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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说明时间太短,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难道这一道理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涉金

提示说明时间太短,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难道这一道理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涉金

提示说明时间太短,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难道这一道理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涉金融借款的案件中就不适用了吗?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向某秦皇岛公司投保时,某秦皇岛公司向王某提供了加粗加黑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但王某投保的录屏显示,王某整个投保过程为59秒,其中王某打开投保单至王某阅读完毕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新版实名认证授权书》《电子签名告知书》”为7秒,该录屏不足以证明某秦皇岛公司向王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此,李大贺律师深以为然,并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观点同样适用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涉金融借款的案件。
某一保证保险合同责任纠纷案件中,时间更短,提示说明时间39秒——其中不仅含保险费用问题,还含利息等问题,平均下来每一份合同当中对借款人有利害关系的内容的提示实名时间不足13秒;投保过程0秒。如此“提示说明”,你说相关保险公司它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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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28分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