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征地 “未主动说明权属”,被认定诈骗?终获撤案!丨团队业绩


熊婷
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三叶草刑事团队成员
征地补偿中,未主动说清土地归属,就等于诈骗吗?
近日我们办结一起征地涉诈案件:村支书因配合征地测量、被动领取补偿款,被以诈骗罪立案。律师介入后,紧扣无欺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行政机关失职、追诉时效四大关键,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还当事人清白。
01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某村村支书L与某市交通运输局就该局在村内的一处林地签订使用合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亦交由L保管,后L在该地块种植树木。同年8月,因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政府对该村部分土地实施征收,并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测量工作,L作为村支书参与指引测量,其实际使用的地块亦在征收范围内。
此后,部分征地的权属发生变动。2014年至2016年间,政府依据此前测量结果向该村拨付征地补偿款共计9万元。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其中4万余元用于村民分配,其余5万余元由L领取。
2025年年底,纪检部门接到举报并展开调查,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L立案侦查,认为其在明知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未主动说明涉案土地权属情况并领取补偿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2
核心争议:没主动说,就是诈骗?
刑法上的诈骗,必须同时满足: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实施虚构 / 隐瞒行为 + 对方被骗处分财产。
本案完全不成立:
1、L 没有 “隐瞒真相”
在本案中,L未实施伪造材料、虚报面积等积极造假行为;在测量阶段,其系履行村干部职责进行配合;在补偿款发放阶段,其系依据村委会决定领取相应款项。
上述行为与典型诈骗案存在明显差异。“未主动说明”并不当然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隐瞒真相”。只有在行为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且其不说明行为足以单独造成对方错误认识时,才可能被评价为诈骗中的欺骗行为。而本案中,该说明义务本身即存在较大争议。
2、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公安机关认定L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基于其“明知不属于自己仍予以领取”。
但从在案事实看:涉案补偿款系先整体拨付至村集体,再经村委会讨论分配;L实际领取金额为5万余元,并非全部9万元;其长期实际占有并种植涉案土地,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具有一定现实利益基础。
在此情形下,L对部分补偿利益的取得,并非完全缺乏权利基础,更不能仅凭结果倒推主观恶性。
03
制度视角:补偿款发放的审核责任
本案不应仅从个体行为出发,还应回到土地征收的制度框架中审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征收及补偿发放,依法应当履行调查确认、权属核实、公示等一系列程序。也就是说,对土地权属及补偿对象的审核,本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在此背景下,若相关权属情况未经充分核实即发放补偿款,仅以行为人“未主动说明”为由认定其实施欺骗,则在证据评价与责任划分上,显然需要更加审慎。
在家属及辩护律师的持续配合下,通过查找当年征地文件及资料,确实反映出本案在权属核查及补偿发放环节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04
涉案金额与追诉时效问题
涉案金额的认定也具有关键意义。公安机关以9万元作为评价基础,但从实际情况看,该笔款项系整体拨付至村集体后再行分配,L个人实际领取金额为5万余元。
不同金额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进而直接影响追诉时效:若以9万元评价,可能对应较高法定刑,追诉期限为10年;若以5万元左右评价,则法定最高刑下降,追诉期限可能缩短为5年。
结合时间节点,行为发生于2014年至2016年,案发时间为2025年年底,已间隔9年。因此,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也是本案的重要突破口。
05
结语
历时近半年,在当事人、家属与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与不懈推进下,本案最终迎来撤案决定。这一纸决定,是对当事人清白的还原,也是对审慎刑事司法的有力践行。
未来我们仍将秉持专业、理性、负责的态度,依法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回归公平与正义本身。
|作者简介

熊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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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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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叶草刑事团队成员
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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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刑事辩护,在网络犯罪领域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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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多起APP涉刑案件,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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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家互联网企业提供专项刑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识别并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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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互联网社交产品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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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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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叶草刑事团队2024年度优秀成员
典型案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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