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领域中PC预制构件的模板费用能否计入工程价款?
——兼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性与边界
原创 · 第301篇文章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装配式建筑在我国的大力推广,PC预制构件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在工程结算环节,PC预制构件涉及的模板及支撑体系费用是否应当单独计取,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频发的争议焦点。与此同时,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能否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确定该部分价款,亦是实务中亟待厘清的问题。
本文将从规范依据、行业惯例、典型案例和司法鉴定规则四个维度,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以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规范依据:PC预制构件模板费用的计价规则
(一)国家标准层面的规定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将混凝土模板清单项从措施项目类别中移至“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下,与现浇混凝土构件、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并列设置。该标准附录E.4“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已包含模板安拆等工序。据此,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含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应计入综合单价,模板不另行单独列项计取。
同时,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的修订精神,模板工程已从措施项目移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列入附录E.5“混凝土模板”项下计算。该标准第4.3.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编列,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据此,对于PC构件安装后仍需现浇的部分(如叠合板上部现浇层、梁柱节点区),其模板费用是否单独计取,关键取决于清单项目是否已按上述规则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项。若该部分现浇模板已在附录E.5中单独列项,则应另行计取;若已包含在现浇混凝土构件的综合单价中(如项目特征描述明确涵盖模板),则不再另列。
(二)地方定额的补充规定
各省市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定额,通常将PC构件的“支撑安拆”费用纳入PC构件安装的子目当中。例如,《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苏建价[2017]83号文)明确,装配式叠合梁、叠合板的清单工作内容已包含“支撑安拆”,定额子目中已列明钢管支撑、零星卡具、支撑杆件等材料消耗。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在2024-2025年发布的多份争议案例裁决中,亦持相同立场:PC叠合板底部的独立钢支撑及接缝处铝模板,属于竖向临时支撑体系的一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
三、核心争议:模板费用能否单独计取
实务中,施工方(承包人)与发包方(审计方)就PC预制构件模板费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争议一:PC叠合板的上部现浇层模板是否单独计算
施工方主张,PC叠合板上部后浇混凝土层仍需支设模板,应按照模板接触面积另行计算模板工程量。发包方则认为,PC叠合板本身即充当了上部现浇层的底模,模板接触面积应当扣减叠合板所占部分,不存在额外支模的问题。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分析某装配式项目结算争议时指出:叠合板实际为上部现浇层的底模,模板接触面积应考虑叠合板作为底模的实际情况予以扣减。但同时,采用整体统筹方案的思路(以有梁板结构外接触面积计算、综合单价不扣减PC构件所占木模板)在实践中也被部分项目采纳,其逻辑是「现浇+PC」的模板支撑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双方的费用增减在整体层面上对等平衡。
争议二:PC构件支撑架是否另计费用
施工方通常主张,PC构件重量大、安装精度要求高,所需的钢管支撑架体系比传统现浇结构的满堂支撑架更为复杂,费用应单独计算。但根据各省装配式定额的明确规定,PC构件安装子目中已包含支撑安拆的全部工作内容和材料消耗,在综合单价已涵盖支撑架费用的情况下,再行单独计取属于重复计价。
争议三:叠合板底满铺木模板能否计取摊销费
广东省标准定额站在2024年发布的第281号争议案例中,对此作出了精细化的裁决:支撑搭拆的人机费用定额已含,不另计;但叠合板底铺设的胶合板,可计取主材摊销费用。该裁决对承包人而言,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有利信号,即便模板费用不能全额计取,主材摊销这一“底线”仍存在争取空间。
实务要点:承包人能否成功索赔PC构件模板费用,关键在于三个文件: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施工方案与现场签证。三者缺一,索赔难度极大。
四、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广东某装配式项目——叠合板铝模计价争议(2025年)
案涉工程为PC叠合板+现浇梁组合结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固定单价合同。发包人在清单中描述装配式混凝土板项目特征时明确包含「斜撑、顶撑、预埋件等所有费用」。施工中,承包人在叠合板板边及板中局部铺设铝模板,竣工结算时要求按铝模深化图纸以接触面积另行计算模板工程量。发包人拒绝,认为铝模已在综合单价包干范围内。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裁决认为: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PC叠合板支撑及接缝处理费用,板缝处铝模板属于竖向临时支撑体系的一部分,不予另计。但同时指出:本案为单价合同,若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因工程量偏差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部分,单价宜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一但书条款为承包人留下了在“显失公平”情形下寻求救济的路径。
案例二:上海某PC构件采购合同纠纷((2021)沪01民终15943号)
该案虽非直接涉及模板费用,但对PC构件结算争议的程序性规则具有重要参考价值。PC构件供应商提交的结算汇总表仅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已注明不得用于经济行为),但合同约定的有权签字人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发包人以「未交付配套技术资料」为由拒绝付款。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有权签字人的签字确认使结算表产生法律效力;主给付义务(支付货款)与从给付义务(交付资料)不具有对等性,发包人不得以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而拒绝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这一裁判规则提示:在PC构件相关的价款争议中,签章形式固然重要,但实质性的意思表示(有权人的签字)更具决定性。
五、能否通过工程鉴定得出价款?
当双方就PC预制构件的模板及支撑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似乎是最终的解决路径。但是,司法鉴定并非万能钥匙,其启动有严格的法律门槛和程序约束。
(一)可以启动鉴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2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鉴定。就PC预制构件的价款争议而言,在以下情形下,鉴定申请的启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 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未明确约定PC构件模板及支撑费用的计价方式,且双方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 工程量发生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PC构件相关的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如原设计为免支撑体系,实际改为满堂支撑),变更部分的计价依据缺失;
● 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招标清单对PC构件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完整或存在歧义,无法据此确定综合单价的构成;
● 合同无效情形: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随之失效,需借助定额或其他计价依据确定工程价款。
(二)不得或不宜启动鉴定的情形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28-31条,以下情形不得或不宜启动鉴定:
● 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若合同约定PC构件模板费用已含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一方申请就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第28条);
● 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包括PC构件相关费用)达成结算协议,事后又申请鉴定的,不予准许(第29条);
● 可通过现有证据直接认定:若合同条款、清单描述、施工方案、签证资料等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PC构件模板费用的归属,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三)鉴定意见的效力与边界
即便顺利启动了鉴定程序,也需清醒认识到鉴定意见的局限性:
第一,鉴定机构只能依据委托范围内的事实和证据出具意见,不能替代法院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对法律问题的判断。鉴定机构不得越权认定合同效力、选择计价依据,这些事项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范畴。实践中,“以鉴代审”是被严厉禁止的。
第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11条,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三种类型。当PC构件模板费用的相关证据链不完整时(例如现场影像资料缺失、施工方案未经发包人确认),鉴定机构只能出具推断性意见,其证明力大打折扣。
第三,鉴定意见并非裁判的必然依据。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全部或部分不予采纳。例如,若鉴定机构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径直套用定额计价,而定额本身已明确将PC构件支撑安拆费用纳入综合单价,则法院可能以“依据不足”为由排除该鉴定结论。
(四)鉴定的实操要点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在PC预制构件价款争议中申请或应对司法鉴定时,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环节 | 操作要点 |
鉴定申请时机 | 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法院释明后仍未申请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鉴定范围 | 严格限定:仅申请对PC构件模板及支撑费用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鉴定,避免全案鉴定拖慢程序 |
鉴定材料 | 施工方案、现场影像、签证单、监理日志等须经法庭质证后方可作为鉴定依据;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采信 |
鉴定机构选定 | 优先协商一致选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摇号确定;注意核查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人执业资格 |
鉴定意见质证 | 重点审查:鉴定依据是否经过质证、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范围 |
专家辅助人 | 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中的技术性问题(如定额适用、工艺对比等)发表专业意见 |
核心原则:能不鉴定则不鉴定,必须鉴定的尽可能缩小范围,鉴定材料必须经质证。PC构件模板费用的争议,在多数情况下,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现有证据的审查即可得出结论,鉴定并非必由之路。
六、对发承包双方的实务建议
(一)对发包人(招标人)的建议
● 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对PC预制构件的项目特征进行详尽描述,明确是否包含模板、支撑、接缝处理、灌浆等所有费用,避免因描述不清引发后续争议;
●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PC构件价格调整机制,包括材料调差的范围、基准期、风险幅度和调差方式;
● 在审核施工方案时,注意识别承包人是否存在将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的模板及支撑费用“拆包”另行计价的倾向;
● 对于单价合同,应建立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内部审查标准,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启动协商调整机制。
(二)对承包人(施工方)的建议
● 投标报价阶段,仔细研读PC构件相关清单项的项目特征描述。若发现描述不完整、未含模板支撑费用,应在投标答疑中提出,或考虑在报价中合理预留;
● 施工前,若实际采用的模板支撑方案与定额假设或清单描述存在差异,务必通过书面签证确认费用的承担方式,事后“先斩后奏”的索赔成功率极低;
● 施工过程中,做好工艺影像、检测报告、监理签字记录等证据的留存。这些都是未来结算争议中最为关键的“第一手”材料;
● 即便模板费用无法全额计取,仍可争取PC构件底模主材摊销费用。2024年广东造价站的裁决案例已提供了此路径的有利先例;
● 若不得不走向鉴定,应尽早(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精确锁定鉴定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鉴定费用和程序迟延。
七、结语
PC预制构件的模板及支撑费用是否计入工程价款,本质上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问题,而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合同约定、清单描述、定额规定、施工方案和现场证据的系统性判断。从现行规范和行业实践来看,PC构件综合单价已包含支撑安拆费用是主流规则,承包人就模板费用单独索赔的空间有限,但在特定情形下(如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施工工艺与定额假设存在实质差异、主材摊销费用的争取)仍存在合理路径。
至于能否通过工程鉴定得出价款,答案是“可以,但有条件”。鉴定程序的启动受制于合同计价方式、结算协议的达成情况、现有证据的充分性等多重因素;即便启动了鉴定,鉴定意见也仅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参考,最终裁断权始终在法院手中。对于代理律师来说,与其寄望于鉴定“一锤定音”,不如在合同订立和施工管理的前端做好风险防控,后者才是消除纠纷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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