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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民综】高分答题模板——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主观民综】高分答题模板——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十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1.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训练】

甲向乙借款 600 万元,甲以自有厂房为乙设立抵押并完成登记;丙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未约定担保实现顺序,也未约定担保人之间可相互追偿。债务到期甲无力偿还,乙直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经诉讼后向乙清偿全部 600 万元。丙随即起诉甲,要求对甲厂房享有的抵押权。甲抗辩:丙仅享有普通追偿债权,不能取得厂房抵押权,抵押权转让必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现未过户登记,丙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丙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行使对甲厂房抵押权,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请说明理由。

答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甲提供的房产抵押(要点1),又有第三人丙提供保证,则承担保证责任的丙(要点2),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要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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