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 AI知识产权保护2025年度典型案例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高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及典型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10件年度案例和9件年度提名案例……
AI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关注焦点,为方便读者了解相关信息,AI时代知产圈将一系列典型案件进行整理,分期在本公众号发布。
01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融入商业场景,各类新型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频发。本案系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沿典型案件,法院坚持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司法理念,明晰了新兴领域AI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认定被告针对原告“小某书”平台提供的AI文案生成工具,诱导用户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虚假内容,损害了该平台基于真实用户分享形成的内容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对规范AI应用端经营行为、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入选《电子商务法领域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并被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
【裁判要旨】
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中立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中立,亦不豁免特定场景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对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其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行为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并着重考量以下因素:第一,被诉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
【案情介绍】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系“小某书”社交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长期经营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同时吸引大量品牌、商家等经营者入驻平台进行商业营销,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根据“小某书”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行某公司对平台内用户发布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帮你生成符合小某书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AI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行某公司认为被告提供“小某书”平台种草笔记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其基于“小某书”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该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因权利客体、侵权行为均不明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其基于“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形成的正当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等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25年2月28日判决: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各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行某公司基于真实可靠的“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次,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注意义务的履行对其造成过重负担,防止不合理的高成本要求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在界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时,应着重考量下列因素: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经综合分析,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未尽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再次,被诉行为对行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被诉行为将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行某公司对此将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与此同时平台用户体验不断下降,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甚至对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产生负面评价。最后,被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被诉行为不仅会误导平台用户,对用户后续的消费体验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干扰品牌商家的商业决策,导致其营销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且行某公司主张法定赔偿,同时综合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经营者利益、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及实质性损害证据缺失等情况,以及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木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AI写作工具用于实施被诉行为而仍然提供帮助,该院于2025年8月7日改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02
“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人工智能模型和参数保护案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20 年 6 月 15 日,某科技公司在其 APP(手机应用程 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特效功能由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按照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进行微调,实时转换为漫画风格。2020 年 8 月 4 日,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某科技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某科技公司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投入大量经营资源研发变身漫画特效,使得用户在使用某科技公司 APP 时可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该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为某科技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构成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在案证据证明,某信息技术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并在某科技公司变身漫画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信息技术公司实施了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商业化利用上述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并成为数字经济重要生产要素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是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其研发需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劳动, 对该类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是激励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命题。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保护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生效判决,以司法创新实践回应人工智能模型成果的保护需求,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本案生效判决裁判规则核心体现在对人工智能模型竞争利益属性的明确认定与人工智能成果司法保护路径的划定。
一是明确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竞争利益属性。生效判决指出,经营者对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实质性研发投入,所形成的能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的成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依据研发投入证据、模型成果应用效果等认定权益归属。这一规则认可了经营者对人工智能模型研发的合法投入,为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划定了基础边界,也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权益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是构建人工智能模型成果的分层保护路径。针对人工 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不同法律属性,二审判决明确了分类保护、按需适用的规则。对难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予以著作权保护,且非公开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保护;对分发本地缺乏商业秘密保护基础,但经营者存在实质性投入形成竞争利益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保护。本案中,涉案模型虽因分发本地缺乏商业秘密保护基础,但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的实质性研发投入形成合法竞争利益,结合某信息技术公司违背商业道德的使用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制,为人工智能模型成果的保护划定了尊重研发投入、恪守商业道德的边界。
三是强化人工智能模型研发领域的商业道德约束。生效判决首次明确,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经实质性投入研发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属于违背人工智能模型领域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这一规则既回应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创 新保护与公平竞争的平衡难题,也正确引导人工智能企业的研发经营行为,即合法创新研发是核心准则,搭便车、抄袭照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保障。本案生效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力保护人工智能创新成果,明确指引企业研发经营,规范引导产业竞争秩序,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3
涉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5)京0112刑初558号
被告单位(人):某电子商务公司、罗某某等五被告(人)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共谋,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制作拼图,并通过姚某某在抖音、小红书平台分别开设的2 家名为“Cno 拼图馆”的电商店铺销售牟利。2024 年 3 月至 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指使他人使用 Stable Diffusion 等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并负责电商店铺销售运营;被告人罗某某组织某电子商务公司使用姚某某等人提供的侵权图片制作拼图产品;被告人李某、王某与姚某某合伙经营电商店铺,并分别负责管理客服、处理投诉等工作。经查,被告人共售出涉嫌侵权拼图产品 3000 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 万余元。2024 年 5 月,被害人张某发现本人原创插画作品被侵权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 15 万元;四被告人之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 1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案宣判后,各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件。该案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明确了 AI技术并非侵权“挡箭牌”,以 AI 为工具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原创美术作品并牟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清晰界定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了“盗图——AI 加工——电商销售”的全链条侵权模式,有力震慑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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