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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盗版试卷行为性质分析
售卖盗版试卷行为性质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近年来,售卖盗版试卷尤其网上售卖行为虽经打击但屡禁不止,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笔者结合执法实践以小切口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简单做一下汇总分析。 一、试卷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培训机构、教辅公司原创模拟试卷或者学校教师原创月考、期中期末考试试卷,题目是老师独立编写,题干、选项、解析文字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字作品;整套试卷对题型筛选、难度排布属于汇编作品,如高考试卷、公考、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等,命题单位享有著作权,如果大量摘抄成套试卷汇编成教辅书出版售卖侵犯作者的汇编权。无论文字作品还是汇编作品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盗版试卷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4项人身权和13项财产权,人身权指的是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4项权利不可转让,永久保护;财产权是指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在内的13项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出售盗版试卷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删除来源冒充自己编写,侵害的是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不保护知识点、公式等客观事实,任何人都可以围绕同一个知识点重新出题,但不能复制原有题干文字和整套编排。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罪要求牟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然构成民事侵权。 三、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是:1、是否合理使用?在非商业利益前提下仅限个人学习研究或教学、新闻评论少量引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合理使用必须注明出处和作者;2、是否具备独创性?试卷如果只是简单摘抄堆砌,不是重新编写的试题,没有独立的题干撰写、题目筛选、编排设计;或者只是客观公式、唯一标准答案,不受著作权保护;3、被侵权人是否是适格著作权人?无法提供命题底稿、创作记录、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自己是试卷的著作权人,尤其是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权属不清时,一定要明确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四、办理侵犯著作权罪案件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 1、“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一般应当依据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可以推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3、“发行”的认定: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4、立案追诉标准:(一)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成本;(二)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平均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三)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关于罪数问题:《解释二》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6、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以上系笔者的个人学习心得,抛砖才能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同时也欢迎各位法律同行多提宝贵意见,共同学习交流、共同成长进步!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7年《解释二》、2020年《解释三》以及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