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次破申,word法哥终于正确了一回
自“一张网”上线以来,李律师提交了400 余次网立破产申请。窃认为,放眼整个律师界,当事人界,亦属遥遥领先。下图为证:
非常遗憾,李律师这些网立申请,90%以上的命运,都被各种理由原路退回,直接立案的只有你想象不到的1宗之少。以李律师的业务水平,窃以为,只能再次创下一个遥遥领先的纪录。
破产申请立案难,难于上青天,这就是今日中国不争的事实。李律师网立破产申请之多,不免与各级法院打交道,李律师惊人发现,大量高级法院,包括广东、江苏、江西、北京,河北那就更不用说了,等等,根本不能正确理解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既往,李律师向某些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当相关法院未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时,李律师只能逐级向地方高院申请破产;绝大多数高院的处理技艺那是非常高了:
转,转了,转办了,转抓紧办了,抓紧了,抓紧转转转…….
隔着屏幕,你是不是像李律师一样,看到了一台转办复读机,在高院高速疯狂运转ing?
更多的,你会发现,法哥们根本不看你提交的破产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和对应的证据,直接以没有管辖权退回。如果你网立经验足够丰富,你还会发现很多退回是没有任何理由的,至于原因,你别猜,你猜也猜不明白。
不过,在没编立“破申”之前,也不能高兴太早。因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是有 bug 的!第二款说,“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是的,上级法院可以径行裁定,不裁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就很精妙了。这留有余地的司法解释,你敢说这是当初制定司法解释时的无心之举吗?
无论如何,不管怎样,恳请老爷们,修法时,快改改吧,毕竟,太难了。
我话说完,谁转发,谁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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