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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PPI中国将举办中日韩三国分会交流会、2025年安徽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越南新规简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的流程

AIPPI中国将举办中日韩三国分会交流会、2025年安徽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越南新规简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的流程

AIPPI中国分会将于2026年6月12日至14日在广西桂林举办2026年AIPPI中日韩三国分会交流会。

为促进中日韩三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协作,AIPPI中国分会将于2026年6月12日至14日在广西桂林举办2026年AIPPI中日韩三国分会交流会。本次交流会采用主旨演讲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的形式。主旨演讲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知名企业首席知识产权官发言,专题研讨环节主要围绕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海外知识产权申请策略与布局、专利分案申请与重复授权、以及三国知识产权最新动态等前沿热点议题展开深入研讨。请查看附件会议手册了解会议日程、注册费及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各位会员踊跃参会!

●会议时间●2026年6月12日(周五)至14日(周日) ●会议地点●中国广西桂林·桂林会展国际酒店 ●会议语言●英文●报名方式●

请点击“阅读原文”或复制链接至浏览器(AIPPI China-Japan-Korea Trilateral Meeting)报名参加。提示:如会员本人不能参会,可以委派会员代表参会,享受会员优惠价格。

●会议注册费●

注册费及缴费方式请下载并查看【会议手册】(见附件)

观察员:总体上指不属于AIPPI中国分会、AIPPI日本分会及AIPPI韩国分会会员的个人。企业法务:指隶属于企业实体(不包括律师事务所及服务机构)的个人。办公室同事:不计入随行家属。游览与高尔夫:为可选项目。

●会议缴费及联系人●

陈维电话:+86 18577048321;邮箱:pennyliaise@163.com。如需发票,请将汇款凭证、开票信息及金额发送至邮箱:pennyliaise@163.com。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秘书处。电话:66046121;电子邮件:aippichina@ccpit-patent.com.cn。

2025年安徽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打击侵权盗版 依法保护著作权”典型案例

“2025年安徽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打击侵权盗版 依法保护著作权”典型案例。”

近日,安徽高院发布2025年安徽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打击侵权盗版 依法保护著作权”典型案例。

2025年安徽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 A公司与王某、B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2 A公司与J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案例1A公司与王某、B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润滑油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B公司等分工配合,非法罐装、生产假冒涉案品牌润滑油,从其他渠道进购假冒涉案品牌润滑油,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销售,构成假冒/销售注册商标罪并处以刑罚。A公司经某润滑油公司授权对上述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判赔数额。【裁判内容】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涉及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润滑油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利润等进行了鉴证,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证报告》真实性均予认可,该《鉴证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状况,且生效刑事判决对该证据亦予以采信,据此计算出王某等人侵权所获利益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以1倍为倍数,判决王某、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典型意义】在民刑交叉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依法采信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做的鉴证报告,并据此计算出被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将其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支持权利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张,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侵权代价。案例2A公司与J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案情简介】A公司是“某丝苗”水稻品种的权利人。2019年10月,该品种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某让时任A公司副总经理的张某和生产部经理高某以公司名义委托对“某丝苗”进行制种,并签订了制种100亩的合同。随后张某、高某向刘某提供了500斤左右的“某丝苗”的亲本,刘某在制种过程中私自提取“某丝苗”亲本中的保持系(用于繁殖亲本)。其后设立J公司,自2018年5月就开始利用“某丝苗”的亲本材料培育稻谷种子,并对外销售,违法所得160490元。其后,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裁判内容】生效判决认为,刘某利用其与A公司进行合作制种过程中私自留存“某丝苗”亲本种子进行繁育,并故意使用所标识种子品种、生产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包装袋包装侵权种子对外销售,时间跨度长,侵权数量大,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对A公司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确定以A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处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刘某、J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69万余元。【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确保育种者的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和经济回报,激发育种创新活力,净化种业市场环境,维护健康的产业生态。

2025年安徽法院 “打击侵权盗版 依法保护著作权”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 李某、姚某、付某等诈骗案案例2 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例3 洪某侵犯著作权案案例4 朱某与Y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1李某、姚某、付某等诈骗案【案情简介】2022年9月,崔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十二生肖”“繁星小兔”“鲜花兔兔”等图案,通过技术性描图、抠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将何某(另案处理)伪装成图案原作者,在某省版权局获取作品登记证书,并对外出售版权。2023年初,李某、姚某等四人为牟取利益,在崔某的安排下,分别与“作者”何某签订图片买断合同,获取图片“版权”。李某等四人获取图片版权后,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通过以图搜图的方式搜索印有相关图案的商品,锁定网络店铺信息,并整理、登记、制表,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取证,并向商户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获取赔偿款。经查,李某等人通过此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共提起民事诉讼1.5万余起,骗取赔偿款近百万元。【裁判内容】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等人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典型意义】本案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虚构版权归属,提交虚假证据,借“维权”之名发起批量诉讼,不仅侵害被诉商户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该案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重拳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的坚定立场。案例2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2019年以来,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批量搭建、经营、管理侵权影视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以挂载广告收取费用获利。期间,周某某招聘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作为技术员,负责管理、维护侵权影视网站。经鉴定,案涉侵权影视网站数据库中的作品数量多达29万余条,侵权影视作品7000多部。周某某等人通过虚拟钱包账户收取广告费1667802.77USDT(折合人民币1149万余元),违法所得为738万余元。【裁判内容】生效判决认为,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738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万至七百五十万元的罚金。【典型意义】本案是以营利为目的,搭建侵权影视网站海量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其特殊性在于被告人以USDT收取广告费的方式获利。人民法院顺应网络时代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根据USDT主流交易所的汇率进行折算,最终合理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实现对此种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案例3洪某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洪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于2024年2月自行搭建网站,利用数据采集工具从第三方网站非法抓取大量视听作品资源,用于传播。自2024年2月至8月,洪某在收取用户费用后,通过技术手段将付费用户域名与自己搭建的网站后台绑定,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视听作品。洪某采用上述方式传播《楚汉传奇》《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倚天屠龙记》《养蜂人》《泰坦尼克号》《指环王》等视听作品共计53814部,其中已扣除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未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国家作品等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2328部作品,收取会员费6971元。【裁判内容】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洪某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共计53814部,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典型意义】在以信息网络方式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案件中,侵权作品数量众多,且往往涉及外国权利人。本案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对境外作品给予同等保护,再扣除超过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作品,以“统计+排除”的方式准确合理确定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数量,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案例4朱某与Y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朱某是安徽省级非遗传承人,国内知名剪纸艺术家,其作品以独特的创新设计和精湛技艺蜚声海内外,代表作更被美国哥伦布美术馆、英国、俄国等多国永久收藏,艺术价值与市场价值兼具。Y公司是知名餐饮连锁企业,旗下拥有200余家直营及加盟店。偶然间,朱某发现自己创作的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Y公司擅自悬挂在门店的显眼位置,用于商业环境的装饰与氛围营造。朱某多次与Y公司沟通,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维权未果的情况下,朱某选择诉诸法律,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裁判内容】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Y公司代旗下200余家门店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朱某放弃对该餐饮品牌旗下各门店的赔偿主张。【典型意义】国内知名剪纸艺术家的珍藏作品未经授权现身知名连锁餐饮店面,被控侵权人旗下200余家门店面临侵权及诉讼风险。人民法院在调解中抓住“总部责任”这个“牛鼻子”,力争一揽子解决全部争议,最大程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帮助企业快速走出侵权困境。本案为处理涉及连锁经营模式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提供了成功范例,展示了调解在化解群体性侵权风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方面的独特优势。

越南新规进一步简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的流程

越南新规进一步简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的流程

2026年1月26日,越南财政部颁布了第06/2026/TT-BTC号通知,对第13/2015/TT-BTC号通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原通知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海关备案及海关监管的档案与程序提供了指导。第06/2026/TT-BTC号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06/2026/TT-BTC号通知值得注意的要点包括:简化了海关备案申请的文档要求。第06/2026/TT-BTC号通知减少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部分文件要求:授权委托书无需再进行有关合法化的认证。如果权利证明或注册证书是以数字形式签发的,那么申请人将不再需要提交纸质件。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只需申报相关知识产权的完整信息即可,越南的海关当局可通过公开的数据库核实这些信息。在实践中,此项修订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商标尤其有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不再需要从越南知识产权局获取关于商标注册在越南有效性的确认函。相反,他们可以选择查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中可查的注册状态信息,该信息可反映出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已在越南获得保护。明确涉嫌侵权货物依职权中止放行的机制尽管之前的法规已提及依职权中止放行这件事,但第06/2026/TT-BTC号通知就海关可主动对涉嫌假冒或盗版货物的批次中止海关程序的情形和程序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导。据此,越南的海关当局可主动发起中止清关程序,而无需等待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正式请求。加强对电子商务渠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第06/2026/TT-BTC号通知还补充了关于对通过电子商务渠道交易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的规定。海关当局可运用风险管理措施,对有侵权迹象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商品进行评估。此类货物可能适用与传统货运相似的中止放行程序。未来展望预计第06/2026/TT-BTC号通知将会进一步改善越南海关的备案流程,并提升海关主管机构在边境监管活动中的工作效率。通过简化相关的文件要求并强化“依职权”的权力,新发布的通知标志着越南在不断发展的贸易格局中,向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又迈出了一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