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投法律|张若昀、于和伟紧急声明:我啥时候授权AI了?爱奇艺艺人库涉及哪些法律红线

4月20日,“爱奇艺疯了”冲上热搜。起因是爱奇艺在年度大会上公布已有100多位艺人入驻其AI艺人库,并宣称陈哲远、曾舜晞等知名艺人已“入驻”。然而,张若昀工作室随即发声明:“没签过任何AI相关授权,法务正在紧急处理。”于和伟、李一桐等艺人也纷纷发声否认。AI与影视的结合,为何引发如此大的争议?艺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平台能否擅自使用其肖像、声音?本文将为您深度解析。


01 摘要
爱奇艺在2026年世界大会上高调推出“纳逗Pro”AI艺人库,宣称已有100多位深度合作艺人同意入驻,利用AI技术生成数字分身用于影视创作。然而,张若昀、于和伟、李一桐等多名艺人紧急声明“未签署任何AI授权”,引发公众对AI时代艺人肖像权、声音权保护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AI数字分身是否受肖像权保护?未经授权使用艺人数据构成何种侵权?平台应承担哪些责任?并为艺人、平台及行业提出合规建议。
02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0日,爱奇艺世界·大会在北京开幕。CEO龚宇表示,AI技术能显著降低影视制作成本、缩短周期,让演员年产量从4部提升至14部,并引发“未来真人实拍或成非遗”的争议讨论。会上,爱奇艺公布陈哲远、曾舜晞、房主任、蒋龙等知名艺人已入驻其自研的“纳逗Pro”AI艺人库。该库计划通过艺人授权的多模态数据打造专属数字分身,用于影视创作。
消息一出,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首。然而,张若昀工作室官方微博紧急发文:“没签过任何AI相关授权,法务正在紧急处理。”于和伟、李一桐、王玉雯、陈哲远等多名艺人或其团队也纷纷发声,称“未签署任何影视AI授权”“不信谣不传谣”。
面对舆论,龚宇解释称,目前看到的演员清单只是表达了“谈的意愿”,具体合作还需细谈,艺人是否参演仍需其本人同意。爱奇艺随后发布微博回应:入驻艺人库仅代表艺人有接洽AI影视项目的意愿,是否参加具体项目需单独商谈和授权,流程与传统真人影视一致。爱奇艺称已有100多位深度合作艺人同意入驻。
但网友并不买账,大量声音表示抵制“AI艺人”,认为“授权AI的演员永远避雷”“以后不存在演员了,纯工具”。事实上,2026年一季度国家广电总局《AI生成内容备案登记表》显示,“数字分身出演人”字段已出现41个可识别中文姓名。同时,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近期发布声明,指出AI换脸、声纹克隆、擅自抓取演员影像用于模型训练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害演艺人员合法权益。

03 解读要点
一、AI数字分身涉及哪些人格权?
AI数字分身通常包括对艺人面部特征、体态、声音、表演风格等数据的采集、建模和使用。根据《民法典》,这涉及多项人格权:肖像权(可识别的外部形象)、声音权(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规定)、个人信息权(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制作和使用数字分身,可能同时侵犯上述多项权利。
二、平台声称“有入驻意愿”不等于合法授权
爱奇艺辩称艺人“同意入驻”只是表达接洽意愿,不代表授权具体项目。但法律上,制作数字分身本身就需要取得明确授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声纹)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告知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仅仅“有接洽意愿”远远不够,更不足以支撑平台将艺人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和商业化使用。
三、行业现状:AI侵权频发,监管趋严
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指出,AI换脸合成、声纹克隆复刻、擅自抓取演员影像声频用于AI模型训练等行为频发。2026年一季度已有41个中文姓名出现在“数字分身出演人”备案中,说明行业已在探索,但授权乱象亟待规范。
04 法律分析
(一)AI数字分身的肖像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AI生成的数字分身,只要能够识别为特定艺人,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该数字分身,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爱奇艺未经张若昀等人明确授权,即将其列入“AI艺人库”并对外公布,涉嫌侵犯肖像权。
(二)声音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具有唯一识别性,属于人格权客体。同时,面部特征、声纹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并告知处理目的、方式、范围及保存期限。爱奇艺若在未取得艺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存储、使用其生物识别信息,还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平台责任与“同意”的边界
爱奇艺主张“入驻意愿”不等于“项目授权”,但这一区分不能免除其在制作数字分身前的授权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制作数字分身本身即属于“制作”肖像的行为,必须取得明确授权。平台不能以“后续还要单独谈项目”为由,跳过最基础的授权环节。
(四)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若艺人从未授权而平台声称“已入驻”,还可能构成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艺人商业价值,涉及不正当竞争。
05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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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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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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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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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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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06 重要提示
给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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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对待AI授权:AI数字分身一旦授权,可能被无限次使用于各类项目,甚至永久存续。签约前务必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场景、是否允许二次开发、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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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维权证据:发现未经授权使用自身肖像、声音的,及时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委托律师发函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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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行业动态: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如演员委员会)的维权行动,推动行业建立AI授权的统一标准。
给平台与内容制作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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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授权,后使用:任何涉及采集、存储、使用艺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都必须事先取得书面单独同意,不得以“入驻意愿”“后续谈”为由跳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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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授权流程:授权协议应明确列举使用目的(是否包括模型训练、数字分身生成、具体项目应用等)、期限、地域、是否有权转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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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向艺人告知处理敏感信息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保存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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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AI艺人库的每一条数据来源进行授权核验,避免因个别艺人未授权而引发集体诉讼和声誉风险。
给观众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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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AI技术:AI可辅助创作,但不应替代真人演员的艺术创造。支持合法合规的AI应用,抵制未经授权的“盗脸”“盗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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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反馈:发现平台存在侵权内容,可通过举报渠道向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
AI技术为影视行业带来无限可能,但技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张若昀、于和伟等艺人的紧急声明,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捍卫,更是对整个行业的一次警示:数字分身不是法外分身,每一张脸、每一个声音,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无论是平台还是创作者,在拥抱技术的同时,必须守住“授权”这条法律红线。否则,再炫酷的AI,也难逃法律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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