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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写错一句话,法院直接驳回起诉

情况说明写错一句话,法院直接驳回起诉

这是一份非常可惜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依据该情况说明提起诉讼,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事实本质并不复杂。卡主主张其银行卡丢失。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时间跨度: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在武汉被骗。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后一段时间内当地难以开展正常活动。直到2025年年底,当事人得知可以起诉卡主,遂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情况说明,用于民事起诉。

该案一审并非由我方代理。可能因承办人员对该类案件的专业度不足,未能明确指出该情况说明的不利之处,反而将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最终导致程序性风险暴露。

该情况说明的表述大致为:
“2019年某月某日,受害人来所报警遭受网络诈骗。经查涉案款项转入某账户。受害人自报警后持续询问案件进展。我单位虽受理调查,但无法确定卡主犯罪事实,建议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挽回个人损失。”

该表述的问题在于:未对拟起诉对象作出明确的涉刑定性。
类似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常见的另一类表述是:“公安机关只能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无法强制退赔。”这两类表述的共同点是:都没有就“拟起诉对象是否涉刑、是否已排除涉刑嫌疑”给出明确结论。

法院在受理阶段通常会关注这一点。若写“无法确定犯罪事实”,法院容易形成疑问:既然无法确定,为何不继续查明;未查明之前,民事起诉是否具备受理基础。若写“只能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亦会追问:是否已追究、是否有结论、结论为何。表述不清,会直接带来受理风险。

因此,不利情况说明的典型表现就是:没有对拟起诉的卡主作出明确定性,而该定性对案件能否进入民事审理非常关键。

本案在二审阶段受理后,我方与公安机关沟通,请其补充出具新的情况说明。补正思路是以客观标准写明排除涉刑的依据,避免要求办案机关作无法承受的主观判断或不实表述。

补正的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核查反诈平台是否存在协查记录。如无协查记录,通常意味着未见外地关联线索,办案机关可据本地掌握的线索与账户流水作出判断。
第二,结合现有流水、涉卡数量等客观数据,对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用于判断帮信、掩隐等主观要件的推定标准。若客观指标明显达不到追诉或认定门槛,则难以对其作刑事处理。

以上内容均属于可核验的客观材料,出具机关可据此形成书面结论并加盖公章,避免主观化、口号化表述。

从程序后果看,若二审仍不受理,通常会涉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处理路径。但本案自2019年报案至今已接近七年,且在关键侦查期间受客观因素影响,案件推进空间有限。就当事人而言,这已接近最后的救济路径。是否最终胜诉是另一问题,但至少应保障其进入司法程序并获得实体审理机会。

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实务结论是:起诉前先看情况说明是否对卡主作出明确的刑事定性。若未明确,往往属于不利情况说明,需尽早沟通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