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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2
(讲义+笔记)
主讲教师:王鹏
授课时间:2020.06.17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2(讲义)
要点十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十七: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要点十八: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要点十九: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十: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
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
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
的买卖行为无效。
1要点二十一: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
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
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的其他行为。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二十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二十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要点二十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
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点二十五: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
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点二十六:诉讼离婚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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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
要点二十七:离婚子女抚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八: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要点二十九: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要点三十: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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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
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要点三十一: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
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
位继承。
要点三十二: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
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
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要点三十三:撤回、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
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要点三十四: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
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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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十五: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
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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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2(笔记)
要点十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解析】
1.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最高院曾出台司法解释,涉及两个数字:24%、36%,
年利率超过36%是高利贷。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
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年利率≤24%,受到法律保护。比如
张三在借款公司借款 100 万,约定年利率 20%,期满后有 20 万的利息,若是到
期后张三只想还本金、不想还利息,公司可以起诉张三要求其支付 20万的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
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年利率>36%,大于 36%的部分可以请求返还,因为其构成高利贷,是被禁止
的行为。比如张三去借款公司借款 100万,约定年利率 40%,到期支付了利息 40
万,之后发现属于高利贷,可以请求公司返还 4万元。
(3)年利率在 24%-36%:利息没有给,可以不用给了;给了,不能往回要。
原因:年利率在 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 24%则不保护,因此不需要给;36%
是高利贷的分界线,超过的部分才能要求返还,因此已经给的不能往回要。
要点十七: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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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定——《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解析】
1.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保证,比如张三找李四借钱,为了避
免还不上,可以找王五做保人,即保证合同。
2.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诉”理解为诉讼,先诉抗辩权即要先去起诉
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依然无法偿还钱,才能找保人去要钱。比如
甲找乙借钱,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为了避免钱还不上,找到丙当保人,约
定是一般保证,此时丙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到期后,乙要先去法院起诉甲还钱,
法院强制执行甲依然无法偿还时,才能找丙去要钱。
3.修改之处:
(1)旧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意味着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到期之后,
债主找谁要钱都是可以的。比如甲找乙借钱,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当保
人,若是合同约定是连带保证,意味着丙没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到期后,债主可
以直接找债务人甲要钱,也可以直接找保人丙要钱。
(2)新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不明”处有所修改,过去视为连带
保证,新法改为一般保证,这种修改对保人更有利,其有了先诉抗辩权。
要点十八: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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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析】
1.过去观念认为性骚扰要发生肢体接触,比如上司有意无意的揩油下属,可
以认定为性骚扰。新法从肢体扩大到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均可构
成性骚扰,更加保护被骚扰一方的利益。比如小红的上司是小刚,小刚给小红发
QQ信息“我想和你一起起床”,构成性骚扰,属于以文字方式进行性骚扰。
2.增加了单位的义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
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如果单
位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则是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要点十九: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1.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在几十年前有一个案例:一名作家在报纸上发表了一部
小说《荷花女》,描写了过去的一名老艺人吉文贞的个人经历,虚构了一段吉文
贞被恶霸奸污的情节,当时吉文贞本人已经去世了,其家人将作者和报社起诉,
最终判决两方都承担侵权责任。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依据最高院给出的
回复作出的判决,学界主张希望把这种权利写入法律,最终在《民法典》中写入。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
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
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属于重要修改,保护了死
者的人格利益。一旦出现死者某些权利被侵犯,只要有近亲属,都可以请求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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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中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要点二十:人体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
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
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
的买卖行为无效。
【解析】
1.人体捐献:在中国,人的肾不能通过官方渠道卖掉去买手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
人体器官、遗体:关键词“无偿捐献”,不能卖。比如某人死后将其眼角膜无偿
捐献出去,是可以的。但是自主决定,不得欺骗、利诱。
3.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只要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没有反对。
4.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
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在中国,通过官方渠道卖肾、死后将尸体卖给医学院做解剖
赚钱给孩子花,都是不可以的。
5.注意:以上是中国规定,其他国家比如在伊朗,肾脏买卖是合法的,有官
方途径,卖一个肾大约人民币3万元。
要点二十一: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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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
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解析】
1.肖像权:人们的外貌特征。
2.修改之处: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以前侵犯肖像使用权,需要两个条
件: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意味着《民法
典》生效之后,只有要丑化、污损、伪造,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之
一的,即便没有营利,也侵犯肖像权。比如图中是王某的脸,甲为了恶心王某,
将其贴到了猫的身上,声称惊现“猫身人面像”,此时侵犯肖像权,因为有丑化、
污损,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
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的其他行为。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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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比如中国文学史的课程上,贴了鲁迅的头像,是为了
课堂教学,不需要经过同意,不算侵犯肖像权。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
如开学术研讨会,有记者采访,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后会有脸部照片,不是侵犯肖
像权,不需要经过同意就可以使用。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比如法院公布老赖信息。因为老赖不履行判决上的义务,在大屏幕滚动
公布老赖的头像与信息,是为了履行机关的职责,不算侵犯肖像权。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比如拍摄公园、街景,会不可避免的拍摄到游人和路人,不算侵犯肖像权。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比如邻居的孩子丢了,为了帮助邻居找孩子而公布了孩子的
照片,是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此时不算侵权。
2.口诀:机关(机关履行职责)为权益(维护合法权益),媒体(新闻报道)
要学习(学习、教学),街景可随意(公共环境)。
3.新法新增了声音的保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
关规定。因为很多人的声音极具识别度,比如赵忠祥、郭德纲的声音,一听就知
道是他们的,因此声音也需要保护,具体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二十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解析】
1.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是重点,考查概率很高,新法作了大的更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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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3.“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新法中删除,实践证明,疾病有些靠真爱可以
战胜,笼统归为无效不合理,因此把该条放在了可撤销婚姻中。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
1.可撤销婚姻,按照老民法规定只有“受胁迫”,新法增加“一方患重大疾
病”。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实告知是有效婚姻。比如《情深深雨濛
濛》中的可云,告诉尔豪自己有精神病,但尔豪依然愿意娶可云,即靠真爱可以
战胜,此时婚姻是有效的;如果可云隐瞒了这件事,婚后尔豪才发现可云有精神
病,则可以去法院撤销婚姻。
3.记忆:一个少了,一个多了。无效少了一个“疾病”;可撤销多了一个,
在过去受胁迫的基础上,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
4.注意:
(1)无效是自始无效;可撤销需要申请,不申请撤销是有效的,申请则是
无效的。
(2)主体限定在法院,都是向法院申请。
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男方胁迫女方
“你必须嫁给我,否则杀你全家”,女方被迫结婚,婚后女方可以申请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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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要求对方赔钱,注意是无过错方。
要点二十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析】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
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日常生活起居、子女学习教育、娱乐活动。
(2)妻子从小重视孩子的教育,给儿子报了 5 万元的英语辅导班,先付 2
万,还差3万分期付款,丈夫知道后认为太贵,不同意支付是不可以的。这是日
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都可以实施该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因此 3万元需要支
付给机构。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比如丈夫发现妻子总是买名牌包,于是给妻子一个限额,2 万以下可以自主
决定,2万以上需征得丈夫同意,妻子同意。结果妻子逛街时购买了一款 5万元
的新款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先交 2万,还差3万,丈夫说“我们夫妻之间
有内部约定,2 万元是妻子花钱的上限,这 3 万元我不同意给”,这种约定是无
效的,因为是夫妻内部的限制,对外没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要点二十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
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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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在之前就有规定,但之前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正式写
入《民法典》中。
2.主要是一方签字,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要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比如丈夫养小三但没有钱,于是跟别人借钱 100万,签了自己的名字,
债主找到原配要求共同偿还,原配是不需要偿还的。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
的,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共同债务。
(2)如果是夫一方借的钱,用于儿子出国留学,属于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
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若是上面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钱用在了二人共同开的
小卖店的进货上,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借的债也不一定是共同债务,要看是否用在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要点二十五: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
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析】
1.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
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注意:过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协议后可以直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红
色),新法增加冷静期,到民政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然后回家冷静 30天,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为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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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出于冲动,有人统计过:再恩爱的夫妻一生都有几百次想要离
婚或者掐死对方,所以法律规定需要冷静期(协议离婚的必经程序)。
3.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
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填写申请书后,回家等 30 天(冷静期),30
天届满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申请,期满后 30 日双方可以申请离婚证,如果
第二个30天内没有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4.注意:遭受家暴去诉讼等不适用冷静期,因为冷静期适用协议离婚,不适
用诉讼离婚,被家暴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
要点二十六:诉讼离婚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析】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果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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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改变过去“久调不判”的情形,离婚官司到法院,法院每次
都以调解结案或者判决不能离婚,新法为了改变该情形,如果第一次打离婚官司
没有判离婚,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即
“久调不判”成为历史。注意:第一次没有判离婚后分居不满一年法院视情况而
定。司法实践中证明分居是比较难的问题(分房一般不算),一般用租房合同来
证明。
要点二十七:离婚子女抚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析】
离婚子女抚养:不同的年龄判的不同。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满两周岁
需要哺乳,母亲更合适。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比如法官问“愿意跟爸爸
还是跟妈妈”,尊重孩子的意愿。
要点二十八: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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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解析】
1.修改了年龄,旧法规定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满 14 周岁的人可以被收养,
新法改为未成年人,年龄从不满 14 周岁改到不满 18 周岁,因为实践证明 14 周
岁容易学坏,比如 15岁的孩子上初三,如果没人教育、没有被收养,容易学坏,
走上犯罪道路(吸毒、犯罪等),法律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从十
四周岁提升到十八周岁。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和(4)项进行了更改。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旧法为无子女,新法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
名子女,与计划生育相匹配,计划生育放开二孩,如果生了一个想要收养一个,
符合两个孩子的要求,所以增加了“或只有一名子女”的表述。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新增):比如某成年人吸
毒,不能收养小孩,可能会带坏小孩,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增加了本条。
(5)年满三十周岁。
要点二十九: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解析】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旧法为男性收养女孩,年龄应该相差 40周岁以上,因为有的男性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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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萝莉养成”,比如一个男的 25 岁,收养 5 岁女童,到了男性 40 岁,收养
的女生到20岁,所以法律为了防止这种变态,法律规定应该至少差 40周岁,比
如男的50岁收养了 5岁的女孩,15年后男的 65岁,女孩20岁。
(2)新法调整了措辞,“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因为实践发现,除了“萝莉养成”还有“正太养成”,
比如女的25周岁收养了 5岁的小孩,15 年后女的40岁,男孩 20岁,所以法律
规定相差四十周岁,避免了“正太养成”,如果 50 岁的女人收养 5 岁小孩,15
年后女的65周岁,更加完善。
要点三十: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
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解析】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比如父亲和儿子,儿子为了得到相应的财产弄死
父亲,此时不能继承遗产、丧失继承权(刑法该怎么判怎么判,民法的继承权丧
失)。注意:故意杀害,过失不算;有杀害的行为即可,不要求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比如老二看到父亲的遗产需要两个人
分,老二想要独吞,有杀害老大的行为也会丧失继承权。注意:目的为争夺遗产,
如果是别的目的不丧失继承权,比如哥哥和弟弟同时爱上一个女孩,弟弟为了爱
情杀了哥哥,此时民法上不丧失继承权,因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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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该养而不养为遗弃;摧残、折磨为虐待。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对遗嘱做手脚要剥夺继
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新增),比如儿子知道父亲年轻时的丑事,说“如果不把房子都留给
我、就曝光丑事”,此时为迫使设立遗嘱,丧失继承权。
(6)宽恕制度(新增的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
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表示原谅),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①比如:儿子年轻时是个混蛋,遗弃父亲,过了几年后良心发现说“我当时
错了,现在想要尽孝”,每天端茶、倒水、做饭、洗脚,父亲表示宽恕,虽然有
遗弃的情节,但是不丧失继承权,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理不外乎人情,
爷俩内部表示宽恕、谅解,法律不强行剥夺继承权。
②注意:仅限第 3-5项可以宽恕,第 1-2项已经杀人,宽恕不能解决。
要点三十一: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
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
位继承。
【解析】
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
血亲代位继承。
①比如老人有老大和老二两个孩子,老大有一个儿子,老大先死亡(白发人
送黑发人),老人后死亡,老人留下 100 万遗产,应该两个儿子各 50万,但是老
大已经死亡,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老大
的50万给孙子(老大的儿子)。注意:儿媳不行,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
晚辈血亲;养子女只要办理了正规的收养手续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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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等都不影响。
②比如老人有大女儿和儿子两个孩子,如果大女儿有一个女儿(老人的外孙
女)、大女儿先死亡,老人的遗产 100万中大女儿的部分(50万)给外孙女(直
系晚辈血亲)继承;如果大女儿有两个儿子,50 万应该分两份,两个儿子各 25
万。
③如果老大死亡后没有后代,那么都给老二。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代位继承(新增):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根据新法符合条件有代位继
承权。
①情形:甲乙是兄弟,甲是哥哥、乙是弟弟,父母早死,甲结婚后生了儿子
小甲,乙没结婚、没有后代,哥哥甲先死亡,弟弟乙后死亡,站在乙的角度,第
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没有,第二顺序中哥哥甲已经死亡,此时规定
哥哥甲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所以乙的遗产由侄子继承。
②注意:有遗嘱按照遗嘱来,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程序。按照以前的法条:
如果没有遗嘱、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都没有,钱归国家,新法增加了侄子、子女、
外甥子女等,扩大了范围。
③注意:私生子和婚生子女相同,法律上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的、收养
的,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要点三十二: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
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
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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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旧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新法增加了打印遗嘱,案例:
老人手写不方便,打印了一份遗嘱,但其子女认为打印的遗嘱无效,所以增加了
打印遗嘱,因为有些老人手脚不便、可以签名但是不能写字。注意:需要有两个
以上的见证人。
2.注意: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防止前面被换掉。
3.老法只有“录音”,新法规定“录音录像”,包括音频和视频。
要点三十三:撤回、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
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析】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
关内容的撤回。
(1)比如甲写了一份遗嘱,把遗产留给乙,然后又与丙签订了赠与合同(赠
给丙一套房子,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此时房子归丙,因为甲还没有死亡,
即在死之前实施的过户登记、赠与合同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2)注意:如果没有登记,合同有效但是物权没有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
动产,必须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的转移),归原来的遗嘱人,因为没有办理登记
手续,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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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过去的“公证
优先”,之前为有公证看公证,没有公证看最后一份,因为实践证明,最后一份
体现老者临终的个人意愿。比如老人 60 岁办了公证遗嘱,但是 80岁时去公证处
太麻烦,在家写了自书遗嘱,第二份更能体现临终个人意愿(最后的个人意愿),
所以以最后的为准。
要点三十四: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
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析】
1.遗产管理人(新增):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比如会写遗嘱的人应该有表述“本遗嘱委托 XX执行……”,被委托的人为
遗嘱执行人,但是很多人不会写遗嘱,没有写清楚遗嘱执行人,此时没有的由继
承人及时推选;若未推选则一起担任;若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农村继承
遗产找民政局太麻烦,所以规定村委会也可以)。
要点三十五: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
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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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析】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
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人参加拳击比赛,一拳被对方打
的流鼻血,不能找对方索赔,因为拳击本身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拳
击比赛要自甘风险。
2.注意:活动本来就有的风险,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除外,比如樱木花道打篮球,正常扣篮把对方撞翻在地是可以的(合理
冲撞),如果对方倒地后上去踩两脚为故意的;踢足球比赛时,后卫看到对方前
锋为情敌,对人不对球,铲折对方的腿,此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证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举证问题,但考试不考举证,题目出现故意和
重大过失,知道需要担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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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年利率为 24%、36%,24%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
36%可以要求返还(构成高利贷);24%-36%区间,没给的不用再给(不受保护),
给了的不能要回(不到高利贷)。
2.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必须
先起诉债务人,经过法院执行还要不来才替他还)。
3.性骚扰:言语、文字、图像、肢体;新增“单位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
4.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维权: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即只要还有
近亲属在,都可以维护人格利益。
5.人体捐献: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注意:无偿,我国
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只能无偿捐献器官、遗体等。
(2)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6.肖像权:
(1)删除“营利”(过去为营利+不经同意)。
(2)合理使用,不需要经同意、不算侵权。口诀:机关维权益,媒体要学
习,街景可随意。
(3)新增“保护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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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无效删除“患病”,可撤销增加“隐瞒重大疾病”,所
以根据《民法典》可撤销包含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
2.日常家事代理权: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不能说
不知道拒绝履行义务)。
(2)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相对人。
3.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是日常生活需要,如果是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就是共同
债务,如果不是就是个人债务。
4.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填写申请书,30 天为冷静期、30 天内任何一方都
可以申请撤回,期满后 30天内可以领离婚证,如果不领视为撤回。
5.诉讼离婚:为了解决“久调不判”,第一次不准离婚,又分居满一年,再
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必须判离婚)。
6.离婚子女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7.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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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未满十四周岁改为未满十八周岁,扩大保护范围。
(2)新增“只有一名子女”(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匹配)。
(3)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更好地有利于成
长)。
【注意】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过去的仅防止萝莉养
成改为防止萝莉、正太养成)。注意:同性收养不受限制。
2.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1)新增“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
遗嘱,情节严重”。
(2)新增“宽恕”制度(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得到宽恕不丧失继承
权,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
3.代位继承: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等)
死亡,此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
4.遗嘱形式:增加打印;录音改为录音录像。
5.撤回、变更遗嘱:取消“公证优先”,根据新法,如果有多份遗嘱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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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形式要求的,以最后的为准。注意: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时看遗嘱,没有遗嘱时
走法定继承程序。
6.遗产管理人,顺序:先看是否有执行人,没有则推选,无法推选则共同担
任,均死亡或者放弃则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7.自甘风险: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的损害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
偿责任。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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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Be your better 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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