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100328
在线K歌APP被判侵权:语聊房任意点歌踩了哪条线
最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的案子给出答案:语聊房点歌,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语聊房怎么玩
被诉平台A是一款在线唱歌APP——用户可以在平台开一个虚拟房间,也就是语聊房,设置一份歌单。其他用户能进房间,在房主预设的歌单范围内点歌,还可以给房主打赏虚拟礼物。
权利人B公司享有两部音乐专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授权给平台A,于是起诉。

平台A的抗辩+法院的裁判
平台方抗辩主要是两个理由:
1. 侵犯权益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 or 广播权?
语聊房跟是单向、非交互式传播。上传歌单的用户是涉案音乐曲目的传播者,进房间的其他用户是被传播方。即使侵权著作权,侵犯的也是广播权,而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裁判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本质区别:交互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按需获取”,公众能在自己主动选定的任意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广播权的核心是"单向、定时接收",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既定时间表上排好的节目流。
平台A的玩法,公众自己挑进房间的时间+公众自己挑上网的设备和地点+公众自己在歌单里点歌。何时、何地听歌、听什么歌,都是公众自己选,这属于交互式传播。
虽然平台A上的听众要等“排麦”,点歌顺序可能被调整,但是,法院认为这不影响平台A行为的定性。只要作品处于“可由用户按需点播的状态”,就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等同于非交互式传播。
M律提醒
交互式传播,不看经营产品名称是“直播间”还是“语聊房”,而是看用户对“时间、地点、内容”三要素有没有自主控制权。
2. 已向协会交许可费=不侵权?
平台A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支付许可费。因此,平台A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权利人B没有授权音集协代为管理涉案录音制品。因此,平台A该抗辩未予以采纳。
M律提醒
音集协管的是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把词曲录制成唱片/视频,在此过程中制作者的投入。
权利人B享有词曲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词曲本身的著作权,而不是录制后的录制词曲。平台A找错许可对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