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上述内容来源】:国务院公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61.htm案例分析:未约定 “专有”,视为非专有许可案情:A 公司开发 “智能仓储 V1.0”,口头授权 B 公司 “独家使用”,无书面合同;后 A 公司又授权 C 公司使用。B 公司起诉 A 公司违约,主张专有许可。争议焦点口头 “独家” 是否构成专有许可?裁判依据《条例》第十九条:无书面合同或未明确约定,视为非专有。判决结果许可为非专有,A 公司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