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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公司法考前必背知识点】

【法考 公司法考前必背知识点】

考点1  公司的分类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

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未对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作出规定,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

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外国公司承担。




考点2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注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发起人责任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注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商事主体均可以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国家也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者代表而履行发起人职责。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时,法律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最终公司得以成立,且公司对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的,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签订合同,则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则公司可以抗辩,但此种抗辩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发起人之间,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等份额”的顺序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当然,若公司成立,则上述费用和债务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若公司未成立,则由全体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在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考点3  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东亦称为出资人、投资人,但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宽泛,如向合伙企业出资也可称为出资人,但合伙法中称为合伙人而不称为股东,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并且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人。

实际股东,是指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

【注意】实际股东也被称为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则也被称为显名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涉及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时,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涉及到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利益时,以合同约定为准并兼顾实际出资的原则;若涉及到股东资格的认定,则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名义股东将股权进行诸如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股权的受让人不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背后尚有实际股东之情事,则其为善意,股权转让行为有效;若受让人明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背后尚有实际股东之事实,仍然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的,则其为恶意,不能取得股权。在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该抗辩不能成立,名义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足或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过后名义股东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的特征

股东权简称股权,是指公司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的自益权和共益权的总称

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

股东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

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股东权的原则

股东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原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

股东权利的类型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财产权)

(2)股份转让权(财产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财产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管理参与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管理参与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管理参与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管理参与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财产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财产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管理参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管理参与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管理参与权)

股东查阅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规定(四)》第7条规定:“公司作出拒绝提供查阅决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注意】特定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因行使特定文件材料查阅权被公司拒绝而提起诉讼的,其起诉时应当具备有效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应当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司法规定(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规定(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如果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此种规定或约定不具有约束力,股东仍然可以行使查阅权。

《公司法规定(四)》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东红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股东如果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息或者利润分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行使自己的红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规定(四)》第13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此处是人民法院受理关于股息与红利分配纠纷案件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参与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规定(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规定(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股东权的分类

(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行使的权利。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专属特别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3)依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定权和非固定权。前者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后者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

(4)依权利之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前者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

股东会决议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提起股东会议决议无效之诉。

《公司法规定(四)》第1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规定(四)》第2条规定,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规定(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公司法规定(四)》第,5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考点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要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注意】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意义上,属于直接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当事人

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可以起诉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起诉

(3)《公司法规定(四)》第24条第2款规定,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公司为原告:《公司法规定(四)》第23条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

被告: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

【注意】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第三人:《公司法规定(四)》第24条第1款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直接对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意】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

前置程序(书面请求交叉起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

调解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向法院出具同意调解协议的书面意见

诉讼效果

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公司法规定(四)》第25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规定(四)》第26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6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缴纳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注意】公司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股东利润的分配

 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

【注意】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股东应当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

公积金主要用于:(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但公积金中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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