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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遥刑法912考点总结及913考点预测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_⚠️912考点汇总+913考点预测_瑞达912复盘+913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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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考点回忆
9.13 考点巩固
【已考1】因果关系
1.在“客观归责论”背景下,有两种题目要关注:
(1)结果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即属于该规范保护目的的结果。常考
“交通类”犯罪。如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行
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
护目的,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2)结果是行为人责任范围内的结果。常考“警察类”犯罪。如甲撞伤乙,
警察立即救助将有救助可能性的乙送医,中途事故导致乙死亡。此时责任已经转
移给警察。乙的死亡和甲没有因果关系。
2.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
(1)先看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若正常,不阻断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
(2)若异常,再看异常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小,只有作用很大(接近100%),
才能阻断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9.12 已考)
3.介入因素和特殊体质的区别在于:若受害人在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前就有
疾病,是行为人诱发了该疾病,这属于特殊体质;若受害人的疾病在行为人实施
危害行为后发生,这属于介入因素。
【已考2】客观阻却事由
1.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的前提是,该行为人要符合客观法益
侵害性(“做坏事”),否则不进入客观阻却事由判断序列。
2.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可以是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违法/犯罪。
3.假想防卫的结果只有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根据题目具体判断。
4.防卫时间不再以不法侵害着手、既遂为开始或结束标志,现在采用实质性
判断方式——沉浸式体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
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不能苛求防卫人”。(9.12 已考)
5.涉及偶然防卫,必定会有两种观点,以多选题为主:
(1)故意型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某故意犯罪(未遂);
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
(2)过失型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过失(未遂),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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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正当防卫。
6.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量”(重伤或者死亡),
二者缺一不可。
7.特殊正当防卫中,面对的都是会“让我死”的不法侵害(此处重行为而
非罪名),防卫人就不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达不到“质”就不会过当,这
是注意规定。
8.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对象”要件,正当防卫要防卫“不法侵
害人”,紧急避险舍弃的是“合法第三人利益”。
9.紧急避险需要很慎重,要保大舍小,但是即使保大舍小,超过必要限度也
会过当。
10.被害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否则会无效。
常考强奸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诈骗罪。
11.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被害人意志。如果该行为不符合被害人意志,
不能认定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已考3】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中的行为人心想“是他是他,就是他”;
打击错误中的行为人心想“完了完了,打错人了,芭比Q 了”。(9.12 已考
与共犯的结合,2019 年“渔网案”的变型案例)
2.对象错误中,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一致。
例外是选择罪名,多数说采用法定符合说,如想拐卖妇女,却拐儿童,口诀
是“拐到谁就是谁”,适用所有选择罪名中出现的认识错误。
3.事前故意模型,客观题按照多数观点,介入的“抛尸、埋尸、毁尸”是正
常介入,不阻断因果关系。因此该模型标准为A 行为作用大,C 介入很正常。
(9.12
已考)
4.结果提前实现模型,看行为是否着手(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直接威胁):
(1)若着手,按照多数观点,直接认定某犯罪(既遂)。
(2)若未着手,认定某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已考4】犯罪中止
1.自动性判断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仔细读题干,判断行为人在
案件中的目的,行为人是否觉得可以继续。
2.虽然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因为救助行为已经足以阻断危害结果,而由于
后发生的介入因素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可以认定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无效的中止行为),
因而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的,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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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12 主要涉及到具体罪名中止的认定,如拐卖、受贿罪;还考到了共犯
的中止)
【已考5】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起做坏事”,只考虑客观层面,解决结果归属问题。
至于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年龄/能力,不属于共犯的考察范围。
所以只要一起做了坏事就可以认定共犯了,至于定什么罪名、是否成立犯罪,
不是共犯中考虑的内容。
2.做题方法:“以正犯为中心,以因果关系为核心,以不法为重心”。
3.间接正犯的关键词是“支配”,间接正犯也可以成立共犯。
在选择性要素的场合(如选择罪名中),由于各种要素具有等价性,利用者
对被利用者实施欺骗行为的,不成立间接正犯。
被利用者对加重要素缺乏故意时,利用者有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4.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里的责任是结果责任,属于判断结
果归属问题。
5.复杂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判断三个要件:
正犯做坏事;帮助犯/教唆犯对正犯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教唆犯有故意。
6.承继共犯做题用两步:
一是先判断性质,一起做了什么坏事,是什么性质的共犯;
二是判断结果归属,后加入者只对自己加入后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7.片面共犯无论是哪一种,知情者一定要对不知情产生物理性作用。
片面正犯存在观点展示,片面帮助犯必须承认。
8.共犯过限容易考到,先分类:
(1)都是正犯,某正犯过限,判断其他正犯要不要负责:先看过限部分和
原本犯罪是否有因果关系;再看其他人对过限人有没有阻止义务。(9.12 已考)
(2)正犯过限,判断帮助犯/教唆犯要不要负责:口诀“客观有因果,主观
有故意”,缺一就不负责。
9.共犯与正当防卫
若正犯是正当防卫,不存在教唆犯和帮助犯。
若正犯是防卫过当,可以存在共犯。
10.共犯中止容易考到,先分类:
(1)都是正犯,有某正犯要中止,要么说服其他人都停止;要么有效阻止
其他人;万一没有阻止,可以其他人自己停了也可以。口诀:“都要停”。(9.12
已考)
(2)帮助犯/教唆犯要中止,必须要消除自己原本产生的因果关系。
【已考7】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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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考8】诽谤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可以以口头、文字、暴力形式进行
可以以口头、文字形式进行
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捏造
的虚假事实
诽谤的事实只能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可以看出,诽谤罪的成立要比侮辱罪更特殊,若同时触犯两罪,优先认定诽
谤罪。(9.12 已考)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已考9】盗窃的行为方式
(1)数额较大:
1000 元—3000 元为数额较大,3 万—10 万为数额巨大,30 万—50 万为数额
特别巨大。
(2)多次盗窃:
2 年内3 次以上为多次(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受害人算一次);
不要求每次都定罪,更不要求每次都既遂,只要是盗窃行为即可;
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次”,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定。(9.12 已考)
(3)入户盗窃:
“入户”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户= 生活功能(供他人家庭生活)+ 隐
私功能(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
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
认定为“户”。
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
屋,可以被认定为“户”。
1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具有生活且隐私功能的房车也可
以认定为“户”。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在营业时间盗窃的
不属于入户,在非营业时间盗窃的属于入户。
入户盗窃的成立,不要求被害人在户内,进入一段时间没有人居住的户内盗
窃的,也属于入户盗窃。
正当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无正当理由进入他
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认定为盗窃罪。
(4)携带凶器盗窃:
凶器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根据出题人观点,凶器也不限于固体物,具有杀伤性的液体(如硫酸)乃至凶猛
1 2000 年11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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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藏獒),也可以被评价为凶器。
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
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对凶器只要求携带,不
要求显示和使用,也不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只要能评价为携带即可。
既可能表现为行为人事先准备好凶器,也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在盗窃之前于现
场或现场附近获得凶器。
携凶器盗窃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值钱”)。
(5)扒窃:
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物品,随身不要求贴身。
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
扒窃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值钱”)。
【已考10】抢劫罪
1.暴力、胁迫、其他方式(如昏醉抢劫)——抢
获取财物——劫
抢和劫要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定既遂。
2.转化型抢劫= A(三个轻罪)+ B(三个目的)+ C(当场)+ D(暴力)
A:盗窃、抢夺、诈骗要着手,不需要既遂;有这三种行为,且针对财产法
益;
B:只能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三个目的;
C:当场强调的是时间的连续性,空间可以发生位移;
D:暴力程度要和“抢”具有相当性。(9.12 已考)
3.转化型抢劫容易和共犯结合考察,比如承继共犯、共犯过限,依然抓住共
犯的核心“因果关系”去判断。
4.抢劫有八个法定加重情形,根本原因是在原本抢劫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法益
侵犯。
(1)入户抢劫:入户行为要有非法性;户=生活+隐私功能;转化型入户抢
劫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侵犯公共安全;转化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的暴力行为发生在车上。
(3)抢劫致人死亡包含为了抢劫故意杀人。
【已考11】诈骗罪
1.欺骗行为可以作为/不作为/语言陈述、实物展示/行为举动。(9.12 已考)
2.受害人有处分行为,可以排除调虎离山、趁其不意或者欺骗借用等受害人
未进行处分情况。
口诀:付款前调包是盗窃,付款后退货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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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害人有处分认识:在客观题中采用多数观点,认识到处分性质、财物种
类(口诀:属性)就属于有处分认识。(9.12 已考)
4.受害人有损失:在客观题中采用多数观点,交易目的没有达到就是有损失。
5.新型三角诈骗:A 骗B,B 处分B 的财产,让C 受损。常与表见代理结合
考察。
6.霸王餐:一开始就不想给钱是诈骗(骗饭菜);吃了以后发现没钱跑掉,
不是诈骗,不是盗窃,不是侵占,民事处理。
霸王油:一开始就不想给钱是诈骗(骗油);加油以后发现没钱跑掉,是侵
占。
7.买东西商家找错钱,不说明不成立诈骗;但是事后找到行为人要求归还,
拒不归还的,成立侵占罪。
8.买车票“买短乘长”,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已考12】受贿罪
受贿罪考察三个层次:
1.第一层:入罪,口诀“权钱交易”
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利只需要承诺,
可以真心/虚假,可以明示/暗示;可以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
2.第二层: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主观和客观上有接受)了数额较大的
财物就既遂。口诀“取得控制”。(9.12 已考)
3.第三层:数额。以取得控制时的金额判断数额,不考虑孳息收益,只看受
贿人收到的,不看行贿人实际支出的成本。(9.12 已考)
特殊问题:
(1)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
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
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9.12 已考)
(2)以接受干股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
贿数额按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若未进行股权转让登
记且未实际转让,以实际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若未分红,则需结合具体情形
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及犯罪形态。
(3)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格,行受贿双方无
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
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
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4.原则上,渎职犯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例外:徇私枉法罪等罪和受贿罪(既包括收受贿赂也包括索取贿赂),属于
牵连犯,择一重罪。(9.12 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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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考13】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A——B——C
1.斡旋受贿中,权钱交易的是A 和B,只要B(承诺)找C 说情,B 就成立
斡旋受贿;B、C 是工作上的非隶属关系。(9.12 已考)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是A 和C,只有C 作出了承诺,B 才成
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C 明知B 收钱还作出了承诺,C 成立受贿罪,B 成立受
贿罪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B、C 是私人关系。(9.12 已考)
3.无论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要为A 谋取不正当利益。
4.若B、C 既有工作关系,又有私人关系,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
以想象竞合。
【已考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定本罪的前提有具体危险,即足以达到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
的危险程度;
2.不仅有这样的具体危险,还不属于其他确定性罪名的构成要件。(9.12 已
考)
3.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
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
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考14】危险驾驶罪
1.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教唆、帮助他人醉酒驾驶的,可以成立教唆犯、帮
助犯。
2.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符合紧急避险
条件的,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3.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
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12 已考)
【已考15】信息网络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的“计算机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口诀:高精尖。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
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9.12 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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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没有完全正犯化,要遵从共犯从属性。
(1)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帮助者也不构成本罪。
(2)如果实行犯没有利用帮助犯提供的技术,即使实行犯构成犯罪,但是
不具有与帮助犯的因果性,帮助犯也不构成本罪。
(3)若实行犯构成犯罪,帮助者既构成帮信罪,也构成实行犯的帮助犯,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4)正犯实施A 罪,但帮助者以为正犯实施B 罪而提供了帮助,且两罪的
构成要件不存在重合之处时,对帮助者应以帮信罪论处。
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完成了预备行为的就视为犯罪既遂。
【已考16】非法经营罪
1.关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
卖的物品。
2020 年3 月已废止盐业专营,非法经营食盐,不再构成本罪。但是以工业
碘盐充当食盐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等犯罪。
2.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
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
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5)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6)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3.兜底条款应该按照同类解释规则来解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
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4.下列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1)非法买卖外汇;
(2)(2009 年客观题)经营没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
(3)(2009 年客观题)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4)非法经营违禁的非食品原料或者违禁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
剂(原料),如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
(5)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6)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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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网吧)
(7)非法发行、销售彩票;(9.12 已考)
(8)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
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POS 机套现)
(9)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10)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11)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
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网络水军);
(12)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13)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
钢珠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或者其专用软件(“老虎机”);
(14)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药品合
法、经营行为违法);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
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15)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
者精神药品;
(1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
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
(17)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
【已考17】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用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貌似为骗取出口退税,
实为逃税,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超过部分构
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数罪并罚。
【已考18】新罪和漏罪;假释和缓刑
1.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缓刑,原刑罚不再执行,成功缓刑无累犯。
(2)失败缓刑:
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撤
销缓刑,数罪并罚
(没有减只有并)
考验期满发现,不
撤销缓刑,只对漏
罪另行审判
可以再次
缓刑
新罪
考验期内犯罪,考
验期内发现,撤销
缓刑,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犯罪,考
验期满发现,也撤
销缓刑,数罪并罚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
不撤销缓刑,不构成
累犯
不可以再
缓刑
2 2019 年7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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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
执行原刑罚
路遥方法论:缓刑“无减无累”
2.假释的后果:
(1)假释成功:原刑罚执行完毕,因此可以出现累犯。
(2)假释失败:
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撤销
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满发现,不撤销假释,
只对漏罪另行审判
新罪
考验期内犯罪,考验
期内发现,撤销假
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犯罪,考验期满发
现,也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
撤销假释,可以构成累
犯
违规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
执行原刑罚
路遥方法论:假释“有减有累”,缓刑“无减无累”
【9.13 考点预测】
1.上述如因果关系、共犯、正当防卫、抢劫、盗窃、诈骗、受贿等仍是重点
2.关注不作为犯罪
3.关注未考的人身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罪
4.关注未考的财产犯罪,如侵占罪;侵占和盗窃区分;侵占和诈骗的区分;
诈骗与敲诈勒索的区分;职务侵占
5.关注知识产权犯罪
6.关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违法牟利罪
7.关注最高法指导案例: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刘某江交通肇
事宣告无罪案;艾某等危险驾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