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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民综】高分答题模板——让与担保
【主观民综】高分答题模板——让与担保
八、让与担保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甲将自有车辆过户登记至乙名下提供担保;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该车辆归乙所有。随后双方完成车辆过户登记。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乙向法院起诉:①请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归乙;②若不能取得所有权,请求拍卖车辆优先受偿。
问题:
1.乙请求确认取得车辆所有权能否支持?
答案: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要点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要点2)。因此,乙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1.乙请求就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能否支持?理由是什么?
答案:可以支持。债务人甲与债权人乙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要点1),并且已经双方完成车辆过户登记,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要点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要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