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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制协警示AI平台“霸王条款”深度解析——你在平台创作的每一帧,可能正在被“永久免费”授权

中制协警示AI平台“霸王条款”深度解析——你在平台创作的每一帧,可能正在被“永久免费”授权

正文

01 一条被行业协会点名的条款

2026年8月31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关于警惕人工智能创作平台利用格式条款不当获取内容授权的风险提示与行业倡议》。

这份倡议的核心指向一个具体的条款表述:

“对于用户输入、生成及上传到平台的任何文件或内容,明确授予平台及关联方全球范围内永久、免费、可多层次再许可的权利,用以相应的衍生作品。”-

以哩布哩布AI为例,用户登录工作流页面,先扫微信二维码。扫码后弹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条款靠后的位置藏着上述内容。“用户不需要勾选,也不需要签字,跳转下一页就被视为默认同意。就算不同意,也只能发邮件联系,没有拒绝入口。”-

这不是某一家平台的问题。中制协梳理发现,哩布哩布AI、即梦AI、可灵AI三家平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概括授权条款。-

02 这个条款在法律上为什么站不住脚?

中制协法工委从三个层面分析了其法律障碍。-

2.1 第一重障碍:直接处分了著作权人的核心自主决定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等核心内容。-

而“全球、永久、免费、可多层次再许可”这一表述,一揽子排除了著作权人对许可与否、范围、期限、对价的核心自主决定权。-

“全球”覆盖了地域范围,“永久”排除了期限限制,“免费”排除了对价,“可多层次再许可”取消了授权对象的约束。

这不是“许可”,这是“让渡”。

而且,该条款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但平台未以弹窗、加粗、单独确认等显著方式提示。-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2 第二重障碍:不能构成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训练数据应当来源合法,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中制协指出,此类内容源于存在重大瑕疵的概括让渡,不能当然构成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 。智能体平台系以格式条款规避数据合规义务。“可多层次再许可”更为向不特定第三方提供用户输入内容开辟通道,与该办法第十一条的保护义务直接抵触。-

2.3 第三重障碍:不能替代“单独同意”

涉肖像、个人信息的内容,用户概括授权不能替代肖像权人、个人信息主体依《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单独同意。-

平台再许可分发这些内容,存在侵害人格权益的风险。

03 霸王条款背后的产业逻辑

中制协秘书长苏晓的观点很直接:霸王条款的背后是AI平台的“数据合规焦虑”。-

现阶段,AI平台既依赖海量优质数据训练模型,又难以在版权合规要求下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合法授权。于是以“默认授权”的格式条款,用创作者的创意和劳动——尤其是影视行业的高品质内容——无偿喂养自己的模型。-

但代价是创作者的权益。苏晓强调:“影视产业最值钱的就是创意。”剧本、分镜、概念设计图、角色形象、场景气氛图、服化道设定,凝聚了创作者的大量投入。“一旦落入‘永久免费授权’范围,这些创意资产就等于被无偿让渡。”-

04 对影视企业的现实风险:版权链条的“隐性瑕疵”

影视行业有一个特殊性:版权链条必须完整干净。

中制协法工委委员沈宏罡指出了这个问题的隐蔽性:影视公司使用AI创作已经较为普遍。按照用户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创作人员日常使用AI平台,就可能使未播剧集、未公开角色形象、创意设定处于“已授权”状态。

等到项目立项、投融资、发行、出海时,问题才会暴露。-

海外发行和完片担保都要求著作权归属清晰、没有侵权风险。“一旦发现你之前有授权,会引发连锁风险。”-

原始素材经过无数次打碎重组后,“创作者的权益将彻底淹没在技术黑箱之中,一分钱也拿不到。”

05 从“事后追责”到“源头合规”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了AI换脸、AI声音等侵权裁判规则。-

但中制协的观点是:这主要还是 “出了事再追责” ,解决不了源头授权问题。-

沈宏罡表示,最高法这份文件释放了一个原则性信号:训练数据来源应回到自愿、公平、有偿的轨道。 “这也是我们的立场。”-

这意味着,AI创作平台的合规方向不是“如何把霸王条款写得更隐蔽”,而是如何建立真正的授权机制——单独的、知情的、有对价的、可撤回的。

06 创作者和企业的实操建议

对于个人创作者:

✅ 使用任何AI平台前,逐条审查用户协议。 重点关注四个要素:授权范围、期限、对价、再许可及退出机制。-

✅ 核心创意素材不输入此类平台。 未播剧集、未公开角色、概念设计、分镜素材等,用本地化工具物理隔离。-

✅ 确需使用平台功能,以补充协议单独约定。 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对价,留存沟通记录和协议文本。-

对于影视企业:

✅ 建立内部AI工具使用合规流程。 创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使用AI平台,应由法务或合规部门预先审查平台协议,而不是让每个创作者自行判断。

✅ 在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版权链条审查。 核查项目涉及的AI生成内容是否来自存在概括授权条款的平台,评估其对后续发行和融资的影响。

✅ 关注中制协后续行动。 中制协于9月2日向涉事平台发出沟通函,但“对方反馈明显不积极,到目前为止未作任何改变”。-后续可能有进一步的行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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