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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卫生资格考试关于“数值”考点汇总!

药学卫生资格考试关于“数值”考点汇总!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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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张处方仅限于一名患者用药。

4种特殊药品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药品价格管理有三种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药品管理的“五区三色”:

“五区”:待检药品区、退货区、合格药品区、待发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

“三色”: 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退货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和发药品区为绿色。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颜色分四种:普通处方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的三大原则 : 安全、经济、有效。

合理用药的四大原则:安全、经济、有效、适当。

处方按性质可分为三类: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协定处方。

癌痛三阶梯给药:第一阶梯(非甾体抗炎药如阿司匹林)、第二阶梯(弱阿片类如可待因)、第三阶梯(强阿片类如吗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中药方剂中遵循的配伍组成原则是“君、臣、佐、使”四个方面;中药配伍中有“七情”、“十八反”、“十九畏”;中药有“四气五味”之说。

目前一般医院对药品实行三级管理:一级管理(处方要求单独存放,每日清点,必须做到账务清点)、二级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三级管理(金额管理,季度盘点,以存定销)。

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引起健康危害,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分三级:

(1) 轻度:指轻微的反应或疾病,症状不发展,一般无需治疗。

(2) 中度:指不良反应症状明显,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有中度损害。

(3) 重度:指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有严重损害,导致残疾或缩短或危及生命。

药品不良反应分为A,B两大类:

A类反应主要是毒副作用(副作用、毒性反应、继发反应、首剂效应,停药反应等),

B类反应则为特异质或特应性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一般分为四期:I、II、III、IV期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用药经验对胎儿致畸相关的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根据用药的安全性,OTC药物又分甲类OTC和乙类OTC两大类。甲类(红底白字)的可在医院、药店销售;乙类(绿底白字)的是可以在医院、药店、超市、宾馆等地方销售。


来源:聊城市人民医院药学部 刘冬玲

【药学卫生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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