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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与音乐碰撞的法律边界

AI与音乐碰撞的法律边界

近期,笔者本人在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艺术小镇·众星传奇音乐演艺产业集群做了一场法律沙龙。开场邀请大家收听一首歌曲音乐AI孙燕姿演唱的《漠河舞厅》。

2023年网上大量出现AI孙燕姿翻唱的歌曲,目前仍然在网络和音乐软件上可以听到,为什么仍然存在于网络媒体上?难道不存在侵权问题吗?

我在讲座中给的回答是一句反常识的话:"没人告"不等于"不侵权",只等于"还没轮到"。那天我讲了三个案子,也留了三个问号。今天把现场的内容整理成文字,讲给没来的各位听。

一、AI 翻唱,动的不是一个人的奶酪

2023 年,"AI 孙燕姿"刷屏的时候,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好玩"。但从法律上看,一首 AI 翻唱作品,同时踩在四条权利线上:

一首 AI 翻唱,动了"一连串"权利

1|词曲著作权 歌词与旋律,归词曲著作权人。

2|表演者权 原唱歌手对自己那一版演唱,享有专有权利。

3|录音制作者权 唱片版本上附着的邻接权,归录音制作者。

4|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传、公开传播环节,又是一次使用。

换句话讲:你训练一个模型,可能同时得罪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和平台。

二、人声,最后的奢侈品

这一轮 AI 翻唱热里,最值得读的其实不是技术文章,而是孙燕姿本人写的一篇题为《我的 AI》的回应。她写道,粉丝已正式改换门庭,接受她是个"冷门歌手"的现实,而她的 AI 分身正当红——"你跟一个每几分钟就推出一张新专辑的人还有什么好争的"

这句话是玩笑,但它点出了一个真实的商业命题:当声音可以被无限复制,被复制的那个人,还剩下什么?我的答案写在 PPT 上——人声,最后的奢侈品。稀缺的从来不是"能唱的歌",而是"这一个人才唱得出来的声音"。

而法律早就在这件事上给出了入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是 AI 声音侵权最直接的请求权基础:它把肖像权的那一整套认定标准、许可规则、救济机制,整体搬到了声音领域——这是我国应对 AI 声音克隆的第一道防线。

三、全国首例 AI 声音侵权案:25 万,和一条失守的链条

光有法条不够,要看法院怎么判。这就是我在沙龙上重点拆的案子——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声音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案号:(2023)京 0491 民初 12142 号),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典型案例。

案情本身,是一条"五级转手、层层失守"的授权链:

  • 配音师殷某某
    ——为有声书录制,仅授权"录音"使用,从未同意声音 AI 化。
  • 文化传媒公司
    ——录音制品权利人,擅自把录音交付 AI 化处理。
  • 某软件公司
    ——开发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对外出售。
  • 某智能科技公司
    ——以 API 形式调用,生成"魔小璇"对外出售。
  • 平台与经销商
    ——采购、上架、销售该产品,直接触达终端用户。

每一环看起来都有合同、都有交易,但源头那一份授权里,从来没有"AI 化使用"这四个字。整条链子就是在这一处断掉的。

这个案子给声音权利人留下了三条可以直接抄的结论,我在沙龙上把它总结成三句口诀:

三句口诀

越像,越侵权。只要能使一般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落入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法院认定的是"可识别性",不是"是否一模一样"。

授权 ≠ AI 化授权。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授权,不当然包含对声音进行 AI 化使用的授权。

合同没写 = 没授权。别指望"概括授权"覆盖新用途,写清楚才是安全边际。

另外还有一个很实用的技术细节:本案原告是当庭演示文本转语音功能完成声音一致性比对的,并用平台播放量来主张市场价值。这意味着——

  • 权利人越早公证固定侵权产品、播放量、销售页面等数据,越占优势;
  • 发现被 AI 化,第一时间对翻唱视频、模型页面、训练教程取证,向平台发书面通知要求删除并披露上传者信息,对流量大、持续传播的账号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
  • 而站在使用 AI 的这一侧:立刻核查训练素材本人是否对"AI 化使用"做过书面授权,已发布内容补做深度合成标识。

四、AI 自己当创作者:《七天爱人》留下的三个问题

如果说殷某某案讨论的是"偷声音",那《七天爱人》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AI 自己写出来的东西,法律怎么看?

2025 年 2 月,博主杨平(Yapie)用 DeepSeek 生成歌词、搭配 AI 作曲工具,两个小时做出一首《七天爱人》。没有任何推广,发布后登上网易云飙升榜、热歌榜,播放量 200 万+,单曲版权卖出五位数。他自己不通乐理——这首歌的"AI 含量",接近 100%。

歌能卖钱,是事实。但我在沙龙上把问题往回推了一步:卖出去的,到底是"权利",还是"一份合同"?围绕它,有三个绕不开的问题:

问号一:AI 写的歌,有没有著作权?

法律界确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提示词属于"思想范畴",一次生成、未作实质修改,难以体现独创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情感设计、反复调整等人类智力投入可以被证明时,可以构成人机共同创作。

我的观点:关键不在于"它是不是 AI 生成的",而在于你贡献了什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 AI 文生图案中的口径是——有人的智力投入,就可能构成作品。而广州互联网法院也给出过警示:举证不能,独创性主张就会被驳回。过程留痕,比结果好看更重要。

问号二:他卖出去的,到底是什么?

答案是:平台授权,不是法定著作权。创作者拿到的是 AI 音乐平台的商用授权(比如 10 年)——付费订阅期间生成的内容才有商用权,用免费版生成的,没有独立版权。

我的观点:当下 AI 创作的"权利",大量靠合同条款在补位:授权期限、续费机制、能否转授权、平台是否保留使用权。合同条款就是命门。你以为是买歌,其实买的是条款。

问号三:发布 AI 生成的歌,要不要标注?

要。2025 年 9 月 1 日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施行:AI 生成的音频要有显式标识,文件元数据里要有隐式标识

我的观点:生成必须亮明身份。这不是道德要求,是合规成本——省掉它,等于把风险留在了发布按钮上。

五、如果我是文娱行业的投资人,我会关注什么

沙龙的最后一节,我把视角切到了文娱行业投资人。今年以来 AI 文娱项目的尽调逻辑变化很大,我把关注点归结成六条——每一条都能直接筛掉一批标的:

  • 备案是准入底线。
    截至 2026 年 2 月底,全国 796 款生成式 AI 服务完成备案、481 款应用完成登记;2026 年 4 月"清朗"专项把"应备未备"列为第一类整治问题——没备案就是常态化的下架与罚款风险,直接构成估值折价。
  • 训练语料来源是核心。
    要看的不是一句"我们数据合法",而是数据来源台账、版权瑕疵筛查记录、训练数据有据可查——这是当前 AI 项目最大的隐形赔偿敞口。
  • 内容标识落实。
    显式"AI 生成"字样 + 隐式元数据标识,双重要求。
  • 人格权授权转向"单独同意"。
    用真人肖像、声纹训练模型,须就"AI 训练与合成"这一特定用途取得单独、明示同意。2026 年 3 月配音演员集体抵制 AI 仿声,就是标志性事件。
  • 拟人化与虚拟人新规。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 年 7 月施行:用户规模达到门槛须做安全评估、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这是 AI 陪伴、虚拟主播类项目商业模式的开关。
  • 估值逻辑:从数量到权利质量。
    AI 把单曲生产成本压到两小时,"流水线歌库"不再稀缺;真正稀缺的是 IP、艺人与可识别的声音——只有它们受人格权与在先权利保护,AI 复制不了。

我把这一条的结论写得很直白:过去估值看的是"你有多少首歌",以后看的是"这些歌的权利干不干净、是不是只有你有"。数量会被 AI 归零,权利不会。—— 沙龙·文娱行业投资人视角

回到最初那个问题

技术把门槛拉到了地板上:不会乐理能写歌,不用进棚能出片,几分钟能出一张专辑。这是好事,我从不劝音乐人抗拒工具。

但那天我想留给全场的,其实是一个反向的判断:AI 让"生产"变得廉价,所以"权利"会变得昂贵。当所有人都能两小时做一首歌,能让你被听见、被记住、被付费的,只会是那些 AI 复制不了的东西——你的声音、你的名字、你的作品权属,以及一份写得清清楚楚的合同。

沙龙最后,我送给现场在做的各位,也包括我自己一句话:

AI 时代的浪潮我们无从回避,也不必恐惧。与其抗拒工具,不如让 AI 承担重复,让人类回到创作最初的地方。

愿每一位音乐人,在这个时代依然被听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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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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