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配音侵权下篇)

一、“我的声音被AI偷了”,但在法律上声音算是个什么“权利”?
当我们的声音被AI“偷走”,我们会觉得“我的声音当然是属于我的!”但在法律视角下,这一问题并未如此简单。
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AI模仿或克隆自然人的声音通常需要经历三个阶段:
“数据输入 → 模型训练 → 内容输出”
在任一环节,都有可能踩中法律的红线。
目前,最容易被盯上的,是那些“一听就知道是谁”的声音——名人、配音演员、网络主播。比如《哪吒之魔童闹海》里太乙真人的配音演员张珈铭,凭借那口自带喜感的“川味普通话”,让无数观众记得了角色。但也正因如此,他那极具特色的川普成了AI仿声的“热门素材库”。
那么问题来了:AI“偷”声音,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权?
首先排除一个常见的误解:声音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即使AI模仿的是配音演员在电影中的配音也并不侵犯著作权。

部分人可能会产生误解,配音演员给影视作品配音,难道不享有表演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声音并不属于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也未将声音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所以无论你的声音有多么漂亮,多么独特也并不因此享有著作权。
那么正确答案是什么呢?——是声音权,人格权的一种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通俗一些理解就是,“你对自己声音享有的权利,法律是明确保护的,并且将其与肖像具有相似的地位”
但如果现实中有人用AI盗用你的声音,你想要获得法院的保护,还需要满足一个关键条件:AI生成的声音得“听得出来是你”。
这一条件在法律上叫做“可识别性”。自然人声音是由声带振动产生的机械波,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对外展示个人身份。只要能够证明,AI生成的声音能够被识别出是你,那么相关主体即构成侵权。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判断AI处理后的声音还具有“可识别性”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配音侵权第一案——殷某某诉某智能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中给出了明确标准:
“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声音权益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对于AI生成的声音,权利人不需要证明其和自己的声音100%相同,证明高度相似即可证明其侵权!
二、该告谁?总不能去告AI吧?

面对AI配音侵权,当我们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我们要去告谁呢?AI一没有银行账户,而没有法人资格,总不能让法院把“deepseek”当成被告?
法律从来都是管人的。在AI配音侵权链条上,每一个环节都有“人”在操作。我们要找的,正是这些违规行为主体。
实践中,主要有两类侵权主体。
第一、直接仿声者。部分机构与网络用户,在未经你授权的情况下,从影视剧、动漫、直播中采集你的声音片段,并当作素材喂给AI做训练,再用生成的AI语音做有声书、做广告配音、做短视频配音;
第二、AI模型提供者。部分AI模型开发企业与软件企业,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你的声音开发“文本转语音”的软件、导航语音包等AI配音产品。
毫无疑问,当这些行为主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自然人是声音进行AI仿声,并将生成语音用于商业用途,即构成侵权。
不过,也不是所有未经授权利用自然人声音进行AI配音的行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还是留有了部分合理使用的豁免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中使用自然人的声音,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声音权人合法权益,不可避免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句话来说:当为了纯粹的个人学习或公共利益等不会损害到权利人的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但如要用于商业用途赚钱,则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三、上法院怎么告?目前主要两条路径,各有利弊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针对AI配音侵权行为,权利人可能的诉讼路径有《民法典》视域下认定人格权侵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认定混淆行为。
第一、人格权侵权的诉讼路径—守护你的声音标志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的规定: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为主体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盗用他人声音开发AI语音产品或使用AI工具模仿声音权人的声音进行商业配音等行为直接违反该条款的规定。
声音被AI复刻,伤害在哪里?
AI仿声行为会同时侵犯自然人的物质人格权益与精神人格权益:
精神权益方面,自然人拥有独特的音色、音调与发音风格,声音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未经许可利用自然人声音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自然人对自己声音控制的行为;
物质权益方面,对于配音演员、网络主播等主体,其声音经过市场检验,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AI仿声能够产生替代自然人声音的效果。AI配音的成本几近为0,会直接导致自然人主体市场交易机会的减少,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因此,人格权侵权的认定是十分直接与有效的AI配音侵权维权路径。但《民法典》并未规定人格权侵权损失的赔偿标准,对于物质赔偿的举证计算可能略有不便。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诉讼路径—打击“蹭声音”的商业行为
如果你有一定知名度,或者你的声音已经在市场上具备识别度,那么第二条路可能更适合你——《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路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尽管该条款没有直接规定对“声音”的保护,但逻辑可以类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保护姓名,是因为姓名能够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消费者被误导。声音,同样可以起到这个作用。
如果一款AI导航语音包的音色模仿了某位知名配音演员,足够让用户以为这款导航软件与这位演员有合作关系,这就构成了“混淆行为”。
认定混淆的诉讼路径最大的优势在于:赔偿标准明确,还能“罚到怕”
一方面,与人格权诉讼路径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赔偿方面有更明确的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这使得赔偿标准更具操作性。你可以算:自己被分流了多少客户,或者对方靠你的声音赚了多少钱——以此为依据索赔。
另一方面,认定混淆行为还有可能使对方承担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根据具体情节可处以5万元至25万元的罚款,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这意味着,你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拿到赔偿,还可以推动行政执法,让对方既赔钱、又挨罚。
归根结底,AI配音侵权行为的多发本质上依旧是人在作祟,AI配音技术再如何发展也改变不了其作为工具的事实。正如菜刀可以作为厨具用来切菜也可以作为犯罪工具用来杀人的道理是一样的。
今日侵犯他人权利而得利,明日终有他人侵犯你之权利而谋利。声音也好、肖像也好、知识产权也罢,“授权——获取——利用”才是最为健康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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