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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纪和租赁 合集–航次租船C

船舶经纪和租赁 合集–航次租船C

翻译改写自LLP的《船舶经纪和租赁》第六版
航次租船合同核心条款详解(第三篇):装卸时间计算、滞期费与速遣费机制
我们继续深入装卸时间与滞期费这一“雷区”。本篇聚焦于许可时间的具体约定方法、滞期费计算的核心原则及速遣费机制。

一、许可时间的约定:定量与定性之争

租家享有的免费装卸时间如何约定,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问题。

1. 定量约定:清晰明确,利于船东

即约定固定的时间量,直接明了,不易产生争议。
固定天数:如“允许5个连续日用于装货”。最为清楚。
装卸率:如“按每天500公吨的速率装货”。
更复杂但常见的是“按每舱口每天125公吨的速率装货”。
此处需极度警惕对“舱口”的定语:若为“可用舱口”或“可工作舱口”,则只计算实际用于作业的舱口。这对船东不利,因为若部分舱口无法作业,总许可时间将被拉长。
若仅写“舱口”,则计算总时间时,使用公式:总货量 ÷ (舱口总数 × 每日每舱速率)。这对船东更为有利。
油轮的特殊性:装卸时间常计算至“软管断开”或提交必要单据为止。

2. 定性约定:“按船舶能够”条款——船东的陷阱

例如“按船舶能够收货/交货的速度尽可能快装卸”(F.A.C. – Fast As Can)。此类条款对船东极为不利:
举证责任重:船东需证明延误系租家过错所致。若因岸上设施不足、港口拥堵等租家无法控制的原因延误,船东很难成功索赔滞期费。
心理劣势:使用此条款,租家便预期会产生滞期费索赔,从而可能在各个环节设置障碍。
实务建议:坚决拒绝F.A.C.条款,坚持使用固定的定量时间。若迫不得已使用,至少应将其与船舶能力挂钩,如“按船舶能够收货的速度”,但最佳策略仍是争取明确的天数或速率。

二、“可调剂使用”与“均算”——连接装港与卸港的时间账户

此条款决定装货与卸货的许可时间是否以及如何合并计算。

1. 可调剂使用

将装货与卸货的许可时间合并为一个总天数池。例如,合同规定装货3天、卸货5天,则总许可时间为8天。若装货仅用2天,则剩余6天全部可用于卸货。
重要影响:一旦在装港耗尽所有许可时间,船舶抵达卸港时即立即进入滞期状态,通常无需再次计算通知时间(但为保险起见,通知书仍应照常递交)。

2. 均算

分别独立计算装港和卸港产生的滞期费或速遣费,航次结束后将两笔金额进行冲抵结算。
关键区别:两种方法结果常相似,但其与下文将讲的“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结合时,可能导致最终结算金额产生巨大差异。
警惕选择权:合同常规定“由租家选择”采用何种方法。此时,租家必定两种方式都计算,并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结果,使船东处于永久的不利地位。

三、“一旦滞期,永远滞期”——船东的尚方宝剑

此原则是滞期费计算中对船东最有利的规则。其含义是:一旦船舶用完许可时间进入滞期状态,则此后所有时间,包括原本在装卸时间计算中除外的时间(如周末、节假日、坏天气),都将连续不断地计入滞期时间。
重要性:若无此原则,租家可不断以除外事件为由“停钟”,滞期费可能永无止境。
唯一例外:若延误是由船东或其雇员的过错(如吊机故障、船舶不适航)直接造成的,则该段过错时间停算滞期费。
油轮合同的常见排除:许多油轮合同会通过明确措辞排除此原则,规定某些事件“不计为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谈判时必须仔细审阅。

四、滞期费与滞留损失——天壤之别

滞期费: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违约金。船东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即可按约定日费率收取。缺点是,即使实际损失远高于约定费率,也不能多索要。
滞留损失:当合同约定的滞期费支付期届满(如金康76格式规定最多支付10天)或根本未约定滞期费时,船东因船舶被进一步延误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举证责任:船东必须举证实际损失(通常参考当时的期租市场租金水平),过程复杂且结果不确定(可能高于或低于约定滞期费率)。
船东策略如下:
首要目标:尽力删除合同中的滞期费时间上限。
妥协方案:若删不掉,可谈判递增费率条款,如“前10天每天USD 15,000,第11天起每天USD17,000”。

五、滞期费的支付与货物留置权——确保债权实现

“按日支付”条款是生命线:滞期费通常在航次结束后结算。但若船东希望在卸货时通过留置货物迫使租家/收货人付款,则合同必须明确滞期费是“按日产生并应支付的”。若无此规定,法院可能认定滞期费在航次结束前尚未到期,船东无权因此留置货物。金康94格式对此有较好规定。
提单批注:若预计卸港将有滞期费纠纷,船长应在签发提单时批注“就未付的滞期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为后续行动奠定基础。

六、速遣费——滞期费的另一面

速遣费是船东因租家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而支付的奖励,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计算基础的差异:
“所有节省的时间”:对租家最有利。从装卸实际完成时起,至许可时间理论用完时止,所有时间(包括周末、节假日等原除外时间)均计为速遣时间。
“所有节省的工作时间”:对船东较有利。仅计算许可时间中剩余的工作时间。例如,许可时间剩2个工作日,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即支付2天速遣费;若其间含周末,则不计。
船东谈判目标:应尽量争取以 “所有节省的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船东自保黄金法则:拒绝模糊的F.A.C.条款,争取明确的固定许可时间。
务必确保合同包含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
尽力删除滞期费时间上限,或争取递增费率。
确保合同中有 “滞期费按日支付”的条款,以保障货物留置权。
在速遣费条款中,争取使用 “所有节省的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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