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DOCX

2021-2025法考主观题真题-刑法(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法考主观题近五年真题word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10 页DOCX · 60.0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5 页
100%
1
《2021-2025法考主观题真题-刑法(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法考主观题近五年真题word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第1页预览
2
《2021-2025法考主观题真题-刑法(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法考主观题近五年真题word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第2页预览
3
《2021-2025法考主观题真题-刑法(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法考主观题近五年真题word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第3页预览
4
《2021-2025法考主观题真题-刑法(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法考主观题近五年真题word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第4页预览
5
《2021-2025法考主观题真题-刑法(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法考主观题近五年真题word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第5页预览

本文档共 10 页 剩余 5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2021 年第1 题(案例分析题·本题30 分·统考卷)
【案情】
2017 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威胁周某,若不给10 万元,就在网上曝光其隐私。周某害怕,按照赵某的指
示,将10 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赵某告诉刘某真相,让刘某取回该10 万元现金。刘某取回现金后,
二人予以平分。(事实一)
2018 年,赵某在王某家盗窃,窃得一部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将面前的李某当作王某,为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李某是来楼道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的盗窃事实并不知情。(事实
二)
2019 年,杨某欠赵某债务不还。刘某提议拘禁杨某,逼其还钱。赵某遂将杨某拘禁起来。杨某声称:“你
们关了我没用,就是放了我,我也没钱!”拘禁了杨某两日后,刘某提议把杨某的大拇指砍掉,赵某同意。二
人便将杨某的大拇指砍掉(重伤)。(事实三)
2020 年,赵某妻子万某得知赵某的犯罪行为后,劝其自首,不然就离婚并且带走两个孩子。赵某恼羞成
怒,欲杀死万某,遂用皮带勒住万某脖子。万某大声呼叫,引来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3 岁,一个5 岁)。赵
某认为在孩子面前杀害妻子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停止了杀人行为,最终仅造成万某轻微伤。(事实四)
【问题】
1.关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请说明理
由。
观点一: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有:(1)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恐吓行为和取财行为。敲诈勒
索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财物,也即占有控制了财物。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后,赵某尚未排他地取
得控制财物,因为现金随时会被清洁工或其他拾荒者发现并取走,所以,赵某此时尚未构成敲诈勒索罪既
遂。(2)在赵某既遂之前,刘某帮助赵某取回现金,属于中途参与赵某的敲诈勒索罪,实施了敲诈勒索罪的
取财行为,构成赵某的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共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观点二:
刘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有:(1)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并离开后,赵某便占有控制了现金,因为一般
人不会知道垃圾桶内会有现金,该地点是个藏匿现金的秘密地点,所以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2)在赵
某既遂之后,刘某帮助赵某取回现金,不属于中途参与赵某的敲诈勒索罪,而属于事后参与,因此不构成赵
某的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共犯。(3)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刘某从垃圾桶
拿到现金,便现实占有了现金,然后交给赵某进行平分,属于将周某所有、自己现实占有的现金变成自己和
赵某所有。这种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属于后续侵占行为。此外,刘某的取现金行为同
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侵占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关于事实二,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盗窃罪与
故意伤害罪,并罚。请说明理由。
观点一:赵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要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而当场使用暴力。“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只是一种主观目的,不要求客观存
在现实的夺取赃物者、抓捕者。因此,对“抓捕者”存在的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转化抢劫的认定。观点
二:赵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理由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是个主客
观相统一的要素,在主观上要求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的目的,在客观上要求存在现实的夺取赃物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者、抓捕者。由于李某不是夺取赃物者、抓捕者,所以赵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3.关于事实三,有观点认为,对赵某、刘某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你是否赞同?请说明理由。
观点一:不赞同。理由是:(1)二人先非法拘禁杨某二日,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后又实施故意伤
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二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数罪并罚。(2)
非法拘禁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身体健康。二者性质不同。因此,故意伤害罪
无法吸收非法拘禁罪。
(3)如果不处罚非法拘禁罪,会遗漏评价二人非法拘禁行为制造的法益侵害,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和禁
止遗漏评价原则。观点二:赞同。理由是:非法拘禁罪是轻罪,故意伤害罪是重罪,重罪可以吸收轻罪,因
此可以只定故意伤害罪这个重罪。如此处理,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4.关于事实四,你认为赵某构成犯罪中止,还是构成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观点一:赵某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1)能够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无法继续犯罪
而被迫放弃犯罪,是犯罪未遂。(2)根据客观说,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赵某能够继续杀人。(3)在能
够继续杀人的前提条件下,赵某放弃犯罪,属于自动放弃,因此构成犯罪中止。(观点一是多数观点)观点
二:赵某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1)根据纯粹主观说,从赵某本人的角度看,赵某认为无法在孩子面前杀
害妻子,也即无法继续杀人。(2)在无法继续杀人的前提条件下,赵某放弃犯罪,属于被迫放弃,因此构成
犯罪未遂。
2022 年第2 题(案例分析题·本题32 分)
【案情】
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
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
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 万元贷款后携款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
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事后查明,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事实一)
王某与郑某逃往外地后,侵入陈某所有的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内,在该住宅内生活多日。(事实二)
某日,王某趁郑某熟睡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 元,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
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 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中,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 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
账户,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事实三)
次日,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 万元,就问王某,王某矢口否认。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 个小
时,不让王某吃喝。待王某无力反抗后,郑某逼迫王某承认,未果,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
某随后逃走。(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郑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仅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第
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也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二者为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
论处。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
什么?
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成立贷款诈骗罪,要求给银行造成财产损失。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是银行行使担保权后,看最终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为银行的贷款提
供了保险,事后也为银行进行了赔付,银行不存在财产损失。这种观点的不足是,混淆了财产损失的产生与
财产损失的追回。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按时收回贷款本息。财产损失的认定
时间应当是贷款到期时。当银行无法按时收回贷款本息时,银行便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郑某对银行构成
贷款诈骗罪。虽然事后银行通过追偿弥补了损失,但是,弥补损失的前提是银行存在财产损失。此外,银行
能否顺利行使担保权,也存在风险。因此,银行至少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第二,郑某欺骗保险公司为其贷
款提供保险性质的担保,使保险公司遭受损失,构成保险诈骗罪。第三,郑某实施保险诈骗是手段行为,实
施贷款诈骗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通常性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我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虽然郑某
为贷款提供了保险,但是银行事后能否顺利追偿,存在风险,因此银行存在财产损失的危险性。
2.就事实一中王某行为的定性(包括犯罪形态),可能存在哪些观点?各种观点的理由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仅构成贷款诈骗罪既遂,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理由是,王某对郑某实施保险诈骗
罪并不知情,郑某实施保险诈骗罪属于实行过限。对于实行过限的罪行,其他共犯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判断标准是,看过限的罪行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由于王某对郑某实施保险诈骗罪并不知情,因此
郑某实施保险诈骗罪超出了王某与郑某的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王某对郑某的保险诈骗罪不用负责。第二
种观点认为,王某既构成贷款诈骗罪既遂,也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理由是,王某与郑某的共同故意是实施
贷款诈骗;郑某实施保险诈骗是为了成功实施贷款诈骗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没有超出实施贷款诈骗的总目
标和范围。因此,王某对郑某的保险诈骗罪应当负责。
3.关于事实二,王某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第一种作答:王某和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权人
的进入许可权;王某和郑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进入其住宅,侵犯了陈某的进入许可权。第二种作答:王某
和郑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居住安宁状态;由于陈
某的住宅长期无人居住,不存在居住的安宁状态,因此,王某和郑某没有侵害该住宅的居住安宁状态。不
过,王某和郑某的确侵犯了陈某的住宅进入许可权。对此,可以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4.就事实三的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
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
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钱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中,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该行为相当于将郑某左口袋的钱放进郑某的右口袋,郑某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生变化,没有财产损失。第
二,王某将郑某支付宝余额中的钱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构成盗窃罪。该行为没有欺骗郑某,没有使郑某
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资金,该行为属于盗划资金。该行为使用了郑某的支付宝信息资料,没有使用郑某的银
行卡信息资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即,支付宝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二者的发行机构是不
同的。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王某获得的资金来源于郑某的银行卡。第二,王某使用郑某的支付宝信
息资料能够转走郑某银行卡的资金,表明支付宝信息资料具有银行卡信息资料的功能,应视为王某非法使用
了银行卡信息资料。该观点的不足是,认定财产犯罪的罪名没有依据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是依据财产的来源
地。我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是,虽然通过支付宝信息资料可以获取银行卡里的资金,但不能因此认为支付
宝信息资料就是银行卡信息资料,两种信息资料的发行机构不同;两种物品的功能相同,并不意味者二者就
是同一个物品。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5.就事实四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对郑某的行为仅需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重伤)。这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
是什么?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1)故意伤害罪能够吸收非法拘禁罪,因为二者的保护法益均是人身法益,都是人
身犯罪;并且故意伤害罪(重伤)是重罪,非法拘禁罪是轻罪。二者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这种
重罪吸收轻罪的做法没有违反禁止遗漏评价原则。(2)刑法第238 条第2 款第2 句的意思是,对这种案件,
最终只需定故意伤害罪。这种观点的不足是,违反了禁止遗漏评价原则;虽然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
人身犯罪,但是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身体健康,非法拘禁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身自由,二者性质并不相
同,前者不能吸收后者,应当数罪并罚,否则便遗漏评价了郑某侵犯人身自由的事实。
2023 年第4 题(主观题·本题34 分)
【案情】
迟某向陈某谎称,自己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不能申领银行卡,让陈某将银行卡卖给自己使用。陈某并不相
信迟某的谎言,知道迟某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仍将银行卡卖给迟某。后查明,迟
某确实利用陈某的银行卡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一)
不久,陈某从手机短信获知,多人向自己的银行卡共汇入30 万元。陈某估计该30 万元是迟某电信诈骗所
得,便向银行职员谎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补办了银行卡,随后立即从银行柜台取走了30 万元现金。后查明,
该30 万元是迟某电信诈骗所得。(事实二)
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的母亲洪某为了不让陈某受处罚,找到财政局局长吕某,请吕某向公安局主
管案件的副局长覃某打招呼,不要将陈某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并答应事成之后专门酬谢吕某100 万元。吕某登
门向覃某请托,请覃某对陈某作无罪处理。吕某没有向覃某送钱意图,也隐瞒自己收了洪某的钱财。覃某心
想,吕某肯定是因为收受了数额较大贿赂或者为了收受数额较大贿赂才来请托,但为了不得罪吕某,覃某以陈
某不知真相为由撤销案件。陈某被解除强制措施后,洪某将存有100 万元的银行卡送给吕某。吕某拿着银行卡
多次到商场使用,3 个月消费了40 万元。吕某觉得长期使用洪某的卡会被人怀疑,便将还剩有60 万元的银行卡
退给了洪某。几日后,洪某觉得吕某帮了大忙,酬谢太少不合适,就把银行卡里的60 万元现金取出来送给了吕
某。(事实三)
一年后经人举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对覃某的枉法事实立案侦查。覃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承认了自己
受吕某之托对陈某作无罪处理的事实。覃某之前猜到了吕某收受了陈某亲属的财物,虽没有任何证据,但为了
立功便向检察机关揭发,称吕某收受了陈某亲属的数额较大财物。检察机关询问覃某有什么证据,并告知覃某
如果没有任何证据可能会构成诬告陷害罪。覃某声称,如果吕某确实没有收受财物,自己愿意承担诬告陷害罪
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覃某揭发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立案前电话通知吕某到指定的地点谈话。
吕某前往指定地点,向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贿赂的全部细节,但辩称受贿金额只有40 万元。
(事实四)
【问题】
1.关于事实一,对于陈某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上存在哪几种观点?(至少列出三种观点)。各种观点的
理由是什么?你的观点与理由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是,陈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明知迟某会使用银行卡实施诈骗罪,还提供银行卡,表
明陈某有帮助迟某实施诈骗罪的故意。而迟某不知道陈某有帮助自己的意思。因此,陈某属于片面的帮助。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片面的帮助不构成帮助犯,因为成立帮助犯,要求双方有相互的意思联络。第二种观点是,陈某构成诈骗罪
的片面帮助犯。理由是,第一,陈某明知迟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予以出售,表明陈
某客观上有帮助迟某实施诈骗罪的行为,主观上有帮助迟某实施诈骗罪的故意。第二,片面的帮助行为可以
构成帮助犯,否则,便无法处罚这种帮助行为。虽然从迟某的角度看,迟某构成单独犯罪,但从陈某的角度
看,陈某构成迟某的诈骗罪的片面帮助犯。第三种观点是,陈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
287 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
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陈某明知
迟某会实施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这属于提供支付结算性质的帮助行为。我的观点是,陈某同时构
成诈骗罪的片面帮助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理由是,成立诈骗罪的帮助
犯与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二者可以想象竞合。
2.关于事实二,对于陈某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上存在哪几种观点?(至少列出三种观点)。各种观点的
理由是什么?你的观点与理由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是,将陈某的挂失和取款行为一体化看待,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迟某在事实上占有犯罪所
得也即“卡里资金”,刑法保护这种非法占有事实,不允许“黑吃黑”。即使认为陈某是迟某诈骗罪的帮助
犯,但是陈某没有事实占有该犯罪所得。陈某将迟某占有的犯罪所得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这种“黑吃
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是,将陈某的挂失和取款行为一体化看待,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陈某
作为卡主在法律上占有卡里资金,陈某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第三种观
点是,将陈某的挂失和取款行为分别看待。第一,陈某的挂失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该行为客观上帮助了
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第二,陈某的取款行为,多数说认为对银行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银行对其现金享有
所有权和占有权,陈某对卡里的资金没有取款权限,陈某欺骗银行职员,使其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银
行遭受了财产损失。银行损失的是现金。虽然银行可以通过减少卡主的债权而弥补损失,但是刑法关注的是
直接的受害人。银行是直接的受害人。我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刑法保护盗窃犯、诈骗犯对犯罪所得的
非法占有,因为刑法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所以刑法不允许“黑吃黑”。陈某的行为整体上是将迟某非法占
有的犯罪所得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因此,构成盗窃罪。(关于自己的观点,可以自由发挥,只要逻辑自
洽)
3.事实三,洪某、吕某、覃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请说明理由。犯罪数额是多少?
1.覃某(1)覃某构成受贿罪。理由是,第一,覃某明知吕某收取陈某家属的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
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第二,虽然覃某未收取财物,但是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财物,既
包括为自己收取财物,也包括为第三人收取财物。换言之,“收取财物”这种利益既可以归属给自己,也可
以归属给第三人。覃某将“收取财物”的利益归属给吕某。(2)覃某的受贿罪数额是数额较大,不是100 万
元,因为覃某只知道吕某收取数额较大财物,不知道吕某收受了100 万元。(3)覃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
是,覃某明知陈某构成犯罪,却故意撤销案件。(4)根据刑法第399 条第4 款规定,对覃某的受贿罪与徇私
枉法罪,不需要并罚,而是择一重罪论处。2.吕某(1)吕某针对覃某,不构成覃某的受贿罪的共犯,因为吕
某没有帮助覃某受贿的故意。(2)吕某针对覃某不构成行贿罪,因为吕某对覃某没有行贿意图。(3)吕某
针对洪某,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理由是,吕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地位,为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
取洪某财物,构成斡旋受贿。(4)吕某构成覃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正式版中,这一点不需要答出来)
(5)吕某的受贿罪数额是100 万元,既不是40 万元,也不是160 万元。理由是,第一,当吕某收到洪某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存有100 万元的银行卡时,吕某就构成受贿罪既遂,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吕某此后退回60 万元,不影响
100 万元的既遂数额。第二,吕某再次收受60 万元,不再认定为新的受贿罪,因为吕某只为洪某办理了一件
请托事项,且该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吕某未为洪某办理新的请托事项,该60 万元就是原来受贿金额100 万元
中的一部分。3.洪某(1)洪某对吕某构成行贿罪,数额为100 万元,不是160 万元。(2)洪某对覃某不构
成行贿罪。理由是,第一,洪某的100 万元是送给吕某的,不是送给覃某的。第二,洪某不知道覃某构成受
贿罪。(3)洪某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正式版中,这一点不需要答出来)
4.请分析事实四中覃某与吕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1.覃某(1)覃某就其徇私枉法罪,构成坦白。理由是,覃某因徇私枉法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坦白属于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2)覃某揭发吕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构
成立功,因此不构成诬告陷害罪。(3)覃某揭发吕某的受贿犯罪事实,同时起到了一个效果,就是如实供述
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理由是,覃某如果不知吕某收受洪某财物,那么覃某不构成受贿罪。现在,覃某表
示自己知道吕某收受洪某财物,那么覃某仍然为吕某、洪某办事,便构成受贿罪。按理说,覃某因徇私枉法
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受贿犯罪事实,应成立准自首。但是,根据司法
解释规定,覃某的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广义的同种罪行,因此不成立准自首。(对于不
成立准自首,正式版不需要答出来)2.吕某构成自首。理由是,第一,吕某自动前往监察机关,属于自动投
案。第二,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的全部细节。关于辩称受贿金额只有40 万元,这属于法律适用问
题,这种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2024 年第5 题(案例分析题·约31 分)
【案情】
2024 年3 月,周某冒充公安机关给刘某致电,告知刘某其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卡中资金可能是他人诈骗
所得,让刘某取出卡中20 万元现金交给公安机关保管,并告知第二天下午会有办案人员上门取款。刘某信以为
真,取出20 万元现金,取出后意识到周某是骗子,又将现金存进另一张银行卡。周某向武某告知诈骗事实,委
托武某去刘某家取款。武某来到刘某家,发现家中无人,便撬门进入,没有看到20 万元现金,便拿走价值六千
元的香烟,后向周某隐瞒了拿香烟之事。(事实一)
2024 年4 月,周某以同样手段诈骗李某30 万元,李某受骗,从银行卡取出30 万元现金放置家中,等候周
某来取,因有事而出门。周某向武某告知诈骗事实,委托武某去李某家取款。武某来到李某家,发现家中无
人,便撬门进入,拿走30 万元现金,交给周某,没有向周某告知是侵入家中拿走现金。周某误以为是李某亲自
将钱交给武某。(事实二)
2024 年5 月,武某盗窃香烟一事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警察郑某负责办理此案。武某母亲王某找
到郑某,请求其帮助武某脱罪,将存有20 万元的银行卡送给郑某,附上密码。郑某让鉴定人将香烟鉴定为假
烟。基于此,郑某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郑某一直未使用该银行卡。(事实三)
2024 年7 月,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发现20 万元余额并未变动,密码也未变动,便通过手机银行将20 万元转
入另一张银行卡中。(事实四)
2024 年10 月,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动归案,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当年3 月和4 月诈骗刘某和李某的
事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该犯罪事实),还供出诈骗罪同案犯武某。(事实五)
【问题】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1.针对事实一,辩护律师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未遂。
请分别说明各自理由,并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1.周某构成诈骗罪犯罪预备的理由:(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标准是,犯罪是否已经着手。犯罪
预备处在着手之前的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着手之后的实行阶段。
(2)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3)周某虽然通过打电话实施了
欺骗行为,但是,直到被害人刘某开始处分财物时,刘某的财产法益才受到紧迫的危险,此时周某的诈骗罪
才着手。(4)本案中,刘某尚未处分财物,因此周某的诈骗罪尚处在预备阶段。在预备阶段,刘某发觉被
骗,没有处分财物。这意味着,周某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无法着手实行诈骗。因此,周某构成诈骗罪犯罪预
备。2.周某构成诈骗罪犯罪未遂的理由:(1)着手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
险。(2)周某通过打电话实施诈骗,当诈骗内容开始涉及让刘某处分钱财时,刘某的财产法益便受到紧迫的
危险。此时,周某的诈骗罪便已经着手。(3)周某的诈骗罪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后,刘某发现受骗,不再处分
财物。这意味着,周某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无法既遂。因此,周某构成犯罪未遂。(4)武某取得香烟构成盗窃
罪既遂。该犯罪结果属于武某的实行过限,超出了周某的认识范围,周某对此不用负责,因此该犯罪结果不
能视为周某的犯罪既遂结果。3.我的观点和理由:我赞成周某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1)如果认为在诈骗
犯罪中,实施完诈骗行为尚不算着手,直到被害人受骗并开始处分财物时才算着手,那么对被害人的财产法
益的保护会为时过晚。(2)在诈骗犯罪中,为了着手实行诈骗,伪造证件、铺垫条件等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
为。在电信诈骗中,先谎称自己是司法人员,捏造事实,未谈及被害人的钱财时,尚属于预备行为。
2.针对事实二,第一种观点认为,武某构成诈骗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武某构成盗窃罪既遂。请分别
说明各自理由,并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1.武某构成诈骗罪既遂的理由:(1)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2)被
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方式包括容忍方式,这是指被害人默许、容忍行为人转移财物。(3)李某受骗,将现金
放在家中,等候周某派人来取。这表明李某对犯罪人拿走财物具有容忍、默许的表示。因此,李某具有容
忍、默许方式的处分行为。基于此,武某构成诈骗罪,并且既遂。2.武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理由:(1)李某
将现金放在家里,等候周某派人来取。如果武某在李某面前取走现金,并且李某对此予以容忍、默许,才能
认为李某具有容忍方式的处分行为。由于本案中,李某没有容忍的现实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认为李某对武某
取走现金的行为表示了容忍和默许,不能认为李某存在容忍型处分行为。(2)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被害人
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要求具有直接性效果,也即直接处分了自己对财物的占有,使自己对财物失去占有,
行为人不需要再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3)李某将现金放在家里,这种行为没有起到直接处分自己财物的效
果,不符合诈骗罪要求的直接性要件。只有周某等人实施转移占有,才能将李某的现金转移占有。(4)李某
虽然等候周某来取现金,但是并不意味着李某同意周某等人可以非法侵入住宅,也不意味着李某同意周某等
人可以在自己不在场时拿走现金。3.我的观点和理由:我赞成武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1)盗窃罪与诈骗
罪的关键区分是,盗窃罪中,由犯罪人对财物实施转移占有。诈骗罪中,由被害人对财物实施处分占有。
(2)本案中,武某拿走现金,意味着将李某占有的现金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因此,武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3.针对事实二,辩护律师认为,周某不应对30 万元负责,所以构成诈骗罪未遂。公诉人认为,周某应对30
万元负责,所以构成诈骗罪既遂。请分别说明各自理由,并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1.周某构成诈骗罪既遂的理由:(1)周某与武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2)武某取得现金构成诈骗罪的既遂。(3)武某的诈骗罪没有超出周某与武某共同犯罪的范围。所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以,周某应对武某取得现金的结果负责,也构成诈骗罪既遂。2.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的理由:(1)武某取得
现金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2)周某与武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武某取得现金构成
盗窃罪既遂,属于实行过限,超出了周某与武某共同犯罪的范围,因此周某对武某的盗窃犯罪所得不用负
责,所以周某不构成诈骗罪既遂。3.我的观点和理由我赞成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理由是:(1)李某未实施
处分行为。
这表明,周某的欺骗行为与武某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李某未实施处分行为,这对于周某而
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
4.事实三中,郑某是否构成受贿罪既遂?请说明理由。
郑某构成受贿罪既遂。理由是:(1)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受贿人取得控制行贿人的财物。(2)郑某
取得王某送的银行卡,卡中有20 万元资金,并且附有密码。这表明,郑某能够自由支配卡中资金。这意味着
郑某取得控制了20 万元资金。因此,郑某构成受贿罪既遂。(3)郑某构成受贿罪既遂后,郑某没有实际使
用该卡中资金,这一点并不能改变郑某构成受贿罪既遂的结论。
5.针对事实四,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
为,王某构成侵占罪。请分别说明各自理由,并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1.王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1)王某是该银行卡的卡主,卡中20 万元资金由王某所有并占有。(2)王
某有权转移自己所有并占有的资金,因此不构成犯罪。2.王某构成盗窃罪的理由:(1)王某将银行卡交给郑
某后,王某构成行贿罪既遂,郑某构成受贿罪既遂。这表明王某对卡中资金失去占有。郑某对卡中资金取得
控制。此时,虽然在法律上,王某是卡的名义卡主,但是在事实上,郑某在占有卡内资金。(2)王某非法将
郑某占有的资金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3)王某在转移卡中资金时,没有欺骗某个人使其基于认识
错误而处分资金,所以王某不构成诈骗罪。3.王某构成侵占罪的理由:(1)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
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2)王某将银行卡中资金送给郑某后,该资金便属于郑某所有。但是,王某是银行
卡的名义卡主,在法律上占有卡中资金。王某将该卡中资金转移到自己另一张银行卡中,属于将郑某所有、
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因此构成侵占罪。4.我的观点和理由:我赞成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1)对银行卡中的资金,应当采取事实占有的观点,不应采取法律占有的观点。郑某受贿罪既遂后,便在事
实上占有该银行卡中资金。王某虽然是卡主,但是没有在事实上占有卡中资金。(2)为了维护财产秩序,刑
法保护郑某对卡中资金的非法占有。因此,王某非法将郑某占有的资金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6.针对事实五,周某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1)周某构成准自首。理由是,准自首是指行为人因A 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
掌握的B 罪行。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因此构成准自
首。(2)周某供出诈骗罪同案犯武某,不构成立功。理由是,通过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而立功,要求揭发的是
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周某供出武某是诈骗罪同案犯,不属于揭发武某其他罪行,因此不构成立
功。周某的这种供述行为是成立准自首的要件。成立准自首,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有如实供出同案
犯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5 年第3 题(案例分析题·约31 分)
【案情】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钱某明知赵某将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仍向其提供银行卡,在赵某着手之后既遂之前,钱某担心被
处罚,向赵某取回银行卡,但此时赵某已经将银行卡账号提供给被害人,被害人已将钱款汇入了钱某的银行账
户中,共计18 万元。钱某害怕犯罪事实被发现,通过自助取款机分多次取走银行卡中的18 万元。(事实一)
赵某得知18 万元已汇入钱某账户,向钱某多次索要无果,便找到周某和李某两人,谎称钱某欠其18 万
元,指使周某和李某扣押钱某的儿子钱小小,并嘱咐要保证钱小小的安全不可伤害他,随后周某、李某将钱小
小扣押至二人住处,赵某打电话给钱某,说若不返还18 万元就将钱小小杀害。后钱某报警,钱小小时隔36 小
时被解救,被发现时身受重伤。(事实二)
赵某潜逃到外地,由于身无分文,便携带管制刀具在街边伺机而动,发现背着包的刘某,上前抢夺刘某的
背包(价值9000 元)。刘某意图抓捕赵某,边跑边喊:“抓人啦,抢劫啦”。刘某追出九百米后,赵某掏出管
制刀具将刘某捅成重伤后逃走。(事实三)
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赵某、周某、李某三人,三人自觉走投无路,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但
是赵某辩称自己实施诈骗后并未取得任何财物,因为钱财被钱某取走了。事后查明,李某在周某外出时无故殴
打钱小小,但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是因过失导致钱小小重伤致残,赵某和周某对李某的行为并不知情。
(事实四)
【问题】
1.关于事实一,钱某构成什么犯罪?罪数上如何处理?犯罪形态是什么?对于犯罪形态请说明理由。可能
有争议的地方,请陈述不同处理意见。
1.钱某提供卡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想象
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钱某的诈骗罪帮助犯构成犯罪既遂。理由是,第一,当被害人将钱款汇入钱某银行
账户后,赵某构成诈骗罪实行犯的犯罪既遂。
第二,钱某为赵某的诈骗罪既遂提供了帮助,因此构成诈骗罪帮助犯的犯罪既遂。第三,虽然钱某取回
银行卡,但是没有实际消除物理性贡献,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应对赵某的既遂结果负
责。3.关于钱某的取款行为对赵某是否构成犯罪,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盗窃罪,因为刑法保护赵某对
卡里“资金”的非法占有事实。刑法不允许钱某对赵某“黑吃黑”。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对赵某构成侵占
罪,因为钱某作为卡主在法律上占有卡里资金,钱某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
罪。4.关于钱某的取款行为对银行是否构成犯罪,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盗窃罪,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现
金,钱某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不构成犯罪,因为钱某有取款权限。5.即使钱某的取款行为
构成两个罪,也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关于事实二,检察院认为赵某构成绑架罪,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请说明各自理由。
1.赵某构成绑架罪的理由是,赵某带着向钱某勒索财物的目的,实力控制人质钱小小,构成绑架罪。2.
赵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是,赵某没有非法占有钱某财物的目的,因为赵某对钱某享有返还请求权,这是
一种广义债权。赵某的行为属于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钱小小,不构成绑架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根
据民法典第462 条,赵某对钱某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3.关于事实三,检察院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请说
明各自理由。
1.赵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的理由是:第一,赵某犯抢夺罪,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
转化型抢劫罪。第二,在构成抢劫罪的基础上,该暴力行为导致人重伤,因此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重
b 站、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整理自各老师真题破译 仅供考生自用 禁止二传二改商用
伤。2.赵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由是:第一,赵某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第二,赵某构成
抢劫罪后,又故意伤害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赵某的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是由前后两个独立行为构
成的,所以应当并罚。(两种意见都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应当择一重刑论处,也即按照处罚更重的方案处
理)
4.结合事实二和事实四,关于李某的行为,请陈述不同处理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根据相关法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后,使用暴力过
失致人伤残的,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2.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
人重伤罪。理由是,根据相关法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后,使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的,才能定故意伤害罪。
该规定是注意规定。李某是过失致人重伤,只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与前面的非法拘禁罪并罚。(非法拘禁
罪的条文也即第238 条第2 款第2 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
处”)
5.关于事实四,赵某是否构成自首?请说明理由。
赵某构成自首。理由是,第一,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第二,赵某的辩解不属于隐瞒事
实,而属于法律适用上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假如赵某谎称,自己没有诈骗成功,被害人没有给卡
里汇钱,那么赵某不属于如实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