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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晓2026年公法卷考前几页纸(预测版)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_⚠️912考点汇总+913考点预测_9.13公法卷考点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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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徐光华刑法考点几页纸(预测版)
一、刑法基础理论、刑法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空间效力
1.特别要注重刑法的出罪机能,实质解释。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于它的“严厉性”,我们在适用的
时候应该非常慎重。一些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如果实质上不具有严重危害性,刑法不宜将其作为犯罪处
理。——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2.扩大解释是一种合理推演(可预见的),无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大解释,均可以
适用。一般认为:官方的解释、重要学者或学界达成共识的解释,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
3.立法目的(保护法益)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例1.如果认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保护法益是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医生毛毛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
毛毛的行为成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例2.如果认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保护法益是胎儿的生命以及母亲的生命与身体的安全。进行节育手术,
没有危及胎儿及母亲的健康、生命,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4.禁止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我国刑事立法会更加频繁,刑法会增设诸多轻罪,这是刑事法网的扩张,是
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能溯及既往。典型的如近些年来新增加的罪名: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
罪等,均是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能溯及既往。
5.属地管辖原则所要求的犯罪地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该作扩大解释。例如,甲是中国A 公司(总公司)驻日
本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日本分公司的财产500 万元,可以认为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基于属地管辖适用中国刑法。
二、客观不法要件:不作为犯、因果关系
1.仅仅是发现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没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危险发生在发现者的监控(独立支配)区域内,
发现者则有救助义务。
2.如果降低了他人所处的风险,就更没有救助义务。“做好事”(自愿救助行为)如果“耽误”了被害人受到
他人救助的机会,就必须“一救到底”,否则,成立不作为犯——帮倒忙(添麻烦)。
3.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创造(提升)了风险,原则上就应对他人有救助义务。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制造了
社会所允许的风险,相互没有救助义务。
4.特定的职务、业务所要求的义务,前提是行为人在“履行”相关的义务(履职)中,否则不能成立不作为
犯罪。但是,如遇紧急情况,即便不在履职过程中,也应认为有作为义务。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有点关系”,而是合乎规律、通常如此的因果关系。如下情形,不合乎规律,否
定因果关系,包括:预备行为、非实行行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均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
6.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能根据生活经验,而应根据科学法则。例如,甲没有按规定对原材料消毒,导致
职工感染病毒死亡。事实上,即使甲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消毒,也不能发现病毒。由于未消毒的行为,并没有
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故排除客观归责。
7.对结果归责要求: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罪名)的保护范围(任务)。例如,甲致乙重伤,乞丐看到乙
重伤后把乙的财物拿走,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身安全,如果造成了财产损失,伤害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没
有因果关系,意即,财产法益不是故意伤害罪的保护内容。
三、责任要件【12 日考试已考过】
1.14—16 周岁的人要对8 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8 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
2.原因自由行为:如果是第一次吸毒后产生幻觉而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为是过失的。相反,则宜认定为是
故意犯罪。
3.对于故意犯罪所要求的明知,可能会结合不同的犯罪、犯罪形势,作不同的理解: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态势,以往对“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而现今,
则相对限缩。
4.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例如,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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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的行为成立盗窃枪支罪(间接故
意)。
5.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即在主观(所欲侵害的对象A)与客观(实际所
侵害的对象B)中,寻找法律上的最大公约数(包容关系、重合关系),如果没有最大公约数,则对不同对象分
别判断,择一重罪处罚。
6.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注意:对法律概念的认识错误。例如,甲误认为“雇佣童工”仅指雇佣14 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遂雇佣15 周岁的未成年人乙从事危重劳动。甲具有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故意。(2025 年
真题)
四、排除犯罪性事由【12 日考试已考过】
1.扩张认定正当防卫:扩张认定正当防卫的各条件;容许防卫人在判断中的误差;克服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道
德“洁癖”。
2.只要是面临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官方教材)。例如,对于精神病人、小孩所实施的
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防卫。当然,如果可以劝阻的话,应先行劝阻。(也有观点持反对意见)
3.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还可以进一步挽回损失,或避免更严重的损害时,可以延长防卫时间。
4.偶然防卫(坏心办好事),行为无价值论(法考、通说、“马工程”观点)认为应当成立故意犯罪,少数观
点(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是正当防卫。
5.防卫挑拨与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另一方升级暴力,则挑拨者、斗殴者仍可能认定
为正当防卫。——即:挑拨、斗殴故意与防卫意图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共存。
6.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是防卫过当。
2026 年9 月12 日真题回忆:小偷入户偷了一小块腊肉,被主人拿刀追砍至重伤,成立防卫过当。
7.正当防卫原则上无需退避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只有在不得已才能实施。——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
侵害”,是“正”对“不正”,原则上无需退避,即便有多种选择,甚至可以选择更小的代价保护自己(如逃跑),
也可以选择不逃跑而实施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是面临“此危险”而以损害合法利益的方法制
造“彼危险”,所以应慎之又慎,不得已才能为之。
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12 日考试已考过】
1.对于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只要出现了任何犯罪停止形态,都不可能出现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即这种
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历年真题中经常出现,盗窃、抢夺他人财物既遂之后,又将财物返
还他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应对犯罪预备进行限制解释(法考、“马工程”观点)。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
成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的侵害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
3.如何认定着手:形式说认为,只要有“类型性”的行为即认为“着手”。实质说认为,实施类型性的行为,
且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才属“着手”。
4.帮助行为正犯化:绝对与相对。例如,甲得知乙要实施电信诈骗,便给乙提供了全套的互联网技术支持。
但是,乙事后并没有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考观点,相对正犯化)。
也有观点认为,本罪是帮助行为绝对正犯化,甲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主观说(法考、通说、“马工程”观点):应以犯罪分子本人的主观判断为标
准,即使行为人本人的判断是错误的。
2026 年9 月12 日真题回忆: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甲想卖自己的孩子,对方交钱之后,甲收到钱突然良心发现,最终没有将孩子卖出(正确,拐卖妇女、儿
童罪,以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卖出”为既遂标准)
B.国家工作人员甲碍于领导情面,宴会上当场收下了行贿人送的金表,宴会结束之后马上归还(错误,甲的
行为不是受贿)
C.甲生产出假药之后,心生悔意,于是将假药销毁(错误,行为已经既遂)
6.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其中,损害是指:值得刑法处罚(例如,对人身的损害至少应达到
轻伤,或者其他值得处罚的如非法侵入住宅)。
7.加重构成,是否承认其存在未遂形态,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法考观点、司法解释规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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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认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否定说认为,不承认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8.部分犯罪共同说(刑法规定、通说、法考及“马工程”观点)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故意的
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9.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
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甲、
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根据行为共同说,二者成立共犯,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10.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量的过剩):是指预谋的犯罪(伤害)与过限行为(伤害致死或杀人)构成的
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A【故意伤害罪】——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各行为人均需要对过限行为与结果
承担责任。
11.片面的共同实行犯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没有意思交互)。对于片面的共同实
行犯(正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存在不同的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法考是观点展示,两种观点都考,通说是
肯定说)。对于片面的帮助犯,应肯定其是共同犯罪(通说,法考观点)。
12.成立教唆犯,要求被教唆者应具有基本的规范意识(明白大是大非)。一般认为,被教唆者应年满14 周
岁,如果被教唆者年龄太小(小于14 周岁),可以认为教唆者操控、支配了被教唆者,因而成立间接正犯。
13.未遂的教唆: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既遂的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教唆本身存在问题。教唆
未遂:教唆他人实施有可能既遂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教唆本身不存在问题。
14.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能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尤其是考生容易受到帮助者的职业
特点所困扰,认为其是实施特定的职业、经营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在做题的时候,可以将中立的帮助者换成
另外一个人,如“我弟弟”,再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15.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部分共犯人利用“前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
造成的危险处境,对被害人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时,其他共犯人有阻止的义务。
16.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与心理的因果性(只是不对既遂结果承担责任,仍有共
犯关系,成立犯罪中止)脱离=共犯人-(物理+心理)
六、罪数论、刑罚论
1.加重情节如果作为入罪情节被评价了,就不宜再作为加重情节。例如,丁在校门口的街道上,“当众”隔
着羽绒服抚摸余某(12 周岁)胸部后离开。即便猥亵行为轻微,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行为,但由
于其是“当众”实施,也应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仅适用基本罪,不能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这一加重
情节。
2.同种数罪的,原则上仅认定为一罪。如果以一罪(主要是针对轻罪名)论处,会导致罪刑失衡的,可以考
虑并罚(法考、“马工程”观点)。
3.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导致加重结果的高度可能,基本罪通常系“重罪”。故意伤害致死这
一结果加重犯,判断伤害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必须结合行为性质或行为所处的特定时空进行判断。
4.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交叉(竞合)的程度很小,可以认为是想象竞合;如果两罪交叉(竞合)的
程度很大,观点展示:法条竞合(多数学者)、想象竞合(少数学者);两个法条处于包容关系时,属于法条竞合。
即:一个法条能够充分评价另一个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
5.“牵连关系”的认定应进行缩小解释,前后行为之间应具有“高度伴随性”。现今刑法理论要严格限制牵
连犯的成立范围,一般认为,牵连犯以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标准。
6.所有的判决原则上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死缓与“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7.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罪犯离开羁押场所起计算。例如,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其被判处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从其被释放出来之日起计算。
8.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不能适用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不能禁止基本人权,如不得禁止他人出入
医疗机构、公共厕所。
9.认定累犯时:后罪如果是连续犯的,只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有部分行为在“5 年以内”即可。
10.缓刑、假释与累犯:前罪是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前罪在执行中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也不构成累犯;前罪在执行中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成立累犯,因
为前罪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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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动投案的本质在于:投案前仍处自由身,通俗的话来讲,今晚还有机会可以来徐老师家吃饭。(1)仅
因形迹可疑(面相不像好人)而交代罪行的:成立自首。(2)因“犯罪嫌疑”(有事实和证据)交代罪行的:不
成立自首。
12.如实供述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1)事实是可以通过回忆还原的,而法律适用是需要认真学习法
律才知道的。(2)行为性质是法律问题,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3.共同犯罪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前(预备阶段)、犯罪中(实行阶段)”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
方式、藏匿地址”。——旧信息,属于自首应该交代的内容。但是,交代同案犯犯罪后的去向(新信息),不是犯
罪事实,不属于自首需要交代的内容。交代此内容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成立立功。
14.特别自首应交代异种罪行,即分别定罪的其他罪行。注意:选择性罪名属于同种罪行。例如,甲因拐卖
妇女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羁押期间,其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这属于交代
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15.揭发具有对向(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是交代共犯人(必要的共犯)的犯罪事实,不
能认定为立功,属于自首应交代的内容。
16.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理由:
而管制属于非监禁刑罚,与监禁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改造方式不同,有期徒刑、拘役都不能吸收管制。
17.适用缓刑:对罪名、罪的个数、故意或过失都没有要求。
18.撤销缓刑的条件:第一,考验期内犯新罪:(1)考验期内发现新罪:追究新罪,撤销前罪缓刑。(2)考
验期满后发现新罪:追究新罪,撤销前罪缓刑。即:只要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该新罪,均应
撤销缓刑。第二,考验期内发现漏罪:(1)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追究漏罪,撤销前罪缓刑。(2)考验期满后发
现漏罪:追究漏罪,不需撤销前罪缓刑。即:只有及时(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才需要撤销缓刑。
19.减刑和假释的对比:(1)假释的条件只有一个: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如果不退赃、不履行财产性判项、
拒不认罪悔罪的,均不能假释。换言之,只要有瑕疵,就不得假释。(2)减刑的条件有两个:确有悔改表现或立
功表现。因此,如果不退赃、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拒不认罪悔罪的,只是不能依据“悔改表现”而减刑;如果有
“立功表现”的,仍然可以减刑。
20.追诉时效的延长——无限延长: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对“人”立案),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采取
积极行为逃避侦查或审判)。
21.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在追诉期限内犯新罪(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或符合中国刑法中犯罪的标
准),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刑法分则概说、财产犯罪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
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2.财产犯罪原则上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例外的是:针对诈骗罪,存在个别的财产说(法考观点)与整体
的财产说两种观点。
3.抢劫罪的暴力范围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劫取财物时的直接暴力,还涵盖抢劫后为巩固赃物、抗拒抓捕
而实施的后续暴力,此类暴力均服务于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抢劫罪要求的暴力范畴。例如,赵某携带刀具抢夺
刘某价值9000 元以上财物,被刘某追至900 多米后,持刀捅伤刘某致其重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应
认定为抢劫罪,且系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4.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当作财物的占有者而对之使用暴力,并取走其身边的财物的案件。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
成立抢劫罪未遂,客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
5.如果要转化为“入户抢劫”(非普通抢劫),要求全程发生在户内。即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与后行
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必须全程发生在户内。
6.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即以侵害户内人身、财产的目的入户。出于合法目的或者不
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如赌博、卖淫嫖娼等)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当场实施抢劫行为,一
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7.抢劫行为的“附随”行为(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例如,抢劫
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如放火烧毁证据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其中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的
“附随”行为,致人死亡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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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盗窃后,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当作抓捕者,对该第三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能否转化成抢劫?一种观点认
为不成立转化型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
9.电信诈骗类的案件中,行为人所骗取的财物“到账”是否属于既遂,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将所骗取的财物入账就是犯罪既遂,之后其他人帮助行为人再次转账或者取款的,也仅
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入账后将所骗取的款项取出,或者将款项分散到其他账户,才能认定为是既遂。入账后其
他人帮助取款的,或者帮助二次转账的,属于犯罪既遂前中途加入,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10.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即被害人“自愿”放弃原占有,放弃对财物“占有(站岗)”。
“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被害人本人的占有(控
制、视线)。
【12 日考试已考过】11.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转移是明知的。
(1)概括(抽象,50%)的处分意识说认为,只要被害人主观上大致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种类(如衣服、
酒、手机),就认为行为人具有处分意识(法考观点)。(2)具体的(100%)处分意识说认为,只有被害人清楚
地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产的全部内容(种类、数量、质量、价格、外形等),才能认为其有处分意识。
12.骗吃骗喝类的案件:(1)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
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欺骗的意思,就相当于骗吃骗
喝、骗烟骗酒,当然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就是消费的物品。(2)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
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的。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
(没有免单),故对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无罪。——这种行为的本质其实是“赖账”。
13.甲让乙用乙的名义办理四张信用卡并交给丙。丙拿到四张信用卡后开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丙在一次诈
骗活动中,发现银行卡出现了支付障碍。于是丙要求乙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并且重新办理信用卡。办理完成后,
丙要求乙将卡里的11 万元现金(系丙电信诈骗所得)转给自己。但是乙见财起意,在挂失并补办信用卡后,将
钱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甲、丙多次要求乙返还,但被乙拒绝。关于乙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2024 年真题)
1
A.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B.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银行占有,并且银行对取款行为有实质审查义务,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如果乙明知丙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仍向丙提供信用卡,对乙仅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14.抢劫罪与绑架罪是对立还是竞合关系?(1)通说及司法解释观点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对立的(非此
即彼,不能是亦此亦彼。例如,男人与女人)。(2)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与绑架罪是竞合关系(可能亦此亦彼,
例如,江西人与中国人,本科生与男人)。
15.应对职务侵占罪进行限制解释。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为1000 元,职务侵占罪为30000 元,
区分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会带来重大差异,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完全统一。鉴于职务侵占罪的
立案标准过高,法定刑相对较轻,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主张限制解释职务侵占罪。
八、人身犯罪
1.刑法中的伤害、杀害,较之生活中的伤害、杀害范围要小,程度更严重。可以认为,“伤害”是头破血流
型的进攻,“杀人”是致命性的攻击。
2.教唆、帮助、相约自杀(伤)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伤害)罪。逼迫、欺骗他人自杀,或亲手杀害被害
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3.对幼女、妇女的从重、加重情节易混点对比
幼女,从重情节
幼女,加重情节
妇女,从重情节
妇女,加重情节
只要和幼女发
生性关系,从重
处罚
1.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
2.造成任何幼女伤害(轻
伤、梅毒、淋病、身心伤害);
强奸(已满14 不满18 周
岁的)致使被害人轻伤、
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1. 致妇女重伤、死亡
2. 针对未成年妇女(14-18),致使其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致使
被害人重伤”
1 答案:ABC。实务中,对于该类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相关案件的处理也明确指出:“行为人出售、
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后,又起犯意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截留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参见2023 年4 月11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三)高检发办字(2023)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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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是指,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
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5.猥亵与强奸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竞合关系。即强奸(100 分)是程度更为严重的“猥亵”(50 分)。
6.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且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
犯(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
7.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后半段)。(1)关于罪数问题。对于非法拘禁他人后,另使用暴力致人质重伤的,如果认为该规定是注意规定,
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罪,如果认为是拟制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2)关于罪过形式问题。
对于法条所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认为是注意规定,仅
限于故意的;如果认为是拟制的,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8.对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法考观点):以目的正当性为核心区分
标准。观点二:以手段对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为区分关键。
9.对“拐卖”应作扩大解释:包括单纯地“出卖”,即无“拐”而“卖”的,成立拐卖妇女罪。刑法中的其
他罪名如贩卖毒品罪、倒卖文物罪等,均包括买进再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
10.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人身自由可以得到被害人承诺(法考、“马工程”观点)。
但也有观点认为,从保护司法秩序的角度看,应成立诬告陷害罪。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1)非法获取信息,或者(2)合法获取信息后非法扩散信息。
九、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经济犯罪
1.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进行缩小解释、体系解释,只有危险性与放火、爆炸、
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危险必须是大危险、直接的危险。
2.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不能等同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通常由交通
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的责任,而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这种认定常常是出于交通
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
3.认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需要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
(1)一种观点,不要求前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法考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此观点)
(2)另一种观点,要求之前的肇事行为应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
4.交通肇事后,不积极救助伤者但也不逃跑,导致伤者(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与逃逸而导
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并无实质性的不同,均表明行为人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因此,从实质上看(法考
观点),可以认定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有观点认为,从形式上看,行为人确实没有逃逸行为,不宜认定为因
逃逸致人死亡。
5.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求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必须具有相当因果关
系。
6.“有持枪资格”的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将枪支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给“无
持枪资格”的人,均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消费者知情的“以假卖假”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质是“个人自主选择权”与“公共秩序保护”的
价值权衡:
(1)否定说(法考观点)侧重保护个人自主选择权,认为消费者知情且自愿的交易缺乏法益侵害性;
(2)肯定说侧重维护公共秩序,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监管秩序保护,不受个人意志影响。司法实
践中,需结合商品类型、流通范围及危害风险综合判断。
8.程序上未经批准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救人的药。但生产、销售行为,要承担其他责任(如行
政责任,或构成其他犯罪,如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等)。
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1)前者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
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主动“掺入”毒。
(2)后者仅仅是指食品本身不符合标准,如食品本身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食用标准,或者过量地添加了可
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质言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在食品中超量加入了可加的物质(如食
品添加剂,而非毒),或者在食品本身“长出”了毒(如食品本身过了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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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解释将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前置化。包括:(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
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
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11.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公务”这一职务,即没有利用其职务行为,进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也仅能认定
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类似于假货(假币、假发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实施一连串的行为,原则上,
这些行为之间如果具有连贯性、必然性,则定一罪。如果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则应该数罪并罚。
13.只有明显背离通常情形下的赃物处置且明显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自洗钱行为,才能认定为洗钱罪。即,
客观上实施了明显的转移、转换等清洗行为,才能认定为洗钱罪。对于本人或者他人犯罪后自然地占有、使用、
处分等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罪。
14.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理解(扩大解释):(1)上游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但罪名变化的,不影响洗钱罪的
成立。(2)上游犯罪不仅是指具体的罪名,还包括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罪行说,实质解释)。(3)洗钱犯罪的
审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经刑事判决为前提。
15.涉信用卡的犯罪:根据立法、司法解释,凡涉使用信用卡的犯罪,犯罪分子不规范用卡,成立信用卡诈
骗罪。有两个例外,盗窃、抢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后再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抢劫罪。
16.未经允许,仅仅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不使用银行卡的,属于未经他人同意获取他人财产,成立盗
窃罪。
17.未经允许,通过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从而消费了该微信、支付宝捆绑的信用卡。观点一:成立盗
窃罪(法考观点);观点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18.凡是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经营的,不经过允许而实施的,都是非法经营罪。近
年来法考客观题考查较多,需要注意,违反规定的经营方式,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的定性:
(1)暴力攻击“单独执行任务”的辅警,造成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2)暴力攻击“协助警察执行任务”的辅警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3)暴力攻击“警官”以及“协助警察执行任务的辅警”的,以袭警罪论处。
2.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代替考试罪:扰乱了考试秩序,不要求必须考出好成绩。包括:实际参加了考试;或者,
未参加考试,但在考试之前已经获得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
3.在人数较少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对重伤、死亡后果的产生未起决定性作用的,也应当对死伤结果负责。例
如,甲方中的三人在斗殴过程中共同抓住乙方中的一人痛打,即使最终能查实致命的打击是甲方中某人的行为,
但因为该三人均明知共同行为或其中一人的行为,会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仍继续合力攻之,故应共同承担故
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主要考虑到,这种情形下的聚众斗殴人数较少,相当于普通的共同犯罪,
各行为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任。这也不会与“法不责众”相冲突。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仍然要坚持共犯从属性理论。即被帮助者必须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
帮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观点认为,本罪是帮助行为绝对正犯化,应坚持共犯独立
性理论,只要实施了帮助行为就构成本罪,即使对方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如诈骗罪等。
5.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观点一(法考观点):事前提供帮助的,成立帮信罪。事后提供帮助的,构成掩隐罪。
观点二:帮助程度底,对他人的犯罪活动认识相对较少的,成立帮信罪;帮助程度较高,对他人的犯罪活动、
资金往来认识较明确的,成立掩隐罪。
【12 日考试已考过】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质在于“破坏”,包括破坏该信息系统的“结构”(对系统
本身的功能予以破坏),以及破坏该系统内容存储的数据。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作为违法犯罪
的平台,而不是修改信息网络系统本身的内容。
7.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
机关提供的,构成窝藏罪。
8.窝藏罪所要求的“帮助逃匿”,应限于直接使犯罪人的逃匿更为容易的行为,而非任何帮助行为,故以下
行为不属于窝藏行为:受已经逃匿于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犯罪人的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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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逃匿,而向其提供管制刀具的;犯罪人意欲自首,劝诱其不自首的;配偶等单纯陪同犯罪人潜逃并在外地
共同生活的。
9.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既遂的标准。理论观点、法考观点:交付说。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
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不影响既遂;实务观点:进入交易环节说,或者买卖双方达成合意。
10.贩卖毒品罪是指:“卖”以及“为卖而买”。单纯的购买,不是贩卖毒品罪。注意:吸毒者相互之间交换
所吸食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11.对“运输”的限制解释:刑法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运输行为,才宜
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仅仅是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从购买地带到目的地的,不属于运输。
(1)为个人吸食目的,运输“少量”毒品的,不成立运输毒品罪。(运输的是合情合理的少量吸食的毒品,
可以不作为犯罪)
(2)为个人吸食目的,运输“数量较大”的毒品的,成立运输毒品罪。
(3)非出于个人吸食目的,无论数量多少,均成立运输毒品罪。
十一、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热点】
1.变相侵吞公共财产的(增设中间环节),成立贪污罪。即,不是直接拿走公共财物,而是通过间接方式,
借经他人之手或增设中间环节取走公共财产的,也成立贪污罪。
2.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要实质解释,包括将单位的钱“放出去”,也包括让单位应该收回的钱“晚回来”。
例如,个人通过虚构付款事由或者将单位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入账等逃避单位监管的方式,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
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便利,也包括一般的、抽象的职务
便利,还包括与职务密切相关的职务便利。例1.党政机关领导甲在收受某小公司财物后,要求大型民营企业负
责人将重大项目交给该小公司承接。甲成立受贿罪。例2.某市发改委副主任丙受商人吴某之托,要求下属郑某
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对吴某的项目予以关照。郑某遂利用与评审专家的私人关系,通过私下打招呼的方式帮助
吴某通过了环评。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4.收受干股案件中的既遂标准
第一,已实际转让的干股,认定为犯罪既遂: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有证据证明股份发生实际转让,受贿
数额按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
第二,未实际转让的干股,视是否实际控制来认定犯罪既遂:若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且未实际转让,以实际
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若未分红,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及犯罪形态。
【12 日考试已考过】5.【新增】收受贿赂的,以“权钱交易”当时的金额为准。以预期收益型股权(如收
受原始股)受贿的,受贿数额一律回归“案发时”视界:已套现的按实际获利计算,未套现的按当时市场溢价
认定。
6.【新增】有影响力的人,在介绍贿赂时,私自截贿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26 年4 月10 日,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
6 号,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7 条第3 款规定,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
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
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
他犯罪数罪并罚。
7.行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行贿罪的区分
第一,行贿人“只想”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只有行贿人想将财物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或通过有影响力的人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认识到国
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故意,构成行贿罪。
8.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9.刑法惩罚斡旋受贿的根本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作为收受请托人贿赂的
对价,至于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事项,不是关键因素。
10.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11.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
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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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增补:
1.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既遂。
2026 年9 月12 日真题回忆:甲乙喝醉后,甲指示乙将门口的摩托车偷走。第二天酒醒后发现,摩托车是甲
自己的。甲不构成盗窃罪既遂
2.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识破骗局后继续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罪既遂。
2026 年9 月12 日真题回忆:甲假报进口货物的种类,意图骗取出口退税款。负责办理退税的人员乙识破骗
局之后依然办理退税,甲成功拿到退税款。甲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未遂。
3.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不要求每次盗窃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026 年9 月12 日真题回忆:下列属于多次盗窃的有:
A.乙15 周岁盗窃两次,16 周岁盗窃两次(错误)
B.丙第一次盗窃700 块既遂,后面三次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均没有成功(正确)
C.丁先前自己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后面再与他人共同实施两次盗窃行为(正确)
4.2026 年9 月12 日真题回忆:下列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有:
A.甲无化学物品许可证,运输销售液化气数额较大(正确)
B.乙有卷烟的烟草专营许可证,但是大量销售伪劣电子烟,获利巨大(错误,案件原型:刑事审判参考[第
1714 号]付某、彭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持有经营范围为卷烟制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不合格电子烟行
为不成立非法经营罪,而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C.丙将低档浓香白酒冒充高档酱香白酒进行销售(错误,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丁提供福利彩票的咨询服务,获利巨大(错误,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经营彩票“优化”“缩水”业务定性
问题的研究意见》规定,提供福利彩票咨询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两种情形:(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
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的操作,后果严重。2026 年9 月12 日真题回忆:甲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利用别人计算机的空余算
力“挖矿”,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原型:刑事审判参考[第1728
号]张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6.2026 年9 月12 日回忆考题:下列关于受贿罪说法正确的是:
A.受贿人甲收受价值500 万元的房产,案发时该房产贬值至300 万元,其受贿数额仍应认定为500 万元。(正
确)
B.受贿人乙收受价值100 万元的汽车,案发时该车贬值至20 万元,其受贿数额仍应认定为100 万元。
(正确)
C.受贿人丙收受别墅一套,仅实际居住而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半年后案发的,仍构成受贿既遂。(正
确)
D.受贿人丁收受原始股,以100 万元买入、300 万元卖出,其受贿数额应认定为300 万元。(错误,实际获
利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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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肖沛权刑诉考前几页纸(预测版)
*2026 年新增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2025 年12 月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缺席审判程序(精选)
1.适用对象:①贪贿+在境外;国、恐案件+在境外+需及时审判+最高检核准;②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过六
个月+被告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③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④再审中死亡。
2.管辖法院: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仅针对“贪贿国
恐”)。
3.强制法援辩护:被告人、近亲属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
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文书送达: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1)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2)【26 新增】(精选)“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
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5.近亲属参与: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6.处理结果: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证明标准,有罪判决;不属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终止审理;可对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7.上诉权: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独立上诉,辩护
人经同意后可以上诉。
8.到案影响:①按要求到案,一般程序;②未到案,开庭审理,处理涉案财产;③审理中到案,重新审理;
④裁判生效后执行前到案,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异议,提了重审,没提执行。
二、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5 新增】(精选)
(一)侦查阶段
1.启动方式:
(1)依申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依职权:①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
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②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
录像。
2.最后处理:
(1)检察院核查后,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
(2)侦查机关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没有异议,或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
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制作结果告知书+告知检察院。
三、庭前会议【25 新修】(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1.是可以开,不是应当开(包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是可以开)。
但开庭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可以由法院主动决定召开,也可以由控辩双方申请召开。
3.参会人员【25 新修】:
(1)庭前会议(可以召开),由审判长或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主持。
(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不能主持庭前会议);
(2)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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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不是必须参会,但以下情形应通知被告人参加:申请参加/申请排非/了解排非情况、听取意见/
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
(4)庭前会议中开展附民调解的,法院应当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4.召开地点【25 新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
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且应当有法警在场。
5.处理事项:刑事实体问题与刑事程序问题,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实质性处理。
要实质性处理,开庭后才能处理,但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
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6.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7.审理程序:
(1)【25 新修】庭前会议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出示、简要说明、梳理争议,但控辩双方不质证、
不辩论。
(2)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
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四、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必考】(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
1.认罪:(1)认事实;(2)认主要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
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3)指控数罪的,要求承认每个罪的事实,否则全
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从宽。
2.认罚:(1)侦查阶段: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2)审查起诉阶段: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②认
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注意】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注意:这些人不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制度仍
然适用;
(3)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注意】1.【表里不一不认罚】: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程序选择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
影响“认罚”的认定
3.从宽:(1)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2)“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
(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1.侦查阶段认罪认罚:(1)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2)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
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
2.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精选)
(1)应当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3)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检可不起诉
(4)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作(法定)
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酌定)不起诉决
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
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精选)
(1)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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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
议(不是应当)→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采纳量
刑建议)。
五、管辖
(一)立案管辖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1)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
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可以立案】;(2)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注意】都是可以立案,不是应当,因为职务犯罪监察委也可以管。
2.【管辖权竞合的处理】(1)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
机关予以协助。所谓主调查,是指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以监察机关为主,承担组织协
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2)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①应及时与同级监
察机关沟通;②可归监察,可分别管;③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
(二)审判管辖
1.中院级别管辖:(1)国安、恐【没有黑社会】、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
判程序一审由中院管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国恐类;疾病、死亡类基层法院也可一审)
(2)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基层少年法庭审理,
其他只要有任何涉及到可能是中院管辖的范围,都要全案移送到中院,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2.特殊案件的管辖(精选):
(1)外国人在领域外对中国、中国人犯罪,①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②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①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②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辩护与代理
(一)委托辩护人时间: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
为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精选)
1.阅卷权:(精选)
(1)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2)阅卷范围:所有案卷材料(依法不公开
的除外);(3)阅卷方式:查阅、摘抄、复制(值班律师只可查阅)。(4)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5)律师
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许可。
2.会见与通信权:(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1)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援公函);(2)看守所应当在48 小时
内安排会见;(3)国、恐案件,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不
需要经过许可);(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情况;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核实有关证据;(5)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不能听);(6)非律师行使
这项权利须经许可
3.自己调查取证权:
(1)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2)向一般证人取证:需要经过被取证人同意;(3)向被害人一方取
证:同意+法/检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4.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非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同意申请,
法院检察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是文书让律师去,区别于律师自己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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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人的义务(精选)
1.特定证据展示义务:(1)并非辩护人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得展示;(2)并非辩护人收集到的所有有利
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都得展示;(3)辩护人收集到以下三个证据,应当告知公安、检察院:犯罪嫌
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不在场、不够大、不正
常)。其余证据一律不需要展示
2.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原则应当保密,例外:正在实施
国安、公共、人身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
(四)值班律师制度【必考】(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1.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才适用(有了辩护人就不适用)。
2.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其只是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3.【所有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
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4.值班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5.【会见权】值班律师持①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②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
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6.【阅卷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延伸】2025 年11 月发布的《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第7 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
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33 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值班律师查阅、摘抄、
复制案卷材料的,适用本规定办理。”(注意,该司法解释未作为2026 年新增法律法规)
7.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值班律师帮助,但其拒绝效力只及于所在的阶段,不影响后续阶段获得值班律师
帮助。
8.最好保证不同阶段由同一名值班律师为同一名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证据制度
(一)证据规则
1.自白任意性规则——自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指在法庭以外做出的陈述,该规则要求证人出庭;
3.意见证据规则——不猜测、评论;
4.最佳证据规则——原件,一手是最佳;
5.补强证据规则——(1)补强证据应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要有独立来源;(3)补强证据可以
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4)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只要求补强部分
事实、片段即可。
(二)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选)【12 日考试已考
过】
【总结1】在判断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时,务必要先看清楚选项中涉及到的证据是属于哪种证据种类,然后根
据不同证据种类的排除规则予以判断是否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物证、书证(精选):只有在以下3 种情形下取得的物证、书证,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他非法取得的,补正、解释后可以继续作为证据使用:(1)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2)复制件不能反映原
件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
源的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精选):只有以以下8+1 种情形取得的证人证言,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
依据,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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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技巧】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真实性无法识别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精选):只有以以下10 种情形取得的供述,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
(2)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3)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而被提到看守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4)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无期徒刑、死刑
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
(5)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
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6)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7)重复性的供述,但换人、换阶段的例外;
(8)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9)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
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10)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4.辨认笔录(精选):只有以以下5 种情形取得的辨认笔录,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其
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①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总结2】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其他的言词类的行政证据(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
时的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鉴定意见除外】
【反向总结3】凡是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没有见证人签名的,所取得的证据都是可以补正或可以解释的,补
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见第二点)
(四)证明责任:
1.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3.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4.证明责任的承担:(1)由控方(检察院/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所有犯罪都是,没有例外;(2)辩
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型犯
罪辩方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说服责任仍然在控方;(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八、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1.不符合基本逮捕条件,就可以取保:(1)管制、拘役、附加刑(逮捕的刑罚要件不符合,有期以下);
(2)有期/病/孕/+无危险(逮捕的危险要件不符合);(3)期限届满未办结
2.保证人/保证金(不可并用),保证人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保证
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3.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但不管什么阶段,不管谁决定,取保候审只能由公安机关
执行。
4.取保候审中,决定机关只负责三件事:第一,决定取保候审;第二,解除取保候审;第三,保证金数
额的确定。其余的都是执行机关(公安机关)负责的
5.取保候审的酌定义务(可以附加这些义务,不是应当):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份证】、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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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义务的后果:
(1)违规:使用保证金保证的,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
决定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
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情况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可以先行拘留,需要逮捕的,
可以予以逮捕),并通知执行机关
【注意】针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 日以内向作出没收
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2)违法:被取保候审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 条第(四)项行为的(即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5 日
以上10 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1000 元以下罚款)。
(3)【涉嫌故意犯新罪的处理】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
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逮捕(精选)
1.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社会危险性
2.(1)检察院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疑、面、违、难、认、幼、聋、傻;
(2)审查批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执行逮捕(精选)
(1)执行:公安机关2 人以上执行;
(2)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
(3)应当在24 小时内通知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4)应当在24 小时内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谁讯问)
九、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羁押必要性评估(精选)
(一)评估主体: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不当或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评估。公
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二)审查主体:检察院捕诉部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进行审查)。
(三)启动方式(不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羁押必要性评估)
1.依职权:(1)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
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2)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
(四)审查、评估期限:1.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10
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3 日以内作出决定。
(五)评估、审查结果
【注意】: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己变更,其他阶段因办案机关是公、法,只能建议变更。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自己变更。
应当建议/决定释放/变更的情形: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
十、附带民事诉讼
(一)成立条件(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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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注意】近亲
属的范围是:上、下、左、右
2.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3.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
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意味着精神损失可以赔,也可以不赔)
【注意】以下情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亦不予受理的:
①伤残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
②死亡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
③可期待收益损失不能提(典型的是劳务合同行为);
④赃物、赃款不能提;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职务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不能提;
⑥物质损失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能提。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
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
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立案
(一)立案监督
1.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公安复议、复核(被害人须是控告人身份才行)/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无
先后顺序)
2.检察院监督【应立而不立的】:【说理前置】要求公安7 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
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 日内立案。
【注意】如果公安机关就是不立案,检察院不能代为立案。
十二、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精选)
1.讯问地点:已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没有被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
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注意】地点只要是侦查人员指定的即可,但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只
能指定到公安执法办案场所。因此考生要看罪名。
2.无期徒刑、死刑、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3.讯问未成年人嫌疑人:应当通知法代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4.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二)辨认:(精选)①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 人;②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③混杂原则:
公安:人(7 人/10 人的照片);物(5 物/10 物的照片);检察院或监察机关:只有物的照片是5 不同,其
余同公安;④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预先见到;⑤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三)技术侦查措施:1.只能在立案后;2.范围:①公安:国、恐、黑、毒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犯罪;②检察院: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③公、检: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
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4.一次批准只能在3 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 月;5.变更种类或者适用
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6.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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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查起诉
1.如何审查起诉(精选):
(1)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
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
接公诉。
(3)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二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
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3)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注意: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
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4)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
十四、审判概述
1.人民陪审员:(1)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2)最高院一审和二审不可
以;(3)参加3 人庭(权利=审判员,但不能担任审判长):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
表决权;(4)参加7 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法律适用——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十五、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1.原则上:判决生效后(无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有新事实新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有错——启动审判
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有例外: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走审判监督程序,而是走重新起诉制度,即:
因为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有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做题技巧:同样是无罪判决,同样是有新事实,新证据,究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重新起诉,务必看清
楚宣告无罪的理由。】
2.有刑诉法第16 条第2-6 项的(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应当退回检察院
(二)庭前准备
庭前会议(详见前面第三点)
(三)法庭审判(精选)
1.法院审理中,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应当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但,如果法院认
为构成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则只能裁定终止审理,并将材料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2.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
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注意】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最
高法解释第295 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3.法院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法院审理中,合议庭发现有立功情节,但材料中没有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四)速裁程序(精选)
1.适用范围:未成年人案件不能适用;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附民没有解决的不能适用
2.审理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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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速裁程序既可以由检察院建议适用;也可以由法院自己决定适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
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
(4)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5)审理期限较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
徒刑超过1 年的,可以延长至15 日;
(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7)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检规则第441 条);
(8)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9)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十六、第二审程序
(一)
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精选):1.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的上诉;2.检察院抗诉引起的二审
程序;3.案件中有人被判死刑(可以是死立执,也可以是死缓)
(二)二审的审理结果(精选)
1.没错——维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可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3.程序错误——应当发回
4.法律错/量刑错误——应当改判(有可能改判为重的,有可能改判为轻的。但如果受制于上诉不加刑,
又想加重,只能维持)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1.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
利影响;
3.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
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四)附带民诉二审(全面审查、分开生效)(精选)
1.刑上诉/抗诉(不生效)、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民有错:再审;②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2.民上诉/抗诉(不生效)、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刑有错:再审;②民受影响,不二审,去参加再
审
3.新增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民诉
十七、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
(一)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如何报请(精选)
1.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前究竟应当经过高级法院的复核还是高级法院的二审,取
决于中院一审后有没有上诉、抗诉。如果有上诉、抗诉,应当经过高级法院的二审,而不是经过高级法院复核;
如果没有上诉、抗诉,则应当先经过高级法院的复核再报请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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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如何复核(精选)
1.最高院应当由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2.(1)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12
日考试已考过】;(3)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三)复核后的结果
没错就核准(瑕疵不是错,纠正后核准),有错就发回(如果是量刑错误,原则是发回,但必要时也可以依
法改判)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一)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精选)
1.法院:(1)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法院。终审法院启动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上级法
院启动的,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上级法院提审的,一律按二审程序审
(3)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
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2.检察院: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有权启动。启动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启动的那个检
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再审的程序(精选)
1.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
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3.①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十九、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程序【必考】(精选)
1.少年法庭:犯罪时未满18 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 周岁,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2.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3.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未满18 周岁+5 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 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要在5
年以下)或免于刑事处罚【12 日考试已考过】
4.实行强制法援辩护
5.逮捕未成年人,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6.附条件不起诉:
(1)未成年人+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1 年以下+符
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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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验期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根据情况可浮动考验期,但都得在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考验过程中可迁居,但须经考察机关的批准,且迁居后仍须接受原考察机关的考验
(4)考验后,有新罪、漏罪、严重违反、多次违反——起诉;完全遵守——应当不起诉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 年以下;过失犯罪+ 7 年以下(渎职过失
除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职务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
2.刑事和解的和解协议:
(1)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不能分期履行,例外:难以一次履行完毕+被
害人同意+有效的担保
(2)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即时履行完毕,不能分期履行
(3)对比:附带民诉赔偿的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
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12 日考试已考过】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的。此处的“等”字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电信诈骗、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注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
外的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2.有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检察院。因此,没有检察院的申请,法院绝对不能按
没收程序审理。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1)由中级法院管辖
(2)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 个月
(3)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4)利害关系人除了自己可以申请参加,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
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
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7)对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在5 日内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在5 日内提出抗诉
(8)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适用条件: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
予以强制医疗
2.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有两个:检察院和法院。但法院只有在审理过程中才能启动,检察院启动的
方式是申请。因此,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不以检察院申请为前提,但以起诉为前提
3.不管谁启动,最终决定强制医疗的只能是法院。
4.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
6.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7.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8.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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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10.审理结果(检察院申请而启动的):(1)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
的决定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
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11.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
起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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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蒋四金行政法考前几页纸(预测版)
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优先(不
得与法律规定抵触),法律保留(立法机关保留某些特殊事项立法权限)
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
目的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手段适当、手段符合法律目的、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听取意见、申辩,告知权利)+公务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公布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信赖利益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效行政
决定,因法定事由撤回/变更生效行政决定造成损失应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立法明确赋予行政机关所需权力/手段)+行政责任(违法/不当行使职权应担
责)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必考】:
1.机构职能:组成部门——基本职能;部管局——特定业务、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专门业务、
独立职能
2.机构设置:去高去低存中间,中间全找国务院
(1)最高: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编办提方案→国务院总理提请→全人大/人常决定
(2)最低:处级内设机构,行政机构可自行决定→中编办备案
(3)中间: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协调机构:中编办提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机构:
行政机构提方案→中编办审方案→国务院批准
3.编制管理:
(1)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中编办审方案→国务院批准
(2)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由具体承担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编制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政府机构设置:
(1)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撤、并、改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立、撤、并还需报同级
人常备案
(2)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本级政府定
(3)政府下属机构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定;协商一致本级编办备案
(4)政府机构内设机构的立、撤、并、改,本级编办定
2.编制管理:
(1)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中编办审核后,国务院定
(2)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编制调配,中编办定;同区同级部门之间编制调配,本级政府定;地方事业
编制管理办法报中编办审,省级政府发布
公务员【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职位分类、职务、职级: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职
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巡视员和科员只有两级,调研员和主任科员有四级;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
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2.录用委任制:试用期1 年(不可短/长),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不得录用有:①犯
罪受刑事处罚;②被开除党籍;③被开除公职;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聘任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涉密岗位不适用)
特征:签协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定期限【1-5 年,可约定1-12 个月的试用期】+议工资【协
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先仲裁(后民诉)
4.考核程序:非领导成员定期考核(年度考核);领导成员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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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核不称职【12 日具体考点】:降低1 个职务/职级层次+不享受年终奖金;连续2 年考核不称职→
予以辞退
6.职务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不属于
7.处分:
种类
警告
6 个月
不影响现有的职务、职级、级别
和工资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
(可涨工资)
记过
12 个月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
记大过
18 个月
降级
24 个月
降低级别和工资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解除后不
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级别
撤职
撤销职务+降低级别和工资
开除
永久
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决定
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
解除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无新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规则
【一事不二罚】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作出处分,公务员主管机关不再处分。公职人员有违法行
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注意】引咎辞职不属于行政处分,属于行政问责,只是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身份保留
8.公务员权益保障:(对人事处理不服的)
申诉权
先复核
再申诉
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知道之日起30 日内)→不服的,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 日内)
直接申诉
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知道之日起30 日内)
抽象行政行为:【12 日考试已考过】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令):条例、办法、暂行办法、规定
2.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般叫条例
3.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规定的机构→部门规章;省级、地级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不能是条例【12 日具体考点】
4.其他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主体都可制定):意见、通知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解决机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
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常裁决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行政法规
规章
立
项
报请主体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无权)
(部)内设机构/其他机构
(地)工作部门/下级政府
立法计划
法制机构拟定年度立法/规章制订计划,经批准公布,计划执行中可调整
起
草
开门立法
上报国务院(大政方针、重大决策)、下问老百姓(公众利益重大调整)、左右要协商(涉及
其他部门权限,钱袋子要同意)
公布
起草草案应当公布,一般不少于30 日
专家参与
可吸收/委托专家
签署
报送送审稿→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共同签署)
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没通过,或缓或退)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决定
(大事)审议/(小事)传批
只能审议
签
署
公
布
签署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制定机关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公布
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全国范围
内发行的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部)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标准文本)、全国范围内
发行的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地)本级政府公报(标准文本)、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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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施行
公布30 日后施行,涉国安、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以及需立即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
(公布30 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人常备案
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1.部门规章→国务院
2.地方政府规章:(1)省级→国务院、省人常
(2)市级→国务院、省人常、省政府、市人常
解释
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部门/省级政
府→国务院解释(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
构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国务院
法制机构解释(不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制定机关解释
规章的备案程序【必考】
报送期限及对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请备案
1.部门规章:(1)单独规定的,由制定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2)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1)省级→国务院、省人常
(2)市级→国务院、省人常、省政府、市人常
提交文件
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三份,同时应报送电子文本
国务院审查事项
1.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2.是否超越权限
3.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5.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
6.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国务院审查结果
(国务院备案审查
工作机构处理)
1.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登记
2.认为应予纠正→①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
或者废止;或②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先进行协调,不能取
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4.无效规章→不予备案+通知制定机关
5.规章制定技术存在问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制定机关接
到通知30 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具体行政行为
1.判断标准【必考】:
(1)行政性:是否具有公权力+是否行使行政权(排除民事行为、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等)
(2)外部性:是否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作出(排除内部行为)
(3)特定性:对象是否特定+未来能否反复适用(排除抽象行政行为)
(4)处分性:主观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有结果(排除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过程性行为、暴
力侵权等)
【注意】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诉讼最主要的受案范围,此外,对行政协议不服也可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2.行为效力:公定力(一经作出假定合法有效)、确定力(过争议期不得更改)、拘束力(一经生效,都必须
遵守)、执行力(强制履行义务)
3.无效、可撤销、废止:
(1)无效:(要求履行的内容构成犯罪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没有主体资格),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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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行政行为一般违法,经法定程序撤销后溯及既往无效,撤销前有效
(3)废止:行为合法,因依据/事实发生变化,自废止之日起失效,造成损失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判断:
1.外部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审批/对有行政隶属关系事项审批不属于
2.依申请启动:只能依申请发生
3.授益性行为:赋予资格或权利,区别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必须书面申请(含电子邮件等形式);一般来说许可都不能收费(有例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但格式文本绝对不能收费
2.受理:材料有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告知/5 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收
到之日视为受理
3.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许可+书面+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符合→不予许可+书面+不公开
4.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一个机关:20+10;多个机关:45+15
5.延续:期满30 日前申请;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监督【必考】:
1.撤销:违法取得→不赔;行政机关违法决定(许可行为本身有问题)造成损失→赔偿
2.吊销(行政处罚):合法取得+实施许可时严重违法
3.撤回:合法取得+客观情况变化(双方都没有过错)+造成损失→补偿
4.注销:程序性行为,撤销、撤回、吊销后都需要注销
【注意】①除吊销属于行政处罚外,撤销、撤回、注销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成功禁3 年,未成功禁1
年
行政处罚【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性质: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
惩戒的行为
2.种类:①(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⑤(人身罚)行政拘留;⑥(其他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不予处罚情形:①不满14 周岁(应当不);②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不);③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④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应当不);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
4.一般程序:
(1)调查:2 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出示证件
【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7 日内决定
(2)法制审核(非必经):①重大公益;②关系当事人/第三人权益+经听证;③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
关系【注意】未经审核/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3)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4)处罚时效:2 年;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 年
5.简易程序:警告/公民200 元以下或单位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6.当场收缴:(1)简易程序+①罚款100 元以下/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2)交通不便地区+缴纳确有
困难+当事人提出【12 日具体考点】
7.变通履行: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
8.行政执法公示制度:①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不得作为处罚依据;②处罚裁量基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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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社会公布;③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④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⑤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9.全过程记录制度: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10.行政处罚无效:无资格、无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必考】【新修】:【12 日考试已考过】
1.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1000 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12 日具体考点】
2.处罚时效:6 个月
3.一般程序:
(1)立案: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
(2)取证辨认:①证据收集:刑事案件证据可直接用于治安案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或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②辨认:可让相关人员对场所、物品、
行为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由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③人员要求:原则2 人(询问、
辨认、勘验、行政强制措施等),例外可1 人(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否则不能作为处罚根据)
(3)传唤:适用于违法行为人(证人、被侵害人用通知);一般需传唤证→现场发现出示证件可口
头传唤;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逃避传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强制传唤
(4)询问:①时限:一般不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身份不明不超过12 小时;情况复杂可能拘
留不超过24 小时(8/12/24);②录音录像:在办案场所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③签字确认:被
询问人签名/盖章/按指印,询问的警察应当签名;④询问未成年人: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
场时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学校/单位代表等)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未到场应在笔录中注明;⑤异地
询问:可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或通过视频系统远程询问。远程须全程录音录像+向被询问人宣读
笔录确认
(5)检查:①一般检查:2 人1 证(出示人民警察证);②场所/住所检查:2 人2 证(人民警察证+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检查证);③立即检查场所:2 人1 证+全程录音录像;④人身检查:须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采集被侵害人信息须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⑤检查妇女: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
行
(6)扣押:①扣押范围:原则上不得扣押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例外:对与案件
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②当场扣押:情况紧急或物品价值不大,当场
实施扣押的,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扣押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7)决定:①特殊情形需经法制审核后作出;②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其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的意见;③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④期限:立案
之日起30 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 日,延长以两次为限(30+30+30);
鉴定、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8)送达:当场送达;无法当场的,2 日以内送达;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
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4.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告或罚款500 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被处
罚人无异议,可以由1 名警察作出决定,但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场处罚的,应在24 小时内报所属机
关备案
5.听证程序:(1)法定告知情形:吊销许可证(执照)/罚款4000 元以上/责令停业整顿,公安机关
应当告知有权要求听证;(2)未成年人听证:对可能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告知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有权要
求听证,该听证不公开举行;(3)案情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行为人要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
及时举行;(4)不得因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12 日具体考点】
6.调解程序:(1)适用范围: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
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2)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
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3)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的,应当作出处理,并告知相对人可就民
事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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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罚规则:(1)不予处罚:①不满14 周岁;②正当防卫的,不受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③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2)从轻、减轻处罚:①已满14 不满18 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
罚;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①情节轻微;
②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③取得被侵害人谅解;④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⑤主动投案+如实陈述;⑥有
立功表现;(4)认罪认罚从宽:违法行为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5)从重处罚:①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③对报案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④1 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8.拘留执行:(1)执行地点:拘留所执行;执行期满,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异地执行:被处罚人
在异地被抓获或其他必要情形,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异地执行;(2)合并执行:有两种
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拘留最长不超过20 日;(3)不执行:
①已满14 不满16 周岁;②已满16 不满18 周岁+初次违法;③70 周岁以上;④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 周
岁婴儿的;例外:①②③项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执行拘留。此外,第①项、第③项行为
人在1 年内2 次以上违法的,也可执行拘留;(4)暂缓执行(同时满足4 个条件):①对拘留决定起诉
或复议,遇升学/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②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③暂缓执行不致发
生社会危险;④提供合格担保人/按每日200 元交保证金
9.当场收缴:(1)被处200 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
列车上或口岸,到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3)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
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VS 行政强制执行VS 行政处罚
1.强制措施(预防、制止,人身/财产暂时限制)
2.强制执行(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启动条件)
3.行政处罚(惩戒,减损权益/增加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一般程序:(无执法人员全程录像要求)
(1)报批:原则上实施前应报批,情况紧急时例外:限制财产——24 小时向负责人报告+补批;限制人身—
—立即报告+补批+通知家属【12 日具体考点】
(2)人员:2 人以上+执法资格+出示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3)笔录: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2.查封扣押程序:
(1)不得查封扣押:①与违法行为无关;②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③已被查封
(2)实施程序:当场交付决定书+一式两份清单
(3)期限:30 日+(经负责人批准)30 日
(4)保管:①不收费,行政机关承担费用;②行政机关可自行/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保管;③保管不善的
赔偿【12 日具体考点】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人身强制;税务、海关——存款划拨;县级以上政府——
强拆违建等
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必考】:
1.前提: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2.步骤:书面催告【催告不可诉】→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限制条件:(1)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情况紧急除外)执行;(2)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电、热、
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4.强制拆除:除一般强制执行程序外,还需遵守:行政机关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
讼、又不拆除的,才可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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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强制执行程序【必考】:
1.执行罚:加处罚款/滞纳金
(1)前提: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告知加处标准
(2)限制:加处数额不得超过本数
(3)结果:加处满30 日+经催告仍不履行→拍卖/划拨
2.代履行:
(1)一般代履行: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催告不履行+已经/将要有现实危害→送达代履行
决定书→代履行3 日前再次催告【二次催告】仍不履行→代履行【行政机关自己/委托第三人履行】
(2)立即代履行:严重现实危害需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立即代履行【无需催告】
(3)费用: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设定权与规定权对比【必考】: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权
法律
所有种类
行政
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经常性许可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以外
无
地方
性法
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
执照、其他种类以外
本地经常性许可
查封扣押
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
一定数额罚款
省级规章可设定1 年
内临时性许可
无
规定权
下位法(法规、规章)可在
上位法设定的行为、种类、
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
法没有设定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
但需要听取意见+说明
下位法(法规、规章)
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
出具体规定,但: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
法的其他条件
下位法(法规)可以对
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
但不得抵触上位法所
规定的对象、条件、种
类
注: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禁止设定:①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资质的行政许可;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
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听证程序对比:【12 日具体考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启动方式
依申请
依申请/依职权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大降吊责限】
1.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
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治安管理处罚法:吊销许可证/4000 元以上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1.依职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
的或涉及公共利益
2.依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
利益关系
组织程序
5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
5 日内申请、20 日内组织、7 日前通知
听证笔录有排他效力;主持人适用回避;不收费
【注意】行政强制无听证程序
集中实施对比:
1.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2.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注意: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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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社会稳定的
2.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走征求程序,经第三人同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可以不公开: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依职权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知晓、需要公众参与,线下必须设查阅点的场所(国家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申请:
(1)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书需有身份证明,无需说明用途
(2)内容不明确:指导释明+收到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3)申请日:当面→提交之日;邮寄方式→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互联网/
传真→双方确认之日【12 日具体考点】
2.费用:原则上不收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说明理由+收取信息处理费
3.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答复;不能当场:20+(经负责人同意)20
4.区分处理:提供可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必考】【新修】:【12 日考试已考过】
1.受案范围:(1)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告知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2)复议机关对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
息、执法案卷信息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3)认为行政机关提供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4)认
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5)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2 日
具体考点】
2.举证责任:(1)被告举证责任:①主张已公开的——举证已公开事实+已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
径;②主张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举证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③主张
属于过程性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
函、请示报告等;④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
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⑤主张信息不存在——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
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⑥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应当对认
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2)原告的举证责任:①起诉要求
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②举证不予公开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③第三人起
诉要求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④第三人起诉的,就行政机关公
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3.裁判类型:
(1)支持原告诉讼请求: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②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
府信息拒绝公开或部分拒绝公开→撤销/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判决被告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可以区分处理);③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判决行政机关
不得公开
(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前提: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义务):①被告不予公开的决定、无法
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②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
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且被告已经告知
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④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⑤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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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衔接【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复议后(原级复议)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1)纳税争议(反倾销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2)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自
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3)禁止/限制经营者集中决定;(4)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
(5)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6)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复议与诉讼的期间【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一般期限:【复议】60 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 日的除外;【诉讼】6 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12 日具
体考点】
2.期限起算点:
(1)针对作为:
①知内容+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该行为之日起算
②知内容+不知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复议权/诉权之日起算,且在知内容之日起1 年内
③全不知——知或应知行为之日起算,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 年内(不动产20 年内)
(2)针对不作为(特指申请复议):
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②无履行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 日起算;紧急情况——立即复议
3.复议后诉讼:(1)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2)复议不作为:复议期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
4.期限扣除:①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
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的,障
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复议申请人:
1.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侵权关系/物权关系/公平竞争关系→有利害关系;合同关系→
有民诉无行政、无民诉有行政)
2.原告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自己名义);法人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注意】公民被限制自由→近亲属(公民名义,口头/书面委托)
被告/被申请人【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谁行为谁被告,授权实施的告被授权组织;委托实施的告委托机关
2.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3.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署名机关】;复议告上级【批准机关】
4.内设、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幅度越权——告该内设、派出机构
5.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原机关列为第三人】,复议维持共同告【告漏强制列共同
被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12 日具体考点】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告资格:①拆房子,有决定书——作出决定书的为被告;没有决定书——实施
部门为被告。②不动产登记——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③内部指导——告实施部门;请求履行下级政府或
职能部门的职责,已转送,告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④政府信息公开——以指定负责公开的机关为被告。
⑤告错了,指导释明,坚持告——裁定不予立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三人【必考】:
1.有独立诉讼地位,一审诉讼开始后判决前申请参加/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被告型第三人:①假共同行为中的非行政组织;②共同行为中未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③作
出与被诉行为相互矛盾行为的机关;④复议改变案件,原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复议管辖【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一般情形(除下列特殊情形外)——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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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3.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4.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的被授权组织——国务院部门
5.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自己复议自己)
6.司法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一般程序【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申请(≥60 日):
①原则书面(含指定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有困难可口头【12 日具体考点】
②对当场作出或根据电子监控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作出处罚的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该机关认
为需要维持决定的,5 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2.受理:
复议机关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①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②材料不全/表述不清
→5 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 日内补正材料;③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受理;④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驳回申请+说明理由
【权益救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的,申请人可向其上级反映,由上级责令纠正,必要时直接受
理
3.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可以】:①当场作出;②警告或通报批评;
③涉款3000 元以下;④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可以】:各方同意
符合复议条件
审前程序
受理3 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发被申请人→被申
请人5 日内书面答复
受理7 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发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10 日内书面答复
审理对象
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审理方式
可以书面审理
【原则】听取当事人意见;
【例外】1.书面审理(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
取);2.听证审理
审理期限
30 日(无延长规定)
60 日+30 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复议机构负
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程序转化】: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负责人批准,可转为普通程序
4.听证审理:
(1)情形:【应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申请人申请
(2)组织:1 主持人+2 以上听证员+1 记录员
(3)告知:5 日前书面通知
(4)不参加后果:①申请人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②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参加应说明理由+委托
相应工作人员参加
5.调解范围:所有案件均可调
6.行政复议委员会:
(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
(2)工作内容:①为办理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是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②就复议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3)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应当记录的情形: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②专业
性、技术性较强;③省级政府自我复议案件;④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行政复议决定【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针对作为的决定:
(1)作为合法——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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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上所有类型行政行为(内容不当/依据不正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查清)——都
可作出变更决定
(3)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12 日具体考点】
(4)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确认无效
2.针对不作为的决定:
(1)不作为合法:驳回请求
(2)不作为不合法: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管辖【必考】:(三步走:被告→级别→地域)【12 日考试已考过】
1.判断被告:看是否经过复议(复议维持→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判断级别管辖:级别高(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以上地方政府)、专业强、重大复杂(涉外)→中院;
其他→基层【12 日具体考点】
3.判断地域管辖:不动产案件(优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维持/变更)→原机关+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所
在地法院【12 日具体考点】
起诉与受理:
1.起诉方式:原则上递交书面起诉状,确有困难可口头
2.受理:
(1)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2)当场不能判断→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 日内无法判
断,先予立案
(3)起诉材料欠缺→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范围
法定【可以】:1.当场作出;2.涉款2000
元以下;3.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可以】:一审+各方同意
符合起诉+立案条件
举证期限
法院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
原则≤15 天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答辩+可延
长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维持审原行为+复议行为】,不审合理性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45 日内+不可延长
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经批准可延长
通知/宣判
可简便方式传唤、通知、送达裁判文书以外
的诉讼文书;无“当庭宣判”规定
一律公开宣判
1.当庭宣判——10 日内发判决书
2.定期宣判——立即发判决书
【程序转化】:简易转普通,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非转化之日重新计算)
【注意】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一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1.针对作为的判决:
(1)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判决撤销,不能撤销判决确认违法
(2)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判决确认无效
(3)处罚明显不当、款额认定有误——可变可撤(其他情况不能变更判决)
2.针对不作为的判决:能履行判决履行/给付,不能履行判决确认违法
3.复议维持违法的判决:
(1)原作为行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重作
(2)原不作为行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履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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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判决驳回对原行为诉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4.复议改变违法的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复议机关重作/恢复原行为效力
5.判决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可同时判决责令补救+赔偿损失
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必考】:【12 日考试已考过】
1.被告/被申请人: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含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仅被告】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证明原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证明复议决定合法性【12
日具体考点】
2.原告/申请人:起诉/复议时证明符合起诉/复议申请条件;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申请;对
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行使举证权利(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
3.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
复议VS 诉讼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12 日考试已考过】
1.审查条件:
(1)对象:只能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2)关联性:该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3)附带性:复议/起诉行政行为时请求附带审查(不能直接单独起诉)
2.审查程序:
(1)复议:【有权处理】30 日内处理:复议中止3 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书面答复→制定机
关10 日内答复;【无权处理】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2)诉讼:法院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3.处理结果
(1)复议:【合法】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不合法】决定停止执行该条款+责令制定机关予以
纠正
(2)诉讼:【不合法】①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②建议+
抄送: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文件备案机关;③司法建议:裁
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④备案: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
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12 日具体考点】
行政首长出庭制:
1.出庭原则:负责人(正、副职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应有正当理由+委
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2.负责人必须出庭情形: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②社会高度关注;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④法院书面
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3.违反出庭制的处理:法院记录在案+载入裁判文书+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负责
人不出庭的不得拘传或传唤)
行政公益诉讼:
1.提起主体:检察院(唯一主体,不同于民诉)
2.起诉期限:6 个月
3.诉前程序: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行政机关在收到之日起2 个月内履职并书面回复
(紧急情况15 日内书面回复)→不履职的检察院起诉
行政协议审理规则:
1.被告:订立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委托订立的委托机关(不可提反诉,可以调解)
2.诉讼时效:
(1)适用民法时效3 年: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
(2)适用行政起诉期限6 个月: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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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一般遵循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可以协议管辖,书面+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同民诉)+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4.举证责任:
(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相关事由举证
(2)被告:对职权+职责+程序+行为的合法性举证
(3)对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方举证
行政协议案件裁判:
(一)效力方面:
1.确认未生效:经批准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批(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未履
行→原告可请求赔偿)
2.确认无效: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民事合同无效情形(无效事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可
确认有效)
3.撤销: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判决转换:诉违约,经审理无效——法院向原告释明;根据变更后的诉求判决确认无效,释明后拒
绝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履行方面:
1.被告违法/违约不履行:能履行→判决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判决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2.被告变更/解除:
(1)合法:判决驳回诉求+有损失应补偿
(2)违法:①判决撤销;②可责令重作,或继续履行+补救;③有损害赔偿
3.原告请求解除:符合法定/约定情形+不损害国益、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判决解除
4.原告不履行:因国益、公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遭受
损失,请求补偿→应予支持
行政赔偿范围:
1.应赔: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不作为
2.不赔: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且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可抗
力等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1)原则:受害的公民、法人、组织
(2)请求权转移:公民死亡→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支付医疗、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以自己的
名义】;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终止→权利承受人
2.赔偿义务机关:
(1)原则:谁作的谁赔
(2)共同侵权:共同赔(坚持诉其中一部分,未被起诉方列为第三人),委托侵权委托机关赔,授权
侵权被授权组织赔
(3)经过复议:原机关赔;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按份责任)
(4)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作赔偿义务机关→所属机关赔
行政赔偿程序:【12 日考试已考过】
起诉方式
单独提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超期不作为+符合起诉条件
【注意】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为例外,此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则无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
处理
一并提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诉讼、复议中可一并提行政赔偿请求,程序与诉讼、复议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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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释明
义务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告知原告可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提起行政
赔偿诉讼
时间
1.一审庭审终结前提,法院应当受理
2.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二审/再审中提,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举证责任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例外
原告限制人身期间受到身体损害,被告否认因果关系的,由被告举证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害结果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司法赔偿范围:【12 日考试已考过】
1.侵犯人身权:错拘、错捕、错判、违法打死人、打伤人等【注意】无罪关了就要赔
2.侵犯财产权: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罚没财产
3.不赔范围: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免罪(判决前的羁押不赔,判决后羁押的要赔)/未
实际限制人身自由(只赔偿被完全剥夺自由期间,不赔偿取保候审、缓刑、管制等)【12 日具体考点】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必考】:(后置原则,最后一个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赔)
1.错拘/错捕→谁决定谁赔;错拘+错捕→决定逮捕的机关赔
2.一审法院赔:(1)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2)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①一审改判
无罪;②检察院撤诉;③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再审改判无罪
司法赔偿程序【必考】: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规则:【12 日考试已考过】
1.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 年【12 日具体考点】
2.起算点:【原则】知道时相关诉讼/执行程序未终结的,自终结之日起算
(1)人身权:①错拘/错捕/错判:收到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文书之日;②暴力侵权:知道损害
结果/损害结果确定之日
(2)财产权:①违法强制措施(违法查冻扣等)/罚没财产:收到程序终结相关法律文书之日;②违
法强制措施(程序终结)+涉案财物未处理完毕:知道财产权受侵害之日
(3)民事、行政司法赔偿:①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撤销的:收到撤销决定之日;②法院未作
出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知道受侵害之日
3.时效扣除: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寻求救济期间不计入,
但相关机关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除外
4.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限民无法代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请求时效期
间最后6 个月内,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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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效届满:赔偿请求人依然可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赔委会不能主动适用;赔偿义务机关有时效抗辩
权,应当在法院赔委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
1.申请:公民有权申请(法人、组织无权)
2.人身权受损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才赔
3.赔偿方式:
(1)一般后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②精神损害抚慰金
(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50%及以下酌定;特别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50%以上酌定;一般不少于1000 元)
国家赔偿项目:
1.侵害人身权:
(1)人身自由:按日赔付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上年度→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维持的→按作
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2)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3)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4)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残疾赔偿金;全部丧失的
(1-4 级)→还应赔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部分丧失(5-10 级)不赔
2.侵害财产权:
(1)能恢复原状就恢复,恢复不了的赔直接损失(注意: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不赔、可得利益不赔;利息、
车辆停运损失视为直接损失,要赔)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①留守职工的工
资;②税费、社保;③水电费;④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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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蒋四金理论法考前几页纸(预测版)
法理学
法的定义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①阶级性——首先/直接反映统治阶级意志;②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最终
决定法的内容
2.法概念争议核心:法与道德的关系——实证主义(恶法亦法)vs 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实证主义:①分析法学(权威性制定为主);②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社会实效为主)
非实证主义:①古典自然法学(道德是唯一要素);②第三条道路(权威+实效+正确性三要素)
法的特征
①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②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权利义务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④国家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法的价值【必考】(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秩序(基础价值):其他法律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12 日具体考点】
2.自由(最高价值):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法律在限制自由时要遵循伤害原则(不能妨害他人)、
道德主义原则(保护道德秩序)、家长主义原则(保护自身)【12 日具体考点】
3.正义:①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②正义是检测法律的尺度或标准;③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合理
差别)
4.人权:人权具有历史属性、道德属性,人权需要法律化
5.价值位阶原则:位阶不同的价值冲突时,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比例原则:同位阶价值冲突时,选择损害
最小方案
法的规范作用【必考】(精选)
1.五种规范作用:①指引(本人+未发生行为)②评价(他人+已发生行为)③教育(一般人+已发生行为+
通过他人行为普法)④预测(法律关系主体+未发生行为+相互性)⑤强制(违法者+已发生违法行为)
2.法作用的局限性:本身具滞后性、抽象性、模糊性;调整范围有限;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规则的分类(精选)
1.按内容规定不同:①授权性规则:规定人有权做某行为(可为);②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必须/
应当,积极作为)、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消极不为)
2.按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①确定性规则(无需援引或参照);②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帮忙);③准用性规则
(找法帮忙)
3.按对行为的限定程度不同:①强行性规则(不得变通);②任意性规则(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协商)
法律原则vs 法律规则
1.区别:①原则:比较笼统模糊,适用范围大。目的: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实现个案正义。一个案
件可以用多个原则,也可以用原则的一部分,不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②规则:假定条件、行
为模式、法律后果,比较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小。目的:削弱自由裁量权,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
2.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有规则时规则优先;例外可直接适用原则:①穷尽规则仍无法解决;②适用规则
造成极不公正,但需要有更强理由
法律权利与义务分类【12 日考试考过】
1.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
2.相对法律义务(对人法律义务):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如赡养义务)【12 日具体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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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必考】(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正式渊源(可直接援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经济
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监察法规、军事法规
2.非正式渊源(不可直接援引):习惯、判例或指导性案例【12 日具体考点】、党的政策国家政策等等
3.效力位阶: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宪法:最高效力,未司法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vs 非基本法律(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上位法;
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规
法律关系【必考】(精选)
1.所有法律关系都体现:国家意志,有些还体现参加者个人意志(合同)
2.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如买卖合同)vs 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如行政处罚)
3.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行政处罚)vs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如买卖合同)
4.单向/单边法律关系(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vs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权利人、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vs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三个以上主体形成的复杂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能独立存在、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vs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
系,居于从属地位,不能独立存在)
法的证成【必考】(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内部证成:用法律规范(大前提)和案件事实(小前提)推出判决结论
2.外部证成:证明大前提(法律规范)是对的,小前提(案件事实)是真的
3.二者关系:①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②内部证成需要外部证成支撑;③外部证成的过程包含
内部证成【记住就好,不要纠结】
法律推理【必考】(精选)
1.演绎推理(三段论):①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属于必然性推理;②经典形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2.归纳推理(总结个案):①个别到一般的推论;②完全归纳(穷尽,必然性)vs 不完全归纳(部分,或然
性)
3.类比推理(比较个案):①从个别到个别;②属于或然性推理,判例法国家常用
4.设证推理(推定):从能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一个;先假设,再论证
5.当然推理:举重以明轻(重情形被允许,轻情形更应允许);举轻以明重
6.反向推理: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它明确规定的情形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位阶【必考】(精选)
1.法律解释方法:①文义解释(字面解释);②体系解释(参照上下文结构/联系其他法条);③立法者目的
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探寻、参考立法者意志);④历史解释(立法史);⑤比较解释(外国法);⑥客观目的解
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
2.位阶:文义>体系>主观目的>历史>比较>客观目的(为了裁判更合理,可能打乱顺序,但须论证)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法定、有权解释):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同于法律(法律需进一步明确/制定
后出现新情况);②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效力);③行政解
释:国务院/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实施问题)
2.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①任意解释(公民个人);②学理解释——均无约束力
法律漏洞【必考】(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含义:对某类事项法律该规定而未规定(法外空间是有意为之,不是漏洞)
2.分类:
(1)全部/部分漏洞: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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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显/隐藏漏洞:该规定未规定vs 该排除未排除【12 日具体考点】
(3)自始/嗣后漏洞:制定时已存在vs 社会发展后才产生
3.漏洞填补方法:目的论扩张(词不达意→扩大法条适用范围);目的论限缩(言过其实→缩小法条适用范
围)
法与道德
1.产生方式:法律建构性(国家制定/认可)↔道德非建构性(社会自然演进)
2.调整范围:法律规范外在行为,一般不过问动机↔道德首先关注内在动机,范围大于法律
3.内容结构:法律有明确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评价具有一元性(明确统一)↔道德无具体形式,灵活但易
歧义,评价具有多元性(主观多样)
4.实施方式:法律靠国家强制力+法律程序↔道德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
5.冲突解决:法律具可诉性↔道德不具可诉性
备案审查制度【26 新增】(精选)
1.原则: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备案范围(法律以下、规章以外):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
浦东/海南自贸港法规、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
【注意】国务院规章及地方规章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
会
3.审查方式:①依申请审查;②主动审查;③专项审查;④移送审查;⑤联合审查
4.依申请审查——审查要求vs 审查建议:
(1)审查要求(高级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国监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人常书面
提→全国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2)审查建议(一般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公民→向全人常书面提→常委会工作机
构审查(必要时送专门委)
5.重点审查内容:①符合宪法;②符合党中央决策;③是否超越权限减损权利/增加义务;④违反上位法;
⑤违反法定程序;⑥措施与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6.处理程序:先沟通→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2 个月内回复)→仍未改→提出议案→委员长会议→提请常
委会审议→要求限期修改/废止or 撤销or 法律解释
立法法【必考】(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①犯罪和刑罚;②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和处罚;③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12 日具体考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三读制”:
(1)一般→三读: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
(2)例外→两读: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一读:调整事项单一或部分修改+意见一致,或遇紧急情形
(3)搁置→终止: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2 年,或暂不付表决后2 年未再列入议程→委员长会议可决定终止
审议
3.事后审查(备案与监督)九宫格表
全人大
全人常
国务院
省人大
省人常
省政府
市人大
市人常
市政府
(1)备案: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备案机关备案(司法解释同)
备案找上级(制定机关的左边、上边层级的上级均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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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不备案(人大不履行备案职责,备案仅报人常、政府)
批准当自己(经批准的视为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实施备案、审查)
规章只到国务院(规章的最高备案机关是国务院,无需报全人常)
(2)审查:
直接上级可审查(仅左边、上边直接相邻的上级可审查)
领导审适当可改撤(领导关系上级可改或撤,审查适当性)
监督审合法只能撤(监督关系上级只能撤销,审查合法性)
民族只审合法性(涉民族仅审合法性,不审查适当性)
规章全是不适当(规章都需要审查是否适当)
自治州县条例跳过省,直接由全国人常把关(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审查主体只有全人常,避免地方
保护)
宪法学
宪法常见问题
1.宪法内容: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宪法效力: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的依据,其他法不得和宪法抵触)、最高行为准则(一切机关、团体
和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宪)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特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但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没有体现
4.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5.我国制宪主体:人民(不是人大,人大是制宪机关)
6.我国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7.我国修宪机关:全国人大【注意】人大不解释
8.我国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常
9.修改宪法提案:全国人常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案
10.宪法修正案公布机关:全国人大主席团
11.保障宪法的实施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12.我国宪法类型:成文、刚性、民定、社会主义类型
宪法的分类
1.有无统一法典(蒲莱士):成文宪法(1787 美国/1791 法国)vs 不成文宪法(英国)
2.制定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严于一般法律)vs 柔性宪法(同一般法);成文往往刚性,不成文往往柔性
3.制定主体:钦定(君主制定,1908《钦定宪法大纲》)vs 协议(君主与国民协商制定)vs 民定(民意机关
制定)
宪法的修改
1.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
2.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 以上多数通过;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1982 年宪法5 次修改:
(1)1988: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
(2)199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人大代表任期3 年→5 年;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3)1999:家庭联产+统分结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非公有制是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4)2004:土地可征收征用并补偿;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鼓励、支持、引
导非公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乡人大代表任期→5 年
(5)2018:党的领导最本质;正副主席连任不受次数限制;监察委入宪;宪法宣誓;爱国战线;核心价值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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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结构
我国宪法结构:序言+ 正文(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注意】①我国宪法无附则;②公民基本权利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③财产权与继承权规定在总纲(非
公民权利章节)
经济制度
1.所有权: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其他都是既可能归
国家,也有可能归集体
2.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3.国有经济: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经济命脉
4.民营经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考】(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禁止歧视性适用)
2.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 周岁,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宗教限制);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公安为执行机关);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身体;禁止刑讯逼供
4.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5.住宅、通信:禁止非法搜查/侵入公民住宅;通信秘密受保护(国安/刑事案件时公检可依法检查)
6.宗教信仰自由:信与不信均受保护;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宗教不受境外势力支配
7.经济文化权利:劳动权(权利+义务);只有劳动者有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受教育权(权利+义务)
8.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禁止打击报复);国家赔偿权
【注意】宪法未明确规定生命权;财产权在总纲,非本章
我国的行政区划
1.我国基本行政区:省级→县级→乡级(注意:市不是基本行政区划)
2.变更审批:①省级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全国人大;②省级界线变更/市县级设撤更名→国务院;
③乡级设立、更名、界线变更→省级政府
选举制度【必考】(精选)
1.四项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秘密投票
2.代表候选人提名:①直接选举→10 以上选民联名/人民团体、政党推荐(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1
倍);②间接选举→10 以上代表联名/人民团体、政党推荐(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1/2)
3.主持:直接选举(选县、乡代表)→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选国省市代表)→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主席团负责具体工作)
4.当选标准:
(1)直接选举→双过半: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候选人获参选选民过半数票当选
(2)间接选举→全体半: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票当选
5.罢免:直接选举→50 人以上选民联名罢免县级代表/30 人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代表;间接选举→开会时
主席团或1/10 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时主任会议或1/5 以上常委会成员联名提出罢免
人大代表制度【25 新修】(精选)
1.代表任期:5 年,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为止
2.代表权利:①出席会议审议议案;②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③提出建议批评意见;④参加本级人大各项
选举;⑤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各项表决;⑥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⑦获得依法履职所需信息
3.表决规则:可投赞成/反对/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另选他人
4.闭会期间:视察(设区市级以上可跨选举单位)、专题调研、列席(县区代表可列席原选区所在乡镇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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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选)
1.自治机关:人大+人民政府(不含法院和检察院)
2.本民族担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3.民族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的人大有权制定);变通或停止执行命令和
政策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治州、县决定减税或免税,须报省级政府批准);对外交流(自治县不交流);
边境贸易(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4.变通/停止执行命令和政策:可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停止执行;上级60 日内答复
特别行政区制度【必考】(精选)
1.立法权:特区立法要备案,不改不撤只发回,发回失效不溯及
2.基本法解释权:①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
法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3.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区实施,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除外,由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4.司法机关:所有法官:经当地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终审法院法官&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任免:经立法会同意,报全人常备案;澳门终审法院法官任免:报全人常备案;澳门检察官:
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5.立法机关:立法会制定法律,行政长官签署后公布;财政预算案报中央政府备案;立法会可提弹
劾案(对行政长官),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立法会议员支持“港独”主张、不拥护特区基本法,立即
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6 新修】(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村委会和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进行职责范围内民事活动,但不
得提供担保【26 新增】
2.设置与组成:①村委会:乡政府提出→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主任/副主任/委员3~7 人,应有妇
女成员;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实行近亲属回避;可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26 新修】【12 日具体
考点】②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县级市或市辖区政府批准;主任/副主任/委员5~9 人;其余同村委会。
3.选民资格:①非本村户籍,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1 年以上+本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
意【26 新修】。②本村户籍+住本村;或本村户籍+不住但本人表示参加
4.罢免:1/5 以上有选举权村民或1/3 以上村民代表联名;通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投票过
半数通过(双过半,注意不是2/3)。
5.职务自行终止:村委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职务自行终止(不需罢免程序)
6.村民会议vs 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会议:村委会召集,每年≥1 次,提前10 日通知,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26 新修】,到会成员过
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1 次;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其职权(但制定村规民约
和同意设立村委会两项除外)
(3)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政府备案(不是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由村民会议审议
(不是乡政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考】(精选)
1.全国人大职权:①修改宪法(全体代表2/3 通过);②监督宪法实施;③制定修改基本法律;④选举(国
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监委主任、两高院长)及根据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等)最高领导人;⑤批准省级行政
区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2.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①解释宪法和法律;②制定修改非基本法律;③人大闭会期间可部分修改基本法律
(不得抵触基本原则);④撤销抵触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及各省市地方性法规;⑤决定战争状态(闭会期间),
全国、特区或个别省进入紧急状态;⑥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⑦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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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门委员会(常设)vs 调查委员会(临时):
(1)专门委:全国人大设立;人大代表担任;审议草案/审查报告/调查研究
(2)调查委: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均可设立;可含非代表成员;就特定问题调查
国务院与国家主席
1.国务院性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2.国务院组成:总理(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主任、央行行长、审计长、
秘书长
3.国务院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全体成员,讨论重大事项);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
议法规草案/通报重大事项)
4.国务院组成部门设撤:总理提出,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人常决定
5.国务院主要职权:立法规、纠错令、定编制、定紧急、编预算、管行政、管外事
6.国家主席职权:公布职权(颁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任免权(宣布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外事权(代
表中国进行外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等);荣典权(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7.国家主席可自主行使: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授予友谊勋章(外国人)
【注意】国家主席无独立宣布战争/紧急状态权;须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行事
法院vs 检察院vs 监察委
1.法院: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监督关系
2.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内部一体化);上下级领导关系
3.监察委: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国监委可制定监察法规
国家发展规划法【26 新增】(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编制:国务院组织编制(以党中央建议为依据);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起草
2.审批程序:国务院提请→财经委初步审查→各代表团审查→财经委综合→主席团审议→全国人大全体会议
表决批准【12 日具体考点】
3.调整程序:确需调整→国务院提方案→报党中央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不是全国人大!)
4.中期评估:国务院形成报告→党中央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 日具体考点】
5.总结评估:国务院形成报告→党中央同意→与下一规划期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大【12 日具体考点】
法治宣传教育法【26 新增】(精选)
1.主管部门:全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工作机制: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谁执法谁普法
3.重要制度:国家宪法日=每年12 月4 日;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中小学聘任法治副校长
4.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史
西周法律制度(精选)
1.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汉代思想)
2.礼刑关系:①礼——已具有法的性质,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内容:“亲亲父为首”
“尊尊君为首”;五礼:吉凶军宾嘉);②刑——墨、劓、剕、宫、大辟;③礼刑关系——出礼入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
(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2)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具备三不去,虽有七出也不得休弃)
4.契约:①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较长券)/剂(买卖兵器/珍异,较短券);由质人管理;②借
贷契约——傅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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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至魏晋南北朝
1.子产铸刑书:郑国,公元前536 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赵鞅铸刑鼎:晋国
3.《法经》(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体例:盗、贼、网(囚)、捕、杂、具;
《具法》=总则,置于最后(区别:唐律总则置于首位)
4.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奖励军功废特权;推行郡县制;明法重刑(轻罪重刑+不赦不宥+连坐)
5.汉代——亲亲得相首匿。①卑幼首匿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②尊长首匿卑幼: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
宽宥
6.文景帝废肉刑:缇萦上书救父;文帝将劓刑改笞300、斩左趾改笞500;景帝减为笞200/300
7.《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至隋朝《开皇律》时发展为“十恶”
8.古代刑法总则的变化:①《法经》中的《具法》——列在最后;②《曹魏律》——将《法经》
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之后增加了“法例律”;④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
唐代法律制度【必考】(精选)【12 日考试考过】
1.《唐律疏议》(永徽律疏):①礼律合一;②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③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的古代成
文法典;④中华法系代表作
2.《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狱官令》——第一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称“换推”)
3.十恶(犯者不可赦/不可自首/不适用八议):谋反、谋大逆(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谋叛、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长)、不道(用残忍手段杀人)、大不敬(对皇帝)、不孝、不睦(谋杀
或出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
内乱
4.六杀:谋杀、故杀(事先无预谋)、斗杀、误杀(斗殴中错杀旁人)、戏杀、过失杀
5.六赃:①适用官员: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收受辖区下属/百姓财物);②适用平民:
强盗、窃盗;③坐赃:官员平民皆适用
6.保辜制度:对伤人罪设辜限;辜限内死→故意杀人罪;辜限外死→故意伤害罪
7.司法分工: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权)+御史台(监察权);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
卿
8.类推原则: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12 日具体考点】
宋代法律制度【必考】(精选)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律令合编
2.契约制度:①买卖契约: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买卖;赊卖:先取物后付款;②借贷契约:负债:
不付息借贷;出举:付息借贷
3.南宋户绝继承:①夫死妻在→妻立继子(立继);夫妻皆亡→尊长立继子(命继);②只有未嫁女:未嫁女
3/4,继子1/4;③只有出嫁女:出嫁女/继子/官府各1/3
4.司法:翻异别勘(犯人翻供→另一机关重审);《洗冤集录》(宋慈):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清末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1908):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
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形式缩小皇权;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清末刑律:《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大清新刑律》(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专门刑法典,抛弃诸法合
体形式)
民国宪法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总统制→责任内阁制
2.《天坛宪草》(1913):北洋政府第一部宪法草案;限制袁世凯权力(被袁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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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记约法》(1914):总统独裁;废责任内阁制;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1923):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典
5.《中华民国宪法》(1947):五权分立;总统独裁;民主权利最充分(相较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
法治思想
2026 年大纲新增文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
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25 年版。
《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载《求是》2026 年第1 期。
【增补】生态环境法典亮点:①首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写入法律。②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
法典。③适应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特点,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编纂工作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将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等10 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
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
治需求,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重大意义【常规重点】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考】(精选):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
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③坚持党领导立
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④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⑤坚持党的领导是关于全
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考】(精选):①以人民为中心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②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④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考】(精选):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2 日考试已考过】;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③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
支撑作用,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④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
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②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③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⑤与时俱进
完善和发展宪法。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修】(精选):①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②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③法治是中国
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④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
改革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⑤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⑥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
统一;⑦坚持依法治网。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考】(精选):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
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②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③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④加快形成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⑤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⑥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①全面依法
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②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③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④法治社会是构筑
法治国家的基础。⑤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
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②推进科学立法;③推进严格执法;④推进公正司法;⑤推进全民守法(新
十六字方针)。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①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②法
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③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④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⑤为构建人类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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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①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②建设一支德才兼备
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③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④加强法律服务
队伍建设;⑤加强法治人才培养。【12 日考试已考过】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①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②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
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③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④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
治方式的能力;⑤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2.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新增】(精选)①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②发挥依法
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党的政策
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③坚持把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最根本的就是要使
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
员、干部都按照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首先是要坚持纪
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要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12
日考试已考过】
1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新修】:①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轨道上全面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12 日
考试已考过】
法律职业道德
一、法律职业道德特征
政治性+职业性(不具有同质性)+实践性+正式性(不能因此说明具有强制性)+更高性(更强的约束
性)【政职践式高】
二、法律职业人员任职条件【必考】(精选)
1.从业限制
(1)法官检察官: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意+过失都不行);②被开除公职(全都有);③被吊销律师、
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有仲裁委)
(2)公证员:①故意+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意+职务过失不行,一般过失可以);②被开除公
职的;③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没有仲裁委)
(3)律师: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意不行);②被开除公职的;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
书(没有仲裁委)
2.兼职禁止
(1)公务员不得兼任任何营利性的活动。
(2)法官、检察官:①不得兼任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法检不得相互兼任;
③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④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人常+要钱的
都不能干。只能当人大代表;拍广告宣传法官形象(不收费);协助教学和科研工作(因工作需要,经单位
选派或批准)】
(3)律师:①律师可以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但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②只能
在一个律所执业;③不得与律所之外的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律师只有大学老师可以,其他都要求全
职律师】【12 日考试已考过】
(4)公证员:不能在两机构同时执业+不能兼任有报酬兼职。
三、律师回避制度【必考】(精选)
1.绝对回避:必须回避【一案+一人/亲人/同事(例外:刑诉+县内仅一所+委托人同意/非诉+各方当事
人共同委托)】
(1)同案双方当事人
(2)与本人、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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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亲属是对方代理人(诉讼、非讼)或法定代表人
(4)曾任行政、审判、检察人员、仲裁员时负责过,后为律师不得办理
(5)同所代理禁止:
①刑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辩护人(县内仅一所+当事人事先同意除外)
②民事、行政、仲裁案中同一律所不同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本所或本所人员是一方当事人,担任对方
当事人代理
③非诉中,同所律师不得为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代理(共同委托除外)
④委托终止后,同所或同一律师在后续审理或处理中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
2.相对回避: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除外【一案+同事亲人或者非一案+原事利害
关系人】
四、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必考】(精选)【12 日考试已考过】
1.都要遵守:忠诚(不从事有害活动+不发表有害言论);公正(独立+回避+中立+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
正并重+公开审判+抵制人情案、关系案);廉洁(不能向“钱”看);为民(以人为本+司法能动)
2.区别:(1)法官独有:形象(司法礼仪+司法/道德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2)检察官独有:担当(坚决打击犯罪+公正执法,执法公开+正视问题)
五、律师制度
1.禁止虚假承诺:律师可以提分析性意见(只能分析事实,分析法律适用,不能对案件结果给出
承诺。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2.律师收费:只能收办案费+代理费,多的一点都不能收
3.禁止不正当竞争(暗示有特殊关系;低价争揽业务;诋毁同行;垄断业务等)
六、公证制度
1.公证员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
尊重同行【维护公证员形象】
2.公证员的任命:本人申请→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任命→省司法行政部门发证。
3.经公证人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代写公证文书业务。
4.公证对象: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赠与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婚姻状况、
亲属/收养关系、生死、身份、学历等)和文书。
5.不予公证事项:①无限人+无监护人;②恶意【虚构/隐瞒/不合法/不真实/违背道德】;③不缴
费;④有争议;⑤不属于公证范围【鉴定评估/没有法律意义-如:恋爱关系,不属于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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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蒋四金国际公法考前几页纸(预测版)
国家主权豁免
1.相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
(1)豁免权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主动参诉【都是诉行为】,为主张豁免应诉答辩/出庭作
证/同意适用中国法≠默示放弃
(2)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权【商业活动、劳动合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纠纷、知识产权、涉
外仲裁事项】【我国立场】
2.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例外:①明确放弃;②已拨出或专门指定财产供执行;③财产
位于中国境内+用于商业活动+与诉讼有联系
联合国大会
一般问题→1/2(选秘书长),重要问题→2/3(维和/会员国相关/选国际法官)
安理会
程序性事项→9 个同意票(选国际法官),实质性事项→9 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弃权/缺席≠否决(采取行
动/推荐秘书长/会员国相关)
反外国制裁法【2026 年新增】【12 日已考】
1.反制对象【连坐】:(1)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干涉我国内政的个人、组织(列入反
制清单)
(2)上述个人相关者:配偶/直系亲属/担任高管、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3)上述组织相关联的:高管/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2.反制措施:(1)出入境限制:拒签、注销签证、不准入境、驱逐出境
(2)财产限制:查冻扣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交易限制:禁止或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2026 年新增】【12 日已考】
1.识别:国务院法治部门识别并公告,有关组织、个人可提建议
2.阻断:“三不原则”:不承认、不执行、不遵守
(1)不承认:中国司法/行政/仲裁机构不得承认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法律效力
(2)不执行: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确需执行需向国务院法治部门
申请获批,已经执行或协助执行的,可发禁执令
(3)不遵守:在华实体不得在合同中援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反制:对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并对其单处或并处反制措施(限制出入境/境内财产查冻
扣/禁止或限制交易/罚款等)
海洋法【必考】
1.内海【领土】:
(1)完全主权;(2)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只有对扰乱港口安
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船旗国领事或船长请求时沿岸国才管【三主动两被动】
2.领海【领土】:
(1)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民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无害+潜水艇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3.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家安全
4.专属经济区【非领土】:
(1)自然资源专属勘探开发权及相关管辖权【建造岛屿、海洋科考等】
(2)他国有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线路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5.公海【非领土】:【12 日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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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临权/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2)紧追权:①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②停止信号+不能中断+进入领海时
终止
6.大陆架【非领土】:
(1)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及相关管辖权【建造岛屿等】
(2)他国有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线路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国籍【12 日已考】
出生取得
1.原则上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无论国内国外出生】
2.例外:具有中国国籍的父或母定居国外+出生时拥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要定居在国外!】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但定居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孩子则有中国国籍
国籍消灭:
1.自动丧失:定居国外+取得外国国籍
2.申请退出:现役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
国籍冲突:
1.积极冲突: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居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2.消极冲
突:经居地法
出入境管理
1.打击非法居留:住旅馆→旅馆登记;住其他地方→本人/留宿人24h 内登记
2.打击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学校同意+居留证加注相关信息【不
是工作】
3.出境:(1)限制出境:刑事不准出,民事要批准
(2)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边检机关+1-5 年不得入境→可复议不可诉讼
(3)驱逐出境:公安部+10 年不得入境→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引渡
1.应当拒绝:国民双重军事犯,程序酷刑政治犯,审完过期缺席判
2.可以拒绝:准备或正在刑诉;病/老/不人道
3.程序:(1)对外联系:外交部;(2)决策机关:引出→高院裁定+最高院核准,引入承诺→量
刑最高院+定罪最高检
4.效果:罪名特定;未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必考】
使馆:
1.非经馆长同意任何情况下不得进入任何地方;不得征用使馆任何物品
2.外交邮袋不拆不扣,保障快速传递
领馆:
1.非经馆长同意不能进入工作区域,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同意
2.确有必要时可征用不得征收,但应补偿
3.领馆邮袋不让拆就退回
4.辖区外工作须经接受国同意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必考】
外交人员
1.刑事管辖绝对豁免;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豁免: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继承、公务范围外从事
专业或商业活动【接私活】、主动起诉被反诉;作证义务绝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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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能派遣国明示放弃,外交人员自己不能放弃【领事官员也是】
3.人身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或者正当防卫
4.免个人所得税和直接税,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不免【领事官员也是】
领事官员
1.刑事管辖和作证义务只有职务行为豁免;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身份不明引发诉讼、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主动起诉被反诉
2.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除非犯有严重罪行或已被司法机关裁判执行
条约法
1.缔结条约:批准加重人常定,其他都找国务院;批准主席签,其他外长签,核准加总理
2.条约和重要协定:①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②领土和划界条约;③司法协助、引渡条
约;④与中国法规定不同的条约;⑤议定需要批准的条约
3.条约的保留【条约未对本国生效时提】: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适用保留修改后条款;保留国
和反对保留国→保留所涉条款视为不存在,明确反对条约生效除外;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适用
条约原条款规定
国际法院
诉讼管辖权:国家;各方同意;判决对当事国有拘束力,不能上诉;对方不履行→向安理会申诉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国家/团体/个人都不行);咨询意见无拘束力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特权与豁免在合理期限内不受影响】
2.经贸往来禁止,已履行的合同不废除
3.条约:(1)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2)交战国和非交战国:与
战争有冲突的暂停;(3)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适用
4.敌国财产:(1)公私飞机均可拿捕没收;(2)公私船舶可拿捕没收,探险/科考/宗教/慈善/执行医院任
务除外;(3)敌国公产: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档案除外),占领区内可征用不可没收;(4)敌国私
产:可限制使用不得没收
5.敌国公民:可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限制,但应尊重人身和财产权利(比如允许与家属通讯、尊
重宗教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