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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李晗 | 主观题商法回忆版真题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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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考主观题商法回忆版真题及解析
【案情】
丽雯公司系经营环保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600 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四人,各认缴出资 150 万元、各持股 25%,出资约定分期缴纳,最后一期出资期限为 2025 年 3 月 1 日。公司设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甲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乙、丙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丁为唯一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在同业公司任职。”章程未对监事能否竞业作出规定。
2023 年 3 月,丽雯公司召开股东会,甲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将竞业限制的主体由董事扩展至董事、监事。乙、丙明确表示反对,会议未对该修改事项进行表决。会后,甲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使用电子签名章并剪辑、拼接其他股东的签名,制作出一份载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并依据该决议办理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2024 年 3 月起,丁未向公司报告,即到另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环保设备公司担任顾问,至案发时共收取顾问费 5 万元。2024 年 9 月,丽雯公司接到举报并查实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丁的监事职务,责令丁将所收顾问费上缴公司,并对丁处以 1 万元罚款。对该决议,甲、乙、丙投票赞成,丁投票反对。丁提出:案涉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系伪造,新增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
2025 年 3 月 1 日,出资期限届满,仅甲、乙各缴纳出资 50 万元,丙、丁未缴纳任何出资。丽雯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由董事乙负责向未出资的股东催缴出资。表决时甲、丙同意,乙反对。乙认为强制催缴不利于公司内部团结,提议由股东会决议延长全体股东的出资期限。此后乙未进行催缴,公司亦未发出书面催缴书。
2025 年 5 月,丽雯公司经营陷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向公司提起诉讼。甲遂以公司名义向乙、丙、丁发出出资催缴函。乙、丙、丁回复抗辩:甲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亦未缴足出资,应由甲先缴清 150 万元出资后,其他股东才履行出资义务。
【设问】
甲使用电子签名章、剪辑股东签名形成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公司能否以丁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为由,解除丁的监事职务?请说明理由。
丁违反竞业限制、收取顾问服务费,公司股东会决议收缴其顾问费并对丁处以 1 万元罚款,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丁被解除监事职务后,在新任监事就任前,丁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请说明理由。
董事甲、乙、丙未及时履行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请说明理由。
其他股东能否以董事长甲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应由甲先缴清出资、自己才履行出资义务?请说明理由。
【解析】
甲使用电子签名章、剪辑股东签名形成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不成立。(1 分)
根据《公司法》第 2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1 分)
本案中,修改章程的股东会会议因乙、丙反对,未对该事项进行表决(1 分),决议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签名系甲剪辑、拼接伪造(1 分),故该决议不成立。
公司能否以丁违反竞业限制规定为由,解除丁的监事职务?请说明理由。
可以。(1 分)
根据《公司法》第 59 条,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职权。监事与公司之间亦属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根据第 184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1 分)
本案中,虽然"监事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章程修改决议不成立,但监事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章程是否规定而改变,丁在经营同类业务的环保设备公司担任顾问并收取报酬,已违反该义务(2 分);且监事与公司之间亦为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故股东会可以解除丁的监事职务。(1 分)
丁违反竞业限制、收取顾问服务费,公司股东会决议收缴其顾问费并对丁处以 1 万元罚款,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可以收缴顾问费,但不可以罚款。(2 分)
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篡夺公司交易的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且公司并无罚款权,公司法亦未授权公司罚款。(1 分)
本案中,丁所收顾问费系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取得的收入,应归入公司,公司有权予以收缴(1 分);但 1 万元罚款无法律授权,亦无章程或股东约定,故公司无权作出罚款决定。(1 分)
丁被解除监事职务后,在新任监事就任前,丁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请说明理由。
不需要。(1 分)
根据《公司法》第 77 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1 分)
本案中,公司并未设立监事会,监事丁并非在任期内辞任(1 分),而是被股东会决议解任(1 分),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故丁不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甲、乙、丙未及时履行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请说明理由。
需要。(1 分)
根据《公司法》第 51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分)
本案中,出资期限届满后丙、丁未缴纳任何出资,董事会决议由乙催缴,乙拒不催缴,甲、丙亦未督促落实,公司始终未发出书面催缴书,各董事怠于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甲、乙、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分)
其他股东能否以董事长甲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应由甲先缴清出资、自己才履行出资义务?请说明理由。
不能。(1 分)
根据《公司法》第 49 条第 1 款、第 3 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分)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义务,股东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不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1 分)
本案中,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甲、乙、丙、丁各自负有足额缴纳 150万元的出资义务,甲仅缴纳 50 万元系其自身违约,其他股东或公司可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1 分);但是甲的出资情况,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有权分别向乙、丙、丁催缴,故其他股东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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