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还需要说明"目的"吗?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说明“目的”吗?
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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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一般文件:比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无需说明查阅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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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是最核心、最敏感的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目的必须是正当、善意的,并且与股东身份或利益直接相关。
简单理解:看“表面账”不用理由,看“原始凭证”必须讲清楚为什么。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公司如果怀疑股东查账动机不纯,可以拒绝。法律上,以下情形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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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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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是为了向他人通风报信,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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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提出查账请求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账向他人泄露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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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明显不正当的情形。
注意:公司要对“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拒绝。
三、公司章程能限制股东知情权吗?
可以合理限制,但不能实质性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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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的限制:对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具体程序作出合理规定,比如要求提前预约、限定查阅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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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了股东查阅、复制法定文件的权利,或者对权利门槛(如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设置了超出法律规定的障碍,导致股东根本无法行使知情权,相关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章程规定“股东不得查阅会计凭证”或“持股5%以上才能查账”,这些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律师总结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梳理与参考,不构成律师对具体案件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因各地司法实践及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差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或提起诉讼前,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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