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
新型工具相关论文集合
【学术精选】










3月19日,“探寻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真问题(第二季)”研讨会顺利举办,会议同步发布了《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十大议题(2026)》,全面聚焦当前 AI 领域最前沿、最迫切、最具争议的法律难题。其中,议题十的内容具体为"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新型工具"。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法律治理手段已难以适配当前技术的迭代速度与复杂特性,研发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法律治理新型工具成为必然趋势。本文依据议题十,整理近三年CLSCI及SSCI相关论文以供参考。

2024年


来源期刊 | 题目 | 期数 |
《中国法学》 | 大数据预测警务的运作机理、风险与法律规制 | 2024年05期 |
《比较法研究》 | 人工智能协同公司风险治理的规范化进路 | 2024年06期 |
《东方法学》 | 法律大语言模型的司法应用及其规范 | 2024年05期 |
《中外法学》 | 法律人工智能新范式:封闭与开放的二元兼容 | 2024年03期 |
《法治研究》 | 数字技术的司法应用:时空局限性的突破及其规制 | 2024年05期 |
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安应用及法律规制研究 | 2024年03期 | |
《中国法律评论》 | 数智科技的挑战与整合:数字法学的十年及其未来 | 2024年06期 |



2025年


来源期刊 | 题目 | 期数 |
《现代法学》 |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证据化改造 | 2025年02期 |
数字法院构建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 | 2025年06期 | |
《比较法研究》 | 人工智能应用的界限及其规制:以保护人的尊严为底线 | 2025年02期 |
《环球法律评论》 | 数字赋能政府监管的法治风险及其因应 | 2025年05期 |
《政治与法律》 | 生成式与中国式的互塑:人工智能赋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探析 | 2025年08期 |
《法学论坛》 |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推进应用中的能源数据安全“分类分级治理体系建构—— 基于国家大安全的审视 | 2025年02期 |
《东方法学》 | 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构造——以智能驾驶为例 | 2025年06期 |



2026年


来源期刊 | 题目 | 期数 |
《东方法学》 | 大模型赋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 2026年01期 |
《中外法学》 | 智能平权:通过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 | 2026年01期 |
《法学论坛》 | 数字纪检监察的逻辑起点与法治化治理的体系化展开 | 2026年03期 |
《比较法研究》 | 大模型法律推理的实现困境及其纾解 | 2026年01期 |
《法律科学》 | 论大模型的法律能力边界 | 2026年03期 |
具身智能接入大模型的法律规制 | 2026年02期 | |
《法商研究》 | 人工智能辅助法律论证的信息结构分析 | 2026年02期 |



SSCI


来源期刊 | 分区 | 题目 | 日期 |
TECHNOLOGY IN SOCIETY | Q1 | Hybrid global governance for responsible and inclus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posing a ne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 Dec-25 |
GOVERNMENTINFORMATION QUARTERLY | Q1 |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overnance:Understanding how public organizations implement it | Jan-25 |
REGULATION &GOVERNANCE | Q1 | Regulating for trust: Can law establish trust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Nov-23 |
BUSINESS ETHICSQUARTERLY | Q2 | Deep Learning Meets Deep Democracy:Deliberative Governance and ResponsibleInnovation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Jan-22 |
INTERNATIONALSTUDIES REVIEW | Q1 |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Next Steps for Empirical and Normative Research | Mar-24 |



精选SSCI论文摘要翻译


人工智能(AI)正日益被视为一股变革性力量,既可以推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实现,也可能对其造成破坏。虽然人工智能能够推动创新、助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但它也放大了偏见、滥用监控、环境影响等风险。现有的治理方式仍呈碎片化状态,原则导向、权利导向、风险导向和伦理导向的各类框架各自为战。本文提出通过新增一项关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与包容性人工智能”的第18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 18),将上述治理路径整合为一个混合型治理框架。
拟议的第18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可提供一种具有政治可行性的软法机制,使人工智能创新与社会福祉、全球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等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契合。作为一项贯穿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普适性目标,该方案将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环境责任与协同治理嵌入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同时借助人工智能工具推动其余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这一治理框架为国际技术治理的讨论提供了支撑,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套可适配的工具,用以管理人工智能的跨境影响、促进信任建设,并确保技术进步服务于公共利益。
——摘自《Hybrid global governance for responsible and inclus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posing a ne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在人工智能(AI)监管与全球治理的竞争背景下,公共机构面临着自我架构调整的需求,以确保其人工智能系统遵循伦理原则。本研究旨在探究公共机构如何将学术界、立法与国际标准提出的准则,融入自身的治理、管理及人工智能系统开发流程中,并聚焦伦理原则的落地情况。研究基于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专业文献,梳理并提炼了相关流程与实践主张。为此,研究对五大洲共28个已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公共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
本研究采用探索性、描述性研究设计,结合定性与定量研究方法,基于问卷数据,通过清晰集与模糊集的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进行命题检验,并辅以访谈与文献内容分析开展实证研究。分析结果明确了公共机构如何将多层级、面向人工智能系统生产中伦理原则应用的流程与实践,进行整合并内化为机构自身的治理体系。研究发现,对决策者、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及使用者开展培训的机构,其人工智能治理成熟度更高;反之,若相关专业人员未接受任何培训,机构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实践得分显著偏低。
研究结果还表明,政府可通过制定人工智能战略、人工智能政策、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并向政府机构发布相关标准,推动公共机构的人工智能治理建设。同时,本研究结果也为面向公共机构、支持其落地自主人工智能治理的AIGov4Gov框架设计提供了实证基础。
——摘自《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overnance:Understanding how public organizations implemen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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