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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点睛押点6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最后冲刺几页纸_26杨帆三国法考前3页纸+点睛押题6页+真金题核心总结9页纸+考点背诵9页纸_杨帆三国法点睛押点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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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国公】点睛押点2 页纸@法学生江户川
1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确需执行或协助执行须申请获批,已经执行或协助
执行的可对其发出禁执令。
2 对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外国组织、个人,可对其单处或并处财产性、出入境、禁止或限制交易、罚款等反制和
限制措施
3 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4 被承认为叛乱运动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归因于目前所属国家,归因于由叛乱运动机关自己形成的新国家。
5 外国国家与中国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外国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权。
6 除非放弃执行豁免权或为执行已生效裁判,否则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国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7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承保的政府违约险中的政府违约是指政府违反约定并拒绝司法或仲裁。
8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行使管辖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①争端双方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私人,本题争端本身满
足这个条件;②争端性质属于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本题本身满足这个条件;③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
辖的书面文件
9 根据国际上关于条约继承的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10 根据《联合国宪章》秘书长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负责,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联合国大会任命联合
国秘书长的决议属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
11 内政并非地理概念,判断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家有权管辖事项及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12 国际法上允许的武力行为仅限一国的自卫行动和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
13 世界气象组织是依据《世界气象公约》(政府间协议)成立并活动,属于政府间国家组织。
14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联合国。
15 联合国专门机构经大会授权后,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6《世界气象公约》属于世界气象组织的章程性文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
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17《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
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18 先占是国家对无主地的占领统治行为,最先发现不构成先占。
领海无害通过构成对领海所属国合法的领土主权限制。
19 租借是对他国领土主权的限制而非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20 港口属于内海,沿海国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对领海无害通过的限制不得影响外国船舶不经许可连续不停穿越的
权利,例如要求其停船并缉拿所谓的犯罪嫌疑人。
21 沿海国可在毗连区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管制
权。
22 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打捞沉船的,应就打捞的范围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
23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国家可以在群岛基线以外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群岛水域并非群岛国的领海。
24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领水,其主权延及上空和底土。群岛水域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群岛国可以将群岛水域的无害
通过权扩大至过境通行权,但这是群岛国的权利而非义务。
25 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6 墨兹海峡原则上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我国琼州海峡属于内海峡,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27 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28 海峡沿岸国可于必要时为海峡航行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以促进船舶的安全通过,这是沿岸国的权利而非
义务。
29 根据外空法律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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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或空间物体在其管辖区域,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救援措施。空间物体的致损责任应由
发射国承担,而非登记国承担。空间物体致地面损害,发射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30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三个条件:①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②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
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③母国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已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
济方法。
31 在我国,条约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32 劫机犯不得视为政治犯,任何国家无权进行庇护。
33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等进行审查并
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34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无论使领馆,装置及
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都必须经接受国许可。
35 接受国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36 使领馆以及外交人员、领事官员都享有一定的免税权,但免的是“税”不是“费”,电费、水费、物业服务费等
不在免除范围。
37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接受国有管
辖权。除非领事人员犯了严重罪行或为了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判决,一般不得予以逮捕或羁押候审。
38 派遣特别使团前须向接受国先行提名,接受国明确同意方能派遣。特别使团属于外交人员,不得在公务范围外在
接受国从事商业活动。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约等同于领馆,因此当特别使团的房舍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
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
“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制度。
39《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涉及领土划界问题,属于我国《缔约程序法》所称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而此类条约的
加入需要人常定、外长签。保留作出的时间限制是该条约尚未对保留国生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保留
的规定,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
仅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保留以外的条款正常适用。
40 对争端进行斡旋的当事方对斡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提出争端解决方案并参与争端方的谈判属于调停。
41 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
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
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只能是国家。仅联合
国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法律咨询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除了缔约国,还有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包括
法人和自然人。
42 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边界条约持续有效。战争开始后敌国私人财产只能限制使用但不能没收。禁止战俘从
事宗教礼拜活动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43 无论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都应在战事结束后立即遣返战俘。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战争罪犯,不以解决国家
间争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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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国私】点睛押点2 页纸
1 无国籍人,应该以其经常居所地来确定其国籍。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 年
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
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 定性依法院地法。
3 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且除非法律本身有限制,意思自治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4 无论查明的外国法当事人是否表示了异议,最终确定适用或另行补充查明的决定权都在法院。
5 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7 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或外国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
8“自然人用经居地”,宣告自然人失踪应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
9“父母监扶重弱者”,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0 委托代理若没有选择法律,“代理内部关系地”,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代理外部行为地”,即代理行为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11 合同若没有意思自治优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体现合同特征,比如货物买
卖合同最体现合同特征的应该是卖方所在地。
12 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第一顺序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3 离婚协议首先允许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应适用离婚时双方共居地的法律。
14 夫妻财产关系若没有意思自治,按照“共居共国籍”的顺序确定法律适用。
15“不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没有授权,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
16“自然人用经居地”。
17“动产自治获得地”,动产物权纠纷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则适用被追夺方获得该物的事实发生
地)法。
18 法律适用意思自治最晚时间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19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
法律做出了选择。
20 若案件涉及“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的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强制性规定,食品安全属于“三安全”之一。
21 我国适用识别分割制,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22 产品责任侵权只允许弱者即被侵权人选择法律,且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23 租赁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尊重意思自治优先,故没有应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必然结果。
24“时效基础法一致”,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25“船旗飞登优法院”,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的中国法。
26“共损理算理算地”。“分摊自治终止地”。“油污损害结果地”。
27 船舶碰撞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留置适用留置地”。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
28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同籍登记地”,即同一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航空器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其
国籍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合同纠纷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的按照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30“诉讼离婚法院地”。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顺序为“自治共居发生地”。
31“父母监护重弱者”,扶养法律适用要求保护弱者利益,但扶养关系的弱者是被扶养人而非扶养人。
32“遗嘱方式多法一”,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
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3“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皆可用”,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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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管理绝产遗产地”,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35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
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
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36 我国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超裁”的仲裁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
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仲裁裁决中这一部分的决定仍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37 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属于我国承认与执行的范围。
38 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定须履行法院内部逐级报核程序。
40 专属管辖只约束当事人的诉权,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在
缔约国领土内作出”对应的是仲裁地,当事人的国籍与应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无关。专属管辖不能成为拒绝承认与
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41 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国际商事法庭有权受理。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国际商事
法庭审理案件,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对方当事人同意,无须提交中文翻译件,但仅限英文。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
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42 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内容归属保护地”,知识产权的归属适用该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法。
“工地确定工作地”,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的适用工作地法。
43 涉外民事纠纷书面协议管辖权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44 合同法律适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且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意思自治的对象。
45 国际条约只是域外文书送达的途径之一,并非首选送达途径。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董监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46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
采取强制措施。除前述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调取
证据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使领馆取证的对象只能是其本国公民。
47 除非另有约定,司法协助原则上应附有被请求国文字译本。
48 缺席审判可以成为拒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理由。
49 我国法院在任何情况下无权撤销外国法院判决。
50 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内地与澳门地区委托调取证据的期限为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 个月。
51 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委托调取证据,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
52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分别执行财产的总
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53 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
人民法院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送达。
54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
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
55 对内地法院不予认可台湾法院判决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能
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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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国经】点睛押点2 页纸
1DPU 术语下,卖方须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货物运输应当由卖方负责安排,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应同时承担运
输中的安保费用。
DPU 术语下,运输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可以通过投保转嫁风险,也可以不投保自行承担运输中的风险。
DPU 术语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因此卸货时的损失在买卖关系中应当由卖方承
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买卖关系中的风险转移无关。
DPU 术语下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产生于进口环节的反倾销税应当由买方自行承担。
2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3 合同中选择贸易术语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4CIP 术语下如无约定卖方应投保“一切险”。
5《1980 年公约》,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买方营业地和货物预期转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担保。
《1980 年公约》,如果卖方在交单日期届满前已移交单据,他可以在交单日期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
的情形,但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1980 年公约》规定买方在质量不符时也有接收的义务,但接收不等于接受。
《1980 年公约》规定买方声明不符的时间不得超过收货后两年,但合同约定优先于公约规定。
6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应对正本提单持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时效期间为1 年。
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只需要证明其身份。
记名提单和海运单都不能单方流通转让。海运单具有提单所具有的货物的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用。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可免除无单放货
的法律责任。
7FCA 术语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对卖方而言货交第一承运人也即完成交货。
《2020 年通则》在FCA 术语下增加“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但该项义务是买卖合同中有约定买方才须承担的,而非买方“应当”承担。
8《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过失责任和连带责任,同时也规定铁路运
输承运人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9 意外事故致损,水渍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一般外来风险致损,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单损,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10 在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选择是否发出委付通知,只要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就应按照实
际全损赔偿。保险标的物残值的权利义务是否转移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
11 水渍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碎裂,但无须赔偿短量。承运人应赔短量,因为这是其管货不当所致,但无须赔碎裂,
因为其无过失。
12DAP 卖方义务为运到不卸,因此运输和保险都是由卖方负责安排,但是安排运输是卖方的义务,投保却不是卖方
的义务。
DAP 术语下卖方义务截止于运到,因此买方有权向卖方索偿运输途中的损失。
13 信用证下开证行的基本义务就是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收单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若发现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可拒绝接受信用证,并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止付令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信用证一旦经保兑,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完全相同的责任,受益人有权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交单请求付款。
即使买方表示放弃不符点,银行也仅仅是“可以”释放单据。UCP600 规定的银行审单期为5 个工作日而非5 天。
信用证止付令颁发条件之一是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没有善意的付款或承兑,若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
善意地作出了承兑,止付令颁发的条件就已不具备,也就不能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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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DDP 术语下卖方应负责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运输合同中有到港时间的约定,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到港构成违约;
进口关税的增加属于特别外来风险,不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信用证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依据为单证、单单表面
相符。
15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之外的,只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即可。从事对外劳
务合作,应当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只要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个人即可从事对外
贸易活动,无须经审批。作为出口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
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16 反倾销税额不超过终局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反倾销价格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出口经营者,此外商务部对价格承诺也并非必须接受。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
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反补贴的损害包括实质损害、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
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反补贴税追溯征收的,适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17 若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的宗旨,保留须经当事国全体接受方有效。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其内部的优惠无须给予其他WTO 成员。对特定来源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同一性。
保障措施要求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18WTO 争端解决程序中磋商是必经程序,只有60 天磋商未果方能申请成立专家组。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时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在争端解决机构
的全体成员不赞成时方能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强制执行程序,若败诉方不主动执
行相关裁决,另一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败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
19 中国法是专利转让合同对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约定,并非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涉外仲裁协议适用
的法律,而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不同认定的,应适用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中国《出口管制法》适用于与管制物项有关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出口管制物项
的最终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20 政府违约险承保东道国违约且拒绝司法或仲裁。货币汇兑险承保范围是禁止或拖延汇兑或汇出,不承保货币贬值
这种商业风险。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果争端双方没有对应适用的法
律规则达成协议,则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内法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限制投资比例与货物
贸易无关,不属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调整范围,自然也就不属于该协议的禁止性投资措施。
21ICSID 行使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直接因国际投资产生;②争端主体是东道国和投资者;③投资者与东道
国达成争端提交ICSID 解决的书面协议。
22 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连带性和支付无条件性的特点。“连带性”意味着见索即付的保函在性质上属于连带
保证而非一般保证,保函开立人不能对受益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无条件性”意味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满足“单
函、单单表面一致”的条件,保函开立人即应履行付款责任,保函开立人无权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
23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由数家各国商业银行联合组成集团,依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方式。
银团贷款的特点是:①多家贷款人;②同一借款人;③统一的贷款条件,
24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25 不同于依据双边税收协定的涉税信息交换,依据CRS 的涉税信息交换是自动的(每年一次),无须提供理由地信
息交换。根据CRS 交换的涉税信息仅包括产生现金流或现金价值的金融信息,不包括不产生现金流的非金融资产,
例如投资海外房产、艺术品、珠宝等。CRS 是根据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住地而非仅仅依据国籍作为识别依据。