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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AI换脸软件侵权纠纷中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分认定

案例评析 | AI换脸软件侵权纠纷中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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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AI换脸中替换他人面部、去除肖像识别性的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害;但未经权利人同意,处理他人人脸信息并用于商业用途的,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妆容、发型等非人格要素不能单独作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供稿人:郑界、沈琦宁

编辑:郑界、沈琦宁

裁判文书请戳

(2023)京0491民初3820号

基本案情

本案诉争对象为被告某文化有限公司运营的“脸**”AI换脸软件,原告廖某系抖音知名国风创作者、汉服模特,其运营的两个抖音账号粉丝合计近千万,发布的“十二花神”“美人鱼”等原创短视频极具人气,其中“十二花神”视频点赞量达176.9万。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授权,在案涉软件中上传以其肖像为原内容的视频模板,供用户付费换脸使用,侵害其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诉请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

被告辩称,其并非案涉软件的实际运营者,仅受委托开发软件;软件中的模板视频由用户上传,且已尽合理审核义务;模板视频已替换原告面部,无法识别出原告,不构成肖像权侵害;换脸功能通过第三方技术实现,未处理原告人脸信息;同时案涉软件用户量少、影响范围小,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软件应用市场标注开发者为被告,《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亦明确被告为运营主体,其与案外公司的委托开发合同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在软件中上传的7个换脸模板视频,除面部外,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等均与原告原创短视频高度一致,系通过AI深度合成技术替换原告面部生成,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模板视频由用户上传。此外,被告抗辩的换脸技术服务采购主体并非被告,其无证据证明未处理原告人脸信息。原告两个抖音账号均标注“未授权给任何收费软件”,明确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相关信息。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元、财产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AI换脸场景下,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分认定标准,破解了“替换面部即不侵权”的认知误区,对AI技术合规运营、网红等公众人物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肖像权的保护核心是“可识别性”,去除识别性的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害。肖像权的本质是标表型人格权,核心在于能够通过外部形象识别特定自然人,其中面部是最核心的识别要素。本案中,被告通过AI技术替换原告面部,使模板视频无法让公众识别出原告,即便使用了原告视频中的妆容、发型等要素,因该类要素不具有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的唯一性,不能作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故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肖像权侵害。这一认定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边界,避免人格权保护范围过度扩张,兼顾了技术创新与人格权益保护的平衡。

第二,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未经同意的商业性处理构成侵权。与肖像权的“公众可识别性”不同,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以处理者为主体,只要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即属于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使用包含原告面部的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即便替换了面部,其收集、加工原告人脸信息的行为,仍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范畴。原告已明确标注未授权收费软件使用其信息,被告无证据证明获得原告同意,且其将人脸信息用于付费换脸模板的商业化牟利,对原告个人权益存在潜在风险,故法院认定其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软件运营者不能以“委托开发”“第三方技术”为由规避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以“受委托开发软件”“换脸技术来自第三方”抗辩,但软件公示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委托开发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同时,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者仅为受托方,被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人,决定信息处理的方式和范围,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一裁判思路明确了软件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不能以技术外包为由逃避合规义务。

第四,公众人物公开信息的使用需恪守边界。原告的短视频虽为公开内容,但公开不等于授权,尤其是对于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即便已公开,若权利人明确拒绝商业性使用,他人仍需获得授权后方可处理。本案中,原告在账号中标注“未授权给任何收费软件”,即明确拒绝他人将其信息用于商业用途,被告忽视该提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这也提醒内容创作者,可通过明确标注授权范围,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AI换脸软件运营者而言,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避免使用他人未授权的视频素材;若涉及人脸信息处理,需明确获得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用于商业化牟利。对于内容创作者,尤其是网红等公众人物,应注重自身信息的保护,通过明确标注授权范围、及时取证等方式,防范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律师简介

郑界

大成上海 知识产权律师

zheng.jie@dentons.cn

郑界律师于2022年6月硕士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自2022年起从事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实务,聚焦专利诉讼与合规、专利布局与成果转化,为企业与科研院所提供涵盖专利检索比对、无效策略、诉讼支持及技术交易合规的诉与非诉服务。

沈绮宁

大成上海 律师/商标代理人

qining.shen@dentons.cn

沈绮宁,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在本科就读期间,2013年赴香港城市大学交流, 2015 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以最高学位等级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并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加入大成上海办公室前,曾为多家企业处理多起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行业涉及服装快消、酒店、科技、证券金融等。加入大成上海办公室后,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领域的案件。拥有丰富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在过往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与出色的沟通能力,成功为众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助力客户在复杂商业环境中规避法律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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