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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纪和租赁 合集–航次租船B

船舶经纪和租赁 合集–航次租船B

翻译改写自LLP的《船舶经纪和租赁》第六版
这是航次租船合同核心条款详解第二篇:货物、运费与装卸责任划分
货物与运费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商业核心,直接决定船东的盈亏与风险。我们必须将其彻底厘清。

一、货物——合同的根基与风险源头

船东承运的是“货”,对货物的了解深度直接决定风险敞口。

1. 货物描述是“要件”,不可马虎

合同中的货物品类(如“小麦”、“钢材”)是严肃的承诺。船东接受该货描,即承诺其船舶适合安全装运该货物。这意味着船东有义务主动获取必要的货物信息以判断适货性。
  • 货不对板的风险:若租家提供的货物与约定严重不符(如约定普通货物却送来危险品),船东有权拒绝甚至取消合同并索赔。
  • 模糊货描的处理:当货描模糊(如“一般杂货”)时,必须加入危险品条款,明确要求租家提前、充分披露货物特性,否则后果自负。

2. 特殊货物运输的门槛

油品和化学品运输技术门槛高,责任重大,绝非有船即可。
  • 操作复杂性:装卸顺序、管线操作、货舱清洗等环节失误可能导致货物污染或船舶损坏。
  • 安全风险:防火防爆为首要,需注意某些原油为保持流动性掺入石脑油,会显著增加危险性。
  • 货物特性与成本:含硫原油腐蚀船体,含蜡原油需持续加热。维持货温(尤其在低温海域)的燃油成本可能巨大,必须在运费核算中予以考虑。加热责任本身也是谈判点(如某些合同仅要求船东“尽最大努力”)。

3. 货物数量——运费计算基础与纠纷高发区

  • “满载货物”:租家的绝对义务是装满船舶——装重货时满载重吨,装轻泡货时满舱容。
  • 具体数字的陷阱:
  • “大约”:通常行业惯例为±5%,但最好事先明确。
  • 选择权:“船东选择±10%”或“租家选择±10%”是重大权利,必须争取。
  • 计量单位:必须明确是“公吨”、“长吨”、“计费吨”还是“体积吨”,因基数不同结果差异巨大。

二、运费——船东的命脉,必须锁死的收益

1. 定义与计算方式

法律上,运费是“船东将货物运抵并处于可交付状态所应得的报酬”。重点在于“运到”且“能交货”。
  • 按吨计收:最普遍。务必明确“吨”的定义。
  • 包干运费:固定总价。对货主利弊参半(运费固定但少装不退);对船东而言,多装也可能无法增收。
  • 油轮世界费率表:油运市场的特殊计价体系。

2. 运费风险与支付时机——核心中的核心

  • 基本原则:“到付”:普通法下,运费需货物运抵目的地并备妥交付时才赚取。这意味着船东承担巨大风险——若船在临近目的港处沉没导致货损,可能一分钱运费都拿不到。
  • 关键对策:“预付运费”:航运实践创造了“运费在装货时即视为赚取,无论船舶/货物灭失与否”的条款。此条款将运费风险转移给租家/货主,是船东的必争条款。相应地,到付运费的价格通常更高。
  • 支付与扣减:
  • 不得随意扣减:英国法下,运费必须全额支付,租家不得因货损等反索赔直接扣减运费,必须另案索赔。
  • 明确支付程序:合同须规定货币、收款银行账户、最迟支付时间点(如“装货后”、“收到发票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开始卸货前”)。

3. 亏舱费——租家未能提供约定货量的补救

若租家未能提供满载货物,船东有权索赔亏舱费(损失的运费减去因此节省的成本)。成功索赔需做好三件事:
  • 获取租家(而非发货人)书面确认无更多货可装。
  • 开航前请独立检验师公证实际货量及空余舱容。
  • 在提单上注明“短装”,为后续可能行使留置权留依据。
若租家拖延不确认也不提供货物,船东需谨慎决策:若滞期费充足且支付有保障可等待;否则,在开航前寻求法律意见是明智之举。

4. 货物留置权——船东最后的担保手段

原理:以船上货物为“人质”,担保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等债权的实现。
  • 如何行使:若签发提单时预付运费未付,船东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就未付的运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无此批注,事后扣货维权将异常困难。
  • 其他担保方式:
  • 信用证:要求租家通过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运费,较为可靠。
  • 租家资信调查:事前了解租家信誉至关重要。
核心要义:船东必须像守护眼睛一样守护运费收入。关键在于:充分了解货物以避免被动;通过“运费预付”转移风险;以明确支付条款确保收款;并熟悉运用货物留置权这一终极武器。
装卸作业与装卸时间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最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必须审慎处理。

一、装卸费用与责任的划分——谈判的焦点

船东与租家就由谁安排装卸、承担费用与风险,必须白纸黑字明确。

1. 主流选择:F.I.O.S.T.

1994年金康格式已删除“班轮条款”,明确主流选项为 F.I.O.S.T. (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 含义:船东不负责装卸、积载、平舱的费用与风险。租家负责安排并承担全部操作与成本。船东通常仅提供船吊及其动力。
  • 重要提示:旧条款中船东需提供操作船吊的工人(winchmen),此条现已过时,谈判时应坚决删除。

2. 警惕“班轮条款”陷阱

尽管新版金康已摒弃,但市场仍有使用。“班轮条款”指“按港口内班轮公司对同种货物的操作惯例办理”。其定义极其模糊(是否存在班轮公司?哪家?何谓惯例?),是日后纠纷的温床。建议避免使用“Liner Terms”此类模糊措辞,明确约定为“钩到钩条款”(船东负责装卸)或“F.I.O.” / “F.I.O.S.T.”。

3. 船长的监督责任——无法推卸

即便合同为F.I.O.S.T.,船长不能对装卸作业置之不理。船东对船舶适航性负有绝对责任。若装卸工操作危及船舶稳性或安全(如积载不当),船长有权且有义务干预制止。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如货物移位、船舶倾覆),船东难辞其咎。

二、装卸时间——时间即金钱,计算即学问

这是航次租船合同的灵魂,绝大多数纠纷源于此。核心逻辑:租家有一段“许可时间”免费用于装卸;超时则按天支付“滞期费”给船东;提前完成则船东可能支付“速遣费”。

1. 统一规则,避免混乱

标准合同措辞常含糊不清。强烈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术语,以VOYLAY RULES 93(或BALTIC CODE 2000)为准。” 引入行业公认的解释规则,可节省无数争议。

2. 分步计算,清晰独立

计算必须步骤清晰,不可混淆:
  • 船舶何时算“抵达”?
  • 何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
  • 通知时间多久?
  • 装卸时间从何时起算?
  • 哪些时间应排除(如坏天气、罢工)?

3. “抵达船”——风险的分界线

此为起算时间的第一道关,划分了海上风险(船东承担)与港口延误风险(租家通过滞期费承担)。
  • 泊位合同:若合同订明具体泊位(如“XX港2号泊位”),则船舶必须靠妥该泊位才算抵达。
  • 港口合同:若仅写明港口(如“XX港”),则船舶进入港界并在通常候泊锚地抛锚,即算抵达。
  • 船东的保护伞:WIBON与WIPON 为免因泊位拥挤而白等,合同必须加入关键措辞:“无论靠泊与否” 或 “无论进港与否”。有此条款,船舶在港外锚地备妥后即可递交通知书,装卸时间或通知时间便可起算。此乃船东的必争条款。

4. 准备就绪通知书——启动计算的按钮

  • “准备就绪”的双重含义:包括实际准备就绪(货舱清洁、设备完好)与法律准备就绪(完成海关、检疫等手续)。通常,具备实质性备妥即可递交通知。
  • 通知时间:合同常规定递交通知后需经过一段“通知时间”(如6或12小时)装卸时间才开始。在现代通讯条件下,此“免费时间”常被认为不合理。船东可谈判取消或缩短。
  • 关键特性:通知时间一旦起算,通常连续不停,涵盖周末节假日,直至用完。这与装卸时间本身可能除外某些时间的算法不同,切勿混淆。
  • 提前作业的处理:若通知时间未用完租家即开始作业,根据英国法,该段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除非合同明确写明:“通知时间开始后实际用于装卸的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 此为重要谈判点。
船东自保要点:
  • 费用:力争F.I.O.S.T.,转移装卸成本与风险。
  • 时间:务必加入WIBON/WIPON条款,确保等泊时间计入滞期费。
  • 计算:引入VOYLAY RULES等行业规则作为解释标准。
  • 操作:船长须及时、正确递交通知书并保留证据,此乃所有计算之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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