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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考刑法主观题真题回忆版与参考答案, 想了想,还是发一下,供大家参考复盘!

26 法考刑法主观题真题回忆版与参考答案, 想了想,还是发一下,供大家参考复盘!

26 法考主观题结束,恭喜大家完成这场漫长的奔赴!熬过无数个背诵、刷题的深夜,坚持完成考试,就是最了不起的胜利!

这份26 法考刑法主观题真题回忆版与参考答案为考生回忆版本,回忆版试题与官方原题存在细节出入,相关答案仅供参考,不等于官方阅卷答案,编写时间仓促,纰漏在所难免,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共同完善题干和答案。

愿各位考生,所有努力皆有回响,顺利通关法考!学法1分钟!快乐60秒!

【案情】事实一:王某谎称售卖虚拟货币,骗取李某20万元。李某已从银行取出钱款并置于布袋中等待王某交接。王某将诈骗真相告知章某,许诺分给章某5万元,指使章某前往取走20万元。章某取款后,王某将虚假的虚拟货币码发送给李某。

事实二:章某取款后欲独吞20万元,向王某谎称自己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取保候审。王某信以为真,误以为罪行败露,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实三:王某自首后,其母姜某找到即将退休的派出所所长姚某说情,请其帮忙运作,姚某首次明确拒绝。姚某于当日上午办理退休后,姜某再次请托,姚某碍于同学情面答应,并收受姜某给予的30万元。当日下午,姚某打电话给民警康某,称"我一个高中同学的儿子犯了事,尽可能对王某从宽处罚"。康某看在老领导份上应允。后康某故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以诈骗罪未遂报送公安局审查负责人,并提出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意见。公安局审查负责人审查后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既遂,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

事实四:流窜的章某来到一家旅馆投宿。旅馆老板陈某长期居住于旅馆某一房间。章某谎称证件丢失,陈某虽觉异常但仍为其办理入住。章某入住后决意抢劫陈某现金,趁夜进入陈某房间对陈某实施暴力,陈某激烈反抗,章某持凶器将其打至昏迷,但翻找未果、未取得现金。后章某发现陈某银行卡内有10万元,遂将10万元转入陈某微信账户,并添加陈某微信,准备将微信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因担心微信转账被公安机关发现而放弃。经查,陈某构成轻微伤。

【问题】1: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章某构成诈骗罪,有观点认为章某不构成诈骗罪,请说明理由。

2: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说明理由。

3:事实二中,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请说明理由。

4:事实三中,关于姚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构成受贿罪,有观点认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5:事实三中,有观点认为康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6:事实四中,甲认为章某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中止;乙认为章某构成抢劫罪(基本犯)中止,应当免除处罚;丙认为章某构成入户抢劫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请分别说明理由,并表明你的观点。

【考点总览】

题号

争议焦点

核心考点

问题1

章某取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造与既遂标准;承继共犯的成立(既遂前后参与)

问题2

章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上游犯罪本犯除外

问题3

章某独吞20万元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认定(财物占有归属)

问题4

姚某构成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主体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问题5

康某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与未遂形态

问题6

章某抢劫、转账行为定性(三种观点)

抢劫罪既遂标准、入户抢劫、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参考答案解析】

1:事实一中,有观点认为章某构成诈骗罪,有观点认为章某不构成诈骗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章某明知王某实施诈骗,仍受王某指使从李某处取走20万元,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承继共犯),关键在于王某的诈骗行为在章某参与取财时是否已经既遂,以及取财环节是否属于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

观点一:章某构成诈骗罪。

理由:首先,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或共犯人)实际取得财物。本案中,李某虽已基于错误认识将20万元从银行取出并置于布袋中等待王某交接,但王某尚未实际占有、控制该款,财物仍处于李某的支配范围之内,李某可以随时收回,故王某的诈骗行为尚未既遂。

其次,取得财物是诈骗罪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诈骗罪的构造为:欺骗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财行为正是诈骗罪实现非法占有的关键环节。

再次,王某已将诈骗真相明确告知章某,章某明知该20万元系王某骗取而来,仍在诈骗既遂之前参与取财,属于在犯罪既遂前中途加入的共同犯罪人(承继共犯),与王某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章某参与取财并约定分得5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章某构成诈骗罪(既遂)。

观点二:章某不构成诈骗罪。

理由:首先,李某基于王某的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已将20万元取出并置于特定的布袋中等待王某取走,应当认为李某已经实施处分行为,王某已经占有、控制该20万元,王某的诈骗罪已经既遂。

其次,承继共犯只能在犯罪既遂之前加入,章某在王某诈骗既遂之后才参与取财,其行为属于既遂后的事后帮助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故章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再次,章某明知20万元系王某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王某取回、转移赃款,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可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有观点认为,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理由:首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案中,客观上,20万元系王某实施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章某受王某指使,将存放于李某处的赃款取回并交予王某控制,属于对犯罪所得的"转移"、"窝藏"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查。

其次,在主观上,王某已将诈骗真相明确告知章某,章某明知20万元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取回、转移,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故意。

再次,在主体上,王某系诈骗罪的本犯,其事后取回、处置自己犯罪所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章某并非诈骗罪的本犯(在采纳问题1中"章某不构成诈骗罪"观点的前提下),其作为第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承继共犯的界限在于参与时点:既遂之前参与取财并与上游犯罪人有意思联络的,构成上游犯罪(诈骗罪)的承继共犯;既遂之后明知是赃物仍帮助转移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事实二中,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章某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违背他人意志,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本案中,章某按照计划已从李某处实际取走20万元,该款项现实地处于章某的占有、控制之下,章某并未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章某此后产生独吞的目的,属于将已经处于自己占有之下的赃款据为己有,不构成盗窃罪。

注意章某向王某谎称被抓取保候审,只是为实现独吞目的采取的欺骗手段。王某对诈骗赃款不享有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章某的该欺骗行为不另成立诈骗罪。

4:事实三中,关于姚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构成受贿罪,有观点认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观点一:姚某构成受贿罪。

理由:首先,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案中,姚某退休、收钱、说情发生在同一天之内,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之间连接极为紧密,姚某实质上仍然是利用了其作为派出所所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接受姜某的请托,收受其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退休手续虽在上午办结,但这种上下级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到当天下午并未实质消散,姚某动用的仍是其职务性影响,从实质上看,其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侵害,与在职受贿并无差别。

其次,受贿罪法定刑重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机械地以退休时点切割,行为人只要在临界点办完手续即可把重罪(受贿罪)变为轻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会形成明显的处罚漏洞。

观点二:姚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理由:首先,《刑法》第388条之一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姚某已办理退休,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姚某利用其原任派出所所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司法工作人员康某的职务行为,为姜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嫌诈骗犯罪的王某从宽处理),进而收受姜某给予的30万元,完全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且须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姚某收受财物、通过康某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均发生在退休之后,已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故不构成受贿罪。

【提示】按照这种观点,姜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姚某给予30万元,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本题未就此设问,但该知识点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通常成对考查。

5:事实三中,有观点认为康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理由:首先,在主体上,康某系公安机关民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在行为上,康某徇情枉法("看在老领导的份上"),明知王某是实施了诈骗犯罪(既遂)的有罪之人,仍故意隐瞒部分犯罪事实,虚构"诈骗罪未遂"的案情报送审查,并提出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意见,属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徇私枉法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再次,如果认为徇私枉法罪以"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结果实现为既遂,公安局审查负责人经审查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既遂,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王某最终仍被追诉。康某的枉法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上级审查纠正)而未得逞,故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关于徇私枉法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为司法工作人员一经实施枉法行为,无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既遂,那么康某已经构成既遂;另一观点(本题设问所持观点)认为该罪以"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结果实现为既遂标准,康某因被审查纠正而未实现其包庇目的,故认定为未遂。

6:事实四中,甲认为章某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中止;乙认为章某构成抢劫罪(基本犯)中止,应当免除处罚;丙认为章某构成入户抢劫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请分别说明理由,并表明你的观点

观点一:甲认为章某构成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中止。

理由: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构成抢劫罪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抢劫罪未遂。本案中,章某对陈某实施暴力欲劫取现金,但翻找未果而未取得现金,陈某仅构成轻微伤,未达轻伤标准,故章某的抢劫罪构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关于盗窃罪中止。章某在抢劫未遂后另起犯意,擅自将陈某银行卡内10万元转入陈某微信账户,但该10万元转入微信后仍处于陈某的控制之下,章某并未实际取得占有,盗窃尚未既遂;章某在准备将微信资金转入自己账户时,因担心被公安机关发现而自动放弃,构成盗窃罪中止。

再次,章某前后的抢劫与盗窃系两个行为、两个犯意,应数罪并罚。

观点二:乙认为章某构成抢劫罪(基本犯)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理由:首先,应将章某暴力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作整体评价。章某以暴力将陈某打至昏迷后已实际控制局面,完全能够继续实现劫取财物的目的(既可继续搜取现金,也可操作陈某的银行卡、微信转移资金),但其在能够继续取财的情况下,因担心被公安机关发觉而主动放弃将微信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因此,章某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其次,旅馆系经营性场所,旅馆老板陈某长期居住的旅馆房间的隔离性与生活性较弱并不是“户”,因此,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基本犯,不构成入户抢劫。

再次,中止犯的法定处罚原则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是指另一犯罪的实害结果,章某在抢劫中使用暴力造成陈某轻微伤,未达轻伤标准,由于轻微伤并不是刑法中的损害,应对章某免除处罚。

观点三:丙认为章某构成入户抢劫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理由:首先,司法解释规定,"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陈某系旅馆老板,长期居住于旅馆某一房间,该房间供其日常生活起居,具有生活居住与相对隔离的特征,可以认定为"户",也可以认定为“住宅”,章某非法进入陈某居住的房间内对陈某实施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应适用加重法定刑。

其次,参照上述乙的观点,应将章某暴力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作整体评价,章某在能够继续取财的情况下自动放弃,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的中止。

再次,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章某在抢劫过程中,非法侵入陈某的住宅,造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实害结果,属于"造成损害",故对入户抢劫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即在加重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

我赞成甲的观点。理由:首先,抢劫部分应认定为未遂而非中止。章某未取得现金,系因其翻找未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该部分不符合中止的"自动性"要件;通说以"劫取财物或致轻伤以上"为抢劫罪既遂标准,本案未劫取财物且仅致轻微伤,故抢劫罪未遂。

其次,后续转移资金部分构成盗窃罪中止。章某将10万元转入陈某微信后本可继续转账,其因担心被发觉而自动放弃,成立盗窃罪中止。

再次,关于入户抢劫,旅馆房间是否属于"户"存在争议(旅馆系经营性场所,旅客房间的隔离性与生活性较弱),通说对"户"作严格解释,倾向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即便认定为入户抢劫,加重犯同样存在未遂、中止形态,应结合基本犯的犯罪形态与加重情节综合评价。

提示:考生也可以赞成另外2种观点,能够自圆其说即可。

【观点展示题答题思路】

法考刑法主观题历来注重考查考生掌握不同学说观点、并基于各种学说观点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答题要点归纳如下:

①锁定争议焦点。先判断设问考察的争议问题是什么(如诈骗罪既遂时点、承继共犯加入时点、离职人员收财定性等),再围绕焦点展开。

②分述观点,结论先行、理由跟上。每个观点先给出结论(构成/不构成何罪),再结合案情与法条、学理说明理由,理由2-3点采用"首先、其次、再次"递进展开,做到结论准、理由全。

③称谓规范。答题时写"观点一/观点二"或者"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认为"。

④表明立场并说明取舍理由。观点展示题通常要求或建议表明自己赞同的观点,取舍理由要结合构成要件与法益保护说明,而非简单重复某一观点。

【提示】"总则套分则"是案例分析题最大特点。以分则重点罪名为载体,结合犯罪构成理论、未完成犯罪、共同犯罪、罪数、量刑情节等总则原理综合作答;重者恒重,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妨害司法犯罪与犯罪构成基本原理是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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