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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企业做 AI 产品,真正危险的不是“模型偶尔答错”。
更危险的是,争议发生后,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为什么这样设计、为什么这样收集数据、用户有没有真实选择、数据从哪里来、出了问题以后怎么处理。
上线前,很多团队会准备隐私政策、用户协议、算法说明、服务条款。文件当然要有。但文件只是第一层。
到了诉讼、投诉、监管问询或客户追责场景,真正管用的是证据链。
AI 合规不是写完一套文件,而是让每一个关键动作都能被还原。
用户画像不是一句“推荐需要”就能强收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5号,讲的是一个教育类网站和 APP 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纠纷。
用户登录时,被要求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不填写,就无法继续登录。页面没有“跳过”“拒绝”等选项,也没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时的替代登录方式。
企业抗辩说,这些信息是为了根据用户需求推荐合适内容,属于自动化决策所需,是提供服务的基础。
法院没有接受这个说法。
裁判要点里有一个很实用的判断: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要结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合同类型和内容判断。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仍可实现,就不能简单说“合同所必需”。
教育类 APP 的基本功能是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案涉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基本功能必需。更要命的是,产品没有给用户可拒绝路径。所谓“同意”,是在不能继续使用的压力下作出的,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关于自愿、明确同意的要求。
这对 AI 产品很有提醒意义。
今天很多产品都喜欢说“为了个性化体验”“为了智能推荐”“为了提升模型效果”。这些话在产品会上听起来都成立,但到了法律判断里,还要回答更细的问题:
这项信息是不是基本功能必需?
有没有附加功能的独立选择?
用户拒绝以后,能不能继续使用基础服务?
同意记录能不能调出来?
当时页面长什么样,版本号是多少?
如果这些问题答不出来,隐私政策写得再完整,也很难补上产品设计本身的缺口。
公开可见的数据,也不是想搬就搬
另一个可以放在一起看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2号。
案涉乙 APP 上有 50392 个短视频与甲 APP 短视频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甲 APP 专有代码;还涉及 19079 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其中 15924 个与甲 APP 相同;127 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甲 APP 相同。
这个案子的重要性在于,它没有简单停留在“短视频是不是作品”的问题上。
法院认为,平台对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等采集、汇聚形成的数据集合,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并通过经营积累形成独立经济价值。未经许可抓取搬运大量数据,在另一 APP 展示使用,足以实质性替代原平台产品和服务,损害平台经营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对 AI 训练、智能推荐、数据聚合产品都有警示。
公开能看到,不等于可以批量拿走。
用户上传,不等于平台没有经营性利益。
数据不构成作品,不等于没有其他法律保护路径。
尤其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并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企业做 AI 数据采集、模型训练、内容聚合、竞品监测时,不能只问“技术上能不能抓”,还要问“法律上能不能解释这次获取、使用和输出”。
第一张清单:必要性留痕
AI 产品最常见的风险,不是收集了信息,而是说不清为什么必须收。
上线前,企业至少要为每一类信息写一张表:
收集什么?
对应哪个功能?
是基本功能必需,还是附加功能需要?
用户拒绝以后,服务还能不能提供?
有没有低侵入替代方案?
这张表不是给法务自嗨用的。它应该能反向约束产品设计。
如果某项信息只是“有了更好”,就不要放进基础登录必填项。如果某项信息只是为了推荐更精准,就应当把它放到可选的附加功能里,并提供跳过路径。
必要性留痕的价值,在争议发生后才会显出来。企业不能只说“我们认为必要”,而要拿出当时的产品功能说明、字段设计说明、评审记录和版本截图。
第二张清单:同意与拒绝路径留痕
个人信息保护里的“同意”,不是页面上放一个勾选框那么简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要求同意应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第16条还规定,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所以企业要留的不只是“用户点了同意”。
还要留:
当时展示了什么告知内容。
用户是否可以拒绝。
拒绝后能否继续使用基础功能。
撤回同意入口在哪里。
版本更新后是否重新告知。
实际操作中,我更愿意把它叫作“拒绝路径测试”。上线前不要只测试用户点同意以后流程是否顺畅,还要测试用户不同意、撤回、跳过、删除、查阅复制个人信息时,系统能不能正常响应。
很多合规问题,就是在“拒绝路径”里暴露的。
第三张清单:数据来源与授权留痕
AI 产品只要涉及训练、检索增强、内容聚合、用户画像、外部数据库接入,就绕不开数据来源。
企业要能回答:
数据来自公开网页、合作方、用户上传,还是自行采集?
采集时遵守了哪些平台规则?
合作方有没有授权转授权?
数据里是否包含个人信息、作品、商业秘密或平台数据集合?
是否有删除、更新、纠错机制?
指导性案例262号提醒我们,数据权益问题不能只按单条内容看。大量抓取、搬运、重组以后,可能形成对他人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替代。
这就要求企业不要只保存“数据集文件”,还要保存数据来源清单、授权文件、采集规则、清洗记录、去重记录、删除记录。
数据链条断了,后面再补说明通常很被动。
第四张清单:处置和响应留痕
AI 产品上线后一定会遇到投诉、删除请求、查阅复制请求、输出错误反馈、侵权通知、客户问责。
这时企业要证明的,不是“我们绝不会出错”,而是“我们有机制发现、响应和纠正”。
至少要保留:
用户请求收到时间。
内部流转记录。
处理决定和理由。
实际删除、屏蔽、纠错、停止处理的记录。
回复用户或监管机构的时间和内容。
对模型、提示词、知识库、数据源的后续调整。
很多企业上线前很重视评审,上线后不重视运行记录。问题是,AI 产品的风险往往发生在运行期。没有运行期留痕,就很难证明企业已经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文件要能变成证据
企业做 AI 合规,不能只留下“合规文件夹”。
真正有用的是四类证据:
必要性证据:为什么收、为什么用、为什么不能少。
同意证据:用户看到了什么、怎么选、能不能拒绝。
来源证据:数据从哪里来、谁授权、如何清洗。
处置证据:出了问题怎么响应、怎么纠正、怎么复盘。
这些工作听起来琐碎,却是 AI 产品从“能上线”走向“经得起追问”的分界线。
模型错误可以修。
页面文案可以改。
但如果关键节点从来没有留痕,企业后来再解释,成本会高很多。
AI 产品最贵的,不一定是模型调用费。
有时,是企业在争议发生后才发现:自己讲得通,却证不出。

作者简介: 陈石律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主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第七届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聚焦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并购重组及商事争议解决。曾获多家法律媒体与专业机构认可,荣登 LegalOne 2025 中国区建工及房地产实务先锋 45 强、律新社 2025 年度管理合伙人 20 佳(华东),入选《商法》The A-List 法律精英,获评 ALB China 区域市场十五佳长三角地区律师新星,并获律新社 2024 年度并购领域品牌之星。长期为万科、华润置地、信达地产、保利置业、招商蛇口、中海地产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承办"首宗百亿地王""长春第一高楼""台州第一高楼"等代表性项目,累计服务项目投资额超千亿。近年来持续推动 AI 与法律实务融合,强调以结构化方法打通技术逻辑、法律判断与商业场景;著有《赋能法律人:AI 底层思维与应用范式》,并在多地开展相关主题讲座与分享。四明山法师 AI 夜校(legalAGI.cn)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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