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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水印讲义26法考得恩客观基础精讲(小白抢跑)-李冲聪刑法_可搜索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2026法考得恩客观基础精讲(小白抢跑)刑法-李冲聪视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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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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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1章 刑法论 ⋯⋯⋯⋯⋯⋯⋯⋯⋯⋯⋯⋯⋯⋯⋯⋯⋯⋯⋯⋯⋯⋯⋯1
考点1 刑法的解释⋯⋯⋯⋯⋯⋯⋯⋯⋯⋯⋯⋯⋯⋯⋯⋯⋯⋯⋯⋯1
考点2 刑法的功能⋯⋯⋯⋯⋯⋯⋯⋯⋯⋯⋯⋯⋯⋯⋯⋯⋯⋯⋯⋯6
考点3 刑法的基本原则⋯⋯⋯⋯⋯⋯⋯⋯⋯⋯⋯⋯⋯⋯⋯⋯⋯⋯⋯7
考点4 刑法的效力⋯⋯⋯⋯⋯⋯⋯⋯⋯⋯⋯⋯⋯⋯⋯⋯⋯⋯⋯⋯10
第2章 犯罪构成 ⋯⋯⋯⋯⋯⋯⋯⋯⋯⋯⋯⋯⋯⋯⋯⋯⋯⋯⋯⋯⋯⋯16
考点1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16
考点2 三段论推理方法⋯⋯⋯⋯⋯⋯⋯⋯⋯⋯⋯⋯⋯⋯⋯⋯⋯⋯18
第3章 行为主体 ⋯⋯⋯⋯⋯⋯⋯⋯⋯⋯⋯⋯⋯⋯⋯⋯⋯⋯⋯⋯⋯⋯20
考点1 自然人⋯⋯⋯⋯⋯⋯⋯⋯⋯⋯⋯⋯⋯⋯⋯⋯⋯⋯⋯⋯⋯⋯20
考点2 单位犯罪⋯⋯⋯⋯⋯⋯⋯⋯⋯⋯⋯⋯⋯⋯⋯⋯⋯⋯⋯⋯⋯23
第4章 行为⋯⋯⋯⋯⋯⋯⋯⋯⋯⋯⋯⋯⋯⋯⋯⋯⋯⋯⋯⋯⋯⋯⋯28
考点1 危害行为⋯⋯⋯⋯⋯⋯⋯⋯⋯⋯⋯⋯⋯⋯⋯⋯⋯⋯⋯⋯⋯28
考点2 行为分类⋯⋯⋯⋯⋯⋯⋯⋯⋯⋯⋯⋯⋯⋯⋯⋯⋯⋯⋯⋯⋯29
考点3 不作为犯罪⋯⋯⋯⋯⋯⋯⋯⋯⋯⋯⋯⋯⋯⋯⋯⋯⋯⋯⋯⋯⋯30
第5章 结果⋯⋯⋯⋯⋯⋯⋯⋯⋯⋯⋯⋯⋯⋯⋯⋯⋯⋯⋯⋯⋯⋯36
考点1 法益侵害的分类⋯⋯⋯⋯⋯⋯⋯⋯⋯⋯⋯⋯⋯⋯⋯⋯⋯⋯⋯36
考点2 结果加重犯⋯⋯⋯⋯⋯⋯⋯⋯⋯⋯⋯⋯⋯⋯⋯⋯⋯⋯⋯⋯37
考点3 危害结果的分类⋯⋯⋯⋯⋯⋯⋯⋯⋯⋯⋯⋯⋯⋯⋯⋯⋯⋯⋯39
第6章 因果关系 ⋯⋯⋯⋯⋯⋯⋯⋯⋯⋯⋯⋯⋯⋯⋯⋯⋯⋯⋯⋯⋯⋯40
考点1 因果关系的“因”⋯⋯⋯⋯⋯⋯⋯⋯⋯⋯⋯⋯⋯⋯⋯⋯⋯40
考点2 因果关系的“果”⋯⋯⋯⋯⋯⋯⋯⋯⋯⋯⋯⋯⋯⋯⋯⋯⋯41
考点3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的判断⋯⋯⋯⋯⋯⋯⋯⋯⋯⋯⋯⋯⋯⋯43
考点4 无法查明的案件⋯⋯⋯⋯⋯⋯⋯⋯⋯⋯⋯⋯⋯⋯⋯⋯⋯⋯⋯46
第7章 违法阻却事由 ⋯⋯⋯⋯⋯⋯⋯⋯⋯⋯⋯⋯⋯⋯⋯⋯⋯⋯⋯⋯49
考点1 正当防卫⋯⋯⋯⋯⋯⋯⋯⋯⋯⋯⋯⋯⋯⋯⋯⋯⋯⋯⋯⋯⋯49
考点2 紧急避险⋯⋯⋯⋯⋯⋯⋯⋯⋯⋯⋯⋯⋯⋯⋯⋯⋯⋯⋯⋯⋯54
考点3 被害人承诺⋯⋯⋯⋯⋯⋯⋯⋯⋯⋯⋯⋯⋯⋯⋯⋯⋯⋯⋯⋯56
1
目录
■■
第8章 主观要件 ⋯⋯⋯⋯⋯⋯⋯⋯⋯⋯⋯⋯⋯⋯⋯⋯⋯⋯⋯⋯⋯⋯60
考点1 犯罪故意⋯⋯⋯⋯⋯⋯⋯⋯⋯⋯⋯⋯⋯⋯⋯⋯⋯⋯⋯⋯⋯60
考点2 罪过形式的区分⋯⋯⋯⋯⋯⋯⋯⋯⋯⋯⋯⋯⋯⋯⋯⋯⋯⋯⋯63
考点3 事实认识错误⋯⋯⋯⋯⋯⋯⋯⋯⋯⋯⋯⋯⋯⋯⋯⋯⋯⋯⋯67
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 ⋯⋯⋯⋯⋯⋯⋯⋯⋯⋯⋯⋯⋯⋯⋯⋯⋯⋯⋯⋯⋯⋯73
考点1 责任年龄⋯⋯⋯⋯⋯⋯⋯⋯⋯⋯⋯⋯⋯⋯⋯⋯⋯⋯⋯⋯⋯73
考点2 责任能力⋯⋯⋯⋯⋯⋯⋯⋯⋯⋯⋯⋯⋯⋯⋯⋯⋯⋯⋯⋯⋯7
考点3 法律认识错误⋯⋯⋯⋯⋯⋯⋯⋯⋯⋯⋯⋯⋯⋯⋯⋯⋯⋯⋯80
考点4 期待可能性⋯⋯⋯⋯⋯⋯⋯⋯⋯⋯⋯⋯⋯⋯⋯⋯⋯⋯⋯⋯82
第10章 犯罪形态⋯⋯⋯⋯⋯⋯⋯⋯⋯⋯⋯⋯⋯⋯⋯⋯⋯⋯⋯⋯⋯⋯85
考点1 犯罪形态的基本问题⋯⋯⋯⋯⋯⋯⋯⋯⋯⋯⋯⋯⋯⋯⋯⋯85
考点2 犯罪预备⋯⋯⋯⋯⋯⋯⋯⋯⋯⋯⋯⋯⋯⋯⋯⋯⋯⋯⋯⋯⋯86
考点3 犯罪未遂⋯⋯⋯⋯⋯⋯⋯⋯⋯⋯⋯⋯⋯⋯⋯⋯⋯⋯⋯⋯⋯87
考点4 犯罪中止⋯⋯⋯⋯⋯⋯⋯⋯⋯⋯⋯⋯⋯⋯⋯⋯⋯⋯⋯⋯⋯91
考点5 犯罪既遂⋯⋯⋯⋯⋯⋯⋯⋯⋯⋯⋯⋯⋯⋯⋯⋯⋯⋯⋯⋯⋯95
第11章 共同犯罪⋯⋯⋯⋯⋯⋯⋯⋯⋯⋯⋯⋯⋯⋯⋯⋯⋯⋯⋯⋯⋯⋯98
考点1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98
考点2 共同正犯⋯⋯⋯⋯⋯⋯⋯⋯⋯⋯⋯⋯⋯⋯⋯⋯⋯⋯⋯⋯⋯99
考点3 间接正犯⋯⋯⋯⋯⋯⋯⋯⋯⋯⋯⋯⋯⋯⋯⋯⋯⋯⋯⋯⋯⋯102
考点4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104
考点5 教唆犯⋯⋯⋯⋯⋯⋯⋯⋯⋯⋯⋯⋯⋯⋯⋯⋯⋯⋯⋯⋯⋯⋯105
考点6 帮助犯⋯⋯⋯⋯⋯⋯⋯⋯⋯⋯⋯⋯⋯⋯⋯⋯⋯⋯⋯⋯⋯107
考点7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109
考点8 片面的共同犯罪⋯⋯⋯⋯⋯⋯⋯⋯⋯⋯⋯⋯⋯⋯⋯⋯⋯⋯112
考点9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114
考点10 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 ⋯⋯⋯⋯⋯⋯⋯⋯⋯⋯⋯⋯⋯⋯⋯⋯17
第12章 罪数 ⋯⋯⋯⋯⋯⋯⋯⋯⋯⋯⋯⋯⋯⋯⋯⋯⋯⋯⋯⋯⋯⋯120
考点1 一个行为⋯⋯⋯⋯⋯⋯⋯⋯⋯⋯⋯⋯⋯⋯⋯⋯⋯⋯⋯⋯⋯120
考点2 两个行为⋯⋯⋯⋯⋯⋯⋯⋯⋯⋯⋯⋯⋯⋯⋯⋯⋯⋯⋯⋯⋯122
2
目录
第13章 刑罚的体系⋯⋯⋯⋯⋯⋯⋯⋯⋯⋯⋯⋯⋯⋯⋯⋯⋯⋯⋯⋯⋯127
考点1 主刑⋯⋯⋯⋯⋯⋯⋯⋯⋯⋯⋯⋯⋯⋯⋯⋯⋯⋯⋯⋯⋯127
考点2 附加刑⋯⋯⋯⋯⋯⋯⋯⋯⋯⋯⋯⋯⋯⋯⋯⋯⋯⋯⋯⋯⋯⋯⋯132
考点3 非刑罚处罚措施⋯⋯⋯⋯⋯⋯⋯⋯⋯⋯⋯⋯⋯⋯⋯⋯⋯⋯134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137
考点1 量刑情节⋯⋯⋯⋯⋯⋯⋯⋯⋯⋯⋯⋯⋯⋯⋯⋯⋯⋯⋯⋯⋯137
考点2 累犯⋯⋯⋯⋯⋯⋯⋯⋯⋯⋯⋯⋯⋯⋯⋯⋯⋯⋯⋯⋯⋯138
考点3 自首⋯⋯⋯⋯⋯⋯⋯⋯⋯⋯⋯⋯⋯⋯⋯⋯⋯⋯⋯⋯⋯⋯140
考点4 立 功⋯⋯⋯⋯⋯⋯⋯⋯⋯⋯⋯⋯⋯⋯⋯⋯⋯⋯⋯⋯⋯143
考点5 数罪并罚⋯⋯⋯⋯⋯⋯⋯⋯⋯⋯⋯⋯⋯⋯⋯⋯⋯⋯⋯⋯⋯145
考点6 缓刑⋯⋯⋯⋯⋯⋯⋯⋯⋯⋯⋯⋯⋯⋯⋯⋯⋯⋯⋯⋯⋯147
第15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150
考点1 减刑⋯⋯⋯⋯⋯⋯⋯⋯⋯⋯⋯⋯⋯⋯⋯⋯⋯⋯⋯⋯⋯150
考点2 假释⋯⋯⋯⋯⋯⋯⋯⋯⋯⋯⋯⋯⋯⋯⋯⋯⋯⋯⋯⋯⋯151
考点3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153
第二编 分则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56
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69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86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207
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28
第21章 贪污贿赂罪⋯⋯⋯⋯⋯⋯⋯⋯⋯⋯⋯⋯⋯⋯⋯⋯⋯⋯⋯⋯⋯253
第22章 渎职罪 ⋯⋯⋯⋯⋯⋯⋯⋯⋯⋯⋯⋯⋯⋯⋯⋯⋯⋯⋯⋯⋯⋯⋯265
3
概念一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刑法是什么
形式(渊源)
刑法典:全面系统
单行刑法:某一类、某一事项、仅一个
附属刑法:附带规定犯罪问题
为什么学刑法 一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刑法有什么一刑法体系
总则:定罪一般原理
分则:具体罪名规定
成文的罪刑法定
刑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
绪论
能不能定罪一 罪刑法定原则
严格的罪刑法定
确定的罪刑法定
内部
刑法的基
对谁定罪、
刑法适用
犯罪人:平等的定罪、量刑、执行
适用
本原则
保护谁
平等原则
被害人:平等的保护
定多少刑罚
罪责刑相
重罪重罚
刑罚与主观恶性、
适应原则
轻罪轻罚
人身危险性、社会
危害性相适应
为什么解释一 文字有歧义,适用有争议
谁来解释一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任何人
对谁解释一 对刑法法条规定解释
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技巧
用什么解释 一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
刑法解释理由
总体系
外部
解释的产物一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适用
空间效力一四大管辖原则
刑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
刑法典时间效力
刑法解释时间效力
什么是犯罪 一犯罪=实质上有危害+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
定罪
如何认定犯罪
四要件体系一重合于分则罪名定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分布—故意犯罪形态问题
认定犯罪重要问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空间分布一共同犯罪问题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罚种类
侵犯财产罪
量刑
刑罚裁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罚执行
贪污贿赂罪
追诉时效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怎心么用_
4
第一编 总则
第1章 刑法论
考点1 刑法的解释
为什么解释)一文字有歧义,适用有争议
谁来解释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任何人
对谁解释一 对刑法法条规定解释
平义解释
刑法解释
扩大解释(扩张解锋)
刑法允许
刑法的
技巧
缩小解释《限刷解棒)
的技巧
反对解释
解释
类推解释— 刑法原则上禁止的技巧,例外允许
用什么解释
刑法解释
文理解释
方法
刑法解释
体系解释
理由
当然解释
目的解释
解释技巧与解二者区别
释理由的关系二者关系
解释的产物一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一 效力等级不同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法条规定的文本的含义的解说和说明。
即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聪聪白话:裁判案件是根据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看其能不能靠得上现行的法条规定。但现行刑法法条里的规定很
抽象、模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困难,就需要特定主体对刑法条文每个词语所指的含义范围明确界定,进而裁判案件。
②【《刑事审判参考》第303号:李宁组织卖淫案'】2003年,南京“正麒”演艺吧业主李宁为营利,采取张贴广告、
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在其经营的“金麒麟”等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
由男性顾客将“公关先生”带至酒店等处从事同性性交易。《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
卖淫罪。传统的卖淫是异性之间提供性服务,“李宁案”发生后,需要对《刑法》第358条中规定的“他人”“卖淫”
的含义进行解释,看其是否能够包括“男性”“男男性交易”,以认定被告人李宁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1--
5
1 “李宁组织卖淫案—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8集,法律
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②得恩法考 》2026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通常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同一位阶比较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最高法、最岛检)
时间先后,不同位阶一律立法优先
学理解释 未经国家授权,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公民个人没有法律效力
旧的立法解释效力优先于新的司法解释。
新的司法解释优先于旧的司法解释。
二,刑法的解释技巧
1.平义解释
基本概念:按照该用语最平常的字面含义来解释,既不扩大范围,也不缩小范围。
聪聪白话:刑法中某个词语在刑法中代表的含义范围,等于该词语在日常生活中代表的含义范围,
聪聪秒杀:法条含义=日常含义。
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的概念,按照日常用语的含义作出解释,认为包括任何一切
有生命的人。
2.扩大解释→ 又称扩张解棒
基本概念: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于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聪聪白话:刑法中某个词语在刑法中代表的含义范围,大于该词语在日常生活中代表的含义范围,但这个扩大仍
然在社会公众能接受的范围.
聪聪秒杀:法条含义>日常含义。
将《刑法》第341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
工利用行为”,是一种扩大解释。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粹
一般文义
基本概念:指对刑法条文字句作出比一般字面含义要狭小的解释。
聪聪白话:刑法中某个词语在刑法中代表的含义范围,小于该词语在日常生活中代表的含义范围。
聪聪秒杀:法条含义<日常含义。
将《刑法》第111条(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
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比“情报”的字面通常含义(有价值的信息)小。
4.类推解释
(1)基本概念: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类似性原理,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事项,
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而推论适用的解释。
聪聪白话: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找到最相近似的法条,强行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聪聪秒杀:法条含义>日常含义,大到超过刑法规定范围,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合理地扩大了处罚的范围、
(2)适用原则:定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由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例
外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得合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九许例外适用
将“抢劫孩子”解释为“抢劫罪”中“财物”,认为抢劫孩子属于抢劫罪,属于类推解释(禁止的)。
将“吸毒驾驶机动车”解释为“危险驾驶罪”中“酒驾”的范围,认为吸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属
于类推解释(禁止的)。
⋯2--
6
第1章 刑法论《刑法李冲聪
(3)适用主体: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一律都禁止类推解释。
(4)注意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首先,区分点在于解释结论是否超出该词语的最大含义范围。如果解释大于该词语的一般含义范围,但是在国民
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大客觉得不离请),系扩大解释;如果解释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范围(大家一听觉得太离谱),
系类推解释。
其次,题目中待判断的对象与刑法规定的词语之间,是并列关系为类推解释;是包容关系则为扩大解释。
聪聪秒杀:包容关系是扩大,并列关系是类推,可以接受是扩大,非常离谱是类推。
2将男子解释到“妇女”一词中来,太离谱,系类推解释。
将女性特征更多(但DNA仍为女性)的两性人解释到“妇女”一词中来,可以接受,系扩大解释。
将毒品解释到“财物”一词中,可以接受,系扩大解释。
将孩子解释到“财物”一词中,太离谱,系类推解释。
将运钞车解释到“金融机构”一词中,可以接受,系扩大解释。
将办公用品解释到“金融机构”一词中,太离谱,系类推解释。
5.反对解释
基本概念:根据法条用语的正面表述,来推导出反面含义。
聪聪白话:刑法规定达到什么标准可以怎么样,可以反面推出如果未达到标准就不能适用该规定。
聪聪秒杀:正面规定,反面禁止,正面禁止,反面许可。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放火罪可以承担责任;推出: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放火罪不能承担责任。
三、刑法的解释理由
1.文理解释
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用语本身的含义、语法等进行论证解释后的词语含义是否属于刑法规定中词语所代表
的含义。
聪聪白话:对于刑法中某个词语进行解释之后,用平时的语言用法或者习惯来论证下是否符合语义.
聪聪秒杀:用生活中词语的含义来解释法条中词语含义.
通过平义解释来解释《刑法》第345条(盗伐林木罪)中“林木”的含义,解释为“活的树木、成片的树林”
(长在一片土地上的许多树木)。用文理解释来论证,在生活中林木的字面含义就是“成片的、活着的森林”,与该
词语代表的在该罪中的含义范围一致。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通过平义解释来解释“招摇撞骗”的含义,是指假的冒充真的。
根据文理解释来论证,生活中只要不具有行为人所声称的身份,就属于冒充,所以将副乡长冒充市长的行为解释为属
于冒充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符合文理解释。
2.体系解释
(1)基本概念: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聪聪白话:将解释后的词语放在刑法的整个体系中,结合前后文来判断解释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
(2)具体规则一:相同词语含义可以不同。
“暴力”一词在不同法条中含义不同。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中规定的“暴力”可以包
括杀人;
⋯3--
7
②得恩法考>》》2026
而第236条(强奸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规定的“暴力”不能包括杀人。
“侮辱”一词在不同法条中含义不同。
《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指侵犯他人涉及性尊严的身体权;
第246条(侮辱罪)中的“侮辱”指侵犯他人名誉权;
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中的“侮辱”指通过对这些国家标志的破坏、篡改而贬损国家尊严;
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中的“侮辱”指侵犯公众对于死者的情感。
(3)具体规则二:不同词语含义可以相同。
⑤刑法条文中“出售”“销售”“倒卖”“贩卖”的含义相同,是指有偿转让所有权。
(4)具体规则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并列、同位、同类的概念,结合前后文进行相同性质的解释。
聪聪秒杀:顿号前后,等字前后,或者前后列举的情形,要作相同严重程度的解释。
@对《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进行解释时,比照前文规定的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将其解释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危险方法(亦即一次行为能
够造成大规模人员死伤的方法)。
?抢劫罪中规定的行为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要与前面的“暴力、胁迫”具有
同样的严重程度,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才属于抢劫罪的手段,例如把人灌醉。
3.当然解释
(1)基本概念:指根据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主要运用的是“轻”“重”比较的逻辑。
聪聪白话:论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时候,运用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无罪,轻的行为当然的无罪);论证行为构
成犯罪的时候,运用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有罪,重的行为当然的有罪),
聪聪秒杀:当然解释,两个行为、轻重对比、性质相同,没有对比,不是当然解释,
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散布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属于当然解释。(本句是错误的)
(2)具体规则一: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符合当然解释逻辑,但结论未必正确,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而结论错误。
张三为了满足性刺激心理,当街扒光妇女的衣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当街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更应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注意:谈行为构成强奸罪
注意:该行为构成扬卖儿童罪、
例张三抢劫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如果张三抢劫孩子,更应该构成抢劫罪。绑架罪或者扬骗儿童罪。
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张三吸毒之后驾驶机动车,更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1—例3,均符合当然解释逻辑,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注意:谈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⑥张三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其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如果张三非法赠与他人枪支,
更应该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符合当然解释,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具体规则二: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符合当然解释结论,由于得出的往往是无罪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不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送钱者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
那么,因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比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性质要轻;则送钱者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就更不应当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聪聪升华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使用了禁止的类推解释),结论错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没有使用
类推解释),结论正确。
-4--
8
第1章 刑法论《刑法·李冲聪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不违反罪刑法定(允许的类推解释),结论正确.
4.目的解释
基本概念:根据刑法所保护的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理由。
聪聪白话:思考法条背后的解释目的,原则上思考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目的,但法考中一律以法考命题组的观点为主。
四,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的关系
1.解释技巧是用来得出结论的途径,一次只能用一个;解释理由是用来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可以同时用很多。
聪聪秒杀:解释技巧是排斥的,解释理由是并存的。
2.解释技巧得出结论之后,再通过充分的解释理由论证。
无论解特结论是否有利于被告有利于人
(1)在解释技巧上:所有的解释技巧都是允许适用的,除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
(2)解释技巧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无关。无论是采用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还是平义解释的解释技巧,结论都
不一定正确。
(3)在解释结论正确性判断上:正确的解释结论即需符合法条目的(目的解释)+使用允许的解释方法(禁止类
摧解粹)。
自尊演练
①(14年真题)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
卖”。
②(14年真题)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
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③(14年真题)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属于当然解释。
④(15年真题)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
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⑤(16年真题)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
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⑥(18年真题)根据当然解释,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完全没有疗效的药,因此有疗效的
药不是假药。
◎(18年真题)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应该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
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⑧(19年真题)依据论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出售而购买国家禁止经
营的文物。
模拟演练
①将《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中的“证人”解释为包括作证的被害人,
是类推解释。
②行为人甲杀害被害人乙后,为了伪造遭抢劫的假象,故意将乙的手机、黄金戒指置于公共场所以使其被人拿走。
将甲的该行为解释为毁坏财物行为,属于扩大解释。
⋯5-
9
得恩法考>》》>2026
③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一种解释结论;但解释
理由是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中的一种或多种。
④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简单地以案
件事实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
⑤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只有既符合规范目的、又符合文理而不属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结论才
正确。
1.客观必背
(1)解释方法=解释技巧(仅一个)+解释理由(用很多)。
(2)解释技巧=扩大、平义、缩小、反对、类推(前四个允许,最后一个原则上禁止,例外有利于被告人允许)。
(3)平义解释=法条含义等于日常含义;扩大解释=法条含义大于日常含义;缩小解释=法条含义小于日常含义;
反对解释=已知规定,反向推导。
(4)扩大解释=包容关系是扩大,并列关系是类推,可以接受是扩大,感觉离谱是类推。
(5)解释理由=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
(6)文理解释=根据字面含义、语法解释结论;体系解释=联系上下文、同词不同义、不同词相同含义、并列词
语相同性质;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出罪举重以明轻(一律不违反罪刑法定),符合
当然解释,结论未必正确;目的解释看法条背后目的,考试中看命题人目的。
(7)正确结论=符合立法目的。
2.主观必背
·聪聪总结·
Y
本节在主观题中考查概率不大。
考点2 刑法的功能
惩罚犯罪
保护法益
刑法的
社会关系
二者冲突,保障人
功能
保障人权
犯罪人
权优先于惩罚犯罪
被害人
平等受到保护
刑法功能是指刑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保护法益
基本概念:是指刑法保护的利益,即惩罚犯罪。
聪聪白话:法益就是每个人、事件、物背后体现的法律关系,当某一个法律关系被破坏的时候,就需要通过惩罚
实施特定行为的犯罪人来保护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6⋯
10
第1章 刑法论《《刑法·李冲聪
张三抢走李四的财物,财物体现的背后的法律关系就是财产关系,通过惩罚张三的行为来保护李四的财产法
律关系。
二.保障人权
基本概念:惩罚犯罪的时候,也要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要保障犯罪人的权益。
聪聪白话:犯多大的事,承担多大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犯罪,不能乱追究、乱打击。犯罪人
也是受到保护的。
聪聪提示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客观必背:无,不直接考查,仅作为刑法理论了解即可。
2.主观必背:无,不直接考查,仅作为刑法理论了解即可。
考点3 刑法的基本原则
成文的罪刑法定一写在刑法中可以定罪
能不能
罪刑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一原则上,现在的法处罚现在的行为,例外可以追溯过去
定罪
定原则
严格的罪刑法定一刑法咋规定,就怎么适用刑法
确定的罪刑法定一定罪条件、刑罚幅度均明确规定、具体清楚
刑法基
本原则
对谁定罪、
犯罪人 一平等定罪、量刑、执行
刑法适用
保护谁
被害人一平等保护权益
平等原则
适用多重刑罚)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聪聪白话:刑法灵魂,贯穿始终,全程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第461号:王一辉等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案1】王一辉原系某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
心运维部副经理,主要负责对服务器、游戏软件进行维护和游戏环境内容的更新等。王一辉与金珂、汤明合谋,由金、
汤首先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建立人物角色,由王利用公司电脑进入游戏系统,通过增加、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在
该游戏人物身上增加或修改游戏“武器”及“装备”。然后由金、汤将武器及装备出售给游戏玩家。三人共计非法获
利202万余元,后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题】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聪聪总结·
⋯-7⋯
11
1 “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
参考》总第58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②得恩法考>》>2026
一.罪刑法定原则
1.基本概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据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聪聪白话:行为危害性无所谓,一律看刑法有没有把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则定罪,反之,不得定罪,只能
道德谴责,比如卖淫、嫖娼、吸毒,
2.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自由主义: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法律应当具有可预测性,让公众知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
个人的行动自由。
聪聪白话:只有经过国民公众同意,才能上升为刑法中的犯罪,变为犯罪之后,大家才知道什么行为是不能做的,
如果没有写清楚,大家的行为就不自由,
3.具体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最高法和最高检只能解释刑法,无
权制定刑法。禁止一切习惯法,没有上升为法律的习惯,都不属于法律。
(2)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聪聪白适:现在的法律只能处罚现在的行为,原则上不能处罚过去的行为,除非现在的法律相比过去的法律,处
罚得更轻,
物过去刑法中没有规定高空抛物罪,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不能追究过去高空抛物的行为,
认为是犯罪。
(3)严格的罪刑法定,是指禁止类推解释。
聪聪白话:刑法怎么规定,就如何适用刑法,禁止将没有规定在刑法中的行为强行解释为刑法规定的范围内,
2刑法规定了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不能认为吸毒驾驶也是危险驾驶罪,否则属于类推解释。
聪聪秒杀: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确定的罪刑法定,是指对于刑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适当。包括明确性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
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聪聪白话:犯罪的条件及犯罪的后果要求明确规定,禁止刑期不确定、禁止没有刑期的限制,禁止轻罪重罚等,
要规定的明确且合理.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1.基本概念: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聪聪白话: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
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该原则属于司法原则,而非立
法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平等地保护法益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平等地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平等地裁量刑罚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8-
12
第1章 刑法论《刑法李冲聪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概念: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聪聪白话:多重的罪,适用多重的刑罚;多轻的罪,适用相对轻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
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
对轻罪适用轻刑。即立法时,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
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相适应,罚当其罪。即量刑时,结合客观罪行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即执行时,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
变化,兼及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进行减刑、假释等。
真趣演练
●(14年真题)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
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模秘维练
●罪刑法定原则只是对司法者的限制,对于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受该条规范的限制。
②根据刑法第3条前半句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
的犯罪构成,就一律应以犯罪论处,而绝对不能不认定为犯罪,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内容。
③保障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一,故而,应当禁止一切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扩大解释如果不利于被
告人,也应当予以禁止。
1.客观必背
(1)罪刑法定原则包括成文、确定、事前、严格。
(2)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聪聪总结·
—9—
13
⑧得恩法考>》》>2026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
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4)刑法解释中不存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的原则。
(5)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立法、司法、执法整个过程。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均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主观必背
本节考点在主观题中考查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大,但近两年并未考查,到了主观阶段单独准备即可。
考点4 刑法的效力
1.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聪聪白话:刑法效力解决刑法时间上适用的是发生在什么时间段的行为,空间上对哪些人、哪些地方可以适用的
问题,
【判例:湄公河惨案'】缅甸人糯康组织的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
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在船上枪杀中国船员,运输大量毒品。
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
赎金。
属地原则一我国领域内
属人原则一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空间效力
保护原则一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犯罪
我国领域外
普遍原则一因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
刑法的
对外国判决的态度 消极承认
效力
刑法典(修正案)时间效力一从旧兼从轻
时间效力
法解释的时向效力例外从轻
轻重对比
【问题】对糯康实施的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行为,可否适用中国刑法进行管辖?
一、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聪聪白话: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都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10-
14
1 最高人民法院《糯康等故意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汽车死刑复核案刑事截定书》。
第1章 刑法论
(刑法李冲聪
具体内容:
狭义领土
广义领土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领域。
在我国领空飞行的外国飞机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属我国领域内犯罪,可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领域,也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
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
法》第11条);中国香港、澳门与中国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适
用特别刑法;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拟制领土”→不属真正的领土,但比照适用领土规则
①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包括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悬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等表明中国标志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事
实上属于中国国家、法人或者国民所有的船舶、航空器。但国际列车和国际汽车,不能解释进“船舶或者航空器”。
②在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4)“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地的确定):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都适用中国刑法。行
为的一部分(如预备阶段、实行阶段行为)或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共同犯罪中的任一共犯行为或者共同
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适用中国刑法对全案进行管辖。
(5)网络犯罪的管辖
网络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虽然仅在一国实施行为,其结果却可能发生在全世界。网络犯罪的行为实施地或者结
果发生地在我国领域,就可适用我国刑法。
汤姆在美国从网络上传播淫秽作品,中国张三能够从网络上观看该淫秽作品时,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
国刑法进行管辖。
2.属人管辖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
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聪聪白话:凡是中国人在国外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具体内容:
行为人
(1)对于所有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我国均有管辖权。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都追究:无论应处何刑罚,一律均需追究。
(3)普通公民轻罪可不究: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则上不追究,但也可以追究。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如当地合法),因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保护的是中国
公共秩序。如主要客源是中国公民,则“犯本法规定之罪”,可以定罪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3.保护管辖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1⋯
15
得恩法考>》>2026
聪聪白话: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了中国国家利益或者中国公民的利益,适用我国刑法。
具体内容:
(1)侵害我国利益: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3年以上(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外国人在南极杀害了中国人,也适用中国刑法。
4.普遍管辖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聪聪白话:行为人、被害人、犯罪地与我国都没有关系,仅仅因为签署了国际公约可以管辖该案件,
具体内容:
危害人类杜会共问利益的犯罪
?劫持民用航空器
(1)对象: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通常有海盗犯罪、毒品犯罪、劫机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2)后果:犯罪分子出现在我国之后,第一步,立即逮捕;第二步,或起诉或引渡。
(3)国际公约决定我国能不能管,能管之后适用的法律是我国刑法典。
5.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
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聪聪白话:一起案件,外国判决完之后,我国依然可以行使审判权,外国执行完毕之后,我国依然可以执行。
具体内容:
(1)对于一起案件,可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如外国刑法规定也可管辖,就会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形。
(2)从宽事由:在外国已受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6.做题步骤
第0步
是否属于我
是
传统领土
拟制领土属地管辖
国领域内
不是一第2步
军人或者公务员一必须追究
第②步
行为人是否属
是
属人管辖
普通人3年以下一可以追究,可以不追究
于中国公民
刑法空间
不是一第3步
效力做题
步骤
第③步
被害人是否属于中国公民或
是一
双重犯罪
最低3年
保护管辖
者是否侵害中国国家利益
不是一第4步
签了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
普遍管辖
第●步一是否签署国际条约
属于国际公约中的犯罪
没有签署一无权管辖
Z
[
二.时间效力
1.刑法典(及其修正案)的效力规定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具体内容:
⋯·12⋯
16
第1章 刑法论《刑法李冲聪
(1)讨论效力问题的前提
适用于未决案,即新法出台之时,对于正在审理或者判决未生效的案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二审已终审、再审、一审上诉期满)的案件,继续有效;即使刑法有变动,对于判决结果也不再变动。
(2)【跨法犯】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最后一
次犯罪行为时的法。如果之前刑法是轻法,则可酌情从轻。
聪聪秒杀:未决案件适用时效,已决无错不改判,有错再审按旧法审,跨法犯一律用新法。
(3)我国对刑法典(及其修正案)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旧法”指行为时有效的刑法,“新法”指审判
时有效的刑法。
(4)“从旧兼从轻”基本含义:对于一行为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刑法(旧法);但是,当
适用审判时有效的刑法(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轻法),应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刑法(轻法)。
聪聪白话:对于过去的行为原则上用过去的刑法进行审理,除非过去的刑法与新出台的刑法相比,新出台的刑法
更轻,如果新旧法相同轻重的,仍然用旧法。
(5)轻重对比
①有罪和无罪相比,有罪=重法;无罪=轻法。
②减少构成要件之后的法=重法;增加构成要件之后的法=轻法。
③降低定罪标准之后的法=重法;提高定罪标准之后的法=轻法。
④先确定法定刑幅度,再确定最高刑和最低刑;先比较最高刑,最高刑高的为重法;最高刑相同比较最低刑,最
低刑高的为重法;最低刑相同的,比较附加刑。
(6)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般步骤 行为之时的刑法
第一步,判断案件依“旧法”如何定罪量刑。
第二步,判断案件依“新法”如何定罪量刑。审判之时的刑法
第三步,比较两种结果的轻重。谁轻就适用谁,结果一样适用旧法。
2.刑法解释的效力规定
(1)讨论效力问题的前提
适用于未决案,即新法出台之时,对于正在审理或者判决未生效的案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的案件,继续有效;即使刑法有变动,对于判决结果也不再变动。
二审已终审、再审、一审上诉期满
聪聪秒杀:未决案件适用时效,已决无错不改判,有错再审按旧法审。跨法犯一律用新法。
(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刑法本身,而是对刑法的解释,自规定生效之日起施行,效力及被解释的刑法条
文生效之时。
聪聪白话:无论何时出台的刑法解释,都一直追溯到刑法典生效时有效。
(3)未决案可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
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即新解释的效力溯及至被解释的刑法
条文生效之日。
未决案
聪聪白话:从行为时到审判时,仅出台一个司法解释,直接适用。
(4)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
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聪聪白话:从行为时到审判时,出台了两个及以上的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3-
17
②得恩法考 >》2026
自趣镇练
①(17年真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②(18年真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元,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若2017年
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
适用该司法解释
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
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
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丙的行为可
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模拟演练
①A国公民甲在我国购买了杀人用的绳子、刀具,到A国境内杀害了另一A国公民乙,则对于甲的杀人行为可
以适用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②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籍游轮旅游,当该轮船停泊于B国港口后,甲因与同船C国公民乙争吵而在船上将乙杀害,
B国虽已对甲定罪判刑,我国对该案有管辖权。
③我国公民张三在泰缅边境贩卖毒品,发财后放弃中国国籍归化为越南人,回中国省亲,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其
贩毒行为进行追究。
④2020年2月2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乙某,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乘坐飞机,造成新型
冠状病毒传播。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颁布生效。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进行审理,则法院不可以依照前述意见判
决乙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⑤丙某在2017-2018年间实施了“套路贷”行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生效。该案于2021年5月1日
进行审理,法院可以根据前述意见,判决丙某构成诈骗罪。
1.客观必背
(1)管辖原则有四个,属地第一,属人第二,保护第三,普遍最后。有先不用后,一次用一个。
(2)属地原则:属地看领域,传统海陆空,拟制飞机和船舶;例外特权特区和特别,还有民族可变通;一人or多
·聪聪总结·
⋯14-
18
第1章 刑法论《《刑法·李冲聪
人,行为or结果,全案可以属地管;网络犯罪全世界,行为结果在我国。
(3)属人原则:中国人在国外犯罪,轻罪可管可不管,当兵当官必须管。
(4)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害中国;重罪+当地认为犯罪才能管;没有刑法,用中国法。
(5)普遍管辖:两人一地均无关,能管仅因公约定;出现在我国才能抓,抓完才能2选1;公约决定可以管,定
罪依据是刑法。
(6)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外国管完还能管,外国罚完还能罚,处罚可以免或减。
(7)刑法典(及其修正案)时间效力:只能适用未决案,一律从旧兼从轻;已决无错不改判,有错改判用旧法;
从旧兼从轻:新法更轻,用新法,其余一律用旧法;相同轻重,仍用旧法。
(8)轻重对比:无罪有罪,有罪重;减少要件、降低标准变重法;一个幅度找两端,多个看行为,然后确定高低刑;
找到高低:先比最高刑,高者为重法;最高刑相同,比最低刑,最低刑高者为重法;最低刑相同,比附加刑。
(9)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未决是前提,只有一个直接用,两个解释比轻重;两不贴的解释不考虑,做题直接排除掉。
2.主观必背:本节考点在主观题中考查论述题的可能性不大。
本章大复盘-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3个主体+使
反对解释
用解释方法+
立法解释
有效力,立法
刑法解释
类推解释
对刑法条文
司法解释
解释效力最高
文理解释
解释=得出
学理解释一没有效力
体系解释
三种结论
当然解释
目的解释
刑法功能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两者冲突,保障人权优先
第1章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属地管辖
四大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空间效力
普遍管辖
刑法的效力
1种态度一主权原则,消极承认
时间效力
刑法典效力
刑法解释效力
解释技巧
允许使用
解释理由
⋯15-
19
婴得恩法考>》>2026
第2章 犯罪构成
考点1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法益
危害行为
作为
犯罪客体
不作为
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结果
客观不法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数额、次数、情节
犯罪
特殊身份
自然人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故意
厂直接故意
主观责任
间接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目的、动机
L
厂
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司法的核心,须围绕犯罪构成进行判断,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
法规定的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对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进行分析、体系化的理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可以从四要件上来理解犯罪构成理论。
一.四要件体系基本原理
犯罪客体
当案件事实发生之后,第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侵犯某种具体的社会法益,第二步,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是否属于
危害行为;第三步,判断能否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等,形成了一种
四要件认定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聪聪白话: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某种社会法益、背后的利益、社会关系,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0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
(3)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5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
聪聪白话:说明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社会关系所造成的什么样的伤害,
⋯16⋯
20
第2章 犯罪构成《《刑法·李冲聪
3.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分则条文中规定犯罪
主体的特殊要件,如必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等。聪聪提示
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聪聪白话:反映行为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
二.认定犯罪的顺序
第一,先客观:判断客体和客观方面。
第二,后主观:判断主体和主观方面。
第三,主客观相统一:符合刑法分则任何一个罪名。
第四,不具有任何一个犯罪排除事由,成立犯罪;如果具有犯罪排除事由,则行为无罪。
三.主客观不完全统一
1.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
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亦即常听到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聪聪白话: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主观的故意等条件完整地符合刑法的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分则罪名需具备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方面条件;要求实施不法行为当时具备相应的责任要素(同时性原则).
(1)客观、主观两要件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都具备,才构成分则之罪。
(2)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要求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当时具备相应的责任要素。
甲超速驾驶过失将乙撞死,下车一看死亡的是乙,心想早知是乙撞死活该。由于其实施撞人行为时对于死亡
结果是过失心态,故而应当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客观、主观不完全统一
当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素并不完全重合时,应当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罪名。
聪聪白话:要构成刑法某个具体罪名,行为人的行为,主观过错等,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该罪名的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当不能统一时,就要看能否认定为刑法层面上的另一行为、过错,低度法与高度法之间要件错位,统一于
低度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要件错位,统一于一般法;部分法与整体法之间要件错位,统一于部分法。
甲以为乙皮包里装的是钱,偷走后才发现其中装有手枪一把。甲实施的是盗窃枪支的行为,主观上仅有盗窃
财物的故意。故客观主观统一于盗窃(财物)罪。
自趣德练
①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
意杀人罪。
②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
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7⋯
21
②得恩法考>》》2026
楼税演练
●甲意图杀害丙,将想法告诉乙,乙听说后让甲不要太极端,将丙打残就行;甲接受乙的建议将丙打成重伤。则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②甲因生活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想进监狱,便用外衣把报纸包起来,做成炸药包的形状带到某银行储蓄所,把
东西放在银行柜台上,递给储蓄员一张储蓄凭条,上面写着:“打劫,我手里是1.5公斤矿场高爆炸药,给我10万
元现金”。警察赶来后甲马上投案,要求进监狱,则甲构成抢劫罪。
考点2 三段论推理方法
三段论推理是刑法定罪方式中的重要方法,法律规定(刑法典等)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小前提是
否符合大前提,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大前提一 法律规定一法条一进行解释 一 如何规定,如何解释
三段论
小前提一 案件事实一证据一 进行认定
有什么证据,认定什么事实;
推理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结论
符合规定=有罪
不符合规定=无罪
聪聪白话:当发生案件事实之后,判断案件事实符合哪条刑法规定,得出有罪或者无罪结论。
一、大前提
1.大前提的范围
大前提的范围只有现行的刑法规定中的犯罪要件。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也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2.大前提的种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等;表明
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此四要素为主观要素)。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虽属责任要素,但其认定是客观的,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聪聪白话: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于客观要素;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于主观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从裁判者的立场来看,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
的要素,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此相对,为了确定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裁判者的评价性的要素,或者说需要裁判
者的规范评价活动、需要裁判者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聪聪白话:不同人得出相同结论的事实,只需要事实判断,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人得出不同结论的事实,
需要法官的统一标准,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淫秽物品”“虐待”“猥亵”“泄愤报复”“公文”“住宅”“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司法
⋯18-
22
第2章 犯罪构成《刑法·李冲聪
工作人员”“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属于规范要素;“幼女”“儿童”“幼儿”“婴儿”“毒品”“枪
支”是记述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是积极的构成
要件要素。在具备全部积极要素之后,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贿行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等,是行贿罪的积极要素;而《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
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为行贿罪的消极要素。
二,小前提
小前提就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收集,尽可能地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
三.案件存疑处理
案件事实存疑,是指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楚的情况下,我们要在众多可能性中选择对被告人更有利的认定。
聪聪白话:案件事实查不清,怎么对被告人有利怎么认定,
1.有罪或者无罪,查不清楚,认定为无罪。
2.重罪或者轻罪,查不清楚,认定为轻罪。
3.符合定罪年龄或者不符合定罪年龄,查不清楚,认定为不符合定罪年龄。
本节考点作为刑法的底层逻辑,没有特别背诵的内容,需要重点理解。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犯罪客体;侵犯法益
客观方面:实施的危害行为
大前提-法律规定十犯罪主体:年龄、能力
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三段论推
第2章
小前提
案件事实
无犯罪排除事由
导过程
结论有罪或者无罪
主客观相统一
⋯19-
23
婴得恩法考>》>2026
第3章 行为主体
考点1 自然人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犯罪
真正的身份犯
不真正的身份犯
行为
具体分类
主体
成立条件
排除情形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罪自首
此处强调的自然人,是指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
自然人和单位。
聪聪白话:实施危害行为,并且依法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身份犯
1.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伪证罪的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国家工作人员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才系不法行为;普通百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不属于刑法中的不法行为。
(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也不是定罪身份。
且提王犯
(2)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这里的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和直接实行犯。
正犯
同接正犯
(3)定罪身份对于共犯是不要求的,也就是教唆犯和帮助犯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
2.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会影响量刑的轻重。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
减身份。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就要从重处罚。
二,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不仅是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而且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
⋯20-
24
第3章 行为主体《刑法李冲聪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
司法机关(各级法院、各级检紧院)、军事机关(各级军区)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例如,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
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3种人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金监局、证监会中从事监督管
理工作的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行政机关委托某公司从事某项行政
管理工作(委托行政),在该受委托行政的公司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合同制民警在从事警察工作时,系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属于国有公司。
(2)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
(3)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
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
(4)人民团体,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包括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委派是指“行政委派”1。即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关键在于派出单位是国家
机关、国有单位。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被委派以前具
有何种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
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这里的“委派”包括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监管组织提名、
推荐、任命、批准、决定。
(1)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2)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
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1)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
⋯21-
25
1 所谓行政委派,就是公务员派到私企中替国家从事公务,归根结底还是公务员。
②得恩法考>》》2026
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
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
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
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比照上述解释的精神,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基层组织人员,也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协
助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亦属国家工作人员。
当然,由此解释也可知: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村长,村支书)、城镇基层组织人员(如居委会主任),具有两种
身份: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是单位人员。
(2)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
人民政协委员; 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⑤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例:国有事业单位里的工人被事业单位授权管理事业单位资金的,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临时聘用的
出纳,虽无正式编制,但因其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也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有,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只要其从事公务,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5.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界定,采用“依法从事公务”的标准,亦即凡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为
国家工作人员,而无论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干部身份
(1)“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2)“依照法律”,实质上是依法的含义,指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其从事的事务是基
于其任用、地位、职务,要求主体必须代表国家从事活动或者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活动。至于行为人取得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特殊身份的途径是否正当,则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真题演练
①(16年真题)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
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罪
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
模税演练
①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村自来水改道工程、道路维修等工程中,侵吞有关款项
8万元,甲构成贪污罪。
②乙在某个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系企业编制人员,在其履行职务期间将
收取的办事费用据为己有挥霍,乙构成贪污罪。
③某国有公司A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丁到A公司参股的B公司担任总经理,丁利用B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让
⋯22-
26
第3章 行为主体《刑法·李冲聪
有生意往来的C公司免费为其装修私房(装修价值100万元),丁构成受贿罪。
1.客观必背
(1)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犯罪。
(2)自然人=依法承担责任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自然人犯罪包括真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的身份犯(量刑身份)。
(4)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行政委派+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常考情形包括:村委会主任、人民陪审员、各级人大代表等。
2.主观必背
本章犯罪在主观题中考查对特殊身份的判断,结合分则记忆特殊的罪名所要求的身份,比如贪污罪要求具有国家
工作人员的身份。
考点2 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等
具体分类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一盗窃罪
主体条件一合格的单位
成立条件
主观条件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整体意志
为了单位的利益
客观条件—法定性
分则罪名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
排除情形
不好的单位:为了犯罪成立单位
不成立单位犯
罪,认定为自
单位成立后经常实施犯罪
然人犯罪
单位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
犯罪
成员意志+个人利益=个人犯罪
区分单位犯罪
成员意志+单位利益=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与
与个人犯罪
单位意志+为了成员私人利益=个人犯罪
个人犯罪
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单位犯罪
单位与个人
单位与内部成员不成立共同犯罪
的共同犯罪
单位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原则上,双罚制
单位犯罪处罚
例外时,单罚制
单位没了或者单位变动如何处理
单位犯罪自首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
·聪聪总结·
⋯23--
27
②得恩法考>》》2026
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第30条【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聪聪白话: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单位可以承担责任.
一、具体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单位行贿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这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聪聪白话,纯正的单位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仅能由单位构成;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刑法分则规定,既可以由单位构成,
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盗窃罪;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二.成立条件
成立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分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经济
核算权的单位内部机构等单位。
(1)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
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要成为单位犯罪
主体应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独立人员和场所。
2.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
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或者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成员享有。
3.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由单位的决策
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4.法定性:刑法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
国有A公司的领导班子五名成员集体商量将应当上交给国库的公款100万元私分,如果分配给该公司大部分
员工或者全体员工,则为单位犯罪,系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私分范围较小,没有分配给该公司大部分员工,则是自
然人共同犯罪,为贪污罪。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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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行为主体《刑法·李冲聪
三.排除情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不属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四、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关系
1.单位犯罪强调,单位集体意志下,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
2.常考模型
(1)单位集体意志+为了单位集体利益=单位犯罪。
甲公司集体决定,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这是骗取贷款罪,构成单位犯罪。
(2)单位集体意志+为了成员少数利益=自然人犯罪。
?甲公司集体决议,为了能让董事长的孩子上清华大学,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属于为单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
非法利益,不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
(3)成员少数意志+为了成员少数利益=自然人犯罪。
?某大型国有公司的领导层私分了公司一笔应收账款100万元,为单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4)成员少数意志+为了单位集体利益=自然人犯罪。
例张三私下用自己的钱向国家工作人员李四行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这是成员的个人犯罪。
3.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
(1)单位犯罪中,只有单位是犯罪主体,单位与其内部的成员不成立共同犯罪;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能区分主犯、从犯即区分;如无法区分,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
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2)几个单位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单位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五,单位犯罪处罚
1.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故意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过失的单位犯罪,
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双罚制。刑法第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过,也有例外采取单罚制的情况,
即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3.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单位变身”
(1)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
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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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卑位死亡”
(2)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
法理上也仍为单位犯罪;实务操作时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六,单位犯罪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
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集体决定ar负责人决定or主营人员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
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自首前提·单位人员如实供述一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前提·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直接责仕人员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前提·直接责仕人员·无自动投案+仅如实供述人不成立自首。
自插练
①(15年真题)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
责任
模税镇练
●甲某是某图书公司的经理,由于某部小说特别畅销,以公司的名义在某印刷厂印制了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该
小说5万本,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全部据为己有。该行为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论处。
②甲为某炼铝厂厂长,为了该厂利益,经集体研究同意指挥职员三个月间盗电100万度,该厂构成单位犯罪。
1.客观必背
(1)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还有纯纯的自然人犯罪。
(2)单位犯罪=合格的单位+为了单位利益+单位集体决定+法定性。
(3)为了犯罪成立单位or成立后经常犯罪or盗用单位名义or没有单位集体意志or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自
然人犯罪。
(4)单位原则上双罚制(罚人+单位),例外单罚制(仅罚自然人)。
(5)“单位变身”=列原单位+注明并入新单位+罚金数额以其新单位的财产为限。
(6)“单位死亡”=根据关于单位犯罪规定,对该单位人员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聪聪总结·
⋯26⋯
30
第3章 行为主体《《刑法·李冲聪
(7)集体决定or负责人决定or主管人员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自首。
(8)单位自首前提+单位人员如实供述=人自首。
(9)单位没有自首前提+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直接责任人员自首。
2.主观必背
(1)单位犯罪=xx公司系合格的单位,为了单位集体利益,单位集体决定实施了xx行为,构成xx犯罪,属于单
位犯罪。
(2)因不符合xx条件,不成立单位犯罪。
-本章大复盘-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意杀人罪等
自然人犯罪
真正的身份犯一 定罪身份一影响正犯
不真正的身份犯— 量刑身份
第3章
具体分类— 纯正、不纯正
成立条件—4个条件
单位犯罪
排除情形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关系
单位犯罪处罚
单位犯罪自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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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行 为
考点1 危害行为
可件性与量
危害行为,指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危险的人的身体举动。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求具备民法上“行为”的特征,并
且有害。→客观危险性
聪聪白话:人在意志支配下做出的外在的动作,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
1.不受意识支配的行为如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不是危害行为。
2.惯常自动化动作、冲动行为、受精神胁迫的行为(胁从犯)、忘却行为(志却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都
认为是危害行为。
甲预谋杀害乙全家六人,在通往乙家的田间小路附近,很醒目地放置了六袋注有毒药的袋装果汁。乙看到果
汁后就把它们全部带回了家,但乙的家人感觉果汁可能有问题没有喝,因此幸免于难。
【问题】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预备?
一、基本特征
1.有体性(举止性):必须要有外在的行为动作,仅有思想没有行为不属于犯罪,思想不是犯罪。
2.有意性(意志性):应当在行为人的意思(故意、过天)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
3.有害性(危险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社会是具有危害的,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没有增加风险、
降低风险的行为;不具结果发生可能性;行为时不支配结果(风险傲小)、发生结果概率极低的行为均不属危害行为。
二、判断规则
1.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1)危害行为: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制造了危险。
(2)生活行为:行为对他人的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3)定罪应先看客观上有无危害行为,犯意表示不是犯罪。
甲送乙一杯红糖水,希望乙被呛死,乙果真被水呛死。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1)降低危险、减少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甲将乙打昏在地,丙将乙从马路中间拖到路边,丙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替代危险。替代危险,是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邻居房屋发生火灾,甲冲进去欲救一个婴儿,但是由于无法走出去,只好将婴儿从二楼的窗户扔出去,导致
婴儿重伤,甲无罪。
3.被害人自陷风险
当被害人被迫进入别人创设的风险中,则创设风险的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当风险是被害人自己创设
的,则由被害人自己对结果承担责任。但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参与,该实害结果由谁负责?
(1)被害人自己创设风险+被害人具有对危险认识能力+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被害人自己负责。
甲向湖中扔300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2)发生火灾之后,为了抢救屋里贵重金属,奋不顾身进去,被烧死,则多数说认为应由放火行为人负责,少数
⋯28-
32
第4章 行为《刑法·李冲聪
说认为应由被害人自己负责。(2012年、2021年真题)
(3)行为人创设的风险+行为人具有风险的控制能力+被害人无法反抗风险=行为人对行为承担责任。
甲开车载着乙,看到前方湖面结冰,甲对乙说:“我观察了,冰层挺厚,我们从冰面上开过去。”乙答应。
途中冰面破裂,乙被淹死。甲应对乙的死亡负责。
楼毯演练
①甲以毁坏为目的而盗取乙的手机,在准备毁坏时发现手机不错,继而改变犯意自己使用,则甲构成故意毁坏财
物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侵占罪。
②甲尾随乙,欲到偏僻处打昏乙后取走其财物,在甲实施暴力之前,乙心情不宁自行解下财物置于路上离开,乙
走之后甲才发现路上有财物而取走,则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1.客观必背
(1)危害行为=有意性+有害性+有体性。
(2)犯意表示不是犯罪。
(3)没有意志支配的行为,不是犯罪。
(4)被害人自陷风险,不是犯罪。
2.主观必背
(1)论证行为属于危害行为,结合具体的分则罪名。
(2)表述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xx行为,因不符合xx条件,不属于危害行为。
考点2 行为分类
一,行为分类
根据身体是否具有具体的外化动作,将行为形式分为:
1.作为形式:身体实施了外化的动作,属于作为形式。
拿刀捅人,放火烧人。
2.不作为形式:身体什么动作都没有做,不属于不作为形式。
②什么都没有实施。
二,犯罪分类
根据违反刑法的不同规定,将犯罪分为:
1.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创设、升高风险的行为。作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如利用自己的四肢
等实施的作为、利用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等等。
2.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消除风险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
聪聪白话:
1.作为犯罪=通常以作为动作去实施刑法禁止我干的事=干点什么去犯刑法的罪,
·聪聪总结·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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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作为犯罪=通常以作为动作或者不作为动作,去不履行刑法要求我履行的义务=干点什么动作或者什么也不
干不履行义务。
三,不作为犯罪分类
1.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罪名)。纯正的不作为犯由刑法明文规定,
其数量较少。
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拒传军令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2.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行为形式)、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
构成的犯罪(罪名)。
(1)其一是刑法规定罪名层面上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即刑法规定的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
罪名。
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
(2)其二是指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形式,即特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名。
张三有救助儿子义务而故意拒不救助导致死亡,如触犯故意杀人罪,则其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行为形式。当然,
如其触犯遗弃罪,则系纯正不作为犯。
本节考点作为刑法的底层逻辑,没有特别需要背诵的内容,但需要重点理解。
考点3 不作为犯罪
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义务
重合于哪个
不作为
分则罪名
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犯罪
不履行义务造成结果
具有困果关系
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消除风险的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亦即“当为而不为”。
聪聪白话:刑法规定的,现在我对风险具有制止义务,能够制止但没有制止造成风险的行为,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小朋友B某(五周岁)被其父亲W某、保姆C某带到中央公园游玩。职员A某因被老板P某解雇,气冲冲地
穿过公园。适逢B某顽皮,将水池里的水泼到A某身上,A某遂将B某扔进公园里的水池中。A某误认为池水很浅淹
不死人,因为其曾在水池玩过。但是,没想到前一天公园管理员G某为了养鱼,将原本30厘米深的水池挖至了2米深。
·聪聪总结·
⋯30⋯
34
第4章 行为《《《刑法·李冲聪
B某落水后在挣扎,W、C、A、G某均在一旁观望,未及时救治导致B某溺水身亡。
【问题】四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成立条件
1.成立不作为犯(行为)在客观上一般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具有“保证人”身份)。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指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3)因果关系。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亦即,结果是由不作为行为导致的,如果
即使行为人履行了义务,结果仍然发生,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不作为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聪聪总结】上述四个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完整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例如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
二,应当履行义务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消极不履行、不救助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
积极作为义务,需要寻找该行为人积极作为义务的来源和依据,只有行为人负有履行积极义务的“保证人”身份,其
消极不履行、不救助的行为才属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
不作为积极义务的来源和依据,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上寻找。
1.形式的义务根据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保证人”身份
(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不履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积极义务的行为系该种法律层面上的不作为行为,但需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不
作为犯罪。
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
成年子女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不赡养而将其遗弃,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26条第2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61条对于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可构
成遗弃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人民警察有救助危难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1条)职务、业务要求
的义务与职务、业务的职责范围有关,不能概括的认为只要是公职人员就一律有救助他人的义务,还需要具体考查其
职责范围。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①包括合同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保姆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合同,负有保护其照看婴幼儿安全的义务。
②还包括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在路边捡拾到弃婴之后抱回家抚养多日,形成了稳定的监护关系,在找到下一个抚养人之前,负有对婴儿进
行抚养的义务。
③切断他人的监护或保护责任而自愿以自己取代之,也认为负有因自愿接受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小孩丙在河中游泳,乙在一旁看护,行为人甲对乙说“你走吧,我替你看护他,溺水时我救他”。乙离开后,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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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腿抽筋,但甲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致丙死亡,甲也可构成不作为犯。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他人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
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成年人甲带着邻居家儿童乙游泳时,因乙到水中的风险由成年人甲创设,甲就负有保护乙生命安全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根据尖电三分法秒人四分法
实质的义务根据与形式义务来源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
【《刑事审判参考》第432号】杨某某因与张某谈恋爱而产生矛盾,杨某某即购买两瓶硫酸倒入喝水的杯中随身
携带。后杨某某在学校操场遇到张某,手拿装有硫酸的水杯对张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拧开水杯盖子,但
未能打开。张某误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情绪,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杨
某某一直在一旁观看未制止,致使张某被硫酸烧成重伤。
【问题】杨某某是否有制止义务?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制止风险。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⑩动物园的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具有阻止义务;宠物的饲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矿山的负责人,
对矿山的安全具有管理义务;广告牌的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具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
具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②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来说,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时,
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他人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
监管、监护等义务时,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予以监督、阻止。
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作为监护人的丈夫有制止被监护的精神病
妻子杀人的义务。
③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危险时,行为人具
有保证人地位,即“谁创设风险,谁消除风险”。
意外提供了有毒食物,导致他人中毒后,提供者有救助义务。销售了危险产品的行为人,具有召回产品的义务。
④对于正当防卫中造成不法侵害人危害,是否具有救助义务?
少数说:正当防卫行为不会产生救助义务。理由: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
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
多数说: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先行行为不要求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也能产生作为义务。
⑤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谁有作为义务?
多数说: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少数说: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
②甲故意伤害乙,乙为了防卫向甲扔了一个火把,乙立马逃离。甲见起火,不灭火,离开现场。火势变大,烧
毁邻居家。按照多数说,甲和乙都有作为义务;按照少数说,只有甲具有作为义务。(2020年、2023年真题)
⑥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⑦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甲邀请邻居乙(成年人)游泳,因乙是成年人,尽管其下水游泳是受甲所邀,但其有自主意识和自决能力,
可决定下水也可以决定不下水,因此该风险只能认为是乙自己创设的,而不能认为是甲的邀请行为创设的。如果乙在
—32—
36
第4章 行 为《刑法·李冲聪
游泳时腿抽筋,甲也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聪聪总结】
1.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能引起作为义务(实质标准)。如果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则无需履行
救助义务。
2.先前行为可否包括犯罪行为、正当行为?都可以包括。先前行为可以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正当行为;
也可能是无过错行为。
例甲出于意外撞倒了乙致其轻伤(要求有因果关系),也有救助义务。
聪聪白话:不论先前行为本身是坏行为还是好行为,只要先前行为与风险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即有教助义务,
例司机没有违章而行人违章,司机撞倒行人后,也有救助和报告义务。义务来源不是先前行为,而是法律规定。
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
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⑤妻子自杀,是妻子自陷风险,但丈夫仍有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2)基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
“穗定的危险共同体”
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由此对被害人负有保护义务,而无论风险由谁创设。这种特殊人身关
系有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的是判例确认的。最基础的关系被限定为“稳定的危险共同体”关系,以家庭关系为基
本模型。
稳定·危险共同体←
①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法律规定特定行为人需保护被害人。
②母亲对婴儿有哺乳义务;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父母见幼女被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
人猥亵行为的义务。
②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形式上实际上是合同义务
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具有保护义务;驾校教练在教习他人开车时具有保护义务。
③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单方合同)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数人组成的常年登山的登山队稳定地形成了危险共同体(意味着相互关照),只要没有除外的约定,就意味
着各人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但是,数人各签生死状(在自己遇险时,他人不必救助),则意味着各人没有自
愿承担法益保护义务。
(3)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控而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是因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对于私人空间,
如相对隔离的非公共建筑物、汽车内,在没有他人可以救助被害人的情况下,空间的支配人即负有报告、救助危险的
义务;对于公共空间,管理者具有管理义务。在形式上,此种义务一般来源法律、法规规定及判例的推导。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报告、救助义务。
②自家的封闭庭院里突然闯入一个危重病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他人不能发现和救助,庭院的支配者有
义务报告、救助。
快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在他人表演淫秽节目时,负有报告、制止义务。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通常是成年人对无辨识能力的人以自己身体为对象的自害行为有
阻止义务。
?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因为该危险发生在男子身体上,男子负有制止幼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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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三,履行可能性
这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6甲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落水。甲具有救助义务,甲会游泳,没有救助构成犯罪;如果甲不会游泳,没有去救小孩,
不构成不作为犯。
聪聪白话: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结合当时的行为危险情况,再结合行为人的实际自身能力判断,在当
时的情形下能不能避免危险继续发生,
四.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危险情况下,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
即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也不会避免结果发生,则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张三将被害人撞倒之后,没有救助直接逃离事故现场,但被害人被路人立刻送往医院,人还是死亡,说明就
算行为人张三履行救助义务,仍然不会避免结果发生,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五.主观要件
1.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同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连故意或者过失都不具备,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2.如果行为人故意不履行义务,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行为人对于应当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发生,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认为行为人不具有犯
罪故意。
2甲路过河边,看到有人落水,没有意识到是自己的女儿落水,小孩溺亡,甲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2)行为人认识到了应当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但对于自己不履行是否构成犯罪发生了认识错误,属于关于法律
的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②甲路过河边,看到自己的小孩落水,误以为自己不救助也不是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甲成立故意的不作
为犯罪。
自超演练
①(10年真题)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②(12年真题)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③(12年真题)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
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④(14年真题)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⑤(16年真题)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
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4⋯
38
第4章 行 为《《刑法·李冲聪
楼拟演练
①甲盗掘古墓葬时,将B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B埋在瓦砾中,在B呼救、甲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
甲逃离现场,致房主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②C气势汹汹地到丙的店买酒,声称喝完酒后“要干点惊天动地的大事”,丙应C的要求将高度酒卖给C,C
喝完酒后在街上杀死2人,则丙因没有阻止C作恶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客观必背
(1)不作为犯罪=应当履行义务+能够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结果+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2)应当履行义务=法律规定、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危险源监管、特定关系保护、特定领域管控。
(3)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4)被害人具有风险认识能力+控制能力=被害人自陷风险=自负其责。
(5)先前行为引起风险(增加、创设风险)应当履行;正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均可以成为先前行为,但正当防卫
是否引起义务存在不同观点,多数观点为具有防止风险义务。
2.主观必背
(1)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因xx应当履行义务,其具有履行可能性,不履行义务与xx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主
观系故意或过失,构成xx 犯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属于xx犯罪形态。
(2)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因不符合义务条件or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or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xx犯罪。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有体性
作为犯罪
危害行为
有意性
纯正的不
不作为
作为犯罪
有害性
成立
犯罪
不纯正的不
条件
作为犯罪
应当履行义务
第4章
等同于分则
能够履行义务
罪名,重合之
处认定犯罪
因果关系
故意或者过失
犯意表示不是犯罪
降低风险不是犯罪
非危害行为
生活行为不是犯罪
被害人自陷风险不是犯罪
分类
⋯35⋯
39
②得恩法考>》>2026
第5章 结果
考点1 法益侵害的分类
结果犯一实害犯
法益侵害
的分类
具体危险犯一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一行为犯
一、危险犯与实害犯
1.实害犯,也称为结果犯。
(1)刑法明文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刑法明文规定某个犯罪的犯罪既遂需要造成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结果犯。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要求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2.具体危险犯,也称为危险犯。
(1)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2)某些犯罪的犯罪既遂要求具备特定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简称危险犯。
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火苗独立燃烧,不要求造成结果,但产生具体危险的时候,就犯罪既遂。
3.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
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即特定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就犯罪既遂,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
1.行为犯
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
2.结果犯
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
1.客观必背
(1)结果犯
第一种:有行为+有结果=成立犯罪;
第二种:有行为,成立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既遂。
·聪聪总结·
⋯36⋯
40
第5章 结 果《刑法·李冲聪
(2)具体危险犯,也称为危险犯
第一种:有行为+有危险=成立犯罪;
第二种:有行为,成立犯罪,有危险,犯罪既遂。
(3)抽象危险犯,也称为行为犯
第一种:有行为,成立犯罪且犯罪既遂;
第二种:行为完成,成立犯罪且犯罪既遂。
2.主观必背
本考点作为刑法的底层逻辑,主观层面没有特别需要背诵的内容,但需要重点理解。
考点2 结果加重犯
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
基本行为
因果失系
定基本犯一罪,
结果
加重结果
加重犯
对结果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
常考情形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
聪聪白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一个更为严重的结果,而且这件事在生活中发生的概率很大,为了提高司法
效率,直接将造成的该结果规定了一个加重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甲非法控制乙的人身自由,在拘禁过程中,绳子捆绑得过于紧导致乙因窒息而死亡。甲的拘禁行为构成非法
拘禁罪,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一、构成条件
1.构成结果加重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造成加重结果不再另行评价为其他犯罪,直接与基本犯认定为同一罪名,适用
加重法定刑。
聪聪白话:原本实施行为构成什么罪,最后还定什么罪,就是处罚变重了。
非法行医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依然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
一般为重伤或者死亡
(2)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并造成了基本犯罪结果以外的,刑法明文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聪聪白话:加重结果就是因为一开始的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
例外①:致人自杀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致人自杀的,不认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例外②:基本犯行为之外的行为导致结果,一般认定为娄,
⋯37-
41
②得恩法考>》》》2026
抢劫后,另起犯意杀人灭口的,认定抢劫罪的基本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①原则上,故意实施基本犯+过失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②还有过失基本犯+过失加重结果(如,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③极少数为故意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如,绑架中杀害、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重伤或死亡)。
2.处理规则:仅认定为基本犯一罪论处,加重法定刑量刑。
聪聪提示
结果加重犯应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
3.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如一行为同时造成数个结果,应当以想象竞合处理。
国遗弃致人死亡,应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是结果加重犯。
②刑法只规定拐卖中强奸的,以拐卖罪一罪论处;则拐卖中猥亵的,应当数罪并罚。
基本结果
构成基本犯(a罪)
仅实施
一个行为
刑法的明文规定
加重结果
仍然构成a罪,加
属于结果加重犯
重处罚
二.常考情形
1.第一类: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2)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8条)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奈)
(4)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
(5)抢夺罪(过夫)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刑法在侮导罪、诽谤罪、遗弃罪、绑架罪.
医疗事故罪,独制猥裹罪中均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2.第二类: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1)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奈)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奈)
(3)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条)
(4)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15条)
(5)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15条)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第15条)
R电德练
①(15年真题)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的结果加重犯
⋯38⋯
42
第5章 结果《刑法李冲聪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
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3 危害结果的分类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标准: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聪聪白话:结果是成立条件之一;无结果,无犯罪,
滥用职权罪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
(2)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聪聪白话:结果不是成立条件之一;无结果,也可能是犯罪,
重伤、死亡不是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标准: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
(1)物质性危害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有形的、可测量的、可以具体认定的;如致人死亡;
(2)非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人格的损害、
名誉的毁损等。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标准: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
(1)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2)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本考点作为刑法的底层逻辑,主观、客观层面没有特别需要背诵的内容,需要重点记住常考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有哪些。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结果犯
法益侵害的分类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第5章一结果
结果加重犯
危害结果的分类
⋯39⋯
43
②得恩法考>》》2026
第6章 因果关系
考点1 因果关系的“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聪聪白话:因果关系是在讨论在客观方面判断危害结果是否由某一行为导致,该行为是否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276号:毒丝瓜案'】陈美娟与被害人陆兰英两家东西相邻。两人因修路及其他琐事多次
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陈美娟遂怀恨在心,决意报复。陈美娟从自家水池边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从家中柴房内
的甲胺磷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甲胺磷农药后,潜行至陆兰英家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瓜藤上所结的多条丝瓜中。
次日晚,陆兰英及其外孙女黄金花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上吐下泻等中毒症状。其中,黄金花经
抢救后脱险;陆兰英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甲胺磷农药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医院对此诊断不当,
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陆兰英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早展死亡。
【问题】陈美娟是否要对被害人陆兰英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一.行为没有制造危险
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危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甲为了杀死乙,劝乙去坐飞机,希望乙发生空难死亡,最后乙真的死于空难,但甲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不
会通常造成危害结果,劝人坐飞机的行为也没有造成乙的任何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展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属于
生活行为,不会通常造成危害结果,也没有造成乙的任何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
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不会通常造成危害结果,也没有造成乙的任何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
甲与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
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不属于危害行为。
二,行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在刑法中认为,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对法益造成了危险,但危险在刑法允许的范围内,则不属于
危害行为。
例甲正常驾驶机动车,乙突然从路口冲出来直接撞向甲的车,当场死亡。甲虽然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但甲尽
到了驾驶汽车的注意义务,对于乙冲出来的行为无法防止,甲造成乙的死亡属于在刑法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得出甲的
行为无罪的结论。
三、因的范围
1.因果关系中的“因”指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聪聪白话:在生活中,该行为通常会造成某一类结果发生的时候,属于危害行为,属于因果关系中的因。
⋯40⋯
44
1“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1页。
第6章 因果关系《《刑法·李冲聪
通常拿刀捅人,人会死;开枪射击,人会死;投放毒药,人会死;开车撞人,人会死;等等都属于危害行为。
2.原则上,生活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例外时,生活行为针对某一个特定对象大概率发生结果,同时行为人对
于大概率发生的结果主观系明知,则针对特定对象,该行为属于危害行为。
③以投放红糖水的行为杀人,通常生活中红糖水不会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则上不属于危害行为,但如果张
三明知李四对红糖水过敏,可能引起死亡,那么对于李四来说,张三实施的行为就属于危害行为。
考点2 因果关系的“果”
现实发生的结果一客观存在
因果关系
法条规定范围内的结果
罪名规定
的“果”
过失注意义务
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中的“果”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1.广义的危害结果指法益侵害,包括实害、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危害结
果也是由刑法规定的。在因果关系中,所谓的“果”强调的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2.实害结果在不同罪名的不同作用
按既遂标准区分罪名类型
例子
作用
结果犯1《必须实害结果才能构成)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
犯罪成立必要
结果犯2(以实害结果作为既逆条件)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既遂的标准
具体危险犯
放火罪
结果加重犯要素
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
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要素
3.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所谓“假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当以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在判断时,应当等结果发生
之后进行判断,回溯性地如实叙述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既存因果流程,分析导致结果的客观因素。不是在行为当时、结
果还未出现时,预测性地进行主观假设。
聪聪白话:因果关系是客观的,需在出现结果之后,首先根据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叙明既存因果流程,再分析造
成结果的条件为何,最后看哪个条件是否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有无。
执行人乙对死刑犯丙执行死刑时,在执行人乙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
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丙。尽管甲不开枪的话,丙也会被乙击毙。但原有流程(乙击毙丙)是合法流程,而现有流程(甲
击毙丙)是非法流程,现有行为改变了原有流程。故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开枪行为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也存在因果关系。
甲是调整铁道岔的扳道工,当乙开着火车经过时,甲将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一段因山崩而掉落的岩石横
着堵塞在左边、右边两条轨道上,乙刹车不及撞上右边轨道上的岩石而死亡。即使甲不将道岔从左边调整到右边,乙
⋯41⋯
45
②得恩法考 >》2026
也会在左车道撞上岩石而死亡。并且,现有流程(右道撞死)与原有流程(左道撞死)是性质相同的同样流程(撞岩
石而死),甲的行为使乙的死亡地点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因此使乙撞上岩石的机会增加,因此甲的扳道行为与乙的死
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因果关系。
甲投放没有解药的毒药杀丙,丙喝下毒药10小时之后必死无疑,但丙喝下毒药后2小时出门,路遇乙驾车闯
红灯交通肇事将丙撞死。在丙死亡结果发生后叙明因果流程:因丙的客观死因是被撞死而不是被毒死,甲的投毒行为
不是丙被撞死的条件,乙的肇事行为是丙被撞死的唯一条件。故丙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与甲的
投毒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
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的晚些时候,溜进了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展,C出
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2小时之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
脱水而死。因C客观上的死因是渴死,而不是毒死,故C的死亡结果与A的投毒行为无条件关系,也无因果关系;
而与B的钻洞行为有条件关系,也有因果关系。
这并不是说,直接导致结果的直接条件就一定有因果关系,如果该直接条件不负主要责任,或者与之前的另一行
为有依附关系,仍然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该直接条件。
甲将丙从高速行驶的汽车上推下,让丙摔落至高速公路上;乙驾驶后车刹车不及(一般司机在此情况下都难
以刹住),而将丙轧死。丙死之后回推,丙被轧死的条件有二,一是乙轧,二是甲推。但甲推与乙轧之间系依附关系,
尽管丙系乙直接轧死,但乙不负主要责任,故应由甲对此结果负责(可认为是利用既存危险环境)。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强调的“果”,必须是刑法条文保护范围内的结果。这里的规范包括两种:一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
体罪名内的结果,二是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
1.分则规定
这是指每个罪名明文规定保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发生。只有当该结果属于某个罪名内规定的处罚范围,
才能认为与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甲故意伤害导致乙重伤,甲离开事故现场。路过的丙拿走乙的财物。没有甲的伤害行为,就不会有乙的财产损失,
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人身安全,防止的实害结果是由伤害行为导致的伤亡
结果。丙拿走乙的财产导致乙遭受财产损失,不是故意伤害罪所能防止的,该财产损失不是该罪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这一结果由财产犯罪负责保护,丙构成盗窃罪。
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
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过失行为;二是造成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实害结果;三是过失行
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违反注意义务,造成了该行为所引发的结果,属于过失犯罪保护的范围内,
才需要对该结果承担责任。
聪聪白话:行为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通常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则该结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但如果当结果并
非属于该罪通常范围内处罚的结果,则对于该结果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19年真题)甲酒后驾驶,路面上散落几个井盖,甲由于酒驾,意识反应较慢,没有注意到井盖,车轮轧过井盖,
井盖飞起,砸伤路边行人。禁止酒后驾驶这一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换言之,醉酒
驾车通常引发的结果是因为失去意识造成的撞人结果。但轧飞井盖这一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规范所能防止的,超出了
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通常醉酒驾驶会引发的结果。对于该结果甲不承担责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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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因果关系《刑法·李冲聪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果”强调的是,行为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应当由在场的其他人负责
防止结果发生,则该结果应当归责于其他人。
(16年真题)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导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当交警检查丙车时,
防止后车相撞便是交警的职责。因此,石某的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丙,而应归属于交警。
考点3 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的判断
第①步
筛选所有违法行为
行为1
行为2
行为3
行为4
第2 步
因果关
根据“无a则无b”?
行为1
行为2
行为3
系的判
断步骤
找到可能的条件
第③步
比较条件之间作用大?
行为1
行为2
小,选出作用最大的
行为1作用最大
1.我国当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性因果关系理论”的观点。指在判断条件关系
的基础上,对造成结果的数个条件进行筛选,挑选出数个条件中使结果现实化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
聪聪白话:在因果关系判断中,先找到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行为,再在其中对比作用最大的条件,属于造成
结果发生的原因.
2.介入因素,指在最初行为(A1)因果流程发展的过程中,中途介入另外因素(A2),并且A1、A2与结果都
有条件关系的情形。
聪聪白话:第一个行为发生之后,结果还未最终发生,就出现了第二个因素,第二个因素就属于介入因素,
一.何为条件说
条件说指,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有该行为就有该结果,无该行为则无该结果”的关系时,即“无a则无b”,
a行为就是b结果的条件。
聪聪白适:当出现有a行为.就有b结果的客观事实(有a即有b)时,要判断a行为是否是b结果的条件:如
果没有a行为,也就没有b结果,则a行为就是b结果的条件;如果没有a行为,仍然出现b结果,则a行为不是b
结果的条件。
甲开车逆行,撞上了无照驾驶的乙。如无甲的逆行行为,就不会出现撞车事故,故甲的逆行行为,是造成事
故的条件;但是,即使乙有照驾驶,也仍然会出现撞车事故,故乙的无照驾驶行为,就不是造成事故的条件。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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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二,何为相当性
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是从数个条件中筛选出应当负主要责任的、作用最大的、最为重要的、最通常的条件(具有“相
当性”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
甲违章开车撞上护栏,忽然停下,乙因超速刹车不及追尾撞上甲车。首先,甲的违章行为、乙的追尾行为,
都是造成汽车事故的条件;然后,根据社会生活经验,一般认为追尾的人责任较大,故而乙的追尾行为对于事故的造
成具有“相当性”。从而,乙的追尾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甲的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只
具有条件关系,而不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判断三步走
第一步:只要案情中发生了结果,往前找,找到所有的违法行为。
第二步:根据“无a则无b”判断,哪些违法行为与结果发生存在条件关系。
第三步:请比较剩余条件之间的作用大小:
1.作用明显大=具有因果关系,对结果负责。
2.作用明显小=没有因果关系,对结果不负责。
3.作用一样大=都有因果关系=对结果都负责。
【陈全安被控交通肇事案】陈全安驾驶悬挂假号牌的大货车,至某路口时违章靠边停车等人。期间张某驾驶小型
客车(车上搭载关某)同向行驶,追尾碰撞陈全安驾驶的大货车尾部,导致小客车损坏、关某受重伤、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全安驾车逃逸。
【问题】陈全安是否应对损害结果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介入因素判断两步走
讨论介入因素的核心问题,是当案件中发生了多个行为,在第一个行为发生之后,出现了第二个行为,我们需要
讨论第二个行为的出现是否会中断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结果应当由第一个行为承担责任,还
是由第二个行为承担责任?关于介入因素的判断,采用以下判断方法:
第一步:判断第一个行为是否会大概率引起第二个行为,如果会大概率引起,第二个行为属于正常介入因素,不
中断因果关系,结果应当由第一个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会大概率引起第二个行为,第二个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
进行第二步判断。
第二步:对比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谁对结果的作用更大?
1.第一个行为作用大=结果应当由第一个行为负责。
2.第二个行为作用大=结果应当由第二个行为负责。
3.两个行为作用一样大=结果应当由两个行为一起负责。
甲追杀被害人乙,被害人乙无路可逃被迫跳入水库溺死。
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
甲突然将乙推倒在高速公路上,导致乙被其他车辆轧死。
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了抢救自己的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
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灭火而溺死。
②甲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听到枪声后躲避而坠崖身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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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因果关系《《刑法·李冲聪
甲瞄准湖中的小船开枪打乙,船上的乙为躲避而落入水中溺死。
甲将一枚即将爆炸的物品扔到乙的身边,乙立即将该物品踢开,由于踢到了丙的身边,将丙炸死。
例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导致乙重伤昏迷后离去。乙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非法行医的甲将身患肺炎的被害人乙误诊为普通感冒,让乙到药店购买感冒药治疗疾病,导致被害人乙没有
得到正常治疗而死亡。应当认为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误诊行为有因果关系。
甲损坏了乙的容貌后,乙自杀身亡。因为自杀都是自主自决的自陷风险行为,故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
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五,介入因素的种类
1.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苏某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
自己醒来后,刚爬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在当时的情景下,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是
由先前行为引发的。因此,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应归属于先前行为。
2.被害人自杀行为
被害人自杀的,一般中断因果关系,认为属于异常且作用大的介入因素,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
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
杀身亡。
3.第三人的行为
甲在高速路上将乙推下车,乙被后面的车辆轧死。介入因素不异常,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4.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行为人实施了通常情形下不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存在某种疾病或属于特殊体质,进而导致了被害
人死亡的。因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在行为时就已既存的客观事实,并不是可以变动的介入条件;因此,行为人的
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条件(对结果有1002作用)。
聪聪提示
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成立犯罪,成立犯罪应当主客观相统一。可以是故意犯罪,可
以是过失犯罪,可以是意外事件。
【《刑事审判参考》第389号:洪志宁案】洪志宁因同居女友与被害人陈撞狮发生争执、扭打,闻讯赶到现场后,
挥拳连击陈撞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经鉴定,陈撞狮系在原有冠心病
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冠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
停而猝死。
【问题】洪志宁是否对陈捶狮的死亡结果负责,其行为如何定性?
【判例:刘旭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刘旭驾车在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适遇张立发(殁年69岁)骑车由东向
西横过马路,二人因让车问题发生争吵。后刘旭动手推了张立发的肩部并踢了张立发腿部。张立发报警后双方被民警
带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解决纠纷时,张立发感到胸闷不适,到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立发因患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问题】刘旭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旭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5⋯
49
得恩法考>》》>2026
自雅潢练
①甲高空抛物,不慎砸中赵某,致其死亡。虽然高空抛物造成伤害的概率很低,但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具有因
果关系。
②乙驾驶出租车搭载女乘客。途中,乙选择了一条与手机导航路线不同的偏航路线。女乘客误以为乙要加害自己,
迅速跳车,导致重伤。实际上乙没有加害意图。乙的偏航行为与女乘客的重伤有因果关系。
③丙向李某家放火,李某观察火势不大,便入户抢救贵重物品,不料火势突然变大,导致李某被烧死。丙的放火
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④丁盗窃钱某用于治病的资金,钱某悲痛欲绝,自杀身亡。丁的盗窃行为与钱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楼技领练
①甲持刀欲伤害乙,将乙的胳膊砍伤(轻伤),就其受伤部位与程度而言,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
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则甲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②甲以抢劫故意、乙以强奸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却不能查明该致命伤由
谁造成。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也不能认定乙成立强奸罪致人死亡。
1.客观必背
(1)因果关系中,因=危害行为;果=实害结果。
(2)因果关系判断:第一步,筛选所有违法行为;第二步,根据“无a则无b”,留下可能的条件;第三步,比
较条件之间的作用大小,选出作用大的。
(3)介入因素判断
第一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正常不中断因果;如果异常,判断第二步。
第二步:判断介入因素与第一个行为相比,谁的作用更大?作用一样大,均有因果;第一个行为作用大,则第一
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行为作用大,则第二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主观必背
(1)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2)xx系异常且作用大的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
(3)xx系正常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4)xx系异常但作用小的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考点4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1个人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案件事
能够查清楚,按照查清楚的事实认定
实存疑
行为人2个人以上
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不成立共同犯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聪聪总结·
⋯46-
50
第6章 因果关系《刑法李冲聪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案情中,行为人只有一个人,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无法查清的时候,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有
罪和无罪查不清楚,认定为无罪;罪重和罪轻查不清楚,认定为罪轻。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及以上
首先判断两个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如果不构成共同
犯罪,则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1.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
案件事实查不清楚,也无需查清楚,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认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对于结果均承担
责任。
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由于甲、
乙是共犯关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即使两个人不是共同犯罪,属于同时犯问题。在同时犯中,必须
查清楚案件事实,如果无法查清楚,那就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分别认定。
2.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同时犯)
丙身上有两个弹孔,可证明致
甲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甲为故意杀人罪既
死的一枪是甲命中的,乙击中所有事实均可查明
系,乙的行为与死亡无因遂;乙为故意杀人罪
但未造成致死伤
果关系
未遂
丙身上有两个弹孔,均为致命
二人均同时击中,能证明单独均可
伤(特殊同时犯》
致死
甲、乙二人行为与结果都甲、乙二人均为故意
推定均负责(100x)
有因果关系
杀人罪既遂
丙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可证明谁击中、谁未击中不能查明,基本
甲、乙二人一人击中、一人未
流程不能查清
甲、乙二人行为与结果都甲、乙二人均为故意
击中
推定对结果不负责任(疑菲从轻)
无因果关系(无法查明)
杀人罪未遂
卓趣镇练
①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二人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
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
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模拟演练
●甲将一枚即将爆炸的炸弹扔到乙的身边,乙立即将炸弹踢开,没想到踢到了丙身边,将丙炸死,甲的行为与丙
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47⋯
51
②得恩法考》》2026
②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
本考点作为刑法的底层逻辑,没有特别需要背诵的内容,但需要重点理解。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第6章
因果关
第一步:找出违法行为
系判断
第二步:条件关系判断
因
危害
第三步:相当性判断
行为
因果关系
介入因
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出现是否正常
果
危害
素判断
第二步:判断介入因素与前行为之间的作用大小
结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行为人仅1人
案件存在疑问时的处理
行为人2人以上
大家是共犯,不用查清楚
大家不是共犯,必须查清楚
必然联系
⋯48-
52
第7章 违法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第7章 违法阻却事由
考点1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分类
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
成立条许
起因条件
欠缺起困条件
假想防卫
时间条件
欠缺时同条件
防卫不适时
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欠缺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
对象条件
欠缺对象条件
防卫第三人
主观条件
欠缺主观条件
偶然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包含三层含义:
(1)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系人的侵害。
(2)客观性:系客观的、现实的侵害,而非假想的、主观臆想。
(3)紧迫性:不法侵害只有具有进攻性、紧迫性的时候,才有防卫的必要。
聪聪白话:当人所实施的一个具有危险性和进攻性的现实存在的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
应当注意以下具体问题:
近说观点
(1)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系不法行为,允许正当防卫。基于人道主义,
优先劝阻、制止。
(2)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情形:
①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时,属于人的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
②野生动物自发袭击时,不属人的不法侵害,打死、打伤动物属于紧急避险。
③饲养动物自发侵害,反击同样属于紧急避险。
(3)对于过失行为、不作为行为(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又务)、预备行为,亦属不法侵害,如具有防卫必要性,
也可防卫。
⋯49-
53
②得恩法考 >》2026
货车司机醉酒开车闯红灯,马上就要撞上人行道正在过马路的一队小朋友,一旁的警察持枪射击货车轮胎致
车倾倒司机受重伤,警察构成正当防卫。对于不作为行为(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预备行为,亦属不法侵害,
如具有防卫必要性,也可防卫。
(4)对于“黑吃黑”的行为,亦属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对于紧急避险、法令行为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可成立紧急避险。
(6)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包指没有使害,或者是合法使害),不构成正当防卫,如行为人造成损失,在客观
上是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就属假想防卫,系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危险)正在进行。
【检例第47号:昆山龙哥案】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
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
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
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问题】本案是否符合防卫时间条件,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损害行为实施或损害结果发生时,存在不法侵害或现实、紧迫危险。
聪聪白话:不法侵害开始对被害人产生危险,到危险结束之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实行、预备开始均可。
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或已实施预备行为,都可防卫,无需
等到着手之后。
例甲往枪中装子弹欲图射杀乙,正在实施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显然可以对甲进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不再具有侵害危险。
结束时间:行为人明显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或者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侵害。
甲已经绑架控制住乙,尽管绑架罪已经既遂,但绑架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行为人并未丧失侵害能力,并未表
示放弃犯罪,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防卫。
甲男已强奸乙女完毕,但并未释放,尽管强奸罪已经既遂、强奸行为已经终了,但仍有继续侵害的危险,当
然也可以防卫。
例外: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
仍在进行。
(3)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的问题。
预先设立防卫装置,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即设定防卫性装置,待不法侵害开始后发生作用造成损失的情况,可
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如防卫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认为是正当防
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认为是防卫过当。
其二,如防卫装置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的不是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可能构成假想防卫。
其三,如防卫装置既制止不法侵害,又造成其他法益侵害,对造成的其他法益侵害结果可构成不法。
(4)防卫不适时:客观上是不法行为。
没有继续侵害危险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防卫”的,称为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称为
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二者统称为防卫不适时。在客观上,由于“防卫”之时不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造成损害的,系
不法行为。应当认为具有故意,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则认定为假想防卫。
⋯50-
54
第 7章 违法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人身、财产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包括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
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针对与犯罪无关的第三者进行“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2)明知第三者与不法侵害无关,但利用第三者与侵害人之间的关联,采用反击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如符合紧急
避险条件的,认定为紧急避险。
(3)明知第三者与不法侵害无关,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打击,亦不符合避险条件的,可能涉嫌故意犯罪。
4.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首先,防卫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害”(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才认为防卫过当。造成轻伤及以
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其次,防卫行为实际造成重大损害,还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认定为防卫过当。这里的“必要限度”,应
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必需说)。
例弱小女子甲在晚上偏僻的路上遭遇男子乙的强制猥亵,在无法挣脱时用水果刀将乙扎成重伤,是制止不法侵
害所必需的,仍属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必需”不是只看损害后果,而应关注防卫手段是否过限。
【最高院防卫典型案例之六:赵宇防卫案】李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
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
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
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字,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
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
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裁判】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在手段上并不过当。系正当防卫。
(3)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一般是过失,亦即一般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可以保证不过当而防卫行为人过当。
也有可能是意外事件。中国司法实务认为还有可能是故意。
【检例第46号:朱凤山防卫案】朱凤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齐某酒后攀
爬院子大门,强行进入朱凤山家。齐某先用瓦片掷砸,后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致
其死亡。
【裁判】防卫过当。
5.主观条件:是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指行为人对防卫的客观条件(起因、时间、对象、限度)均有认识。
(2)防卫意志,指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聪聪提示
关于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不同观点:
1.防卫认识、意志必要说(我国传统刑法观点、主观不法论)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主观条件即防
卫意图条件,而且不仅需防卫认识,也需防卫意志。
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只需防卫认识条件。
3.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无需主观条件。
⋯51⋯
55
②得恩法考>》》>2026
不具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典型情形是偶然防卫。具有防卫认识但不具防卫意志的情形通常
有防卫挑拨、相互斗殴。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
借口,实施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防
卫认识、意志必要说的观点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6.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琐事争执中的“后动手规则”。先动手者为不法,后动手者可防卫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
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最高院防卫典型案例之三:陈天杰防卫案】被告人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
搅拌、运送混凝土。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便言语调戏孙某某,周某某摸
了孙某某的大腿,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
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天杰准
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
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天杰。纪某某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
因陈天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
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
容某甲受伤。容某乙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容某甲、陈天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裁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
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应属正当防卫。
世
1.防卫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假想防卫、偶然防卫。
2.如果防卫的客观要件与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不一致,就会产生认识错误的问题,包括假想防卫、偶然防卫。
按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统一的方法分析,就能得出正确结论。
(1)假想防卫:不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法)+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无故意)=一般过失犯罪。
假想防卫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包括没有侵害,或者是合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
而进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偶然防卫: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有犯罪故意)=通说无罪。
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没有防卫意图,但偶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效果的情
形。亦即,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不具备主观条件的情况。
聪聪白话:
1.正当防卫=我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客观存在不法侵害。
2.假想防卫=我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客观不存在不法侵害,
3.偶然防卫=我就想犯罪+客观上偶然制止了别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年轻女子甲下班回家途中时,将巡逻检查身份证的警察乙误认为是乔装的抢劫犯,警察声明其也不相信,而
将其杀死,通常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丙正在非法杀丁时,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却同时开枪射击丙,丙的心脏被两颗子弹击中死亡,丁因此而活命。
甲知道丙正在杀丁,为了制止丙杀丁而开枪,则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不知道丙正在杀丁,如是为了报仇而开枪,
⋯52-
56
第7章 违法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则乙的行为即是偶然防卫。
聪聪提示
偶然防卫的性质,存在观点争议:
1.观点一: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
2.观点二: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不法未遂,系犯罪未遂。偶然防卫在客观上虽未造成实害的危害结果(侵
害的是坏人),但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有可能侵害到好人),因此是不法的未遂,构成犯罪未遂。
3.观点三:偶然防卫是犯罪既遂。传统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条件(防
卫认识、防卫意志),故而偶然防卫不属正当防卫,构成犯罪既遂。
二,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或称无过当防卫,元限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关系是特殊与
一般的关系,完全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只不过,特殊正当防卫起因条件、限度条件特殊。
1.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其理解,应当注意:
(1)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2)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爆炸等。
(3)法条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4)“行凶”指侵害人的主观侵害具体意图不明,但侵害行为客观上明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如使用致命性凶器,
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特殊防卫是一般防卫的提示规定,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如果致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真精潢练
①宋某持刀拦路抢劫武某,武某系武警退役人员,假装害怕,趁宋某放松警惕,突然攻击宋某,致其受伤。武某
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②陈某骑摩托车找李某算账,找到李某,下了摩托车,拿铁棍追打李某。李某夺路而逃,逃至大路,甩掉陈某,
看到陈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出于泄愤,将摩托车踹下河,致使价值一万元的摩托车报废。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③甲、乙基于共同伤害的故意,报复周某。甲用刀刺向周某,周某将一旁的乙强拉过来挡在前面,致使乙被刺死。
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④许某伤害韩某,韩某奋起反抗,导致许某摔倒,头部撞到桌角,倒地昏迷,嘴角抽搐。见此情景,韩某又抡起
小板凳砸向许某头部,致其死亡。韩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1.客观必背
(1)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①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欠缺——假想防卫,定过失or意外,不定故意犯罪。
②时间条件:正在进行——欠缺——防卫不适时(事前or事后),定故意犯罪。(唯一例外:财产犯罪)
·聪聪总结·
⋯53⋯
57
得恩法考>》>2026
③对象条件:不法侵害本人or财产——欠缺—防卫第三人,定假想、紧急、故意。
④限度条件:没有明显+造成重大损害——欠缺——手段+结果都超过,防卫过当,多数定过失or意外,少数
故意犯罪。
⑤防卫意图:认识+意志——欠缺——偶然防卫,故意既遂、无罪(结果、不要)、故意犯罪未遂(行为、必要)。
(2)特殊正当防卫:起因限于5+1,凶杀强抢和绑架+严重危害人身,没有限度的要求,其余与一般相同。
2.主观必背
主观考查频率低。
考点2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
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聪聪白话:发生了现实危险,为了制止危险,牺牲第三人利益.
一、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
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行为造成的危险。作为紧急避险起因的“危险”的范围,
要大于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聪聪白话:以为存在客观危险,实际没有发生任何危险,属于假想避险。比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时间条件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
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危险消除之后不能再避险。
三,主观条件
与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一样,我国传统刑法观点认为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具备主观方面的条件即避险意图条件,
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
1.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2.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的目的。
聪聪白话:主观意识到危险正在发生,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符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
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说观点认为:紧急避险的成立不需避险认识、避险意志。偶然避险在客观上是合法行为。
四、限制条件
主体限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对本人危险避险。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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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章 违法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
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1.对象条件:紧急避险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的不法侵害人本身造成损害,否则
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2.迫不得已条件:出于不得已而损害。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
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3.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可农的换言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
衡量。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
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
一般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本质
为了合法对抗不法
为了更大的合法利益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
起因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不法)
现实的危险(人的行为、自然原因,动物侵表,疾病等)
时间正在进行(危险可能)
正在发生
对象
不法侵害者
合法权益(通常是第三人的)
客观条件
不得已无
不得已(唯一方法)
限度
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换吉
可以大于保护利益)
所保护利益≥所损害利益
主体
无限制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对本人危险退险)
主观条件
主观
防卫认识、防卫意志
避险认识、避险意志
自趣演练
◎(15年真题)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
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
59
②得恩法考>》》>2026
②(22年真题)宋某持刀拦路抢劫武某,武某系武警退役人员,假装害怕,乘宋某放松警惕,突然攻击宋某,
致其受伤。武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③(22年真题)陈某骑摩托车找李某算账,找到李某,下了摩托车,拿铁棍追打李某。李某夺路而逃,逃至大路,
甩掉陈某,看到陈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出于泄愤,将摩托车踹下河,致使价值万元的摩托车报废。李某的行为不构
成正当防卫。
④(23年真题)甲、乙基于共同伤害的故意,报复周某。甲用刀刺向周某,周某将一旁的乙强拉过来挡在前面,
致使乙被刺死。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⑤(23年真题)许某伤害韩某,韩某奋起反抗,导致许某摔倒,头部撞到桌角,倒地昏迷,嘴角抽搐。见此情景,
韩某又抡起小板凳砸向许某头部,致其死亡。韩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1.客观必背
(1)紧急避险成立具有七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迫不得已条件、主观条件。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相比,起因条件更广泛,时间条件更严格,对象条件仅合法;避险有限制,防卫没有;
防卫行为任何时候,避险只能唯一途径。
2.主观必背:本考点在主观考查频率低。
考点3 被害人承诺
承诺权限与范围 一自己法益+轻伤以下
承诺能力一对承诺事项具有理解能力和承诺能力
被害人
承诺对象—行为+结果
承诺
真实意思表示
被欺骗的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有效
承诺时间一最晚在结果发生之前
经过承诺的行为不超过承诺范围一超出范围,承诺无效
被害人承诺指有权利处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作出的放弃法益的承诺,而使原来损害该法益的行为不再被认定为具
有违法性的情形。
一.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是指当危险发生的时候,被害人实际作出了同意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承诺,阻却他人构成
犯罪。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1.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承诺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的,
承诺无效。
·聪聪总结·
⋯56⋯
60
第7章 违法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2)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也不是全部罪名都只涉及个人法益。
拐卖儿童罪保护的法益,除了儿童的人身权益,还有社会法益(法律强行保护儿童权益)。故而拐卖儿童的行为,
即使得到儿童或其家长的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
(3)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承诺自己法益时,
也有一定限度。一般认为,承诺他人杀害、重伤自己的,承诺无效。承诺轻伤、自由、性、名誉、毁财的,承诺有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为砍小手指属于轻伤,可以承诺。
2.承诺能力
承诺者对承诺事项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例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承诺无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承诺他人摘取自己器官,承诺无效。
3.承诺对象
承诺者不仅要对行为作出承诺,而且最重要的是对结果作出承诺。
甲承诺乙醉酒开车载运自己,但甲并没有承诺乙醉酒开车重伤自己,如果乙醉酒开车致甲重伤,此重伤行为
仍为不法行为。
4.真实意思表示
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欺骗作出的承诺无效。
行为人欺骗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承诺,承诺放弃法益。承诺是否有效?
(1)事实认识错误。如果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对于客观发生的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作出的
承诺无效。
?医生欺骗病人家属说,她的孩子丙需要移植肝脏,病人家属答应。医生将肾脏移植给丁。病人家属的承诺无效。
(2)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甲男欺骗乙女称与之发生性关系,就给乙女提干升职,得到乙女的同意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给乙女提干升职。
由于乙女对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没有误认,其性承诺有效。
(3)被害人自己陷入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对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不知情,则承诺有效,如果行为人实施欺
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则承诺无效;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自己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行为
人知情,承诺依然有效。
甲谎称乙饲养的狗是疯狗,使得乙承诺甲捕杀狗的,乙的承诺无效。电梯司机甲在被害人乙进入电梯后,突
然将电源关闭,谎称电梯事故,使被害人同意自己被关在电梯内的,乙的承诺无效,甲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5.承诺时间
承诺至迟存在于结果发生前。事后追认的承诺无效,不影响行为的不法性质,但有可能影响量刑。被害人之前作
出了承诺,但在结果发生之前又撤回或变更承诺的,原承诺无效。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
(1)不能超越承诺者的具体承诺范围。
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轻伤),而乙却砍掉了甲的大拇指(重伤),乙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甲承诺让乙关押自己三天,三天期满后,乙仍不释放甲又关了五天。则乙对超出承诺的五天构成非法拘禁罪。
(2)也不能超过国家许可的范围。
甲女同意乙男、丙男、丁男等诸男在公开场合同时对自己实施淫乱行为。甲女的性承诺有效,乙、丙、丁不
构成强奸罪;但侵害社会秩序法益超越了国家许可的范围,甲、乙、丙、丁构成聚众淫乱罪。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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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聪聪白话:实际不存在被害人的承诺,情况太紧急了,推定在该种情况下,按常理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
行为人推定根据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亦可阻却违法性,不构成犯罪。推定的承诺可能和
紧急避险产生竞合。
甲为了避免烧毁邻居乙的贵重财产,闯入其屋内搬出贵重物品;乙砍树时被倒的大树压倒致重伤昏迷,甲为
救助其被迫砍断乙的一条腿将其从树下拖出,背往医院抢救得活。
阻却违法的推定承诺的构成:
1.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限的个人法益。
2.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一般情况是事态紧急,被害人没有能力承诺。
3.以一般公众观念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将承诺,即使被害人事后反对也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4.行为人保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
真豹演练
●乙在城市里工作生活,在乡下有个房子。乙的乡下邻居甲发短信询问乙是否可以拆除乙家的院墙。乙本想发短
信回复说“不行”,不小心发成了“行”。甲便将乙家的院墙拆掉。乙的承诺有效。
②乙误以为自己养的马患了疾病,要求兽医对其进行安乐死。兽医知道市面上已经有治疗该疾病的药物,但不告
知,仍实施了安乐死。乙的承诺无效。
③因路灯灯光反射到室内,乙误以为家里着火,因未找到钥匙,恳求甲破门灭火。甲知道真相,没有告知,按照
乙的请求照办。乙的承诺有效。
模拟演练
③甲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长期为他人治病,每次都是应患者及其家属请求实施,结果导致一人重伤,多人轻
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②医生甲给病人乙开胸治疗,后发现乙是自己的情敌,拒不将乙缝合导致其死亡,由于甲的行为属经承诺的正当
医疗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1.客观必背
(1)被害人承诺有效=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承诺无效=行为构成犯罪;推定的承诺=行为不构成犯罪。
(2)有效的被害人承诺:有权承诺+真实承诺+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行为和结果+承诺最晚在结果发生前作出+
承诺后的行为不能超过范围。
(3)被欺骗的承诺=无效;动机错误的承诺=有效承诺。
2.主观必背:本考点主观考查频率低。
·聪聪总结·
⋯58⋯
62
第7章 违法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本章大复盘-
一般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5个余什
特殊正当防卫
一不可
起因
时间
对象
第7章
客观违法
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限度
限制
迫不得已
主观
有效的现实承诺=无罪
被害人承诺
无效的现实承诺=有罪
推定的承诺=无罪
被欺骗的承诺=有罪
⋯59⋯
63
婴得恩法考>》>2026
第8章 主观要件
考点1 犯罪故意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同时发生=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犯罪故意
故意犯罪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一 多个对象都有故意
择一的故意— 2个对象都有故意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聪聪白话:知道自己干某个行为会发生什么,仍然继续实施该行为,属于犯罪故意.
聪聪提示
故意、过失又被称为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刑法规定了故意(直
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以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两
种无罪过形式。法考要求考生能够根据案情事实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系何种罪过形式。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对象、行为的危险性等,但其中关于客观构成
要素的内容,属于故意犯罪应当认识的内容。
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认识到皮包里是财物,则可认为具有盗窃(财物)罪的故意;如果认识到皮包里
有手枪,则可认为具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
事实上,故意是对不法要素的认识,对于客观不法要素,包括积极的不法要素(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消极的不法要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条件),均要有认识才能成立故
意(数额、次数,情节等“量”的要素例外)。
1.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1)需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性质。→自黑性质
甲持枪射杀大熊猫,甲只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射杀行为会使大熊猫死亡、射杀的对象是大熊猫,认识到事
实层面即可,对于大熊猫是否属于珍稀野生动物不需要认识到,也不需要认识到杀害大熊猫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2)需要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即需认识到构成要件规定的结果具有发生的可能性。
甲在人群中开一枪,甲知道开枪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具体会造成谁的死亡,不影
响杀人罪故意的成立。
(3)需要认识到特定对象。
聪聪提示
如果出现在某个罪名之内,对具体的对象产生了认识错误,以为是a对象,但实际是b对象,只是a、b对象
⋯60⋯
64
第8章 主观要件《刑法·李冲聪
都不影响构成该罪,则认为具有犯罪故意。
例抢劫罪故意的要求为认识到对象是财物,强奸罪故意的要求为行为人明知对象是妇女。
例误认为对象是海洛因,实为冰毒而走私,行为人认识到了对象的毒品属性,仅对于毒品的种类产生了认识错误,
这不影响具有走私毒品罪的故意。
(4)需要认识到因果关系发生的大概流程。
②甲向乙开枪,当场打死了乙,需要甲认识到开枪行为实际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即可,无需认识到到底是打中
哪个部位而造成乙的死亡。
(5)在真正的身份犯中,要求对于身份要素有认识。
在贪污罪中,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传播性病罪中,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
有严重性病。
(6)需要认识到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视为具有犯罪故意。
聪聪提示
如果客观不存在不法侵害、客观危险等,就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均不能认为具有故意,不能成立故
意犯罪,一般认为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7)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属性的认识。如前述所讲的“淫秽物品”“猥亵”“不正当利益”等都是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这些要素属于成立故意所必须认识的要素范围,则对其也要有认识才成立故意。对于规范的构
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只需认识其事实属性。→一般公众认识
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光盘是“黄碟”(内容是“描绘性行为”),即可认为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女性乱摸”,即可认为具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故意。
2.故意成立的不必要认识要素
(1)数额(具体值多少钱)、次数、情节等无需认识。
聪聪提示
在财物犯罪中,需要区分“财物(对象)”的认识和“数额较大(数额)”的认识。
②张三盗窃了100次财物,但由于记性不好,认为每次盗窃都是自己的“第一次”,对于犯罪的次数,即使没
有认识到,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张三实施盗窃时,误认为桌子上的翡翠手镯是假的,但实际上是价值连城的宝物,这是对于眼前的财物属于
数额较大的财物属性没有认识到,不能认为具有盗窃故意。但如果张三认识到了这个手镯很值钱,但具体多少钱不知
道,此时不影响其主观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2)少部分故意犯罪中的“损失结果”,无需认识到。
钢明知自己实施滥用职权行为,但确实不知会造成重大损失,实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认定有故意,构成滥用
职权罪。
违法性认识
(3)对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规定,不是故意认识的必要要素。
(4)责任要素不是故意认识的必要要素。对于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没有认识的,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例行为人自认为13周岁而强奸幼女,实际15周岁,也认为其具有强奸故意,可以承担强奸罪的责任。
3.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含义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又被称之为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求,同时带着
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等罪过形式,同步实施了危害行为等。实施危害行为等客观要素与主观故意等要素具有时间上的一
致性。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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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聪聪白话:行为人怎么想的,要以他实施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为主,当时的主客观相一致,才是认定犯罪的
核心要素,
张三一直想杀李四,有一天张三在家里擦拭枪支,擦拭过程中枪支走火击中了路过的李四。认定张三的行为
性质要以行为当时的主观状态认定,客观上张三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李四死亡的结果,在造成死亡结果的当时,张三不
具有杀人故意,仅具有造成死亡的过失。故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犯罪理论分类
1.概括的故意
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会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具体造成哪一个对象的结果发生,或
者对具体发生结果的对象范围不确定,造成多少危害结果发生也不确定。
聪聪白话:张三实施了一个行为,造成多少人死亡、造成谁死亡都不知道,但张三知道会造成人死亡,这就属于
概括的故意,其故意的内容不明确,无论发生谁死亡的结果,都在张三的故意内容之内.
甲在医院内放火,故意引起火灾,甲不能确定会烧死谁,但知道会烧死很多人,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概括的故意。
2.择一的故意
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认识到会在两个结果中导致其中一个结果发生,但不确定会造成哪个结果发生。
聪聪白话:多个结果具体是哪个不确定,属于概括的故意;两个结果具体是哪个不确定,属于择一的故意,
(15年真题)警察带着警犬追捕逃犯甲。甲只有一颗子弹。甲认识到,既可能只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
甲属于具有择一的犯罪故意。
良趣演练
①(11年真题)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②(11年真题)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③(11年真题)成立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是幼女。
模税镇练
①行为人本来患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导致多名嫖客染病,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特
殊身份,因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和危险结果,不能认为其具有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故意。
②甲在两年之内实施了三次盗窃(盗窃数额累计未达到数额较大),在甲实施第三次盗窃时,误以为自己是第二
次盗窃,则不能认为甲具有盗窃故意,不能构成盗窃罪。
本考点作为刑法的底层逻辑,没有特别需要背诵的内容,重点理解即可。
·聪聪总结·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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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主观要件《《刑法·李冲聪
考点2 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罪过形式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罪过形式
的区分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无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分— 行为发生可能性与防果措施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分一是否能够预见到
罪过,即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
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聪聪白话:行为人具体实施行为的时候,心里的想法。
聪聪提示
对于罪过的认定,注意事项:
1.首先,相信题目中的案情描述,法考中很多事实都是已知的,无需证据认定,大家直接看题目中给出的设
定即可。
如果题目中表述,张三去KTV认识了一名卖淫女,以为卖淫女已满14周岁,实际卖淫女只有12周岁,大
家就直接相信题目中张三对于不满14周岁这事不知情就可以,不要怀疑,别想太多。
2.根据案情叙述,判断行为人的立场;再结合社会公众立场。
物案情叙述为“甲在工地上推乙,不料将乙推倒在地,头撞在石头上死亡”,题中的“不料”二字说明行为
人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再看“社会公众”能认识到工地上推搡有危险,故认定行为人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聪聪白话:直接故意= 结果必然发生;结果可能发生+积极希望发生。
甲为了杀死乙,在乙的水杯中投毒,造成了乙的死亡。
2.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聪聪白话:间接故意=结果可能发生+放任结果无所谓。
2行为人甲住在20层高楼上,楼下是屋后草坪(不是公共场所、少有人进入),某日打扫卫生找到一块砖头,
于是将砖头扔下。甲除了触犯高空抛物罪以外,对人员死亡的结果,以下情形具有不同结论:(1)甲见草坪中一人乙
吵闹很烦,朝乙扔一砖,心想砸不着也吓你一下,结果砸死乙,甲是间接故意;(2)甲看见仇人乙在楼下散步,瞄准
乙将乙砸死,甲是直接故意;(3)甲打扫卫生时不小心跌倒,头触阳台,阳台上质量不好的砖块崩裂掉下砸死乙,甲
系意外事件。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
避免。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为数不多,它包括三种情形: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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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张三投毒杀害李四,而对也会毒死同室的王五的事实听之任之,结果毒死了王五。张三对王五死亡的结果就
是间接故意犯罪。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3.直接故意的危害性高于间接故意,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可能
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
态度。
有认识的过夫
(1)认识要素: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一般是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小,也可以是认识到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大。
(2)意志要素:行为人有客观依据,轻信能够避免。
聪聪白话:已经知道会发生结果,但有经验、措施等依据认为不会,就是自信!
甲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导致乙被电击身亡,则甲为间接故意;但如甲在设置电网后安置了跳闸器,以保证
人不被电死,却因跳闸器质量问题而使乙被电击身亡,则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聪聪提示
不要被题目中的表述迷惑,不要仅仅因为题目中表述行为人心理上反对结果发生,就认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还要结合题目中的具体表述。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
理态度。
无认识的过夫
(1)没有预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预见。
客观说:行为人所属的社会一级人标准
(2)应当预见:社会期许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社会公众认为行为人不能预见,系属意外事件。
①如果过失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是一般人,就看一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
行为人想都没想,就在高楼上往下乱扔东西砸死人,大家都知道往下抛物有可能致人死伤,故认为行为人具
有预见义务,系“行为人没预见,但社会公众能预见”,具有过失。
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职务、业务方面的规范、惯例、规章。→业务过夹
6医生为病患误开忌用药品致其死亡,因一般的医生不会乱开,系“行为人没预见,但一般医生能预见”,故
行为人具有过失。
聪聪白话:因为马马虎虎没有意识到会造成结果,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一般公众都会提前想到会发生结果,对于
行为人就属于有过失。
三.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16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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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主观要件《《刑法李冲聪
1.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
的原因。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
起的,不是犯罪。
如地震、火山爆发等
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
的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 如心脏病发作等
聪聪白话:意外事件=没有预见结果+也根本想不到;不可抗力=预见到结果+根本无法避免。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分
1.先看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很大,可能为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
能性小,则直接认定为过失。
2.再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有无防果经验。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又
未采取措施(或无防果经验),则为间接故意;或者明知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大,不能避免结果发生,也为间接故意。
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但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可完全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的,认为是过于自信的
过失。
聪聪白话:
1.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小=过于自信,
张三拿回宿舍一瓶老鼠药,放在寝室,同寝室室友误食,造成了室友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大+有防果措施=过于自信,
张三拿回宿舍一瓶可口可乐(内含老鼠药),放在寝室,张三给室友发微信表示“不要喝桌子上的可乐,有毒”,
室友不相信而食用,造成了室友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3.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大+无防果措施or采取明知无效措施=间接故意。
①张三拿回宿舍一瓶可口可乐(内含老鼠药),放在寝室,张三没有任何表示,也并未告知自己的室友,室友
误以为没有毒而食用,造成了室友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甲持手枪朝十米开外的乙随手开一枪,心想“吓唬一下乙”,结果击中乙致其死亡,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
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或者对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无所谓态度,或者内
心决定由推石头的客观行为任意决定老人死亡与否,二人均为间接故意。乙仅有“能有那么巧”的想法、却未采取任
何防果措施,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甲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导致乙被电击身亡,则甲为间接故意;但如甲在设置电网后安置了跳闸器,以保证
人不被电死,却因跳闸器质量问题而使乙被电击身亡,则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65⋯
69
②得恩法考>》》>2026
五、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即“行为人没预见,但我们能预见”;而意外事件是没有预见也不能预
见,即“行为人没预见,我们也不能预见”。在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判断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
失还是属意外事件,区分关键在于: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
聪聪白话:对于疏忽大意还是意外事件的判断,根据案情中表述的情况下,社会公众能否意识到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如果社会公众都能意识到,对于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社会公众在当时的情况下也
无法预料到结果发生,对于行为人则属于意外事件。
甲、乙、丙三人同住一宿舍,甲为消灭老鼠而购买“毒鼠强”后加入芝麻糊中。如果甲未尽妥善保管义务,
外出时忘记了直接将毒物放置在公用的桌子上,乙、丙因误食而死亡,则应当认定甲有过失。但如果甲尽了妥善保管
义务,外出时将毒物锁在自用的桌子抽屉里,被乙、丙盗出而食用中毒,则甲无过错,是意外事件。
真缴演练
①(06年真题)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
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
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07年真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
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③(19年真题)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行驶,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刹车不及,行人被撞死,司机不
构成过失犯罪。
④(19年真题)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15年真题)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
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模拟演练
①甲为电野猪,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农民也经常来劳作的农场里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村民A某盗伐林木,
触碰电线而触电死亡。则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②乙与B有仇但与C无仇,一日见B和C在距地50米的高空的脚手架上工作,即砍断脚手架绳索,但只希望
B死并不追求C死,则乙对C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6⋯
70
第8章 主观要件《《刑法·李冲聪
③C某盗窃丙家(22 层高)被丙发现,C某翻窗顺下水道管爬下欲逃走,丙在楼上大喊“抓贼”,C某受到惊
吓注意力不集中跌下楼摔死,则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无罪过:客观有结果,主观无过错,行为非犯罪,意外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
(2)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避免。
2.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必然、可能+希望=直接;可能+放任=间接;无果仅处罚直接,间接无果就无罪。
3.过失:应见未见有疏忽,见而轻信有自信,区别仅在见没见。
4.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应见未见有疏忽,无法预见是意外,能否预见看2点,社会公众或同行。公众同行都可以,
你就等于有过失,公众同行都不行,你就等于是意外。
5.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
(1)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小=过于自信。
(2)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大+有防果措施=过于自信。
(3)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大+无防果措施or采取明知无效措施=间接故意。
6.故意犯罪有认识
(1)必须认识的:行为、对象、结果、因果、身份、无正当化事由。
(2)无需认识的:数额、次数、情节严重、违法性认识。
考点3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一区别:认错事实还是法条
具体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一区别:认识错误是否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内
事实认识
错误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一区别:主观认错还是客观偏差
因果关系错误一狭义因果错误、事前故意、结果的提前发生
事实认识错误大体系
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形。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
·聪聪总结·
法律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要素的认识错误,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2.法律认识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要素没有认识错误,但对行为在刑法上的法律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
聪聪白话:事实认识错误=认错客观事实;法律认识错误=认错刑法规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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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根据错误是否超越同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可将事实认识错误区分为具体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错误(异类错误)。
1.同类错误)具体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行
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只是在其范围内产生了对事实的认识
错误。
聪聪白话:想侵犯的对象和实际侵犯的对象,是同一类对象;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内部;侵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2.(异类蜡误)抽象错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分属不同构成要件。行
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
聪聪白话:想侵犯的对象和实际侵犯的对象,是不同类对象;属于不同犯罪构成;侵犯的是不同罪名.
?误将毒品当作现金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罪故意,客观上毒品系盗窃罪对象“财物”,为对象错误、
具体错误,对毒品具有盗窃罪故意,构成盗窃罪既遂。
⑤误将真信用卡当作假信用卡而冒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信用卡诈骗罪故意,客观上冒用真信用卡行为系信用
卡诈骗行为,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⑤误将妇女当作儿童(女童)拐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
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主客观统一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火葬场的火葬工甲奸污“女尸”,事后发现“女尸”实际处于假死状态仍生存。客观上实施了强奸妇女(活人)
的行为,主观上有侮辱尸体罪故意。对于“活人”因素,是抽象错误;行为人主观上未认识到对象是活人,没有强奸
故意,仅有过失,不构成强奸罪,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
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1.对象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是对象甲加以侵害的情形。
聪聪白话:眼神不好,认错了对象,认错的对象和预想侵害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
@欲杀甲,误将乙认作甲,而杀害。
(1)在对象错误中,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罪对象)与客观
对象(乙,A罪对象),仍属同一犯罪(A罪)构成要件范围之内的情况。
(2)行为造成了对象乙被侵害,行为人尽管认错事实(认为对象是甲),但由于认识到了构成要件(A罪)范围内
的对象,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主观上对客观对象(乙)具有该罪故意(A罪故意)。故而,不影响
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陈某误将乙当作甲杀死,甲、乙虽不是同一个人,但都属故意杀人罪对象“人”的范围之内。甲在实施杀害行为时,
认识到了对象是“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杀害行为也导致了“人死亡”(尽管是乙死亡)的结果,按照
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实际受害的对象(结果),与行为人主观上预期侵害
的对象(结果)不一致。亦即,行为人主观上想侵害对象乙(想造成乙结果),客观上也是针对对象乙实施侵害;但
由于行为差误,实际却造成了对象甲损害的结果(突际造成甲结果)的情形。打击错误实际上是“结果要素”的错误,
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客观上造成了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不同。
聪聪白话:枪法不准,打偏了,打偏的对象和预想侵害的对象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内,
(1)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标准和方法。事实标准
⋯68--
72
第8章 主观要件《刑法·李冲聪
在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中,实际损害的对象(结果)与预期的对象(结果)都不一致,但打击错误中行为人没有
认错对象。二者区分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认错客观对象。
①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A对象),与实际对象(B对象)不符,是对象错误。
②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A对象),与实际对象(A对象)相符,只不过实际造成另一对象损害的结果(B对象受换),
是打击错误。
?行为人张某想射杀A某,A某(左边)和B某(稍远处右边)一起走过来。如果张某误将右边的B某认作是A某,
而瞄准“A某”(实为B某)开枪,而将B某打死。则张某认错了对象,是对象错误。如果张某瞄准左边的A某开枪(确
实是A某),但子弹走偏不小心将稍远处右边的B某打死。则张某没有认错对象,是打击错误。
(2)依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对实际侵害对象的故意成立。如果实行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范围内的结果,构成故
意犯罪既遂。依照具体符合说,对实际侵害的对象成立过失犯罪,对预想侵害的对象成立故意犯罪,构成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李某举枪朝甲射击,欲杀死甲,但因没有喵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具有杀人故意,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四、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与行为人预设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但仍系实行行为
导致结果,而无重大偏差。→ 未趋过同一构成要件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涉及的问题是:主观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一般认为,故意的成立只需认识
到大概因果流程,无需认识到具体因果流程。因而,应当认定此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具体流程具有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聪聪白话:对于造成死亡的原因和过程产生了认识错误。
甲欲图将乙扔到河里溺死,而将乙扔下桥,实际上乙撞在桥墩上撞死。乙的死亡是由甲扔的杀人实行行为导致;
甲虽未认识到撞死的具体因果流程,但认识到了扔会导致人死的因果关系,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指行为人预设采取数个系列动作组成的行为实现结果,实际上提前实
现了预想结果。
聪聪白话:人比预想的犯罪过程,死得早,
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1)通说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对致死结果具有紧迫性,系实行行为,死亡结果仍为实行行为导致;在主观上,
行为人所计划的两个动作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故而实施第一个动作时有杀人故意。故按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仍为故意犯罪既遂。
(2)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系实行行为;主观上对实行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
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少数观点:客观上,第一个动作系预备行为;主观上对预备行为有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系过失。触犯故意杀
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系想象竞合。
3.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启继行为突现结果),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动作(通常是杀人,抢劫,
绑架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抛尸等事后目的而实施第二个动作,实际上是第二个动作才导致预期的结果(透
常是死亡结果)的情况。
聪聪白话:人比预想的犯罪过程,死得晚。
⋯69⋯
73
②得恩法考 >》2026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动作),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第
二动作),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
事前故意涉及的问题:抛尸行为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1)通说观点:杀人后大概率会抛尸,第二个动作(抛尸)并不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属于二因一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后续的过失行为不需要重复评价。
(2)少数观点:第二个动作(抛尸),中断第一个动作(杀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而将第一个动作(杀人)、
第二个动作(抛尸)视为二个行为分别评价,属于后因一果,分别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数罪
并罚。
五、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在法考中,有时会将具体符合说作为一种少数观点学说进行考查,需要有所了解。
1.法定符合说(罪名故意VS实际事实):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
对该事实就成立故意。亦即,判断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结果有无故意,法定符合说是将实际事实与罪名故意对比。先确
定行为人是何罪故意,再看具体事实(特定对象结果)是否在该罪故意包容的范围之内,如在范围之内,即使不在行
为人的具体预想内容范围内,也认为有故意。
聪聪白话:法定符合说:我想侵犯的对象和我实际侵犯的对象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对实际侵犯的对象具有
犯罪故意。
2.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具体预想VS实际事实):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该
事实才成立故意。亦即,判断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结果有无故意,具体符合说是将实际事实与行为人具体预想内容(如
射程范围内的对象等)对比,看实际发生的特定对象结果是否在行为人具体预想的范围内,如在范围内才有故意,不
在具体预想范围内就无故意。
聪聪白话:具体符合说:我想侵犯的对象和我实际侵犯的对象,只要不是同一个对象,那么我对实际侵犯的对象
就具有过失。
聪聪提示
客观选择题中;没有提到哪种观点:通说观点或者法定符合说做题;只有提到少数观点或者具体符合说,再
按照少数观点答题;主观题当中:多种观点全得写。
六,事实认识错误大体系
具体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想犯的罪和我实际犯的罪是同一个罪名、想侵犯的对象和实际侵犯的对象是同
一物种。
1.对象错误(眼神不好):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对谁都是故意,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枪法不准):按照法定符合说,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想杀的人认定为故
意犯罪,对于实际打死的人是过失犯罪,构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对于结果发生的原因认错,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没有观点争议。
(2)结果的提前发生:通说观点,故意既遂;少数观点,故意预备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死早了
⋯70⋯
74
第8章 主观要件《刑法·李冲聪
死晚了
(3)事前故意:通说观点,故意既遂;少数观点,故意未遂和过失犯罪,数罪并罚。
抽象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想犯的罪和我实际犯的罪是不同罪名、想侵犯的对象和实际侵犯的对象是不同
物种。
聪聪重点提示
抽象错误的定罪规则(非常重要)
第一种:当想犯的a罪和实际犯的b罪之间没有任何重合关系,行为认定为:
1.如果a罪具有危险性,构成a罪未遂;b罪也有过失犯罪的规定,过失b罪;属于a罪未遂和过失b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2.如果a罪没有危险性,a罪无罪;b罪有过失规定,过失b罪,仅构成过失b罪。
3.如果a罪具有危险性,a罪未遂;b罪没有过失规定,过失b罪不成立,仅构成a罪未遂。
4.如果a罪没有危险性,a罪无罪;b罪没有过失规定,过失b罪不成立,整体认定为无罪。
第二种:当想犯的a罪和实际犯的b罪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行为认定为:
1.主观重罪故意+客观轻罪行为
(1)如果重罪具有危险性,重罪未遂,同时轻罪既遂;重罪未遂和轻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重罪未遂重。
(2)如果重罪没有危险性,重罪不成立,成立轻罪既遂。
2.主观轻罪故意+客观重罪行为=轻罪既遂和过失重罪(不成立)=轻罪既遂。
真德演练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
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
为,如何认定?
②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③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④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某,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
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根秋演练
●甲明知自己的女儿掉入河中,但认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女儿溺死,甲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仍
然构成故意犯罪;如果甲误以为掉入河中的是别人家的女儿,则甲系事实认识错误,不能构成故意犯罪。
②甲捡到一张信用卡,外观比较破损,卡号比较奇怪,甲以为是一张伪造的信用卡,遂在商场刷卡消费2万元,
事后查明该信用卡为他人遗失的真实的信用卡,则甲误将真卡当作假卡使用,则甲系抽象认识错误,应成立信用卡
诈骗罪的未遂。
客观必背
1.事实认识错误=具体错误+抽象错误。
·聪聪总结·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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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2.具体错误:同一构成要件错误、同类对象错误、同一罪名错误。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和人,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均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打偏了人和人,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定符合
说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3)因果关系错误
第一种: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论:故意犯罪既遂。
第二种:事前故意(人死晚了),观点一,认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观点二,认为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
数罪并罚。
第三种:结果的提前实现(人死早了),观点一,认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观点二,认为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致
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抽象错误: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错误、不同罪名错误、不同类对象;有重合,找重合,没有重合,想象竞合。
本章大复盘-
对象错误一没有争议,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or过失犯罪
具体认
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故意既遂
第8章
识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一既遂
因果关
系错误
事前故意
故意既遂
故意未遂和过失,数罪并罚
事实认
识错误
故意既遂
结果的提前实现
故意预备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抽象认
想犯的罪和实际犯的罪之间没有重合关系
识错误
想犯的罪和实际犯的罪之间具有轻重重合
7
[
[
⋯72⋯
76
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
考点1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一 未满12,一切犯罪均不负责
相对责任年龄
12-14,仅对2种犯罪承担责任
14-16,仅对8种犯罪承担责任
刑事责
任年龄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对所有犯罪均承担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犯罪时已满12未满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时已满75,故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过失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关于责任年龄的其他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实施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的,可宣告其构成犯罪、科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
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聪聪白话:达到年龄,追究责任;未达年龄,不予追责。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所有不法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开不一定先除行政、民事责仕
脱聪秒杀:不满12=所有都不负责。
11周岁的张三实施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确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可,具体日期无法查明的,不影响追究责任;如果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无法确定,
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不承担责任。
二,相对责任年龄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第17条第3款【12-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
1.2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2种不法行为,不包括过失致死行为。
2.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致人死亡”,指造成实际死亡结果。
(2)“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聪聪提示
1.“严重残疾”,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是指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
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残疾一级(极重度)、二级(重度)。
⋯73⋯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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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
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情节恶劣:除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外;还要求情节恶劣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指动机卑劣、
影响恶劣等。
4.程序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三.相对责任年龄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第17条第2款【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只要实施8种“犯罪行为”(不法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14-16周岁的行为人,只要实施前述8种行为的,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包括在其他罪名中,应当单独
评价该行为,从而认定为这8种“罪名”。
聪聪白话:只要实施的行为里具有这8种行为之一,无论是为了什么犯罪实施的行为,都可以针对行为人实施的
这8种行为追究8种犯罪的责任.
14-16周岁的行为人,在绑架中杀人、致人重伤,对其中包含的杀人、致人重伤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
12-14周岁的行为人,在绑架等案件中,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也承担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
2.仅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1)不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
(2)不包括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劫持航空器。
(3)不包括绑架。
(4)不包括制造、运输、走私毒品。
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转化犯(实为想象竞合提示规定)。
14-16周岁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客观上实施有非法拘禁、故意杀人两行为,但只
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2-14周岁的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也承担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两小无猜”条款→特殊责任阻却事由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此规定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
5.“抢劫”→不包括转化型抢劫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和“抢劫”行为有4种情形,分别是第263条的普通抢劫、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
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第289条的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
14-16周岁的行为人,除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能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以外,实施其他3种抢劫行为均可追究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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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1)14-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普通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系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的,可以追究其抢劫
罪的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2)14-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认定为抢劫罪,可以暴力手段行为定罪。
15周岁的甲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打死,则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15周岁的乙抢夺后
为窝藏赃物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则其对抢夺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一切不法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聪聪白话:已满16= 对所有行为均承担责任.
聪聪提示
“已满”与“不满”:生日当天是“不满”,生日第二天才是“已满”。2.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
其中“已满”不包括生日当天。
甲在16周岁生日当天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生日当天为不满16周岁,甲只对杀人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
事责任。
五,减轻责任年龄
第17条第4款【不满18周岁的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第17条之一【老年犯从宽】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对于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宣判有罪(不法+责任)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还规定有两个从宽年龄阶段。
1.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故意犯及过失犯均“必须从宽”。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聪聪秒杀:不满18,应当从或减;已满75分情况,故意可以从或减,过失应当从或减。
六.关于责任年龄的其他问题
1.隔时犯:行为发生在行为人未达责任年龄期间,结果发生时行为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属于隔时犯。
以达到责任年龄之时(生日当天24点)为判断界限:之前有客观行为,但主观无责任;看之后客观上有无实施
其他行为(特别是可否构成不作为犯,或其他作为犯》,主观上有责任。
聪聪白话:对于实施的作为犯罪,因未满责任年龄,故无罪;后续对于结果发生,具有阻止义务,能够阻止结果
没有制止,则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没有制止的可能性,则不作为的部分也无罪。
②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在商场放置定时炸弹,定时三天之后才发生爆炸。设置炸弹行为时不满14周岁,不能
承担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后负有拆除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不作为的
爆炸罪。
甲12周岁生日当天杀人后逃走,被害人被他人及时救助,但第二天不治身亡,情节恶劣。甲实施杀人的作为
行为时不满12周岁,不对作为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属于不作为行为,但不作
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构成不作为犯。故仍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75⋯
79
②得恩法考>》》>2026
甲16周岁生日当天对乙敲诈勒索,乙十天后交钱,甲接受。实施敲诈勒索的作为行为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之后的行为可评价为侵占行为,且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甲可构成侵占罪(作为犯)。
2.跨越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不法行为的处理
(1)只能追究能够承担责任阶段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2)对于连续犯、继续犯、同种数罪跨越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如跨越有无不同阶段,只追究有责任阶段的
行为;如跨越轻重不同阶段,则以行为终了时一并追究,酌情考虑从宽。
聪聪白话:达到年龄,追究责任:跨越年龄,只追究达到年龄的部分,
良尊演练
①(15年真题)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
刑事责任。
②(10年真题)甲(15周岁),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10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楼毯练
①甲某(13周岁)驾驶汽车在人群密集的步行街上横冲直撞,撞死3人,致8人重伤,情节恶劣,则甲某不能
构成犯罪。
②15周岁的B某盗窃汽车一辆(价值8万元),交给乙某帮忙保管,则B某不能构成犯罪,乙某可以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1.客观必背
(1)定罪年龄:已满16全负责,不满12全不负,12到14仅2种(杀伤),14到16仅8种(杀伤抢强贩放爆投)。
①12-14周岁的人
a.2种行为2选1:故意杀人or 故意伤害;
b.2种结果2选1:致人死亡or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一、二级);
c.情节恶劣;
d.程序条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②14-16周岁的人
故杀故伤含转化,致人轻伤不负责;强奸排除谈恋爱;抢劫没有转化抢,8种没有绑架罪。
(2)量刑年龄:未成年应当从或减;已满75分情况,故意可以从或减,过失应当从或减。
(3)刑事责任年龄的特殊问题
①生日当天是“不满”,生日第二天才是“已满”。
②隔时犯的认定规则:生日当天24点以前,作为犯罪一定不成立;生日当天24点以后,不作为犯能否成立关
·聪聪总结·
⋯ 76⋯
80
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键在于是否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有可能性,不救助,则行为仅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无可能性,行为无罪。
2.主观必背
同客观考查重点。
考点2 责任能力
完全责任能力人
责任能力的程度
相对责任能力人
完全无责任能力人
盲聋哑人犯罪
刑事责
特殊人群
醉酒的人犯罪
任能力
吸毒的人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一 唯一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关于责任能力的其他问题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有
责任能力。
聪聪白话: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什么行为,同时能够控制自己要不要实施该行为,同时具备两种能力,具有完全的
刑事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三种:
1.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
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聪聪秒杀:全疯不负责。
2.时好好坏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不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当时辨认、
控制能力正常,则负责任;行为当时辨认、控制能力不正常,则不负责任。
脱聪秒杀:时好时坏看行为时状态,正常就负责;不正常就不负责,
3.部分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不法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聪聪秒杀:半疯要负责,可以从或减,
二.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77⋯
81
②得恩法考>》》2026
聪聪提示
其中的“又聋又哑”,指聋并且哑。聋人或者哑人,量刑时也可酌情从宽。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2.醉酒的人
(1)第一种,生理性醉酒=正常人=要承担责任,无需从宽处理。
(2)第二种,病理性醉酒=分情况:第一次,意外事件,不承担责任;第二次以后,视为原因自由行为。
甲喝醉酒后开车,认为自己不会出问题,结果控制能力丧失,撞死行人。因其清醒时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
故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偷偷向乙的饮料中放入酒精令其醉酒后开车,乙浑然不觉。乙醉酒的原因非自己导致,对于结果的造成也
无故意,就不能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甲可构成间接正犯。
3.吸毒的人
吸毒状态=正常人=要承担责任,无需从宽处理。
(1)第一次吸毒,视为过失犯罪。
(2)多次吸毒,利用吸毒状态去犯罪,属于故意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没有责任能
力,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1.行为与故意、过失同时存在原则,即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即主观上
具有罪过。
张三垂涎李四美色已久,对其实施奸淫行为。
2.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即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行为人就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可以对其实
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聪聪提示
此处的危害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
甲在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为不满16周岁,对于盗窃罪不承担责任。
甲在12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乙,乙苦苦哀求甲救助,甲见死不救,第二天的中午,乙毒发身亡,甲构成不作
为的故意杀人罪。
3.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即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行为人具有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可以
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聪聪提示
刑法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结果发生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甲在乙的水杯中投毒,投完之后甲突发精神病,乙喝下有毒的水后,毒发身亡。
四、关于责任能力的其他问题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理论称此为原因自由行为。
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称
⋯78-
82
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为结果行为。
聪聪白话:只有意识自由才能承担责任。我为了实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导致自己变成了精神不正常的状态进而
实施危害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聪聪提示
行为人实施原因自由行为,形式上不符合前述“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但本质上是人为地导致行为与责
任错位,这种人为造成的错位,不影响对行为承担责任。以行为时认定客观行为,以清醒时认定主观责任。
1.行为人实施原因自由行为的,以清醒时认定责任,认为是完全责任能力人。
聪聪白话:原因自由行为很像间接正犯,甲教唆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乙杀人,乙因精神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甲支配乙可成立间接正犯。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甲把自己变成工具,之后利用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下的自己实施不法
行为,
?清醒时对结果的罪过
2.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要对结果承担故意责任,须有“双重故意”(连续故意)。亦即,在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清醒)时,要求
其主观上对原因行为会使其丧失责任能力、会实施结果行为而造成结果均有故意认识。
甲欲杀害乙,而故意吸毒使自己变成精神病状态,然后再实施杀害,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结果的发生仅有过失,只应承担过失责任。
甲吸食毒品后开车,自认为不会出事,结果撞死人,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对丧失责任能力、结果的发生任何一项均无过错,应当认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甲偷偷在乙的水杯里放入致幻剂,在乙丧失意识后利用其杀人,则乙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院判例:曾其健癫痫病发作撞死多人案】曾其健自2001年起患有癫痫病,每年发病多次,其在驾驶证年
审时隐瞒其疾病得以通过。其于2005年4月11日下午三点多驾驶未经登记的套牌丰田小汽车,在某市中心以92公
里以上的时速超速行驶,先后共撞击两轮电动自行车1辆、自行车2辆、两轮摩托车3辆、公共汽车1辆、行人2人。
致6人死亡、4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不能排除其碰撞时存在癫痫病发作的可能。
【问题】曾其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认定规则表面上“错位规则”
亦即,以不清醒时确定客观行为(B行为),前移至清醒时,客观主观统一认定罪名即可。
聪聪提示
如果行为人清醒时,具有实施A罪的故意;但在丧失能力后,实施了B罪,则罪名=B罪行为结果+A罪故意。
例甲想抢劫乙而吸毒(或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如果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依然具有责任能力;
而在没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却实施了侮辱行为。其一,甲实行抢劫实行行为(暴力)时,有责任能力,有抢劫故意,
可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其二,在实施侮辱行为时,虽无责任能力,但系吸毒导致,因此以清醒时认定责任,有责任能
力,系抢劫故意。对于抢劫故意下支配的侮辱行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真题演练
①(16年真题)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用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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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如情节恶劣)应
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模报演练
●甲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有狂暴症状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
碍将阮某当作“魔鬼”杀死,则甲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②乙想杀害A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错误地实施了杀害B的行为,则乙仍然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1.客观必背
(1)原发性精神病:全疯不负责;半疯要负责,可以从或减;时好时坏看状态;能力有无看行为时;盲聋哑可以
从减免。
(2)喝酒:生理醉酒要负责,病理第一次不负责,第二次以后视为原因自由行为。
(3)原因自由行为(故意or过失):以清醒时确定主观方面,以不清醒时确定客观行为,对重合内容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必背
(1)xx系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人,不承担责任。
(2)xx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实施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依法承担责任。
(3)xx系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依法承担责任。
(4)xx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以xx故意,实施了xx行为,构成或者不构成xx罪。
考点3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假想非罪
法律认识
对刑法典的
错误
假想犯罪
规定产生了
注意区分:一个是认糖客观
事实:一个是认错行为性角
认识错误
共认法
认错罪名和罪行轻重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
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
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因此
·聪聪总结·
或者危害性意识
⋯80⋯
84
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量刑。
聪聪白话:认错法条 =误以为自己有罪、误以为自己无罪、实际犯a罪误以为自己犯b罪.
一.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1.事实认识错误针对认识到自己实施行为的客观事实,法律认识错误针对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认
识客观事实属于事实判断,认识行为是否违法属于法律评价。
(1)客观事实,是指行为人实际到底干了什么,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2)行为是否违法,是指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的现行规定。
张三路过河边,听说有人落水,张三以为落水的人不是自己的女儿,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这属于对客观事实
认识错误。
●张三路过河边,听说有人落水,张三前去查看,发现落水的是自己的女儿,但张三认为自己对女儿没有义务救助,
故造成了女儿死亡,这属于法律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
2甲在猎捕动物时,误认是一般山羊,实际对象是黄羊,属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抽象错误),不属于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故意。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有的财物在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以为偷回无罪。行为人对于事实(财物归他人占有)
没有认识错误,具备盗窃罪的故意,但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所有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
的,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1)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为行政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2)自然犯,是指自古以来就有的犯罪。
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
二.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1.事实认识错误
对客观的犯罪事实产生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张三误以为前方的人是李四,一枪射过去,发现是一个文物花瓶。
2.法律认识错误
(1)自然犯
聪聪提示
因为自然犯罪自古以来就是存在的,只要实施了自然犯罪,即认为行为人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承
担责任。
?张三对李四实施强奸行为,张三认为强奸行为不违反刑法,但强奸罪自古以来就存在,推定张三知道行为违
反法律,构成强奸罪。
(2)法定犯
聪聪提示
因为法定犯罪是后续出现的新的犯罪种类,对于自然人有可能不知道行为是违法的,有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
能性。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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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聪秒杀:如果有官方机关的答复,以答复为主;如果没有官方答复,仅听信一般公众,则认为要承担责任。
3.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聪聪白话:
1.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能够认识到行为是违反刑法的=承担责任,
2.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能够认识到行为是违反刑法的=不予承担责任,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通常情形有:
(1)由于通讯不发达、所处地区过于偏僻等原因,行为人不知法律的存在。
(2)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宣传、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特定领域的行政、经济法规,
完全没有意识,
(3)刑法法规突然改变,
(4)法律规范体系完全不同的外国人进入中国时间过短,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刑法规范一无所知.
(5)知道刑法法规的存在,但由于法规之间有抵触,错误解释刑法,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6)从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如司法机关)那里获得值得信赖的信息,或者阅读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相关结
论,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7)行为人知道,他人以前曾经实施类似行为,并没有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坚信自己的行为合法。
1.客观必背
(1)认错刑法=法律认识错误;认错事实=事实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影响定罪。
(3)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除非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4)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自然犯,一律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法定犯+经过官方答复=欠缺违法性认
识可能性;法定犯+无官方答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2.主观必背
本考点在主观中不作为重点,无特别记忆内容。
考点4 期待可能性
刑法认为你不应当实施违法行为
期待可
一旦实施,构成犯罪
能性
刑法有理由期待你不去犯罪
例外:如果刑法认为你实施犯罪行为理所当然一即使实施,行为无罪
一、期待可能性
·聪聪总结·
适法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亦即,行为人在当场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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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责任阻却事由《刑法·李冲聪
情景下存在实施合法行为、而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聪聪白话:在大多数情况下,刑法有理由期待你不去犯罪= 如果实施了=有罪.
张三穷困潦倒,刑法有理由期待他不去盗窃而去赚钱,如果张三去盗窃了,构成盗窃罪。
二,欠缺期待可能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的情形,通常是行为人如实施合法行为,将会给自己带来极其重大的生命、身体和其他重大利益
的损害,而使其陷入极其困难的选择。
聪聪白话:在少数情况下,刑法没有理由期待你不去犯罪= 犯罪理所当然=无罪.
张三杀人后抛尸,抛尸行为是理所当然的,所以抛尸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
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不需要特别予以考虑。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以下2类情
况,期待可能性有无的判断才有必要。
行为人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欠缺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不宜追究重婚罪
的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本犯(犯罪人本人)为本人犯罪(包括共同犯罪),而实施妨害司法的行为(如毁灭、伪造证据,
伪证,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包庇),或者教唆、帮助他人为本人犯罪实施前述妨害
司法的行为,认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但自洗钱,仍可构成洗钱罪。
自题演练
①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
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②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欠缺期待可能性。
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流落外地、为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欠缺期待可
能性。
④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欠缺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1.客观必背
(1)期待可能性=刑法有理由认为你可以不干这件事。
(2)欠缺期待可能性=刑法没有理由期待你在当时情况下不犯罪=认为你在当时的情况下犯罪正常=理所应当去
犯罪。
(3)犯罪后找人帮忙逃避司法活动的行为一律欠缺期待可能性,除掉自洗钱。
2.主观必背
某人系本犯,其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xx罪。
·聪聪总结·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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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得恩法考>》>2026
本章大复盘-
完全无责任年龄—12以下一x
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2不满14—2种行为
已满14不满16-8种行为
责任年龄
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所有行为
减轻责任年龄
已满12未满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已满75,分情况讨论
关于责任年龄的其他问题— 隔时犯等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责
责任能力的程度一间歇性精神病=行为正常才负责
第9章
责任阻
半疯精神病=要负责
却事由
责任能力
盲人或者聋哑人
特殊人群犯罪十醉酒的人
吸毒的人
法律认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一认错事实还是认错法律性质
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影响定罪
的法律后果
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例外影响定罪
期待可能性
具有期待可能性一实施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一要承担责任
欠缺期待可能性一实施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一不承担责任
⋯84⋯
88
第10章 犯罪形态《《《刑法·李冲聪
第10章 犯罪形态
考点1 犯罪形态的基本问题
犯罪形态是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呈现出来的状态,包括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作用和分类
1.犯罪形态的作用
犯罪形态的不同,体现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会直接地影响量刑的轻重。
2.犯罪形态的分类
刑法分则规定典型犯罪形态是“一人、实行、既遂”的情况,犯罪既遂即为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实施的危害
行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终局性地停止下来,形成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聪聪白话:完成了犯罪的全过程=犯罪既遂;没有完成犯罪的全过程=犯罪未遂、预备、中止。
二.犯罪形态的范围
在法考中,犯罪形态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只有成立与否,没有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即只有直接故意
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在过失犯罪中只有是否成立过失犯罪的问题,不存在犯罪形态问题。
三.犯罪阶段与停止原因
1.犯罪阶段
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行为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终
点。犯罪预备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终局性停顿,犯罪未遂是在犯罪实行阶段至既遂之间的停顿,犯罪中止既可能出现
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以及实行后至既遂的阶段。
聪聪白话:犯罪形态有2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犯意表示不是犯罪.
2.停止原因
包括意志以内的原因和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内的原因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
被迫放弃犯罪。
聪聪提示
第一步:判断停顿原因,如果犯罪停顿是因行为人自动放弃,则系犯罪中止。如非行为人自动放弃,而是出
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顿,则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判断停顿阶段,实行之前停顿是犯罪预备,实行之后停顿是犯罪未遂。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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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四、犯罪形态分布图
出现犯意
预备行为
着手
结果发生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犯意表示
意志以内
中止
中止(全过程)
意志以外
预备
未遂
考点2 犯罪预备
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成立条件
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预备行为
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预备
处罚后果一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聪聪白话: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张三为了实施杀人行为去五金店买刀。
一.主观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能够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提前做准备。这里的“为了犯罪”是为了实行阶段的犯罪,为了犯
罪预备阶段的行为而提前做准备。
聪聪白话:‘实行的预备’是犯罪预备;预备的预备’不是犯罪预备。
为了杀人而买刀,买刀行为是杀人的预备行为;而因无钱买刀,为了买刀而挣钱,即是为了预备而预备,不
属犯罪预备行为。
二,客观条件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法益有损害的行为,例如买刀、买枪等行为。
聪聪提示
1.行为人仅有犯意表示,没有实施行为,不是犯罪。
2.预备犯是成立犯罪预备的犯罪人;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形态;预备行为是客观的危害行为,三者之间概念
不同。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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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犯罪形态《刑法·李冲聪
张三为了杀李四买枪支,在买完枪支之后前往李四家的路上被警察抓获。张三实施的买枪行为属于预备行为,
张三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张三这个人在这次的犯罪中属于预备犯。
三,停止原因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如果是自动停下来放弃犯罪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中
止。故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形态。
四.法律后果(预备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真哪演练
①(23年真题)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请求刘某为自己作伪证,并给了刘某2万元。刘某收了钱,答应作伪证,
准备了伪证内容。后刘某因为害怕,在开庭当天,未出席作证。武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未遂,刘某构成伪证罪未遂。
②(23年真题)甲欲杀妻骗保,在即将把妻子推向悬崖之际,顿生悔意放弃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保险
诈骗罪中止,想象竞合。
1.客观必背
(1)犯罪预备=实施预备行为+主观为了犯罪+意志以外未能着手。
(2)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的预备不是犯罪。
(3)预备阶段+意志以内放弃=犯罪中止;预备阶段+意志以外放弃=犯罪预备。
2.主观必背
某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 犯罪未遂
·聪聪总结·
主观条件一仍然继续想实施犯罪
客观条件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实行行为
停止原因 一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
犯罪
未遂
法律后果一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分一着手之前犯罪预备,着手之后犯罪未遂
不能犯:没有危险性
不能犯、迷信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迷信犯:无罪
未遂犯:具有危险性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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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聪聪白话:实行阶段后被迫放弃了犯罪.
甲欺骗乙欲诈骗乙的钱财,乙识破了甲的骗局,但认为甲可怜,基于怜悯假装被骗而给甲钱财。甲虽获得了财物,
但客观上非因诈骗而取得,因被害人乙的行为而中断因果关系。甲构成诈骗罪的未遂。
一、主观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想要放弃犯罪,打算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犯意。
二.客观条件
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实行行为。
1.形式上:着手实行即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名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
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形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实行。
2.实质上:直接侵害法益(既遂结果)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
>能够立即造成既逆结果
实行行为的本质是行为直接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具备此实质特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行为表
面上符合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形式,但不具有紧迫侵害法益的实质,也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
甲为了杀乙,持刀从50米开外冲向乙,如其已举刀砍向乙时被抓获,则应认为甲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为故
意杀人罪未遂;如在10米开外被警察拦住,不能即刻直接侵害乙的生命,不能认为甲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仅为故
意杀人罪预备。而如其是持步枪在100米开外瞄准乙,可立即夺命,即认为甲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
甲男从千里之外的A市写信给B市的乙女,威胁乙女让乙女飞往A市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就要对乙女实施杀害,
因乙女报案而将甲男抓获。甲男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强奸罪中“胁迫”的规定,但甲男并不能即刻侵害到乙女
的人身权益,不能认定为实施了强奸的实行行为,仍应以强奸罪预备论处。
抢劫罪中,当行为人开始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就是着手。甲欲抢劫张三的皮包,尾随张三回家,在小区门口
就被保安拦截送往公安机关,甲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强奸罪中,当行为人开始对被害妇女或者幼女实施暴力等行为是着手,而非奸淫时。张三意图强奸李四,刚
把李四扑倒,就被警察抓获,扑倒的行为就是着手。
在盗窃罪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入户盗窃,翻进院内不是着手;翻进屋内,如果屋里有人在,进屋就是着手。
如果屋里没有人,撬门就算着手;题中没说,就认为没人。
?被支配者
3.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不真正不作为犯、隔离犯的着手,以实行者实行直接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
度行为为着手。
甲指使7岁的乙到丙家盗窃,只有乙进入丙家时,才认为间接正犯甲实施了盗窃的实行行为;甲指使完毕但
乙尚未进入丙家即被抓,甲仍为预备。
聪聪白话:隔时犯=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不同步.
聪聪提示
1.隔时犯=途中是否有危险,有危险,寄出为着手;没有危险,收到打开为着手。
2.间接正犯=被利用者着手=利用者着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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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犯罪形态《刑法·李冲聪
三.停止原因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顿
◆被迫放弃
1.停顿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自动放弃,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停止犯罪或犯罪未得逞的原因,
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想便犯罪得逞),俗称“欲达目的而不能”。
聪聪白话:不是自动放弃,而是被迫放弃。
2.具体情形
(1)客观障碍阻止犯罪。
①出现客观障碍,使行为人不能继续犯罪,或不能既遂,或不能通过犯罪而既遂。
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阻止、自然力阻碍、物质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等。
其他原因切断因果关系
②虽在客观上能出现实现行为人目的的情况,但不是犯罪实行行为导致,而是其他原因导致。
甲欺骗乙欲诈骗乙的钱财,乙识破了甲的骗局,但认为甲可怜,基于怜悯假装被骗而给甲钱财。甲虽获得了财物,
但客观上非因诈骗而取得,因被害人乙的行为而中断的因果关系。甲构成诈骗罪的未遂。
(2)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存在客观障碍。
行为人主观上被迫放弃犯罪,因其主观上自认为出现了使得犯罪不可能既遂的原因。
①客观上存在障碍,行为人也认识到障碍而被迫放弃。
而无论客观上是否真灾存在障碍
②客观上不存在障碍,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障碍而被迫放弃。
甲进入乙家盗窃,听到门外有脚步声,误认为乙回家不能盗窃而逃走,实际上是风吹物落的声音。尽管客观
上不存在障碍,但行为人误认为有客观障碍,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聪聪秒杀:如果题目中没有提到行为人怎么想,就看客观是否可以继续犯罪,如果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则为未遂;
如果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则为中止:如果题目中提到了行为人怎么想,一律看行为人想法,客观实际不考虑。
四.法律后果(未遂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1.不同点:犯罪预备处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界限为犯罪着手。
2.相似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
六,不能犯,迷信犯与未遂犯
1.不能犯:由于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构成犯罪,分为对象不能犯
与手段(工具)不能犯。
(1)对象不能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存在。
?在荒山野岭将海市蜃楼错认为仇人开枪,属于对象不能犯。
(2)手段(工具)不能犯,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
误将白糖当作毒药去毒杀他人,误以为枪支有子弹而对他人实施枪击行为,都属于工具不能犯。
2.迷信犯:是以迷信无知、愚昧的手段实施行为,但不具有危险性,不是犯罪。
①张三以为扎小人可以杀死李四,该行为不是犯罪。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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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不能犯对法益没有危险;对法益有危险的,是未遂犯。
第一种标准:
(1)主观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一切以行为人的想法判断,行为人主观
上认为有危险,则认定行为具有危险。
(2)客观说(多数说):行为有无危险,按照客观实际情况为标准。
乙误把面粉当作毒品进行运输,依据主观说,乙认为属于毒品,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乙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
依据客观说,客观上根本不存在毒品,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第二种标准:客观说包括客观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
(1)客观危险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以上帝角度和科学专家角度判断。
(2)具体危险说(多数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
甲欲杀乙,向乙投放1毫克毒药,乙服用后未死。案件发生后,专家鉴定查明,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
没有致命危险。客观危险说认为,基于此,甲的行为没有危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手段不能犯。具体危险说认
为,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看,1毫克毒药也是毒药,万一甲在行为时投放量大一点,就有致命危险。因此,甲构成
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真豹演练
①(16年真题)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
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②(16年真题)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
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③(16年真题)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
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④(22年真题)高某欲杀害王某,计划投毒六次以达致死量,致使王某中毒死亡,投毒四次后,由于害怕而放
弃继续投毒。但前四次投毒便已导致王某死亡。高某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09年真题)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
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1.客观必背
已经着手未得逞,能否得逞看主观,欲达目的而不能,题目不说怎么想,一律看客观能不能,客观不能则定未遂,
比照既遂可从减。
2.主观必背
·聪聪总结·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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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犯罪形态《刑法·李冲聪
xx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4 犯罪中止
自动性 一行为人能够既遂犯罪,自动放弃犯罪
全过程一无论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均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的成
有效性一防止结果发生
立条件
中止行为
犯罪
中止
法律后果一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实行阶段+意志以外=犯罪未遂
未遂、预备与中止的区别
预备阶段+意志以外=犯罪预备
全过程犯罪+自动放弃=犯罪中止
特殊问题的判断
认识错误
特定对象不存在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聪聪白话:自动放弃犯罪or自动停下来犯罪= 犯罪中止.
一,自动性
能够继续犯罪而不再继续,属于犯罪中止;想要继续犯罪而不能继续,属于犯罪未遂。
1.能够继续犯罪: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但对于是否具有能够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分为不同学说。
第一种:纯粹主观说,一律以行为人主观想法判断是否可以继续犯罪。
第二种:纯粹客观说,一律以客观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继续犯罪。
第三种:客观说,一律以社会公众的看法判断是否可以继续犯罪。
②张三拦路抢劫,发现是自己的父亲,此时放弃。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对于自己的亲生父亲无法继续实施抢劫,
这属于不能继续犯罪,系犯罪未遂。
2.自动放弃犯罪:并非被迫放弃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主观说(多数说),只要行为人在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属于自动放弃。
②张三对李四实施强奸,发现李四长得过于丑陋,在当时情况下,自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第二种:限定主观说(少数说),行为人在能够继续犯罪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同时具有真诚悔过的动机,才是
犯罪中止,属于自动放弃。
张三对李四实施强奸,发现李四长得过于丑陋,但当时不具有真诚悔过动机,不属于犯罪中止。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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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止的时间为“犯罪全过程”
我子行为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1.犯罪既遂之后无中止。
犯罪既遂之后,自动恢复原状的,属悔罪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小偷偷走财物后又偷偷送回,是盗窃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行为,而不是中止。
2.有明显时空间隔而自动救助不是中止。
出现犯罪未遂结局性的停顿之后,在与之前的行为有明显的时空间隔之后,再实施救助防卫结果发生的,也应认
定为犯罪未遂之后的悔罪,不成立中止。
甲欲杀乙而致乙重伤,误认为死亡而离开现场,一天后返回现场发现人未死而救助得活,甲是犯罪未遂之后
的悔罪,不是犯罪中止。
多举犯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中止。
甲持六发子弹射击乙,在打了三发之后,未击中乙,枪中还有子弹能够继续射击而自动放弃。如果将前三次
射击的动作视为三个单独行为,甲应当认定为三次未遂。但是,应当将这些重复实施的动作认定为一个杀人行为,行
为人是在实施杀人行为未完毕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故为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因手段用尽而放弃重复侵害,
不认为具有自动性,不属中止。
前述事例中如枪中只有三发子弹已打完,行为人因子弹用尽不再射击,则为犯罪未遂。
三,有效性
1.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中止行为+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
聪聪白话:在法考的多数观点中,只要有中止行为,只要结果没有发生,就成立犯罪中止,结果没有发生与中止
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影响中止的成立.
聪聪提示
犯罪行为+没有中止行为+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遂。
【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一】甲为了杀害妻子乙,而向妻子乙投毒,乙服食毒药后疼痛,甲于心不忍,开车送
乙去医院救治。
(1)如果乙仍然死于中毒,则甲是既遂。
(2)如果乙被救活毫发无损,则甲是中止。
(3)如果乙虽被救活但因中毒而受重伤,则甲仍是中止(造成损害的中止)。
2.发生了危害结果
(1)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中止行为+结果发生了=犯罪既遂。
(2)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中止行为+异常作用大介入因素切断因果+结果发生=犯罪中止。
(3)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中止行为+异常作用小介入因素or正常的介入因素,并未切断因果+结果发生=犯
罪既遂。
张三投毒杀害李四,李四中毒之后,张三心生悔意,将人送往医院,并未抢救过来,造成了李四的死亡。张
三属于犯罪既遂。
张三投毒杀害李四,李四中毒之后,张三心生悔意,将人送往医院,医院发生火灾烧死了李四。张三属于犯
罪中止。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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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犯罪形态
刑法·李冲聪
张三投毒杀害李四,李四中毒之后,张三心生悔意,将人送往医院,医生轻微诊疗失误导致未能将李四抢救过来,
造成了李四的死亡。张三属于犯罪既遂。
【丈夫杀妻又救妻案之二】甲为了杀害妻子乙,而向妻子乙投毒,乙服食毒药后疼痛,甲于心不忍,开车送
乙去医院救治。
①如果送医后,医生发现投毒药量未达致死量,即使不送医乙也死不了,甲仍是中止。
②丈夫甲去找车救人时,妻子乙自己叫救护车自己救活了自己,或者邻居救活了妻子,甲仍是中止。
③如果甲开车送乙去医院途中,因货车司机丙肇事而撞死乙,或者因甲本人超速肇事撞车而导致乙死亡,则甲仍
是故意杀人罪中止。
④甲送乙就医后,医生给乙服用的解毒剂,原本乙喝下后就会存活,但乙一心求死,偷偷将解毒剂含在嘴里,趁
甲不注意而吐掉;可认为乙自己的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仍是
中止。
四、法律后果(中止的处罚)
第24条第2款【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作为中止条件的“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的“犯罪结果”指的是本罪既遂结果,而“损害”指其他犯
罪的既遂结果。
?甲入户盗窃,在进入A家中后,因惧怕以后被判刑,自动停止了盗窃行为,但入户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甲构成盗窃罪中止,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2.“损害”是指实体损害结果,不包括法秩序破坏等抽象结果。
乙持刀劫持B抢劫其钱包,因B劝说,乙自动放弃劫财,胁迫行为只造成了被害人B的恐惧心理和暂时身体疼痛。
乙构成抢劫罪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②丙引燃放火物,欲将C家烧毁,忽然想起C是自己的邻居,有些于心不忍,及时将引火物扑灭;但使C家刚
粉刷的墙壁被熏黑,但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丙构成放火罪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3.“损害”需与本罪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因其他行为导致。
②丁将被害人D锁在屋内并打开煤气阀门后欲杀害D,走出门时又怜悯D;在室外将D家的门窗砸破,进门挽救
了D的生命(也未造成伤害),却给D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
的中止犯。毁损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甲欲杀乙而卡乙的脖子,误认为卡死而埋尸,发现乙未死(实际上也未受伤),心生怜悯按压乙的胸部对乙
实施救助,不料用力过猛致乙重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无损害的中止)、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都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只是放弃的阶段不同,实行阶段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
遂:预备阶段放弃犯罪,属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是因为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的全过程。
聪聪白话:
1.实行阶段+意志以外= 犯罪未遂。
2.预备阶段+意志以外=犯罪预备。
3.全程犯罪+意志以内= 犯罪中止.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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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六,特殊问题的判断
1.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能否继续实施犯罪产生了认识错误,根据主观说判断标准,看行为人主观怎么想,按照行为人主观状
态认定。
甲对乙下毒,乙中毒之后,甲将乙送往医院,事后鉴定,毒药不足以致命。甲认为可以继续实施杀人行为,
但放弃犯罪,仍然属于犯罪中止。
2.特定对象不存在
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目的物障碍指客观上出现的目标(B目标)
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特定目标(A目标),因而使得犯罪意图(意图侵害A目标)无法实现,行为人因此
而放弃,不能认定为自动放弃。
甲欲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是丙,而放下枪支走人,系犯罪未遂。
聪聪白话:想侵害的对象不存在,行为人也意识到了,这个时候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
到而继续实施犯罪,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自题演练
●(09年真题)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
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②(15年真题)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
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③(22年真题)丈夫甲杀害妻子乙,捅了数刀,以为乙死亡,便离开现场。后甲回到现场,发现乙未死,可怜乙,
将乙送往医院抢救成功。
④(22年真题)李某欲制造毒品,在化学实验室制造出80g毒品,后因害怕便将毒品扔进水里。
模拟演练
①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其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
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②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
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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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犯罪形态《刑法·李冲聪
③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
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④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
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客观必背
(1)真诚的中止行为没有结果=中止,无真诚行为=未遂。
(2)犯罪行为+中止行为+异常且作用大介入因素+结果发生=中止。
(3)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正常or异常但作用小介入因素+结果发生=既遂。
(4)没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不真诚)+结果未发生=未遂。
2.主观必背
xx因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5 犯罪既遂
既遂
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
实行终了
既遂结果
犯罪预备、过失犯罪
犯罪既遂是指,实行行为导致既遂结果(结果犯中的实害结果、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抽象危险犯中的抽象危险)。
聪聪提示
实行行为+既遂结果+因果关系= 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认定
·聪聪总结·
包括举动犯
大体上,刑法对犯罪既遂的规定可分为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三种情况。
1.结果犯(实害结果犯〉是指以特定实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例:故意杀人罪,以杀死被害人
为既遂。
聪聪白适:有行为,成立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既遂。
2.危险犯(其体危险犯)指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例:放火罪等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聪聪白话:有行为,成立犯罪;有危险,犯罪既遂;有结果,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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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3.行为犯(又称抽象危险犯)是以行为实施完毕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例:诬告陷害罪,以告发行为实施
完毕为既遂。
即具有抽象危险
聪聪白话:有行为,成立犯罪;行为完成,犯罪既遂。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1.终局形态
每种犯罪形态均具有终局性,出现某种犯罪形态就属于犯罪彻底结束了,不可能再转化为其他犯罪形态。
张三抢走李四项链后认为不值钱,又扔回给李四,属于犯罪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
2.排斥关系
每一个犯罪中,只会存在一种犯罪形态,要么犯罪中止,要么犯罪预备,不可能同时存在。
3.不可转化性
每一个犯罪中,只要出现了某种犯罪形态,不会再发生转化。
三.部分既遂与部分未遂问题的处理
盗窃罪、诈骗罪等涉及财产的数额犯中经常出现一部分数额既遂、一部分数额未遂,连续犯中也经常出现部分行
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司法实务观点,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既有既遂,
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处罚。未被计入的部
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赖小民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赵正永受贿共计
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观点二:理论观点,数额问题属于量刑情节,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分,一律以实际得手金额认定犯罪。
聪聪白话:司法实务,同一幅度定既遂,不同幅度择一重;理论观点,以实际取得定既遂.
自趣插练
①(21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关于行为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有(不考虑犯罪数额)?
A.甲绑架了张某的女儿向其勒索赎金,并告知张某将钱用箱子装好放在中华路口的垃圾桶里,后来甲按张某的要
求将箱子放在垃圾桶里,但是箱子被他人捡走,张某以为是甲的同伙所为,甲未实际取得赎金,但仍认定甲犯罪既遂
B.乙在某知名平台出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以诈骗钱财,陈某在网络平台将货款支付在担保平台,陈某后收到货
物后,发现是假冒白酒,遂申请售后并向平台投诉,平台将货款退还给陈某,因陈某已经将货款支付给平台,即使乙
未实际取得货款,也认为乙犯罪既遂
C.小偷丙潜入某小区偷电动车,保安赵某通过监控发现了丙的盗窃行为。为了让丙的盗窃行为既遂,赵某等丙
盗窃得手将电动车骑出小区门口200米才骑车将其擒获,丙构成犯罪既遂
D.丁以出卖目的将妇女李某骗到外省,因为行情不好,加上扫黑除恶,未能将李某卖出,后来两人日久生情,
在一起共同生活,因为丁未将李某卖出,故丁构成犯罪未遂
⋯96⋯
100
第10章 犯罪形态《《刑法李冲聪
②(09年真题)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
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1.客观必背
犯罪既遂:实行行为+实害结果+因果关系。
(1)结果必须因实行,其余行为非既遂,既遂形态分三种,结果、危险、行为犯。
(2)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司法实务,同一幅度定既遂,不同幅度择一重;理论观点一律定既遂。
2.主观必背
xx因已经完整实施了刑法分则关于xx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系犯罪既遂。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第10章
实行阶段
实行阶段+意志以内=犯罪中止
停止阶段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意志以外=犯罪未遂
停止原因
意志以内
预备阶段+意志以内=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
预备阶段+意志以外=犯罪预备
概要
犯罪形态之间
不可转化、终
局性、排斥性
⋯97-
101
②得恩法考>》>2026
第11章 共同犯罪
考点1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直接正犯一直接实施实行行为
只有正犯,属于简单的
实行犯-
间接正犯一利用别人实施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既有共犯,
单独正犯一自己单独实施实行行为
又有正犯,属于复杂
按照分
共同正犯—2人以上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的共同犯罪
工分类
帮助犯
共同
共犯
教唆犯
犯罪
主犯一主要作用
按照作
用分类
从犯一次要作用
胁从犯一被胁迫参加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1.按照分工分类,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甲教唆乙、丙共同杀丁。乙提供刀具,丙入户杀人。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
(1)实行犯: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即实施了直接侵害法益的行为的人,属于实行犯。实行犯又被称之为正犯,
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
①从数量上看,正犯包括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
②从行为方式上来看,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实行行为。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利用他人实施,对他人有支
配力。
(2)教唆犯:引起实行者犯意的人,属于教唆犯。
(3)帮助犯:帮助实行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帮助犯。
聪聪提示
帮助犯和教唆犯,又称为共犯,实行犯又称为正犯。
2.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没有共犯,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如果既有共犯,又有正犯,属于复杂共同犯罪。
甲教唆乙、丙共同杀丁。乙提供刀具,丙入户杀人。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属于复杂共同犯罪。
如果甲、乙、丙都入户实施杀人行为,大家都是实行犯,属于简单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原理
1.实质的原理: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98-
102
第1Ⅱ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多个共同犯罪人对结果是否能够承担责任的问题。认定犯罪采用两阶层体系,第一步,客观
层面,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步,主观责任层面,再判断行为人能否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1)在客观不法层面中,2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结果。
聪聪白话:违法事实是2个人共同导致的。
13周岁的张三和16周岁的李四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在客观层面上一起造成了违法的事实,即不法是
共同的。
(2)在主观责任层面中,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要分别判断每个人能否对2个人共同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聪聪白话:责任层面是每个人承担自己的责任.
13周岁的张三和16周岁的李四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13周岁的张三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承担责任,但16周
岁的李四可以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即责任是分别的。
2.“共同”的含义:共同去犯罪,去实施违法行为。
(1)犯罪共同说:分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①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共犯人之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完全相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②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求共犯人之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仅需要有部分相同即可,在相同犯罪内成立共同犯
罪。【法考通说观点】
张三想强奸李四,王五想抢劫李四,二人共同对李四实施暴力,造成李四重伤。依据完全犯罪共同说,张三
是强奸故意,王五是抢劫故意,二人的主观故意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同犯罪;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虽然主观
故意不同,但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是相同的,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只要是一起实施了危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244号:张运堂抢劫、李均平盗窃案】张运堂、李均平伙同张进良携带镰刀,乘道路堵车
之机,扒窃巴建国驾驶的解放牌汽车拉运的白糖。张进良、张运堂先后上车扒窃,李均平在下边捡拾赃物。巴建国从
后视镜上看见有人扒货,即下车查看,当场抓住了张运堂。张运堂为了脱身,用镰刀照巴建国的脸上砍了一下,将巴
的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同时张进良也捡起石头威胁巴建国及货主刘义。张运堂、张进良实施了转化型
抢劫行为(盗窃+暴力),李均平实施了盗窃行为。由于盗窃行为与抢劫行为在盗窃行为的部分重合,三人对此行为
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故认为三人在盗窃罪(行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2 共同正犯
客观层面
具有一起实施行为的意思表示
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同
故意、过失不重要
正犯
主观层面
刑事责任年龄不重要
刑事责任能力不重要
共同正犯的种类
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9⋯
103
②得恩法考>》>2026
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人。
●张三与李四共同实施强奸行为,二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一、客观阶层
1.具有共同实施行为的意思表示。
(1)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属于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和乙没有约好,但同时站在不同的地方向丙开枪,两个人一起打死了丙,这纯属于巧合,不是共同犯罪,
属于同时犯。
(2)双方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属于共同犯罪。
甲和乙约好,站在不同的地方向丙开枪,两个人一起打死了丙,这纯属于谋划,是共同犯罪,不属于同时犯。
(3)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是指咱俩说好一起干这件事,不等于你和我都是犯罪故意。
聪聪秒杀: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不等于犯罪故意。
2.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即灾行行为
二人以上都属于实行犯,共同实施了直接侵害法益的危害行为,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处理。
聪聪白话:所有实行者对于其他实行者造成的结果,均要承担责任,
聪聪提示
大家成立共同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须查清楚案件事实,即使存疑,大家也要承担责任。
甲、乙基于意思联络,欲杀丙,共同向丙开枪,丙死亡,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的子弹是谁打的。由于甲、
乙构成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此时无须查明是谁打的,因为每个人均需对另一人制造的结
果负责。因此,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主观阶层
1.在共同犯罪中,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层面的内容,与主观责任层面无关,只要二人共同实施了危害行为,制
造了危害事实,就成立共同正犯,无论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论是否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
12周岁的甲和18周岁的乙共同实施绑架行为,二人在客观层面是共同正犯,但在主观层面,甲不能承担责任,
但乙可以承担责任。
精神正常的甲和精神病乙共同对李四实施强奸行为,二人在客观层面上是共同正犯,但在主观层面,甲承担
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2甲和乙约好一块从山顶往下推一块石头,不小心砸死了一个老大爷。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和乙均不具有
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依据行为共同说,二人具有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意思表示,且一起实施了危害行为,二
人在客观层面上是共同正犯,但在主观层面上二人是过失,成立过失的共同正犯。
2.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故意的同时犯:双方没有约好一起犯罪+分别故意实施犯罪+造成结果发生=大家不是共同犯罪,可
以查清楚案件事实,按照查清楚的承担责任;如果案件事实存疑,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
甲和乙同时向丙开枪,互相不知道彼此的存在,丙死亡,但不知道是谁打中的。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认为两个人都没有打中,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100⋯
104
第1Ⅱ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第二种,过失的同时犯:双方没有约好一起犯罪+分别的过失行为+造成结果发生=大家不是共同犯罪,可以
查清楚案件事实,按照查清楚的承担责任;如果案件事实存疑,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不成立犯罪。
第三种,故意的共同正犯:双方约好一起犯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结果=大家是共同犯罪,无论是否查
清楚案件事实,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结果均承担责任。
第四种,过失的共同正犯:双方约好一起+实施过失行为+造成结果=大家是共同犯罪,无论是否查清楚案件事实,
依据行为共同说,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结果均承担责任。
三,共同正犯的种类
前面强调的共同正犯属于共同实行犯,但还包括起到关键作用的共同正犯,这类共同正犯并未实施实行行为,但
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归类为共同正犯。
原则上不是实行犯
1.物理作用型的共同正犯
甲将乙堵在死胡同,丙开枪打死了乙,甲和丙均属于共同正犯。
2.心理作用型的共同正犯→包抬共谋的共同正犯和老大型的共同正犯
甲、乙共谋强奸丙,约好一起去,但到了约定时间甲没有出现,乙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乙是实行犯,甲属
于共谋的共同正犯,对于乙的结果承担责任,也属于犯罪既遂。
首要分子甲让积极参加者乙去实施抢劫行为,甲起到主要作用,属于共同正犯,按照主犯处罚。
楼报镇练
①甲雇请乙杀丁,约定杀完后给乙10万元。在乙将丁杀死后,甲将此事真相告诉了丙,并托丙将10万元捎给乙。
则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丙是帮助犯。
②乙想借A某之手杀B某。遂先跑到B某处,对B某谎称A某说B某坏话,让B某去教训A某,B某信以为
真拿刀去砍A某;此时,乙又先跑到A某处,称B某要来杀他,让A某早作准备。当B某持刀砍A某时,早有准
备的A某持枪打死了B某。则乙与A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
1.客观必背
(1)通说观点,行为共同说。只要大家一起实施危害行为,成立共同正犯。
(2)只要大家成立共同正犯,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都对结果承担责任。
(3)故意的同时犯,无法查明存疑有利于被告,认定为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的同时犯,无法查明存疑有利于被告,
认定为无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共同正犯,依据通说观点,都是共同犯罪,无论是否查清楚,都应承担责任。
2.主观必背
本节作为刑法的底层逻辑,重点理解即可。
·聪聪总结·
⋯101·
105
婴得恩法考>》》>2026
考点3 间接正犯
逼迫小孩、精神病犯罪
利用强迫支配他人
逼迫他人犯罪
逼迫被害人自损行为
间接
利用欺骗支配他人
利用他人过失犯罪
概要
正犯
利用他人故意犯罪
利用身份支配他人—利用他人无身份犯罪
行为人通过唆使、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直接实行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聪聪白话:对他人形成支配力,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欺骗手段或者法定身份均可,
甲教唆精神病人杀人或教唆7岁小孩杀人,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一、客观阶层
1.强制手段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因实行者患精神病、未达不法责任年龄等原因而缺乏独立认知能力,而受支配者的支配。
甲教唆精神病人杀人或教唆7岁小孩杀人,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强迫他人犯罪、强迫被害人实施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
甲逼迫乙自杀。
2.欺骗手段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包括:
(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甲欺骗民众乙,故意利用民众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对无辜的丙实施扣押,甲是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医生甲欺骗疏忽的护士乙,利用乙给病患丙注射毒药,乙是医疗事故罪,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甲欺骗乙让乙携带淫秽物品入境走私淫秽物品,实际偷偷将淫秽物品替换为毒品。甲构成走私毒品罪的间接
正犯(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教唆犯)。
3.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无身份者乙帮助其受贿,甲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可成
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4.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正犯之后的正犯
甲欲杀A某而设置陷阱,乙知情后将自己的仇人B某骗至陷阱处,利用甲设置的陷阱杀死了B某。实行者甲
没有共同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单独犯);而乙支配利用甲的行为,客观上有支配行为,主观上有支配
故意而无共同犯罪故意,乙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间接正犯。这样的情形,称为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正犯
⋯102⋯
106
第11章 共同犯罪〈
刑法·李冲聪
之后的正犯”)。实际上是支配者利用有故意但没有共同故意的实行者的情形,因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因为有支配故意,故成立间接正犯。
●甲用刀顶着乙,强逼乙将丙杀害,乙为了保命迫不得已杀丙。因乙系避险过当,在不法层面上仍为故意杀人
罪的直接正犯(在责任层面上欠缺期待可能);而甲利用无选择自由的工具,系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二.主观阶层
注意 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观点错误),
通说观点为间接正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对他人形成支配力的意思表示。
三,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区分原理在于:间接正犯的支配行为虽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但只有对被教唆者达到支配的程度,亦即被教唆者
没有自主、独立的认知能力仅系被操纵的工具时,教唆者才能成立间接正犯。如果被教唆者有自主、独立的规范认知
能力(有无规范认知能力一般参照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标准,当前以8周岁为标准),即使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其也为正犯,教唆者也构成教唆犯。亦即,区分要点在于:被教唆者有无自主、独立的规范认知能力。比较以下近似
事例:
18周岁的甲唆使17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由于乙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没有支配乙。乙是直接正犯,
甲是教唆犯,甲、乙系共同犯罪。并且,两人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都可构成盗窃罪。
18周岁的甲唆使7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由于乙没有独立认知能力,故认为甲支配了乙。甲是间接正犯,
乙是犯罪工具(其行为不认为是不法行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是单独犯罪。
聪聪秒杀:教唆太小的孩子犯罪=间接正犯;教唆不太小的孩子犯罪=教唆犯。
模拟演练
①甲明知前方夜幕中为丙,却对乙谎称前为野兽,让乙用猎枪射击,乙误信为真而射击,将丙打死。则甲、乙构
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②丈夫A和妻子B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人故意的邻居C告诉B:“你假装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A回来看看,
吓吓他,让他以后不敢和你争吵,他不来救我也会救你。"B听从C的意见,假装上吊,将搭在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上,
但C不救,使B很快吊死。由于B属自杀,C不构成犯罪。
1.客观必背
(1)支配他人=间接正犯,引起犯意=教唆犯。
(2)利用强迫、欺骗、法定身份支配他人,属于间接正犯。
(3)间接正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主观必背
xx利用他人实施了xx行为,属于间接正犯。
·聪聪总结·
⋯103⋯
107
②得恩法考>》>2026
考点4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通说观点,共犯从属性学说
犯罪构成
共犯与正
少数观点,共犯独立性学说
犯的关系
从属于实行者
犯罪形态
除非自己成立犯罪中止
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关于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存在不同的学说,包括共犯从属性学说和
共犯独立性学说。
聘聪提示
共犯的从属性学说是通说观点,共犯独立性学说是少数观点。
一、共犯从属性
1.共犯从属性学说,认为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否成立犯罪,应当以实行犯去实施犯罪为前提,如果实行者没有实
施实行行为,则教唆犯和帮助犯不成立犯罪;如果实行者实施了实行行为,则教唆犯和帮助犯可以成立犯罪。
2.共犯独立性学说,认为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否成立犯罪,不以实行者去实施犯罪为前提,只要教唆犯和帮助犯
的教唆、帮助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犯罪。如果实行者并未实施实行行为,则教唆犯和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聪聪白话:从属性学说,从属于实行者;独立性学说,独立于实行者的自己的行为。
张三引起李四杀人的犯意,王五提供帮助,到了约定的时间,李四放弃了实施杀人行为,如果依据共犯从属
性学说,张三和王五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但是依据共犯独立性学说,张三和王五成立教唆犯和帮助
犯的未遂。
二,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在犯罪形态上,共犯也会从属于实行者,如果实行者属于犯罪预备,则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处于预备阶段;如果实
行犯进入实行阶段以后的犯罪,则教唆犯、帮助犯、其他实行犯也随之进入实行阶段。
聪聪白话:关于犯罪形态,原则上实行犯怎么定,教唆犯和帮助犯就怎么定。除非任一行为人存在中止行为,自
己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依然属于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甲教唆乙实施强奸行为,依据通说观点,如果乙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则甲无罪;如果乙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
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甲属于犯罪预备或者自己主动停止下来,系犯罪中止;如果乙处于预备阶段被迫放弃犯
罪成立犯罪预备,甲也属于犯罪预备;如果乙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甲属于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如果乙在实行阶
段犯罪未遂,甲属于犯罪未遂;如果乙属于犯罪既遂,甲如果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也属于犯罪既遂。
真潮演练
◎(17年真题)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诉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
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
108
第11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楼税维练
①某市副市长甲收受房产开发商乙100万元钱财后,答应为其批地提供帮助,后因其他市领导提出反对意见而
未果,甲遂将100万元退还给乙。则甲构成受贿罪,系犯罪中止。
②丁为考验D的胆量,让D用手枪杀害赵六,但偷偷将手枪子弹全部卸掉,D对赵六射击,因无子弹而未果,
则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丁构成教唆犯,系犯罪未遂。
1.客观必背
(1)共犯的犯罪成立分为共犯从属性学说和共犯独立性学说。
(2)从属性学说,认为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以实行者为前提;独立性学说,认为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以自己
的行为实施完毕为前提。
(3)共犯的形态从属于实行者,除非自己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必背
本节考点,在主观题中重点理解即可。
·聪聪总结·
考点5 教唆犯
已有犯意,不是教唆
客观层面
教唆行为引起
轻罪犯意,教唆重罪,属于教唆
他人危害行为
教唆实施情节加重犯,属于教唆
重罪犯意,教唆轻罪,不是教唆
教唆犯
主观层面
过失教唆,不是教唆
故意教唆不能犯,不是教唆
处罚
教唆未满18周岁,从重处罚
教唆犯可以定主犯、从犯、胁从犯
依据共犯从属性学说认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他人要“犯罪”,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即教唆犯是指引起他
人犯罪的人。
即尖施不法行为
聪聪白话:引起了他人犯意+他人实施危害行为=教唆犯.
甲教唆乙杀人,乙什么也没有做,依据通说观点,甲不能构成教唆犯。
⋯105⋯
109
得恩法考>》》>2026
一,客观阶层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实行者的危害行为。
1.他人已有犯罪意图,不构成教唆犯,并未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甲教唆乙强奸丙,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乙早就想对丙实施强奸行为,乙奸淫了丙。甲不成立教唆犯,乙的强
奸行为不是甲的教唆行为引起的。
2.他人想犯轻罪,教唆他人实施重罪,则教唆者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乙本想伤害,甲教唆乙:“一步到位,直接杀了丙!”乙便实施杀人行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3.他人具有实施某罪的犯意,教唆他人实施较为严重的情节犯,教唆者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乙本想抢劫,甲教唆乙入户抢劫,乙便入户抢劫。甲构成入户抢劫的教唆犯。
4.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轻罪,则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乙想杀人,甲教唆乙:“别杀了,留一条命。”乙便实施伤害。甲不构成犯罪。
二,主观阶层
1.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构成教唆犯。
2.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3.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甲为了试探乙的胆量,给乙一把空枪,乙不知是空枪。甲让乙开枪打死不远处的丙,乙便开枪。
三、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1)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为胁从犯。
张三打电话威胁李四,让李四去教唆王五杀人,李四照办。张三属于教唆犯、主犯;李四属于教唆犯、胁从犯。
(2)教唆犯可以多个人。
甲、乙共同教唆丙强奸,丙照办。甲、乙均构成教唆犯。
(3)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煽动分裂国家罪,对象不能特定。
(4)间接教唆的,构成教唆犯。
聪聪白话:教唆教唆犯,定教唆犯;教唆实行犯,定教唆犯;教唆帮助犯,定帮助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聪聪提示
1.教唆达到责任年龄,但未满18周岁人犯罪,从重处罚,构成教唆犯。
2.教唆未达到责任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但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属于教唆犯。
3.教唆不满8周岁,没有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的人犯罪,构成间接正犯。
●张三教唆8周岁的甲去实施盗窃行为,张三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少数说)认为,被教唆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教唆犯也成立犯罪。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多数说)认为,被教唆的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教唆者才成立犯罪。
⋯106⋯
110
第1Ⅱ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模拟演练
①乙并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知道乙患有严重性病的甲唆使乙卖淫。则甲可成立传播性病罪的间接正犯。
②甲故意杀乙,后来顿生悔意要叫救护车时,丙唆使甲不救助,最终导致乙死亡。丙可以成立不作为杀人的教唆犯。
③甲是某国有全资公司出纳,乙是文具店售货员,甲在为该公司采购文具时,与乙通谋,由乙开具假收据,甲到
公司报销骗取公司5万元,则甲、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④甲误认为乙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指使其利用职权挪用本单位款项,但乙实际上是国家参股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
员,在甲的教唆下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则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1.客观必背
(1)引起犯意定教唆;降低犯意不定罪。
(2)教唆重罪,实施轻罪,重合之处,认定教唆犯。
(3)故意教唆才定罪,过失教唆不定罪。
(4)教唆教唆犯,定教唆犯;教唆实行犯,定教唆犯;教唆帮助犯,定帮助犯。
2.主观必背
(1)某人引起某人犯罪意图,属于教唆犯。
(2)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考点6 帮助犯
对实行者提
对实行者既遂具有因果关系,帮助犯也是既遂
客观层面
供帮助行为
帮助犯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帮助犯
主观层面
故意帮助他
过失帮助,不是帮助犯
人实施犯罪
被欺骗帮助,不是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紧迫促进实行,属于帮助犯
没有紧迫促进实行,不属于帮助犯
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不要求实行者具有责任能力、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
帮助犯,是指帮助他人实施实行行为。
②张三为李四实施杀人提供刀。张三属于李四的帮助犯。
聪聪白话:帮人犯罪,属于帮助犯。
一.客观阶层
1.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为实行者提供帮助。
·聪聪总结·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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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1)帮助行为本身属于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甲为乙的盗窃行为提供望风,望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成立帮助犯。
(2)帮助犯一定是帮助实行者实施犯罪行为。
聪聪白话:帮助实行犯,定帮助;帮助教唆犯,一般不定罪。
2.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与实行犯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甲欲盗窃丙家,乙将能打开丙家房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钥匙丢了,甲破门而入盗窃既遂。乙
成立帮助犯(预备),甲成立犯罪既遂。
3.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户盗窃。
二.主观阶层
帮助犯的成立,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帮助故意,是指故意实行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
聪聪提示
1.过失帮人实施违法事实,不构成帮助犯。
2.被欺骗帮助他人犯罪,不构成帮助犯。
甲欺骗乙自己需要一把菜刀做饭,乙帮助甲买了一把刀,甲拿着刀实施了杀人行为。本案中,乙帮助甲实施
了杀人行为,但乙主观上不具有帮助故意,不成立帮助犯。
三,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何种条件下可成立帮助行为?
1.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可清此即刻侵害法益),可认定为帮助行为。
聪聪白话:在当时的状态下,没有该生活行为,实行行为难以继续,
出租车司机A明知甲要前往某地实施杀人行为仍然将其运往该地;五金商店的店员B明知乙将螺丝刀用于盗
窃仍向乙出售螺丝刀。
2.不能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实行者不可借此即割便害法益),不能认定为帮助行为。
聪聪白话:在当时的状态下,即使没有该生活行为,实行行为也可以继续。
甲市出租车司机A明知甲要前往机场,准备坐飞机去乙市实施杀人行为,仍然将其运往甲市机场,不成立帮助犯。
四.正犯的责任年龄
正犯要与教唆犯、帮助犯、其他正犯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该正犯达到责任年龄。
聪聪白话:教唆未达年龄的人犯罪,也是教唆犯;帮助未达年龄的人犯罪,也是帮助犯。
15周岁的张三欲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指使18周岁的李四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后张三得逞。
二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同犯罪,张三是正犯,李四是帮助犯。
五、正犯的责任能力
正犯要与教唆犯、帮助犯、其他正犯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该正犯具有责任能力。
聪聪白话:教唆和帮助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成立教唆犯和帮助犯。
⋯108⋯
112
第11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甲教唆乙对丙实施强奸,乙其实是精神病人,甲不知情,甲、乙二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自趣横练
①(17年真题)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
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横拟演练
●甲向乙借钱,骗乙说要用以贩卖毒品,乙信以为真将钱借给甲,甲实际上用于开公司,则乙可以构成贩卖毒品
罪的帮助犯。
②甲向乙借汽车,称要用于对C某实施扣押以索取赌债,乙出借汽车后,甲实际上是用于绑架C某以勒索赎金;
则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帮助犯,而非绑架罪的帮助犯。
1.客观必背
(1)帮助故意+帮助行为=帮助犯
(2)帮助行为分为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3)过失帮助,不是帮助犯。
(4)被欺骗的帮助,不是帮助犯。
(5)中立帮助紧迫促进实行,成立帮助犯;不能紧迫促进实行,不成立帮助犯。
2.主观必背
(1)某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成立帮助犯。
(2)某人主观上不具有帮助故意,不成立帮助犯。
考点7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承继的共同犯罪一 中途加入成立共同犯罪一 三步走
共同犯
罪的参
帮助犯一告知同案犯+切断因果
与时间
共犯脱离
教唆犯一消除实行者犯意
实行犯 一阻止其他实行者既遂
·聪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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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加入他人的犯罪构成。
聪聪白话:犯罪没结束,新人加入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聪聪提示
1.两个人一起开始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一个人开始,一个人中途加入,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
3.一个人犯罪结束,一个人事后来帮助,属于事后犯,不是共同犯罪。
一、中途加入:承缳的共同犯罪
1.[聪聪秒杀]承继的共同犯罪:三步走
第一步: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新人有没有在老人行为结束前加入犯罪,结束前加入了,承继的共犯;没有加入,
事后犯,不是共犯。
第二步:我们是什么罪名的共犯?新人以整体故意加入,无论干什么,都是整体罪名的共犯;如果以部分故意加
入,则是部分罪名的共犯。
第三步:我们对什么结果承担责任?
(1)结果是新人加入之前的行为导致=老人负责。
(2)结果是新人加入之后的,无论是谁的行为导致=2人负责。
(3)结果查不清是新人加入之前还是加入之后导致=存疑推定加入之前=老人自己负责。
2.[聪聪举例]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由
甲的暴力造成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
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一个人无需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在甲知情的情形下,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事后查明,丙是
被乙踢死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甲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因为乙参与进
来后,甲和乙已构成共同正犯。
甲窃取丙的财物既遂后被被害人丙追击,乙欺骗丙让丙走错路,以帮助甲摆脱丙的追击。乙是在行为终了之
后(财物已取得)加入,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乙构成窝藏罪。
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索赎金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的。甲
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在
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指共犯人在实行犯犯罪行为既遂之前,退出、脱离共同犯罪
关系,并切断本人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
聪聪白话:共犯人中途反悔,属于共犯脱离。
甲、乙合谋盗窃,原本商量好甲入户实施盗窃,乙在外放风。在甲入户之前,乙表示退出,甲表示答应。乙走后,
甲单独一人盗窃得逞。则甲、乙对乙退出之前的行为(盗窃的预备)成立共同犯罪;而乙退出后,甲、乙不再成立共
同犯罪,是甲的单独犯罪。乙不对甲盗窃既遂的结果负责。
⋯110⋯
114
第1Ⅱ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明示或默示
1.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或对方知道
2.客观上脱离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从物理上和心理上彻
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果,才能视为有效阻止既遂结果发生;才不对之后他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甲、乙共同盗窃,乙提供工具(如钥匙),乙在实行前退出,甲用其他方法偷得汽车。如果乙明示退出、收回工具,
则乙构成中止。如果乙偷偷退出并未告知甲,或者并未收回提供的工具,或者甲如果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工具盗窃成
功,则乙中止不成,仍构成既遂。
3.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
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不承担既遂责任。
聪聪秒杀:
1.实行者中止:阻止其他实行者既遂,
2.教唆犯中止:消除实行者犯意。
3.帮助犯中止:告知其他共犯人+切断因果关系。
真趣演练
●(20年真题)张三和李四商量一起去盗窃,张三入户,李四在外放风。后李四因慌张,就跟张三说“要不我们算了”,
尽管张三没同意,但李四还是当场偷偷走掉了,张三对此不知情。之后张三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看到这家人过于贫困,
突发同情心,放弃盗窃离开。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构成犯罪未遂
B.张三构成犯罪中止
C.张三和李四既然是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就应当一致
D.张三的放弃盗窃离开现场,不影响对李四犯罪形态的认定
模拟演练
①甲、乙商量一起盗窃,甲入户盗窃,乙在外望风,中途甲悔悟未盗财物悄悄抛下乙逃走,后来在室外望风的乙
被保安抓获。则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未遂。
②甲受雇于乙而谋杀D某,甲持六发子弹的手枪朝“D某”射击,开了两枪均未打中,此时“D某”转过头来,
甲发现对方并非D某,遂停止射击离去。对于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甲为犯罪中止;乙为犯罪未遂。
③甲在堤边散步,偶遇往日同伙乙、丙骑着摩托车前往堤边准备抢劫作案。乙邀请甲加入,甲同意。一会儿,丙
提出堤边只有一作案对象,参加的人太多则分赃太少。甲听说后遂自动提出不参与,乙觉得有道理同意了。乙、丙骑
行1公里后抢到600元钱,回到原地用摩托车载着甲离开。则甲对于乙、丙抢到600元钱的结果不负责任。
1.客观必背
承继的共同犯罪,三步走:
(1)第一步: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新人有没有在老人行为结束前加入犯罪,结束前加入了,承继的共犯;没有加入,
事后犯,不是共犯。
(2)第二步:我们是什么罪名的共犯?新人以整体故意加入,无论干什么,都是整体罪名的共犯;如果以部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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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意加入,部分罪名的共犯。
(3)第三步:我们对什么结果承担责任?
①结果是新人加入之前的行为导致=老人负责。
②结果是新人加入之后的,无论是谁的行为导致=2人负责。
③结果查不清是新人加入之前还是加入之后导致=存疑推定加入之前=老人自己负责。
2.主观必背
某人在某人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犯罪,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对于xx结果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考点8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犯 一我帮助你犯罪,你不知情
两种观点
观点一,肯定说:承
认片面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实行犯一我帮你犯罪,你不知情
片面的共
观点二,否定说:否
同犯罪
认片面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教唆犯一我教唆你犯罪,你不知情
处理规则
片面共犯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也是片面的。亦即,仅对有共
同故意(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对没有
共同故意(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
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在暗中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他人不知情,此种情形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聪聪白话:一厢情愿跟人犯罪,仅一方知情。
一、片面帮助
片面帮助行为。帮助者知道自己在帮助实行者,而实行者不知道自己被帮助者帮助。
聪聪白话:我帮你犯罪,你不知道。
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甲实施了故
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行为。
1.肯定说认为: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只要一方有参与意识即可。有参与意识的一方
可以成立单方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
2.否定说认为:二人要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意思联络。因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乙制
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甲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该观点不合理
聪聪提示片面望风问题。
乙看到甲入户盗窃,主动为甲望风,甲对此不知情。甲盗窃既遂。
观点一:少数说认为,主人随时有可能回家,望风还是起到了可能的物理性帮助作用,乙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观点二:多数说认为,望风期间没有任何异常,乙的望风没有发挥实际的帮助作用,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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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共同犯罪
(刑法·李冲聪
二,片面实行
片面实行行为,此方实行者知道彼方实行者,但彼方实行者并不知道此方实行者。
聪聪白话:你想实行犯罪,我提前帮你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你不知道。
②乙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甲实施
了强奸罪的片面实行行为。
1.肯定说认为: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片面的
实行犯。
2.否定说认为:在强奸妇女这件事上,由于乙不知道甲在帮自己,甲、乙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也即甲不构成
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而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聪聪秒杀
关于片面实行犯一知情者和不知情者
1.无论哪种观点,对于不知情者永远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知情者
(1)承认片面的实行犯=独立承担实行者责任=知情者构成不知情者想犯罪的片面实行犯(片面实行犯).
(2)否认片面的实行犯=不能独立承担实行者责任=知情者构成不知情者实际犯的罪的片面帮助犯,但可能同时
触犯其他罪。
三,片面教腹
片面教唆行为,是指教唆者知道自己在教唆实行者,而实行者不知道自己被教唆者教唆。
聪聪白话:我教唆你犯罪,你不知道,
②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放在乙的桌子上,欲图制造乙杀妻的犯意;乙发现照片后立即产生杀
人故意,将丙杀死,但不知照片是甲放的。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行为。
肯定说认为: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
否定说认为: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对甲更宜认定为间接正犯。(不合理)
1.客观必背
无特别需要背诵内容,重点在于理解。
2.主观必背
需要对不同观点表述清楚,重点在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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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考点9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只有正犯要身份,没有身份可共犯
共同犯罪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利用身份共同实施犯罪的,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与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未利用身份共同实施犯罪,构成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
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以主犯(官大)身份定罪
罪的结
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一原则上,未过限者对于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共同犯罪与
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与单独犯认识错误的类别一样,按认错的要素
认识错误
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按错误是否超越
构成要件可区分为具体错误、抽象错误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共同实行、教唆、帮助
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利用了身份定有身份之罪,没有利用身份定无身份之罪。
(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的,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妻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丈夫乙(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让其利用管理国有资金的职务便利,
侵吞单位公款的。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乙是正犯,甲是教唆犯。
(2)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构成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妻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丈夫乙(国有公司会计,国家工作人员),让其利用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
窃取了该公司出纳丙的保险钥匙,之后窃取该单位公款。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
是正犯,甲是教唆犯。
?职权作用大者
2.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以主犯身份定罪。
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为共同犯罪。这里的主犯,指职
权作用大者,亦即对于犯罪的得逞具有更大作用的身份。职务高者不一定都是主犯。当事务在二者职权范围之内时,
以具有高位身份的人为主犯;但事务仅属其中一人的职权范围时,认为该人职权作用大,系主犯。作用一样大或者难
以区分作用大小的,按较高身份定罪。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3款:“各共同
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聪聪白话:同一案件,各自利用身份,谁官大,以谁定罪。
3.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犯罪,实行犯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
(1)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不能实施的犯罪,但实行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有身份者构成间接
正犯,无身份者属于间接正犯的帮助犯。
如受贿罪
钢丈夫甲(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妻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让乙利用自己的职权从丙那里收取贿赂。则甲
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
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
(2)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能实施的犯罪,但实行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对于有身份者,属
于无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与有身份之罪的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
例邮政工作人员甲,教唆普通公民乙,利用自己的职权毁弃丙的邮件。则实行者乙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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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私自毁弃邮件罪的帮助犯;系法条竞合,以私自毁弃邮件罪的帮助犯论处。教唆者甲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教唆犯、
私自毁弃邮件罪的间接正犯;系法条竞合,以私自毁弃邮件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二,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原则上:未过限者对于过限行为对应的罪名不负责(不构成罪名),对于过限行为所引起的结果,也不承担责任。
例外1:如果共犯行为大概率不会引起过限行为时,未过限者对于过限行为对应的罪名不负责;但此时共犯行为
大概率引起过限结果(相应的罪名有没有结果加重犯规定),未过限者应当对结果承担责任。
例外2:如果共犯行为大概率引起过限行为(为了毁灭现场罪证而干的事、共犯罪名和过限行为是相同罪名),
未过限者对于过限行为和过限结果均负有防止义务,没有防止,可以考虑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甲教唆乙盗窃丙家,乙在盗窃时,看到女主人丙颇有姿色,便强奸了丙。乙的强奸罪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盗
窃罪)的范围,因此甲对此不用负责。
甲教唆乙盗窃丙家,乙盗窃得手后,被丙发现,丙欲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乙构成转化
型抢劫罪(既遂)。乙的暴力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盗窃罪)的范围,因此甲对此不用负责。甲只负盗窃罪(既
遂)的责任。
?甲教唆乙抢夺丙,乙抢夺得手后,丙欲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
乙的暴力行为超出了甲、乙共同故意(抢夺罪)的范围,因此甲对此不用负责。甲只负抢夺罪(既遂)的责任。
甲、乙共谋对丙实施伤害,乙自作主张对丙进行杀害。乙实施的杀人行为是过限行为,甲对此杀人行为不承
担故意责任,不对故意杀人罪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杀人行为是最严重
的伤害行为,可重合于伤害行为,死亡结果与共同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甲仍需对共同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承
担客观责任,只不过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系过失。从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乙共谋抢劫丙,甲叮嘱乙不要杀人,结果乙仍将丙杀死取财。由于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丙死亡
的结果仍系共同抢劫行为导致,二人均应对此结果承担客观责任。只不过主观上,乙对死亡结果系故意,甲系过失。
乙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三,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参与犯
1.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主观出发。
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与单独犯认识错误的类别一样,按认错的要素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
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按错误是否超越构成要件可区分为具体错误、抽象错误。
聪聪白话: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应当从各共同犯罪人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
甲教唆乙去杀A,结果乙误将B当作A射杀。则甲是打击错误,乙是对象错误。二人均是具体错误,按法定符
合说,均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罪名认定:客观上正犯行为+主观上各自故意=参与犯罪名。
(1)当共同犯罪中出现认识错误时,对各共同犯罪人罪名的认定方法,实际上是“共犯从属说”与“主客观相统一”
两个问题的综合运用。
参与犯
聪聪白话:先认定正犯的行为,将其作为所有共同犯罪人的客观行为,然后认定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的故意,
聪聪提示
罪名=正犯行为+共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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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2)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果轻罪、
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轻罪
甲教唆乙抢劫,乙实施了盗窃。乙是盗窃罪的正犯,甲是盗窃罪的教唆犯,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杀人。乙是故意杀人罪的正犯,甲不成立教唆犯,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教唆乙盗窃,而乙盗窃之后为灭口而杀人。乙构成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两罪,甲只对盗窃罪承担责任,是
盗窃罪的教唆犯。
3.间接正犯错误:客观上教唆行为+主观上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客观上间接正犯行为+主观上教唆故意=
教唆犯。
甲误认为乙7周岁,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13周岁,情节恶劣。甲客观上实施的是教唆正犯的教唆杀人行为
+主观上有杀人间接正犯的故意=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甲误认为乙精神正常,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是精神病人。甲客观上实施的是支配精神病人杀人的间接正犯
行为+主观上教唆正犯的教唆犯的故意=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模拟演练
①甲、乙商量好欲盗窃A的奔驰汽车,由甲放风,结果由于天黑看不见,乙误将B的宝马汽车当作A的奔驰汽
车盗走。依据法定符合说,甲构成犯罪既遂。
②甲误认为乙男仅有7周岁,教唆乙男与幼女丙发生性关系,乙男遂在丙女同意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实际上乙
男有15周岁。则甲男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是犯罪未遂。
③咖啡店店主乙某日突生杀害丙之念,并将有毒饮料交给店员甲保管,对甲说:“如果丙下次来店,你就将此有
毒饮料递给我。”时隔多日,丙来到咖啡店,甲以帮助的故意将有毒饮料递给乙,但乙此时完全忘了饮料有毒的事情,
在缺乏杀人故意的情况下将有毒饮料递给丙喝,导致丙死亡。则甲可成立帮助犯。(“毒咖啡案”)
④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
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则甲仍可成立教唆犯。(“毒药、土药案”)
1.客观必背
(1)共同犯罪与身份
①只有正犯要身份,没有身份可共犯。
②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利用身份共同实施犯罪的,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③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未利用身份共同实施犯罪,构成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④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以主犯(官大)身份定罪。
⑤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不能实施的犯罪,但实行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有身份者构成间接
正犯,无身份者属于间接正犯的帮助犯。
(2)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主观出发,各自认定
①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依据共犯从属说,教唆犯无罪;依据共犯独立说,则教唆独立定未遂。
②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错误:统一于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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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Ⅱ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③身份重合,重要身份吸收次要身份:实行犯一教唆一帮助犯。
2.主观必背
本节考点在主观考点中,重点理解。
考点10 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
正犯
共犯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帮助犯
教唆犯
主要作用
次要作用
次要作用
主要作用次要作用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被胁迫
在按“正犯-共犯”的分类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之后,需按“主犯-从犯”的分类法对各共同犯罪人进行量刑。
1.主犯、从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法的结论:作用大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作用小起次要作用者为从犯。
2.我国刑法还另行规定有胁从犯(被胁迫的从犯),是从犯中的一种;因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故单列出来。以下是“正犯-共犯”与“主犯-从犯”两种分类的关系。
聪聪白话: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对分工的分类;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是对在共犯中起的作用进行的分类。
你我在共同犯罪中干了什么事=分工=正犯(突行犯)、共犯(帮助犯、教嗳犯)。
你我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什么作用=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
(1)主犯=主要作用=实行犯、教唆犯。
(2)从犯=次要作用=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3)胁从犯=被胁迫=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一.主犯
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起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
作用。包括:
组织快千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包括:一
般犯罪集团,适用刑法总则规定,例如盗窃集团;特殊犯罪集团,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通常被认为是间接正犯。
(1)“集团所犯罪行”指集团成员为了集团利益、采取集团惯用手段实施了集团犯罪范围内的犯罪。“集团所犯
的全部罪行”,并不等同于“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罪行,不是“集团所
犯罪行”,如首要分子未参与,不承担刑事责任。
4 集团犯罪故意
(2)对于集团成员所犯“集团所犯罪行”,即使首要分子并不知情,没有实际参与、组织、策划,也承担刑事责任。
甲系某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该集团成员乙某次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对A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
⋯117⋯
121
②得恩法考>》》2026
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刑法》第269条)。此外,该集团成员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为报私仇还将B某杀死。
则甲应对乙盗窃行为承担责任,但对丙的杀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包括:
(1)一些聚众犯罪(可成立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主要的教喷犯)。按其组织、指挥、参加的全部
犯罪处罚。
3.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犯罪集团、聚众犯罪。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然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
一定仅是首要分子。可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当
只有一人构成犯罪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指帮助犯。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从犯中的一种,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起次要作用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
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从犯作用)的人。被胁迫的行为人身体未完全受强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否则,虽
实施从犯行为,但可能因紧急避险而排除不法。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聪聪提示
重点:胁从犯和间接正犯区别→a逼着b犯罪,b有没有自由意志。
1.b具有自由意志,a教唆犯,b胁从犯,是共同犯罪。
2.b没有自由意志,a间接正犯,b被利用者(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1.客观必背
(1)主犯分两种=组织犯罪(罚集团全部)or作用大(罚所参加全部);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
定是主犯。
(2)从犯次要是辅助,从犯应当从减免,被迫可选择,诱骗非胁从;绝对支配是间接,3人被动变主动,胁从比
从少个从。
(3)a逼着b犯罪
b没有反抗余地,实施犯罪=a是间接正犯,b是紧急避险或者避险过当,二人不是共犯。
b具有反抗余地,实施犯罪=a是教唆犯、主犯,b是实行犯、胁从犯,二人是共犯。
2.主观必背
(1)起到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
(2)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聪聪总结·
⋯118⋯
122
第1Ⅱ章 共同犯罪〈《《刑法·李冲聪
(3)被胁迫参加犯罪,属于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大复盘-
考点1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类一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的分类与原理
共同犯罪原理 一 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客观阶层
考点2共同正犯
主观阶层
种类
客观阶层
考点3间接正犯
主观阶层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
考点4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的从属性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客观阶层
考点5教唆犯
主观阶层
处罚
第11章
共同犯罪
客观阶层
考点6帮助犯
主观阶层
中立的帮助犯
考点7共同犯
承继的共同犯罪
实行者:阻止其他实行者既遂
罪的参与时间
共同犯罪的脱离
教唆犯:消除实行者犯意
帮助犯:告知同案犯+切断
因果关系
片面帮助
考点8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实行
两种观点
不知情者仅对
片面教唆
自己行为负责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考点9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考点10共同犯罪的处罚问题
主犯
从犯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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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罪数
考点1 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
继续犯
不法状态与行
既遂之后仍然可以防卫
为同时持续
一个行为
一个
行为
法条竞合
侵犯两个法条
法条之间存在重叠关系
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
侵犯两个法条
法条之间没有重叠关系
罪数,是指一人宣判之罪的数目,亦即,法院在审理某一行为人的某一犯罪案件时,最终宣判其所犯之罪的个数。
聪聪白话:法院最终对行为人判几个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一直继续。
(2)犯罪行为一直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状态持续过程中又侵害新的法益的,数罪并罚。
6非法拘禁过程中勒索赎金,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罪过。
聪聪白话:继续犯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与不法状态一直继续。通俗的理解就是:行为是‘线状行为.
2.按行为与状态之间的关系,可将分则罪名分为继续犯(“残状行为“)、即成犯(“点状行为”)、状态犯。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立即终了,称为即成犯,如故意杀人罪。犯罪行为终了,但不法状态继续,称为状态犯,如
盗窃罪。
3.事例模型
(1)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
(2)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3)纯正的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4.处理规则
“线状行为”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只触犯一罪,当然以一罪论处。
(2)追诉时效: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既遂时点与行为终了时点不一样。继续犯既遂之后,行为可能仍然继续而未终了,此时后行为人加入,可与
⋯120⋯
124
第12章 罪数《刑法·李冲聪
前行为人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4)犯罪既遂以后,如犯罪行为仍然继续,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二.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指因刑法分则规定两罪名构成要件之间存在交叠(交又或包容),而导致当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存在竞
合关系的罪名时,刑法规定只能适用其中一个罪名法条(且已规定好选择罪名规则)的情形。
聪聪白话:法条竞合是两个法条之间本来就存在关联关系、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无论谁实施该行为,都会触犯这
两个法条.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既触犯诈骗罪,又触犯合同诈骗罪;但依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只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想象竞合
1.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造成数个结果、侵害数个法益,从而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
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行为
购买枪支时以毒品抵偿购枪款,只在小部分重合,应当认定两个自然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
品罪两罪并罚。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登
聪聪白话:想象竞合是两个法条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构成要件上的重合,偶然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
触犯这两个法条.
2.事例模型:一般情况下,一行为造成数结果(实害、彪险),触犯数罪,若不属法条竞合,均是想象竞合。
(1)盗窃公共设施(如监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易燃易爆设备等,同时触犯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
(2)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4)抽象(异类)认识错误:误将他人当作是熊猫猎杀。
3.处理规则:择一重罪处断。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
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1.客观必背
本章理解考点较多,且结合分则考查,重点记忆分则。
2.主观必背
本章理解考点较多,且结合分则考查,重点记忆分则。
·聪聪总结·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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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考点2 两个行为
a罪+b罪=c罪
结合犯
我国没有经典的结合犯
按照结合后的新罪定罪处罚
连续犯
连续多次+实施相同罪名=按照一罪处理
最终数额累计计算
吸收犯
—为了实施a罪,大家必然实施b罪
两个
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犯
前后侵犯同一个法益,没必要重复评价
前后侵犯不同个法益,依法应数罪并罚
牵连犯
为了实施a罪,大部分人都是实施b罪
常发常伴随
集合犯
若干次动作组合成新罪
本来就是一个犯罪,认定为一罪
一、结合犯
1.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聪聪白话:A罪+B罪=C罪.
聪聪提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A罪+B罪=C罪),但有相似事例。
(1)A罪+B罪=A罪:绑架罪+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绑架罪;拐卖+强奸=拐卖罪;组织偷越国(边)
境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等。
(2)A罪+B罪=B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处理规则: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以一罪论处。
二,连续犯
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
犯的基本特征有:
(1)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但并不要求每次行为都达到定罪数额。
(3)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时间间隔较小。
聪聪白话:连续多次实施相同罪名,每一次犯罪都独立成立犯罪.
2.处理规则
(1)对连续犯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
(2)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22⋯
126
第12章 罪数《刑法李冲聪
三、吸收犯
1.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一行为
是另一行为的必经阶段、必然后果。吸收犯具有两个特征:实行行为
(1)数个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必经阶段、必然后果的关系,通常表现为违禁品犯罪又持有,入户犯罪等。
聪聪白话:生活中百分之百的人为了犯a罪都会实施b罪,a罪和b罪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伪造货币后又持有假币的,伪造货币罪(重行为)吸收持有假币罪(轻行为),认定为伪造货币罪一罪。入
户抢劫的,抢劫罪(实行行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预备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另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
(主行为)吸收帮助、教唆行为(从行为),可谓是共犯行为的竞合。
2.事例模型:(1)违禁品犯罪后又持该违禁品;(2)入户犯罪,如入户杀人、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等。
3.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处断。
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
四、不可罚的事后犯
1.事后不可罚,指利用之前犯罪行为导致的状态或结果的事后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
具有可罚性;但由于已被之前犯罪行为或状态犯所包括评价,故对其实施的事后行为,没有必要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
单独予以处罚。
聪聪白话:前后行为侵犯一个法益,没必要处罚两次。
2.事后不可罚的本质:禁止重复评价。
不再重复评价
事后不可罚的特征为:前后两个实行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同一对象、同一类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1)之前行为与事后行为都针对同一对象。如果针对不同对象,不属事后不可罚,可能是数罪。
(2)侵害同一类法益。这里的同一类法益,并不要求具体法益相同,而一般是指法益类别相同,一般指同属同一
章节罪名。
甲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坏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所以,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将盗窃
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
五,牵连犯
1.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实行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即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数个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实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实
行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则不认为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
6欲图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在实施伪造印章行为后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即牵连犯;但只实行了伪造印章行为
还未实施诈骗行为时即被捕,属伪造印章犯罪既遂与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
(2)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通常为“伪造后诈骗”、实施关联行为后再伪造这两种类型
为了受贿而滥用职权的情形,一般不认为是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
(3)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就存在将其作为第二行为手段的意图(牵连意图)。如果实施第一行为时没有此种意图,
应当数罪并罚。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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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聪白话:生活中百分之八十的人为了犯 a罪都会实施b罪,a罪和b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2.事例模型
(1)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后诈骗(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骑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实施关联行为(如窈取信息)之后再伪造。
(3)其他类似情况,如骗领信用卡(姑害信用卡管理)后使用(信用卡诈骗)等。
3.处理规则:对牵连犯应一般从一重罪处断;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有特别规定时按
照规定处理。
六,集合犯
1.集合犯(行为),指构成要件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动作才能成立特定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聪聪白话: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行为(A行为)必须是由一系列同性质的动作(A1动作+A2动作+A3动作⋯⋯)
反复多次实施,才能成立该行为,仅有单次动作不能成立该行为。
(1)常习犯行为:构成要件预定犯罪行为是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的。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的惯窃
罪(现已废止),惯窃行为必须多次盗窃。仅有一次盗窃是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不是惯窃罪中的惯窃行为。
(2)职业犯行为:构成要件预定将一定的犯罪行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
行医罪,系职业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多次实施行医活动,才属非法行医行为。只
有一次非法行医就致人死亡的,不属非法行医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营业犯行为:构成要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行为。例:《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
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要求以此为职业多次反复赌博,只一两次赌博,不认定为犯罪。
聪聪提示
集合犯的本质是:刑法分则规定某种行为,“一堆”动作才能构成一个行为,一个动作难以成立该行为。
2.处理规则:认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触犯一罪,当然以一罪论处。
集合性行为
真题演练
①13年真题)关于罪数规则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
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女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
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模拟演练
①行为人甲捡到一支枪支,一直持有;数月之后因与乙产生争执,产生杀害乙的故意,遂用捡来的枪支将乙杀死。
则甲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系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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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罪数《《《刑法·李冲聪
②行为人甲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之后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触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系
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1.客观必背
本章理解考点较多,且结合分则考查,重点记忆分则。
2.主观必背
本章理解考点较多,且结合分则考查,重点记忆分则。
(1)案情中仅有一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依法定罪处罚;触犯多个罪名,原则上想象竞合;极少数法条竞合(原
则上特别法优先,例外择一重罪论处);一行为原则上最终认定为一罪
注意:原则上,一个行为定一罪或者按照想象竞合或者法条竞合认定,但3种例外情形时一行为需要数罪并罚的:
①持有行为
②一次走私多个物品
罪数 ③纳税后又以骗取进出口退税方式骗回税款
思路 (2)如果案情中多个行为,触犯多个不同罪名:
①优先考虑是否存在特殊规定:转化犯、包容犯
②是否侵犯同一个法益,如果侵犯同一法益,则属于事后不可罚
③无特殊规定,考虑是否属于牵连犯、吸收犯
④以上均无,则数罪并罚
(3)如果案情中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相同罪名:认定为连续犯,定一罪,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即可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第12章
刑法中重要的罪数形态
行为个数
罪数种类
特点
一个行为+不同罪名+偶然性=择一重罪论处
想象竞合(1)盗窃公共交通工具,同时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2)误将文物当成人开枪射击等
一个行为+不同罪名+必然性=原则上特别法优先,例外择一重
一个行为
法条竞合
(1)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少数观点: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加重结果+法定性=定一罪
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死亡
(2)强奸导致他人重伤、死亡
注意:有法律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没有法律规定,适用想象竞合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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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一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定一罪
(1)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罪,重婚罪
继续犯
(2)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窝藏罪,窝赃类犯罪
(3)一些纯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
一个行为
注意:在行为终了前可加入成立共犯、可以进行防卫
A动作+A动作+n个A动作=定A罪
集合犯
(1)以赌博为业行为
(2)非法行医行为
(3)虐待罪的虐待行为
两个行为+两个罪名+高度并发性(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原则上择一重,例外规定应当
数罪并罚
牵连犯
(1)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后诈骗(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杀人后骗保,数罪并罚
两个行为+两个罪名+必然经过、组成部分、当然结果=择一重
吸收犯
(1)违禁品犯罪后又持该违禁品
(2)入户犯罪
A罪+B罪=C罪(法律规定)
注意:我国没有典型结合犯,只有类似结合犯的规定
两个行为
结合犯
(1)绑架罪+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致死)=绑架罪
(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3)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A罪+A罪+n个A罪=定A罪,情节、金额累计计算
连续犯
(1)连续多次实施杀人行为
(2)连续多次实施强奸行为
两个行为+侵犯同一个法益=无需数罪并罚
事后不可罚
(1)盗窃财物后毁坏该财物=定盗窃
注意:如侵犯不同法益,应并罚
(2)盗窃自己所有但他人占有的财物+事后索赔的=定盗窃
数罪并罚 多个行为+不同罪名+无特殊规定=一律数罪并罚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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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刑罚的体系《《刑法·李冲聪
第13章 刑罚的体系
考点1 主刑
限制自由
可以禁止令,但不能瞎禁止
管制
同工同酬
管制期限
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
拘役期限
主刑
有期
长期剥夺自由
一次只能用一个
有期期限
无期 一终身剥夺自由
适用条件
死刑
禁止情形
死缓期间内的不同变动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犯罪只能独立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数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聪聪白话:一次只能用一个,大家不能同时在.
一、管制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聪聪白话:管制是限制活动的范围,但不会剥夺人身自由,
2.限制自由的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决定适用禁止令。
4.禁止令此处的“禁止令”指作为管制、缓刑限制内容的禁止令【《刑法》第38.72条I
(1)禁止令的适用对象(两种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
(2)禁止令的内容(三类禁止):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聪聪提示
禁止不能瞎禁止,不能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例如不能禁止去公共厕所等。
其一,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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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②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
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③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④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⑤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其二,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①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③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④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其三,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①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③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④禁止接触同案犯。
⑤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当然,禁止令不能禁止人的基本生活所需,禁止令的内容不能涉及被科处者的日常基本条件。
(3)禁止令的期限:与管制(执行期间)、缓刑期限相等,也可短于。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
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
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
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4)禁止令的执行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5)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
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的规
定处罚。→ 治实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6.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
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二、拘役
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聪聪白话:拘役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剥夺的期限相对较短。
2.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4.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128⋯
132
第13章 刑罚的体系《刑法·李冲聪
三.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
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司法实务中,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死
缓后决定终身监禁,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减刑、假释。其他无期徒刑,一般在执行中可减刑、假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
和改造。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数次减利后不得少于3年
五,死刑
1.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死刑可分为两大类情况:
(1)死刑立即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在读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因赵某某家
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
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
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
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
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最高院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
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
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死刑的适用条件
(1)积极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消极对象:对于以下三种人不能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时候”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
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18周岁生日当天是不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129-
133
②得恩法考>》》2026
聪聪提示
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怀孕”指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
的妇女”。
③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一般情况下二年死缓期是固定的,不可延长也不可缩短。
4.死缓的变更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四种处理结局: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聪聪白话:只要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即要减为无期.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聪聪提示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死缓期内犯新罪)情节恶劣没有被发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
期之后才发现的,原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的裁定自动失效,仍需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有期25年(或者裁定
尚未生效)之后才故意犯罪,不能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按“先减后并”(死缓减为无期、有
期的裁定继续有效,并新罪)的原则,数罪并罚,决定继续执行的刑罚。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先重大立功,而后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或者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而后又
重大立功,同时发现的,应当一并报最高院,由其根据“功是否抵过”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
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6.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聪聪提示
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7.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制度宣判时确定
(1)适用对象→三种人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
③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聪聪提示
这里对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名无限制。7种暴力犯罪实际系7种行为,例如在拐卖妇女中强奸被
判死缓,也可限制减刑。
⋯130⋯
134
第13章 刑罚的体系《刑法李冲聪
(2)不是必须限制减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死缓犯被决定限制减刑之后的后果(减刑后最少突际执行刑期受到限制)。
①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又经数次减刑之后,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死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情节患劣的
?死缓期门有重大立功的
②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又经数次减刑之后,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③死缓犯没有被决定限制减刑的,又经数次减刑之后,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自理演练
●(16年真题)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银演练
①甲女因贩毒被刑事拘留,期间自然流产,后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半年后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的证据将其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特别巨大,对甲女可判处死刑。
②乙74周岁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将被害人虐杀致死,法院审理此案时,乙已满76周岁,对乙不能判处死刑。
1.客观必背
(1)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
(2)附加刑有3+1: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3)非刑罚措施有3种:禁止令、职业禁止、社区矫正。
(4)管制不关限自由,社区执行323;拘役短期夺自由,就近执行可回家,酌量发放161;有期长期夺自由,免
费干活615;无期死刑终身关。
(5)死刑立即等2年,老幼孕的不能死;死缓2年看表现,没有故意变无期,重大立功变25;故意犯罪分情况,
情节严重马上死,一般情节重新来;累犯7种暴力限减刑,7种8减2加1,限制2次以后往下减,无期最低25,
25最低变20,没有限制为15。
2.主观必背
该部分考点在主观考查概率低。
·聪聪总结·
⋯131⋯
135
得恩法考>》>2026
考点2 附加刑
罚金
执行机关=(合法财产)上交给法院
4种缴纳方式
没收财产
合法财产+没有用于犯罪=刑法中没收
违法所得or用于犯罪=司法没收
附加刑
剥夺权利和资格
可以附加适
用,可以单
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应当剥夺
独适用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以剥夺
驱逐出境一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从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有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一、罚金
1.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聪聪白话: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合法财产)的刑罚方法。
2.确定数额的标准: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考虑犯罪人支付能力。
聪聪提示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3.缴纳
(1)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即应随时追缴。
(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1)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
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二、没收财产
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
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0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
人请求,应当偿还。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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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刑罚的体系《刑法·李冲聪
1.没收财产范围:犯罪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是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财产,需要先对财
产进行分割,在犯罪人个人财产范围内执行没收。
分则规定
2.适用对象:主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极其严重的情形。
通常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
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三.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聪聪白话:剥夺权利和资格,国家机关不能进,国有单位不能当领导.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必蟆)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种人)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庚)、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名不限于前述列举)
聪聪提示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等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
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处缓刑的,从缓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
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
有政治权利。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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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4)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四.驱逐出境
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元国籍的人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仅适用犯罪的外国人。
真题演练
●(10年真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
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1.客观必背
(1)剥夺政治权利
①死无期,危害国,应当剥夺政治权;严重破坏可以夺;剥夺权利和资格,权利强调6+1,国家机关不能进,国
有单位不能当领导。
②期限
左侧:死无减有有拘役,独立适用和管制;
中间:一个终身和30,还有215相同;
右侧:沾边有期就从放出来的这天,其余都是执行日。
(2)没收财产
没收合法财产,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优先偿还民事债务。
2.主观必背
该部分考点在主观考查概率低。
考点3 非刑罚处罚措施
适用范围
从业禁止
适用期限
违反后果
非刑罚处
与禁止令区别
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一有被害人,返还;没有被害人,上缴国家
没收用于犯罪之物
犯罪之物的范围
适用后果
·聪聪总结·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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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刑罚的体系《刑法李冲聪
一、从业禁止
1.职业禁止令,又称为从业禁止,是由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非法刑罚措施
2.适用对象两种人
(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背信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
3.职业禁止令的内容: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与其利用用于犯罪、或违背职业义务的相关职业
4.职业禁止令的时限、起算点
(1)时限:3-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2)起算点: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聪聪提示
因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背职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的,法院也可以在宣判无期徒刑、死缓时决定适用
职业禁止令,只不过,此种情况下职业禁止令的起算点,需在无期减刑为有期徒刑之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
后起算。
5.刑法对于职业禁止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竞合时的处理方法:应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定优先)。
因刑法规定的职业禁止令,其本质是行政处罚措施(非利罚措施);故而,当刑法对于职业禁止的规定与其他法
律法规竞合时,应当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亦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
6.违反职业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1)一般治安处罚。
(2)情节严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没收违法所得
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
行处理。
本条是对违法犯罪物品处理的规定,应当这样理解:
违法犯罪所得(包括犯罪直接所得,也包括犯罪产物。草息、营利等;但不包括“犯罪换夹”,开且是实际分配
到的违法犯罪所得)。
1.对于违法犯罪所得财物,如果违法所得财物存在,则应当追缴。追缴之后,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
返还;对于其他财物(没有被害人),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2.如违法所得财物已不再存在,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责令退赔。
3.犯罪人将违法所得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系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三.没收用于犯罪之物
1.“犯罪之物”,指枪支、匕首等管制刀具,毒品、淫秽光盘、假币等物品。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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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2.“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进行限缩解释为“专门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或多次用于犯罪”的本人
财物。行为人在犯罪中,只是偶然用自己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开自己的汽车去了一次犯罪现场,手机、汽车,不是
没收对象。但是诈骗专用电话、专用于盗窃运输赃物的汽车,应认为是没收对象。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3.这里的“没收”,指司法没收,而不同于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刑(附加刑)。
1.客观必背
(1)职业禁止令适用两种人:因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义务犯罪的人。
(2)职业禁止令期限为3-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3)职业禁止令本质是行政处罚措施与其他法律法规竞合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
(4)违反职业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一般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主观必背
该部分考点在主观考查概率低。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5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主刑
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极其严重可以死,分为立即执行和死缓
重点是死刑—3种人不得使用死刑
死缓期内的4种表现
4种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驱逐出境
第13章
刑罚体系
附加刑
范围
重点是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
期限
从业禁止
非刑罚处罚方法
没收违法所得
不属于合法财产,
没收犯罪之物
启动司法没收
⋯136⋯
140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刑法·李冲聪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
考点1 量刑情节
减轻
从轻
从重
加重
◎
o
Q
Ω
5年
10年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
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聪聪白话:量刑情节就是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给犯罪人增加或者减少量刑的情节.
聪聪提示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不一样,量刑情节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情况。
一.从轻,从重,加重和减轻
第62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
以内判处刑罚。
第63条【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
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特殊减轻】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
政处分。
“从重”指在基准刑以上、该档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以下确定宣告刑;“从轻”指在基准刑以下、该档法定刑幅度
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减轻”指在该档法定刑的下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二.免除处罚
1.这是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的宣告,但免除刑罚处罚。
2.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
3.免除刑罚仅免除刑罚处罚。
聪聪白话:在本该判处的法定刑以内重点或者
轻点,属于从重和从轻;在本该判处的法定刑的下
一个幅度,属于加重;上一个幅度,属于减轻。
·聪聪总结·
1.客观必背:该部分考点属于刑法底层逻辑,重点理解。
2.主观必背:该部分考点属于刑法底层逻辑,重点理解。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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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累犯
前后故意
成立条件
前后有期
前后18周岁
一般累犯
后罪在前罪5年内
限制条件一未满18周岁or过失or有期以上
前后均为危恐黑3罪之一
累犯
特殊累犯
成立条件
前后罪均被判处刑罚
前后均被执行完毕
从重处罚
累犯后果
不得缓刑
不得假释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犯是
法定从重情节之一。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聪聪白话,刑法教育之后再犯,就得加重处罚,
一、累犯分类
依据刑法之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二.一般累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聪聪提示
前后两次犯罪中任何一次系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聪聪提示
前后两次犯罪中任何一次最高刑为拘役的,就不成立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
聪聪提示
主刑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是刑罚执
行期间内犯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不成立累犯。此情形应撤销假释、缓刑,数罪并罚。
2.假释考验期满后,“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5年内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的,属于“刑罚执行完毕”
后犯罪,可成立累犯。
3.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
不具备“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138---
142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刑法·李冲聪
4.消极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前后两次犯罪中,任何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都
不构成一般累犯。
三.特殊累犯
1.前罪和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
聪聪提示
前后罪系三类犯罪,但并不要求前后罪系同类犯罪,或同种犯罪。
2.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聪聪提示
要求被判处过刑罚,任何刑罚均可,但前罪免予刑罚处罚,不成立特别累犯。
3.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4.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不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而是两种成立条件不同的累犯,特别累犯无需符合一般
累犯的条件。
聪聪提示
既符合特别累犯、又符合一般累犯的,也只进行一次从重处罚。
四,累犯后果
1.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判处死缓的累犯,可决定限制减刑。
2.同时符合毒品再犯与累犯规定的,应同时援引毒品再犯和累犯条款,但只进行一次从重处罚。
第356条
模银德练
●乙因侮辱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乙不成
立累犯。
②丙17周岁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5日其又犯强奸罪(应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于2021年5月2日被抓获并审判。乙不成立累犯。
1.客观必背
(1)一般累犯=前后罪故意+前后罪18+前后罪均判有期+后在前执行完毕5年内。
(2)主刑执行完毕,不看附加刑。
(3)缓刑之后无累犯,假释期内不成立累犯,假释期满后5年内可以成立累犯。
(4)特别累犯:前后危恐黑(3选1)+任何刑罚执行完毕+间隔n年。
(5)累犯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2.主观必背
某人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前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
年以内,成立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聪聪总结·
⋯139-
143
②得恩法考>》》2026
考点3 自首
自首分类
一般自首+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
主体
特别自首
供述内容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自首的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自首分类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之一,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杜某与周某共谋入户盗窃刘某财物,因被刘某发现,杜某为抗拒抓捕用已备匕首将刘某扎成轻微伤后逃走。
公安机关怀疑杜某犯案,书面传唤杜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杜某到案后,起初否认犯罪,经公安人员思想教育,交
代了作案过程,但隐瞒了周某参与案件的情况,谎称同案犯是一东北青年;并辩称自己构成盗窃罪、伤害罪,不构成
抢劫罪。公安机关根据杜某交代获取了部分物证,但杜某没有提供凶器下落。公安机关认为杜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
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未料杜某弃保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后,杜某又再次投案。在一审庭审中,杜某又主动向
法院交代了之前其实施了三起盗窃罪行。
【问题】杜某是否构成自首?
二.一般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聪聪白话:只要没有被抓回来、被证据指向自己,都算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被动归案之前。包括:
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②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③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④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⑤形迹可疑型: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
当视为自动投案。
聪聪提示
1.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
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以后”应当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即犯罪行为开始之后,无论犯罪是既遂、未遂、预备还是中止,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均可构成自首。
⋯140⋯
144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刑法·李冲聪
(2)投案对象不限,但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聪聪提示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愿意接受司法机关控制的,视为自动投案。
(3)投案方式不限。
(4)自动性。下述情形虽不积极,但也认为具有自动性:
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③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
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聪聪白话:只要主动交代了自己和同案犯实施的犯罪事实,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1)如实供述基本信息。
①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②隐瞒身份: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本人”“主要”“犯罪事实”三个要素
聪聪提示
犯有数罪: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也要如前述要求一样交代身份信息、犯罪事实。
①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基本信息;②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
的共同犯罪事实;③揭发共犯人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事实的,成立立功。
(4)如实供述的时限。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
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只需供述事实,对法律性质可辩解。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
响自首的成立。
三,特别自首
1.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聪聪白话:因犯A罪被抓,主动交代了
B罪,对于B罪成立特别自首.
2.供述内容
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1)一般应以罪名区分。
(2)虽然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不属
自首。
(3)供述罪名与已掌握的罪名,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也不属自首。
⋯141-
145
②得恩法考》》2026
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徇私枉法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对徇私枉法罪不认为
是自首。
3.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1)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
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
(2)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
(3)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
罪行为标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良趣薄练
①(17年真题)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
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
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
不成立自首
模投锥练
①甲因在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在强制戒毒期间内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事实。甲成立自首。
②乙醉酒驾车,将一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成重伤后,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告,等待交警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乙
成立自首。
1.客观必背
(1)一般自首=人在监狱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①自动投案:只要没有捆绑送去自首,只要没有刑事强制措施,只要没有在身边发现证据,都算自首,包括投案
路上被抓;但自首后逃跑不算自首;任一机关+自愿接受处理。
②如实供述基本信息:交代自己+同案犯;自首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①A、B系不同种犯罪:罪名不同(选择性罪名,视为同种)。
②尚未掌握标准:通缉令一全国公安信息网——实际情况。
·聪聪总结·
⋯142⋯
146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刑法·李冲聪
③交代同种犯罪、已经掌握的罪=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主观必背
某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xx事实,成立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4 立 功
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阻止他人犯罪
一般立功
提供犯罪线索
与同案犯无关
揭发他人犯罪
为国家或者社会有重大表现
重大立功
揭发的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的刑罚
立功
立功后果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获取不能立功
立功的排除情形
职务获取不能立功
亲友代替不能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聪聪白话:通过揭发他人犯罪事实,让自己能够立功.
一、立功分类
立功是法定从宽情节之一,可以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甲、乙共同杀人,甲被抓捕到案后揭发乙也参与(坦白),甲协助公安机关搜集乙参与共同杀人的证据(坦
白及悔罪),甲在乙实施杀人时曾为阻止乙而将乙打昏(正当防卫、犯罪中止),都不认为是立功。但甲协助公安机
关抓捕外逃的乙,属于立功。
二、立功的方式,依据,时间
1.立功的方式
(1)揭发他人犯罪;(2)协助抓捕犯罪人;(3)阻止他人犯罪;(4)提供犯罪线索;(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
2.立功的依据
节约司法资源、帮助司法机关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
3.立功的时间
(1)前述1-4点的立功时间存在观点争议:
观点一:多数观点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才能成立立功。
观点二:少数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就可以成立立功。
(2)第5点的立功时间为到案之后。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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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三,揭发他人犯罪
1.揭发他人犯罪,其中的“犯罪”指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要求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条件。
甲揭发了乙实施杀人行为,后查证属实乙只有11周岁,虽然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影响甲成立立功。
2.揭发他人犯罪,其中的“他人”必须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揭发共同犯罪以内的人,必须揭发的是
与共同犯罪无关的其他犯罪。
四.协助抓捕犯罪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5.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
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这也就是说,只有提供犯罪后掌握的、
不属基本信息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才可构成立功。
五,重大立功
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
较大影响等情形。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
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
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盗窃犯罪分子甲揭发乙杀人,事后查明乙确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因乙才13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甲也构成
重大立功。
六.立功后果
1.犯罪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死缓期间重大立功的,死缓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的死缓除外
3.刑罚执行期间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
七,立功的排除情形
1.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
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2.职务活动获取立功线索。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
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
3.亲友代为立功。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代为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聪聪提示
必须是本人提供的、合法获取的、与职务行为无关的线索,才能成立立功。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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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刑罚的裁量《刑法·李冲聪
自题演练
①抢劫犯赵某被抓捕后,揭发朋友周某,明知赵某是抢劫犯,仍为赵某提供住处。赵某不成立立功。
②毒贩钱某被抓捕后,揭发警察付某,为其通风报信。经查,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钱某不成立立功。
③犯赌博罪的孙某被抓捕后,揭发马某在2年前打死一人。经查,马某构成正当防卫。孙某不成立立功。
④走私犯李某揭发邻居3年前将自己打成轻微伤。李某不成立立功。
⑤犯罪分子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利用网络教唆陈某贩卖毒品,然后向公安机关揭发陈某犯罪。张某构成立功。
⑥李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在监狱外购买他人发明成果,并以李某名义申请专利,李某获得了该项发明专利。李
某不构成立功。
⑦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了官员刘某向他索贿的事实。对于王某应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
横毯演练
●乙盗窃后让甲帮忙窝藏赃物,甲在案发前主动投案并交代了乙的盗窃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乙。甲成立立功。
②与从轻处罚相比,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更有利。
③减轻处罚,是指在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包括本数。
④若要适用酌定减轻处罚,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⑤减轻处罚既包括对主刑减轻处罚,也包括对附加刑减轻处罚。
1.客观必背
(1)一般:讲线索一交代犯罪一制止犯罪一帮抓人(与共犯可以有关)一做贡献。
(2)重大:5个一般加重大,无期以上影响大。
(3)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2.主观必背
某人犯罪后,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or提供他人犯罪线索or阻止他人犯罪or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成立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其揭发的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的,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5 数罪并罚
管制—被死刑无期吸收、与有期和拘役并科
拘役— 只能被有期吸收
主刑
有期 — 只能吸收拘役
数罪
无期
并罚
吸收一切
死刑
附加刑一同种相加,不同种分别执行
·聪聪总结·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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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 >》2026
数刑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规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总体刑罚。
聪聪白话:一个人犯了多个犯罪,要按照科学的方法,在多个犯罪中计算一个刑期。
聪聪提示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数个主刑的并罚
数罪并罚适用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要求并罚的
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行为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1)吸收规则:死刑+死刑及以下刑=死刑;无期+无期及以下刑=无期;有期+拘役=有期。吸收规则指重刑
吸收轻刑,只执行重刑。
①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②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③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
(2)限制加重规则:存在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的,限制加重规则指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
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期3年并有期8年,应当在8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11年(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并罚宣告刑。
①限制加重规则适用于数个同种刑罚的并罚,即数个有期徒刑并罚、数个拘役并罚、数个管制并罚的情况。
②数罪并罚最高刑有限制:数个有期徒刑并罚最高刑,总和20年及以上不满35年的,不得超过20年;总和35
年以上,不得超过25年。数个拘役并罚不得超过1年,数个管制并罚不得超过3年。
(3)管制、拘役与其他主刑并罚的情况
①拘役被重刑种吸收:拘役+有期=有期;拘役+无期=无期;拘役+死刑=死刑。
②管制与有期、拘役并科:管制+有期=管制+有期;管制+拘役=管制+拘役。
③管制当然会被无期、死刑吸收:管制+无期=无期;管制+死刑=死刑。
2.数个附加刑的并罚
(1)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①“合并执行”的基本含义为并加,不能累加才吸收。即尽量累加、都执行。数个罚金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刑
应当累加并科。
②有期限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尽量累加并科。
③对于没收全部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应当吸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吸收;数个驱
逐出境也应吸收。
(2)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基本含义为并科。
例对于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属于种类不同的附加刑,应当并科。
聪聪秒杀:
1.吸收原则:死刑无期全吸收,有期只吸收拘役,拘役仅能被吸收。
2.数罪并罚:管制323,拘役161,有期 615;多个找最高,总和20年,不满20看实际,超过35就25.
3.附加刑:附加刑永远要执行,同种相加,异种并科。
二、发现漏罪与犯了新罪
第70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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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章 刑罚的裁量《刑法·李冲聪
第71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
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第一步: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
第二步:再与原罪刑罚,按限制加重规则并罚。
第三步: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第一步:减掉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二步: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限制加重规则并罚。
4.既发现漏罪又发现新罪。
第一步:先处理漏罪,按先并后减规则并罚。
第二步:再处理新罪,与新罪并罚。
真疆演练
①(12年真题)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
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
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
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
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1.客观必背:该部分考点重点理解。
2.主观必背:该部分考点重点理解。
考点6 缓刑
成立条件
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排除情形
缓刑
法律后果
成功缓刑
漏罪、新罪、违规
·聪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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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缓刑是指对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在量刑时由法院决定)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的制度(量刑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会被马上释放,但会被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
聪聪白话:对犯罪分子定罪之后,发现犯的罪比较轻,视情况先不关押,在考验期内看表现再决定是否关押的制度.
一、基本要点
1.缓刑的成立条件
聪聪提示
(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此处是指宣告刑。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
良影响。
2.不适用缓刑: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一般人满足了以上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4.以下三种人满足前述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1)不满18周岁的人。
(2)怀孕的妇女。
(3)已满75周岁的人。
5.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但如果缓刑撤销
改判实刑的,则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可以折抵。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6.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决定适用禁止令。
7.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8.缓刑考验期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
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法律后果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即使经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如未超过追诉时效,
也应当撤销。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
满后发现漏罪,则不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直接另对新罪判刑。
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
4.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148⋯
152
第14章 刑罚的裁量《《刑法·李冲聪
自德锁练
①(17年真题)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
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
不得适用缓刑
1.客观必背
(1)拘役有期3年下=可以缓刑;老幼孕应当缓(审判时)。
(2)2次老大不能缓。
(3)缓刑确定之日起,听话视为不再执行,不听撤销执原判。
(4)听话:无新、无漏、无违规。
(5)不听话:新罪、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违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2.主观必背
该考点在主观考查较低,理解即可。
·聪聪总结·
本章大复盘-
量刑情节一从重、从轻、减轻、加重
一般累犯
累犯
特殊累犯
法律后果
一般自首
自首
特别自首
法律后果
第14章一刑罚的裁量
一般立功
立功
重大立功
法律后果
主刑
数罪并罚
附加刑
漏罪、新罪
成立条件
缓刑
法律后果
⋯149⋯
153
②得恩法考>》》>2026
第15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考点1 减 刑
减刑条件
除了死刑都可减刑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
减刑程序一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
减刑
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数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减刑限度
判处无期徒刑的,数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一般死缓犯:不得少于15年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聪聪白话:刑罚执行的一段时间后,因为符合条件,减轻总和刑期的刑罚,
一、减刑条件
1.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认罪悔罪;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
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
改表现”。
(2)可以减刑:有一般立功表现。无需前迷悔改表现
(3)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无需前述悔改表现
二.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减刑限度
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数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50⋯
154
第15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刑法·李冲聪
2.判处无期徒刑的,数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
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一般死缓犯:不得少于15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真德镇练
①(10年真题)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3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15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1.客观必背
减刑:除了死刑都能减,有期、拘役、管制最少1/2,无期徒刑13年,死缓15、20、25年。
2.主观必背
该考点在主观考查概率低,理解即可。
考点2 假释
形式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成立条件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累犯禁止假释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
限制条件
假释
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单罪被判处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法律后果
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
定的行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
·聪聪总结·
⋯151⋯
155
②得恩法考》》2026
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脱聪白话:人在被关押期间,符合条件之后,提前释放犯罪嫌疑人.
一、假释成立条件
1.形式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81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
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2)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
财产等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一律不予假释。
注意:这与城刊有所不同。
二.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
→罪犯实际送达刑罚执行机失之日
1.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
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
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假释的限制条件
对于以下犯罪人不得假释: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
里的“暴力性犯罪”没有限定为7种暴力犯。
(1)“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原判刑期,而不是减刑后的刑期。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的,当然
也不能假释。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指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
的总和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假释。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1.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4.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152⋯
156
第15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刑法·李冲聪
模拟演练
1.甲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则对
甲既不能缓刑,也不能假释,也不能减刑。
2.乙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爆炸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合并宣判有期徒刑14年,
现刑期已执行10年。则即使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也不可以假释。
1.客观必背
假释:都有考验期,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无期徒刑10年;累犯与7种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期满视为
执行完毕。
2.主观必背
该考点在主观考查概率低,理解即可。
考点3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刑罚的消
灭与追诉
追诉时效的起点一犯罪成立之日
时效
追诉时效的终点一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能追诉
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罚消灭,是指因法定或事实原因,导致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聪聪白话: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刑罚消灭.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聪聪白话:有效期内,可以追诉,超过期限,不能追诉,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
·聪聪总结·
⋯153⋯
157
得恩法考>》》>2026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1.不满5年,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的,经过10年。
2.不满10年,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
3.10年以上,经过15年;即使法定最高刑为15年,也经过15年。
注意:仅有无期、死刑才可超过时
4.无期、死刑,经过20年;仍想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效后报请最高检,其他情况不可。
聪聪提示
1.最高刑5年,经过10年;最高刑10年,经过15年;最高刑15年,经过15年。
2.此处的法定最高刑,是指犯罪行为对应法定幅度的最高刑,不是该罪的最高刑。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第89条【追诉期限的起算点】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追诉期限的起点
(1)一般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
“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
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期限的终点
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指对事立常
1.第一种情况两个条件:(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2)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第二种情况两个条件:(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2)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重新起算。
聪聪白话:在A罪追诉期间内犯B罪,A罪追诉时效从B罪成立之日起算。
1.客观必背
(1)不受限制:公安立案+人逃避;被害人控告+不受理。
(2)起算点:犯罪成立之日,连续继续终了之日。
(3)时效中断:前罪期内犯后罪,前后从后重新算。
(4)具体计算:X<5,5;5≤X<10,10;X≥10,15;无期死刑20年,追诉要找最高检。
·聪聪总结·
⋯154⋯
158
第15章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刑法·李冲聪
2.主观必背
本考点在主观考查概率较低,理解即可。
-本章大复盘-
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减刑限度
第15章
形式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累犯
刑罚的执
禁止假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
释情形
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行和消灭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单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里的“暴力性犯罪”没有限定为7种暴力犯
期限
不满5年,经过5年;5年以上,经过10年;10
年以上,经过15年;死刑、无期经过20年
刑罚的消
起算点一 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灭与追诉
时效
延长
被害人法定期限内控告+司法机关该立案不立案
司法机关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的
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
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重新起算
减刑
假释
⋯155⋯
159
危害公共
安全罪
第二编 分 则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1:公共安全的含义一 行为波及公众场所+一次性损害规模不可控
属于危险犯;造成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
放火罪、
爆炸罪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
危及公共安全,触犯本罪;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可能仅触犯杀人、伤害罪
可以作为or不作为;足以危及就既遂,也有未遂和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中止;造成严重后果就结果加重。本罪属于危险犯
重点2:以
常考情形:
危险方法危
(1)1个火灾: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备
害公共安全
(2)2个井下作业:破坏通风;高危采煤
类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3)3个传染病:故意传播传染病;确诊+进入;疑似+进入+造成传播
(4)3个公众场所:多人通行私拉电网;邪教自焚;高空抛物+危及安全
(5)5个交通场合:盗窃人多非机动车窖井盖;高速逆行;高危驾驶机动车;
乘客打司机;司机打乘客
妨害安全驾驶罪一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的程度)or司机打乘客(离开驾驶座位的程度)
高空抛物罪一从高空抛掷物品;抛掷的物品不同,行为的定性不同
重点3: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正在使用+特定公共设备+公共安
重点4:破坏交通设施罪
全危险(危险犯)=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1)恐怖组织是前提
重点5:组织、领导、
(2)3个行为3选一,同时实施定一罪
参加恐怖组织罪
(3)后续犯罪要并罚;资助、帮助,定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
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可人可单位;犯罪主体有2类;公务人
重点6:非法出租、出借
员有行为就成罪;合法配枪的人有行为有结果才成罪
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仅人无单位
(1)应当报告不报告;纯正不作为犯罪;(2)公务人员丢失+造成结果=成立犯罪
重点7:交通肇事罪—1个基本犯+2种加重犯+3种刑法特别规定+4个做题的步骤
追逐竞驶:1个人就行
重点8:危
醉酒:明知喝酒就行(80mg)
险驾驶罪
道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醉酒开车过失撞死=交通肇事;醉酒开车故意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一般主体,一线工人;过失犯罪,造成结果
重点9:重大
(2)交通范围内+过失=交通肇事;交通范围外+生产作业过失=重大责任;交通范围
责任事故罪
外+日常生活过失=失火、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
(3)生产、作业中+违规+擅自移动窨井盖or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结果=本罪
⋯156⋯
160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李冲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亦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聪聪提示
一、公共安全的含义
这是本章之罪区别于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等的本质特征所在。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1.“不特定”:侵害后果规模较大、无法预料和控制。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
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聪聪提示
这里的“不特定”针对的是造成危害结果的规模,而并不是指具体侵害对象不确定。
在公共食堂的米饭中投毒,尽管最终只造成死亡一人的结果,但可能造成不可预料的多人死亡,故构成投放
危险物质罪。
在高楼上往楼下人群中扔砖头砸死一人,持单发手枪往人群中胡乱射击打死一人,具体侵害对象虽不确定,
但损害后果只能致一人死亡,因此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多数人”:具有公众性与社会性,行为会使较多的人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3.单纯的重大财产损失不属于公共安全。
聪聪白话: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是会波及人的危险,如果单纯导致财产损失,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③张三在小区投放对人体无害的药物使名贵宠物猫狗大面积死亡的,不会危害人员安全,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
财物罪。
在广场上引爆炸药,一次能炸死多人,应为爆炸罪;在广场上见人就捅,为故意杀人罪。
?在公用水井里投毒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别人家里的水缸里投毒针对少数特定人的,应当认定为故意
杀人罪。
聪聪升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发生的领域可能波及公共领域+一次行为可以造成的损
害后果规模不可控。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相关法条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放火罪、爆炸罪
(1)基本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指过失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放火行为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负有看管职责的仓库保管员明知燃烧的蜡烛极可能倒下引起火灾,而故意不熄灭,果然引起大火,构成不作
为的放火罪。
(3)放火行为一般是引燃引火物之后再引燃对象物,对于引火物并未限制,只要燃烧对象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都属放火。
⋯157⋯
161
②得恩法考>》》2026
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燃烧财物(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属放火。
(4)罪过形式为故意。
聪聪提示
放火罪的过失犯罪是失火罪,必须要求造成结果。
(5)既遂结果:只需具有引起火灾、足以造成爆炸的具体危险,即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
(6)罪数规则
①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②以爆炸的方式引发火灾,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放火罪与爆炸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③实施了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数罪并罚。
3.投放危险物质罪
(1)基本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要求投放的为真实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聪聪提示
如果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聪聪提示
如果危及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基本概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2)所谓“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性质相当。
聪聪提示
1.一次行为能够导致大规模人员死伤的手段方法。
2.只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而无实际的重大损害危险的,不能认为是“危险方法”。
在公共场所开枪射击或者乱刺他人导致多人死亡、受伤的,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聪聪提示
关于本罪的常考表现形式:
在繁华地段驾车任意冲撞撞死多人;在多人通行的公共场所私设电网;故意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瓦斯具有
高度爆炸危险的场所,强迫多人下井采煤;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乘客与司机互殴,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故意采集、输送坏血;在人多车多的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开车故意撞向人群;吸毒驾驶机动车,严重
危及公共安全;盗窃人多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危及公共安全;高空抛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等。一般法
(3)本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也是本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
能够以其他特别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特别法: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菲,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姑害安全驾驶罪)论处的,则不以本罪论处。
在高速公路上放置大石头,故意使过往汽车撞上翻车,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罪过形式:故意。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系过失,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58⋯-
162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李冲聪
5.妨害安全驾驶罪
(1)相关法条
第133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
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 有前2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基本概念: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
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以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聪聪提示
1.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
共交通工具。
2.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用于私人的私家汽车、用于货物运输的货车等。
(4)两种行为
①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例如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
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
②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亦即,司机打人。
聪聪提示
1.乘客殴打司机,达到抢夺方向盘的程度;司机殴打乘客,达到离开驾驶座位程度。
2.如不是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而是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
具运营秩序,不触犯本罪,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本罪属于危险犯,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6)如果触犯本罪,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如果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同时触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司乘在公交运行中互殴。2018年10月28日,乘客刘某乘坐司机冉某驾驶
22路公交车,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刘某遂从座位起
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
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
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
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导致冉某、刘某、另
外13名乘客在内共计15人死亡。
【分析】司乘二人在公交运行中互殴,对结果均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对公共安全有故意时,均定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如果本案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司乘二人还另行触犯妨
害安全驾驶罪,在罪数上应当择一重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论处。
6.高空抛物罪
(1)相关法条
⋯159⋯
163
②得恩法考>》》>2026
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高空抛物罪的构成条件
①行为场景:高空。包括建筑物、高塔、航空器等高空场所。
②行为:抛掷物品。包括抛掷砖头、铁块、电器、菜刀、生活用品、垃圾等。
③情节严重,指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
(3)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可形成想象竞合。
聪聪提示
这里对所抛掷的物品没
有限制,也没有要求有
造成人员死伤的可能。
(4)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不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也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以后述罪名论处。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相关法条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基本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聪聪白话:如果想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足以导致车毁人亡的危险。
3.本罪的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5种
聪聪提示
大型拖拉机可扩大解释到汽车中;缆车可解释到电车中;载多人的电瓶车既可归入汽车也可归入电车。
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4.正在使用:正在行驶、已交付使用、不需再检修就可使用。
5.破坏行为:对交通工具的功能进行破坏,能引起倾覆、毁坏即可。
即使是破坏汽车刹车上的很小部件,但足以损坏其制动功能的,也是破坏行为。
6.本罪属于危险犯,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倾覆指翻车等。
聪聪提示
这里的“毁坏”不是指财物价值的贬损,而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从而对
造成公众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
7.罪数规则: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或者毁坏交通工具,如非关键部件,不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
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系关键部件,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同时数额较大的,同时也会触
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四.破坏交通设施罪
1.相关法条
⋯160·
164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巡刑法·李冲聪
第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基本概念: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
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聪聪白话:如果想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必须要求行为具有足以导致车毁人亡的危险,
3.交通设施: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附属物。
4.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
如道路专用线路、道路上的害
井盖、隔离栏等
例拆卸铁轨、拔掉轨道枕木、毁损交通标志、熄灭灯塔上的灯光、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等。
5.既遂结果:属于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如果足以使汽车对撞、倾覆;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果盗窃后路中间没有其他
隔离物;或者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果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助车道,盗窃后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
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没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例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栅栏外是没有车辆的平地,
宜认定为盗窃罪。
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相关法条
第120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
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基本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恐怖活动组织: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恐怖目的),造成或者意图
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恐怖手段)为主要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聪聪提示
恐怖组织往往具有政治色彩,考试当中不会让我们判断什么是恐怖组织。
4.处罚主体: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均处罚。
5.本罪属于行为犯,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一的,便成立本罪;行为完成,即为既遂。事实上是否开始
实施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数罪并罚: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本罪的帮助犯正犯化:帮助恐怖活动罪
(1)行为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组织招募、
运送人员等。
(2)资助的具体方式无限制,时间没有限定,但精神上的帮助不属于本罪的资助。
(3)只要行为人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就既遂。
8.本罪的预备犯正犯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行为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或者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
动培训,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
⋯161⋯
165
②得恩法考>》>2026
(2)本罪为故意犯罪,本罪存在未遂形态。
(3)组织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成立本罪。
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1.相关法条
第128条第2、3、4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本概念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
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有两种主体(均为合法持枪人员)、两种构成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实为严重情节
聪聪提示
没有该主体身份的人不能认定为本罪。
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4.丢失枪支不报罪只有一种主体、一种行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聪聪提示
尖为严重情节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不构成本罪。
5.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
6.非法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7.将公务用枪非法卖出的,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8.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
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9.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纯正的不作为犯。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
(1)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
(2)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
10.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无需结果;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需结果。
11.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需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实为严重情节)】。
聪聪提示
“严重后果”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162⋯
166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李冲聪
七,交通肇事罪
1.相关法条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基本犯←
3.基本犯构成要件: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章行为+损失结果+因果关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聪聪白话: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行人等)都能构成本罪.
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如触犯盗窃罪,要数罪并罚。
聪聪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由交通运输的人员构成;不合法的驾驶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聪聪提示
乘客、行人也可构成。
(2)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范围内。
聪聪白话: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能规范的范围,也就是指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如公共
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
聪聪提示
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他地方的汽车撞人事故,应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
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3)违章行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
规程等。
“违章”
(4)结果的要求: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
结果
责任程度
+情节(可能与违章行为重复)
1死或3重伤
全部、主要
一般违章行为
(如超速、同红灯,逆行等)
3死
同等
无力赔30万
全部、主要
酒后、吸毒
无照
违章行为
(包括后栏部分思易违章)
1重伤
全部、主要
6种特定恶劣
明知安全装置故障
情节
明知无牌或报废
严重超载
逃逸
⋯163⋯
167
②得恩法考>》》2026
甲醉酒驾车将一人撞成重伤,违法行为是醉酒驾驶,结果是一人重伤,恶劣情节也是酒后,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基
本犯)。
●乙正常驾驶,将一名违章闯红灯的行人撞成重伤后逃逸,乙在事故发生之前没有实施违章行为,尽管其有逃
逸此项恶劣情节,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5)因果关系: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行为人甲酒后驾车,但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因为刹车失灵而撞死人;行为人乙驾驶没有年
检但并无故障的汽车,因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而撞死人,不能认为违章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交
通肇事罪。
(6)本罪的罪过形式:过失。对结果
聪聪提示
聪聪白话,行为人对违章可能有意也可能无意,但对实害结果要求一定是过失。
如对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具有故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由重到轻):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1)因逃逸致人死亡(7-15年)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聪聪提示
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行为+逃逸情节(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
①逃逸之前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要求逃逸前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②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逃逸之后,之前并未死亡。
③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聪聪提示
因行为人的逃逸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如果行为人当时不逃逸而救助,被害人会活。如果死
亡不是因逃逸行为导致,则不具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或不久即刻死亡,或者有证据证明即使救治也不可能存活,则应将死亡结果归
因于肇事,而不是逃逸,不能认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事例(2008年延试卷二第52-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
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因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因逃逸
致人死亡”。
④主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有故意(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即可),无需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
聪聪提示
1.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行为人误认为死亡,逃逸致死的,仍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2.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存有故意,且其不救助的行为对于生命具有支配,则
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聪聪白话: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①逃逸之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去掉逃逸情节,行为人仍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164⋯
168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李冲聪
②逃逸情节不能重复评定。
甲闯红灯致乙重伤后逃走,在甲逃逸之前,一般违章致一人重伤,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只有把逃
逸情节计入,一般违章致一人重伤并逃逸,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由此,甲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而
不能将逃逸情节重复再用一次,认定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5.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三种人指使违章、四种人指使逃选致死
(1)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
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聪聪白话:该三种人具有监督责任,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章行为。故而,三种人与驾
驶者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2)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
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
罪的“共犯”(共同过夹犯罪)论处。
聪聪白话:司法解释中的‘共犯’,实际上是指共同过失犯罪,亦即,肇事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实为过失
致人死亡,四种人具有监督责任,其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章行为指使者;且主观上对死亡结果亦
有过失。故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聪聪提示
肇事人须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肇事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
指使者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6.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
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
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聪聪白话:对于之后隐藏或者遗弃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之前交通肇事行为符合
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的,还应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创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没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而是就地隐藏或者遗弃,致其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轧
压致其死亡的(作为);或者明知被害人大概率会死而不管不顾逃走的(不作为),后行为当然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八.危险驾驶罪
1.相关法条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65⋯
169
②得恩法考>》>2026
【择一重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
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四种危险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飙 ),情节恶劣。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
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聪聪提示
既可能是二人或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开斗气车,或与他人比记录。
(2)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要求从事“校车业务”(校车)、“旅客运输”(客车)。
聪聪提示
进行专门运送学校师生上下学业务、经营性质的旅客运输业务,才可能构成本罪;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
或者在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日常生活(如载乘亲朋好友)严重超载、超速,不构成本罪。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仅限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不构成本罪;并要求结合实
际情况判断“危及公共安全”。此项为具体的危险犯
4.道路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
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私人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聪聪白话: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随意通行,就属于道路。
5.机动车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聪聪提示
自行车、电动车、马车等不属于机动车。
6.抽象危险犯
本罪法条中规定的前三项行为系抽象危险犯,第四项行为系具体的危险犯(“危及公共安全”)。
7.危险驾驶罪不是亲手犯和身份犯,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属于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暗中在饮
料中掺入酒精的,对于掺入酒精者认定为间接正犯。
8.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1)不认为犯罪的情形:
①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
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⑤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无罪。
⋯166⋯
170
第1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李冲聪
(2)血液酒精含量已满80毫克/100毫升的,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具有以下15种情形之一的,认定构
成犯罪:
第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第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第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第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第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第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第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第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第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第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第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第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9.罪数规则
(1)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如果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不是由追逐竞驶或者醉酒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他违章行为引起的,应当以危险驾
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3)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又因其他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
事罪,数罪并罚;
(4)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同时以暴力等手段妨害公安机关检查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
数罪并罚。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1.相关法条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基本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自然人):生产、作业人员。
包括:
(1)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2)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无照单位人员,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罪犯都可构成。
4.罪过形式:过失(对结果)。因此需要实害结果。
⋯167⋯
171
②得恩法考>》》2026
5.在生产作业中发生失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认定为本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罪。在一般生活中发生,不触
犯本罪,构成一般过失犯罪(如夫火罪、过夫致人重伤罪、过夫致人死亡罪)。
真趣演练
①(08年真题)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
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
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②(17年真题)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③(17年真题)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④(17年真题)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⑤(20年真题)甲从高楼抛出燃烧的蜂窝煤,引发地面火灾,致多人伤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⑥(20年真题)乙偷取高速公路上的窨井井盖,致汽车倾覆、多人伤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⑦(18年真题)甲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开店经营汽车补胎业务,故意在靠近经营点附近的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
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险些发生严重事故。很多车主经常抱怨,问甲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钉子在路上,甲闭口
不谈,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模拟演练
①甲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人,其将所持枪支出借给A某玩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不能构成非
法出借枪支罪。
②乙在火车站里偷得他人皮包一个,回家后打开发现其中居然有五四手枪一把,遂将该枪以每天100元的价格
租给B某,B某在练习射击时误击一路人致其死亡,则乙构成盗窃枪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
③丁为配置民用枪支的射击场经理,一天检查发现射击场有一支步枪不见了,由于担心被追责没有向公安机关报
告,该步枪实为被D某偷走,因未被及时追回枪支被其用于抢劫犯罪,则丁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1.客观必背
(1)“公共安全”:行为发生的场景(公共领域)+损害后果规模(一次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可控)。
(2)放火罪:一般主体有故意;可以作为or不作为;独立燃烧就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就结果加重。本罪属于危险犯。
(3)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对象须是真实;虚假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4)破坏+正在使用+特定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危险(危险犯)+足以导致车毁人亡=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5)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在公交范围内+违章行为+损失结果+因果关系+主观系过失。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般主体有故意,处罚范围所有人;恐怖组织是前提;3个行为3选一,同
时实施定一罪;后续犯罪要并罚;资助、帮助,定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定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7)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可人可单位;犯罪主体有2类;公务人员有行为就成罪;合法配枪的人有行为有结
果才成罪。
2.主观必背
本章罪名的概念,重点记忆,涉及主观表述法言法语。
·聪聪总结·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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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重点1:生产、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本节罪名之间属于法条竞合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关系,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重点2;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犯罪有三种形式,包括直接走私、变相走私
走私武器、弹药罪
和间接走私;走私犯罪进入国(边)境,就既遂
重点3:妨害
常考非国范围: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
对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包队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
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假币:正在流通+存在对应+使一般
重点4:假币犯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人误信;欠缺任何一个,均定诈骗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重点5:洗钱罪
洗钱罪行为模型:明知款项来源7种犯罪+使用法定
破坏社会主
方法+变更资金形式
义市场经济
信用卡诈骗罪
秩序罪
重点6:金融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修正)
骗取贷款罪(修正)、贷款诈骗罪
行为方式:①纳税人:虚假申报or不申报,逃避缴税,10万
+10???扣缴义务人:不缴or少缴,10万
重点7:逃税罪
特殊主体有单位;故意犯罪
阻却犯罪:补缴税+缴滞纳金+已行政处罚;仅纳税人可阻却
重点8:抗税罪
妨害公务罪
故意+暴力、胁迫拒不缴税的行为
的特别法
特殊主体无单位;故意犯罪;逃税又抗税的要并罚
重点9: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他人享有著作权+未经他人同意+实施侵权
行为+公众性+情节严重or数额较大
重点10: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许可+同种商品+使用极其相似or完全相同的商标
行为方式:未经批准+专营专卖、买卖许可证件、非法
经营证券期货、其他
重点11:非法经营罪
【常考情形】未经批准:倒卖外汇、发行基金、销售彩票、卖药、
pos机套现、设立手机基站、发放高利贷、疫情哄抬价格、私设生猪
屠宰场、卖非食品原料添加剂本身、网络水军、有偿删除网络信息、
卖老虎机、非法经营野生制品、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经营烟草、设立
网吧、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精神药品、违规卖兴奋剂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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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相关法条
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
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
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既逆
聪聪提示
(3)本罪发生在市场经营领域。
卖残次品+有害无害无所谓。
(4)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既遂)。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逆)定罪处罚。
聪聪提示
销售金额×3+货值金额≥15万,可以定未遂。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为法条竞合,应当择一重论处。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影聪提示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认定步骤:
第一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步,确定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特殊伪劣产品属于8类特殊伪劣产品中的哪一类,并根据该罪的成罪条件
确认其是否构成该罪。
第三步,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前述两种情形,则择一重罪处理。
(6)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犯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相关法条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2)基本概念: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聪聪提示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构成本罪。
(3)本罪是行为犯。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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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李冲聪
(4)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大体上指与标明成份不符、变质的药。
包括四类: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聪聪提示
1.假药指用于人体的药品。
2.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一款,不再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
进口药品”列为“假药”,仅系行政违法,不再认定为刑事犯罪。
(5)生产、销售的含义
①生产: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
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②销售:指有偿出售;不包括购买。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1)相关法条
聪聪提示
如果为他人代购,有明显加价,可认定为“销售”;没有
明显加价的,不能认定为“销售”,而应认定为帮助购买。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基本概念: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本罪是结果犯(尖害结果犯),“造成严重危害”指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4)劣药:大体上指药品成分含量不达标、过期药。
包括七类: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④未注明或者更改
产品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聪聪提示
新《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不再将“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列为“假药”“劣药”,仅规定禁止此类行为。亦即,仅系行政违法,不再认定为刑事犯罪。
(5)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轻伤以上
聪聪白话:劣药是量有问题,假药是质有问题。
4.妨害药品管理罪
(1)相关法条
第142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基本概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四类特定违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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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3)四类特定违规行为:生产、销售禁用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是销售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
药品申请注册中采用欺骗手段;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4)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聪聪提示
仅实施前述四类行为,但未达到具体危险状态,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根本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系
不能犯,不能构成本罪。
(5)想象竞合:犯本罪,同时触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
产权犯罪等罪名的,系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聪聪升华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实施4种违规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妨害药品管理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基本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
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聪聪白话:在食物中加入非食品原料+达到有毒有害程度=有毒有害食品,
(2)本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3)三种行为
①利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
②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
③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
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也构成本罪。
聪聪提示
(4)食品:人用食物。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人用食品,包括自己制造的食品、打捞的有毒鱼虾、用瘦肉
精喂的猪、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白酒等,保健食品也属食品。
①禁用物质: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②非法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
质名单》上的物质。
③禁用农药、兽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④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⑤地沟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即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
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构成本罪。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基本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聪聪白话:食品质量不过关+对人有危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本罪是危险犯,要求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
具体危险犯
子定山认
(3)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
①超标: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的。还能包括: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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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②死肉、未检疫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③禁止生产的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例如不加碘食盐。
④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⑤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4)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
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本
罪的犯罪构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未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以
本罪论处。
二、走私罪
1.走私犯罪分类
(1)第一类:有些东西禁止进出口,如果进出口,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我国刑法针对部分
东西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走私毒品罪等。
如走私废物罪
(2)第二类:有些东西禁止进口,允许出口,如果进口,构成特定的走私犯罪;如果出口+交税=无罪;如果出
口+不交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如走私贵重金属罪
(3)第三类:有些东西禁止出口,允许进口,如果出口,构成特定的走私犯罪;如果进口+交税=无罪;如果进
口+不交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第四类:有些东西进出口均允许,无论进出口+交税=无罪;无论进出口+不交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走私行为(三大类六小种走私行为)
(1)直接走私行为
①绕关。即未经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国(边)境。
②通关时不如实申报。即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
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物品进出国(边)境。
(2)变相走私行为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
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聪聪白话:这两种情况的实质是偷逃关税。
(3)间接走私行为
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
大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
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走私共犯行为,事前或事中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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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
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行为。
聪聪提示
本罪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
(2)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3)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既未经许可,又偷逃税额的,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虽然未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处。
(5)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
5.走私武器、弹药罪
基本概念:走私武器、弹药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
境的行为。
走私真枪,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可组装、便用)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但不属废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入境
走私废物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基本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聪聪白话:非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3万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前罪为身份犯:要求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亦即,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有职务便利的人员。
(1)其一,常设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从事公务,但有职务便利
①非国有单位中,有职务的人员:非国有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
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不从事公务
②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但有职务的人员:a.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医生;b.公立学校中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师。不从事公务
(2)其二,非国有的、非常设性组织中,有职务的工作人员。不从事公务,但有积夸便利
①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
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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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巡刑法·李冲聪
聪聪提示
③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心谈判小组。
④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以上组织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
务),如果利用公务便利,构成受贿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包括收受型和索贿型:客观上均需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无论利益是否正当。对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4.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四、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1.假币所对应的真币
(1)包括人民币、境外(港澳台)币、外国货币。
(2)正在流通(无论境内外)或可兑换。在中国境内不可兑换但在外国正流通,也属正在流通。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
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可涉嫌诈骗罪。
(3)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4)存在对应的真币。伪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货币,可涉嫌诈骗罪。
(5)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
聪聪白话:使一般人相信+存在与之对应的真币+正在流通=假币,缺少一个条件,都不属于假币犯罪,一般认
为是诈骗罪.
2.行为: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
(1)伪造货币(全部作假):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人工等方法,
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2)变造货币:变造货币罪是指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色彩、文字、数目等,
使其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变造一般需保留部分原真货币的符号;只使用原货币材质而不保留原货币符号的,系伪造货币行为。
②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定伪造货币罪。
③使用作废的货币拼接出货币,系伪造货币行为。丰真丰假拼技
(3)出售假币: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即将假币当作假币,一般对方知情。购买假币,指有偿取得假币。
(4)运输假币: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
尚品
(5)持有假币: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包括接受赠与、保管。持有(控制)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
例如存放、藏匿在某处,通过他人保管等。
?流通或兑换
(6)使用假币:将假币代替真币投入流通领域使用,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一般对方不知情。
符合使用假币罪的,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3.罪过形式:故意。明知对象是假币。
4.罪数
(1)伪造假币,又出售、运输(同宗叙巾),按伪造假币罪从重处罚。
(2)购买假币后,又使用(同宗假巾),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聪聪总结】同宗假巾择一重罪
论处,伪造重于一切,购买吸收
使用;同宗假巾的例外,出售、
运输+使用·数罪并罚;不同宗
假巾一律数罪井罚。
甲伪造假币10万元,运输该10万元;后出售的其中的5万元,还使用剩下的5万元。则伪造10万元又运输
10万元,只定伪造假币罪一罪;伪造5万元又出售5万元,也只定伪造假币罪一罪;但伪造5万元又使用5万元,
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伪造重)。故而,行为人甲仍只构成伪造假币罪一罪(10万元),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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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乙购买假币10万元,运输该10万元;后出售其中的5万元,还使用剩下的5万元。则出售、购买、运输假
币是一个罪名,而购买(5万元)后又使用(5万元)的,只定购买一罪(购买吸收使用)。故而行为人甲仍只构成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五.洗钱罪
1.基本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7种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
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或
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2.对象:即7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聪聪提示
7种上游犯罪指“犯罪行为”而不是指“罪名”,是指“犯罪事实”而不是指“诉讼结果”。
7种上游犯罪的赃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不包括合同诈骗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
(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事实可以确认,但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如单位实施资款诈骗行为而定合同诈骗罪
3.行为:“洗白”,即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①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
②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
③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
④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
⑤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
⑥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
⑦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罪过形式:故意。
(1)明知对象是赃钱,在上游犯罪完结后帮人洗钱。
(2)具体认识错误:将此种上游犯罪收益误认为彼种上游犯罪收益,不影响洗钱故意的成立。
(3)推定“明知”的依据
①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②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③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④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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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⑤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⑥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⑦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5.“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自洗钱”
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也构成洗钱罪。
【聪聪总结】洗钱罪的两种常规考法:
1.洗钱罪的第一种考法:a实施上游犯罪之后,找b帮忙实施洗钱行为。
第一层次:a构成上游犯罪,b不构成,a和b不属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层次:b构成洗钱罪的实行犯,a构成洗钱罪的教唆犯。
第三层次:b同时触犯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a系本犯,其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
第四层次:a构成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第五层次:b同时触犯2罪,系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洗钱罪。
2.洗钱罪的第二种考法:a事前与b形成共同意思联络,约定b帮助a在犯罪后实施洗钱行为。
第一层次:a和b是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层次:a触犯洗钱罪的教唆犯,b触犯洗钱罪的实行犯;a和b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层次:a和b均系本犯,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四层次:a同时触犯洗钱罪和上游犯罪;b同时触犯洗钱罪和上游犯罪,均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六,金融诈骗罪
1.本节犯罪中的罪名,犯罪对象均为财物,均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
下7种情形之一者,即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2.信用卡诈骗罪
(1)基本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信用卡的含义
①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
部分支付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聪聪提示
既包括可透支的信用卡(贷记卡等),也包括不可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储值卡等)。刑法中的“信用卡”,
相当于经济法中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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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②要求发卡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才属信用卡。
聪聪提示
如果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或未参与联合发行的消费卡、社保卡、医疗卡等,不是信用卡。
③利用根据不具有信用卡特征的其他卡片来冒充信用卡使用,也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构成诈骗罪。
(3)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形式
如IC电诘卡,校园卡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聪聪白话:‘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真卡能
在哪儿用,假卡就能在哪儿用,
支付、转账结算、刷卡消费、取现等。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使用其真的信用卡。
聪聪提示
冒用的途径,既包括对人冒用(例如在柜台上),也包括ATM机(自动柜台机),互联网(网上银行、微信、
支付宝等支持平台等)、通讯终端(手机银行、POS机等)。包括冒用实体信用卡、“数字信用卡”(如非
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暗记下他人卡号、密码后使用)。
④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3个月仍不归还。(最新解释)
(4)数额较大。前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恶意透支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最新解释)
(5)非法占有目的。
(6)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尋窃罪、抢劫罪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
?财产凭证
②对象: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作为财物的“信用卡”,必须是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
耽聪提示
盗窃伪造的,或者无效的,或者数字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能触犯盗窃罪;可对后续的使用假信用卡、或冒
用信用卡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7)共同犯罪问题
①甲盗窃信用卡,告诉乙系盗窃得来,让乙帮忙使用。乙构成盗窃罪,系甲盗窃罪(益窃信用卡井使用)承继的
共同犯罪,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②甲盗窃信用卡,骗乙说系拾到的,让乙帮忙使用。甲构成盗窃罪(盛窃信用卡开使用),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二人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③甲盗窃真的信用卡,骗乙说是假的,让乙帮忙使用。甲构成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开使用),乙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故意),二人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票据诈骗罪
汇宗,本宗,支宗
(1)基本概念:票据诈骗罪,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聪聪白话:票据诈骗罪就是指利用票据去诈骗。
(2)五种行为形式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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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巡刑法·李冲聪
聪聪提示
“使用”指按照票据的功能及其通常使用方式使用,即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利用,包括汇兑、
支付货款、转让、结算等。
②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财物。作废的票据,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票
据、无效的票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没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常为真实的票据)。
聪聪白话:本罪的本质:票据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本罪的实质是利用上述票据欺骗手段,来骗取财物。
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成立本罪。
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着手实行行为:诈骗罪(包括本罪在内)均以骗人为着手,故而,对票据实施虚假行为,并不是本案的着手;
只有利用虚假票据来骗人(如支付,承兑.交付等),才是本案的着手。
4.集资诈骗罪(修正)【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基本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
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未经批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公开宣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
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③承诺返本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责任: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②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非法集资行为,并且具有本节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集资诈
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非法集资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聪聪提示
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只对其中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部
分款项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剩余部分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贷款诈骗罪【VS骗取贷款罪(修正)】
(1)基本概念: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较大的行为。
【聪聪拓展】关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在刑法层面上,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金融机
构”是指获得了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认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
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7类地方金融组织,虽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但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银监会监管,不属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2)贷款诈骗行为:贷款时弄虚作假。
表现方式: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
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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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3)责任: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见上文7种情形。
(4)主体: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聪聪升华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骗公众,
2.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公众。
3.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金融机构。
4.骗取贷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骗金融机构,
6.保险诈骗罪
(1)基本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
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聪聪白话:利用保险合同去骗人,属于保险诈骗罪,
(2)主体身份: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聪聪提示
1.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2.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但可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3.无身份者采用欺骗手段支配、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用保险诈骗手段实施诈骗,无身份者也
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只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3)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着手和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应以开始“骗人”亦即申报理赔为着手,以获得保险赔偿为既遂标准。
聪聪提示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保险诈骗罪未遂。行为
人取得保险赔偿金,但与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能认定为既遂。
(5)罪数: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骗取保险金的,如果
手段行为构成他罪,则应数罪并罚。但如只是一个行为,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
(6)对保险诈骗有通谋则为共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明知保险诈骗,而故意提供虚假的
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七,巡税罪
1.基本概念:逃税罪,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行为。
2.主体身份:两种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
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没有该两种身份的人,可构成逃税罪的共犯。敕嗳犯,帮助犯
(3)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的,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还成立逃税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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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李冲聪
3.逃税行为: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1)三种手段行为:虚假申报(作为)、不申报(不作为);缴纳之后又骗回。
(2)目的行为:逃避缴纳,即不缴、少缴税款(不作为)。
4.罪过形式:故意。过失漏税,不构成逃税罪。
5.责任阻却事由: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
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聪聪提示
扣缴义务人不适用此责任阻却事由。
八.抗税罪(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法)
1.基本概念:抗税罪,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聪聪提示
如果行为人既逃税又抗税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仅为自然人。
聪聪提示
无此身份者可为共犯。非纳税人单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税收职责的,成立妨害公
务罪。
3.抗税行为:暴力、威胁手段行为+拒绝缴纳税款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暴力、威胁。暴力,包括对人暴力(如对税务人员的人身实施暴力)、对物暴力(冲去、打砸
税务机关或车辆)。威胁,指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行恐吓。
(2)目的行为:拒不缴纳税款。
现有强势观点认为“拒不缴纳税款”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抗税罪是姑害公务罪的特别法条
4.法条竞合: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5.罪数
(1)暴力抗税致人轻伤的,仍认定为抗税罪;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既逃税又抗税的,数罪并罚。
九,侵犯著作权罪
1.基本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规定的6种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聪聪白话:他人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等侵权行为+公众性+情节严重
=侵犯著作权罪。
聪聪提示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被害人需要对作品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
发表权、署名权)。
2.本罪的6种行为形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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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①“复制发行”,包括复制或者发行,以及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②“发行”,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或允许他人使用;仅仅只是行为人本人
使用、播放、阅读、观看,不属“发行”。
③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发行”。
④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即通过互联网、手机、移动终端等散布。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舞蹈、魔术、木偶、皮影、相声等。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聪聪提示
赝品的对应真作者需要有著作权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如著名画家)
署名的,只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
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抹除水印、背景、防复制技术、密钥等。
3.本罪主观:以营利为目的。
聪聪白话:想要换钱,不论途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
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4.罪数:侵犯著作权,又销售同宗侵权复制品,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不同宗,则数罪并罚。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不
十.假冒注册商标罪
1.基本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额较大、情节
严重的行为。
聪聪白话: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或者极其近似的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
2.相同的商标,包括:
(1)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2)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①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②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③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④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同一种商品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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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李冲聪
聪聪提示
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用生活常识判断即可。
4.罪数:假冒注册商标(驭冒注册高标罪),并销售(同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高标的高品罪)
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罚。不同宗,则数罪并罚。
十一,非法经营罪
1.基本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
节严重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
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聪聪白话:即违反‘国字”级别规定的。
聪聪提示
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只是违反其他规定(如部委规章等),即使在工商管理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
认定为本罪。
3.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包括属于烟草的电子香烟)。
4.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1)金融业务中有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但银行业务中只有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才是非法经营罪;非法
经营贷款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6.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四大类行为:
其一,金融: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
买卖外汇行为。
(2)私募基金。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3)POS机套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
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非法发放高利贷。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未经批准(违反
国家规定,未经监营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2年内出婚资金10次以上)、向社会
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高利贷(年利息362),达到数额标准,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二,传媒:
(5)非法经营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
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6)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7)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
营活动。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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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8)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
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
(9)擅自设置手机基站,发布广告信息等。
其三,食品:
(10)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
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1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
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
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1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
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其四,博彩:
(1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15)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
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他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基本概念: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公司、
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也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行为方式:
聪聪提示
(1)将本单位的营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本罪主体无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
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的商品、服务。
自电镇练
①李某欲杀害妻子,在鸡汤中加入毒药,妻子中毒死亡。李某除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外,还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
品罪。
②有证据证明赵某在生产食品时加入了非食品原料,但检测部门未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赵某仍构成生产有毒、
有害食品罪。
③某药厂的负责人王某明知药品已经过期,仍然作为捐献的药品捐出。王某构成提供劣药罪。
④王某在家中登录境外网站,下载淫秽影片,发给几位朋友观看,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184⋯
188
第17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⑥陈某向境外网站购买枪支,邮寄到境内陈某家中,陈某构成走私武器罪。
⑥张某将贴身佩戴的小金佛吊坠放在行李里带出国,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⑦李某携带假币前往公海出售,没有卖掉,又带回境内,构成走私假币罪。
投演练
●某国有医院儿科科室主任医师张三接受某药品公司“赠送”的房屋一套(价值30万元),让其在开处方时大
量开具该药品公司药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②某公立大学的校长李四收受某出版社10万元,优先采购该出版社的教材,构成受贿罪。
客观必背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卖残次品+有害无害均可以;主体可人可单位;故意犯罪;销售5万定既遂,货值
15万定未遂;销售×3倍+货值≥15万,定未遂。
(2)生产类产品既遂标准总结:产品、劣药=结果犯;假药、有毒=行为犯;妨害、不合标准=危险犯。
(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仅限于人用药品。
(4)妨害药品管理罪:营利目的+4种违规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掺入非食品原料or销售掺入非食品的食品。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食品质量不过关+对人有害。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营利目的+逃避监管,走私弹药、假币、淫秽物品、禁止进出口以外的其他货物,
数额较大10万以上or一年内2次行政处罚又再犯的行为;走私行为有三种:直接、间接、变相。
(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or被动收受+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3
万)。
(9)伪造货币罪:营利目的+仿照各种方法制造假币,破坏秩序和信用的行为;假币:正在流通+存在对应+使
一般人误信;欠缺任何一个,均定诈骗罪;同宗择一重,伪造吸收一切,购买吸收使用;同宗例外,出售、运输+使
用的,要并罚。不同宗一律要并罚。
(10)无非法占有目的+骗金融机构+造成损失=骗取贷款罪。
(11)无非法占有目的+骗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还想放贷=高利转贷罪。
(12)有非法占有目的+骗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罪。
(13)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公众=集资诈骗罪。
(14)无非法占有目的+骗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5)贷款诈骗罪:一般主体无单位,故意犯罪。
(16)非法经营罪:违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未经批准+专营专卖、买卖许可证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其他。
【情形】未经批准:倒卖外汇、发行基金、销售彩票、卖药、pos机套现、设立手机基站、发放高利贷、疫情哄
抬价格、私设生猪屠宰场、卖非食品原料添加剂本身、网络水军、有偿删除网络信息、卖老虎机、非法经营野生制品、
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经营烟草、设立网吧、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精神药品、违规卖兴奋剂。
·聪聪总结·
⋯185⋯
189
得恩法考>》>2026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一
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一般主体;故
意犯罪;作为or不作为
重点1:侵害
过失致人死亡罪
生命健康犯罪
故意伤害罪一 故意实施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组织出卖人
4个条件:卖活人+年满18+自愿+有处分能力的器官;卖死人器官
体器官罪
(非法经营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违背意愿or强迫or
未满18or精神病(故意伤害)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强奸罪
故意犯罪;奸淫只能男的干,强迫可男也可女,女性可共犯也可间接正犯
加重情形:致人重伤、死亡;轮奸;公共场所+当众;不满10周岁or造成
10-14周岁幼女伤害
重点2: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有特殊职责+与14-16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
性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方式:暴力、胁迫+猥亵男男女女(男有性交,女无性交)
猥亵儿童罪
故意犯罪;侵犯他人的性的羞耻心;男童含一切(摸摸搜搜和性交);女童
只限摸一摸;性交行为定强奸
行为结构: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剥夺自由+2种类型(索债、普通)
非法
拘禁罪
被拘禁者需要有现实自由;1周岁以上才可以,0-1定拐骗
殴打、侮辱和国机要从重;过失致死是加重;暴力伤亡转杀伤;直接杀人要并罚
重点3:侵
犯人身自由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or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or以
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的犯罪
侵犯人
绑架罪
一般主体,故意犯罪
身、民主
控制人身就既遂;第三人是否知情不影响
权利犯罪
重点4:拐卖、收买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两罪属于对向犯,
妇女、儿童类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拐卖=拐卖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犯罪;
诬告陷害罪一过失诬告不定罪;捏造事实是预备;开始告发为着手;告发
完成就既遂
重点5:侵犯人
诽谤罪;
诽谤罪三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故意犯罪
格尊严犯罪
侮辱罪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或者败坏
他人名誉;故意犯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
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导致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罪
虐待罪对象是家庭成员(事实婚姻、实际扶养),遗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
弃罪不限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
重点6:婚
看护人罪;遗弃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触犯他罪,择一重处;
姻家庭犯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重婚罪 一重婚者和相婚者,都构成重婚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批准,非法进入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不退出的行为
重点7:本
作为或者不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要从重
节其他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规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都可成罪
⋯186⋯
190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一、侵害生命健康犯罪
1.故意杀人罪
(1)基本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聪聪白话:故意他杀。
(2)本罪行为:剥夺他人生命,支配他人生命。
聪聪提示
剥夺他人生命,即提前非自然地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
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可以是物理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方法,如
以精神冲击方法致心脏病患者死亡。
(3)行为对象:人(他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聪聪提示
1.溺婴、杀害婴儿构成故意杀人罪。
2.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自行堕胎不构成犯罪。
3.对母体进行打击导致胎儿流产,也只构成对母体的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
4.对尸体进行侵害、侮辱、毁损,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5.杀害自己(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法中自杀行为不是不法行为。
(4)罪过形式:故意。明知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
(5)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过夹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聪聪提示
不作为的行为大概率导致死亡,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行为小概率导致死亡,属于遗弃罪。
2母亲甲将残疾的新生婴儿乙放在民政局门口,希望被人捡走收养,结果当晚突然降温导致乙被冻死,应当认
定为遗弃罪(致人死亡);而如甲将乙弃之荒郊野外,导致乙被饿死,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1)基本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
造成死亡结果。
聪聪白话:如果行为大概率导致死亡,则着手之时属于杀人罪;如果行为大概率导致轻伤以上,不会大概率直接
搞死人,则着手之时属于伤害罪;如果行为一般不会导致轻伤以上,不小心造成结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本罪为过失犯罪,如无结果出现,则不构成犯罪。
(3)罪过:过失(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或者已
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聪聪提示
如果没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3.故意伤害罪
(1)基本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聪聪提示
1.故意伤害罪的法益(客体)是生理机能健全,亦即,身体功能的正常运作,包括器官功能健全、精神正常、
健康无疾病等。
2.只侵犯身体的完整性但不侵害生理机能健全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87⋯
191
②得恩法考>》>2026
使用暴力强行剪除他人头发或指甲的行为,只构成侮辱罪。
(2)伤害行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支配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
暴力伤害、使人染病、使人精神失常、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
(3)行为对象:他人身体。
①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②伤害胎儿的,一般认为是对母体的伤害。
(4)结果(既逆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一)、伤害致人死亡(加重结果之二)三种情形。
(5)罪过形式:伤害故意。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6)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对故意伤害致死、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情节恶方);已满14周岁的人,
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死亡都承担刑事责任。
(7)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罪有两种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聪聪提示
1.结果加重犯要求,在故意伤害过程中,因伤害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
2.致人死亡中的“人”:致死对象与伤害对象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
例因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导致第三人死亡,也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8)转化犯:以下情形,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论处。
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③暴力取证致人伤残;④虐待被监管人致人
伤残;⑤聚众斗殴致人伤残。
聪聪提示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这里转化的条件均为“伤残”,即造成重伤结果。
(1)基本概念: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聪聪提示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了合法移植人体器官的程序(禁止活体移植给非近亲属者),非法组
织他人活体移植出卖人体器官(即经器官的提供者自愿同意后非法组织者摘取其器官后出卖)即构成本罪。
聪聪白话:在我国,单纯买器官的本人无罪;单纯卖器官的本人无罪,只有中间组织者构成犯罪,
(2)组织者构成本罪。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才能构成本罪。
聪聪提示
与组织者共谋负责摘取器官的医生等可构成帮助犯。
(3)行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组织”行为,包括:①组织数人出卖,即出卖器官者为数人;②组织流程,即出卖器官者为一人,但组织者以
招募、雇佣、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
行为人仅有出卖行为,或者只有购买行为,而没有“组织”出卖行为的,不能构成本罪。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
卖的,依然成立本罪。
“出卖”,只要求器官供体提供者(提供者)出卖,不要求组织者谋利。仅是组织无偿“捐献”,而没有组织“出
卖”,也不构成本罪。
“他人”,即器官供体提供者必须自愿同意。强迫、欺骗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4)“人体器官”:包括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膜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血液、骨髓、
⋯188⋯
192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脂肪、细胞不是器官。对于移植不属于前述人体器官的人体组织例如肢体、骨髓等而造成轻伤、重伤的,可视情节构
成故意伤害罪、其他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如经有效承诺的轻伤
(5)人体器官涉及的犯罪
①经活人同意非法组织出卖器官,构成前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即使经未成年人同意也不行
②未经同意摘取活人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
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③违背意愿摘取死人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
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聪聪提示
只有经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具有认知的能力、处分能力的成年人(具有器官捐献能力的人)的真实同意,
并且接受人仅限于近亲属(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
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才有可能是合法的。
④不具有器官捐献能力的人,无论有无真实同意,其承诺均无效。
②摘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器官,无论其是否同意,无论用于何处,行为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二、性犯罪
1.强奸罪
普通强奸
(1)基本概念: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奸
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奸淫幼女型强奸
(2)主体身份:“奸”行为的直接实行者为男性,“强”行为的实行者男女皆可。
聪聪提示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实施强的行为)、间接正犯(利用男性实施奸的行为)、教唆犯、帮助犯。
妇女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正犯,所以强
奸罪并不是真正的身份犯。
(3)对象:女性。→妇女、动女
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刑法定型为“男奸女”),包括妇女(已满14周少)与幼女(不满14周少)。
聪聪提示
男性或妇女强“奸”男性的,不成立强奸罪。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4)强奸罪的行为有两种情形:
①强奸妇女,通常表现为“强”“奸”组成的复合行为。
“强”:手段行为(形式上也是实行行为),或违背意志的形式。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不法行使有形力的
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包括暴力威胁、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利用
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等。其他手段,是指采用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等。利用妇女熟睡、醉酒、吸毒、患重病而没有意识能力,或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组织和
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奸淫妇女的,尽管客观上没有实施“强”的行为,但实质上违背妇女意志,
⋯189⋯
193
②得恩法考 >》2026
也构成强奸罪。
真突的突行行为
“奸”:目的行为。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②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包括嫖宿卖淫动女)。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聪聪提示
奸淫幼女,只需“奸”的行为即可。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之
发生性关系即以强奸罪论。
(5)责任年龄:年满14周岁的人,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
(6)罪过形式:故意。
①强奸妇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象是女性(活的)、违背女性真实意志、奸的行为。
②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
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强奸罪论处。“明知”采用推断方式确认,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聪聪提示
关于是否明知是幼女的推定规则: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
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
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幼女负
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聪聪总结】不满12,一律知情;已满12不满14+生理特征明显为幼女=一律知情;已满12不满14+生理特
征不明显为幼女=按照实际情况认定。
(7)强奸罪的特殊责任阻却事由
①原则上,根据判例“白俊峰案”“王卫明案”,丈夫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性
交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强奸罪(因难以取证)。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例外时,在实质上的婚姻关系破裂的场合。
钢一审离婚判决已下达尚未生效,包办、买卖、强迫婚姻期间等。
②“两小无猜”条款,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认为是犯罪。
此条款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一般指少年和幼女因谈恋爱而自愿发生性关系、家属不要求追究的情形;其他
符合此款规定情形(动女的父母不要求追究)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8)强奸罪的加重犯:强奸罪具有6种加重犯情形,以下对其中4种细致讲解:
①(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或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亦即,强奸行为过失导致被
害人重伤、死亡,要求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过失,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聪聪提示
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的(无因果关系),不属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不包括故意杀人。先强奸后杀人的,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先杀害后奸尸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以杀人为故意采用强奸手段致死的,系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②二人以上轮奸的。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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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即共
同实行类型的强奸。
聪聪白话: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均实施了奸的实行行为,两个男性均轮流上去实施了奸的动作。
A、B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得逞,B未得逞;则A、B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均为犯罪既遂,
但A、B二人不成立“轮奸”。
A(15周岁)、B(13周岁)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B均得逞;则A、B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
同犯罪,均为“轮奸”。只是对A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轮奸),对B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聪聘提示
轮奸不考虑奸的实行者的年龄。
A、B、C三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B均奸淫得逞,C未得逞;则A、B、C三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均为犯罪既遂,且A、B、C三人均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聪聪提示
轮奸适用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
A、B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C为A、B放风(帮助),或者教唆A、B(教唆);则A、B、C三
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均为犯罪既遂,且A、B、C三人均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聪聪提示
轮奸有帮助、教唆。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聪聪提示
1.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如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
2.当众: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3.网络直播间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在网络直播间内实施强奸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④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应当加重处罚。
聪聪白话:该加重处罚具体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a.只要与不满10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造成幼女伤害,应当加重处罚;
b.与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造成幼女伤害的,应当加重处罚;如果没有造成幼女伤害的,
无需加重处罚;
c.与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没有造成幼女伤害的,应当从重处罚。
(9)罪数
①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
②实施强奸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强奸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相关法条
第236条之一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基本概念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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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
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行为人身份: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例如父亲、继父、养父以及形成了实
际收养和监护关系的人,教师、医生、受委托看护人等。
(4)被害人身份:即少女。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包括男性。
(5)无论被害人同意与否,有无性认知能力、性承诺能力,行为人均可构成本罪。
(6)特殊职责人员违背少女真实意志强奸少女,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强奸罪,择一重处以强奸罪论。
养父经被收养的15周岁养女的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仅构成本罪。但如果违背养女真实意愿强奸养女,触
犯强奸罪、本罪,择一重处以强奸罪论处。
3.强制猥亵、侮辱罪
(1)基本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男子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聪聪提示
本罪的法益是他人(妇女、男子)的涉及性尊严(性羞耻心)的身体权。
(2)主体身份:没有要求,男性、女性均可。
聪聪提示
妇女也可构成本罪的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丈夫在公共场所公然强制猥亵妻子,或公然强奸妻子,也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3)对象:妇女、男子(已满14周岁)。
聪聪提示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4)行为:强制+猥亵、侮辱。
①强制,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男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违背其真实意志。
②猥亵、侮辱:就猥亵、侮辱女性而言,指针对女性实施的非性交的性行为。通常表现为强行抠摸妇女阴部、乳
房、脱光衣裤、接吻、搂抱、手淫、口交等。就猥亵男子而言,包括性交行为。
(5)罪过形式:故意。
聪聪提示
本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动机)。
4.猥亵儿童罪
(1)基本概念:猥亵儿童罪,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男童、女童)的行为,包括妇女与男童发生性关系。
聪聪提示
男子与女童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2)对象:儿童,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
(3)不需要“强制”的条件。即使儿童同意,也构成本罪。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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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4)猥亵儿童中“猥亵”的含义
①就男性猥亵女童而言,不包括性交。
聪聪提示
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交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②就猥亵男童而言,可包括性交。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1)相关法条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基本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聪聪提示
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自由是一种感觉)。一般指现实的自由。
●甲将夜间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展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如果乙中途没有醒来,则甲的行为只
是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乙中途醒来因被甲反锁而不能离开房间,则侵害了乙现实的自由,
构成非法拘禁罪。亦即,本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
(3)行为对象:他人,系具有身体活动自由或具有自由意识的自然人。
聪聪提示
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活动的婴儿,不属本罪对象。单纯的偷盗
婴儿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其他目的涉嫌绑架罪、拐卖儿童罪等)。
【聪聪总结】
1周岁以下的孩子,属于婴儿;
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孩子,属于幼儿。
不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幼女;
不满14周岁的男性和女性,属于儿童。
已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妇女。
不满16周岁的男性和女性,属于童工。
(4)拘禁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包括有形方式,也可以是无形方式。
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
敢轻易跳下车,都属拘禁行为。
(5)非法性:不具合法性。包括没有拘禁权而拘禁,以及有拘禁权而非法越权拘禁。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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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司法机关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是合法拘禁。但发现不应拘捕时,
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6)索债型非法拘禁
①原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索取债务,自认为是获取其本人应得的财物,而不是认为获取不应得的财物,故而
不能认为具有勒赎、非法占有目的。由此,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②“为索取债务”是主观要素,既包括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也包括为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聪聪提示
为了索取高利贷、赌债而拘禁他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③“他人”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其他具有关联的人,以及其他人员。任何人
债权人扣禁债务人的儿子,逼债务人还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④行为人既包括债权人,也包括为了债权人利益帮助其索债的人。
“欠债公司”受债权人所托,采用拘禁手段索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7)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分
①犯非法拘禁罪而(过夹)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甲为索高利贷而拘禁乙,欲图故意伤害乙,不料将乙打死。甲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系过失,应
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与催收非法债务罪想象竞合)。
③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择一重罪处断,
一般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④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另起杀人故意而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暴力与拘禁元关)的,应当直接认定为
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聪聪升华
1.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轻伤=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非法拘禁罪行为本身的暴力30???失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3.非法拘禁罪行为以外的暴力50???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4.非法拘禁罪行为以外的暴力75???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5.非法拘禁罪行为以外的暴力85???亡=杀人一罪处理(转化犯》.
6.非法拘禁罪行为以外的暴力100???亡=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8)从重情节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聪聪提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量刑身份,须“利用职权”(外观上是否利用职权,如以逮捕、拘留、调查、审查为名)
才从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利用职权,则不从重。
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9)罪数
①实施绑架、抢劫、拐卖等犯罪,以拘禁作为“暴力”手段的,应当以整体犯绑架、抢劫、拐卖定罪,不再单独
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194-
198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②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论处(情
节加重犯)。
③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又非法拘禁,应当数罪并罚。
④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在继续状态中又另起犯意犯他罪。
锡先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实施绑架、抢劫、拐卖、强奸等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2.绑架罪
(1)相关法条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2款的规定处罚。
(2)基本概念
绑架罪,是指欲图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
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
①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②绑架他人作为人质;③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
(4)绑架罪是单行为犯,只需具有一个绑架行为即可。
(5)绑架行为
真绑架
扣押、控制、杀害他人等
①需要实际扣押、控制他人。没有实际扣押、控制而谎称扣押、控制,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可
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假绑架“
②绑架行为表现为拘禁、杀伤、偷盗婴幼儿。
聪聪提示
以勒赎为目的杀害、伤害被害人,以绑架罪(绑架中杀害、伤害被绑架人)论处。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以绑架罪论处。
③需要实际扣押、控制他人,而不是假扣押、假控制。
聪聪提示
没有实际扣押、控制而谎称扣押、控制(“假绑架”),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可构成敲诈
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6)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勒索,或扣为人质的目的。
“勒赎”属于主观目的要素,只要行为人在扣押他人时在主观上有勒赎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实施勒赎行为,也
能认定为绑架罪。
聪聪提示
“勒赎”是意图向第三人(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要钱;与抢劫故意不同,抢劫故
意指意图向被控制者本人要钱。由此可区分绑架罪(想向第三方要钱,勒赎目的)与抢劫罪(想向被控制者
本人要钱,抢劫故意)。
【聪聪总结】行为人是想向第三方要钱(绑架),还是想向被控制者本人要钱(抢劫)。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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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聪聪提示
1.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内容,是想使第三人知情被绑架人(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想利用第三人担心人质安
危来换钱(主观)。
2.无需第三人客观现实上知情人质被绑架的事实(客观)。行为人有此主观意图,被害人(人质)却欺骗第
三人使其不知情绑架时,行为人仍构成绑架罪。
(7)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可构成绑架罪。
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
①已满16周岁,触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以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论处。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
③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致死、严重残忍手段致人残疾+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应以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追究。
后述②③绑架中过失致死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8)既遂标准:人质丧失自由。或被杀害、伤害
绑架罪是单行为犯,以绑架行为实施完毕,控制人质使之逃脱显著困难,或人质被杀害、伤害,就应当成立本罪
既遂。
(9)刑罚
第239条第2款 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①“杀害被绑架人的”,指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②“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聪聪提示
在绑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仅仅只是单纯的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杀害和伤害行为的),
不能处死刑(如有数个实行行为数罪并罚,如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只能认为是想象竞合)。
③要求杀害、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绑架过程中(之时,之中),与绑架行为有关联(包括之后为了灭口而杀害)。
聪聪提示
如杀害、故意伤害行为不发生在绑架过程中,与绑架无关联,则应数罪并罚。
(10)此罪彼罪
①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勒赎、扣押人质目的。以拘禁为手段实施绑架,触犯两
罪,是想象竞合,以整体犯绑架罪论处。
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③行为人扣押被害人之后,如向被害人家属索取的钱款数额超过债务数额,则应当认为是非法拘禁罪(债务数额
以内)与绑架罪(馈务数额以外)的想象竞合。
四,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
(1)基本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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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聪聪提示
以“卖”为目的(“卖”是主观目的)而“拐”(“拐”是客观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
由与身体安全,以及人格尊严(不能将人作为商品买卖)。
(2)实行行为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人实施前述任一行为时,就是着手。
实施接送、中转行为的,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犯(正犯),而不是帮助犯(共犯)。
聪聪提示
强抢(抢劫、抢夺)行为,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也是拐卖行为(“拐骗”中“拐”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单行为犯(“扬”的行为),既遂只要“拐”行为实施完毕,并不要求卖出。一般认为,
行为人实施前述任一行为完毕并使被害者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事实支配范围内时,就是既遂。
聪聪提示
特殊的出卖亲生子女型的拐卖儿童罪,因行为人只实施“贩卖”行为,故而须以贩卖行为完毕即卖出为既遂。
(4)对象:妇女(已满14周少的女性)、儿童(不满14周少的大童、男童)。
①妇女、儿童的国籍没有限定。
②以营利为目的出卖(“版卖”)亲生子女,或者捡拾的婴幼儿,也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不以营利为目的将亲生
子女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
自黑人犯罪
③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蹴聪提示
以下情形认为具有营利目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5)目的:以出卖为目的。→只需“换钱”,元需“挣钱”
聪聪提示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没有出卖目的,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
(6)承诺的问题
①儿童及儿童家属的承诺无效。被拐卖的儿童或其家属对被拐卖的事实予以认同、承诺,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
②被“拐卖”妇女如在拐卖之前,同意自己被“拐卖”,则行为人的行为难以成立“拐卖”行为,不能构成拐卖
妇女罪。
(7)罪数扬实女、儿童罪中
①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可以包容:非法拘禁罪;(过夫)致人重伤、死亡罪(造成被扬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
景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奸淫被扬实妇女的);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其中后两项为加
重犯情节。
聪聪提示
不能包括强制猥亵妇女等,拐卖过程中猥亵的,应当数罪并罚。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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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②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数罪并罚。拐卖之后未卖出而向被害人家属勒索,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数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基本概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拐卖妇女、儿
童罪的对合犯。
(2)本罪在主观上是不以出卖为目的。
聪聪提示
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罪数
①结合犯:收买+拐卖=拐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②数罪并罚(常态):收买+非法拘禁、强奸、妨害公务、聚众阻碍=数罪。
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故
意伤害罪、侮辱罪,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4)从轻、减轻处罚条款儿童从验,妇女从轻、藏轻
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聘聪提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
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五,侵犯人格尊严犯罪
1.诬告陷害罪
(1)基本概念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
重的行为。
聪聪提示
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不是司法秩序。故而,向外国司法机关诬告中国公民,可成立诬告陷害罪。
基于被害人承诺而向司法机关诬告的行为,承诺有效,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虚无人员的行为,虽妨害司
法秩序但不侵害个人法益,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行为:“(以)捏造事实(来)诬告陷害他人”。诬告陷害行为虽然通常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
向有关机关告发两个部分,但是,本罪并不是复行为犯,而是单行为犯。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即向有关机关虚假告
发虚构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聪聪提示
告发行为才是实行行为;捏造犯罪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告发的内容。
⋯198--
202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①向有关机关虚假告发,有关机关指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可引起刑事追诉的其他机关。
告发指自发诬告,证人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构成伪证罪。不向有关机关告发,而是在社会上宣扬,
则涉嫌诽谤罪。
②告发的内容是虚构的犯罪(不法)事实。
聪聪提示
犯罪事实指“不法”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精神病人杀人,也是诬告陷害。诬告他人行政违法(如诬告卖淫娼
妓吸毒),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如在社会上宣扬,涉嫌诽谤罪。
(3)既遂标准。告发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不以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为既遂标准。
(4)对象:他人。
①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可构成诬告陷害罪。
②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聪聪提示
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
(5)罪过形式: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必须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
失实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诬告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聪聪提示
当行为人自认为他人有实施犯罪事实的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也不认为有故意。
2.侮辱罪;诽谤罪
(1)基本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两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
侮辱罪
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以)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
“公然”:不特定多数人可能知悉
实行行为(单行为):“诽谤”(散布);“捏造事实”不是实行行为,不捏造仅
转发虚假消息也能成立诽谤
可以是真实的事实(如揭寡隐私)
只能是虚假事实
一般是亲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亲告
(2)侮辱罪
具尖事尖
①侮辱行为包括:暴力侮辱、非暴力的动作侮辱、言语侮辱、文字或图画侮辱。可以包括揭发隐私情节严重。
②公然,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只要求可能知悉,不要求现实上知悉。
(3)诽谤罪:“(以)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聪聪提示
诽谤行为的真正实行行为是“散布”“捏造”并非必要行为,而是散布的内容;故而诽谤罪不是复行为犯,
而是单行为犯。
⋯199⋯
203
②得恩法考 >》2026
①诽谤行为:散布(公然)虚假的贬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无中生有、凭空制造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是
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散布的,也属于诽谤。
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明知是捏造的
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均属“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1)相关法条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
处罚。
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
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基本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
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名
主体
时空
对象
手段
目的
转化犯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
刑事诉讼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肉刑、变相肉刑
逼取口供
致人伤残、
暴力取证罪
作人员各种诉讼中
证人(包括被害人)
暴力
逼取证言
死亡的,
虐待被监管
监管机
人罪
构的监
监管时
被监管人(刑事、行
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监管人员指
定故意伤
政监管)
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
害罪、故
管人员
他被监管人(间接正犯·帮助犯)
意杀人罪
(3)主体身份身份犯
①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聪聪提示
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
员可构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②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刑事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也
包括劳动教养所(已废除)、缉捕戒毒所、专门矫治教育机构如收容教养所等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聪聪提示
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押解被监管人的途中或者在提讯时、法院休庭时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也可
构成本罪。
(4)时空环境
①刑讯逼供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证人等暴力取证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可构成暴
力取证罪。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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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②暴力取证罪发生在各种诉讼中,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③虐待被监管人罪发生在监管过程中。
(5)刑讯逼供行为、暴力取证行为、虐待被监管人行为
①刑讯、暴力手段行为。刑讯方法、暴力取证方法,即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肉刑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变相肉刑指对被害人使用类似于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觉等。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
的诱供、指供,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
②逼供、取证目的或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作出某种供述。不限于逼取有罪供述,也可以强迫
其作无罪辩解。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③虐待行为:直接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
(6)对象
指便者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被指使者为间接正犯的帮助犯
①刑讯逼供罪的对象: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聪聪提示
比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含义要宽泛。只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
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可。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暴力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滥用职权罪等。
②暴力取证罪的对象:各种诉讼中的证人。
聪聪提示
“证人”宜作广义理解:除包括诉讼法(程序规定)层面上作证的人以外;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不具有
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如被司法机关作为证人对待,也可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
③虐待被监管人的对象:被监管人。包括: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被拘留、监管的
人。如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
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的人。
(7)转化犯
已废除
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过程,致人伤残(重伤和残废)、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造成
轻伤的,仍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后故意伤害、杀人的,数罪并罚。致人自杀的,系
二罪基本犯,而不是转化犯。
六、婚烟家庭犯罪
1.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遗弃罪(不作为犯)
家庭成员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又务未源可根搭利法总论不
主体
的人
作为犯的四种义务来源嫡定。不限子客庭成员)
自然人
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
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事实婚烟被监护、看护的未成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赛庭、灾际扶养关系)
年人、老年人、患病
的家庭成员
的人、残疾人等
以及其他被扶养人员,如养老院、孤儿院中的
被扶养人员等
⋯201-
205
②得恩法考>》》>2026
(续表)
行为 肉体或精神虐待(长期性、轻伤以下) 肉体或精神虐待
不作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结果加重犯:(虐侍行为)过失致人
罪数 重伤、死亡
想象竞合:同时触犯
故意伤害、杀害,数罪并罚
他罪,择一重处
想象竞合:遗弃致人死亡
亲告 虐待罪一般是亲告罪。没能力、受强
罪否 制、威吓的不是;加重犯的不是
不是亲告罪
不是亲告罪
(1)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
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对象: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②主体:家庭成员,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
③虐待行为(集合行为):具有长期性,包括肉体、精神虐待。偶尔打骂、冻饿的行为,不是虐待行为。虐待行
为的最高限度是轻伤以下,超过限度的轻伤、重伤、杀害行为可另行评价。
④结果加重犯: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指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即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
伤或导致死亡。
聪聪提示
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之前的长期虐待还可构
成虐待罪,应当数罪并罚(《刑事审判参考》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要点
①对象: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②主体:监护、看护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幼儿园阿姨、孤儿院员工、养老院护工、民政部门救助站职工等。
③虐待行为(与前迷虐待罪一样):具有长期性,包括肉体、精神虐待。偶尔打骂、冻饿的行为,不是虐待行为。
(3)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要点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通常表现形式是遗弃家庭成员,但并不限于家庭成员,故而,遗弃罪的法益是人身权利,而不是家庭关系。
①遗弃罪的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包括严重醉酒者、
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手脚被捆绑的人、事故的受伤者、溺水者以及其他生命、身体陷入危险境地的人。
聪聪提示
行为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②遗弃罪的主体:对前述人员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义务来源可根据刑法总论不作为犯的4种义务来源确定,包括:
因婚姻家庭关系而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刑
⋯202⋯
206
1 “蔡世祥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李冲聪
事审判案例要览2003》:王益民等遗弃案)。
基于职务、业务而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基于先前行为而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
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义务来源可根据总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确定)。
③遗弃行为(不作为):拒绝扶养。包括: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遗留在危险场所,或者转移至更危险的场所,
自己离家出走,不提供扶助,或者妨碍其他人扶养等。
④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理论上,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需不作为行为支配被害人生命(不作为
则大概率会死亡),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故意。而遗弃行为对于被害人生命没有决定性(即使不作为也大概率
会活)。
●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认定为遗弃罪。如果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
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寒冷的荒山野外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刑事审判参考》第993号:万道
龙等故意杀人案。1)
2.重婚罪
(1)基本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
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2)重婚罪:登记婚+登记婚、登记婚+事实婚。
①对合犯:既处罚重婚者,也处罚相婚者。
②重婚:登记婚+登记婚、登记婚+事实婚。
重婚罪中有两个以上的婚姻:第一个婚姻是受刑法保护的婚姻,故须为合法婚姻(登记婚【法律婚》;第二个
婚姻是犯罪行为(重婚行为),并不要求一定是登记婚,既可以是登记婚,也可以是事实婚。即:登记婚+登记婚、
登记婚+事实婚,后一行为均是重婚犯罪行为。
聪聪提示
司法解释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这里的事实婚,
指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通奸、临时拼居,不属事实婚。
③一人同时与另外二人成立婚姻关系。
例一名男子同时与两名女子举行婚礼,两名女子均以妻子的名义、身份与男子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
④责任阻却事由。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
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由于都是受客观条件所迫,故不应以
重婚罪论处。
七,本节其他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203⋯
207
1 “万道龙等故意杀人案—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将出生不久的女要遗弃在获救希望渺茫的深山野林的,如何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
得恩法考>》》>2026
(1)基本概念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聪职提示
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非法侵入不属住宅的其他建筑物的,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2)行为对象:住宅,指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用于住人的场所
聪聪提示
“住宅”(住人的场所)的范围比“户”(家庭生活场所)的范围要大。
①相对封闭、隔离的建筑物或空间。乞丐、流浪者日常生活的天桥下、野外的土洞、寺院的檐下,不认为是住宅。
②与人的居住(长期、短期)有关,但并不要求侵入时屋中有人。
③长期的住所、临时租住的房屋、大学生宿舍、供人住宿的宾馆房间,属于住宅。
④办公室、研究室、商场、厂房、教室、电影院,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等,不属于住宅。
(3)侵入住宅的行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作为),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不作为)。
(4)非法性: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房东将合法租房的房客赶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间时,
也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5)罪数
①吸收犯:入户盗窃、入户抢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认为是吸收犯,按
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一罪处断。
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③想象竞合: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按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从一重罪论处。以非法侵入住宅
为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从一重罪论处。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
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①要求是有效的信息。
②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行为:非法获取(包括收关、骗取等)、非法提供(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①非法获取:a.手段非法,包括收买、骗取等;b.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 c.利用职责非法收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d.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
收受。
②非法提供:a.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b.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c.未经被收
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自题演练
●(11年真题)帮助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204--
208
第18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李冲聪
②(11年真题)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③(11年真题)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④(10年真题)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
付5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⑤(13年真题)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
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⑥(13年真题)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
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模拟演练
①甲劝说乙无偿捐献肾脏,乙表示同意,但甲事实上将乙的肾脏出卖给他人的;则被害人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
成立故意伤害罪。
②甲想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且唆使乙组织出卖并介绍他人购买其器官。即使乙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甲也不
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③甲误认为13周岁的乙女有18岁,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则甲构成强奸罪,属于奸淫幼女
型的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④甲男是乙女(15周岁)的继父,乙女深爱甲男,主动与甲男自愿发生性关系,则甲男不能构成犯罪。
1.客观必背
(1)故意杀人罪: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自杀行为无罪;教唆、帮助自杀不定罪;强迫、欺骗定杀
人(间正);消极安乐死无罪,积极安乐死定杀人。
(2)故意伤害罪:故意实施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轻伤结果=伤害既遂;伤害行为+过失重伤、
死亡=结果加重;假牙、假肢不算伤害,已经成为身体部分的人工骨头,算是伤害。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违规组织出卖器官的行为;单纯购买无罪;卖出器官无罪;组织他人定本罪;4个条件:
卖活人+年满18+自愿+有处分能力的器官;卖死人器官(非法经营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违背意
愿or强迫or未满18or精神病(故意伤害)。
(4)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逼取口供+暴力或变相暴力+伤死定杀人;暴力取证罪=
各种诉讼中,死伤也定杀和伤。
(5)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①奸淫只能男的干,强迫可男也可女,女性可共犯也可间接正犯。
②加重情形:致人重伤、死亡;轮奸;公共场所+当众;1-10周岁or造成10-14周岁幼女伤害。
③奸淫幼女,要求明知:不满12周岁,一律推定明知;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整体观察生理明显是幼女的,
推定明知;生理不明显的,看主观实际认定。
④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犯;其余一律数罪并罚。
·聪聪总结·
⋯205⋯
209
得恩法考>》》>2026
(6)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14-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有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的人,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
关系的行为。
①行为结构:有特殊职责+与14-16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
②自愿一罪;强迫则与强奸竞合。
(7)强制猥裹、侮辱罪: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裹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
犯本罪,加重处罚。
(8)猥亵儿童罪: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男童含一切(摸摸搜搜和性交);女童只限摸一摸 性交行为定强奸。
(9)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被拘禁者需要有现实自由;1周岁以上
才可以,0-1定拐骗;殴打、侮辱和国机要从重;过失致死是加重;暴力伤亡转杀伤;直接杀人要并罚。
(10)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or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or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①控制人身就既遂;第三人是否知情不影响。
②向第三方要钱=绑架;向本人要钱=抢劫。
(11)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行为结构:以出卖为目的,控制妇女和儿童,别人家的拐到手就既遂;自己家的卖出才既遂。
②加重处罚:首要分子、3人以上、奸淫妇女、强迫卖淫、暴力绑架、偷盗婴儿、造成重伤死亡、卖往境外。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商讨价格是着手,接到妇女是既遂收买+拐卖=拐卖遇到其余犯罪=数罪并罚。
2.主观必背
本章罪名的概念,重点记忆,涉及主观表述法言法语。
⋯206⋯
210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侵犯财
产犯罪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
重点1: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财物)
重点2:何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产犯罪认定的基本问题
重点3:非法占有(所有)目的
4种类型:普通抢劫;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
既遂标准:轻伤以上或者取财
重点4:抢劫罪
加重情节:
第一,家庭住所+非法入户+户内暴力=入户抢劫
第二,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大中型、运营中)
第三,抢劫致伤死:过失、故意均可
第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
第五,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3次以上;3万以上)
第六,真枪+显露=持枪
第七,真军警抢劫,不属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基本犯内从重即可
第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救灾物品等
重点5:抢夺罪
非法占有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000以上)或多次抢夺(2年3次)
抢夺与抢劫的区别:暴力对人还是物;足以压制是抢劫
模型;实施敲诈行为一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一基于恐惧处分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
重点6:敲
敲诈行为有2种,暴力威胁或者非暴力;暴力行为+非当场要钱;非暴力手段无所谓;暴力
诈勒索罪
+当场拿钱定抢劫;暴力+非当场拿钱定敲诈
恐惧心理怕行为人,怕第三人定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or多次盗窃 or入户盗
窃or携带凶器盗窃or在公共场所扒窃
重点7:盗窃罪
多次盗窃,2年3次;入户盗窃=非法入户+行为在户内+家庭住所;扒窃=公共场所、随身
携带(触手可及);携带凶器必须带了不能用
盗窃既遂(失控+控制):小物入口袋,大物出场所
行为人实施欺骗一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一基于错误认识一处分占
有一被害人损失一行为人取得财物
重点8: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足以让被骗人相信即可
被骗的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被骗者有处分权限定诈骗,无处分权限定盗窃(间正)
非法占有目的+将脱离他人占有、遗失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
重点9:侵占罪
行为模型:已经占有—变为自己所有
重点10:故意毁
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毁坏他人财物
坏财物罪
罪数规则:①边偷边毁坏,竞合择一重;②偷和毁坏同一个,事后不可罚;不一样的,要并罚
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经过责令拒不支付的行为
重点11:拒不支
本罪特殊主体,有单位
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前给了赔了未造成后果的,可以减或免;立案前支付就无罪;一审判决前支付可以从轻
重点12:职务侵占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数额较大
重点13:挪用资金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无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
⋯207-
211
②得恩法考>》》>2026
一.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财物)
我国刑法中“财物”是指具有价值、具有管理控制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财物具有两项基
本特征:其一是有价值,其二是有管理可能性。
财物的范围
货币
流通货币(本中、外中都可)。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债券,也是财物
物品
有价值、可控制。可包括无形物: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违禁品(毒品、假市、淫秽物品等);也是财物,
以情节计
虚拟财物
符合“有价值、可控制”的是财物(无形财物),如Q币、比特币、游戏装备等
有价票证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如现金支票):是财物。数额按票面数额(及可得收益)计
(财产凭诵
记名、可挂失的有价票证(如存折。存单):在盗窃、抢劫时是财物。数额按实际兑现数额计(死现
利法有丈
行为触犯他罪的系事后不可胃)。在捡到时不是财物
规定时才是
信用卡:在盗窃、抢劫时是财物;在捡到、诈骗、抢夺等时不是财物
财物)
欠条;通常不认为是财物,在可消灭债权债务时是财产性利益
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抢劫、盗窃、诈骗时是财物
可立即转移交付、使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财产性利益,例如免除债务,是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对象财物。
财产性利益
仅仅只是延缓债权、侵犯返还权、请求权等,通说认为不构成转移占有型犯罪;但之后获取财物的行
为可涉嫌犯罪
价值极其低廉微薄的物品,例如一两张白纸、一小滴墨水等,不认为是我国刑法值得保护的财物
二.何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刑法中的“他人占有”包括事实占有(也称物理上的占有)、观念上占有。
聪聪提示
事实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事实占有)相同;而观念上占有是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归占有人占有的情形。“占
有”事实是一种法律评价,与“持有”状态(即纯粹拿着的事实)有所不同,“持有”并不一定“占有”。
甲把钢笔临时借给站在一旁的乙填表格使用,乙在事实上虽“持有”钢笔,但因物主甲近在咫尺,在法律上
钢笔仍归甲“占有”。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即为“他人占有”。
1.他人直接支配下的财物,如物主、管理人近在咫尺,或他人短暂离开,财物仍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
归他人占有。
放在他人脚边的电脑,去旁边上厕所临时放在餐馆椅子上的皮包,因物主近在咫尺,都归他人占有。
2.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归他人占有。
放在他人空无一人家里的东西,放在他人办公室里的东西,都归他人占有。
3.根据存在状态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支配,归他人占有。
自行车停车棚里的自行车、路边停放的汽车,马路边立着的电线杆,公众都知有占有人,故属他人占有的财物。
4.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被置于相对隔离的、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应认为转移为临时占有者占有,
而不属于无占有人的遗忘物。
 临时占奇者
⋯208⋯-
212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上的财物,归出租车司机临时占有;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归旅馆管理者临时
占有;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临时占有。
5.委托人(物主、原管理人)委托受托人(现管理人)管理的封缄物,如委托人握有占有标志(如钢匙),并
排除受托人控制的,对于封缄物内的物品,受托人(现管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物主、原管理人)而言,财物归委托
人(物主、原管理人)占有;对于封缄物整体,归受托人现管理人)占有。
甲将上锁的箱子委托乙保管,甲自己握有钥匙,则箱子里的财物仍认为可归甲占有,乙只占有箱子整体。乙
若自行配置钥匙将箱子打开拿走其中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6.辅助占有人非独立性地占有管理财物,财物仍在上位占有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辅助占
有人的占有效力较高,可认为财物归辅助占有人占有;但相对于上位占有人而言,辅助占有人的占有效力较低,应认
为财物归上位占有人占有。
装卸工甲在某工厂内装卸货物,相对于外人丙而言,甲占有该货物(辅助占有人);但甲相对于工厂而言,
工厂是上位占有人,如装卸工甲将货物偷偷拿出工厂,可认定为盗窃罪。
7.存款的占有归属。存款人一旦将现金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
存折是债权凭证,而不是现金本身。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应由银行占有,而不是存款人占有。
聪聪提示
所青
现金归银行占有,存款人占有财产凭证。
8.死者的遗物,社会公众认为有占有人(归死者的继承人占有),拿走遗物可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坟墓上和坟墓里的祭葬品,公众认为也是他人占有
物。地震之后废墟上的财物,在尚未确权之前,也认为归他人占有,拿走可认定为盗窃。
有时候会出现不同的人分别符合以上他人占有的不同情形,则应分析谁的占有效力更高。
甲到乙家做客,甲出门去散步,将皮包放在乙家沙发上,乙偷偷藏起据为己有,等甲回来时假装不知。则乙
也占有该皮包(皮包置于乙家中),甲也占有该皮包(近在咫尺),但甲的占有效力更高。甲是上位占有人,乙是辅
助占有人,故乙构成盗窃罪。
?单位司机甲送单位会计乙到银行存取款后,乙将现金置于车内,去旁边的银行结算,司机甲为非法占有现金
而驾车逃离的,甲只是辅助占有人,构成盗窃罪。
三.非法占有(所有)目的
构成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在责任(主观)方面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聪聪白话: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指对于别人占有的东西,想要据为己有且不想还给别人的内心意思表示,
1.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
2.利用意思: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占有、利用、处分的意思。
甲杀害乙之后,为了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乙的钱包等物拿走丢弃,后行为不具非法占有
目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以当场毁坏的意图,使用暴力强迫乙交出财物,在乙交出财物甲拿去毁坏时,又改变犯意据为己有,甲在
实施前一行为时无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止);实施后一行为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未转移占有,
构成侵占罪。
⋯209⋯
213
⑧得恩法考>》>2026
四,抢劫罪
1.普通抢劫罪的构成
第263条【普通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财产、人身
权利双重法益。
(1)抢劫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
聪聪提示
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包括手段行为(暴力、胁迫+人身)与目的行为(当场劫夺+财物)。
①使用暴力(如杀害、伤害)、胁迫(以当场灾施暴力相威胁)。暴力包括杀害。
聪聘提示
以劫财为目的而杀人,构成抢劫罪一罪(抢劫致人死亡)。
②暴力、威胁手段可以从生命到自由。抢的手段要求以对人身的暴力,或者当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被害人
反抗的方法为内容。
杀害、伤害、性侵犯,剥夺人身自由、殴打、捆绑、
聪聪提示
控制人身.禁闭、麻醉,灌醉等使他人夫去意识等
虚假的人身暴力威胁也是抢的行为。
像以假炸弹、假枪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威胁。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财物、贬损名誉等非针对人身的暴力内容进行
威胁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③暴力对象:财物的原占有人或共管人。暴力一般针对的是财物的直接占有人或持有人、有权处分人、辅助占有
人,针对占有者的家人(包括有一定看守能力的儿童)以及其他具有财物共管关系的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财
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构成抢劫。
聪聪提示
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抢劫。
2甲误将站在摩托车(系上楼取东西的乙所有)旁的路人丙认作车主,将丙打伤后骑着摩托车逃走。甲构成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④暴力、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要求当场实施。
聪聪提示
这里“当场”的含义,是指使被害人感受到当场会受到暴力或人身威胁(暴力能够当场兑现),而并不要求
行为人就在现场。
甲在乙家安放了炸弹,威胁乙不给钱就遥控引爆炸弹,不构成抢劫罪。不是当场,而是以事后实施暴力相威胁的,
构成敲诈勒索罪。
⑤当场强取公私财物、违背原占有人意志转移占有。
聪聪提示
取财行为与暴力行为有因果关系。转移占有系因之前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导致。因无因果,
则不属抢劫既遂。
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不小心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
⋯210⋯
214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宜认定为抢劫未遂、侵占罪。
对银行保安实施暴力,恐吓强迫近旁的柜台服务员当场交钱,是抢劫罪。
聪聪提示
1.取财对象:财物的原占有人或共管人。被实施暴力胁迫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一般表现为同一人;特殊情
况下表面上可以是不同的人,仍属原占有人或共管人整体即可。行为人对具有财产共管关系的一人实施暴力,
强迫近旁的另外一人交财,时空间距很近,可视为是对整体财产管理人实施暴力,构成抢劫罪。
2.当场暴力、当场取财。在被害人交付财物当时,对其人身暴力或威胁仍然同时存在,即认为具有双当场性。
甲对乙实施暴力,迫使其交付财物,但乙身无分文,甲即与乙一道前往乙家中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罪的对象是人身(暴力、胁迫的对象人)和财物(劫夺行为的对象物),是双重对象。包括:货币、物品、
有价值可控制的虚拟财物、有价票证、可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等。以下特别讲解一下经常考查的一些特殊对象。
①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违禁品犯罪侵害新的法益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
并罚。
②赃款、赃物。抢劫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赌资等的,以抢劫罪定罪。
③信用卡;存折;现金支票。
聪聪提示
1.信用卡、存折在被抢劫、盗窃时认为是财物。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
额为抢劫数额。
2.抢劫其他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如现金支票,当然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欠条,如果导致债权灭
失或者难以履行,也可认定为抢劫罪。亦即,欠条本身并不是财物,其代表的债权债务可认为是财产性利益(《刑
事审判参考》第92号:戚道云等抢劫案1)。
(3)关于财产性利益
通说认为只有立即转移交付、使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财产性利益,如抢劫欠条以免除债务,才可成为抢劫罪的
对象(《刑事审判参考》第171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2)。少数观点认为所有财产性利益均可成为抢劫对象。
(4)刑事责任年龄
①已满14周岁的人,实施普通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系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均构
成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的,也构成抢劫罪。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
③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忍手段致人残疾+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应
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以暴力手段行为定罪。
(5)主观方面:具有抢劫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11-
215
1 “戚道云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14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2“李春林故意杀人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5集,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②得恩法考 >》2026
①根据同时性原则,要求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当时即有劫财的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②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拿走财物: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暴力犯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被害人清醒时取走财物,以暴力犯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被害人失去意识时取走财物,以暴力犯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
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转化型抢劫一事后抢劫
第269条【转化型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1)事实前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正犯实施实行行为,或同时共犯实施帮助行为、敢唆行为
①“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要求已经着手实施前述三种行为,并不要求既遂;只要正犯实施了实行行为即可。
聪聪提示
如果行为人仅实施预备行为的,不能转化。
②并非一定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多次。未达到数额较大、多次但对于人身具有较大威胁的,也可转化为抢劫罪。
③盗窃、诈骗、抢夺罪,包括该三罪的特别法条,如盗伐林木、合同诈骗、抢夺枪支等,都可转化为抢劫罪。但
不包括不针对财物的盗、骗、抢行为,如盗窃、抢夺印章、国有档案的行为。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以及12-14周岁,因为不能承担“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刑事责任,故
其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以暴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行行为
①当场性。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聪聪提示
之后的暴力与之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空间隔较小。有明显时空间隔的,不认定为抢劫罪,而以之前的
犯罪与之后的暴力数罪并罚。
②暴力、暴力威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聪聪提示
1.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暴力威胁相同,并不要求造成轻伤或实害结果。
2.对于一般的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但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可认为是“使用暴力”。
例在逃跑时仅是推搡、用身体冲撞他人、拨开他人的手脚,程度轻微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暴力。
③暴力、暴力威胁的对象是他人,包括财产原占有人、管理人、警察、路人等抓捕行为人的人,阻碍其实施犯罪
的人等。
聪聪提示
误将他人当作失主,以特定3种目的而实施暴力,也构成转化型抢劫(这
与普通抢劫要求暴力对象人客观上是财物原占有人、共管人有所不同)。
⋯212⋯
216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即使乙不是失主,既
没有认识到甲的盗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甲也构成抢劫。
(3)3种目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以直接夺财为目的,而实施暴
力,构成普通抢劫(《刑事审判参考》第575号:杨辉、石磊等破坏电力设备案1)。
(4)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
①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后转化的情形:对暴力、威胁要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
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
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户行窃,乙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A实施暴力,乙对
此并不知情。甲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乙构成盗窃罪。二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应当对甲抢劫
财物的数额承担盗窃罪的责任。
甲邀约乙为其盗窃望风。甲入户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A某实施暴力,
乙知情但并没有阻止甲的行为,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为甲继续望风。甲、乙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
②承继的共同犯罪:在暴力、威胁行为终了前加入,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如果先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而后行为人在先行为人实施事实前提(即盗窃、诈骗,抢令)之后,在暴力、威
胁行为未终了之前,以抢劫故意加入,实施另外暴力、威胁行为或部分行为的,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犯盗窃罪被被害人A发现,在甲逃跑和A抓捕的途中,知道真相的乙,唆使甲对A实施暴力,以便逃避抓捕。
甲接受乙的教唆,对A实施了暴力。甲、乙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乙系承继的共同犯罪。或者,甲
在逃跑途中,教唆知道真相的乙对A实施暴力,以便逃避抓捕。甲、乙同样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
乙系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单独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
对抓捕者A实施暴力,造成A轻伤。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
合,二人不是共同犯罪。
(5)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事后抢劫也没有数额限制。
3.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抢夺行为+携带凶器=抢劫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90号:曾贤勇抢劫案2】曾贤勇携带斧头窜至中国工商银行某营业厅内,在贵阳市海天
房产开发公司女职员罗某拿出现金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将其现金27600元悉数当面抢走,欲逃跑时被群众
于厅内当场抓获,并被搜出随身携带的斧头一把。
【问题】曾贤勇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聪聪提示
本条规定为法律拟制,将本该认定为抢夺罪的行为特别规定为抢劫罪。
⋯213⋯
217
1 “杨辉、石磊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
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0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该案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真正理由应当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群
众不是抓捕者,没有抗拒抓捕的主观意图。
2 曾贤勇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集,法律
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②得恩法考>》》>2026
(1)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或威胁他人的器物。
凶器包括两类:
可以没有子弹
①性质上的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即专门用于杀伤人员或威胁的专用器械。
②用法上的凶器: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即器械的功用本来不是为了杀伤人员,但附带具
有杀伤的属性,被行为人利用以杀伤。
使言人来
③“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指的是为了“杀伤暴力威胁人员”而携带,而不是仅用于纯粹财产犯罪的工具。
为了入户盗窃而携带各种钥匙以及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不足以杀伤他人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
④需物品通常具有杀伤机能。物品通常不具杀伤机能,被行为人特殊地用于杀伤的,不是凶器。
行为人系着领带抢夺,心想他人反抗就用领带勒死人,领带不是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2)携带
①指随身携带,要求具有随时使用或当场及时(对人)使用的可能性。
②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如行为人显示凶器相威胁,则成立普
通抢劫。
将凶器暴密在身体外部
聪聪提示
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为抢劫。此处要求携带凶器,未展示、未暗示、未使用;如果使用了或者暗示了或者展示了,
就属于(普通)抢劫罪。
(3)故意:需认识到携带凶器。
聪聪提示
共同抢夺时,一人携带凶器另一人未携带,如携带凶器者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未携带者也知情,二人都成
立抢劫罪。
4.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财物的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289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
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
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打砸抢”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现象。
【事例】甲聚集乙、丙、丁打砸抢。
(1)如乙故意伤害,丙故意杀人,但诸人均未毁坏或者抢走财物;则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首
要分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2)如乙故意伤害,丙故意杀人,丁毁坏了财物;则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要分子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5.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轻伤或取财。
犯抢劫罪,具备劫取财物(控制说)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
聪聪提示
在转化型抢劫的情况下,则在行为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之后,如行为人控制了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的,构
成既遂。
6.8种加重处罚情形
(1)入户抢劫。是指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后实施抢劫。
⋯214--
218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①“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隔离性)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家庭功能性)。刑法中
“户”(家庭住所)的范围小于“住宅”(住人的场所)。
a.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
b.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
c.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
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d.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
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
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为了违法犯罪而入户。非法入户
聪聪提示
1.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而入户,即入户系非法,包含了非法侵入住宅的含义。
2.既包括为了抢劫犯罪而入户,也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入户,还包括为了强奸、杀人等犯罪而入户,
以及一般违法行为而入户。
3.合法入户,如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4.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
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
③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
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
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④入户抢劫的共犯。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
不含小型出租车。
聪聪提示
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
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
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聪聪提示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
公用品、车辆的,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①多次抢劫指抢劫3次以上。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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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②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
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
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5)抢劫(故意,过夹)致人重伤、死亡。
①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②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冒军警
人员实施抢劫。
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
警人员。
聪聪提示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
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
(7)持枪抢劫。
①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②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聪聪升华
关于抢劫罪中的枪的问题:
1.持有真枪+没展示,没暗示、没使用+实施抢夺行为=(携带抢夺的拟制)抢劫罪,无需加重处罚.
2.持有真枪+展示、暗示、使用+实施抢劫行为=(普通)抢劫罪,应当加重处罚。
3.持有假枪+没展示、没暗示、没使用+实施抢夺行为=抢夺罪,无需加重处罚.
4.持有假枪+展示、暗示、使用+实施抢劫行为=(普通)抢劫罪,无需加重处罚。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聪聪提示
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
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7.罪数
以杀人为抢劫手段
人原亡
(1)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五,拒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公然直接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聪聪提示
“公然”的含义是指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来不及抗拒(当着被害人的面);而不是指当
着众人的面实施。“公然”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而并不要求“当众”。
1.抢夺行为:本质特征是公然夺取。
⋯216⋯
220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取财,通常表现为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
聪聪提示
即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的对人暴力抢夺财物
乘人不备并非抢夺的必要条件,他人有防备但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取财的,仍为抢夺。
2.成罪条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3.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1)首先有无实施对人暴力。抢劫是对人暴力压制反抗,抢夺是对物强力。亦即,抢劫是使用暴力使被害人受暴力、
胁迫压制而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而劫财,抢夺是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取财。
(2)在存在对人暴力的情况下,关键看对人暴力的意图为何。意图压制反抗以劫财(抢劫故意)的是抢劫;意图
转移注意力或使人来不及反抗(抢夺故意)的仍可能是抢夺。
朝被害人撒一把泥土,利用其来不及反抗迅速取财,是抢夺而不是抢劫。
4.“飞车抢夺”(现象)的定性:这里的“飞车抢夺”指驾驶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财物的现象,而不
一定认定为抢夺罪。符合抢劫罪要件定抢劫,符合抢夺罪要件定抢夺。
(1)下列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6条):
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以上3种情形,均是将“飞车”作为直接取财的暴力手段,符合普通抢劫利用对人暴力取财的特征,系对普通抢
劫的重申性解释。
(2)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
①携带凶器飞车抢夺。
②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3)其他“飞车抢夺”,一般认定为抢夺罪。
5.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1)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加重犯。
(2)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结果加记
六.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敲诈手段),利用被害人的恐惧
心理(或为难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勒索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1.敲诈勒索行为
(1)敲诈手段: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
①暴力或暴力威胁,指以对人身实施暴力伤害、杀害、加害、拘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
聪聪提示
暴力威胁,既可以加害被害人为内容,也可以加害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内容。行为人实施暴力威
胁而取财,具有“单当场性”的,即以日后加害相威胁,当场取财的,系敲诈勒索。如具有“双当场性”的,
即以当场加害相威胁,当场取财的,系抢劫。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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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得恩法考>》>2026
②非暴力要挟,以毁财、毁人名誉、揭发犯罪或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
聪聪提示
以非暴力相要挟时,既可以是当场加害,也可以非当场加害,无论事后取财还是当场取财,均构成敲诈勒索。
③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的加害内容需由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非暴力要挟,应由行为人本人实施,或声称
本人会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会指使他人实施。→底胁,要挟
聪聪提示
如果行为人声明暴力、加害与本人无关的,不构成敲诈勒索,可能构成诈骗。
甲向丙谎称乙会加害丙,让丙把钱交给自己,以带给乙平息乙的怒气,甲只构成诈骗,不构成敲诈勒索。
④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的内容要具有非法性。亦即不能以此手段来要我
聪聪提示
数作手没
单纯的揭发犯罪虽是合法手段,但以揭发犯罪、揭发隐私相要挟,索要财物的,就属非法手段,可构成敲诈
勒索罪。
(2)勒索行为: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或为难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利用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为难心理),
而使其处分(转移占有)财物。
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的,被害人仅有困惑而不恐惧,不成立敲
诈勒索,无罪。如果声称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毁坏财物的,被害人会产生恐惧、为难,构成敲诈勒索。
2.主观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成罪条件: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2年内敲诈勒宗3次以上的)。
4.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民事纠纷)的区别
如向法院告许、投诉等
因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合法的解决问题途径为要挟内容,强迫对方交付财物,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系民事纠纷。如不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非法加害为手段,强迫对方交付财物,可构成敲诈勒索。
七.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行为。
1.盗窃行为,存在几种情况:
(1)明知被害人不知情+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财物=盗窃罪,没有观点展示。
⑤在公交车上趁被害乘客不注意而扒窃钱包,即使全车其他乘客都看着,因被害人不知情,行为人也构成盗窃。
(2)以为被害人不知情+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拿走财物=盗窃罪,没有观点展示。
夜间潜入屋内认为他人熟睡而取财,实则被害人睁眼看着,也是盗窃。
(3)明知被害人知情,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平和手段拿走财物,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司法实务观点,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公开还是秘密,如果是公开转移财物,为抢夺罪;如果是
秘密转移财物,为盗窃罪。
观点二,理论争议观点,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暴力还是平和,如果是平和手段转移财物,为盗窃罪;如
果是暴力手段转移财物,为抢夺罪。
2.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货币国库券,债券),有价值物品(一般只包括动产》。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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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2)违禁品,盗窃违禁品如毒品、假币、侵权物品、淫秽物品。
(3)无形物: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4)有价值(可兑现)、可管控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Q币、QQ靓号、比特币等,也属财物。
可能另行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但以目的行为论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使用的,由于没有数额,难以构成盗窃罪。
(6)财产凭证。存折、存单等
(7)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8)电信码号、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等电信资费相关。
①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
③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
(9)所有权人偷回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下的本人所有的财物。
聪聪提示
自己所有、他人占有财物+偷回+后续有索赔行为=盗窃罪(同时触犯诈骗罪,事后不可罚,认定为盗窃罪);
如果后续没有索赔行为,则一般不定罪。
?甲的汽车被交管局合法扣押,甲趁交管局不注意而偷回,事后索赔。甲是汽车所有权人,交管局是汽车合法
占有人;因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限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且此时占有人的占有效力高于所有
权人的占有,故该汽车仍可成为盗窃对象。
⑦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向乙借款100万元挥霍,之后又偷偷将该车偷回。该汽车也可成为盗窃对象。
(10)死者的财物、祭葬品。
【观点展示】关于非法取走死者遗物行为的定性:
①主流观点(占有说):社会观念认为死者遗物归死者的继承人占有,非法取走死者遗物行为构成盗窃罪。
②少数观点(脱离占有说):死者不能占有,也无人占有,非法取走死者遗物行为构成侵占罪。
(11)盗窃以下物品,不以盗窃罪(普通盛窃罪)论处,而以相应其他罪名(有的罪名为盗窃罪的特别法条)定罪:
①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伐林木罪。盛窃罪的特别法
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整体法,或包容盗窃文物
③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窃取国有档案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
3.5种盗窃罪形式
(1)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多次盗窃。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判例的判决要旨:所有权人偷回他人合法占有、本人
所有的财物,符合监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事实占有效力更高的财物)的要
求;但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看行为人主观上有元非法占有目的。
入户具有非法性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要求入的是“户”,入户的目的是为了犯罪,
盗窃行为发生在户内。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
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扒窃(公共场所,触手可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扒窃”
的含义是在公共场所“近身盗窃”(触手可及),而不限于“贴身盗窃”。
⋯219⋯
223
②得恩法考 >》2026
①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
②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触手可及)。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如口袋内、提包内、火车、地
铁上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明他人占有的财物
4.主观方面:具有盗窃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是财物,即要求明知对象物具有一般人认可的价值。 具有财产属性
一般情况下,对数额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只要认识到对象具有相当的价值,即使误认为价值较小,也
认为具有盗窃故意。
认识到了财物属性
?误将价值30万元的进口手表认为是6000元的国产手表。
但是,误认为对象物价值极其微薄(即没有认识到财物属性),实则对象物价值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
一般不认为有盗窃故意。
误认为对象物就是一张废纸实则是价值连城的文物书画而窃取,可认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象的财物属性,
不认为有盗窃故意。
(2)明知他人占有。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认作已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使占对象),是事实认识错误,系侵占故意,
不构成盗窃罪,可构成侵占罪。
(3)多次盗窃不要求认识到次数;但入户盗窃要求认识到“户”;携带凶器盗窃要求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扒
窃要求认识到“公共场所”。
5.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少数观点是夫控说
(1)理论上:通说是控制说。亦即,一般以行为人控制住财物为既遂,控制即持有力度更高。
注意:作为既逆标准的“控制”(实际更接近民法的“持有”),与作为对象的他人“占有”,含义并不相问。
黑客甲将被害人乙账户中的10万元转自其本人的账户上,还未去银行取出款项即被抓获;钱款虽认为归银行
事实占有,但认为已归甲控制,故为盗窃罪既遂。
(2)具体标准:小宗物品,行为人将该财物握在手里、放入口袋、藏入怀中、夹在腋下,即为既遂。大宗物品,
移出特定控制范围即为既遂,如搬出商店、带出工厂、挪到门外等。
(3)5种形式的盗窃罪的既遂,都需控制住财物。均为结果犯
不要求救救救救救
①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成立既遂,只要求取得刑法上认为值得保护的一定价值的财物。
聪聪提示
不包括窃得价值极其微薄的物品(因价值极其微薄的物品不认为是刑法中的财物)。
钢一张白纸、一根圆珠笔芯等,不认为是既遂,可能成立未遂。
②数额较大的盗窃,要求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是既遂。
例甲潜入银行金库去盗窃,因慌乱只偷到300元,应当认定为是盗窃未遂。
聪聪提示
未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但
有可能控制住时,成立未遂。
6.罪数规则
(1)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只有一行为,系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a 财物之后,以其他目的毁坏非盗窃所得的b财物,应当数罪并罚。
(3)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
罪并罚。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之后,毁坏盗窃所得的物品,但前后行为侵犯同一个法益,毁坏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认定为一罪。
⋯20⋯
224
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耽聘提示
如果盗窃特定物品如违禁品,之后处分违禁品的行为侵害其他法益时,则不符合“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
行为已评价”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盗窃毒品后又出售该毒品,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八.诈骗罪
虚构事灾、隐鹏真相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聪聪提示
诈骗罪是骗人的犯罪,精确地说,是骗取他人处分的犯罪。
1.诈骗罪的行为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略真相)→被骗人产生(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
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财物损失→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
2.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指虚构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不作为)指有揭示真相的义务而不揭示(行为人需有揭示真相的又务,否则不构成诈骗),利用其骗人。
聪聪提示
欺骗行为无需达到一般人误信的程度,只需足以使欺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即可。
3.被骗人(有处分权限,能力的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或者被强化、维持原有认识错误。
(1)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对象需要是人。俗称“机器不能被骗”(原理实系:如依照原占有人设置的程序交付,
视为合法转移占有;如不依程序交付,视为没有意识到转移占有)。但司法解释规定冒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提款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
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驰聪提示
所有的诈骗罪,除信用卡诈骗罪外,都仅对人可以骗,对机器不能骗。信用卡诈骗罪无论对人还是机器,都
可以骗。
(2)被骗人是具有财物处分(转移占有)权限和能力的人。
聪聪提示
“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等没有财物处分能力人的财物的,可能成立盗窃罪。
(3)被骗人只要具有财物处分权限即可,可与受害人是同一人(一般诈确),也可能是不同的人(三角诈猫)。
①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当乙有处分丙的财物的权限时,甲构成诈骗罪(即“三角诈骗”)。
②张某到李某家,骗李某家保姆王某,假称李某让其来拿名贵大衣去干洗,王某误信为真而交付大衣,张某据
为己有。被骗人王某有将被害人李某大衣转移占有(送洗)的权限,故张某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
②甲骗乙而取得丙的财物,当乙没有处分丙的财物的权限时,甲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张某看到李某名贵的狗在草坪上玩,欺骗一旁的王某,谎称狗是其本人的,让王某将狗抱来给自己,张某将
狗据为己有。被骗人王某没有将狗转移占有的权限和地位,故张某构成盗窃罪(利用王某作为工具的间接正犯)。
⋯221⋯
225
②得恩法考>》》2026
聪聪提示
被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个人,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
1.具有处分权限,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2.不具有处分权限,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属于间接正犯。
4.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转移占等)财物。
(1)处分:转移占有。这里的转移占有,指使被骗人不再占有财物,而由行为人独立占有该财物。
聪聪提示
无论被骗人是基于放弃所有权意思(如售出、赠与、抛弃),还是基于保留所有权意思(如借出)而转移占有,
都属刑法中的处分。
仅仅只转移“持有”而没有放弃占有、没有使行为人独立占有该财物的意思的,不认为被骗人有处分行为。
甲骗乙将乙的手机临时借给其拨打,乙受骗将手机交给甲,让甲在旁边拨打,甲趁乙不注意而开溜,取得乙
的手机。乙将手机交给甲让其在旁边拨打时,乙仅转移了“持有”;甲拿到手机之后,因物主乙近在身旁,手机仍归
乙占有,故而乙并未转移“占有”。甲取得手机的占有是趁乙不注意而开溜,故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人
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孙莹等假借手机盗窃案)。
(2)被骗人有处分财物的意识意识处分行为说
①对被处分的特定物品的性质有认识。
甲发现书店里的书中夹有一张非常珍贵的邮票(价值10万元),遂拿着该书到店主乙那里结账,支付书价10
元后将书与邮票一起拿走。则乙在交付财物时,只认识到了书,对于书有处分;但未认识到邮票,对于邮票不能认为
有处分。故甲对邮票构成盗窃罪(夹带型盗窃)。
②对被处分的特定物品的数量有认识。
②甲到仓库提货电视10台,另偷偷藏起1台,仓库管理员乙误认为只有10台,将甲放行。则乙未认识到藏起
来的那台电视机,不认为对其有处分。故甲对该台电视机构成盗窃罪(添附型盗窃)。
并不要求被骗人对于特定物品的真实价值有认识。被骗人认识到了特定物品的性质和数量,但没有认识到其真实
价值而交付的,也认为有处分。
珍宝鉴定师甲知道乙的宝石价值1千万元,却骗乙说该宝石有瑕疵不值钱,价值只有1千元,而以1千元购
得该宝石。乙认识到了被处分财物的性质和数量,只是没有认识到其真实价值,也应认为有处分。甲构成诈骗罪。
5.被害人财物损失
“其体财物换夫说“
(1)存在欺骗,但未使被害人财物损失,不构成诈骗罪。
甲打算从丙处购买汽车,而乙冒充自己是丙,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甲。甲并无财物损失,乙不构成诈骗罪。
(2)骗取被害人的劳务,不构成诈骗罪。
甲假冒自己是大款,骗取卖淫女的卖淫服务,之后未支付性交易费用而溜走,甲不构成诈骗罪。
(3)骗取被害人同意延缓债务,而不是免除债务,不构成诈骗罪。
6.行为人取得财物,或使第三人取得财物。既逆
取得财物有两种情况:
(1)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
(2)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应当支付的债务,骗免债务等。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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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九、侵占罪
行为人独立占有
侵占罪,是指将行为人脱离他人占有的他人所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占罪的对象:脱离他人占有、归行为人独立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1)已脱离他人占有。财物已脱离原占有人(物主人,管理人,委托人)的占有、控制;现归行为人独立占有。
⑥商店店主乙委托顾客甲帮其临时看店,乙到十米开外的小摊拿东西,甲趁机将店里的货物拿走。甲在看店时,
因货物仍在店中,仍系乙所占有,甲并未独立占有。故甲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独立占有、“合法占有”。归行为人独立于原占有人的独立占有。基于受委托、租赁、借用、加工承揽、
运输等一切民法上具有占有内容的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占有,以及基于不法原因而占有保管物。
基于不当得利而占有的保管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对象,存在不同观点展示:
观点一,通说观点:构成侵占罪。
刑法侵占罪的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括基于不法原因而取得的保管物;作为侵占罪对象的“合法的占
有”财物,不是对占有行为本身法律性质的评价,而是指之前转移占有行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少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
民法上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不属“合法占有”,财物不受民法保护,也当然不受刑法保护,委托人
没有返还请求权,对象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表现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均系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有主物
2.侵占行为:非法所有,据为己有。
占有人
侵占行为指的是侵犯所有权的一切行为,即行为人以所有权人自居,实施只能由所有权人实施的侵犯所有权的
行为。
使物丧夫
(1)通常表现为:非法处分、利用,非法转移所有权,拒不归还,谎称被盗、被抢,自盗、自抢,用假冒品归还等。
(2)法条规定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所有同义。并不表明侵占罪是不作为犯。因外观上占有和所有
难以区分,故而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推断其非法所有。
3.责任:侵占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物已脱离他人占有;非法所有的目的。
4.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侵吞、窃取,骗取
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将其行为分解开来,包括将自己基于职务或业务而代
为保管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业夸侵占),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
当单位职员将代为保管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普通侵占罪,关键是要看代为保
管是否基于职务或业务。是基于职务业务而保管,则为职务侵占罪;并非基于职务业务而保管,即为普通侵占罪。
A公司员工甲以个人名义向A公司借用一台电脑,后擅自将其卖出逃走,则甲构成普通侵占罪;如果A公司
是基于工作需要而发放给甲电脑供其工作使用,甲擅自将其卖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十,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效用。
聪聪提示
“毁坏”的本质是损害财物的效用。亦即,关注的是人与财之间的关系。通常,毁坏表现为非法毁灭或者损
坏财物。
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包括:
⋯223⋯
227
②得恩法考 >》2026
1.使用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方法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减少。例如,砸坏他人汽车,毁坏他人的房子。
2.使财物本身丧失,或者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占有。例如,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低
价抛售他人股票。将他人财物隐藏,为了报复泄愤将他人的现金扔入水沟。
3.使财物的心理上、感情上效用丧失、减少。例如,将粪便投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向他人的美
术作品泼洒脏物,涂黑他人的广告牌内容。
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1.本罪为不作为犯,即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构成要件
(1)主体: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2)两种不作为行为: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3)对象: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非一
般债务。
(4)数额较大。
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5)程序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
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
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6)罪过形式为故意,即故意不支付。漏发后经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也具有故意。
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十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行为。
聪聪提示
1.本罪的行为模型: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3万以上)。
2.本罪与贪污罪区别:主体身份不同,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
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
定罪处罚。
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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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十三,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行为。
聪聪提示
1.本罪的行为模型:非国家工作人员+无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用
于非法活动(3万以上)、营利活动(5万以上)、生活消费(5万+超过3个月不归还)。
2.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体身份不同,即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3.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良物演练
●(21年真题)某幼儿园班主任建立了一个班级群,用于与家长们交流并收取各种费用。某日,家长甲等人依
惯例将总计5000元的伙食费以“发红包”的形式发到班级群,请班主任老师接收。班主任老师未及时接收,家长乙
收取了该伙食费并退群。关于乙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抢夺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侵占罪
②(17年真题)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
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③(17年真题)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
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④(07年真题)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楼投演练
①A在五楼阳台上打手机,不小心将手机掉到了一楼的草坪上,适逢丙经过,不顾楼上A的呼喊仍当着A的面
将手机取走,恰巧有警察经过将丙抓获,从丙身上搜出匕首一把,丙构成抢劫罪。
②丁系着领带去实施抢夺,欲图在被害人D反抗时用领带勒人,由于抢夺得逞而未使用领带。因其为了犯罪而
携带领带,应当认定为凶器。其携带凶器抢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③甲单独入户盗窃(盗窃已得手),失主发现后追赶其到大街上。在甲逃离过程中,遇到以前的同伙乙,即呼喊
乙打失主以帮自己脱身,乙知道真相后,当场对失主实施暴力。则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系入户抢劫。
④乙在公交车上窃取B某提包被B某识破,B某遂一路追赶乙,不料B某踩上一块石头跌倒在地,脑溢血而导
致死亡,乙构成抢劫罪,属抢劫致人死亡。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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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1.客观必背
(1)他人占有财物:直接支配(近在咫尺,或短暂离开),支配领域内,推知事实支配,临时占有,封缄物,上
位占有人,存款的占有归银行,死者遗物、祭葬品、陪葬品。
(2)抢劫罪:非法占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①4种类型:普通抢劫;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
②普通抢劫罪;当场暴力+当场取财;先暴力后取财的=无非法占有目的,暴力+毁财并罚;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害人清醒=暴力+抢劫并罚;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失去意识=暴力+盗窃并罚。
③转化型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当场暴力or暴力威胁+3种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转化型抢劫;3种行为不要求既遂;特别法也可以转化;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一起转化;中途加入可共犯,暴力对
象可误认。
④携凶抢夺,定抢劫;携而未用,携而未展示,携而未暗示,才叫携带。
⑤既遂标准:轻伤以上或者取财。
⑥加重情节:
第一,家庭住所+非法入户+户内暴力=入户抢劫。
第二,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大中型、运营中)。
第三,抢劫致伤死:过失、故意均可。
第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
第五,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3次以上;3万以上)。
第六,真枪+显露=持枪。
第七,真军警抢劫,不属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基本犯内从重即可。
第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救灾物品等。
(3)抢夺罪:非法占有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000以上)或多次抢夺(2年3次)。
(4)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平和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or多次盗窃or入户盗窃or携带凶器盗窃or在
公共场所扒窃。
①多次盗窃,2年3次;入户盗窃=非法入户+行为在户内+家庭住所;扒窃=公共场所、随身携带(触手可及);
携带凶器必须带了不能用。
②盗窃既遂(失控+控制):小物入口袋,大物出场所。
(5)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①模型:行为人实施欺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占有→被害人损失→行为人取得财物。
②实施欺骗:被骗人相信即可。
③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有权限+有能力,不然就定盗窃罪。
④被害人有损失:被骗的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被骗者有处分权限定诈骗,无处分权限定盗窃(间正)。
(6)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威胁手段or揭发犯罪、隐私手段勒索财物。
①模型:实施敲诈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②敲诈行为有两种,暴力威胁或者非暴力;暴力行为+非当场要钱;非暴力手段无所谓;暴力+当场拿钱定抢劫;
暴力+非当场拿钱定敲诈。
·聪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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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侵犯财产罪《《刑法·李冲聪
③数额较大2000起;多次敲诈2年3次。
(7)侵占罪:已经占有一变为自己所有。
(8)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数额较大。
(9)故意毁坏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毁坏他人财物。
①边偷边毁坏,竞合择一重。
②偷和毁坏同一个,事后不可罚;不一样的,要并罚。
(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经过责令拒不支付的行为。
①本罪特殊主体,有单位。
②公诉前给了赔了未造成后果的,可以减或免;立案前支付就无罪;一审判决前支付可以从轻。
(11)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无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
①三种用途:非法(3万)、营利(5万)、生活消费(3个月+5万)。
②挪用后犯其他罪=数罪并罚。
2.主观必背
本章罪名的概念,重点记忆,涉及主观表述法言法语。
⋯227⋯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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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罪名一: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罪名二:伪造证章犯罪;招摇撞骗罪;冒名顶替罪
罪名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重点1:扰乱
罪名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
公共秩序罪
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罪名五: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罪名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罪名七: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罪名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罪名一:伪证罪
重点2:妨
罪名二:妨害作证罪
害司法罪
罪名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罪名四:藏犯人、窝赃类犯罪
妨害社
罪名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会管理
秩序罪
重点3:妨害国
罪名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边)境管理罪
罪名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罪名三:偷越国(边)境罪
重点4:危害
罪名一:非法行医罪
公共卫生罪
罪名二:医疗事故罪
罪名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重点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重点6: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重点7:传播性病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罪名一】防害公务罪;袭警罪
(一)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
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4种妨害公务的情形
(1)需暴力、胁迫方法的: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执行公务。
⋯228⋯-
232
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聪聪提示
妨害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妨害外国公务员、国际公务员,也不构成本罪;
阻止非法的公务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②人大代表。
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聪聪提示
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的,时间限定为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这里的暴力、胁迫,指对人身的暴力、对人身的暴力威胁,例如实施殴打、撕咬、踢打、抱摔、伤害等;如果对
执法公物实施暴力损毁,例如对公务用车打砸,只有危及人员的人身安全时,才能认定为暴力、胁迫。
(2)无需暴力、胁迫方法,但需后果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对此种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则归入前述情形(1),当然也
构成妨害公务罪。
(3)阻碍行为。指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4)妨害行为的对象:合法公务。 依法抗行职务
聪聪提示
如果不是公务行为,即不构成本罪。
2.其他重申性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中,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使用暴力、威胁的参加者,构成妨害公务罪。
3.罪数
(1)以暴力威胁手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抗税罪,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认定为特别
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抗税罪。
(2)妨害公务中,(故意)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是想象竞合;轻伤仍定妨害公务罪(目的行为),重伤、
死亡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3)组织或运送偷越国(边)境又暴力抗拒缉查(第318条第5项、第321条第2款),认定为组织、运送偷越国(边)
境罪,加重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暴力抗拒缉查(第347条第4项),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加重处罚。
(4)犯走私犯罪又暴力抗拒缉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缉查;危险驾驶中妨害公务;以及其他犯罪中
妨害公务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袭警罪
1.基本概念: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要求存在暴力袭击行为。所谓暴力袭击,是指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
(2)司法解释对“暴力袭击”的程度有明确要求:实施撕咬、掌据、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
以上后果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才属于本
罪的“暴力袭击”。
(3)至于人民警察对此是否有所防备,不影响暴力袭击的认定。
(4)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
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本罪的“暴力袭击”。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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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5)行为人并未实施暴力,而是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本罪,对此应以妨害
公务罪论处。
3.行为人暴力袭击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构成本罪
的加重犯。
4.暴力袭击的对象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的司法警察。
5.罪数规则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其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存在明知的,成立本罪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撞击、碾轧、拖拽、剐蹭人民警察,如果车速极快、现场人员极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成立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本罪;符合妨害公务罪规定的,以妨害
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本罪规
定的,以本罪从重处罚。
(4)要求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
施暴力袭击,符合本罪构成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5)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本罪;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
应按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罪名二】伪造证章犯罪;招摇撞骗罪;冒名顶替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
1.伪造、变造:有形伪造(无权者制造)、无形伪造(有权制作者制作与事实不行的)。
(1)有形伪造(无权者制造),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印章。
钢私自刻制国家机关假章。
有权制作者制作与事实不荷的
(2)无形伪造,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印章。
聪聪提示
“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并不要求一定存在对应的真的公文、证件、印章,只要足以使他人误信为真的公文、
证件、印章,侵害公共信用即可。
国家机关办事人员在空白公文上填上虚假内容;保管国家机关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并加盖国家机关印章
的公文,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将“甲省乙县人民检察院”印章伪造成“甲省乙县检察院”的,仿造真公文的样式造出根本没有发布过的假公文,
擅自制作非真实的国家机关(如“国家警视厅”)印章,只要能使他人误信为真的公文、证件、印章,都可成立本罪。
2.对象:公文、证件、印章。
(1)公文(公务文书):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公文必须具有表达意思或观念的内容,而无实
际内容的空白纸张不属于公文。机动车牌证、入户过户验证有关证明文件,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
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林木采伐证、狩猎证等,都属公文。
(2)证件: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
⋯230⋯
234
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憨聪提示
1.普通机动车号牌不属国家机关证件,但可认为是财物;而军车号牌也不属国家机关证件,而属于武装部队
专用标志。
2.公文、证件、印章的名称虽错,但使人误信有真的也可构成。
(3)印章:包括用于证明国家机关名称的实体印章、印形和印影。
聪聪提示
省略文书章,例如法院在判决书上所加盖的“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骑缝章,不属于印章。
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别法。
居民身份证、护照、杜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是特别的国家机关证件
聪聪提示
1.对于单纯只是使用假证的行为:刑法只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
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2.单纯只是使用其他普通国家机关证件的,使用行为本身未规定为犯罪。
4.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5.罪数
(1)法条竞合关系:伪造、变造、买卖(盛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伪造、变造、买卖(盗窃、
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可
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牵连犯:本罪可与其他犯罪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如诈骗罪
(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冒充其他人员(如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构成本罪。包括: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3)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冒充已被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冒充根本就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足以使对方信以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
2.进行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但不以骗取某种利益为要件。一般如骗取荣誉、职位、资格,进
行炫耀、欺骗等。
聪聪白话:‘招摇撞骗”暗含的意思是‘做坏事’,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如果以假冒的身份做好事,如
进行捐款、给别人好处,当然不能构成犯罪.
3.交叉竞合(也有人认为是想象竟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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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三)冒名顶替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冒名顶替罪,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2)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聪聪提示
当前仅规定顶替这三项资格待遇,才构成本罪;顶替其他资格待遇的,如顶替小学、初中、高中入学资格、
残疾福利待遇、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购买资格,冒充他人结婚等,都不构成本罪。
2.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并且从重处罚。
3.为了实施前述行为,而以伪造证章为手段,同时触犯本罪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犯罪的,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4.国家工作人员触犯本罪,同时触犯如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数罪并罚。
行为
5.顶替者:犯冒名顶替罪,在获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后,又实施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数行为
【罪名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指实施刑法规定的4种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所谓“流氓动机”
(1)无事生非。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四种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借故生非。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四种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虽事出有因,但不听劝止。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2.4种寻衅滋事行为
(1)随意殴打。→“随意”:行为人“乱打人”或公众觉得行为人“乱打人”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起哄闹事,指对于公共秩序的破坏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
3.本罪需造成结果,才构成犯罪,即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4.想象竞合: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
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5.关于所谓“网络寻衅滋事”问题
⋯232⋯
236
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
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
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条款理解为:利用网络,将网络作为犯罪手段实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4项行为,符合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全部条件的(特别是网上起哄闹事,需要造G疆类5鬼严重混乱的结果),才构成寻衅
滋事罪。
聪聪白话:以网络为犯罪手段的寻衅滋事、网上传谣,只造成、“虚揿网络空间”混乱,没有造成实体的公共场所
秩序混乱的,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式的斗政
1.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本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斗殴行为。本罪是单行为犯。
聪聪白话:实行行为是多人在一起打斗,即应当理解成‘聚众形式的斗殴’.而不是复合行为犯,不能认为是由‘聚
众”‘斗殴”两个行为组成,即不能理解为‘先聚众后斗殴.
(1)聚众的形式:一方三人以上。并不要求双方、多方的每方都是三人以上。当一方三人以上,另外一方三人以
下时,三人以上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构成聚众斗殴罪。
甲(首要分子)纠集乙(积极参加者)、丙(一般参加者)与A、B二人相互对打,甲、乙构成聚众斗殴罪,丙、
A、B可涉嫌寻衅滋事罪。
(2)斗殴的行为:“斗”(双方相互酸打)或者“殴”(多人一方攻击对方)。
3.责任要素:故意、“流氓动机”。
(1)成立本罪需“流氓动机”。
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成立本罪仍需“流氓动机”。
(2)“流氓动机”的理解:不限于流氓为争地盘而打群架,还包括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
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虽事出有因但不听劝止,都属“流氓动机”。亦即
明知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推定具有“流氓动机”。可比照前述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流氓动机”。
4.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在能查明重伤、死亡具体由谁造成时,对首要分子以及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
意杀人罪;其他积极参加者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2)在不能查明重伤、死亡具体由谁造成时,仅对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他积极参加者认
定为聚众斗殴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李勇故意伤害、汪家伟聚众斗政案)。
【聪聪总结】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了重伤、死亡的,首要分子一律转化为伤害、杀人罪;剩余的人中确定造
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人,转化为伤害、杀人罪,不能确定造成结果的人或者确定并未造成结果的人,不转化。一般参
加者定寻衅滋事,积极参加者定聚众斗殴。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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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罪名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基本概念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行为。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
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投放的“危险物质”须是虚假的,如为真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险情、疫情、
警情、灾情”也应是虚假的。如信息事后查明属实,无论行为人有无故意,均不构成犯罪。
3.虚假恐怖信息: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
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4.虚假信息: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以地震、洪水、决坝、火灾、瘟疫、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等为内容,
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聪聪提示
编造、故意传播其他的虚假信息,例如政治事件传闻、公众人物、英雄人物丑闻等,难以成立本罪。
5.编造、故意传播的行为。包括:
(1)编造:编造后向特定对象散布。
(2)故意传播: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向不特定对象散布。
(3)编造并故意传播:既编造之后又向不特定对象散布。
聪聪提示
“编造、故意传播”的真正实行行为是“散布”。只是单纯编造,而不向他人(特定人、不特定人)散布,
不能认为实行;行为人有散布意图的,是本罪的预备犯;行为人没有散布意图的,不构成犯罪。
6.结果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7.想象竞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聪聪总结】
1.编造、传播虚假的特别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灾情、警情、险情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编造、传播虚假的上述信息以外其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4.编造、传播虚假的针对特定人员的谣言信息=构成诽谤罪。
【罪名五】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
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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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 单位犯前3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
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
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 单位犯前3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1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网络手段、目的行为,以目的行为论】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
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三领域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其他领域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获取数据,或非法控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
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提供程序工具
提供专门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而提供
(帮助行为正犯化)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针对所有的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系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统、数据、制造传播病毒的行为
或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
务罪
不作为犯
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设立网组、
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
发布信息
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信息(包括提供链接、截
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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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得恩法考>》>2026
(续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供网络服务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帮助行为正犯化)
罪数:
(1)网络手段(侵入、获取、控制、破坏⋯罪)、目的行为,以目的行为论
(2)想象竞合(利用、帮助⋯罪),择一重处
【罪名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聪聪提示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
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第294条第5软明文规定)
(1)“组织”。组织结构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钱”。经济实力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
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黑”。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4)“社会”。非法控制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聪聪提示
保护伞不是必需特征,而只是可选择的特征。
2.责任主体:处罚所有人,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3.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无论其是否知情、亲自参与。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罪数: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七】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1.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两种类型的赌博行为:聚众赌博(赌头),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以赌博为业(赌棍),即将赌博作为职业
或者兼职。
(2)以营利为目的,指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或者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
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3)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
犯论处。
2.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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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1)开设赌场:指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聪聪提示
设置赌博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
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
行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行为:
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刑法并未规定营利目的,尽管事实上一般都以营利为目的。
(3)共犯: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互联网、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投放广告等,构成共犯。
(4)境外赌博属人管辖的特别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
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赌博罪与赌博形式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
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明显是“白给”或“故意输钱”而非“赌输“
(2)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
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罪名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1.被传授人年龄不限、责任能力不限。
2.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
盗窃的方法,生产伪劣产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等。
3.触犯本罪,也可能触犯某罪的共犯,二者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不能认为构成了共犯,就不能构成传授犯罪
方法罪。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二罪,而形成想象竞合。
4.本罪与教唆犯的罪数关系
(1)想象竞合:对同一犯罪内容既传授又教唆。即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
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系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2)数罪并罚:对不同人、不同内容分别传授、教唆。即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行为,
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构成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
二,妨害司法罪
【罪名一】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
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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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1.时空条件:刑事诉讼中。
“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也可扩展至公安机关在决定
是否立案、进行初步调查之时。
聪聪提示
1.在刑事诉讼之前主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伪证的,不构成伪证罪。
2.主体身份(身份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聪聪提示
刑法中的“证人”相当于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比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范畴大,包括一切作证的人,
被害人也可被包括到证人之中。
⑥被害人做证人违背事实,否认自己的法益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也可能成立伪证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
人为自己的罪行伪证,因为欠缺期待可能而阻却责任。
3.伪证行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1)既包括作有利于被告人的伪证(如为了脱罪而伪证),也包括作不利于被告人的伪证(如被害人为了加重处
罚而伤证)。通常是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
(2)虚假:指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并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客观标准
①想作假证实为真证,即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主观上有伪证故意,但客观上不可能妨害
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
②想作真证实为假证,即符合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则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也不
成立伪证罪。
(3)证人单纯保持沉默而不陈述的行为,不成立伪证罪。但如证人在陈述时,部分内容进行了陈述,而对关键内
容部分保持沉默,而使整体上的陈述成为虚假陈述时,成立伪证罪。
4.成立本罪,要求针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
对结论(色括突体结论与程序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情节。
聪聪提示
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作虚假陈述,不构成伪证罪。
5.责任:故意,并且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不是故意伪证,而是记忆偏差,或过失鉴定、漏记、
错译的,不构成本罪。
6.责任阻却事由(欠缺期待可能性)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犯为自己作虚假陈述的,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伪证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犯指使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例如教唆、请求证人为自己作伪证的,证人可成立伪证罪,
但本犯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原本为伪证罪的教嗳犯)。可认为是当然解释的结论:本犯自己作伪证都不构成伪证罪,
因教唆行为是比实行行为更轻缓,举重以明轻,则教唆他人为自己作伪证,也不应处罚。
(3)同案犯针对共同犯罪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同样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伪证罪。
(4)同案犯阻止其他同案犯作伪证或指使作伪证的:例如串供,也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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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罪名二: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1.时空条件:所有诉讼中,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不限于诉讼程序过程中,包括诉讼前后。
2.妨害的对象:证人。广义
(1)“证人”不仅包括狭义的证人,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聪聪提示
指使证人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翻译人作虚假翻译,记录人作虚假记录;阻止证人作证,阻止鉴
定人作鉴定,均可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2)“证人”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例如司法机关的勘验人、检查人。
①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②行为人以贿买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或者作虚假勘验、检查的,行为人成立行贿罪;司法
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另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3.妨害作证的行为:阻止证人作证(不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作假证)。手段方法包括:暴力、威胁、贿
买等方法,也包括唆使、嘱托、请求、引诱等方法。
4.教唆行为正犯化:采用教唆方法妨害他人作证(阻止作证、指使伪证),可认为是“教唆行为正犯化”,即
将原本伪证罪的教唆犯规定为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
5.欠缺期待可能性(与前述伪证罪相同):当事人(例如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人本人)妨害他人作证(阻止作证、
指使伪证),同案当事人(例如刑事诉讼中的同案犯)妨害其他同案当事人作证(阻止作证、指使伪证)→请求、利
诱同案犯串供,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6.法条竞合: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姑害作证)的,
构成特别法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俗称的“律师伪证罪”)。
【罪名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发生在所有诉讼(广义诉讼过程)中,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
聪聪提示
本罪中的“当事人”可以是一般诉讼中的被告人、原告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
可能被列为犯嫌、被告的人。
2.“帮助”行为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助词,是援助、支援(当事人)的意思,比帮助犯中“帮助行为(促进正犯
实行)”的含义更为广泛。以下(1)-(4)项均为正犯。
(1)亲自单独实施(正犯):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当事人未实施)。
(2)与当事人共同实施(共同正犯):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当事人实施,但阻却责任)。
(3)帮助当事人实施(帮助行为正犯化):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当事人实施,但
阻却责任)。
(4)教唆当事人实施(教唆行为正犯化):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当事人实施,但阻却责任)。
(5)帮助、教唆他人为当事人实施(帮助犯、教唆犯):行为人单纯帮助、教唆他人(非当事人本人)为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的,他人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正犯,行为人成立该罪的共犯(帮助犯、教喷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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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毁灭、伪造证据行为
(1)毁灭证据,包括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也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
聪聪提示
隐匿证据的行为,也属于毁灭证据。
(2)伪造证据,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
聪聪提示
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也属于伪造证据。
4.对象:证据。尖体证据
(1)证据,指实体证据,即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者
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所有许讼中),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刑事诉讼中)等。不包括对
证人直接施加影响。
(2)既包括已经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素材,也包括查证属实之前的证据素材。
(3)既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包括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证据。
(4)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或者隐匿证人与被害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构成妨害作证罪。
5.责任阻却事由 欠缺期待可能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与前述伪证罪、姑害作证罪相同):当事人(例如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人本人)直接毁灭、伪造
证据,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同案当事人(同案犯)之间为了本案毁灭、伪造证据,欠缺期待可能性,不
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法条竞合: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即构成特
别法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浴称“律师伪证罪”
【罪名四】藏把人,窝赃类犯罪
(一)窝藏、包庇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以及特种行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聪聪提示
窝藏、包庇罪是事后犯,不是共同犯罪。
1.第一种行为:窝藏、包庇犯罪的人。
(1)对象:犯罪的人。
聪聪提示
想要构成窝藏、包庇罪,要求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①包括判决之后和之中的犯罪人,也包括判决之前的犯罪人。
②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③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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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④不包括行政违法者,例如被行政拘留人员、被强制戒毒人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则甲不
构成脱逃罪,乙也不构成窝藏罪。
(2)行为:窝藏、包庇。
①窝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聘聪提示
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
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提供金钱的。
②包庇:作假证明包庇,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
聪聪提示
包括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
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③本罪一般为作为形式,单纯的知情不举一般不构成本罪。
司法机关对知情他人犯罪事实的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其单纯不提供证言(不作为)的,不构成犯罪。对未履
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3)罪过形式:故意,明知对象是犯罪的人。
聪聪提示
成立本罪,要求主观上需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或者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
2.第二种行为:特种行业人员为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1)窝藏、包庇对象: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不仅包括犯罪分子,也包括一般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聪聪提示
窝藏、包庇其他违法人员,例如吸毒人员的,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2)主体身份: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即与卖淫嫖娼行为关联紧密的服
务行业的人员。
(3)行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3.责任阻却事由(欠缺期待可能性)
(1)犯罪人本人窝藏、包庇自己的,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的,
也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窝藏、包庇罪;但他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2)犯罪的人窝藏、包庇共犯人的:
①专门为了本人或者既为本人也为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而窝藏、包庇共犯人的,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本罪。
②专门为了使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而窝藏、包庇的,构成本罪。
③明知共犯人另犯有其他罪而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
4.本罪与其他特别包庇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是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该罪是
一种特殊的包庇罪,即包庇罪的特别法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当以特别法中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黑社会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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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该罪是职务犯罪。
5.本罪是事后犯,与事前有通谋的共犯、承继共犯的区别:
(1)本罪是事后犯,在他人犯罪之后窝藏、包庇,构成本罪。
(2)事前有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成立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之后,才实施本行为的,
因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不能构成本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聪聘提示
本罪也是独立的事后犯(数额3000元以上的即处罚),不是上游犯罪的共犯。
1.对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1)这里的上游“犯罪”指不法的意思。
①不法事实成立即可,无需具有刑事责任。
聪聪提示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不法行为所获收益,也属本罪对象。
13岁的人抢劫所得。
②无需定罪宣判。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聪聪提示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但本犯死亡或因他因未追究责任,
其犯罪所得,也属本罪对象。
甲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后死亡,其赌博所得。
③上游不法行为因不具备量的要素如未达到数额等而不处罚,下游行为仍可构成本罪。
●甲分别向小偷乙、丙、丁、戊(各自盗窃900元)收购赃物,上游行为人不构成盗窃罪,但甲可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包括财产性利益
(2)犯罪所得,通过犯罪行为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指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
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的利益。
耽聪提示
用于犯罪之用的犯罪工具不是犯罪所得。
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等。
2.掩饰、隐瞒行为
各种方法: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
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聪聪提示
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均系本罪实行行为。
3.罪过形式:故意,明知是赃物,包括已知和应当知道。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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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即赃物
(1)本罪是事后犯,在上游犯罪本犯获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之后,进行掩饰、隐瞒,构成本罪。
(2)事先有通谋,或事中加入,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构成共犯。如果与上游犯罪本犯事先有通谋,或者在上游犯
罪未终了之前参与则应为共同犯罪。
4.上游犯罪本犯实施本罪行为的定性
(1)本犯(包指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正犯、教嗳犯与帮助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
立赃物犯罪。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盗窃财物后,甲又窝藏乙所盗窃的财物的,甲只成立盗窃罪,而不成立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罪。
(2)本犯教唆他人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同样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赃物犯罪;但他人可构成赃物犯罪。
甲盗窃后,教唆乙帮助自己销赃,甲只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本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行为人帮助、教唆其实施,行为人可成立赃物犯罪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1本犯甲为了窝藏自己所盗窃的大型赃物,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需要卡车转移赃物,乙知道真相而将特殊
工具、卡车提供给甲,使甲顺利窝藏、转移了赃物。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的帮助犯。
5.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事先无通谋,构成本罪;事先有通谋,构成共犯。
构成共犯之后再实地本行为,因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不能构成本罪
6.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对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触犯洗钱罪以及本罪,系法条竞合,但司
法解释规定适用特别法洗钱罪。
【罪名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聪聪提示
本罪是不作为犯,即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
应当执行而不执行。
1.主体身份(身份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聪聪提示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2.不执行的对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5种情形
注意: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本身不属“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针对这些文书作出的裁定。才属“判决、裁定”。
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④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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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
4.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定性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结果,可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
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1)致人轻伤或以下的:最终宣告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
①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处,定目的行为妨害公务罪。
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以特别法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致人重伤、死亡的:最终宣告为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因为:
①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也是想象竞合,择一重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
故意杀人罪。
5.共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
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抗行判决、裁定温用职权罪),择一重处。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罪名一】组织他人偏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
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
2.既遂标准:偷越国(边)境者偷越成功。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
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
论处。
3.罪数
(1)加重犯: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过夫致人重伤、死亡罪),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非法
拘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妨害公务罪),只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系加重犯。
(2)牵连犯: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使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送出、入国(边)境。
聪聪提示
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不属“运送”,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
2.行为人帮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
而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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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过夫致人重伤、死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姑害公务罪),只
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系加重犯。
【罪名三】偏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偷越国(边)境行为
(1)无证: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假证: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冒用真证: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假事由、假身份: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
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2.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四,危害公共卫生罪
【罪名一】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身份(身份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一种消极的身份)。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无资格、无证、无照。
聪聪提示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不再是刑法上的非法行医。
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③未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④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具体解释:
①“医师执业资格”,指先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再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医师资格”“执业资格”任缺
其一即是非法行医。
②医生应按注册的执业类别在执业范围内执业,超出执业类别也是非法行医,如眼科医生从事牙医医疗。
2.行医行为
医行业
快又的行图
(1)指从事专业诊疗活动。即只能由医师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实施,否则便对人体产生危险的活动。包括:
①诊断,即就患者的伤病、身体的现状等进行诊察(包括问诊,视诊,听诊、触诊,打诊、检查等),根据现代
医学的立场大体上可以判断疾病原因、选择治疗方法的活动。
②治疗,指以恢复患者的伤病、增进健康为目的且应由医生实施的行为,包括手术、注射、投药、处置、理学疗
法、针灸等。
③如果不是根据医学知识与技能,而是根据生活常识来治疗、预防、保健,就不属刑法上的“行医”。
给人涂抹伤口、按摩、刮痧。
(2)职业犯。即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专职、兼职均可),要求行为人反复、多次、继续实施,或者基于此目的实施。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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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聪聪提示
如果基于偶然一两次而实施,就不属刑法上的“行医”。
②甲某次偶然帮助邻居乙注射青霉素,导致乙死亡,甲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
3.结果加重犯
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的结果加重犯。
4.被害人承诺无效
因本罪的法益是公共卫生和医疗管理秩序,是社会法益,被害人承诺无效。医患知悉行为人非法行医仍要求诊治
的,不影响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
聪聪提示
如行为人的行为不属非法行医,而只是生活治疗,则被害人承诺有效。
5.共同犯罪
(1)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雇请未取得该资格的人和自己共同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2)医院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明知对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且以前因非
法行医致人死亡,但仍然雇请其到本医院行医。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6.实施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
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二】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聪聪提示
本罪是业务过失犯罪。
1.主体身份(身份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
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聪聪提示
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医院里实行的医校学生,认为是临时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事故。
聪聪提示
本罪可以是作为,如打错针、发错药;也可以不作为,如擅离职守、没做皮试等。是否具有责任,主要判断
标准是看是否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结果(必要构成要件要素):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伤或者多名患者轻伤,可构成本罪。只造成一名患者轻伤,或造成轻微伤,反应轻微,无明显不
良后果者,不构成本罪。
4.罪过形式:过失。
聪聪提示
没有过失的医疗意外事故、技术事故,不认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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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罪名三】盗伐林木罪;滥伐棘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森林资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森林管理秩序。
1.对象:林木,指活的、成片(大面积,小面积、成规模)的树林《竹林)。
(1)活的树(竹),把活树弄死。本二罪的法益都包括森林资源,即保护“树的生命”,只有把“活树”砍倒使其死亡,
才能触犯本二罪。
聪聪提示
1.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以及偷走已经被他人砍倒的树木的,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应认定为盗窃罪。
砍伐树枝,不至于使树木死亡的,也不构成本二罪。
2.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没有导致树木死亡),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
盗窃罪定罪处罚。
3.将“活树”连根盗挖走,又卖给别人移栽别处,也只构成盗窃罪。
(2)成片的林。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或多次偷砍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3)成片的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也是本罪对象。
2.盗伐林木罪:盗伐行为;滥伐林木罪:滥伐行为。
(1)盗伐,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聚众盗伐(哄,林木的行为,也可纳入盗伐中。“盗伐”
内含有“盗窃”(非法占有)、“伐倒”(砍死林木)两层含义。
聪聪提示
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木占有人、所有人同意(盗),而砍伐他人占有的林木(伐),才构成盗伐林木罪。
(2)滥伐,指无证、违规砍伐。所有合法砍伐林木的行为,都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木采
伐许可证许可范围内进行。
聪聪提示
即使是行为人本人所有的林木,未经批准而砍伐的,也属滥伐林木,也可构成滥伐林木罪。
3.责任要素
(1)盗伐林木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滥伐林木罪:要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盗伐”内含有“盗窃”的内容。
(1)盗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动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构成盗伐林木罪;未达到“数
量较大”,但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2)盗伐林木,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隐匿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构成转化型抢劫。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对象: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冰春
2.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1)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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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 >》2026
聪聪提示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
聪聪白话:贩卖毒品并不要求一定营利,亦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①要求有偿转让毒品,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②“贩卖”的实行行为是“出卖”,并不需要先购买再出卖,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系贩卖毒品的预备。
③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贩卖者是否收取到金钱在所不论。
(3)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聪聪提示
1.运输毒品进出国(边)境,属于走私毒品。
2.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
3.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也可认定为运输。
4.运输毒品罪,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
(4)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
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
制成麻古或者摇头丸。
聪聪提示
1.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
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2.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3.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
的未遂论处。
3.吸毒者、代购者、居间介绍者的定性
(1)吸毒者
①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数量标准的,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②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
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2)托购者、代购者
①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
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②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购买、储存过程中被查获,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③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
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3)居间介绍者
①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②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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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③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④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4.罪过形式:故意,要求明知是毒品
(1)明知是毒品包括确实明知、应当知道。知道可能是毒品
聪聪提示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以获取利益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2)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的,系属具体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3)不以“赚钱”为目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也构成犯罪。
为了赠与而制造毒品,为了自己吸食而走私毒品,单纯受贩卖者委托运输毒品等,都构成犯罪。为了吸食而
买进大量毒品,又低价亏本将部分毒品出卖的,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
5.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走私、
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罪数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罪
的加重犯。
(2)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3)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8.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第356条【毒品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2种罪名、5种行为)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本节任一罪名)的,从重处罚。
(2)构成再犯无需前罪执行完毕。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
法分则第6章第7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
再依法数罪并罚。
毒品再犯
(3)对依法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同时援引再犯条款和累犯条款。但只进行一次从重处罚。
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卖淫,指非法的性交易。亦即,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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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娼
(1)卖淫既包括异性之间的性交易,也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卖淫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妓
(2)性行为的内容一般为性交,也包括类似性交行为如肛交(异性、同性)等。但是,单纯为他人(异性、同性)
手淫,组织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不属刑法中的“卖淫”(但属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对于口交,
司法实务中认为属“进入他人身体”,通说认为属刑法中的“卖淫”。
(3)卖淫是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与特定的个人发生性关系的,例如,女性被特定人“包养”的,难以认定为“卖
淫”。同样,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应认定为强奸罪,不得认定为强迫卖淫罪。以金钱、
财物引诱妇女与自己通奸的行为,也不成立引诱卖淫罪,而是无罪。
(4)卖淫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即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或物质性利益。无偿的性关系,发生性关系以获取升职、
工作机会、考试录取等,不属“卖淫”。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的成立。
聪聪提示
卖淫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关联周遭行为即组织、强迫、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都可构成犯罪。
2.组织、强迫、协助组织行为
(1)组织卖淫,即控制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
3人以上。通常表现为:
①开妓院。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
②组织卖淫者。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聪聪提示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2)强迫卖淫,即违背他人意志,迫使原本无卖淫意图的人从事卖淫。即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
他人卖淫。
聪聪提示
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
(3)协助组织卖淫(帮助行为正犯化),即帮助组织卖淫者。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聪聪提示
1.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2.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
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3.罪数
(1)组织卖淫中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①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对被组织者实施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择一重罪处断。
②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组织A、B、C等卖淫,又强迫D卖淫,引诱、容留、介绍E卖淫,应当数罪并罚。
(2)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打手的定性
①为协助组织卖淫者组织卖淫,某次殴打卖淫者强迫其卖淫,对此次行为认定为强迫卖淫罪,不认定为协助组织
卖淫罪。如果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协助行为,则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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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李冲聪
②为协助组织卖淫者组织卖淫,充当打手,不是出于强迫卖淫的意图,而是出于避免他人干涉、抗拒他人检查、
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组织而殴打他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正犯,不认为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3)数罪并罚
①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②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以触犯这些罪名的共同犯罪论处,也
数罪并罚。
七,传播性病罪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身份犯
1.主体身份:严重性病患者。包括梅毒、淋病、艾滋病或感染者等。
2.行为:限于卖淫、嫖娼行为。
聪聪提示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使对方
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
3.罪过形式: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不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导
致性病传播的,不构成犯罪。
4.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关系
(1)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但未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而是故意与特定人发生性关系,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
造成轻伤、重伤结果的,只触犯故意伤害罪。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
故意伤害罪(重伤)。
(2)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客观上致使他人染上性病,造成了
伤害结果的,是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触犯传播性病罪
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择一重处,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真趣演练
①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行为人知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也知道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
活动,但其不认为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因此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②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于侦破案件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认定
为立功。
③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组织者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消除自己的贡献,则其仅对组织期
间的犯罪活动负刑事责任。
④乙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比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
群进行控制管理,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⑤某境外赌博网站招揽中国境内公民赌博。中国公民丙为该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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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 >》>2026
⑥乙以为甲可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为甲提供了网络接入服务。实际上,甲根本未实施犯罪。乙构成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
⑦乙明知甲欲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了网络接入服务。甲利用了乙的网络接入服务实施了诈骗罪。乙构
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拟横练
①乙腰疼,甲便将自己调制的药酒倒给乙喝,乙喝后死亡,对甲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致人死亡。
②甲强迫乙卖血致乙重伤,触犯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应择一重罪处断。
③医生甲退休后,擅自开设诊所为人看病2年多。乙明知甲无证看病,仍到甲的诊所请甲治疗,甲未做皮试就给
乙注射青霉素,导致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因甲得到了乙的承诺,应当认定为无罪。
④非法行医的甲将身患严重肺炎的乙误诊为普通感冒,让乙到药店里购买普通感冒药治疗,而使乙没有得到正常
治疗死亡,对甲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致人死亡。
⋯
1.客观必背
(1)妨害公务罪:暴力、胁迫+机关代表红十字;非暴力+国安公安+造成严重结果;偷越国(边)境or走私
毒品又暴力抗拒缉查,妨害公务被吸收,其余犯罪要并罚。
(2)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威胁警察,仅定妨害公务;其余犯罪又袭警的=数
罪并罚。
(3)招摇撞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物,两
罪法条竞合。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行为犯;一般主体有单位;侵入后
又犯罪,定目的犯;侵入后,又破坏,定目的破坏罪。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删减数据、破坏程序、制造传播病毒;一般主体有单位;制造病毒,攻击计算机网
络or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破坏。
(6)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一般定寻衅);1方3人可斗殴;聚众是预备;斗殴是实行,扰乱秩序就既遂;
造成死亡,首要分子直接转化;其余人员能确定导致人死,就转化。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处罚所有人。领导者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定罪处罚;集团成员
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犯其他罪要并罚。
(8)赌博罪:营利目的,经常性;赌头、赌徒都定罪;诱骗别人定赌博;控制结果定诈骗。
(9)医疗事故罪:有身份的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实习医生),可以作为或不作为。
(10)非法行医罪:无身份的人故意犯罪;没有医生执业证的人(机构无证不构成);行医指诊疗活动。结果加重,
需主要、直接原因。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罪可以有单位。走私:国外到国内(入境就既遂);贩卖:换钱(毒品
交出去就既遂);无偿是赠与;制造:加工、配制(制造出半成品就既遂)。运输系国内走来走去,离开原地就既遂;
不明知不是毒品定未遂;明知不是毒品的定诈骗。
2.主观必背
本章罪名的概念,重点记忆,涉及主观表述法言法语。
·聪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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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贪污随赂罪
贪污贿
赂罪
第21章 贪污贿赂罪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
国家工作人
公务的人员
员的本质特
重点1:何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征:依照法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律从事公务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重点2:何
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务或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为利用职务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者易于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
上的便利
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贪污贿赂罪,而应构成普通犯罪
主体身份(身份犯)包括两类: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
重点3:贪污罪
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既遂标
对象是公共财物
准:实际控制财物
故意,非法占有日的
主体身份(身份犯):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上主管、
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个人决定)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何为“挪用公
重点4:挪
款归个人使用”
(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的三种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途(主观用途)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之外
的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
对象:公款、特定公物,不包括一般公物
普通受贿(我收钱
主动要、被动收;被动收受需谋利,客观
+我的职权办事)
承诺就可以;虚假承诺+有职权=受贿;
虚假承诺+无职权=诈骗罪
既遂标准:
重点5:受贿罪
斡旋型受贿(我收
强调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找国家工作人员;
取得控制说
钱+别人的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般3万
元以上)
离职后受贿— 需在职时约定;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
不作为的受贿— 明知特定关系人不退,国工构成受贿罪
重点6:利用影响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为请托
力受贿罪;对有影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响力的人行贿罪
正一对向犯一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利益
人书第的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重点7:行贿罪
不当利益有三种:内容不当、程序不当、违反公平竞争
⋯253-
257
②得恩法考>》》>2026
一.何为国家工作人员
(内容详见总则第3章一行为主
二,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务或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而不是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者利用劳务。
1.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务或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具有调拨、使用或者以其
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权力。
2.管理,是指具有监守公务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3.经营,是指从事经营性的公务,将公共财物投放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利用公共财物从事非营利活动。经
营者在经营期间通常同时行使管理职权,对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
4.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项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
但具有基于职务产生的对公共财物的临时控制权。
聪聪提示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者易于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
位等方便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贪污贿赂罪,而应构成普通犯罪,例如盗窃罪、诈骗罪、
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
三,贫污罪
第382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贪污罪的提示条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主体身份(身份犯)包括两类: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指《刑法》第93条规定的4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下简称“受民事委托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聪聪提示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①受民事委托:与国有单位签订承包、租赁、临时聘用合同。民事合同
聪聪提示
这里的“受委托”(民事委托)与前述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类人员“受委派”(行政委派)不同,受委托是民
事委托,受委托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主体,不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主体);受委派是行政委派,
受委派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系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主体)。
⋯
258
第21章 贪污贿赂罪《刑法李冲聪
②委托单位必须是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③此类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成为本罪即贪污罪的主体,不能成为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受贿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不是单纯地利用熟悉作案环境。
3.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侵吞、窃取、骗取
①侵吞就是侵占的意思,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例国有单位出纳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
②窃取即是盗窃的意思,即将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的公共财物,窃取据为己有。
例国有银行共管金库的一人,趁其他共管人不注意拿走金库里的现金。
③骗取就是诈骗的意思,即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取
得公共财物。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手保险理赔的职务便利,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据为己有。
(2)其他手段
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都可构成贪污,并不限定手段、形式。
⑦国有公司的保管人员,不侵吞、窃取、骗取,而是直接破坏自己保管仓库的锁具,将保管物品据为己有,也
认定是贪污。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
成本罪。(第394条)
4.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
(1)国有财物。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3)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而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非国有财物。
例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该单位财物。
5.责任: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6.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财物。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
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聪聪提示
行为人控制(事实控制、法律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将公款划入自己本人控制的账户后,还未取出即被抓获,也构成既遂。
7.贪污罪与共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
(1)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相勾结,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相勾结,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而是主要利用其他手段,则不能构成贪污罪,
应以诈骗罪、盗窃罪等论处。
作场、盗官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
⋯255⋯
259
②得恩法考>》》2026
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聪聪提示
这里的“主犯”以职务作用大者为主犯;都主管该项事务,职位高者为主犯;只有一人主要主管该项事务,
实际主管者为主犯。不能区分作用大小,以贪污罪认定。
四、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主体身份: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犯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挪
用本单位资金的,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聪聪是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也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个人决定)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①“以个人名义”是指挪用人在出借公款时,是以自然人名义出借,而不是单位名义出借的。
②“其他单位”既包括私营单位、合伙单位、民营单位,也包括国有单位。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①“个人决定”指未经单位集体决策,个人擅自决定。
慰聪提示
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②“以单位名义”是指挪用人在出借公款时,是以单位名义出借的。如以自然人名义出借,则属前述第(2)项。
③“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
聪聪提示
此处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
如升学、就业等。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聪聪总结】
1.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56⋯
260
第21章 贪污贿赂罪《刑法·李冲聪
2.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挪用的三种用途一主观欲图用于何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①用途:进行非法活动。既包括进行犯罪活动,也包括进行一般行政违法活动。
例挪用公款进行走私、贩毒、赌博、行贿、生产伪劣产品等等。
②司法解释中以3万元为起点;不需要时间条件,不受时间限制。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①用途:进行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指合法的、可能获利的经营性活动,欲图营利实际未获得利益,也认为是营利活动。
用于营利活动的表现形式,通常如: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办公司、申报注册资本、验资,挪用公款存入银行吃利息,
用于购买股票、国债、集资入股,挪用公款炒房、炒期货、放贷。
聪聪提示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②需要数额,要求数额较大。
③不需要时间条件,不受时间限制。
聪聪白话:即使挪用一会儿、一天,也构成犯罪。
②国有公司人员将单位公款100万元挪用借给朋友开公司验资之用,上午挪用下午归还,也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
①用途: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一般指生活消费使用。
挪用公款给家里买房子、买车,供子女上学临时借用,借给亲友治病周转等等。
②司法解释中以5万元为起点。
③需要时间,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3个月。
(4)三种用途在立法原理上系主观用途。
聪聪白话:主观用途指行为人主观上计划的用途,而不要求一定需客观上实际使用。指的是行为人’想怎么用,
而不是‘实际用了没有.
①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实际使用的,一般根据其实际使用的情况来推断其用途;实际使用时改变原计
划用途的,原则上也根据实际使用来确认用途。→证据雄断规则
②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购房而挪出公款,但因为房屋涨价而没有购房,于是将公款用于赌博,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进行非法活动。原本打算挪出公款赌博,但因为股市行情好而用于炒股的,宜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②尚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查明挪用人的主观用途具体内容的,以一般活动认定,即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需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挪出公款,案发时一直没有使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用途为何,宜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
行其他活动。
③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未实际使用的,有确切证据证明挪用人挪用时主观用途具体内容的,以该用途认定。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甲挪用了100万元,放置在家里没有使用,2个月后被发现抓获。如能查明其挪用用途是
想开公司,即以挪用进行营利活动认定;如能查明其挪用用途是欲图走私,即以挪用进行非法活动认定。
④对于用途存在认识错误,以主观上认识的用途确定。
⋯257⋯
261
②得恩法考>》》》2026
聪聪提示
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挪用人与使用人认识的用途不一致时,以各自认识的用途确定用途,以本人认识
作为构成犯罪的根据。
锡乙以进行营利活动为名,向国家工作人员甲借用公款,而实际上乙的用途是进行非法活动。则认定甲系挪用
进行营利活动,乙系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5.对象:公款、特定公物,不包括一般公物。
(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
(2)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和物。
聪聪提示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罪),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6.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
(1)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2)拆东墙补西墙,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3)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与其他活动等不同用途,各项用途均未达到定罪数额的,判断
成罪与否可考虑“向下折算累加”。
聪聪提示
折抵顺序为:非法活动折成营利活动,再折成其他活动,来计算挪用的数额。
①如3个月内均未归还,累计计算数额时,应当累计至较为轻缓(严重程度: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生活消费)的用途。
甲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其他活动,均超过3
个月未还。应认定甲挪用公款6万元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成立挪用公款罪。
乙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走私非法活动,掷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应认定乙挪用公款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较大,成立挪用公款罪。
②如3个月内部分归还、部分未归还,则应将归还的部分累计,未归还的部分累计,分别累计至较为轻缓的用途,
看对应的用途是否达到成罪条件。
丙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又挪用公款7万元进行其他活动,拿出其中2万元归还之前挪用的,其余
超过3个月未还直至案发。应当认定丙挪用公款7万元进行其他活动。
7.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1)以下情形出现,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依据:证据摧断规则
①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②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
归还行为的。
③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2)对查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数额,以贪污罪定罪。剩余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数罪并罚。
⋯258-
262
第21章 贪污贿赂罪《刑法·李冲聪
行为人挪用100万元炒股,案发后携带10万元潜逃。认定为贪污罪10万元,挪用公款罪90万元,数罪并罚。
8.罪数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不再另定贪污罪
(2)挪用生息公款后将利息据为己有,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一罪。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
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五.受贿罪
索取贿赂、收受贿赂
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普通受贿、斡旋型受贿、离职后受贿、不作为形式的受贿。
1.普通受贿(出卖自身职权)
离职后收我、在职时有约定
第385条第1款【普通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索取贿赂,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对方要求、索要、勒索贿赂。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
(2)收受贿赂,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指对方提出给予贿赂的约定,国家工作人员被动接受行贿者给予的贿赂。
聪聪提示
行贿者
收受贿赂的,只有具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才成立受贿罪。
其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只要行为人作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要件就已经具备。
其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内容的最低要求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
①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③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
收受;④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其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承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未明
确承诺,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承诺。
②承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在客观上虚假承诺
要利用本人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受贿(此时受贿可以包容诈骗)。当然,如行为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职权与职务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③承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聪聪总结】虚假承诺+有职权=受贿罪;虚假承诺+无职权=诈骗罪。
2.斡旋型受贿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请托人丙给某县公安局局长甲送钱10万,请求甲给该县税务局局长乙说情打招呼,为其非法减免税款。甲利
用自己公安局局长的职位,使乙为丙非法减免税款,则甲构成受贿罪(幹旋受贿)。如果乙也收受了钱财,则乙也构
成受贿罪(直接受贿)。如果乙没有收受钱财,则乙也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丙构成行贿罪。
⋯25⋯
263
②得恩法考>》》>2026
(1)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聪聪白话:这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是利用本人的“官位影响’给办事官员‘打招呼.
聪聪提示
同事关系、工作关系,下上级关系,上下级关系,都可认定为具有便利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
①影响关系。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A县工商局局长向A县公安局局长打招呼(同事之间);县基层法院法官向市中级法院法官打招呼(下上级之间)。
②工作联系。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A县县委书记向B县县长打招呼。
③制约关系。职位上虽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A省省长向该省辖市税务局某科员打招呼(上下级之间)。
(3)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斡旋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自身的职务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
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聪聪提示
普通受贿(直接受贿)是“出卖自身职权”,而幹旋受贿是“出卖职位便利条件”。
(4)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只要客观上承诺为请托人谋取该不正当利益即可构成斡旋受贿。但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
受贿。
(5)索取或收取请托人财物。
3.离职后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
入受贿数额。无身份
有身份
(1)离职后收钱,须在职时有约定,才构成受贿罪。
将在职时实施的约定收钱行为,解释为受贿行为;将离职后的收钱,认为是对之前受贿行为的兑现、延期支付。
聪聪提示
行为人实施约定收钱行为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构成受贿罪。
(2)在职时(有身份)收钱,无需事前有约定,均构成受贿罪。
4.不作为的受贿: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贿而不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 特定
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聪聪提示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后退还,或者对收钱事不知情,就不能构成受贿罪。
⋯260⋯
264
第21章 贪污贿赂罪《
刑法李冲聪
5.受贿罪的对象:财物。贿赂
(1)财物(贿赂):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即贿赂,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聪聪提示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
服务、旅游等。
聪聪白话:一切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支付货币购买的物品、服务、利益等,均可认定为贿赂。
(2)收受回扣型受贿:回扣、手续费形式的贿赂。
第385条第2款【收受回扣型的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收受回扣型的受贿罪(经济受贿),是对贿赂形式的提示性规定,即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认定为贿赂。
注意:
①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回扣、手续费”应当指账外“暗扣”,即卖方暗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
金钱、实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以及以“回扣、手续费”为名义,实为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价的款项。
②经济交住,指国家工作人员依据职务参与的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其他经济交往活动。
⑤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中地私囊或者少数人私分的,个人构成受贿罪。
6.受贿罪的既遂:取得控制说。一般3万元以上
(1)受贿罪以取得、控制贿赂(事实控制、法律控制)为既遂。
(2)名借实给(房屋、浅车)型的受贿中,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未变更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也
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
7.及时退还、贿赂赃物的处分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
认定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
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8.受贿罪的罪数
(1)因受贿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一般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
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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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收钱者),大体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近亲属、关系密切
的人),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原职权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1)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关系密切的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具有其他方面的利益的人。
聪聪白话:只要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说上话的人,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的人,均可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
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秘书、司机等)等。
2.两种利用职务的方式
(1)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2)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对办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制约,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进行斡旋谋利。
3.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聪聪提示
谋取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本罪。
4.对合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收钱者)可构成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收钱的被利用者)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类犯罪,给予财物的请托人(送
钱者)可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受贿罪的区别
如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亦即国家工作人员知情收钱事,并且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
于收钱事与关系密切的人有意思联络。则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请托人构成行
贿罪。
七,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主体及对象。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目的要素:想)。
聪聪提示
如果主体是单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1)“不正当利益”的内容
①内容违法。指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262⋯
266
第21章 贪污贿赂罪《《刑法·李冲聪
②程序违法。指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
方便条件。
③不当竞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
了不正当利益。
(3)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3.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被索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行为人勒索财物。
(2)想谋不当利益: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3)实际没获不当利益:但事实上、客观上行为人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送钱人不构成行贿罪,但索贿的国家
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行贿者
受贿者
已获得不正当利益
主动给予
未获得不正当利益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已获得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受
被动给予
贿罪
未获得不正当利益
无罪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
主动给、被动给
已获得、未获得利益
真趣演练
①(16年真题)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
立受贿罪。
②(16年真题)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③(16年真题)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
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楼拟横练
●A市市长甲,在出国考察时接受该国政府赠送给A市的贵重礼物,回国后甲隐瞒未报、据为己有。
②甲与某小型国有全资企业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经营该企业,在经营管理期间,以制造假证明的方式,将该企业
5处房产(价值300万元)过户转移到其个人名下。
③A理财公司受某国家机关委托经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甲在该公司管理社保基金期间,将20万元挪出用于
炒期货,营利甚丰;案发之后,甲虽有能力归还但拒不归还。
④某派出所干警甲,某日身着警服巡逻。发现一辆无牌照白色天津大卡车停放在路边,遂上前查问司机的驾驶证,
没想到司机没回话就逃走了。甲见司机弃车逃走,怀疑此车是偷来的,就设法将该车拉回自己家中,并将车喷涂成红
色,将车据为己有。后经调查证实该车确系被盗车辆。
⋯263⋯
267
②得恩法考》》2026
⑤某省建设厅厅长A之妻甲(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A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开发商索要10万元现金,
称其可以帮其批地,后甲找到该省所辖某县的建设局局长,声明自己厅长夫人的身份,果然事成,则甲构成受贿罪。
⑥某县水务局科长甲不符合晋职条件仍想晋职,于是送给该水务局局长乙6万元,请托乙给该县组织部部长丙打
招呼,果然事成,甲另行送给丙3万元。则乙构成介绍贿赂罪。
⑦某公立医院医生甲收受某药厂药商乙3万元,故意在给病患开药方时多开该药厂的药品,则甲可构成受贿罪。
1.客观必背
(1)国家工作人员:核心是“公务”;四类: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派人员、村官协公。
(2)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
①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财物。
②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
中的私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而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非国有财物。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or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正
当or不正当)。
①普通受贿(我收钱+我的职权办事):主动要、被动收;被动收受需谋利,客观承诺就可以;虚假承诺+有
职权=受贿;虚假承诺+无职权=诈骗罪。
②斡旋受贿(我收钱+别人的职权):强调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找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③离职后受贿,需在职时约定;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
④不作为的受贿:明知特定关系人不退,国工构成受贿罪。
⑤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一般3万以上)。
(4)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①不当利益有三种:内容不当、程序不当、违反公平竞争。
②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5)挪用公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挪归个人使用=个人用;个人名义+单位用;单位名义+单位用+谋取私利(都是个人决定,集体决定不成立)。
②成罪条件有三类:非法活动无需数额时间,营利活动需要数额无需时间,生活消费既需数额又需时间(非法
3万;营利5万;生活5万+3个月)。
③后续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转为贪污罪;剩余数额,定挪用公款罪,须并罚。
④多次挪用不还,数额累计计算;拆东墙补西墙,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⑤挪用产生的收益不算本金,挪用不够的,高处往低处折抵。
2.主观必背
本章罪名的概念,重点记忆,涉及主观表述法言法语。
·聪聪总结·
268
第22章 渎职罪
刑法·李冲聪
第22章 渎职罪
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
重点1:渎职罪
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
的主体身份:国
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员的范围小于国
家工作人员
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两罪的主体身份(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重点2:滥用职权
两罪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
罪(故意);玩忽
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二者的关键
区分在于故
职守罪(过失)
两罪均以“重大损失”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致使公共财产、
意和过失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渎职罪
重点3:徇
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监察委)
私枉法罪
+利用职权+故意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等乱裁判
重点4:执行判决、裁定
主体身份(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二者的关键区分
滥用职权罪(故意);执
“判决、裁定”:指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
在于故意和过失
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过失)
重点5:私放在押人员
两罪的主体身份(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二者的关键
罪(故意);失职致使
两罪的对象: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
区分在于故
在押人员脱逃罪(过失)
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意和过失
一.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国家相关工作人员
本章罪名,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以外,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包括三类人员:
1.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
军事机关(各级军区)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例如各级党委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根据立法解释: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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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聪聪提示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两罪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
1.两罪的主体身份(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两罪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
(1)滥用职权行为,指故意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包括:
①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②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③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
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玩忽职守行为,指过失地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
①疏忽不履行,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因疏忽等原因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如擅离职守等。
②不正确履行,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违反职责规定。
聪聪提示
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都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能以作为与不作为来区分二者,二者的
关键区分在于故意和过失。
3.两罪均以“重大损失”为必要构成要素: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
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情形。
4.两罪的罪过形式
(1)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指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故意,亦即明知行为违背职责仍故意实施,即有滥用职权罪的故意。
(2)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这里的过失,指出于疏忽、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应当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履行,从而导致结果。有时也表
现为监督过失,即行为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
5.追诉时效起算点:结果发生时。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
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三.徇私枉法罪
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
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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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渎职罪
刑法·李冲聪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聪聪白话:徇私枉法罪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公务员,即刑事诉讼中的侦、检、审人员故意乱判案、乱办案的行为。
1.主体身份(身份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
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聪聪提示
常见的情形如刑警、检察官、法院刑庭审判人员、监狱侦查人员。
2.时空环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
聪聪提示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乱判案,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徇私枉法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刑事案件作枉法裁判。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
反法律的手段,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即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进行追诉的人: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
案、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
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
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包括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科刑时明显加重、减轻处罚;或者改变判决、裁定、
决定理由,使法律后果实质上有重大不同。
4.罪过形式:故意,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聪聪提示
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的,不构成本罪;确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结果的,可触
犯玩忽职守罪。
5.此罪彼罪: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的关系和区分。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具体承办该案件的职务便利包庇犯罪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作伪证的。
可触犯妨害司法类犯罪与徇私枉法罪,是部分法与整体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以整体法徇私枉法罪论处。
(2)一般公民,或者没有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犯罪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证人作证,
作伪证的,构成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
6.罪数: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行为而又有受贿行为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执行判决、截定滥用职权罪(故意);执行判决,截定失职罪(过失)
第399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
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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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得恩法考>》》2026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本罪为故意犯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本罪为过失犯罪。
1.主体身份(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指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常见的如法院执行庭的法官等。
2.“判决、裁定”:指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
聪聘提示
判决、裁定,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裁定,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部分刑事判决与裁定,如没收财产
或罚金判决。
3.结果:本两罪需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
4.罪过形式
(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系故意。
这里的故意,同样指对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行为具有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实施,而不是对损害结果的
故意。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系过失。
5.罪数:受贿后又实施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谜罪(过失)
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身份犯
1.两罪的主体身份:司法工作人员,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聪聪提示
主要是监狱警察、看守所公安人员等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还包括被监管机关聘用、委托、委派承担监管职
责的人员。
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但受委托
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受委派承担监管职责的狱医等人员。
2.两罪的对象: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私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员的,不成立本罪,可涉嫌滥用
职权罪等。
(2)系在押人员。对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任不管,令其脱离控制,不成立本罪,可涉嫌徇私
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268-
272
第22章 渎职罪《刑法李冲聪
3.两罪的行为:私放行为,使其脱逃。
私放行为,即非法释放在押人员。包括作为、不作为。
伪造有关法律文书释放在押人员;明知罪犯脱逃而故意不阻拦、不追捕,等等。
4.罪过形式
(1)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过失。
5.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关系。
私放行为是一种更加特别的徇私枉法。监管人员利用监管职责私放在押人员的,同时触犯二罪的是特别法与一般
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以特别法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
6.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2)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帮助在押人员脱逃,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3)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被释放的在押人员不成立脱逃罪,
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4)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或者在押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使在押人员脱逃。
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自趣演练
①(16年真题)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
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②(16年真题)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私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
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③(09年真题)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
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④(11年真题)深夜,警察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犯罪嫌疑人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
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关于此事实,下列选项错误
的是?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横报演练
●监狱狱警甲收受服刑犯人乙的贿赂,编造虚假的减刑材料提交给法院,申请为乙减刑。则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
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②税务局工作人员甲与纳税人乙共谋,由乙虚报纳税资料,甲根据虚假纳税资料为乙违法减征税款100万元。
则甲触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逃税罪的共犯,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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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恩法考>》》>2026
1.客观必背
(1)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两罪的主体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罪均可以是作为,也可
以是不作为;两罪的追诉时效起算点为结果发生时。
(2)徇私枉法罪: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监察委)+利用职权+
故意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等乱裁判。
(3)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过失)。
①两罪的主体身份(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②两罪的对象: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③两罪的行为:私放行为,使其脱逃。包括作为、不作为。
2.主观必背
本章罪名的概念,重点记忆,涉及主观表述法言法语。
·聪聪总结·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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