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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5法考主观题真题-民商诉(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法考主观题近五年真题word公众号:小予要发光_解析版公众号:小予要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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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10 题(主观题·本题50 分·统考卷)
【案情】
T 市Y 区的枫桥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Z 市W 区的恒通公司是一家具备多种金融牌照的大型集团
公司。
2019 年1 月2 日,枫桥公司因债务人抵债(抵偿金额10 亿元),接手了位于S 市A 区的一项在建工程
(“枫叶”商业写字楼项目)。2020 年1 月3 日,枫桥公司将该完工后的“枫叶”写字楼(20 层单体高层建
筑)整体产权办理至自己名下,并按照枫桥公司的经营理念耗资1 亿元,进行了统一风格的装饰装修,保留了
顶楼19 层和20 层自用,其余18 层只接受整层(每层1000㎡)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300 元。
2019 年12 月1 日,恒通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分拆并新设了三家子公司: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乙商业保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经恒通公司与枫桥公司洽谈,
甲、乙、丙三家子公司分别承租了枫叶写字楼的第16 层、第17 层、第18 层,格式租赁合同核心条款如下:一
是租金每月30 万元,三个月一付,试租一年,到期后如无特别约定,续租两年,2020 年1 月15 日起租,无免
租期;二是承租方不得改动任何墙体装修(俗称“硬装”),可以自行决定不与墙体关联的可拆卸的装饰(俗
称“软装”);三是如有纠纷应提交T 市Y 区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外,恒通公司向枫桥公司出具了书面的
《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三家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1 月14 日,甲、乙、丙三家子
公司正式入驻枫叶写字楼第16 层、第17 层、第18 层。
2020 年2 月14 日,甲公司租赁场地的空调、通风系统突发故障,枫桥公司派人多次维修未果。甲公司无
奈,只得自行找人更换相关设备,支付设备和维修费共60 万元。后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明确表示,该60 万元要
在下个季度的租金交付时予以抵扣,但枫桥公司表示不同意。2020 年4 月16 日,甲公司向枫桥公司转账30 万
元。2020 年6 月,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第二季度租金90 万元,由恒通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甲公司抗辩称,自己已经向枫桥公司支付了第二季度一个月的房租30 万元,而枫桥公
司应当支付自己垫付的维修费和设备费60 万元,二者相抵。甲公司并不拖欠枫桥公司的租金。
枫桥公司不认可甲公司垫付数额,同时主张甲公司曾明确表示,2020 年4 月16 日,其向枫桥公司转账的
30 万元,系为清偿双方另一买卖合同的货款债务。法院经审查作出判决: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90 万元
和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 年4 月16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恒通公司清偿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本金和相关利息。
2020 年3 月27 日,乙公司的客户丁某代表公司来乙公司洽谈签约,丁某将车停在枫叶写字楼的地上停车
位。不料,一阵狂风刮过,竟然刮倒一棵大树,将丁某停放的车辆砸毁,此事直接导致一笔金额约5000 万元的
保理合同未能缔结。乙公司事后了解到,该大树数天前已摇摇晃晃,写字楼多个用户曾向枫桥公司工作人员反
映过,提示风险、要求加固,但枫桥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未作记载,以致换班时被遗忘。
2020 年4 月18 日,丙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体验后,深感枫桥公司写字楼内部办公装修与其业
务风格甚为不合,遂提出适当地改变内部装修风格。遭到枫桥公司拒绝,丙公司见沟通无果,又有鉴于甲公司
和乙公司相关人员的入驻体验,便将该第18 层写字楼转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并拟一年到期后不再续租。
后枫桥公司对枫叶写字楼的管理能力也未得到有效提升,各种投诉状况层出不穷,部分相对严重的纠纷也
纷纷进入诉讼阶段。2021 年1 月2 日,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让给了峰塔公司。该消息发布后,甲公司拟主
张对其所租住的第16 层写字楼的优先购买权,乙公司主张要求枫桥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则顺势主张不再续
约。而枫桥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并要求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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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乙公司客户丁某的财产损失,可以向谁主张?请说明理由。
枫桥公司。因为林木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发生林木倾倒的事实;
(2)因林木倾倒造成了他人损害;(3)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枫桥
公司作为大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对可能发生倾倒的大树采取加固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具有过错,
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乙公司未能与客户丁某所在的公司缔约的经济损失,能否主张赔偿,请说明理由。
不能。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在缔约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丁某所在公司并不存在恶意缔约
的行为,没有过错。同时,枫桥公司并非缔约方,亦不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二者均无
需承担赔偿责任,该经济损失系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3.丙公司能否将第18 层写字楼转租,请说明理由。
不能。因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枫桥公司和
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转租,因此,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4.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让给峰塔公司后,与甲公司等的租赁合同是否自动解除,请说明理由。
不会。因为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枫桥公司与甲公
司等的租赁权成立在先,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可以继续承租直至租期
届满,租赁合同的目的可以继续实现。因此,租赁合同不会自动解除。
5.甲公司能否主张第16 层写字楼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答案一:能。因为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承
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系法定权利,不得进行实质性剥夺。本案中,甲公司承租了枫桥公司第16 层写字楼,现枫
桥公司出卖包括16 层在内的整栋写字楼,作为承租人的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二:不
能。因为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该房屋为不可分割或分割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或其承租面积未达到整体房屋
面积的50%以上,对承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
让给峰塔公司,该写字楼为20 层单体高层建筑,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分割出售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且甲公司
仅承租20 层中的一层。因此,甲公司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
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对丙公司的债务不承担。因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适
用决议豁免,无须决议。同时,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
证合同成立。本案中,甲公司系恒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恒通公司应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但
是,丙公司系恒通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恒通公司为丙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需要决议,无决议的,担保合同效
力待定,恒通公司无需为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拖欠租金的诉讼,应当由哪一法院管辖?为什么?
应当由S 市A 区法院管辖。理由:首先,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1 条第2 款规定,债权人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其次,本案主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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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解释》第28 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S 市A 区)法院专属管辖;最后,虽然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
T 市Y 区法院管辖,但该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8.关于甲公司2020 年4 月16 日转账30 万元是否构成支付租金,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法院最终无
法形成心证,应当如何处理?
该30 万元构成对租金的支付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证明责任,因为甲公司主张债务已经履行,应当由甲公司
对债务已经履行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法院无法形成心证,在事实认定上应当推定甲公司主张的事实不
成立,即推定债务人甲公司未对其履行的义务进行指定。在法律适用上应当认定该30 万元不构成对租金的给
付,按照《民法典》第560 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
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
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案
中租金有担保,而货款没有担保,故应当优先履行货款给付义务。
9.甲公司提出的用维修费和设备费60 万元抵租金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甲公司的主张构成反诉,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3 条规定,反诉与本诉
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0.恒通公司代替甲公司清偿后,是否可以根据上述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为什么?
答案一: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生效判决并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符合申请执行的
条件。答案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且有明确给付内
容,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答案三: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理由:只有给付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才具有执
行力,本案中恒通公司并未提出向甲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没有判决支持该请求,故恒通公司不能根
据该判决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以上三种答案均可得分,择一作答、言之成理即可得分)
2022 年第4 题(主观题·本题45 分)
【案情】
2021 年1 月,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平远市凤凰区乙公司的大股
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为帮助甲公司销售债券,李某找到平远市金龙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
某,请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
2021 年4 月,甲公司债券(三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 月5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
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 万元债券,甲公司在1 年后以5500 万元进行回购,
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 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
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
4 月8 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
违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合同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法
解决的,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问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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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一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意见,二人均微信回
复“无异议”。
同日,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以李某个人对丙公司的
3000 万元债权作为担保,该笔债权于2021 年7 月31 日到期后,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以此作为李某为
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2021 年7 月31 日,丙公司未向李某支付该笔借款。
2022 年4 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
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 万元。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
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
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
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
未召开股东会,但李某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
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法院经过审理,
判决支持了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丙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 万元债权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
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强制执行。执行中,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
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
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
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丁公司支付价款1000 万元,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两公司一并承
担责任。
【问题】
1.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
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1)应当(1 分)。理由一: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四,分别是:
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0.5 分);②不违背公序良俗(0.5 分);
③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0.5 分);④意思表示真实(0.5 分)。本案中,4 月5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因此,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
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即还款义务。理由二:因为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0.5
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0.5
分)审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向丙公司借款5000 万元,二者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
二者签订《回购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债权提供担保,即债权让与担保(0.5 分),该协议合法有效
(0.5 分),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即还款义务。理由三: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
债权人名下(0.5 分),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
(0.5 分)的,属于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0.5 分),约定合法有效(0.5 分)。本案中,4 月5 日,甲公
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属于典型的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约定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依
约履行回购义务,即还款义务。(2)不合理(1 分)。理由一: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
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0.5 分)。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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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或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0.5 分),因未完成公示(0.5 分),仅具有债权效力,即后让
与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0.5 分),甲公司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并未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理由二:因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
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
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以发行公司债
券设立让与担保(0.5 分),该约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0.5 分),但是,二者并未完成公示
(0.5 分),因此,该约定仅有债权效力而无物权效力,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0.5 分),甲公司依约履行回
购义务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并未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
2.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
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说明理由。
(1)应当支付(1 分)。理由一:因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0.5 分);
②存在违约行为(0.5 分);③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0.5 分)。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
合法有效的协议,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构成违约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
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理由二:因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
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约定,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 万元
的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0.5 分),甲公司回购日期届至未履行回购义务构成违约(0.5 分)且不存在法
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0.5 分),因此,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能(1 分)。理
由一: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1 分)
的,即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1 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甲
公司如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的,丙公司可以获得利息500 万元。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000 万元,可以认
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理由二:因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 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4 倍的除外(1 分)。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认购协议本质上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 分),
而违约金1000 万元折合年利率为20%,明显超过LPR4 倍。因此,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利率标准认为违约金过分
高于实际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理由三:因为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 倍为限(1 分)。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认
购协议本质上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 分),而违约金可以认为系逾期利率的约定,1000 万元折合年利率为
20%,明显超过LPR4 倍。因此,可以参照适用逾期利率标准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
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3.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一:不成立(1 分)。理由一: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
对人善意(1 分),构成表见代表(1 分),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
任。本题中,乙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虽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但是,通过微信
聊天征求过另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者均回复“无异议”。相对人丙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系善意的。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理由二:因为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 以上对担保事项
有表决权(1 分)的股东签字同意(1 分)的,无需出具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本案中,乙公
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虽然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但是,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另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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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者均回复“无异议”。因此,可以认为三位股东一致同意,无需召开股东会,
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合法有效。答案二:成立(1 分)。因为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 以上对担
保事项有表决权(1 分)的股东签字同意(1 分)的,无需出具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本案
中,乙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并未召集股东会,虽然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另外
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的意见,二者均回复“无异议”。但是,另外两位股东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相对人
亦未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系非善意的,且不追认,担保合同无效。
4.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一:连带责任保证(1 分)。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
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1
分),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具有
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未确定特定财产,应认定以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即保证担保(1 分)。“充分且完
全的担保”不具有先后顺序的意思表示且二者均为商主体。因此,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答案二:一
般保证
(1 分)。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1 分)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
证责任。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未确定特定财
产,应认定以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即保证担保(1 分)。“充分且完全的担保”应认定为系对保证范围的约
定,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因此,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5.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
答案一:应收账款质押权(1 分)。因为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将有的应收账款(1 分)可以出质,应收账款
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就甲公司回购义务(还款义务)向债权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标的
物是自己对丙公司将有的3000 万元债权(7 月31 日到期的应收账款),基于物权法定规则,应收账款债权提
供的担保的性质为质押权。答案二:
债权让与担保(1 分)。因为应收账款质押权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1 分)。本案中,李某将对丙公
司将有的3000 万元债权提供担保,类似于将3000 万元债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丙公司名下,债务人甲公司
不履行回购义务(还款义务),债权人丙公司有权对3000 万元应收账款债权受偿。
6.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一:有权(1 分)。因为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0.5 分)法人独立地位(0.5 分)和出资人的有限
责任(0.5 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0.5 分)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乙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丁公司(一人公司)长期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
法相区分,系典型的反向人格混同(0.5 分),权利滥用,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二:无权(1 分)。因
为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0.5 分)法人独立地位(0.5 分)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0.5 分),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债权人利益(0.5 分)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乙公司滥用权利,逃避债
务,导致无力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丙公司利益,但是,丙公司并非丁公司的债权人,不符合典型的人格否认
情形(0.5 分)。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关于乙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对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理由: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时未
向法院声明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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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续审理。
8.在丙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张某和孙某是否有权提出乙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请说明理由。
无权提出。理由:本案原告是丙公司,被告是乙公司,张某和孙某是乙公司的股东,并非本案的当事
人,同时由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股东在财产、责任等方面均是独立的,故股东孙某、张某与本案的处理
结果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的无独三,故无权参与诉讼,无权提出相应的主张和证据。
9.请分析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说明理由。
(1)该打印的聊天记录截图具有证据能力。理由: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
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
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本案微信聊天截图是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原件,符合司
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要求,具有证据能力。
(2)微信聊天截图具有证明力,但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理由一:由于无法提供手机
核对,无法确定该截图是否存在伪造、剪辑、修改等情形,故该截图的真实性存在疑点,证明力较小,不能
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理由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
据。
10.关于丙公司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结合受理条件,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告知丙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丙公司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具体,属于法院主管,但原告丙公
司住所地金龙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被告李某住所地法院起
诉,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1.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追加丁、戊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法院裁定追加
丁、戊两公司为被执行人,丁、戊公司不同意追加,有何救济?
(1)答案一:法院可以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丁公司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另
行起诉;理由:根据《公司法》第23 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在公司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公司亦应当为股
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乙公司与丁公司的财产混同时,申请人丙
公司可以申请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需要满
足乙公司和丁公司财产混同这一实体条件,故对裁定不服的应当另行起诉。答案二:法院不能追加丁公司为
被执行人;丁公司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理由:根据
《公司法》第23 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故丙公司申请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当然,不论是否满足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这一实体
条件,都不能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故此时不需要解决实体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上级复议的方式
予以救济。(2)法院不能追加戊公司为被执行人;戊公司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
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理由:戊公司作为丁公司的债务人,无需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不能追加戊公司
为被执行人;戊公司不论是否满足某种实体条件都不需要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无需解决实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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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定不服的,戊公司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以上「公司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法人人格反向否认」。对这一问题,法律未作明文规
定,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判例中对此持肯定观点,指出:「公司法第 63 条
(现为第 23 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
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2158 号「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北京长富投资基金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裁定书。
2023 年第6 题(主观题·本题50 分)
【案情】
2020 年2 月甲公司在东山区成立,王某是唯一股东且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1 年3 月王某与李某
结婚,婚后李某即进入甲公司,担任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22 年2 月,甲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增加生产
线,需要购买大型生产设备,遂与西河区的乙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200 万元
的生产设备,甲公司先支付100 万元,剩余100 万元分10 期支付,每次支付10 万元,于每月月初支付,12 月
底前全部付清。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西河区法院管辖。同时王某为该《设备买卖合同》提供担保,表
示:“若甲公司不履行债务,王某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李某
没在协议上签字。
2022 年7 月,甲公司不再按期支付货款(支付4 期后不再付款),后乙公司经了解发现系甲公司工作人员
使用设备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生产线停工。为了使甲公司能够顺利使用设备,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培训协
议》,甲公司支付培训费20 万元,于12 月底付清。后乙公司派员工到甲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了1 个月的设备使
用培训,但甲公司仍未支付到期货款和培训费。经乙公司多次催告,甲公司于2023 年1 月向乙公司转账15 万
元,注明“履行合同款”。乙公司向甲公司询问确认这笔款项是支付的哪笔款项,甲公司未回复。
2023 年3 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并要
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西河区法院受理后向甲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公司应诉答辩,诉讼中甲公司一
直反对解除合同。后法庭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财产,胜诉也并没有实质意义,于是
申请撤诉。法院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裁定准予撤诉。1 个月后,乙公司又向西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以甲公司、王某和王某的配偶李某为共同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设备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赔偿迟延履行损失。同时要求甲公
司的股东王某、王某的配偶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要求甲公司支付《培训协议》费用20 万元,赔偿迟延履行损失。同时要求甲公司的股东王某和王某的配
偶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抗辩:
1.甲公司认为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自己所在地东山区法院管辖,因为设备已经完成安装,
无法拆除,应属于不动产,管辖协议无效,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甲公司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是西河区法院,但是培训协议并没有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
地都是东山区法院,因此西河区法院对《培训协议》纠纷没有管辖权。
3.《设备买卖合同》和《培训协议》没有实质关联,法院不能合并在同一程序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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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甲公司,故在第一次起诉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已经解
除,乙公司第二次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不成立的,且乙公司并非适格原告。
王某同意甲公司的抗辩,承认自己对《设备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主张自己不应对《培训协
议》承担连带责任,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李某同意甲公司的抗辩,并且认为自己在两份合同中都没有签字,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自己不是适格被
告。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保全申请,申请查封A 房屋。法院经审查发现,2021 年4 月,王某曾与丁房地
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丁公司”)签订A 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坐落于某高档小区,面积160 平米,价款600
万元,王某支付了400 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在丙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为丙银行办理了A 房屋抵押权预告
登记。2022 年1 月,房屋建设完毕,丁公司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乙公司申请保全时,房屋尚未过户给王
某,且查明王某是故意拖延不办理过户。于是法院作出准予查封A 房屋的裁定,但由于王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
权,故无法进行查封登记,法院只进行了公告。法院还查明,王某曾经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A 房屋的装修
等。后A 房屋被乙公司申请执行,丙银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对该房屋有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被执行。另
外,王某的律师也提出抗辩:认为该房屋属于王某的唯一住房(属实)。
【问题】
1.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后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乙公司撤诉,没有经过甲公司同意,裁定撤诉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法院裁定准许乙公司的撤诉有效。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 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
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只需要法院裁定准许即可,无需经过甲公司同意。
2.请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当事人、诉的合并等制度和理论,评析甲公司、王某和李某的答辩意见是否
成立?请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第一项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本案的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
属管辖。同时,本案合同中存在管辖协议,该管辖协议有效,故应当根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由西河区法院管
辖。(2)甲公司的第二项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支付
培训费用,乙公司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西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甲公
司的第三项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本案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和培训协议纠纷是同一原告对
同一被告提出的两个诉,二者之间没有牵连,故构成诉的单纯合并,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到同一程序中审理,
但法院必须分别审理,分别判决。(4)甲公司的第四项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①根据《民法典》第565 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
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在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解除合同一案中,乙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并未作出判决确认乙公
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故合同尚未解除,故乙公司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②乙公司作为《设备买卖合
同》和《培训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甲公司提出的合同已经解除以及本案原告不适格
的答辩意见均不成立。(5)王某的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诉讼的
适格当事人。根据《公司法》第23 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起诉时如果原告乙公司主张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
将王某作为共同被告。(6)李某的答辩意见不成立。理由: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诉讼的
适格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1064 条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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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在起诉时如果原告乙公司主张李某对该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应当将李某作为共同被告。
3.法院查封王某的A 房屋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一:无效。理由:查封中的登记是查封生效的要件(“登记生效说”),故本案中查封没有经过登
记,不发生查封的效力。答案二:有效。理由:查封中的登记只是查封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并非查封的生
效要件(“登记对抗说”),故本案中的查封未经登记不影响查封生效,只是该查封不具有对抗效力。答案
三:有效。理由: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 条,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
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
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故办理登记手续只是查封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并不是查封生效
要件。(以上三种答案择一作答即可)
4.乙公司主张王某和李某就《设备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1)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得到支持。答案一: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
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某为甲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二:因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
责任保证。本案中,王某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三:因为只有一个股东
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查
明,唯一股东王某曾经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A 房屋的装修等,属于财产混同,唯一股东王某权利滥用,采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依法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系观点展示题(开放性试
题)。观点一: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
共有的财产,且李某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推定知悉王某提供保证担保一事,
该债务依法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观点二:李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因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系乙公司和王某,配偶李某对王某提供保证一事不知情,
亦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存在提供保证担保的共同合意,并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且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依法应当认定为王某个人债务,与配偶李某无关。
5.乙公司主张王某和李某就《培训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1)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查明,唯一股东王某曾经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A 房屋的
装修等,属于财产混同,唯一股东王某权利滥用,采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依法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系观点展示题(开放性试题)。观点一: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李某担
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唯一股东王某曾经转移甲公司的财产用于A 房屋的装修
等,可以判定李某与甲公司亦存在财务往来,李某的财产与甲公司亦发生混同,甲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
店”,培训费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观点二:李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培训协议》的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李某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并非合同当事
人,虽然李某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法定高级管理人员),但并无证据证明李某与公司有直接财务往来,
培训费债务与李某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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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支持。理由一(民事诉讼角度):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影
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理由二(民法角度):丙银行对房屋主张的是抵押权,抵押权作为一种优先受
偿权不能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但丙银行可以就房屋变价款优先受偿。(以上两种理由择一作答即可)
7.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的60 万元并赔偿迟延履行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请说明理
由。
均应当得到支持。其一,因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本案中,买受人甲公司
共支付140 万元(总价款200 万元),经出卖人乙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
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60 万元。其二,因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给付剩余60 万元价款,依
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债权人乙公司的损失(参照LPR 计算逾期利息)。
8.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未履行的《培训协议》费用20 万元并赔偿迟延履行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请说明理由。
应当在5 万元范围内得到支持。其一,因为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分三步:
(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其中,法定抵充的顺序为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
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
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
行。本案中,甲公司欠乙公司两笔债务,分别是60 万元设备款(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20 万元培训费
(无担保),甲公司给付的15 万元,双方并未约定,债务人甲公司亦未指定,依法定抵充规则为支付培训
费。因此,培训费尚剩余5 万元。其二,因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
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期给付剩余5 万元培训费,依法构
成违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债权人乙公司的损失(参照LPR 计算逾期利息)。
9.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只有一套住房并且房屋抵押权并未正式登记。该异议是否影响法院对房屋的执
行?是否会影响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请说明理由。
(1)王某律师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对房屋的执行。理由:根据《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5 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本案中,A 房屋面积160 平米,且属
于高档住宅小区,不属于生活必需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以执
行。(2)抵押权未正式登记,不影响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理由: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产生抵押权(优先受
偿权)的条件有三:①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②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
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③预告登记并未失效。本案中,丙银行于2021 年4 月即依法取得A 房屋抵押
权,享有房屋优先受偿权。
2024 年第3 题(主观题·约56 分)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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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位于珠东市的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龙。因工程建设需要巨额垫资,资金紧张,张龙遂
找到其姐姐张凤商议借款事宜。张凤是乙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张凤找来长期从事借贷
业务的朋友李丽,并表示愿意提供个人保证。李丽同意出借资金,但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张凤表示,乙公司
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公司内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较为复杂。李丽表
示,为了避免乙公司出具担保决议,可以由甲公司、张凤、乙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协议。经李丽同意,张凤与李
丽签订《工作备忘》记载规避乙公司担保程序以及借款合同的磋商,一式两份,由张凤和李丽各持一份。随
后,李丽作为出借人,与甲公司、张凤、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张凤、乙公司共同向李丽借
款1500 万元,年利率10%,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由借款人连带偿还。合同订立后,李丽将该笔借款打入指
定账户,该笔款项实际上由甲公司专项使用。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公司发生了股权结构变动,张凤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
此后,李丽只单独起诉了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乙公司辩称:一是此借款合同有三名借款人,请求追
加其他借款人参加诉讼;二是本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是张凤的个人行为,张凤已经离职,不是本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并且从张凤离职交接的材料中载明与李丽签订的《工作备忘》记载了磋商情况,只要提交
至法院,法院向李丽调取证据,案件事实就可以查明。
甲公司与位于九州市的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负责丙公司位于九州市的楼盘工程施
工。该建设工程完工后,丙公司仍欠付甲公司2000 万元工程款。张龙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商议签订《抵债协议
1》,双方约定丙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九州市的“荷塘月色”小区的7、8、9 号楼,用以抵偿2000 万元的工程
款债务。李丽得知此事后,找到张龙,与张龙商议以7、8 号楼抵偿甲公司对李丽的1500 万元债务。双方签署
了《抵债协议2》,丙公司在协议底部盖章,并在该协议上记载认可协议,承诺配合过户登记,向李丽直接履
行义务。此后,丙公司对7、8、9 号楼一直未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甲公司多次要求丙公司履行协议配合过
户登记未果。
李丽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根据《抵债协议2》将“荷塘月色”小区的7、8 号楼过户给自己。丙公司辩
称:一是抵债协议签订后,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因此协议未生效;二是本公司与李丽无合同关系,
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问题】
1.李丽仅起诉乙公司,法院是否可根据乙公司申请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
关司法制度解释说明理由。
法院不能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理由:原告李丽主张的事实是甲公司、张凤和乙公司共同借款,
即甲公司、张凤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
任,故李丽只起诉乙公司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2.李丽与乙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李丽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什么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制度
解释说明理由。
(1)担保(保证)法律关系。理由:因为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
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乙公司(上市公司)名义上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实际上系提供担保
的担保人,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是,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
系担保法律关系且乙公司并未提供特定财产或特定货币作为担保的标的物,因此,可以认定为保证法律关
系。(2)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理由: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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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可以依据什么证据规则请求法院调取李丽手里的《工作备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
法制度解释说明理由。
乙公司可以根据文书提出命令规则请求法院调取李丽手里的《工作备忘》。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
责令对方提交书证:经责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
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损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以该书证能够证
明的案件事实为真实,同时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4.乙公司能否要求张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制度解释说明理由。
不能。理由:法定代表人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乙
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即张凤的行为并未导致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公司
不能要求张凤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即不得向张凤内部追偿。
5.甲公司与张凤是否应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制度解释说明理由。
是。理由:因为张凤和李丽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真
实意思表示系担保合同关系。同时,张凤未提供特定财产、特定货币又明确表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以
认定张凤系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与债务人甲公司向债权人李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1》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制度解释说
明理由。
(1)诺成性合同。理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
力情形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即诺成性合同。(2)合法有效。理由:履行
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②不违背公序良俗;③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④意思表示真实。
7.李丽起诉丙公司要求过户7、8 号楼,哪些(个)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制
度解释说明理由。
本案由九州市法院管辖。理由一:甲公司与李丽签订《抵债协议2》实质上是将甲公司根据《抵债协议
1》对丙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李丽,丙公司在协议上盖章表明丙公司已经收到通知,该债权转让有效。
李丽作为受让人,根据《抵债协议1》起诉请求债务人丙公司履行债务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没有约定履行地,李丽请求丙公司交付不动产,应当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故本案被告丙公司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为九州市,应当由九州市法院管辖。理由二:本案是债务
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对相对人丙公司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李丽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李丽可以对丙公司提起
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丙公司住所地九州市
法院管辖。
8.李丽起诉丙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能。理由1: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丙公司和甲公司
达成《抵债协议1》后,甲公司取得对丙公司的债权请求权,甲公司和李丽达成《抵债协议2》系将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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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中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李丽,债务人丙公司在《抵债协议2》上签字表明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对丙公司发
生法律效力。因此,李丽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丙公司配合过户。理由2:因为债权人代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有四:(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包括债权本身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利息和担
保)均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
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本案中,丙公司和甲公司达成《抵债协议1》后,甲公司取得对丙公司的债
权请求权;甲公司和李丽达成《抵债协议2》后,李丽取得对甲公司的债权请求权,甲公司怠于行权,李丽
有权依法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3:因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
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和李丽
达成《抵债协议2》后,甲公司负有向李丽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后丙公司在协议底部盖章,并在该协
议上记载认可协议,承诺配合过户登记,向李丽直接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愿意加入债务,在履行过
户义务上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2023 年10 月,法院判决支持李丽的诉讼请求,判决丙公司向李丽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丙公司
的抵押权人中华银行发现涉案房屋自己享有抵押权,认为该判决会损害自己的抵押权,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有关规定,分析法院应不应该受理中华银行的第三人撤
销之诉?
不应受理。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第3 款规定,中华银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中华银行
有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案中中华银行对涉案房屋主张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
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原生效判决要求
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李丽并不影响中华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故原生效判决并未侵犯中华银行的合法权
益,中华银行不能对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5 年第5 题(主观题·约56 分)
【案情】
2023 年3 月15 日,安康公司(A 市B 区)与友谊公司(Y 市Z 区)签订《租赁合同》,由安康公司将闲置
厂房出租给友谊公司作生产车间使用。双方约定租期5 年,租赁费用10 万元/月,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于每
月第一周内完成支付。
后友谊公司因生产需要向阳光银行贷款500 万元,将厂房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品、产品设立抵押,于2023 年3 月21 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23 年3 月23 日,安康公司与友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友谊公司向安康公司购买了一台智能数控机
床,售价为150 万元,首付款30 万元。剩余款项需要在每月第一周内支付10 万元,分12 期支付完毕,在付清
价款前安康公司保留该机床的所有权,并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由Y 仲裁委进行仲裁。2023 年3 月28 日双
方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
2023 年5 月下旬,安康公司偶然发现市场上出现仿冒机床,与自己卖给友谊公司的机床十分相似,安康公
司遂购买了一台,拆开后发现该机床内部零部件与自己生产的型号代码相同,于是安康公司怀疑是友谊公司所
为,认为其侵权,双方协商未果。
2023 年3-5 月,友谊公司正常履约。2023 年6-8 月,友谊公司每月5 日支付10 万元给安康公司,但未注明
款项是具体履行哪个合同的信息。安康公司认为友谊公司没有支付厂房租金,经多次催讨未果。2023 年8 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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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安康公司向友谊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要求支付6-8 月的欠缴租金及利息。友谊公司未予
回应,安康公司强行收回厂房并扣留其全部财产(含前述机床)。
2023 年9 月,因贷款合同到期,友谊公司并未依约还款,阳光银行申请就其抵押权优先受偿。
安康公司始终认为友谊公司侵权,于是提请Y 仲裁委进行仲裁。友谊公司提出异议,认为Y 仲裁委没有管
辖权,Y 仲裁委驳回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后安康公司向B 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安康公司
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其出卖给友谊公司的智能数控机床。友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存在
仲裁协议,法院没有管辖权。B 区法院裁定驳回友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继续审理。友谊公司不服该裁定
提起上诉,A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易法官独任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B 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是智能数控机床型号代码是否涉及抄袭,安康公司
提出了可以通过机床型号代码的专业鉴定来判断是不是他们公司的机床。B 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安康公司的诉讼
请求。友谊公司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易法官对案情有过了解,决定由易法官继续独任
审理。根据原题中列明的时间线回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
1.安康公司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友谊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及利息?
不能。理由:首先,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的,抵充方法有三:第一步:约定抵充;第二步:指定抵充;第三步:法定抵充。对于法定抵充第一顺序为
已到期债务;第二顺序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本案中,债务人友谊公司对同一债权人安康公司既存
在租金债务(金钱债务),又存在价金债务(金钱债务),二者均到期但价金债务存在非典型担保(动产所
有权保留买卖)。因此,友谊公司自2023 年6-8 月每月5 日向安康公司给付的10 万元系抵充租金债务。其
次,合同解除权的程度法定,必须达到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承租人友
谊公司一直按期给付租金,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出租人安康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2.基于《租赁合同》,友谊公司可以对安康公司提出哪些主张?
(1)物权效力层面,承租人友谊公司可以请求出租人安康公司排除妨害、返还原物(厂房),造成损失
的,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理由: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
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承租人友谊公
司和出租人安康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友谊公司对对方厂房的占有系有权占有。同时,承租人按期
给付租金,因此,出租人安康公司强行收回厂房的行为侵犯了承租人友谊公司对厂房所享有的占有事实状态
(事实管领力)。(2)债权效力层面,承租人友谊公司可以请求出租人安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违约
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②存在违约行为;③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
中,出租人安康公司和承租人友谊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期内承租人按期给付租金但出租人
却强行收回租赁物,因此,出租人安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承租人友谊公司可以请求出租人安康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
3.安康公司是否有权扣留厂房内的财产以及收回厂房?
无权。(1)关于机床。理由:在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未达到总价款75%的,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取回权。本案中,虽然买受人友谊公司共支付60 万元
(首期款30 万元+3 月到5 月正常履约/每月10 万元),无法到达总价款150 万元的75%,但是,出卖人安康
公司未履行法定催告义务(安康公司多次催告友谊公司支付的系租金而非价金)。因此,安康公司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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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扣留机床。
(2)关于机床以外的其他动产。理由:商事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构成要件有四:①债权已到期;
②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③营业债权;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
中,虽然买受人友谊公司欠付出卖人安康公司购买机床的价金且已到期,但债权人安康公司并未合法占有债
务人友谊公司的动产而是强行扣留,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安康公司无权扣押机床以外的其他动产。(3)关
于厂房。理由: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出租人安康公司和承租人友谊公司
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且承租人友谊公司一直按期给付租金。承租人友谊公司对厂房系有权占有,即
使是所有权人安康公司亦无权强行收回厂房,否则构成违约行为。
4.阳光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阳光银行可否就厂房内的动产(包括智能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
偿?
(1)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理由:基于物权法定规则,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债务人友谊公司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为债权人阳光银行设定的是动产浮动抵押权。因此,依法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是对抗效力。(2)
可以,但是智能数控机床的优先受偿权劣后于安康公司。理由: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后又购入新的动产,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 日内办理登记,主
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友谊公司先为阳光银行设定了动产浮动
抵押权,后又以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形式向安康公司购买机床且在动产标的物交付后的10 日内办理了
登记。因此,该非典型担保(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类推适用超级动产抵押权规则,即安康公司的动产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阳光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5.基于《买卖合同》,安康公司可以对友谊公司提出哪些主张?
取回权、变更权、解除权三权择一选择,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理由:如友谊公司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1)基于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规则,因买受人友谊公司支付的价款(60 万
元)未达到总价款的75%,出卖人安康公司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
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法院应予准许。(2)基于分期付款买卖合
同的规则,因买受人友谊公司支付的价款(60 万元)未达到总价款的80%,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安康公司
有权行使变更权(加速到期权),请求友谊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90 万元或行使解除权。(3)违约
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②存在违约行为;③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
中,买受人友谊公司未按期给付价款构成迟延履行,出卖人安康公司有权追究违约方友谊公司的违约责任。
6.Y 仲裁委驳回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是否正确?B 区法院驳回友谊公司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Y 仲裁委驳回安康公司仲裁申请的做法正确。理由:安康公司与友谊公司之间发生侵权纠纷,与《买卖合
同》无关,故不受《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Y 仲裁委应当裁定驳回安康公司的仲裁申请。B 区法
院裁定驳回友谊公司管辖权异议的做法错误。理由:首先,安康公司与友谊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不受《买卖
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本案属于法院主管。其次,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B 区法院是原告安康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
院。
7.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安康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
不应准许。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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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诉前保全。本案中,安康公司在《买卖合
同》中约定保留机床的所有权,并进行了登记,且安康公司已经强行收回厂房并扣留包含该机床在内的全部
财产,本案不存在安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紧急情况,故法院对其保全申请不应准
许。同时,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安康公司并未提供担保。
8.哪些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对机床型号代码进行证据认定?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1)鉴定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机床型号代码进行鉴定,法院决定鉴定后,应当组织当事人协商确
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鉴定人;
(2)有专门知识的人: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本案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
者对机床型号代码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3)司法技术人员(技术调查官):法院可以依职权指派或者聘请
司法技术人员对机床型号代码进行证据认定。
9.二审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和由易法官审理的决定,是否合法?
(1)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二审以及对案件的二审适用独任制违法。理由:二审适用独任制的条件是中院对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且经双
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不论是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还是案件的二审均不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
件,且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故不能适用独任制。(2)本案由易法官继续审理的做法合法。理由:在一个审
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
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本案易法官只是参与了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并没有参与本案的实体审理,故在本案二审中,易法官无需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