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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产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AI生成的产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AI作为人类创作工具,用其生成图片、视频等同样可以注入作者脑力劳动以及构思。然而如果创作者只是简单的发送几个指令,没有经过任何的构思加工,则该AI生成的产品不能被称为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案情简要

      2023年8月15日,丰某娟在某平台公开发表蝴蝶椅子系列图片,标注系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生成,同时公开了生成图片所用的提示词。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某平台发表多件笔记介绍并推广蝴蝶椅子,推广链接店铺由某文化公司经营。丰某娟发现朱某莎及某文化公司等生产、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网络宣传图等与其图片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20万元。朱某莎等辩称,丰某娟主张保护的涉案图片系使用AI文生图软件生成,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审理中,丰某娟未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亦陈述AI软件生成内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法院认为,判定AI文生图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审美选择、个性化判断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本案中,由于丰某娟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丰某娟自认涉案AI软件生成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故难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作出了独创性贡献。综上,丰某娟主张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同时,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丰某娟主张的涉案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丰某娟的诉讼请求。

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AI著作权纠纷,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并未出示能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注入独创性的构思等步骤记录,又因AI生成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生成后无法生成第二个一模一样的图片,亦无法再现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再加上被诉的产品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的相似。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知道,AI生成的图片与视频等需要运用者投入一定的独创性等脑力劳动,并且生成的步骤具有不可复制性以及可再现性,而其他产品要构成侵权则需要与案涉产品构成实质性的相似。如此,AI生成的产品才可被称之为作品,才当然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