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清单标准下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一)
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5.1条构建了开标后、定标前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程序,以下对第3.5.1条各款进行逐一分析:
一、条文
3.5.1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说明应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中列出不响应的内容及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不可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2.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等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文件以及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文件不可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和投标工期进行修改。
3.在完成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后,应对澄清或说明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编制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作评标(或定标)参考。
4.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本条第2款规定内容进行,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负责。
二、解读
1. 程序启动的时间与主体
·时间节点:严定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这界定了澄清或说明的时间窗口,避免程序滥用或拖延。
·启动主体:条文虽未直接明确由谁组织,但从“编制……报告,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作……参考”的表述,结合实务,此项工作通常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人组织进行。这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发起澄清的机制有所不同,是本标准明确的一项招标准备阶段的“清标”工作。
2. 第1款:对“不响应实质性要求”文件的处理方式:只能作为客观记录者,在报告中列出不响应的具体内容及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
3. 第2款:对“响应实质性要求”文件的澄清范围与禁区
可澄清范围:仅限于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例如,综合单价与合价的乘积关系错误、分项报价汇总不等于总价等算术问题,或明显不合理的过高或过低报价(不平衡报价)等。
绝对禁区(实质性内容的不可变更性):
不可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不可对投标总价和投标工期进行修改。
此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精神一脉相承。其核心意义在于,任何澄清与修正都必须在维持原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调整(如修正算术误差后,通过调整利润率或管理费等非实质性部分来使内部数据逻辑一致),以防止通过澄清程序变相进行二次报价或更改关键商业条件。
4. 第3款:成果输出
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作为评标/定标的参考依据。这意味着澄清或说明的全过程必须有迹可循,有档可查,确保程序透明。
5. 第4款:职责边界
再次强调该程序仅限于第2款规定的“报价”技术内容,而符合性、完整性及详细评审等实质性评判工作,专属于评标委员会。这明确了咨询人与评委会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查错”,后者负责“定罪”。
三、对发承包双方的实务影响与建议
主体 | 整体策略 | 具体建议 |
招标人/代理机构 | 善用工具,严守边界 | 1. 明确分工:将澄清或说明工作定位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的“清标”环节,切勿越权做出废标或中标的决定。严格区分“要求澄清说明”与“允许修正不响应内容”的界限。2. 细化质疑:针对不平衡报价、可能存在的漏项等问题,精准、具体地提出质疑,要求投标人给出成本构成的理由说明,而非简单的“是或否”。3. 记录完整:确保所有澄清问题、投标人回复、修正过程全程留痕,并完整纳入报告,以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异议和投诉。 |
投标人 | 精准响应,守住底线 | 1. 明确权利边界:清晰知悉招标人/代理机构的澄清要求不具有强制改变投标文件的权力。对于要求“修改总价”、“放弃某项权利”等超出范围的要求,有权拒绝。2. 专业响应:对于算术误差等明确问题,应在不改变总价的前提下,提供详细的计算修正过程。对于报价合理性问题,应从施工工艺、材料采购渠道、管理优势等成本构成维度进行专业、合理的说明,而非简单否认。3. 警惕陷阱:警惕招标人通过模糊不清的提问,诱导投标人作出扩大范围或降低标准的承诺。所有澄清说明的书面答复,都应由专业人员审慎起草,确保表述不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承诺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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