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的AI绘画提示词,被人白嫖,怎么办?
“咸鱼趴着要说法”系列(二十五)


文生图提示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作者:丁小聪
吉林大学法学院202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你熬了三个通宵,翻了上百篇AI绘画教程,反复调整几十版措辞,终于写出一套能精准生成梦中情图的文生图提示词。你用它生成的画作发在小红书,点赞破千,你正沾沾自喜,转头就发现有人直接复制了你的全套提示词,生成了几乎一模一样的图,甚至还标上了“原创首发”。你气不过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对这套精心撰写的提示词享有著作权,可法院却告诉你:提示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驳回了你的全部诉求。
这不是虚构的场景,而是当下AI绘画圈正在发生的真实纠纷。从Midjourney到Stable Diffusion,从小红书到抖音,AI生成画作早已渗透到我们的视野里,可随之而来的核心问题却始终没有标准答案:我们为生成AI图像精心设计的文生图提示词,到底应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文生图提示词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其已构成著作权规范所界定的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从《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可以发现,构成著作权规范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两项条件:第一,作品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第二,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本文将从这两个要件阐述文生图提示词是否满足作品的判定标准。
第一,从文生图提示词内部来看,部分文生图提示词已经满足作品所需的表达性要件。“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判定某一智力成果是否具备表达性的重要原则,即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作为AI时代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产物,文生图提示词只有跨越思想范畴才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而司法实践的多数观点认为文生图提示词仅仅为用户创作思路的简单描述,属于抽象构思。这些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大多数文生图提示词的内容确实属于用户创作构思的直白转述。
比如你想画一幅月下猫咪图,在提示词框中只输入了“猫、树下、血色月亮、古风、高清”,这句话当然只是你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不可能保护,否则就等于你垄断了“月下画猫”这个创意,所有想画类似内容的人都成了侵权,这显然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文生图提示词已然跨越思想范畴,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些文生图提示词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文生图提示词本身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用户作为提示词使用。例如,假设唐朝诗人杜牧生活在今天,他想尝试人工智能模型的文生图功能,于是他将诗作《清明》(“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作为提示词输入人工智能模型用以生成图像。可以发现,文生图提示词《清明》本身即为具有表达性的作品。

第二类,用户在设计文生图提示词时已将其视觉层面的创作意志凝结为结构化的文本表达。区别于用户构思的直白转述,这类提示词已经形成了结构化的文本,其内容不仅脱离了公有领域的通用描述,还呈现出用户对视觉要素的主动取舍、对画面关系的体系化编排、对生成逻辑的个性化设计。
举个最直观的例子,同样是画月下猫咪,某用户写的提示词是:“3个月大的橘白英短幼猫,左前爪沾着白颜料,耳朵耷拉着怯生生蜷在老槐树根上,头靠在掉落在地的空白画纸上;背景是飘着细雨的江南巷弄,低悬的血色满月从巷口屋檐后露出半轮;俯拍中景,三分法构图,侧逆光打亮猫的轮廓,整体冷青灰色调,仅满月和猫爪颜料做暖调提亮,融合北宋工笔线条与新中式水墨晕染效果”。
在这段提示词里,用户已经不是在说“我想画什么”,而是在具体设计“这幅画要怎么画”,从主体特征到构图逻辑,形成了一套可复制的、能被AI精准执行的文本表达,当然已经跨越了思想范畴,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性。可以发现,第二类提示词已经完成了从抽象思想到具体表达的跨越,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综上,并非所有文生图提示词均归思想范畴,当作品作为文生图提示词被使用、用户设计的文生图提示词表现为结构化文本时,文生图提示词具备著作权意义上的表达性。

第二,文生图提示词若欲构成作品,还需在满足作品表达性的基础上符合作品的独创性。通常来讲,独创性包含“独立创作”与“创造性”两个方面。在独立创作方面,文生图提示词需由用户自主设计完成,而非复制、抄袭、拼接公有领域的通用提示词模板、他人已公开的受保护提示词。“独立创作”较易理解,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文生图提示词能否满足作品的创造性要求。
要厘清这一问题,必须先明确作品的创造性标准。在讨论作品创造性标准前,必须先回归著作权法的一项底层规则:著作权法对作品创造性的判断并无统一标准,其具有鲜明的类型化特征——作品类型不同,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内容不同,对应的创造性判断标准自然也有所区别。这一规则在传统作品类型中已有清晰且成熟的体现,以文字作品为例,即可完整印证上述逻辑。在文字作品中,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作者将其创意落地的个性化文字表达,而非创意本身。与之完全对应,文字作品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必然围绕其保护对象展开,主要审查两项内容:一是文字表达是否体现了作者独有的智力选择,二是该表达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创造性。顺着这一思路,文生图提示词的创造性判断,理应遵循一致的规则。
与文字作品的底层逻辑相似,若文生图提示词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著作权保护的核心绝非作者头脑中抽象的视觉创作想法,而是作者将其内在的视觉创意、画面构想落地的结构化文本表达。这一保护对象的定位,决定了文生图提示词的创造性标准同样应当围绕两大核心维度展开:一是提示词的文本设计是否体现了作者的智力选择与个性特征,二是提示词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创造性。于是,关于文生图提示词创造性的判断,演变为文生图提示词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是否满足了最低限度创造性的判定。
据此,判定文生图提示词的创造性时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文生图提示词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设计、选择与安排,这是质的要求。对作者个性的审查并不是评判提示词文字的文学性,也不是评判AI生成画面的艺术性,而是严格聚焦提示词文本本身,审查其是否体现了作者独有的智力取舍与编排。还是用前面的例子,同样是画猫,若只写“猫、古风”,当然看不到任何个性化设计;但如果你写清楚猫的品种、状态、画面构图、光影色调、风格融合,这里面的每一处选词、每一个安排,都是你独有的智力选择,自然就满足了质的要求。
另一方面,文生图提示词相较于通用要素拼合的一般提示词,是否存在可区别的变化,这是量的要求。文生图提示词必须闪烁着某种创造性的火花,无关这种火花的成熟度与层次。只要文生图提示词文本脱离了通用模板的简单复刻、单个要素的无逻辑罗列,形成了具有个性设计的结构化文本方案,就应当认定该提示词文本具有创造性。而如果某一文生图提示词只是拼接公有领域的素材,或者以非创造方式吸收他人作品中的创造性成果则不满足量的要求。比如网上有通用模板“XX主体,XX风格,高清8K”,若只是把XX换成了“猫、古风”,那本质上还是模板的复刻,没有任何创造性。

通过前文阐述的关于文生图提示词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可以发现,文生图提示词成为作品的门槛相对较高,故实践中多数文生图提示词并未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在众多文生图提示词文本中,仅满足表达性、独创性两个要件的提示词才真正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文生图提示词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讨论,本质是在作者权利保护与公共创作自由间寻求平衡。只有严格把握文生图提示词构成作品的判定标准,仅对真正满足作品要件的文生图提示词给予保护,才能既不挫伤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也不会因过低的提示词保护门槛造成作者对公有领域素材的垄断,阻碍普通公众自由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进而契合我国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的法律和政策导向。
综上所述,文生图提示词具有成为著作权客体的规范基础,当且仅当文生图提示词超越作者抽象视觉构思,凝结为可复制的结构化文本表达,同时满足独创性要件时,该文生图提示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与保护。这不仅契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也是对人工智能时代人的创作主体性的捍卫与肯定。
(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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