由于装货港(上海港)位于我国境内,强制适用我国海商法第
四章,提单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无效。(2)若双方约定本次海运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诉
讼费用承担等内容适用英国法律,该约定有效。——√。新法强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第四章所规
范的海上货物运输核心规则(如承运人责任、免责事由等),其他合同内容(如违约金、诉讼费
用等)仍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适用。但须注意,该约定不得与第四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否则在抵触范围内无效。
六、其他涉外法律适用规则【新增】
法律关系
适用法律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登记)
登记国法律
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未登记)
船舶建造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间的受偿顺序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共同海损分摊
当事人协议选择;未选择的,适用航程终止地法律
觉晓法考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11
七、反制措施条款【新增】
新法第308 条第2 款: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
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诉讼时效的完善【新增】
(一)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仍为1 年,但起算点区分请求对象:
请求对象
时效起算点
请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赔偿
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
请求托运人、收货人或运输单证持有人赔偿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为什么区分?】对货方(请求承运人赔偿),交付日是客观确定的时间点,有利于提高效
率和确定性;对船方(请求托运人等赔偿),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往往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知晓,采
“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更公平。
(二)新法第294 条新增“请求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时效中断的情形,与《民法典》保
持一致。即除起诉、仲裁外,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能中断时效。
九、新法的时间效力——最高法司法解释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 年4 月27 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与新法同步施行。核心要点:
(一)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新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
(二)持续行为适用新法。法律事实持续至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
(三)新增条款的有限溯及:完全新增条款(填补立法空白)可以溯及适用,但若“明显减
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不得溯及适用。新增
细化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但可以依据新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四)跨法合同:因新法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因新法施行后履行
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新法。关键在于引起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时间,而非合同签订时间。
例:A 与B 于2026 年3 月签订运输合同,分三批运输。第一批4 月发运(新法施行前),
途中货损;第二批5 月10 日发运(新法施行后),同样货损。第一批适用旧法,第二批适用新
法。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12
(五)已终审案件:新法施行前已终审的案件,无论申请再审还是法院决定再审,均适用当
时的法律,不适用新法。
【我能做对】
(选择题,选择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造船厂为乙航运公司建造一艘货轮,双方未约定建造期间船舶所有权归属。该在建船
舶的所有权归(
)(单选)
①
A.甲造船厂
B.乙航运公司
C.甲和乙共有
D.需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2.关于《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②
A.船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付请求属于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B.船舶所载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当然消灭
D.船舶优先权的请求对象包括船舶管理人
3.某外国航运公司提单载明适用某外国法律。货物从宁波港装船运往某国。中国收货人在
国内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
③
A.应尊重意思自治,适用提单约定的外国法律
①A。A 项正确,新《海商法》规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造船人所有,甲
造船厂为造船人;B 项错误,乙航运公司作为定造人并不当然取得在建船舶所有权;C 项错误,未约
定所有权时不存在法定共有关系;D 项错误,出资比例并非确定在建船舶所有权的法定标准,不能据
此认定。
②ACD。A 项正确,新法明确将船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付请求列入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B
项错误,船舶所载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请求已被新法明确排除在船舶优先权之外;C 项正确,新法
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当然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 项正确,船舶优先权的
请求对象已扩展至船舶管理人,而不仅限于船舶所有人。
③B。A 项错误,B 项正确,虽然提单载明适用某外国法律,但装货港或卸货港在中国境内的国际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排除;C 项错误,最密切联系原则仅在
其他法律无强制规定时适用,本案存在法定强制适用情形;D 项错误,承运人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并非
法律规定的适用依据。
觉晓法考
2026 年海商法新增专题讲义
13
B.因装货港在中国境内,应强制适用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C.由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D.应适用承运人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4.根据《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中请求承运人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单选)
①
A.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B.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
C.自损害发生之日
D.自合同签订之日
5.关于新《海商法》时间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
②
A.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一律适用当时的法律
B.完全新增条款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溯及适用
C.法律事实持续至新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
D.已终审案件在新法实施后进入再审程序的,应当适用新法
①B。A 项错误,“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仅适用于请求托运人、收货人等赔偿的情形,不适用于请
求承运人赔偿;B 项正确,海上货物运输中请求承运人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
算;C 项错误,损害发生之日并非法定起算点;D 项错误,合同签订之日与诉讼时效起算无关。
②BC。A 项错误,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并非“一律”适用旧法,完全新增条款在特定条件下可
以有限溯及;B 项正确,新法规定完全新增条款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溯及适用,但涉及减损当事人权益
等除外情形时不予溯及;C 项正确,法律事实持续至新法施行后的,应适用新法规定;D 项错误,已
终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非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