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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上述内容来源】: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61.htm
案例分析:未约定 “专有”,视为非专有许可
  • 案情:A 公司开发 “智能仓储 V1.0”,口头授权 B 公司 “独家使用”,无书面合同;后 A 公司又授权 C 公司使用。B 公司起诉 A 公司违约,主张专有许可。
  • 争议焦点
    口头 “独家” 是否构成专有许可?
  • 裁判依据
    《条例》第十九条:无书面合同或未明确约定,视为非专有
  • 判决结果
    许可为非专有,A 公司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