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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26年蒋刑法重难点专题_2026法考客观_觉-X_2026JX法考重难点专题视频+讲义_视频+讲义2026年蒋四金刑法法重难点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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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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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体系
(建立联系)
强化提升
(突破难点)
效果好
未理解
已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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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基础)
零基础入门
(了解脉络)
专项刷题
(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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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入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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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题、不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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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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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
考频
难度
学习说明
A
高
简单
必须掌握
B
高
难
必须掌握(主+ 客)
C
中
简单
必须掌握
D
中
难
时间不够可放弃(主+ 客)
E
考频低或者很难、偏
直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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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犯罪故意和具体认识错误............................................................................................................................1
第二章  因果关系和犯罪形态...................................................................................................................................10
第三章  共同犯罪..........................................................................................................................................................19
第四章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28
第五章  财产犯罪..........................................................................................................................................................33
第六章  贪污贿赂犯罪.................................................................................................................................................49
1
第一章 
犯罪故意和具体认识错误01
知识点一: 犯罪故意【B】
在刑法中,认定是否有犯罪故意,需要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就是“明知”自己
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的后果。其中“明知”就有可能有“搞错”的情况,即行为人预想的犯罪过程和实
际发生的不一致、有偏差,这就是认识错误。
原理/ 体系梳理
意志因素
认识程度问题
具体符合说:较真,认识到具体的
“词”的范围,才有故意
明知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希望或放任
结果发生
超出“词”的范围
(蜡像和人)
具体“词”的
范围内(八筒
和四斤)
此处有错误属于大错误:抽象事实认
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例.甲开枪想毁坏蜡像,实际打死了一
个人
此处有错误属于小错误:具体事实认
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例.甲想杀乙,打偏打死乙身边的丙
故意
法条的“词”(人)
法定符合说(通说):随和,认识到法
条的抽象“词”的范围,就有故意
VS
=
+
说明:大错误时没有学说分歧,只从法定符合
说的观点出发去讨论,小错误时有两种观点
认识因素
影响故意
 B :考频高+ 难,必须掌握(主+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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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当发生认识错误的时候,我们需要讨论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核心看:①认
识错误的大小,即是大错误还是小错误(抽象认识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②是否较真(法定符合说和具
体符合说)。
首先,我们以“法条写的词”为标准,把认识错误区分为抽象认识错误(大错误)和具体认识错误
(小错误)。例如,盗窃枪支罪,法条写的词是“枪支”,故意杀人罪,法条写的词是“人”。如果行为人
认识到了是人,只是对张三还是李四有认识错误,那就是具体认识错误(小错误);如果行为人没有认
识到是人,以为开枪的对象是个稻草人,那就属于抽象认识错误(大错误)。
对于抽象认识错误(大错误),无论根据什么观点,行为人都不具备认识因素,没有犯罪故意,需
要用到包容评价思维和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来处理。
对于具体认识错误(小错误),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具体符合说(较真)和法定符合说(不较
真)。具体符合说(较真)认为:行为人认识到的和实际发生的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才具备认识因素,
有犯罪故意。法定符合说(不较真)认为:不需要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只需要在法条这个词范围内一
致,就具备认识因素,就有犯罪故意。
分则常考的认识因素(法条写的词):
分则常考罪名
必须明知/ 认识的因素
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
被猥亵的是儿童、被奸淫的是幼女
盗窃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是枪支
货币类犯罪
是假币(不需要具体到哪国假币)
毒品类犯罪
是毒品(不需要具体到哪种毒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是淫秽物品
传播性病罪
自己患有性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是犯罪所得
窝藏、包庇罪
对方是犯罪分子
盗窃罪
财物处于他人占有之下(如果认为该财物无人占有,可.
能构成侵占罪)
对数额有要求的财产犯罪(如数额较大)数额较大这个界限,但不要求具体多少(天价葡萄案)
知识点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B】
原理/ 体系梳理
具体认识错误,研究的是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是在法条写的
词范围内(也称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不一致,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以及当不一致是因果关系的时
候,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
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
(一)基础知识
1. 行为人主观认识上产生了错误(认错人),属于对象错误(主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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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犯罪故意和具体认识错误 
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2. 行为人主观上没认错人,但客观实行行为产生了偏差(打偏了),属于打击错误(客观错误)。
(二)区分方法
1. 主观错误还是客观错误。
例1 甲想枪杀乙,把丙误认为乙,开枪打死了丙。甲欲杀乙,但实际死的是丙,这种不一致是由于
甲的主观认识错误(认错了)导致的,因此甲属于对象错误。
例2 甲想枪杀乙,瞄准乙开枪,但因枪法不好打中了乙旁边的丙。甲欲杀乙,但实际死的是丙,这
种不一致是由于甲的客观实行行为偏差(打偏了)导致的,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
2. 犯罪行为对预想对象的危险性:想害的人在案件里面出现了吗?想害的对象没出现是对象错误,
想害的对象出现了是打击错误。【核心做题标准】
例1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
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想侵害的对象是乙,但乙根本未出现,甲属于对象错误。
例2 甲想杀乙,躲在暗处准备枪击乙,但因距离太远且枪法不准导致射中乙身旁的丙,丙中枪死
亡。甲想侵害的对象是乙,乙在现场,甲属于打击错误。
3. 故意犯罪中,先有主观,然后才有客观行为,主观错误(对象错误)是一开始就错了,全程就不
能是对的;如果一开始没错,是中间才错的,就是打击错误。
例1 (邮寄毒酒型):甲想通过邮寄毒酒杀死仇人乙。如果甲一开始就填错了地址,填的是丙的地
址,毒酒被送到丙的住处,丙喝完毒酒后中毒死亡,甲属于对象错误;如果甲填对了地址,填的就是乙
的地址,但快递员看错了地址,把毒酒送到了丙的住处(中途才错),丙喝完毒酒后中毒死亡,甲属于打
击错误。
例2(电话诈骗型):甲欲打电话诈骗乙。如果甲一开始就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
骗,骗取了丙大量财物,甲属于对象错误;如果甲拨通了正确的号码,打通的就是乙的电话,但恰好接
听电话的人不是乙,而是乙的好朋友丙(中途才错),甲对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了丙大量财物,甲属于打
击错误。
注意问题
抽象认识错误看起来很像具体认识错误,但实际上与具体认识错误存在着本质区别,需要考生仔细
辨别。例如,甲用枪瞄准一只兔子,但因为枪法不好打偏了,将藏在一旁草丛中的乙打死。本案不属于
打击错误,甲连法条写的词“人”都没有认识到,当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过
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尽到注意义务也可能是意外事件)。打击错误属于“具体认识错误”,要求认识到法
条的词。
强化练习
1. 甲意图投掷砖头毁坏乙的电脑,因瞄准偏差未砸中乙的电脑,反而砸坏旁边丙的电脑。甲对毁坏
丙电脑的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错误。甲因客观行为偏差打中丙的电脑,属于打击错误,但其实施行为
时明知丙的电脑在旁边,应认为其对丙的电脑至少存在间接故意】(12501066,D 项)
2.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
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确。甲想侵害的对象
乙根本未出现,属于对象错误】(11502056,B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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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3. 甲、乙持刀抢劫路人丙,丙强烈反抗,甲遂持刀刺向丙,由于丙向一侧躲闪,甲的刀刺中同伴乙
的胸部致其重伤,丙趁机逃跑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甲意欲侵害的对象丙在本案中已经出现,只是因为行为误差而导致侵害了乙,属于打击错误】
(12201007,A 项)
4. 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
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错误。丙在开始阶段就错了,属于对象错
误】(11102053,C 项)
二、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处理 
(一)法定符合说(不较真)
只要认识到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法条规定的词范围内就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细微的偏差
不重要,不要求具体层面完全一致(符合)。即只需要符合“法条的词”:人或物,不需要具体到:此人
是谁。
注意问题
法定符合说重点在于知晓法条规定的词,所以要熟悉刑法分则的罪名。
(二)具体符合说(较真)
不仅要求认识到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法条规定的词的范围内,还要求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
(符合)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即不仅要符合“法条的词”:人或物,还要具体到:此人是谁。
(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处理
1. 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都认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问题
对于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曾经也很“较真”。但具体符合说学者后来认识到,在对象错误中,行
为人可能只对一个对象有危害可能性,遂做出妥协,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即只需要认识到“眼前的
人”即可,不需要具体到是哪个人,两种学说都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和犯罪形态,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 对于打击错误,两个学说的观点不一致,法定符合说认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构
成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
注意问题
法定符合说是通说,具体符合说是一个单独的考点。在客观题中,若题目没有明确说明考查具体符
合说,一律用法定符合说来解题。在主观题中,一般考查观点展示,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观点都
要回答,还要掌握分析过程。
主观题延伸拓展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观点展示答题采分点
1. 对象错误
标准案例:甲想枪杀乙,误将丙认成了乙,甲开枪致丙当场死亡。
问题:应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5
  第一章 犯罪故意和具体认识错误 
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观点一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1)甲欲侵害乙,但实际死亡的是丙,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甲的主观认
错导致的,故属于对象错误。
(2)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观点一致,都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打击错误
标准案例:甲想枪杀乙,但枪法不好,开枪打中了乙身旁的丙,丙当场死亡。
问题:应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不一致。
(1)甲欲侵害乙,但实际死亡的是丙,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甲的客观行
为偏差导致的,故属于打击错误。
(2)对于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死了人,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
成内达到了法定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有杀人故意,但因打偏了未能杀
死,故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丙没有杀人故意,但丙死了,故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只
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做题技巧】倒推观点型题目做题步骤
倒推观点型题干会先给出案情及结论,然后让考生根据给出的结论,倒推该结论采用的是哪种观
点。对于该类题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破题:
判断案情:
对象错误o r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两种学说
观点一致
既可以是具体符合说,
也可以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故意未遂+ 过失犯罪
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既遂
对照题干给出的结论,
判断采用哪个观点
例 甲欲开枪杀乙,误将丙当乙杀死,根据观点一,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欲开枪杀乙,瞄准
乙开枪由于枪法不准,杀死乙身旁的丙,根据观点二,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001033,不定项)
A. 都是具体符合说
B. 观点一是具体符合说,观点二是法定符合说
C. 观点一是法定符合说,观点二是具体符合说
D. 都是法定符合说
分析过程:
题干中第一个案例:(1)首先,甲欲开枪杀乙,但实际死的是丙,这种不一致是由于甲的主观认识
错误(认错了)导致的,因此甲属于对象错误。(2)其次,在对象错误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根据法定符
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皆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3)最后,题干中谈及“根据观点一,甲成立故意杀人
罪既遂”,和两个学说得出的结论都一致,故观点一既可以是法定符合说,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
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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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题干中的第二个案例:(1)首先,甲欲开枪杀乙,但实际死的是丙,这种不一致是由于甲的客观实
行行为偏差(打偏了)导致的,属于打击错误。(2)对于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最后,题干结论为
“根据观点二,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一致,故观点二为法定符合说。
综上所述,观点一可以是具体符合说,也可以是法定符合说,观点二只能是法定符合说。AC 项错
误,B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项。
【总结】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总结图
 区分方法
 方法1:判断主观错误or客观错误
 主观错误(认错人)
 对象错误
 客观偏差(打偏了)
 打击错误
 方法2:判断对象是否出现
 未出现
 对象错误
 出现了
 打击错误
 方法3(隔离犯):判断错误的时间
 开始错
 对象错误
 过程中错
 打击错误
 处理结论
 对象错误
 具体/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
 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方法错误
 法定符合
 故意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
 故意未遂+ 过失犯罪,择一重
具
体
认
识
错
误
(
同
一
犯
罪
构
成
)
想害
的人
VS
实际
死的
人不
一致
对
象
错
误
 
打
击
错
误
&
强化练习
1.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
故意杀人既遂。【错误。本案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观点不同】
(11402007,B 项)
2. 甲想骗有钱的丙,电话拨打至乙处,但是没听出不是丙的声音,骗了没有钱的乙1 万,根据X 观
点,甲是诈骗罪既遂。X 观点是何种学说?【甲一开始就拨错了号码,属于对象错误,在对象错误这一
问题上,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的观点,都认为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因此X 学说既可
以是法定符合说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12001031)
3.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802054,多选)
A.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 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 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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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犯罪故意和具体认识错误 
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三、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和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
致,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影响犯罪形态。
主体
自然人/单位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因)
危害结果
(果)
产生作用力
主客观一致
有结果+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错误
成立犯罪
犯罪既遂
主观故意
因果关系
(一)狭义因果错误
行为人预想的犯罪进程和实际的犯罪进程不一致。
例 甲想淹死乙,于是将其推入井中,实际上井中无水,乙是被摔死的。
结论:对故意犯罪的既遂没有影响,细微错误约等于没错。
(二)事前故意(结果推迟)
实际结果比预想发生的晚。行为人以为自己的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
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例 甲想杀死乙,刺了乙一刀致乙休克昏迷(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
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主观故意
出于其他目的
行为1
行为2
危害结果
(实际发生)
实际因果关系
误以为是行为1导致的结果
(误认为的因果关系)
预想的危害结果
(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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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客观题结论(通说):事前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成立故意犯罪。同时第二个行为是一个不
异常的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主观题延伸拓展
事前故意的观点展示答题采分点
标准案例:甲想杀死乙,刺了乙一刀致乙休克昏迷(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
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问题:应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答案:甲以为乙是被杀死的,实际是淹死的,而且死亡时间比预想发生的晚,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
的事前故意,理论上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
(1)前后行为分别认定,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罪,数罪并罚。
(4)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处理,毁尸灭迹不是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所以不能中断前行为和结
果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通说)
(三)结果的提前实现
实际结果发生的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存在两种情形:
着手行为(因)
没有着手(没有因)
已经着手(有因)
犯罪预备+过失犯罪
想象竞合/无罪
犯罪既遂
实际发生结果
预想发生结果
果
有因果关系
没有因果关系
结论:行为如果已经着手,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着手,还处于预备阶段,则看行为人主观上对
结果有无过失,有过失则与前罪发生竞合,没有过失仅定故意犯罪预备。
【做题技巧】对于结果的提前实现,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着手(区分预备和未遂的标准):
一般情况:着手= 开始实施实行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罪名的具体犯罪行为)+ 对法益造成现
实、紧迫的危险。
特殊情况:部分很危险的犯罪,不需要实行行为,也属于着手。如入室抢劫,入室就已经很危险
了,此时就已经着手进入实行阶段。
例1 妻子甲欲杀丈夫乙,计划先用迷药弄晕乙,然后再用绳子勒死乙。但因投放的迷药剂量过大,
乙喝完迷药后就提前死了。甲已经着手(有杀人的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构成故意
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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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犯罪故意和具体认识错误 
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例2 妻子甲欲杀丈夫乙,将毒酒置于酒柜中,准备等乙第二天出差回来毒死他,但乙提前回家,自
己饮酒后身亡。甲没有着手,且对乙的死亡结果有过失,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 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
竞合择一重。
强化练习
1. 甲以故意杀害的目的将乙击倒。甲以为乙死亡,便离开现场,但事实上乙只是陷入昏迷。关于下
列情形,说法正确的是?(12301009,多选)
A. 甲通知丙去收尸,丙到现场后发现乙还活着,用石头将其砸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 甲次日回到现场,打算收尸,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便将昏迷的乙扔到河中,乙被水呛死。甲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 乙昏迷后吸入过量砂砾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D. 乙醒来后,因身受重伤,浑浑噩噩走到公路上,汽车躲闪不及,乙被撞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既遂
2.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
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802003,单选)
A. 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 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
实行终了的未遂
C. 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 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 ABD
 C
10
02
第二章 
因果关系和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了犯罪形态的判断。有因果关系是成立犯罪
既遂的必要条件,没有因果关系时也需要判断行为人是成立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因此,因果关系与犯罪
形态在考试中关联密切,常会结合考查。
原理/ 体系梳理
因果关系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的关系:
1. 犯罪成立= 主体(自然人身份/ 单位)+ 主观(故意)+ 犯罪行为(作为/ 不作为,预备行为也属
于犯罪行为)+ 客体(法益侵害可能性)+ 没有阻却事由。
2. 犯罪既遂= 犯罪成立+ 有因果关系(有因、有果、有关系)。
由此可知,因果关系解决的是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并不解决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没有因果关
系,只是不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但仍可能承担其他刑事责任(预备、未遂、中止)。
例外:有因果关系是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因为过失犯罪是结果犯,不存在犯罪形态,没有因果关
系直接不成立犯罪,无罪。即过失犯罪成立= 主体+ 主观(过失)+ 犯罪行为+ 客体+ 没有阻却事由+
有因果关系。
知识点一:因果关系【B】+ 结果加重犯【B】+ 抢劫罪的加重刑【B】
一、有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
介入因素——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结果尚未发生前,又加入一个新的因。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主要考查:(1)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2)中断/ 不中断因果链条
时的处理结论。
(一)如何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
【判断标准】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时,才能中断因果链条,其余不中断。
1. 异常要求
(1)介入因素独立发生,异常。
(2)介入因素若是前行为通常会引起的一些附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不异常。
11
  第二章 因果关系和犯罪形态 
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例1 司机甲明知车辆刹车系统存在故障,仍在山路上驾驶汽车。车辆下坡时刹车失灵,高速冲下山
坡,乘客乙为躲避危险跳车,不慎撞击到头部而死亡。乙跳车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是由甲驾驶故障车
辆失控导致,不异常。(12501072,A 项)
例2 甲深夜醉酒驾车在无照明路段将乙撞成重伤后逃逸,半小时后,躺在马路中间的乙被另一司机
丙二次撞击死亡。丙的撞击属于介入因素,不异常,因其并不是独立发生,而是甲的前行为将乙撞得移
动不便后,通常会引发的结果。
例3 甲深夜醉酒驾车在无照明路段将乙撞成重伤后逃逸,半小时后,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突然倒塌,
砸中乙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电线杆倒塌属于介入因素,异常,因其是独立发生的,甲的前行为通常不
会引发电线杆倒塌。
注意问题
是否异常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境来判断。在一些场景下异常的介入因素,在另一些场景下可能就是不
异常的介入因素。
例 甲深夜醉酒驾车在无照明路段冲出马路护栏,撞在人行道旁的电线杆上,同时将乙撞成重伤,
甲逃逸。半小时后,电线杆因撞击地基不稳而倒塌,砸中乙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电线杆倒塌属于介入
因素,但并不异常,因其并不是独立发生,是甲的前行为将电线杆撞的地基不稳,从而引发的结果。
【做题技巧】被害人自杀通常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行为人的行为与自杀无因果关系。但有两个例
外:(1)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自杀,自杀不异常;(2)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自杀,自杀不异
常。
例 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了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在甲的强奸、
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出现了自杀这一介入因素,自杀行为一般都是异常的,并且自杀对死亡
结果起决定作用,中断了甲先前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不对乙的自杀结果负责。
2. 量的要求(作用大)
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换句话说就是,介入因素单独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一些不产生实质作用的干扰因素,如堵车、等红绿灯等,不会中断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例 甲将乙打成重伤后又良心发现,立即将乙送医。但送医路上因堵车耽误了20 分钟,乙最终死
亡,医生说若提前10 分钟送到便可救活。堵车20 分钟这一介入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大,不会中断甲的重
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二)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时的结论
1. 介入因素与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2. 前行为与结果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 甲在山顶露营时下毒杀乙,乙刚毒发便天降暴雨,乙被雷劈死。打雷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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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用大,中断因果链条,甲的投毒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且甲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未
遂。
【总结】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时,结果的发生只有一个因:介入因素。
(三)介入因素未中断因果链条时的结论
1. 介入因素与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2. 前行为与结果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例 甲在山顶露营时下毒杀乙,乙中毒后神志不清,走到悬崖边坠落身亡。乙的坠崖是下毒导致的
神志不清引起的,属于不异常的介入因素,未中断因果链条,甲的下毒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甲成
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总结】介入因素未中断因果链条时,结果的发生有两个因:介入因素+ 前行为。
二、因果关系的结合问题
(一)因果关系与结果加重犯的判断标准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基本行为导致加重结果)。
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基本行为引起的,或者存在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判断是否构成结果加重犯:导致加重结果的原因行为是基本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行为。
【做题技巧】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步骤
第一步:确定前行为触犯的罪名有法定结果加重犯;
第二步:找出导致加重结果的原因行为;
第三步:判断这个原因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基本犯罪行为。
评价的标准是看主观。如果主观是为了基本犯罪的目的,就可以评价为基本犯罪行为;如果主观是
泄愤、报复、毁尸灭迹等目的,就不能评价为基本犯罪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例1 甲持刀拦住下夜班的乙,将刀架在乙脖子上,甲掏出乙的钱包要离开时,乙趁机反抗欲夺走甲
的刀,甲躲避开后捅了乙胸口一刀,乙死亡。本案甲先实施的是抢劫罪,有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导致该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是甲的杀人行为。甲实施该杀人行为是为了维持抢劫、排除乙的反抗,能评
价为基本犯罪行为,因此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例2 甲持刀拦住下夜班的乙,将刀架在乙脖子上,甲掏出乙的钱包要离开时,乙扬言已经记得甲的
样子,要报警抓甲,甲立即将乙杀害。本案中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是甲的杀人行为。甲实施该杀人
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灭口,不是为了抢劫,不能评价为基本犯罪行为,因此甲不能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杀人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应另行评价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13
  第二章 因果关系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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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原因行为
主观目的
结果加重犯 
2.看原因行为的主观目的
3.为了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另起犯罪 
数罪并罚 
1.找出
导致加
重结果
的原因
行为
4.为了
其他目
的(报
复、泄
愤) 
注意还要 
符合法定性 
(二)财产犯罪的特殊因果链条
【做题技巧】根据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先找出案例中正确的“因”(主观
犯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再判断该因与结果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1. 抢劫罪
(1)抢劫罪的行为结构: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抢劫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
足以排除被害人反抗(不敢、不能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抢劫罪的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3)抢劫既遂:要求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基于其他原因取得财物可能成立抢劫罪未遂。
例 甲对乙实施暴力意图劫取财物,乙慌忙逃跑过程中没有察觉到钱包掉落,越跑越远,后面的甲
发现钱包后捡走。甲的暴力属于抢劫罪的因,虽然发生了乙财产损失的结果,但是该结果与因之间并没
有因果关系,乙不是因为暴力行为导致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而是因为不慎遗失,因此甲构成抢劫罪未
遂、侵占罪既遂,数罪并罚。
2. 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非法占有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
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敲诈勒索罪的因:威胁或要挟。
(3)敲诈勒索罪既遂:要求因为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基于其他原因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例 甲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在家不做正经事。甲某日以曝光邻居乙的女儿的隐私为由向乙索要1
万元,乙直接付款。原来甲的父亲早已和周围邻居打过招呼,甲若为了钱对邻居们有出格举动,大家尽
管付款,甲父照单赔偿。甲的要挟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因,虽然发生了乙财产损失的结果,但是该结果与
因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乙不是因为陷入恐惧而交付财物,而是因为甲父已经为甲的行为背书,因此甲
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 诈骗罪
(1)诈骗罪的行为结构: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或继
续维持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诈骗罪的因:欺骗行为。
(3)诈骗既遂:要求因为被骗处分财物。基于其他原因可能成立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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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例 甲用仿制古玩冒充古董欺骗乙,乙是行家早已识破甲的伎俩,但想到自己年轻时也落魄过,仍
花钱买下。甲的欺骗属于诈骗罪的因,虽然发生了乙财产损失的结果,但是该结果与因之间并没有因果
关系,乙不是因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而是因为出于共鸣,因此甲构成诈骗罪未遂。
【总结】行为人不是因为被害人无法反抗、陷入恐惧、认识错误而取得财物的,不具有因果关系,
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强化练习
下列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说法,错误的是?(12501072,单选)
A. 司机甲明知车辆刹车系统存在故障,仍在山路上驾驶汽车。车辆下坡时刹车失灵,高速冲下山
坡,乘客乙为躲避危险跳车,不慎撞击到头部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 甲、乙在严寒的冬夜共同饮酒,饮酒结束后乙独自离开,途中因醉酒倒卧在路边。甲发现倒在路
边的乙后,未实施救助行为。最终乙因寒冷天气被冻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C. 甲驾车将乙撞倒在道路中央后逃逸,随后途经此处的丙驾车将乙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 甲持枪追杀乙,乙为逃避追杀驾车逃离,因惊慌失措,驾车撞击到刚从宾馆门口走出的丙,致丙
死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知识点二:犯罪既遂【B】+ 犯罪未遂【B】+ 犯罪中止【B】
原理/ 体系梳理
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出的各种具体状态。包括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犯罪形态的终局性问题是犯
罪形态中的重难点,主观题考试中也易考。
注意问题
通过以下体系图串起犯罪形态的体系,并回忆一些基础、简单的知识点
主体
身份/单位
主观犯意
(故意)
犯意表示
不成立犯罪,不具
有法益侵害危险
支配下
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行为
(因)
主客观一致归罪(定罪)
成立犯罪
有危险(法益侵
害可能性)
预备阶段
产生作用力
主动停止
犯罪中止
结果发生
实行阶段
主动停止
犯罪中止
主动停止+ 中
止行为+ 结果
没发生
犯罪中止
主动停止+ 中止
行为+ 没有因果
关系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与因没有因果关系
被迫停止+结果没发生
犯罪预备
被迫停止
犯罪既遂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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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因果关系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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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 能继续犯罪+ 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一)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标准
“能”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不能继续犯罪以犯罪分子的主观判断为标
准。
1. 客观存在障碍,实际不能继续犯罪,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继续犯罪,进而放弃犯罪的,具有自
动性,成立犯罪中止。
2. 客观不存在障碍,实际能继续犯罪,但行为人主观认为不能继续犯罪,进而放弃犯罪的,不具有
自动性,成立犯罪未遂。
【做题技巧】主客观不一致的题目,做题时不需要看客观描述,客观描述是陷阱,以犯罪分子的主
观来判断是否具备中止自动性。
例1 甲为了杀乙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 见乙神态痛苦而后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事后证明
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主观认为“能”继续犯罪,并自动放弃
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客观上毒药能不能毒死不需要考虑,是陷阱)
例2 甲去乙家盗窃,翻找财物时听到楼下有警笛声,以为是来抓自己的,便匆忙逃走,实际该警车
只是临时停车。甲对周围环境产生了错误认识,主观认为“不能”继续犯罪,是被迫停止犯罪,不具有
自动性,成立犯罪未遂。(客观上警察是不是来抓甲的不需要考虑,是陷阱)
(二)只要自动放弃是否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1.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作用到被害人身上——不需要考虑有效性,自动放弃犯罪即成立中止。
例 甲故意杀害乙,向乙捅了一刀,乙躲避开来,甲瞬间顿悟放弃了犯罪。甲的行为没有作用到被
害人身上,自动放弃犯罪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2.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作用到被害人身上——只自动放弃不可以,还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才
可成立中止。若行为人采取了措施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说明措施不具备有效性,仍成立犯罪既遂。
例1 甲故意杀害乙,捅中了乙的腹部,甲立即将乙送到医院救治,乙经过治疗康复。甲的杀人行为
已经作用到乙身上,但是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例2 甲故意杀害乙,捅中了乙的腹部,甲立即将乙送到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乙经过治疗仍然死
亡。甲的杀人行为已经作用到乙身上,但是甲采取的措施并未有效避免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3.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作用到被害人身上,行为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但因出现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危
害结果发生——有效性的例外,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例 甲故意杀害乙,捅中了乙的腹部,甲立即将乙送到医院救治,但救治过程中发生地震,乙被石
头砸死。甲采取了真诚有效的措施,虽然发生了结果,但结果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的,甲的行为与乙
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犯罪中止。
【总结】行为还未作用到被害人身上时,自动放弃即可中止;行为已经作用到被害人身上时,需自
动放弃+ 有效避免结果发生才能中止(但异常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的,属于有效性例外,即便结果发
生仍能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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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二、如何判断已形成终局性的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终局性与不可转换性
【判断标准】形成终局性犯罪形态的时间:主观上停止犯罪+ 客观上停止犯罪。
犯罪形态具有不可转换性,形成终局性的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构成其他犯罪形态。
例1 甲入室强奸乙,乙谎称自己喜欢甲很久了,不必来硬的,让甲出去买一下安全措施,今晚就留
宿在此。甲大喜,遂松开乙出门,不料回来时乙叫了邻居老王将甲制服并扭送派出所。甲出去购物时已
相信了乙的话,主观上放弃了强奸,客观上也不再实施强奸行为,已形成了终局性犯罪形态。甲在能继
续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不能因为甲被扭送没成功实施强奸而认为成立犯罪未遂。
例2 甲入室强奸乙,乙谎称自己喜欢甲很久了,不必来硬的,让甲出去买一下安全措施,今晚就留
宿在此。甲大喜后又冷静,将乙捆绑起来后,告诉乙不要耍花招便出门购买,不料回来时乙挣脱了捆绑
并叫了邻居老王将甲制服并扭送派出所。甲出去购物时并未完全相信乙的话,主观上没有放弃强奸(有
回来继续的意思),客观上仍在实施强奸行为(持续捆绑属于暴力),没有形成终局性犯罪形态。最后甲
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成立犯罪未遂。不能因为甲暂时没有实施强奸而认为成立犯罪中止。
(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处理
重复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可以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例 甲欲故意杀人,枪里有10 发子弹,可以接连开10 枪。
1.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原则上成立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还可以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
例 甲欲杀乙,买了一把枪,有10 发子弹。甲打了乙腿一枪,又后悔了,便放弃犯罪。甲还可以继
续开枪,但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2. 如果前面实施的侵害行为已终局,后续又实施相同侵害行为并自动放弃,属于两种犯罪形态,但
同种数罪不并罚。
例 甲欲杀乙,买了一把枪,有10 发子弹。甲朝乙胸口打了一枪,乙倒地并流血,甲以为乙死亡
便离开。2 小时后,甲回来清理现场,发现乙还没死,甲又开了一枪,随即便后悔,将乙送到医院救活。
甲首次离开时犯罪已终局性停止,构成犯罪未遂。回来后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同
种数罪不并罚,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按照未遂的刑罚论处。
三、刑法分则中易考的犯罪形态问题
(一)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罪、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都要求行为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对他人的财物取得占有,取得占有的标准有失控说或经过扩大解释的控制说。两种学说没有
本质区别,做题结论也基本相同,通常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行为人控制了财物。
1. 具体而言,被害人失去控制,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事实支配、将财物放至隐秘地点、指定地点
的,都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取得了占有。
例1 甲在乙家做保姆期间,知道乙的儿子丙在国外读书,甲便利用软件模仿丙的声音给乙打电话,
声称自己被黑帮绑架,让乙将10 万美元打入自己的账户内,乙照做。当钱打入甲的账户内时,甲就取得
了对财物的事实支配,成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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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因果关系和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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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例2 甲在乙家做保姆期间,将乙的钻戒放至阳台某花盆内,打算等风波过去后再来取走。甲将钻戒
藏在花盆内时,乙就已经失去了对钻戒的控制,甲将钻戒放至仅自己知道的隐秘地点,取得了对财物的
控制,成立盗窃罪既遂。
例3 甲在乙家做保姆期间,知道了乙的隐私秘密。甲敲诈勒索乙,要求乙将1 万元放至某超市的2
号储物柜,否则就曝光乙的隐私。乙将财物放至甲指定的储物柜后,甲就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即便
最终财物被他人取走,也不能再认为成立未遂。
2. 在具体案件中,一般需要“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需要结合案情、社
会经验和财物本身的性质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取得了控制。
例1 甲逛商场时偷偷将一枚钻戒放至贴身口袋内,但在出商场前便行迹败露被抓。甲将钻戒放到口
袋内时便成立盗窃罪既遂。因为戒指较小,放到口袋后便不易被发现,且贴身口袋私密性强,即便戒指
还未被带出商场,也应认为甲取得了控制。
例2 甲在某精密仪器厂工作,该仪器厂墙上设有电网,只有大门处可以通行,每人出门时需要经过
仪器扫描。甲将一精密仪器小零件用特殊材料包裹后放在口袋内意图夹带出去,但在出大门时仍被发现。
虽然甲将体积小的零件装入了口袋,但该厂管理严格,不将零件带出大门不能认为行为人控制了零件,
故甲成立盗窃罪未遂。
例3 甲趁乙的别墅内没人时去偷一件黄花梨桌子。甲刚把桌子搬出屋外,便在院子内遇见了临时回
家的乙,甲束手就擒。由于桌子体积较大,需要搬出别墅外才能认为乙失去了控制,甲未取得控制,所
以甲成立盗窃罪未遂。
【做题技巧】金融诈骗罪、贪污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财产的犯罪,其既遂也以控制财物为标
准。
例 某国有企业会计甲在记账过程中采用虚假手段平账,但尚未来得及转移公共财物便被发现,甲
尚未对公共财物取得控制,成立贪污罪未遂。
(二)其他分则罪名的犯罪形态问题
1. 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标准:故意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足以使他人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即构成本罪
的既遂。至于被诬陷的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一般向相关部门告发时就是
着手,准备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
2. 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开始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不是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支付保
险金时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3.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是否已经获取利益不影响既遂。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实施了运输行为就既遂,不要求到达目的地。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生产出了毒品就既遂,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纯度不影响既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标准:播种了就既遂,不论是否成熟。
例 甲非法种植罂粟种子,种子刚发芽即被洪水冲垮。甲的行为仍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
(12501073,C 项)
强化练习
1. 甲系某保洁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为乙所负责的国有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乙以“更换保洁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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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要挟,甲得知后向乙支付20 万元,乙遂表示不再更换保洁公司。后乙的亲戚丙希望承包该国有公司的保
洁服务,乙便终止了与甲所在保洁公司的劳务合同。恰逢督导组巡视期间,乙因担心受贿行为被查处,
将20 万元退还给甲。乙构成受贿罪中止。【错误。乙以利用职务之便为甲的公司牟利的故意,收受贿赂,
自其收受20 万元起,犯罪则已既遂,后续退还贿款不影响犯罪形态】(12501070,BD 项)
2. 关于犯罪中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2201009,单选)
A. 甲、乙系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乙提出离婚后欲上床睡觉。甲害怕离婚,遂起杀妻之念,边掐
乙的脖子边问其是否离婚,乙连声回答“要离”。甲掐乙的脖子越掐越紧,导致乙昏迷休克。甲认为乙被
掐死,遂松手观望。两分钟后乙醒来要喝水,甲递给乙水,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的犯罪中止
B. 甲打电话威胁乙向其银行卡打30 万元,否则就杀了乙。后甲怕被抓,又发短信让乙不要打钱。
乙为保安全还是往甲的银行卡上打了30 万元。甲成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C. 甲计划通过六次投放毒药致妻子乙慢性中毒死亡,投放四次后,甲心生悔意,放弃了进一步的投
放行为,但因前四次毒药投放的量过大致乙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D. 化学老师甲制造毒品后,因感到害怕,又将制造好的毒品倒入沟里。甲成立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中
止
 A
19
第三章 
共同犯罪03
在考试中,共同犯罪一个是常考的重要知识点。通常在认定成立共同犯罪之后,还需要考生分析各
共犯人是属于教唆犯还是帮助犯,最终还要认定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
原理/ 体系梳理
为什么要有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成立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整体性)
例 20 周岁的甲和15 周岁的乙共谋后一同去丙家盗窃(不属于间接正犯),甲望风,乙进入丙家中
盗窃了2 万元后二人平分。
如果没有共同犯罪这个概念,会有以下困境:
现代刑法强调罪责自负,甲和乙是独立的主体,各自分开算,乙的盗窃行为不能算到甲身上——乙
实施了共谋、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最终无罪;甲只实施了共谋、望风行为,没
有实施盗窃,最终也无罪。结论显然不合理。
但如果有共同犯罪这个概念,该问题便会合理解决:
甲和乙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一个望风、一个实施盗窃,组成了一个紧密整体,二人成立盗窃罪的
共同犯罪,最终的盗窃结果是汇聚了二人的因果力导致的,都需要为盗窃结果负责,乙的盗窃行为能算
到甲身上——乙实施了共谋、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最终无罪;甲实施了共谋、
望风行为,与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对盗窃结果贡献了因果力,要为盗窃结果负责,最终可以给甲
定盗窃罪。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共同犯罪成立后,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行为就是一个整体,各共犯人都会对共同
犯罪的结果贡献因果力,都需要对共同造成的犯罪结果负责。这就是认定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要目的。
知识点一:共同犯罪概述【C】+ 共同犯罪的成立【B】+ 部分犯罪、行为共同
说【B】+ 实行过限【D】+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D】
共同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 C :考频中等+ 简单,必须掌握。
 D :考频中等+ 难,时间不够可放弃(主+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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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一、成立共同犯罪是否需要考虑阻却事由
——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在客观不法层面讨论的,与阻却事由无关
即使部分共犯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例 20 周岁的甲和15 周岁的乙共谋后一同去丙家盗窃(不属于间接正犯),甲望风,乙进入丙家中
盗窃了2 万元后二人平分。
如果要在成立共同犯罪阶段考虑阻却事由,会有以下困境:
由于乙具有阻却事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所以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就无法
将乙的行为归属到甲的身上,只能对甲的行为单独判断,最终甲也无罪。结论显然不合理。
但如果在成立共同犯罪阶段不需要考虑阻却事由,该问题便会合理解决:
乙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用对盗窃负责,最终无罪,但在之前成立犯罪的客观不法层面,乙依然和
甲成立共同犯罪(此时不需要考虑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就可以将乙的行为归属到甲身上,甲构成盗窃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学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二人以上只能在完全相同的犯罪(罪名相同)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示例1】甲、乙二人以共同杀人故意持刀砍丙,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二人可以成立共
同犯罪
【示例2】甲、乙共谋收拾丙,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一同砍丙,按照完全犯罪
共同说,二人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分别定罪处罚
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犯罪,但可以在所犯之罪的重合部分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运用包容评价思维找重合部分)
【示例1】甲、乙共谋收拾丙,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一同砍丙,按照部分犯罪共
同说,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有重合,因此二人在故意伤害罪
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示例2】甲、乙失业后无所事事,二人商议晚上去拦路解决一下生活需求。其实甲想劫
财解决经济需求,而乙想劫色解决生理需求。晚上二人一同对单身妇女丙实施暴力,丙
的呼喊吸引了周边群众,二人被扭送派出所,丙受轻伤。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
与强奸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有重合,因此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相同罪名
共同故意+重合范围
行为共同说
共同实施客观行为即可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行为,只要客观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具有
共同犯罪故意,有共同实施客观行为的意思就可以,共同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示例】甲、乙打猎时比枪法,二人轮流射击远处一只兔子,看谁先打中。但一发子弹打
中了砍柴的丙致其死亡,查不清是谁的子弹打中的。根据行为共同说,二人共同实施了
开枪行为,有共同开枪的意思,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无需查明,二人都要为丙的死亡负责
共
同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低
注意问题
部分犯罪共同说是法考主流观点,无观点展示情况下,用部分犯罪共同说做题即可。
三、实行过限的责任承担
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原共同犯罪谋定的范围之外,另实施了其他犯罪
行为。
其他共犯人是否需要对过限人的实行过限负责,是实行过限的核心考点。
【判断标准】客观上贡献了因果力+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要对实行过限负责
例1 甲和乙去丙家盗窃,乙发现丙貌美,便强奸了丙,甲看到了没管,继续翻找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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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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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二人原共同犯罪的范围是盗窃罪,乙超出了原盗窃罪范围之外,另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实行过
限。对于强奸的过限行为,甲客观上没有贡献因果力,主观上也没有强奸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不需要对
实行过限负责,甲只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例2 甲和乙去丙家盗窃,翻找财物时丙被吵醒,二人当即一同对丙实施暴力,并将丙捆绑起来。乙
发现丙貌美,便强奸了丙,甲看到了没管,继续翻找财物。
二人原共同犯罪的范围是盗窃罪,后又一同转化为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最后乙超出了原共同犯罪范
围之外,另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对于强奸的过限行为,甲先前的暴力和捆绑行为使其产生
了保护丙的法益不受侵犯的义务(阻止乙强奸的义务),甲的不作为在客观上贡献了因果力,主观上至少
具有放任强奸的故意,因此需要对实行过限负责,二人都成立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四、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常考情形
1. 故意犯罪同时犯,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 甲、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两人均射中丙,丙死亡。甲乙是同时犯,但没有
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1)如查清是谁的子弹杀死了丙,则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另一人构成
故意杀人罪未遂。(2)如无法查清是谁的子弹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均不对丙的
死亡负责,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如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由于缺乏前罪的共同故意,不构
成前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事后帮助行为可以单独定罪。
例 甲盗窃2 辆摩托车后找乙销赃,乙用自己的货车帮甲将摩托车运往外地倒卖。乙与甲没有事前
通谋,缺乏盗窃罪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的销赃行为可以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定盗窃罪即可。
3. 片面共犯中不知情的一方不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只有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另一方则没有认
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包括片面的共同正犯、片面的帮助犯等几种情形。
主观题延伸拓展
是否承认片面共犯,理论上存在争议:
肯定说认为,仅知情的人具有共同故意,因此知情者单独成立共同犯罪(单向),适用共同犯罪规
定,要对不知情者实施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不知情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否定说则认为,各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
【结论】无论采取哪种学说,不知情者都不构成共同犯罪,都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标准案例:甲想杀乙,准备趁黑夜进入乙家杀乙,丙也想杀乙,得知甲的计划后,提前埋伏在乙的
房间。趁甲在黑暗中捅乙的时候,丙也偷偷上去捅了两刀,事后查明乙是被甲捅死的。
分析:虽然丙参与了甲的犯罪行为,但甲并不知情,因此丙属于片面的共同正犯。肯定说认为片面
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因此丙应当对甲的行为负责,即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
定说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不是共同犯罪,丙无需对甲的行为负责,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丙以杀人
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未造成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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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练习
1. 甲、乙、丙三人结伴到某边境地区旅游,发现该地毒品便宜,于是甲购买了6g,乙购买了3g,
丙购买了2g,三人分别购买并且打算分别带回自己家独自吸食(10g 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
甲、乙、丙在返程路上乘坐同一辆大巴车时被警察发现。关于甲、乙、丙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12501060,单选)
A. 三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B. 三人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C. 由于甲、乙、丙三人各自持有的毒品数量均未达到10g 的入罪标准,且无共同犯罪故意,三人均
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 甲持有毒品的数量最多,应当对乙、丙持有毒品的行为负责
2. 王某与李某共同抢劫陈某的财物后,因认为陈某家境富裕,遂进一步以暴力威胁陈某,逼迫其提
供家庭住址及家中钥匙。二人离开现场前,王某单独对陈某实施杀害行为,李某未予制止。二人在前往
陈某家的途中,王某以身体不适为由中途离开。李某独自携带陈某家中钥匙前往陈某住所,打开房门后
发现陈某妻子在场,遂使用暴力控制陈某妻子,劫取家中30 万元财物后,又将陈某妻子杀害并逃离现
场。关于李某与王某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2501045,单选)
A. 对于王某单独杀害陈某的行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 对于30 万元的财物,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 对于李某杀陈某妻子,王某对此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D. 对于李某在陈某家单独实施的抢劫行为,李某和王某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无需区分主犯和从犯
知识点二:教唆犯与帮助犯、主犯从犯等【B】+ 间接正犯【A】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体系梳理
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犯罪人各有分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人(直接正犯或
间接正犯中被支配的工具人),他们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核心力量,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围绕他们
展开的,最终汇集多方因果力,产生了共同犯罪结果。
教唆犯
帮助犯
直接正犯(或被支
配的工具人)
共犯结果
间接正犯
汇集因果力
从无到有引起他人犯意
为实行犯提供实质性
的物理、心理帮助
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
利用他人实施实行行为
直接实施实行行为,
支配了法益侵害结果
 C
 B
 A :考频高+ 简单,必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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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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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教唆犯是从无到有地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要求教唆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
(一)不构成教唆犯的情形
1. 不是教唆行为引起的犯罪,教唆者不承担教唆犯的责任。
例 甲和丙是夫妻,乙为了和甲结婚便唆使甲杀害丙。甲将有毒饮料递给丙喝,丙随手递给身边的
幼子丁喝,甲当即说了一句“不要将饮料给孩子喝”,但未实施其他行为,丁把饮料喝光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丁的死亡是甲的不作为造成的,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是乙的教唆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对丁的死
亡,乙不构成教唆犯。
2. 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即说错话不成立教唆犯)。
3. 教唆犯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如果仅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不构成教唆
犯,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例 甲、乙为狱友,甲向乙讲述了如何盗窃才能够迅速致富的方法。甲传授犯罪方法不是针对特定
的犯罪,只是笼统地介绍了一个犯罪技术,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仅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4. 在他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教唆他人犯罪,属于强化犯意,是帮助犯,不构成教唆犯。
例 甲、乙和丙均有仇,甲欲杀丙,乙也想杀丙(但不想亲自动手),便教唆甲去给丙下毒。甲已有
犯意,乙没有使甲的犯意从无到有,不构成教唆犯,而是构成帮助犯。
注意问题
教唆犯是引起犯意(从无到有、从0 到1),帮助犯是强化犯意(从小到大、从1 到10)。
5. 他人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构成教唆犯,因为降低了法益危险。
例 甲、乙和丙均有仇,甲欲杀丙,但乙不想将事情闹大,只想给丙一个教训,便劝说甲去痛打丙一
顿了事,甲就去将丙打成重伤。甲本欲犯故意杀人罪,乙教唆甲犯更轻的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教唆犯。
(二)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但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
1.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了“支配性”的作用。如果仅
仅是引起他人犯意,但正犯自己支配自己的行为,构成教唆犯;如果教唆者完全支配了正犯的行为(正
犯成了被利用的“工具”),则构成间接正犯。
例1 甲对乙进行催眠,让乙在被催眠的状态下对丙实施暴力,致丙重伤。甲完全支配了乙的行为,
乙在被催眠状态下已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例2 甲欺骗乙将丙打一顿可以缓解乙的焦虑,乙听信后对丙实施暴力,致丙重伤。甲虽然欺骗了
乙,但乙仍然能够认识到自己要去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且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甲没有达到完全支配
乙行为的程度,故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为教唆犯。
2. 间接正犯和教唆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的,可以存在竞合,间接正犯是“程度更严重的教唆”,
可以运用包容评价思维。
例1 乞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经常被乙欺负。乙的仇人丙以为甲是彻底的精神病人,在看到乙欺
负甲后,劝甲去杀了乙。甲此时精神正常,觉得乙确实可恨,便趁乙不备将其杀害。丙主观上有间接正
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教唆犯的作用,间接正犯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故意,因此丙构成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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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人罪的教唆犯。
例2 乞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经常被乙欺负。乙的仇人丙以为甲是正常人,在看到乙欺负甲后,
劝甲去杀了乙。甲此时精神不正常,听从丙的话杀害了乙。丙主观上有教唆犯的故意,客观上起到了间
接正犯的作用,间接正犯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行为,因此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做题技巧】无论是主观想犯间接正犯,客观起到教唆犯作用,还是主观想犯教唆犯,客观起到间
接正犯作用,最终都认定为具体犯罪的教唆犯。
三、帮助犯
1. 为犯罪提供了实质的物理性、心理性帮助的人是帮助犯。
例1 甲想杀仇人乙,丙将祖传的猎枪借给甲,甲拿着猎枪将乙杀害。丙提供了犯罪工具,属于物理
的帮助犯。
例2 甲想杀仇人乙,一直下不了决心,丙给甲做心理疏导,陈述了乙的种种恶行,甲遂坚定了信
念,将乙杀害。丙提供了心理疏导,坚定了甲的信念,属于心理的帮助犯。
2. 不构成帮助犯的情形
(1)没有帮助故意的,不构成帮助犯。
例 甲欺骗乙,让乙为自己盗窃丙家望风,但甲暗藏杀丙之心。乙望风时,甲潜入丙家将丙杀害。
乙不知道甲要杀人,没有帮助杀人的故意,因此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2)没有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不构成帮助犯。
例 甲乙约定去丙家盗窃,甲负责望风。甲去之前由于害怕告知乙自己不去了,但待乙入户盗窃后,
害怕乙事情败露,便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放风,期间没人经过。乙盗窃结束后,甲也悄然离开。乙
不知道有人为自己望风,望风没有提供心理性帮助,期间没人经过,也没有提供物理性帮助,因此甲不
构成帮助犯。如果甲乙一同前往丙家,甲待乙进入房间便跑走,甲对乙的盗窃行为虽然未提供物理上的
帮助,但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仍成立帮助犯。
(3)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貌似日常生活或日常经营行为,但客观上对他人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
对于这种行为能否以犯罪(帮助犯)进行论处,需要结合案情判断:
行为人如果“明知”且对结果有紧迫的、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则成立帮助犯。行为人如果“不明
知”或没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只是生活中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例1 乙的老婆丙给乙戴了绿帽子,此事闹得沸沸扬扬。甲是五金店老板,在知道这个消息的情况
下,仍然在乙来买菜刀时出售。2 天后,乙找到时机用此菜刀杀了丙。甲不构成帮助犯,因为甲虽然知
道乙可能犯罪,但是没有紧迫性,没有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甲又不是警察,在没有紧迫危险的情况下,
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盘问他人买刀做什么。
例2 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购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
“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甲构成帮助犯,甲明知乙要用羊角锤实施犯罪,且对
乙实现犯罪结果起到了紧迫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强化练习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2101012,多选)
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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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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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见赵某私入某小区王某家,猜想赵某是去盗窃,便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赵某放风。后看到
主人王某返回该小区,故意与王某聊天,拖延王某,为赵某盗窃争取时间,后赵某盗窃既遂。甲构成盗
窃罪的共同犯罪
B. 乙看到李某私入某小区王某家,猜想李某是去盗窃,便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某放风,期间
什么也没发生,王某并没有回来。李某盗窃结束后,下楼时发现乙,才知道乙已经默默地为他“站岗”
两个小时,便给乙100 元。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 丙实施网络诈骗有一定的经验,经常将其网络诈骗的经验在微信群分享。某日,将网络诈骗的
“话术”资料送给王某。后丙反悔,觉得不应该将该资料传给王某,并打电话告知王某,不许使用自己送
给他的“话术”。一个月之后,王某使用该“话术”实施诈骗。丙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D. 丁承诺在马某实施杀人后会帮助其藏匿,马某杀人后找到丁,要丁帮助其逃匿,丁并没有实施任
何帮助。丁虽不构成窝藏罪,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知识点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B】
一、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实行犯是共同犯罪的核心,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要按照实行犯来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另外,共同
犯罪的犯罪形态判断同样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只有发生了共同犯罪结果、为共同犯罪结果注入了因果
力,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1.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因为具有因果关系——实行犯既遂了(具有因果关系),教唆犯和帮助犯
也既遂(注入了因果力,也具有因果关系)。即: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例 甲教唆乙和丙去盗窃,乙进屋去翻找财物,丙在外望风。乙翻找财物时已着手,则甲和丙都进
入着手阶段。若乙最终取得财物,则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甲和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2. 实行犯没既遂,其他共犯人也不可能既遂。中止只对自己有效,中止由于具有主观自动性,故实
行犯中止时,只能对自己有效,效力不及于他人。
实行犯
其他共犯人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
预备阶段中止
犯罪预备
实行阶段中止
犯罪未遂
例1 甲教唆乙和丙去盗窃,乙进屋去翻找财物,丙在外望风,但乙刚翻找了2 分钟便被蹲守的警察
抓到。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甲和丙也构成盗窃罪(未遂)。
例2 甲教唆乙和丙去盗窃,乙进屋去翻找财物,丙在外望风,乙刚翻找了2 分钟便良心发现放弃犯
罪。乙成立盗窃罪(中止),中止只对自己有效,效力不及于他人,故甲和丙构成盗窃罪(未遂)。
二、例外:不根据实行犯确定其他共犯人犯罪形态的情形
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实施犯罪达到既遂,没有贡献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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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一)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例 甲欲到丙家盗窃,知情人乙为甲准备了丙的房门钥匙,甲到门口开门时又想试试自己的撬锁技
术,便没使用乙给的钥匙,径直撬开门锁如实盗走财物。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但乙的帮助行为与盗得
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只构成盗窃罪未遂。
(二)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与结果发生无因果关系):放弃犯罪
+ 明确告知退出+ 实际消除物理因果力
1. 消除心理因果力(明确告知退出),要求具有明确性,谎称“堵车,生病”不能来,不属于明确
告知退出。
例 甲邀请乙一起去杀丙,乙同意。第二天甲去杀人的途中,接到乙的电话,乙因害怕谎称自己肚
子疼去不了,于是甲孤身一人杀了丙。虽然乙没和甲一起杀人,但是乙提供的心理因果力并未消除,因
此对于甲杀害丙的结果,乙仍旧要承担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仅消除心理因果力,但没消除物理因果力,即结果发生与帮助犯、其他实行犯的行为有因果关
系,帮助犯、其他实行犯仍旧成立犯罪既遂。
例 甲提供钥匙帮助乙盗窃,后甲后悔,明确告知乙自己要退出并要求还回钥匙。乙说“我配一把
新的钥匙了再还你”,甲在乙配完后才拿回钥匙,后来乙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
没有实际消除因果力,构成盗窃罪既遂。
注意问题
教唆犯是引起犯意的人,要成立中止必须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但这几乎不可能,因此教唆犯成立
犯罪中止,必须要阻止结果发生。
主观题延伸拓展
共犯中止的主观题答题采分点
共犯中止是主观题考试中比较喜欢考查的一个知识点,既涉及到共同犯罪的知识,也涉及到犯罪形
态的相关知识。做题时牢记:消除心理影响力(明确告知退出)+ 实际消除物理影响力。
标准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由乙入室取财,甲在外望风。期间甲见一辆警车驶过,因害怕被抓,
打电话告诉正在撬门的乙要退出盗窃,不再继续望风,随即返回家中。乙接到电话后继续盗窃,盗得
5000 元离开。
问题: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答案: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成立盗窃罪中止,乙成立盗窃罪既遂。
甲为乙盗窃望风,甲是帮助犯,乙是实行犯。望风途中甲明确告知乙退出,并离开现场,消除了其
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因果力,因此成立盗窃罪中止。乙之后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并实际取得财物,成立盗窃
罪既遂。
强化练习
1. 甲、乙二人均与丁存在矛盾,后二人得知丙计划对丁实施伤害行为(意图致丁重伤)。甲遂向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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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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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提供一把刀,乙则向丙提供一根木棒。其后,丙对丁动手时,因担心使用刀可能致人死亡,最终使用木
棒将丁打成重伤。关于甲、乙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2501064,多选)
A. 甲、乙均具有故意伤害(重伤)的犯罪故意,二人向丙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的帮助犯
B. 尽管作案工具在伤害行为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提供工具的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构成
从犯
C. 甲向丙提供的刀未被丙实际使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D. 甲向丙提供刀的行为,为丙实施伤害提供了心理支持,无论丙是否实际使用该刀,甲的行为均构
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2. 王某意图盗窃豪车,便向在4S 店工作的李某寻求开车锁技巧。李某明知王某意图偷车,但仍假
装不知道,将开锁方式告诉了王某,并鼓励王某“开车锁很容易,不要害怕”。当天,王某看上一辆奔驰
车,使用该方式开锁,因紧张一直打不开车门,一气之下捡起砖块砸了车窗,然后将车开走。关于李某
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是正确的?(12401009,单选)
A. 构成教唆的未遂
B. 成立盗窃罪帮助犯未遂
C. 与王某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系犯罪既遂
D. 不构成犯罪
 ABC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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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四章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人身犯罪中的重点罪名,常会结合考查总则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问题,
学习和做题练习时要发散思维,联想学过的知识点。
原理/ 体系梳理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性问题
1. 这几个罪名属于侵犯人身自由法益的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而言,实
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便成立犯罪既遂。
2. 由于这几个罪名的客观方面基本相同,都是实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所以实施控制行为时的主观
目的对于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例1 甲以勒索财物/ 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将乙女关在烂尾楼的一个房间内,甲构成绑架罪。
例2 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关在烂尾楼的一个房间内,甲构成拐卖妇女罪。
例3 甲没有特殊目的(或者无法查明具有什么目的),将乙女关在烂尾楼的一个房间内,甲构成非
法拘禁罪。
3. 这几个罪名属于继续犯,在犯罪行为持续的过程中加入的,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由于这几个罪
名涉及到多处包容关系,因此此处的共同犯罪常涉及部分犯罪共同说、实行过限问题。
注意问题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的共同犯罪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例1 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乙女关在烂尾楼的一个房间内,甲请丙帮忙看押乙,事后分丙1 万
元,丙欣然同意。绑架行为还在持续,丙对此明知仍然加入,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属于承继共犯。
例2 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乙女关在烂尾楼的一个房间内,由于勒索财物失败,甲决定撕票,便
请丙帮助自己杀害乙,二人合力将乙杀死。绑架行为还在持续,丙对此明知仍然加入,但丙并不是加入
绑架行为,而是只加入故意杀人行为,因此甲构成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法定刑,丙构成故
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例3 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乙女关在烂尾楼的一个房间内,甲请丁每天饭点按时送盒饭到烂尾楼
来,丁接单。虽然绑架行为还在持续,但丁的行为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对绑架没有起到实质性帮助作
用(也不一定明知绑架的发生),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例4 甲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乙绑起来关在烂尾楼的一个房间内,住在烂尾楼的流浪汉丙发现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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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2026 年重难点专题
刑法
动提出帮甲看管乙,卖出后支付1 万元即可,甲怕丙泄密便同意。丙趁甲外出买饭,对乙实施了奸淫行
为。拐卖行为还在持续,丙对此明知仍然加入,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属于承继共犯。丙超出拐
卖妇女罪的范围之外,另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对于强奸的过限行为,甲客观上贡献了因果
力,但主观上没有强奸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不需要对实行过限负责,甲只构成拐卖妇女罪,丙构成拐卖
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注意问题
若丙实施强奸时甲知道但不阻止,二人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的共同犯罪。
知识点一:非法拘禁罪【B】
一、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定本罪一罪。
(1)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如果持故意心理,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
重伤)/ 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例 甲非法拘禁乙后,因绳子勒的太紧导致乙窒息死亡。乙的死亡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的,
因此甲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的重
伤、死亡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注意问题
.自伤、自杀行为一般都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例 甲将乙蒙面捆绑至某烂尾楼,乙以为是死对头来复仇,为了避免被侮辱,乙从烂尾楼跳下摔成
重伤。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甲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
使用非法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主要看伤残、死亡结果是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还是额外暴力导致的。
例 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不仅声称无钱可还,还对丙进行辱骂,丙怒从心头起,欲给
吴某一点教训,便将吴某踹倒在地,又连踢了十几脚,吴某头部磕在地上的石头上死亡。吴某的死亡是
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额外实施的暴力行为导致的,属于“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死亡”,是转化犯,构
成故意杀人罪。 
主观题延伸拓展
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观点展示答题采分点
法考客观题中,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属于法律拟制,使用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
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在主观题中,对于该转化犯在罪数上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
定,存在观点展示。
问题:非法拘禁另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在罪数的处理上存在哪两种观点? 
答案: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后半段属于法律拟制,即便行为人实施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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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法拘禁、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两行为,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一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后半段属于注意规定,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两行为的,应该认定为两罪,数罪并罚。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不定绑架罪。
(1)“债务”的理解。这里的债务需要做扩大解释,即不仅包括合法债务,还包括非法债务(如赌
债、高利贷等);但是不包括“虚假债务”,凭空捏造债务应当定绑架罪,明显超出债务范围的,属于绑
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 乙欠甲1 万元久不归还,甲将乙绑走,要求乙的妻子立刻向自己的银行卡打10 万元,不然就撕
票。甲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债务范围,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2)“他人”的理解。这里的他人包括:债务人本人、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
的第三者。
例 乙欠甲1 万元久不归还,甲将乙上小学的女儿绑走,要求乙归还1 万元,甲构成非法拘禁罪。
强化练习
甲为了讨债拘禁了乙,乙表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甲说那就拿命抵债吧,便杀害了乙,甲的行为
如何定性?(12201021,单选)
A. 甲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B. 如果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对“罪数”的规定为法律注意规定,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 如果认为《刑法》第238 条第2 款对“罪数”的规定为法律注意规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一罪
D. 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知识点二:绑架罪【B】+ 刑事责任年龄【A】
一、绑架罪的结构梳理
【思维误区】绑架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不是财产犯罪。绑架罪的成立与既遂与行为人是否获
得财物没有关系。考生会有这种误解,是因为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比较常见,但绑架罪也可以不勒索财
物,可以提出其他不法要求。
例 甲为了迫使升职竞争者乙放弃竞争,将乙的女儿绑走关在烂尾楼,电话告知乙不放弃升职就别
想要女儿了,甲构成绑架罪。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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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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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行为人
人质
第三人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
要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
实力控制
提出不法要求
(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
第一行为
第二行为
实施完第一个行为(实力控
制人质)便既遂
还没实施第二行为,或实施
了但要求未得到满足,都不
影响绑架罪的成立与既遂
人身犯罪
实施第一行为时
必须具有该目的
例1 甲将乙打晕绑到烂尾楼里,搜出乙的银行卡后要求乙说出密码,不然就给乙点颜色瞧瞧。甲没
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劫罪。
例2 甲将乙打晕绑到烂尾楼里,要求乙谎称发生交通事故,让其家人将2 万元打到指定银行卡内,
不然就给乙点颜色瞧瞧。虽涉及第三方主体,但甲没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
劫罪。
例3 甲将乙打晕绑到烂尾楼里,要求乙打电话给家人,将2 万元打到指定银行卡内,不然就给乙点
颜色瞧瞧。乙为了不让家人担心,打电话时谎称自己交通肇事要赔偿他人医药费,家人照指示打款。甲
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构成绑架罪。
例4 甲将乙打晕绑到烂尾楼里,要求乙打电话给家人,将2 万元打到指定银行卡内,不然就给乙点
颜色瞧瞧。
情形1 :乙还没给家人打电话,甲便因行迹暴露被抓捕。
情形2 :乙给家人打电话说自己被绑架,但家人拒绝打款。
以上两种情形中,甲都构成绑架罪既遂。
注意问题
如果绑错了人,那么就不存在合格的人质,第三人也根本不会担忧,只能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例 甲想绑架富商乙的儿子向其勒索财物,但甲误将丙的儿子当成乙的儿子进行控制。甲给乙打电
话索要财物时,正是乙的儿子接的电话,甲意识到绑错了人。甲成立绑架罪未遂。
二、绑架罪与其他知识点结合的复杂问题
1.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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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基础知识: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包容非法拘禁罪。
(2)14-16 周岁的人不构成绑架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
例1 15 周岁的甲为了向乙的亲属勒索财物绑架了乙,乙的亲属未能按时付款,愤怒的甲将乙杀死。
甲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实力控制乙,属于绑架行为,由于15 周岁的人只对法定的八种行为负责,
不构成绑架罪,所以只能单独评价甲故意杀人的行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2 15 周岁的甲为了向乙的亲属勒索财物绑架了乙,绑架过程中甲使用暴力殴打乙致其死亡(乙
有少见特殊体质,甲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甲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实力控制乙,属
于绑架行为,甲15 周岁,不构成绑架罪,没有杀人与伤害故意,也不能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
罪。但是,绑架罪包容非法拘禁罪,甲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非法拘禁行为,因此,甲在非法拘禁过程中
使用额外暴力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2. 绑架罪+ 共同犯罪+ 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
基础知识:
(1)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包容敲诈勒索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2)共同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各共犯人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
同犯罪。
(3)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然加入其中的,属于承继共犯。
例1 甲为了向乙的亲属勒索财物绑架乙,甲为了防止乙逃跑并为取赎金做准备,在取赎金前1 天欺
骗丙说乙欠了自己钱,让丙帮忙看着乙,自己去索要欠款,丙答应,甲顺利取得赎金。甲以向第三人勒
索财物为目的实力控制乙,构成绑架罪既遂,丙明知甲正在实施犯罪仍然中途加入,属于承继共犯,但丙
以为是索取债务,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包容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例2 甲为了向乙的亲属勒索财物绑架乙,甲电话告诉丙情况,邀请口才好的丙去和乙的亲属谈判,
丙谈判2 天,拿到了数量可观的赎金。甲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实力控制乙,构成绑架罪既遂,丙
明知甲正在实施犯罪仍然中途加入,属于承继共犯,丙的谈判行为导致乙被实力控制2 天,也为甲继续
控制人质贡献了较大的心理因果力,丙和甲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强化练习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 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 万元不还,你们
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 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
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1602015,单选)
A. 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 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 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 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 D
33
第五章 
财产犯罪05
在法考中,财产犯罪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每年的考查分数占比都是数一数二的。本专题需要考生
掌握财产犯罪的逻辑体系,明确主要财产犯罪之间的区分标准。另外,财产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结合
问题也是考查热点。
原理/ 体系梳理
财产犯罪的逻辑体系
第一层级
无需转移财物占有
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侵占罪
第二层级
行为人直接转移财物占有
按照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第三层级
被害人“处分”转移财物占有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转移财物:诈骗罪
被害人基于恐惧转移财物:敲诈勒索罪
第四层级
行为人无非法占有财物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
知识点一:盗窃罪【B】+ 侵占罪【B】+ 抢夺罪【B】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应如何区分?
【原理】侵占罪的刑罚比盗窃罪轻,原因在于:盗窃罪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侵占罪没有侵
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或捡拾遗忘物、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财物),所以,侵占罪的法
益侵害程度较低。
(一)区分标准
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因此,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取得财物时的占有状态。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定盗
窃;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占有为所有定侵占。
占有,是指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的状态。
例1 甲买了一部手机用于自用,甲可以对该手机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甲既是手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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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人,也是手机的占有人。
例2 甲买了一部手机出租给乙,在承租期间乙可以对该手机进行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乙是手机的
占有人。
(二)占有状态判断的具体情形
1.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1 甲去马来西亚度假,乙将甲家中的电视机拿走。即便甲家中没人,甲家中的财物依然属于甲占
有,不是无人占有,所以乙成立盗窃罪,且为入户盗窃。
例2 同理,他人车中、院子里的财物,不管主人在哪,都归主人占有。
2. 虽然财物没有处于他人的紧密事实支配中,但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知由他人支配时,也属
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1 大学生甲下课后跑向食堂,先用书和手机占座,再去排队打饭。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书和手
机都属于甲占有。
例2 候机时将行李放在座位上,本人去一旁接水;或者吃饭时将手机放饭店前台充电。这些财物依
然归本人占有,服务员或其他人拿走定盗窃。
例3 甲上班期间,快递员来甲家上门派件,甲让快递员将快递放在门口即可。根据一般的社会观
念,快递归甲占有。
例4 某大学的外卖不进校,外卖统一放在校门处的架子上。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送至架子上的外
卖属于有人占有(可能的占有者为学校管理方、购买的同学等)。
3. 转移占有
特定空间内,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该财物也是自动转移为归该空间的管理者占有,不属于无
人占有的财物。
能发生转移占有的空间的判断标准:空间较封闭、管理者对该空间的掌控性强(我的地盘我做主)。
只要掌控性较强,即便空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也不影响转移占有。
常见的能发生转移占有的空间:酒店、饭店、出租车、飞机、他人家中等,他人遗忘的财物转归空
间管理人占有。
例1 酒店较封闭,管理者的掌控性也强(入住登记、付费入住),住客遗落在酒店房间的财物,归
酒店管理者占有(不是保洁员)。保洁员拿走构成盗窃罪。
例2 飞机较封闭,管理者的掌控性也强,乘客遗落在飞机内的财物,归管理者占有(不是具体某个
空姐)。空姐拿走构成盗窃罪。
注意问题
必须是原占有者丧失占有后,才会发生转移占有。短暂时间内遗忘在特定空间内的财物,应认为原
占有者继续占有。
例1 甲将钱包落在出租车后排,出租车开走半公里后甲才发现。甲丧失了对钱包的占有,此时钱包
已经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
例2 甲将钱包落在出租车后排,甲刚下车便发现,出租车尚未离开。此时钱包仍然归甲占有,甲未
丧失占有,钱包就不会转移给出租车司机占有。若出租车司机为了得到钱包故意逃走,构成盗窃罪。
例3 甲去乙家做客时金耳环不小心掉落,甲和乙都没有注意。甲走后,乙第二天扫地时发现了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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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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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环,耳环转移归乙占有,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
例4 甲去乙家做客时金耳环不小心掉落,甲没注意,但乙看到了。乙用脚踩住,找准时机捡起来揣
进兜里。耳环仍然归甲占有,乙构成盗窃罪。
例5 地震发生后,众人疏散逃离,甲返回宿舍,发现室友遗忘在宿舍的包内有一个价值万元的热门
玩偶,遂将该玩偶据为己有。室友仅是暂时离开宿舍,待灾情结束后便返回,无放弃玩偶所有权的意思,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流动性很大的开放空间,一般没有管理者或者管理很松散,遗忘的财物属于无人占有。
例 遗失在公园、马路、开放的商场、公交、地铁内的财物,属于无人占有。
4. 意识强化占有
例 甲在8 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3 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
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
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过多方查询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楼下是开放空间,虽然遗失在楼下
属于无人占有,但甲让儿子盯着,可以强化占有状态,此时镯子还是归甲占有;但乙主观上以为是别人
遗失的,主观上只有轻罪的故意(侵占),没有盗窃的故意,属于抽象认识错误,按照包容评价和主客观
一致归罪原则,定侵占罪。
5. 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
者,下位者只属于辅助人,拿走财物属于盗窃。
例 甲开了一家金店,雇请乙当店员销售,自己在店内收银。某天乙拿走店内金戒指2 枚,还捡走
了顾客丙掉落的钱包。甲和乙存在明显的主从关系,且甲就在金店内工作,所以金店内的财物、遗失在
店里的财物都属于甲占有,而不是乙占有,乙只是占有辅助者,乙对金戒指和钱包都成立盗窃罪。
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较高的信任与权限时,就应承认下
位者的占有,下位者将财物占为己有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例 甲开了一家金店,雇请乙当店员销售,甲比较懒散,平时都是让乙自己处理店内事宜,月底查
账才会出现。此种情况下,乙被授予较高的信任与权限,店内财物归乙占有。
6. 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受托人只对封缄物的整体进行占有,封缄物的内容
(财物)仍然由委托人占有。
例 快递小哥拿走整个包裹,不打开也不归还,定侵占罪;拿走包裹里的东西定盗窃罪。
【做题技巧】考试时可以将自己想象成无关第三人,当你捡到这个东西时,你会将它归还给谁?如
果有一个具体的人,财物归这个人占有;如果没有具体的人,只能交给警察,此时属于无人占有;如果
不是很确定,考试时选盗窃,侵占一般都是错误选项。
主观题延伸拓展
死者占有问题的观点展示答题采分点
1. 死者死了很久时,死者的财物属于无人占有,取走财物成立侵占罪。
2. 死者刚死不久,是主观题比较喜欢考查的一个问题,对此存在观点展示:(1)死者占有肯定说认
为,死者能占有财物,取走死者的财物构成盗窃罪。(2)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财物,财
物无人占有,取走死者的财物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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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二、公然平和取财行为构成盗窃还是抢夺?
(一)秘密窃取说(通说)
秘密窃取才构成盗窃罪,公然取得财物的构成抢夺罪(包括公然平和手段)。盗窃罪的秘密性应从
三个角度来理解:
1. 主观性
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了一种背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行为,因此这种秘密具有主观性。某些情况
下,行为人自以为受害人没有发现,但实际上已在他人注视之下,此时仍可以视为是在秘密窃取。
例 甲进入乙家盗窃,看见乙正在睡觉,事实上乙已经发现了甲,但仍然假装继续睡觉。虽然客观
上已经被乙发现,但甲主观上自认为没有被乙发现,仍是秘密窃取,成立盗窃罪。
2. 相对性
秘密与公然之间是相对的,秘密窃取仅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未觉察的情况下将
财物据为己有,但这并不排除盗窃罪也可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实施。
例 甲在公交车上趁乘客乙熟睡之际,拿走乙口袋中的钱包,其他乘客看到了但没敢声张。虽然公
交车上其他乘客注意到了甲的行为,但甲的行为对于乙而言是秘密的,仍是秘密窃取,成立盗窃罪。
(二)平和手段说
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通过和平方式取走他人财物的,均成立盗窃罪
(包括公然平和手段)。
该学说认为,抢夺是对物有暴力,对人有危险的行为,盗窃是对人没有危险的行为。
例1 甲知道乙背的书包里面装着新款电脑,便冲上去夺包。乙背着包,夺包很可能导致乙摔伤,对
乙具有人身危险,所以成立抢夺罪。
例2 甲的包放在候车室位子上,甲在旁边五米位置处抽烟并看着包,乙拿了甲的包就跑。该行为对
人没有危险(财物和人有一定的距离),构成盗窃罪(属于公然的盗窃)。
【总结】不同点——公然平和手段取财行为的定性:秘密窃取说认为构成抢夺罪,平和手段窃取说
认为构成盗窃罪。
相同点——公然且对人身具有危险性的取财行为的定性:两种学说都认为构成抢夺罪。
强化练习
1. 甲以敲诈勒索为目的拦下骑摩托车的乙,声称“你明天不拿1 万元给我,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
次”,乙见状逃跑。十分钟之后,甲发现乙逃跑,遂将乙遗留在现场、价值5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据为己
有。甲骑走摩托车的行窃成立盗窃罪。【正确。乙受恐吓逃跑,对摩托车没有放弃占有的意思,甲在乙不
知情的情况下转移摩托车占有,属于秘密窃取,成立盗窃罪】(12501052,A 项)
2.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11402060,多选)
A. 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
座的钱包拿走 
B.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 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
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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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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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合适的座位。在7 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 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
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 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
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 万元
知识点二:抢劫罪的基本犯【B】+ 事后转化的抢劫【B】+ 敲诈勒索罪【A】
【抢劫的行为结构】
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抢劫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足以排除被害人反抗(不
敢、不能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抢劫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的区分
(一)抢劫罪与盗窃罪
区分标准:行为人的取财行为能否被评价为抢劫行为——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
他方法,才能被评价为抢劫行为。
1. 单纯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不能反抗的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由于行为人根本没有实
施压制反抗的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成立盗窃罪。
例1 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想取得甲的财物,故殷勤劝酒,将甲灌醉后
掏走甲身上几千余元离去, 乙构成抢劫罪。
例2 乙在餐馆吃饭时,看见甲借酒浇愁把自己灌醉了,乙趁机掏走甲身上几千余元离去。乙仅是利
用被害人酣醉的不能反抗状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是秘密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2. 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后,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的情况下, 利用被害人不敢、
不能反抗的境遇临时起意取财的,成立抢劫罪。
例 甲躲在小巷里,在仇人乙经过时,打了乙三棒子,乙暂时丧失行动能力,甲又踢了乙几脚,临
走时看到乙用的最新款手机,便从乙手中取走,乙害怕再挨打,敢怒不敢言。虽然甲是基于故意伤害目
的实施的暴力行为,但此时乙尚未失去知觉,甲利用乙不敢反抗的境遇临时起意取财,成立故意伤害罪
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3. 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后,在被害人无知觉或未发觉时,临时起意取财的,成
立盗窃罪。
例 甲躲在小巷里,在仇人乙经过时,打了乙三棒子,致乙重伤昏迷。甲走的时候发现乙新买的手
机掉在地上,顺手拿走。甲是基于故意伤害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而且此时乙已经失去知觉,甲临时起
意顺手拿走手机,成立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1. 暴力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程度较轻,只要求心里恐惧即可(还可以报警);抢劫罪——
足以使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无法报警)。
2. 胁迫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包括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
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精神胁迫);抢劫罪——以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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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实施暴力相威胁。
3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部分剥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抢劫罪——
完全剥夺,别无选择。
注意问题
是否当场交付财物,并不是两罪的区分标准。敲诈勒索罪也可以用将来要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索
要财物。
例1 小混混甲对乙说,明天不给1 万元,就把乙捅成刺猬。乙思量了一晚,觉得没必要得罪甲,便
交了1 万元给甲。不是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乙尚有选择,甲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
例2 小混混甲对乙说,现在不给1 万元,明天就把乙捅成刺猬。不是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乙尚有
选择,甲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
例3 小混混甲对乙说,现在不给1 万元,立刻就把乙捅成刺猬。属于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乙没有
选择,意志自由被完全剥夺,甲构成抢劫罪。
主观题延伸拓展
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实施暴力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也包括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害劫取财物
的人。但对完全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的,通常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客观题唯一结论时)。在主观题考试
时可以进行观点展示:
标准案例:甲误将站在摩托车旁边的乙当作车主,对乙使用暴力后取走该摩托车。
问题:对于甲的行为理论上存在几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答案:客观主义的立场(通说、法考观点)认为甲成立盗窃罪,如果还对乙造成了伤害,则应当
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虽然甲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人妨害甲取得财物
(无抢劫对象),因此甲实施的行为实属盗窃,不能因为甲具有抢劫的故意就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主观主义的立场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未遂)。甲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并以取财为目的实施了暴力
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但其取得财物与实施暴力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抢劫罪的未遂。
二、事后转化抢劫
(一)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包括其他具有侵犯财产性质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不具有侵犯财产性
质的,不可能成立事后转化抢劫的前提。
注意问题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实行行为,不包括犯罪预备(我国的犯罪预备一般不以犯罪论
处)。
例1 甲、乙等一伙人开车携带工具去小兴安岭偷树,刚装满车便被护林员发现,甲、乙等人为了抗
拒抓捕对护林员实施暴力后逃跑。盗伐林木罪属于具有侵犯财产性质的盗窃罪,可以成为事后转化抢劫
的前提。
例2 甲、乙等一伙人身穿林业局工作服,开车携带工具去小兴安岭偷树,该伙人以林业局工作为
名,借宿在山脚下的村子里,并选拔向导进山带路,被村委会揭穿后,该伙人为了逃跑对周围欲实施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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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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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送的群众实施暴力后逃跑(致一人重伤)。甲、乙等人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盗伐林木罪(犯罪预备)
的想象竞合,该伙人所犯的招摇撞骗罪不具有侵犯财产性质(不是骗取财物),不能成为事后转化抢劫的
前提。另外,该伙人尚处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预备阶段,也不能成为事后转化抢劫的前提。最后只能构
成招摇撞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数罪并罚。
【总结】盗伐林木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合同诈骗罪、使用假币罪(也是一种诈骗行
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也属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满足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骗取出境证件罪等,由于对象价值过低,不宜认定为具
有侵犯财产性质,不能成为事后转化抢劫的前提。
(二)主观方面: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即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直接升级的抢劫,不属于事后转化的抢劫。
例1 甲刚盗窃完乙的钱包,就被乙发现。乙扭住甲,甲为了逃跑将乙打倒后迅速逃离。甲为了抗拒
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属于事后转化的抢劫。
例2 甲盗窃丙的钱包时,被丙发现,甲为了继续取得财物,用刀威胁丙,丙被迫放弃财物,甲取得
财物。甲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相威胁,属于直接升级的抢劫,本身就应当定抢劫罪。
(三)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及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即现场的延伸)。
例 甲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主人乙发现,甲翻窗逃跑,乙紧追不舍,跑出1 公里后,甲掏出刀子对乙
实施暴力,乙被划成轻伤后觉得没必要鱼死网破,便放弃追捕。由于抓捕一直在持续,故即便跑出1 公
里,仍属于当场实施暴力,甲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2. 暴力只能针对人身实施,不包括对物的暴力(要有人身危险性)。且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
抗的程度。
3. 暴力、威胁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不限于事主本人,可以是周围群众、实施抓捕的警察等),但不
能是行为人自己。
例 甲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主人乙发现,身强体壮的乙欲控制住甲,甲将刀放在自己脖子上,以死在
屋内让乙住鬼屋为威胁,乙无奈只能让甲走。威胁的对象不能是行为人自己,甲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强化练习
1. 甲盗窃既遂后,被害人毛毛上前抓捕甲,甲的朋友小华明知甲实施了盗窃行为,仍上前帮忙对毛
毛使用暴力以帮助甲摆脱追捕。小华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错误。小华明知甲实施了盗窃行为,仍为帮忙
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成立事后转化的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加入犯罪时甲的盗窃罪已既遂,不能成立盗
窃罪的共犯】(12501073,B 项)
2. 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2201013,多选)
A. 甲在某小区入户盗窃珠宝,刚走出被害人家门就被保安发现,保安追赶甲,甲便殴打小区保安,
后被保安制伏并扣押了珠宝。甲的行为成立转化型抢劫
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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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在道路上盗窃行人徐某身上的钱包后逃跑,后被徐某发现并追赶。此时,甲遇到同乡乙请求帮
助殴打徐某,知情的乙帮助甲一同殴打徐某。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C. 甲在被害人蒋某家盗窃珠宝成功离开后,想到还可以再把蒋某家的平板电脑偷走,遂于一个小时
后决定返回蒋某家偷平板电脑,刚走到蒋某家小区单元门口就遇到了蒋某。蒋某怀疑甲已经在家中盗窃
了自己的财物,遂抓住甲不放,甲把蒋某打晕后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
D. 甲在公交车上盗窃徐某财物得手后下车,被害人徐某当即发现并下车追赶,甲为抗拒抓捕殴打徐
某致轻伤。甲的行为构成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知识点三:诈骗罪【B】
【诈骗的行为结构】
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被骗人
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诈骗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诈骗罪行为人与相对方有“互动”,
相对方因为被骗而主动交付(处分)财物,而其他罪名则是行为人完全违背相对方的意愿取得财物。
一、取财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区分标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物。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物,构成诈骗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
物,构成盗窃罪。处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点:
(一)处分权
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人。
【原理】经济越发达,财产的流动性越强,所有权和占有权越趋于分离。犯罪分子在诈骗他人财物
的时候,无法判断(也没必要要求其判断)财物的持有人是财物的所有权人还是占有者,所以只要占有
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
例 甲去外地,把自己的宝马借给朋友乙使用一段时间。丙欺骗乙说“甲回来了,让我把车开去机
场接他”。乙信以为真,遂将车交给丙。乙不是车主,但基于甲的委托而占有车辆,对车辆有处分权,丙
成立诈骗罪。
(二)处分能力
精神病人、小孩没有处分能力。
例 甲欺骗乙3 岁的儿子丙:“我是你爸爸的好朋友,你爸爸让我来帮他取电脑”,丙很听话,将电脑
交给甲。丙只有3 岁,不具有处分能力,甲不成立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三)客观上有处分行为
1. 处分行为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并且自愿放弃自己的占有。没
有处分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注意问题
交付≠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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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甲骑摩托车载着乙过山路,路面崎岖泥泞,甲便下车推着摩托车前行。这时乙提出帮忙把车骑
过去,甲同意,并且紧跟其后,双眼一直注视乙。不料过了山路乙骑着摩托扬长而去。甲虽然自愿交付
了摩托车给乙,但没有自愿将摩托车交给乙独自占有,放弃自己的占有。甲没有处分财产,乙不构成盗
窃罪,公然取走被害人财物,应以抢夺罪论处。
例2 甲骑摩托车载着乙过山路,路面崎岖泥泞,甲便下车推着摩托车前行。甲临时接到电话有急
事,乙提出让甲先去处理事情,自己帮忙把摩托车推回家,甲同意。但乙直接将摩托车变卖。甲不仅仅
是自愿交付摩托车,也是自愿将摩托车交给乙独自占有,放弃自己的占有。乙构成诈骗罪。
2. 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的处理: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自愿放弃自己的占有,交由对方独自的、排他
的占有(处分行为);如果有,属于自愿处分,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仅仅是在被害人不注意
的时候,悄悄顺走,成立盗窃罪。
例1 甲谎称手机没电了,借打乙的手机然后悄悄逃走。乙没有自愿放弃对手机的占有,甲应定盗窃
罪。
例2 甲和乙是同学,甲换了最新款手机,乙便向甲借旧手机使用1 个月(5000 元),实际没打算归
还,甲将旧手机借给乙后,乙立刻将手机变卖。甲自愿放弃对旧手机的占有,有处分行为,属于基于乙
的欺骗而做出的自愿处分,乙成立诈骗罪。
(四)主观上有处分意识
1. 处分意识指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物,没有处分意识的,构成盗窃罪。
例1 甲知道乙的书中夹了一张珍贵邮票,乙本人对此毫不知情。甲欺骗乙说:“把你的书借给我看一
下吧,我明天还给你。”乙将书借给甲,甲拿到该书后,将书中邮票据为己有,第二天将书还给乙。乙对
书中的邮票全然不知,没有处分意识,不知道自己在处分财产,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例2 甲冒充京东客服,打电话给乙说赠送大额白条券,要求乙提供验证码,乙将验证码告诉甲后,
发现银行卡少了124596 元。乙不知道自己提供验证码就是在处分财物,没有处分意识,甲成立盗窃罪。
2. 暗中调包、调虎离山的情形中,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例1 甲去乙的手机店买手机,挑选时甲趁乙不备,用高仿的山寨机替换了新手机,乙未发现。甲构
成盗窃罪,因为乙对处分新手机毫不知情,没有处分意识。
例2 偷猎者甲为了猎捕一只珍贵金丝猴,在深林中建造茅屋蹲守了半年,偷猎者乙模仿金丝猴的叫
声将甲调走后,立刻进到茅屋中将甲的全部积蓄拿走。乙构成盗窃罪,甲只是被骗走,但没有处分财物
的意思,乙还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甲的积蓄。
主观题延伸拓展
处分意识的观点展示答题采分点
概括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要被骗人大致认识到交付财产的种类,就可以认为其有处分意识。
具体的处分意识说认为,被骗人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才能认为其有处分
意识。
标准案例:甲去商场买相机,偷偷将一个价值5 万元的相机装到了2 万元相机的盒子里,结账的时
候老板仅收了甲2 万元。根据概括的处分意识说,老板大致认识到自己是在交付相机,可以认为老板具
有处分意识,甲成立诈骗罪;但根据具体的处分意识说,老板没有清楚认识到自己交付财产的全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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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处分意识,甲成立盗窃罪。
注意问题
考查单一观点时按概括的处分意识说作答(法考观点)。
二、特殊案件的处理
(一)逃费案件的处理
1. 霸王食宿类案件
享受服务前就有不支付费用的想法,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享受服务后不支付费用,成立诈骗罪。
享受服务后才产生不支付费用的想法,采取欺骗方式逃走的,不成立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因为
即便逃跑,债务仍然存在。
享受服务后才产生不支付费用的想法,采取欺骗方式使被害人免除费用的,构成诈骗罪。
例1 甲创业失败没钱了,仍装模作样去酒店消费5000 元,消费完溜走。甲享受服务前就有不支付
费用的想法,构成诈骗罪。
例2 甲去酒店消费5000 元,消费完不想支付费用,便欺骗收银员说:“我把客人送到门口再回来买
单”,甲到门口后借机溜走。甲享受服务后才产生不支付费用的想法,属于民事逃单,不构成犯罪。
例3 甲去酒店消费5000 元,消费完不想支付费用,便欺骗收银员说:“我是你们老板的兄弟,不用
付钱”,收银员信以为真,对甲免单。事实上甲根本不认识老板。甲采取欺骗方式使被害人免除了费用,
构成诈骗罪。
2. 盗窃电力与骗免电费
此两种情形经常被笼统地称为“偷电”,但实际上应根据案情作出区分处理:盗窃电力的构成盗窃
罪,骗免电费的构成诈骗罪。
【区分标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对象是电力本身还是电费。
例1 甲怕冷,南方又没有暖气,甲便在入冬前用手段使自家电表不计数,月底电力公司抄表时因为
甲家本月用电量为0 没收电费,甲用此种方式在冬天共逃费5000 元。甲事先使电表停止运行,停止运行
后甲每次使用电都是在秘密窃取电力,其行为对象是电力本身,电力公司不知道甲窃取了电力,对此没
有处分意识,甲构成盗窃罪。
例2 甲怕冷,南方又没有暖气,甲便在入冬之后整天使用电暖气,月底结算电费前甲发现电表数值
暴涨,便用手段将电表数字回拨,电力公司抄表时因为甲家本月用电量为0 没收电费,甲用此种方式在
冬天共逃费5000 元。甲使用电的时候还没有想犯罪,其行为对象不是电力本身,甲是使用完电之后不想
交电费,故行为对象是电费,电力公司陷入认识错误处分了电费,甲构成诈骗罪。
(二)三角诈骗与特殊的三角诈骗
1. 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指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此类案件存
在三方主体,表现为:行为人欺骗了被骗人,被骗人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使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区分标准: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有就是诈骗罪,没有是盗
窃罪。
例1 甲伪造欠条并准备了充分的“证据链”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1 万元,法官审理后未发现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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绽判甲胜诉,强制执行时从乙的银行卡划拨1 万元给甲。法官具有处分权,甲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
同时也触犯虚假诉讼罪。
例2 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忘了带提包,
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5000 元)后逃走。妻子具有处分权,甲的行为成
立诈骗罪(三角诈骗)。
例3 甲发现乙将电脑放置在商场一层维修部维修,后趁天黑前往商场门口,甲对清洁工丙说电脑是
自己的,丙将电脑交给甲。清洁工丙没有处分权,甲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 特殊的三角诈骗
与标准的三角诈骗类似,特殊的三角诈骗案件也存在三方主体,表现为:行为人欺骗了被骗人,被
骗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一体两面,表面上看是被骗人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是被害人的债权),使被害
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对比】标准的三角诈骗中,被骗人是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
【原理】特殊的三角诈骗特殊之处就在于行为对象的复杂性,既可以说是被骗人的财产,也可以说
是被害人的财产。
例1 甲借用乙的淘宝账号从网上买了一个手机,甲用自己的钱付了款,收货留的是自己的号码和地
址。乙私自联系商家称地址填错,将收货地址和电话改成自己的,商家把手机发货给乙。
本案中,被骗人是商家,被害人是甲,加上行为人乙存在三方主体。特殊之处在于,行为对象(手
机)可以说是商家的财产(手机发货时还属于商家),也可以说是甲的财产(甲付款购买了,有要求商家
发货的权利,属于对商家的债权)。
注意问题
按照交易习惯,乙属于账号的主人,商家没有深入调查的义务,所以甲不能要求商家再次发货,因
此,最终承担损失的是甲,甲损失了对商家的债权(发货权)。
因此本案的定性就存在以下分歧:
如果关注手机,认为商家可以处分手机,那么商家作为被骗人就有处分权限,可以认定乙成立特殊
的三角诈骗;
如果关注债权,认为商家不可以处分甲对商家拥有的债权(发货权),那么商家作为被骗人就没有
处分权限,属于乙的工具,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例2 甲开了一家饭馆,乙将饭馆的收款码换成自己的收款码,顾客付的钱实际上都进了乙的腰包。
本案和示例1 原理相同。被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甲,行为人是乙,存在三方主体。行为对象(顾
客付的钱款)可以说是顾客的财产(付款时还属于顾客),也可以说是被害人的财产(甲提供了餐食,有
要求顾客付款的权利,属于对顾客的债权)。
如果关注钱款,认为顾客可以处分钱款,那么顾客作为被骗人就有处分权限,可以认定乙成立特殊
的三角诈骗;
如果关注债权,认为顾客不可以处分甲对顾客拥有的债权,那么顾客作为被骗人就没有处分权限,
属于乙的工具,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主观题延伸拓展
特殊三角诈骗的观点展示答题采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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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属于特殊的三角诈骗。行为人欺骗了被骗人,被骗人具有财产的处分
权,其陷入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最终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被骗人不具有财产的处分权(不能处分他人债权),被害人最终损失
了对被骗人的债权,但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和行为,因此行为人利用被骗人完成了盗窃,成立盗
窃罪的间接正犯,盗窃的对象是被害人对被骗人的债权。
强化练习
1. 甲骗乙需要人去香港务工,报名费是每人3000 元,乙每拉来一个人,乙就获得人头费1000 元。
乙拉来20 个人,把6 万元(报名费)交给甲。甲卷钱跑路,后乙发现自己被骗了。乙为了给前20 人退
回报名费,又继续诈骗,拉了20 个人头获得6 万元的报名费,准备将此6 万元退回前20 人的报名费。
但是,后来公安机关从乙手中追缴到该6 万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12501075,单选)
A. 乙不构成犯罪
B. 乙对前面的6 万不构成诈骗罪,对后边的6 万构成诈骗罪
C. 乙后边的诈骗行为和甲有因果关系,甲应当对12 万元负责
D. 司法机关追缴的6 万应该还给第一批的20 个人
2. 关于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判断,下列选项中,乙存在处分意识的是?(12101024,单选)
A. 甲在超市购物时,趁无人时打开饮料箱包装,把高档白酒放进去,收银员乙按饮料价格收款
B. 甲通过伪造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将在租车行租得的车冒充自己的车,质押给被害人乙,向被
害人乙“借款”20 万元,后逃匿
C. 甲请人吃饭后,才产生逃单不支付想法。在经过收银台时,欺骗收银员乙说:“我把客人送走就来
买单”。收银员乙信以为真,甲一去不回
D. 甲为了不缴电费,事先采用不法手段,使电表停止运行。电费收缴员乙来到甲家中查找电费时,
发现电表度数为零,遂离开。甲通过此种方式少交5000 元电费
知识点四: 
罪数的基本问题【D】
一、财产犯罪并处理赃物的罪数应如何认定?【罪数的原则D】
(一)财产犯罪+ 事后处理赃物
指行为人先实施财产犯罪,后处理赃物的情形,主要看处理赃物行为是否侵害新法益。
1. 行为人实施财产犯罪获得普通财物+ 正常处理赃物= 仅构成财产犯罪一罪
理由:犯罪分子正常处理普通财物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没有侵犯新法益。
例 甲盗窃了一枚金戒指,在黑市上出售。甲只构成盗窃罪一罪。
2. 行为人实施财产犯罪+ 处理赃物侵犯新法益= 数罪并罚
理由:侵犯了新的法益。
例1 甲侵占了一枚金戒指后,谎称该戒指是某位“爱豆”的家传之物,高价卖给“爱豆”的粉丝。
甲在销赃过程中编造了虚假事实,侵犯了新的法益,另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
 B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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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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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甲深夜持刀抢劫了一个人的背包,甲在背包中发现了100 克海洛因,便在黑市上将其出售。甲
卖毒品侵犯了新的法益,另构成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二)财产犯罪+ 同时处理赃物
指行为人实施财产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是在处理赃物的情形,存在观点展示的空间。
主观题延伸拓展
标准案例: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
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 万元据为己有。
问题:应如何评价甲的行为?理论上可能存在哪2 种分歧?
答案: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甲虽然照看房屋,但按照
一般社会观念,房屋、石狮等财物仍归乙占有,甲处分石狮的行为对乙构成盗窃罪;外地人买到了有瑕
疵的财物,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对外地人又构成诈骗罪。由于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想象竞合择一重
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一罪。甲虽然照看房屋,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房屋、石狮等财物
仍归乙占有,甲处分石狮的行为对乙构成盗窃罪;外地人可以善意取得石狮,不存在财产损失,对外地
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财产犯罪+ 免除债务
(一)盗窃、侵占他人财物+ 欺骗免除债务
先实施盗窃、侵占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让他人免除债务的,仅定盗窃罪、侵占罪。
例 甲借用乙的摩托车后,将该车据为己有,在乙请求返还时,甲欺骗乙摩托车已经被盗,乙想到
大家都是朋友,便也没让甲赔偿。甲的行为属于拒不返还,仅以侵占罪论处,不成立诈骗罪,因为该事
后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二)财产犯罪+ 暴力免除债务
先实施盗窃、侵占、诈骗等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暴力免除债务的,存在观点展示。
注意问题
之所以存在观点展示,主要原因是暴力免除债务行为新侵犯了人身权。
例 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
观点一:应对丙的前后行为进行“整体评价”,丙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侵犯人身权的目
的也是为了免除财产义务的返还,所以整体上成立抢劫罪。
观点二:应对丙的前后行为进行“分别判断”,前行为成立诈骗罪,后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应数
罪并罚。
注意问题
不能对丙以诈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这种认定对侵犯被害人财产权进行了双重评价,违反了禁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善意取
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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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评价的原则。
知识点五:信用卡诈骗罪【B】
一、财产犯罪获取信用卡(真实)后又使用应如何处理?
本处信用卡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若是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没要
求观点展示时,使用信用卡不需要区分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
(一)侵占、诈骗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
【结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例 甲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内有少量现金、身份证和银行卡,甲用身份证上的生日试出了银行卡
密码,取款5000 元。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盗窃、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
【结论】只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一罪,实际使用信用卡的数额便是犯罪数额。
例1 甲去篮球场打球,将手机、钱包放在篮球场旁边的凳子上,乙假装系鞋带将钱包拿走,乙用身
份证上的生日试出了银行卡密码,取款5000 元。钱包仍属于甲占有,乙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
窃罪。
例2 甲深夜抢劫从网吧出来的乙,乙没有现金,甲便对乙使用暴力逼迫出银行卡密码,取出1 万
元。甲属于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构成抢劫罪。
(三)死者占有问题+ 信用卡
死者占有问题存在观点展示,因此结合信用卡后也存在观点展示。
1. 死者死了很久,拿走死者身上的信用卡:由于信用卡无人占有,属于侵占行为,之后使用的,成
立信用卡诈骗罪。
2. 死者刚死不久,拿走死者身上的信用卡,存在观点展示:
(1)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死者能占有财物,拿走死者身上的信用卡,属于盗窃信用卡,之后使用
的,成立盗窃罪。
(2)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财物,拿走死者身上的信用卡,属于侵占行为,之后使用
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四)财产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共犯人明知是盗窃、抢劫的信用卡仍然加入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的
共同犯罪,若不明知,也至少知道是在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例1 甲盗窃了一个钱包,内有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说偷了一张银行卡,让朋友乙去取钱
回来平分,乙取出5000 元。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例2 甲盗窃了一个钱包,内有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谎称是捡来的,让朋友乙去取钱回来
平分,乙取出5000 元。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乙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但知道是在冒用
他人的信用卡(捡拾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人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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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侵犯财产应如何处理?
(一)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余额
未经允许,仅使用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钱包余额,不使用绑定银行卡的,属于未经他人同意获
取他人财产(遗失手机中的第三方工具中的财物属于失主所有),成立盗窃罪。
例 甲将手机落在火车站,被乙拾得。乙试出甲的微信支付密码,将微信钱包中的3000 元余额转
走。甲只是遗失了手机,并未遗失微信余额,微信余额仍然归甲所有,乙构成盗窃罪。
(二)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绑定的信用卡
未经允许,通过使用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从而消费了该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绑的信用卡,存在观
点展示:
例 甲将手机落在火车站,被乙拾得。乙试出甲的微信支付密码,从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转走8000
元。
多数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法考观点)。第三方支付工具(微信、支付宝)具有独立的支付地位,
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并没有使用信用卡,而是使用了微信,属于通过微信窃取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
少数观点认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工具(微信、支付宝)不具有独立的支付地位,第三
方支付工具仅仅是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一种识别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才是该行为的本质,故成立信用
卡诈骗罪。
(三)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信贷工具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信贷工具(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存在观点展示:
例 甲将手机落在火车站,被乙拾得。乙试出甲的支付宝支付密码,用甲的蚂蚁花呗消费5000 元。
1. 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蚂蚁花呗,虚增了
被害人的债务,属于秘密窃取财产性利益,应成立盗窃罪。
2. 也有观点认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蚂蚁花呗本质上是一种小额贷款,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欺骗了花呗服务商,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成立贷款诈骗罪。
强化练习
1. 甲因正当用途向乙借用储蓄卡,后甲将20 万元转入该卡。乙知晓此事后,挂失该储蓄卡并补办
新卡,从中取出10 万元据为己有,另外10 万元也拒绝返还给甲。关于以乙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12501051,多选)
A. 本案涉及储蓄卡,不适用信用卡相关犯罪的规定
B. 乙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 万元
C. 虽然定何罪有争议,但犯罪数额只能认定为20 万元
D. 乙可以补办自己的卡,所以行为不违法
2. 甲捡到乙的手机,猜出了支付宝密码,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上向商家购买
了价值3 万元的商品。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11901080,多选)
 ABCD
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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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A. 甲导致乙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款后,又使用该款项,构成盗窃罪 (或贷款诈骗罪)
B. 因商家没有被骗,故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 
C. 因没有欺骗乙,故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D. 虽然蚂蚁花呗具有借贷功能,但其不属于信用卡,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3. 甲让乙用乙的名义办理四张信用卡并交给丙。丙拿到四张信用卡后开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丙在
一次诈骗活动中,发现银行卡出现了支付障碍。于是丙要求乙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并且重新办理信用卡。
办理完成后,丙要求乙将卡里的11 万元资金(系丙电信诈骗所得)转给自己。但是乙见财起意,在挂失
并补办信用卡后,将钱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甲、丙多次要求乙返还,但被乙拒绝。关于乙的行为性质,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2401015,多选)
A. 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B. 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银行占有,并且银行对取款行为有实质审查义务,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 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 如果乙明知丙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仍向丙提供信用卡,对乙仅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 ABC
49
第六章 
贪污贿赂犯罪06
贪贿犯罪是刑法考试中分值占比较大的最后一块知识点,本部分重要的罪名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其
他罪名基本围绕二者展开。贿赂犯罪内一些知识点很相似,容易混淆,需要考生把握好罪名之间的区分
标准。
原理/ 体系梳理
贪污罪
贪污公共财物
挪用公
款罪
挪用公共财物
受贿罪
以职务行为换取
财物
行贿罪
以财物换取职务
行为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通过影响力间接
以职务行为换取
财物
对有影响力
的人行贿罪
通过他人的影响
力以财物间接换
取职务行为
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对向犯
对向犯
受贿罪(斡
旋受贿)
以斡旋行为换取
财物
整体而言,贪贿犯罪的重要罪名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
污、挪用公共财物,或索取、收受贿赂,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除了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不
可收买性,还
侵犯了公共财
物
知识点一:贪污罪【B】+ 挪用公款罪【B】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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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如何认定利用了职务便利?
【判断标准】基于职务(权力)对公共财物施加实质影响力:
基于职务直接管理公共财物,或基于职务对具体支配公共财物的人具有领导、指示、支配地位,可
以间接把控公共财物。
例1 甲是某国有公司的会计,按照流程将某笔入账的公司现金存入银行。甲属于直接管理公共财
物。
例2 甲是某国有公司的会计,按照流程将某笔入账的公司现金存入银行。但在路上,该国有公司分
管财务的经理乙命甲将现金交至某保险公司暂存,乙基于职务对甲具有领导地位,属于间接把控公共财
物。
注意问题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
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与管公共财物无关。
二、特殊的公共财物应如何认定?
通常情形下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比较好判断,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财物的性质比较特殊。
1. 非法的公共财物:单位收取的回扣
例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单位收取
的回扣虽然是非法的,但也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 公共财产预期收益(预期货物差价等)
例 国有A 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 公司将从B 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D 公司时,A 公司即可赚取差
价300 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 公司,并利用其总经理身份,让B 公司与A 公司解除合同,再将
货物卖给C 公司,C 公司再转手卖给D 公司,由此获得300 万元利润。对于A 公司来说,已经具有确定
的300 万利益,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使A 公司遭受损失、亲友获得利益,构成贪污罪。
3. 政府发放的专项补贴、补偿款等:征地补偿款、扶贫补贴
例1 村民甲为了多获得征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发放补偿款的亲戚乙,请其帮忙篡改
土地面积,甲因此多获得10 万元征收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属于公共财产,甲、乙构成贪污罪。
例2 村民甲与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乙串通修改青苗数量,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获得了5 万元的补
偿款。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补偿款,属于私人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甲、乙构成诈骗罪。
4. 因国家要代替承担赔偿责任而成为贪污对象的非公有财产
(1)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
共财产论。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构成贪污罪。
例 交警甲利用职务便利,将一起交通事故中暂扣的、暂时无人认领的汽车用于家用,最后变卖的,
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51
  第六章 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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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三、如何理解贪污罪与财产犯罪的关系?
原理/ 体系梳理
贪污罪的本质是特殊的财产犯罪。特殊在于三点: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要求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如果不能满足这特殊的三点,就定普通的财产犯罪,视手段的不同,定不同的财产犯罪——采取侵
吞手段的定侵占罪,采取窃取手段的定盗窃罪,采取骗取手段的定诈骗罪。
例 甲是某国有公司的会计,某日公司入账现金50 万,总经理让甲将现金拿到其办公室,甲关门时
看到总经理将现金放至了保险柜中。甲晚上溜进公司,撬开总经理办公室、保险柜的门,将现金取走。
现金已交给总经理并放入保险柜,甲不再管理现金,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
罪。
四、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判断标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挪用公款时(事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
成立挪用公款罪。
2. 事先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转化为贪污罪。
例1 教育局科长甲将20 万元经费暂时拿去炒股,当时想着赶快归还。但后来股市动荡血本无归,
甲只能自首。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2 教育局科长甲将20 万元经费暂时拿去炒股,当时想着赶快归还。但后来股市动荡血本无归,
甲干脆直接跑路。虽然甲起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事后跑路时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甲成立贪污罪。
强化练习
1. 甲系某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100 万元用于炒股,后该
100 万元全部亏损。为弥补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失,甲又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本单位120 万元公款,其中100
万元用于归还此前挪用的公款。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2501057,单选)
A. 甲已用贪污款项归还挪用的公款,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仅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为120 万元
B. 甲的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20 万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数额为100 万元,应当数罪并罚
C. 甲的贪污行为是由挪用公款罪引起的,二者属于牵连犯
D. 甲贪污罪金额为120 万元,挪用公款罪金额100 万元,但最终只需追缴120 万元即可
2. 甲和乙是国有企业的财务室保管人,甲、乙分别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关于下列选项正确的
是?(11901072,多选)
A. 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B. 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C. 乙趁甲不注意拿走钥匙,结合自己掌握的密码,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D. 甲、乙共谋使用钥匙和密码,或共同破坏保险柜而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 D
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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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知识点二:受贿罪【B】+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 行贿罪【B】+ 对有影响力
的人行贿罪【C】
一、如何理解受贿罪的本质与行为结构?
原理/ 体系梳理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用钱买权,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如果单纯送
钱,不构成受贿罪。同样,如果单纯滥用权力,并未收钱,也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渎职类犯罪。
受贿的行为结构: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
谋取利益。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
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例1 市交通局主持修建某条道路,科长乙负责采购材料。砂石厂老板丙为了获取供货资格,送给了
乙10 万元,乙答应考虑,乙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例2 市交通局主持修建某条道路,副局长甲分管此事,甲向砂石厂老板丙索要20 万元,不然就不
要想获得供货资格,丙送了30 万元给甲,甲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 行为方式
(1)索贿: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2)收受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真实承诺谋取利益、虚假承诺谋取利益、实际谋取利益)。
注意问题
虚假承诺至少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实现承诺的可能性,即客观上有办事的条件和办事的职权。若
根本没有能力实现,为获得受贿款故意欺骗请托人,构成诈骗罪。
例1 住建局局长甲明知开发商乙有求于己,仍收受50 万元,甲属于默认承诺,构成受贿罪。
例2 住建局局长甲并不想帮乙办事,但想收黑钱,口头应允了乙并收受了50 万元,甲属于虚假承
诺,构成受贿罪。
例3 法警甲收受了病急乱投医的当事人乙5 万元,承诺作出有利于乙的判决。甲属于虚假承诺,但
甲根本没有能力影响判决,不构成受贿罪,构成诈骗罪。
二、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遂?
【判断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控制贿赂财物便成立受贿罪既遂。
【原理】为了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很多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将贿赂财物转移至自己名下,所以
要看贿赂财物的实际控制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不动产、银行卡等财物的,即便不是该类财物的名义所有权人,但只要实际控制
了财物,就成立受贿罪既遂。
例1 公安局长甲帮请托人乙违规保外就医,并收乙送的一套别墅。该别墅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
甲经常在闲暇之余带家人去别墅小住。甲已经实际控制了别墅,成立受贿罪既遂。
例2 公安局长甲帮请托人乙违规保外就医,并收受乙送的一张内含50 万元定期存款的银行卡。甲
实际控制了该笔存款,成立受贿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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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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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三、如何区分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权,但能利用私人关系对有权的人施加影响,使有权
的人用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间接实现权钱交易。
例 住建局局长的情人乙,收了开发商甲的100 万,便每天吹枕边风,使局长丙违规批准了甲的项
目。乙虽然没权,但作为情人能对局长施加影响,故其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出钱
收钱
(利用影响力受贿)
甲
有影响力的人乙
办事
职务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丙
利用私人关系
无共同受贿故意
否则为受贿共犯
施加影响
注意问题
若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办事,则没有实现权钱交易,有影响力的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退还
贿赂款的,构成侵占罪。
例 住建局局长的情人乙,收了开发商甲的100 万,便劝局长丙为甲解决问题,但局长拒绝。后来
甲要求乙返还100 万,乙拒绝归还。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侵占罪。
2.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例 开发商甲为了获得某个项目,给了国土局局长乙10 万元,希望乙能帮忙向住建局局长丙说说
话。乙约丙吃饭时,希望丙能够帮自己的朋友甲获取项目,丙同意照顾。乙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
的情形。
出钱
收钱
(斡旋受贿)
甲
国家工作人员乙
办事
职务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丙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
无隶属、制约关系
否则为普通受贿
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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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四、行贿罪
1. 主观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包括非法财产利益与非法程序利益(比别人优先)。
例 乙给某高校学生处处长刘某送2 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
先录取,乙构成行贿罪。
2. 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有人构成受贿罪,未必有人成立行贿罪,反之亦然。
例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
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3.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 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多
4 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国
4 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国家重
4 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为谋取职
4 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
4
4 工作人员行贿的;
(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
4
4 行
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将违法
4
4 所得用于行贿的。
【记忆技巧】多国重职司法领域违法(多个国家的重要职务人员在司法领域违法)
5. 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区分:主要看行贿人的主观。行贿人想将财物交给有影响力的
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若行贿人想将财物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或通过有影响力的人
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认识到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共同故意时,行贿人才构成行
贿罪。
例 甲将财物送给市长乙的妻子丙,要求丙在乙面前美言几句,但同时甲亦告知丙不要让市长乙知
道送礼的事宜。丙向乙告知了甲的请托事项,要求乙帮助甲,同时,亦将甲送礼物的事情告诉了乙,乙
没有反对。本案中,乙、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甲只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强化练习
1. 甲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民营企业家乙为获取甲所在国有公司的合作项目,与甲达成私下约定:
甲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项目交由乙承接;同时,甲先将其个人的300 万元借给乙,双方约定借款到期后,
乙需按法定贷款利率三倍的标准向甲支付利息。甲乙约定的高额利息属于受贿对象。【正确。乙请托甲利
用职务之便为其牟利,向其支付高额利息以作回报,利息属于贿款】(12501049,A 项)
2. 甲、乙共同创办A 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丙转赠A 公司20% 股份。但
是丙要求先不要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而是让甲代自己持有股份,自己与甲签订代持股协议两份,两份协
议都由自己保管。3 个月后,甲、乙之间发生纠纷,丙害怕乙揭发自己收受贿赂,便主动放弃股份,当
着甲、乙的面撕毁两份代持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12401102,单选)
A. 丙要求甲签订代持协议,可以包容评价为索取贿赂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
 B
55
  第六章 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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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B. 丙撕毁协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中止
C. 应当按照代持协议签订时的股份价值认定丙的受贿金额,是犯罪既遂
D. 乙构成行贿罪既遂
3. 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妻子钱某10 万元,后李某知道后,让
妻子退还给张某,钱某假装同意,后并未将10 万元退还给张某,并将10 万元用于家庭生活。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11801095,不定项)
A.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 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 钱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