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任何犯罪先有:主体
如张三
主观(故意/过失)
如张三想杀李四
客观行为(作为/不作为)
如张三想杀李四,并且买了把刀
客体:法益
如张三想杀李四,买了把刀
(买刀的行为就对李四生命有
危险了,有侵害可能性了)
上面要件都具备就:
暂时成立犯罪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自陷风险
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暂时成立的犯罪被阻却了:从暂时有罪,变成无罪
注意区分:本来就不符合第一阶段构成要件的无罪(“本来就不成立犯
罪”),如不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无罪,和这里被阻却事由阻却的无罪
(“已经做了坏事,成立犯罪,只是被阻却事由阻却了”)
肯定的成立犯罪
肯定要定罪了,但具体是什么犯
罪形态,还需要下一个阶段讨论
有阻却事由
1.自然人的身份犯问题(如贪污罪需要国家工作
人员这个身份的构成要件)
2.单位犯罪
产生“犯意”
在主观的支配下,
实施犯罪行为
1.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
大意过失的定义和区分
2.如果没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
(缺乏主观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3.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行为有侵害法益
的可能性
1.主要掌握不作为犯罪,尤其是否有作为
义务的判断
2.注意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这里没具体考点,但要注意:这个阶段只要有侵害法益的
可能性就可以成立犯罪,不需要实际侵犯到法益(实际侵
犯到那是是否既遂问题,不是成不成立犯罪问题)。
实际上只要有犯罪行为,我们一般就认为有法益侵害可能
性,除非题目特别强调“四下无人”之类的词眼。
无阻却事由
【阶段一】
每个阻却
事由的构
成要件
因(犯罪行为中的实行行为)
如用刀捅人、开枪
果(构成要件的结果)
如故意杀人就是人死这个结果
缺失上面任何一个
要件,都是:无罪
考点
考点
1.因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且要是实行行
为,不能是预备行为
2.因不能是生活行为,如送溜冰鞋
考点
1.不同犯罪对既遂结果出现有实害犯、具体
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区别(既遂标准的不
同)
2.要出现构成要件的结果才是既遂,如故意
杀人罪的既遂,要求人一定要死
考点
关系
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
的关系
1.条件说:无A则无B
2.相当性:通常有A就有B
3.因果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和主观无关,
如被害人特殊体质是有因果关系,最后不成
立犯罪是因为缺乏主观故意或过失
4.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有就是有,没有就
是没有,和概率大小无关
前行为(因)
结果
介入因素
异常+作用大
前行为(因)
结果
前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切断前
行为和结果的因
果关系
介入因素
不异常/作用不大
前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未切断
前行为和结果的
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就
是:犯罪既遂
有因+有果+有关系
没有因/没有果/没有关系
考点
介入因素异常和作用大小的判断
考点
考点
1.一些分则特殊罪名
的既遂标准
2.因果关系的判断
(犯罪既遂其实就是
有因果关系)
没有因果关系,就判断是
否成立犯罪中止
没因果关系+不符合中止条件
判断有没有:着手
考点
1.成立中止的核心标准:主观自动性
2.没有因果关系(教材上一般写的是:
有效性,有效的阻止结果发生;其实就
是不能有因果关系,否则有因果关系,
应该优先认定为既遂)
着手的标准:分则犯罪行为+对法益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未着手
考点
已经着手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1.不具备中止的主观自动性
2.“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能
与不能”以犯罪分子主观为标准
考点
预备对比犯意表示,要有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考点
成立共同犯罪,
还需要具备:共同性
考点
考点
考点
考点
抽象认识错误
考点
1.主观想犯重罪,客观却触犯到了轻
罪→主观重罪未遂(或无罪)+客观
轻罪既遂,想象竞合
2.主观想犯轻罪,客观却触犯到了重
罪→客观重罪的过失犯罪/无罪+主
观轻罪的既遂,想象竞合
认识出现“大错误”
跨越到其他犯罪
认识出现“小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
考点
1.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区分
2.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结果
推迟、结果提前)
共同性主要看共同故意
1.包容评价后,重合的部分成立
共同犯罪
2.不重合的部分不属于共同犯
罪,按照单个人自己的犯罪处理
3.实行过限的处理
考点
考试中,只要明知道别人在犯罪,
你还愿意加入,就有共同故意,成
立共同犯罪
有阻却事由
既遂
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结果没发生
结果发生了,但和某人
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逻辑体系图
说明:
1.本逻辑体系图是觉晓教学"CSER"系统性教学模型的S(system)—“搭框架、体系”阶段的产品,适用于一轮学完后,把学过
的概念理顺,不散,不乱;不仅可以让前面学习效果更好,也可以后面复习、记忆更清晰。
2.可以适用于任何老师的教材,和二阶层、四要件、三要件的学说并无冲突,因为这里都是最基本的逻辑,不涉及构成要件学说的
排列组合关系。
3.本逻辑图不是按照概念母子关系的学理体系,而是思维逻辑顺序,和觉晓推背图(逻辑推理的基础上背诵)理念一致。
4.下面考点没有详细展开,后续可以搭配推背图使用,那边会详细展开;没有的可以对照自己的教材展开,梳理成自己的笔记
(否则后期复习你会面对一本厚厚的书,无从下手)。
初步判断
是否成立
犯罪
“暂时”
的犯罪
“肯定”
的犯罪
【阶段二】
判断最终
是否成立
犯罪
【阶段三】
判断犯
罪形态
终局性
结束的
犯罪
主观认识
有偏差→
认识错误
主客观一致范围内判断成立哪一个具体罪名(分则各个罪
名的区分和包容关系)【核心思维:主客观一致归罪】。
注意:此部分和主观归罪/客观归罪的理念没任何关系,
最后定罪都要主客观一致!
考试尤其要看主观,主观犯意不同,行为性质(定罪)就
不同!如客观行为都是买了把刀,想抢劫定抢劫,想杀人
定杀人,想做菜就无罪。
包容评
价思维
1.实行犯预备→教唆和帮
助犯预备
2.实行犯未遂→教唆和帮
助犯未遂
3.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
教唆和帮助犯预备
4.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
教唆和帮助犯未遂
1.实行犯没有用到帮助
犯的帮助(帮助行为和
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帮助犯定未遂
2.帮助犯主动告知退出
(中止主观自动性的体
现)+消除因果力,帮
助犯定中止
部分行为全部
责任,一人既
遂则全部既遂
共同犯罪人的
行为和结果之间
有因果关系
阻却事由仅对自己有效,具备阻却事由的
人被阻却后无罪,不具备的人成立犯罪。
如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但甲年龄不到,
无罪;乙要定罪,而且乙属于共同犯罪
共犯的一些分类、
间接正犯、教唆
犯、帮助犯、片
面共犯、承继的
共犯
成立犯罪+有共同性,
注意,第一阶段分析成立
共同犯罪的时候,不需要
讨论阻却事由。
部分犯罪
共同说
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